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美排版】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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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我们在对“黑车”实施暂扣措施是有法可依的。 《行政强制法》刚出台,云南省就在修改道条时把对“黑 车”实施暂扣车辆的条款删除了,做法有点超前了。
❖第一部分: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规范和种类
❖ 一、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 ❖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对案件事实基本调查清楚,确有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的必要的,实施前须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强 制措施(执行)审批表》,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2、由两名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4、通知当事人到场; ❖ 5、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 径; ❖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7、制作并当场交付《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书》;
❖ 8、制作《交通执法现场笔录》;
❖因为这两个规章中有关暂扣证件的 规定无上位法支持,而规章是无权 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
❖即所谓的“法无授权即禁止”。
❖ 1、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第八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 原条款是: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 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 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 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 9、《交通执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 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 10、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由见证人和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交通执 法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人员应当履行上一条第2至10的程 序,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交通运输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制作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执行) 审批表》,补办批准手续。交通运 输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 除。
❖(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法 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 书》或其他行政决定书,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 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且 有明文规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机关可以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 对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 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 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 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现在,我们来看对暂扣车辆的规定。2004 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规定:“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 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 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 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
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 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其第 十条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今年6月20日和21日,我局组织一线执法人 员,分两批参加县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 培训,并进行了行政执法考试。其中有一 道题目是这样的:“法无禁止即自由,法 无授权即禁止”。我们来看看这句话的含 义。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 可法》并称为行政法典三部曲。行政处罚法解 决的是乱处罚,行政许可法解决的是乱审批, 行政强执法则解决的是乱执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今年交通运输部出台了交政法 〔2012〕45号《关于公布交通运 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文件,决定取消规章中的行 政强制措施4项,废止规范性文件 23件,修改规范性文件10件(具 体内容可以到交通运输部网站查 看)。此次修改与行政强制法第四 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密切相关。
❖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个观点是说凡是法 律没有禁止的,作为老百姓做了都不是违 法的,这个自由是说老百姓的自由,而不 是政府行为的自由;从另一个角度讲政府 执行法律就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法 无授权即禁止” 这个观点是说凡是未经法 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
❖我们先来学习一下今年修改的与我 们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两部行政规 章,这两部规章都将交通运输行政 执法“暂扣证件”的权力直接删除。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
执法培训
歙县交通运输局运管科 2012年8月1日
今天培训的主要内容就是依据《行 政强制法》,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并结合我县交通行政工作实际 所归纳总结出来的。由于时间和本 人水平有限,其中不免有不足之处, 希望大家能不吝指出,与大家共勉。
《行政强制法》经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 规定》第六十一条进行了修改。
❖原条款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 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 《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 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 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第3次修正,修 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 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 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 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 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第3次修正,修 改为:“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 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 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 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 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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