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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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于2010年12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受犯罪嫌疑人的母亲、弟弟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担任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亲属的委托,特申请对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的母亲或者弟弟,也可以按贵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对于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

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不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结合本案:首先,是否收购、代为销售盗窃所得赃物的有关证据应该已被公安机关掌控,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的笔记本电脑等赃物,侦查机关也已经在陆仕红的协助下追回,社会损失已经降低,且案发前是个体经营者,所涉嫌的不是暴力型犯罪,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无畏罪潜逃的可能性。其次,涉嫌掩饰、隐瞒的赃物总价值应该在一万元以下,根据相关刑事量刑标准和案例,如果其有罪,法院将可能判处独立适用罚金的刑罚,无畏罪潜逃的必要性。第三,保证人及嫌疑人一家在本地均有工作,并经营有店铺,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且他们也愿意以保证金的方式取保候审。

2.对取保候审便利其治疗传染性疾病,且能防止其疾病传染给其他在押人员,符合刑事法律中蕴涵的人道主义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可以采取取保候审。”这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中人道主义的关怀。

根据家属反映,早年患有乙型肝炎大三阳,经多次治疗均未治愈,但之前的检验单和病历由自己保管,因现在押,故暂时无法找到。医学专著称此种疾病在工作劳累、熬夜、通风不好的环境中容易显著恶化,且极易传染他人。所以,在不影响案件正常侦查的情况下,对取保候审,为其疾病养护提供便利,也使

其他在押人员不致接近疾病传染源,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刑事法律中蕴涵的人道主义原则。

综上所述,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险性,而且能方便其养护自身传染性疾病,使其他在押人员不致过分接近疾病传染源,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请侦查机关予以批准。如果侦查机关批准对取保候审,律师将告诫嫌疑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告告诫保证人认真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此致

公安局

申请人:

律师: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保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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