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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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维护银行业信誉,提升中国银行业竞争力,推进银行业反腐倡廉建设,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从业人员]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的编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适用]

本指引适用于境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四条 [履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模范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从业人员职业行为

第五条[崇尚法律遵章守纪 ]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服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

度,不得违法违规操作或从事对银行业形象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六条[抵制欺诈远离贿赂]

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坦荡诚实,信用至上,承诺为重,自觉抵制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

除按照有关规定,允许收受或者赠予客户一定数额的小额宣传性礼品外,禁止接受客户其他形式的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不得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贿赂或给予类似利益,企图获取所在银行(公司)业务。发现或知晓欺诈或贿赂行为时,应自觉抵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拒绝洗钱 ]

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知悉大额、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洗黑钱行为。

第八条[拒绝黄赌毒]

不参与赌博、吸毒、贩毒、嫖娼、卖淫等犯罪活动;在任何时间和场所,不传播色情、淫秽音像制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九条[抵制内幕交易]

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知晓以外的人员。

第十条[利益冲突主动回避]

坚持以客户和所在银行(公司)利益为重。当发生利益冲突时,

应申请回避,或向管理层、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信息,以保障业务处理的公平合理。从业人员如果与客户有亲属关系,批准贷款时应回避;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本行或本公司委派的除外)或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工作时间炒股票;不得在所在银行(公司)外参与经营性或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保守秘密尊重隐私]

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不得向不应知悉者泄露秘密;所在银行(公司)内部信息属商业秘密,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向外泄露,以免给所在银行(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对客户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要予以保密,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但法律要求提供的或客户授权披露的信息除外。无关人员不能随意接触客户信息,严禁为个人目的利用客户信息。从业人员不得侵犯客户隐私。

第十二条[实事求是拒绝作假]

不得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和客户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协助公务履行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义务,禁止泄漏司法、行政执法活动信息,禁止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十四条[严谨细致处事缜密]

办理业务规范操作,严谨细致,耐心周到,不敷衍塞责,搪塞应付。

第十五条[勤勉尽职倾心敬业]

爱岗敬业,精通业务,认真履职,勤勉奉公,任劳任怨。

第十六条[执行指令互尊互助]

对上级指令,原则上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果因执行上级指令而发生违章违纪行为,一旦确知本银行(公司)已经或将要遭受损失,指令执行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同部门、同岗位的从业人员,应相互沟通,以使各自的工作更加周密、细致;从事跨部门(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服从牵头部门(人员)的协调与指挥;在临时性工作组织(如小组、团、办公室)工作,应服从该组织负责人的指示。

不因年龄、性别、家庭或社会背景、职务、级别、权限、资历、学历、经验、学识等方面的原因,而对同事冷淡、轻视、傲慢、蛮横或不尊重。

第十七条 [首问负责结果为本]

热情接待客户咨询和社会公众来电来访。属于本职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并向客户和社会公众反馈办理结果;不属于本职工作的,应主动联系承办人,并告之客户和社会公众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努力学习专业胜任 ]

适应金融国际化的需要,学习现代经济金融知识,学习外语,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提高处理国际金融业务的能力,增强竞争意识、开放意识,向高层次复合型金融人才方向发展。坚持终身学习,努力成为学习型、知识型、创新型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尊重创造维护专利]

不得将所在单位和同业的电脑程序及其他专利复制,并据为己有

或拿到社会上使用。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创造的与工作有关的智力成果,如果依照法律规定为所在银行(公司)所有的,未经所在银行(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外传。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从业人员签署知识产权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严于律己,豁达宽厚]

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胸襟开阔,情趣高尚,志存高远。

第二十一条 [关注风险勇于创新]

业务操作应加强风险防控,关注业务全过程潜在的各类风险,坚持全员全过程风险管理理念。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具有创新意识。

第二十二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与同业对手竞争服务客户时,应维护“客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在客户面前故意贬低竞争对手。

向公众提供金融服务时,应优质、高效、便捷、文明。不得采取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不能因客户的性别、肤色、民族、身份或其他方面的理由而歧视对方。

第二十三条 [答谢客户合规有度]

答谢客户(包括支付劳务费、宴请和馈赠礼品等)不应超出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诚实守信童叟无欺]

树立诚信理念,坚持信誉至上、诚实守信、文明规范、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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