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宣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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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讲解宣贯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讲解宣贯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 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 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 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一通三防专业:原版《规程》第二编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五章防灭火、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五部分合计共 203条; 2016版《规程》第三编第三章通风、瓦斯煤尘爆炸防治、第四章煤 (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第六章防灭火、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 爆破、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五部分合计共 196条; 其中未改动8条,改 动151条,新增8条,删除9条。 6.地测防治水专业:原版《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共43条; 2016版《规程》第二编地质保障和第三编第七章防治水两部分合计共 56条;其中改动41条,新增15条。 7.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应急救援专业:原版《规程》第二编第十章 煤矿救护和第四编职业危害两部分合计共 54条;2016版《规程》第五 编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第六编应急救援两部分合计共 83条;其中未改动5 条,改动40条,新增34条,删除4条。
1.第一编
总则
原版《规程》第一编总则共14条, 2016版《规程》第一 编总则共21条,其中未改动1条,改动13条,新增7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编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 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 规程。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 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 《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 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新增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 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 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 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 防治责任制。 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 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 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 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 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 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 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议等制度。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 减人提效技术 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共识,即实现井下“无人则安”
。《规程》修订确保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不迁就保护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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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重大变化
《规程》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由原来的 751 条精简 为721条,进一步提高了安全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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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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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重大变化
(四)严格小型煤矿供电线路的要求。删去了“年产6万吨 以下(不含6万吨)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的要求,实现了大小矿一个标准,有利于推动小煤矿淘汰 退出。 (五)严禁使用专用排瓦斯巷。吸取2009年山西焦煤集团 屯兰煤矿专用排瓦斯巷“2,22”爆炸事故教训,专用排瓦斯 巷在排放瓦斯时浓度不可控,实际会形 成“瓦斯库”。删除 专用排瓦斯巷规定,就是要倒逼企业落实瓦斯先抽后采要求 ,实现抽采达标、抽掘采平衡,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 瓦斯事故发生。
《煤矿安全规程》法律地位
第76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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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法律地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87 号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 年12 月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第1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11 月3 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 年10 月25 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 十八条的决定)), 2009 年4 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 的决定)) , 2010 年1 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 条款的决定)) , 2001 年1月25 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 杨焕宁 2016 年2 月25 日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目录
第一编总则 (8)
第二编地质保障 (13)
第三编井工煤矿 (16)
第一章矿井建设 (16)
第一节一般规定 (16)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6)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8)
第二章开采 (34)
第一节一般规定 (34)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8)
第三节采掘机械 (49)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53)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4)
第六节防止坠落 (55)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6)
第一节通风 (56)
第二节瓦斯防治 (69)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7)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8)
第一节一般规定 (78)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83)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6)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90)
第一节一般规定 (90)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93)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93)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5) 第六章防灭火 (95)
第一节一般规定 (95)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00)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04)
第七章防治水 (107)
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8)。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作者:————————————————————————————————日期:《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条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 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使用场所类别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瓦斯矿井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井风翻机车硐室采区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2.照明灯具***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矿用一般型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型除外)3.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煤(岩)巷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允许使用经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矿灯。

第四百四十一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四百四十二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检修(露天矿部分)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检修(露天矿部分)

ж 第六百条(新增)
第六百条 执行电气检修作业,必须停电、验 电、放电,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线,装设遮拦 并悬挂标示牌。
条文解释 本条为新增条款,是对电气检修作 业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1、停电 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 源完全断开( 任何运行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 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必须拉开电 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
第六百条
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 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禁 止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断开开关 和刀闸的控制和合闸操作电源,刀闸操作把手必 须锁住。
2、验电。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 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的进出线两侧分别验电。 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以确认验 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 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 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第六百零一条
采场变电站的门必须向外开,其目的就是一 旦变电站内发生了火灾,便于人员向外撤离。 在门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 内!”字样的安全警示牌,以防外人随意入 内发生意外,影响变电站的安全供电。
2、采场变电站,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种为 全封闭的移动变电站。这类不设专职人员值 班看护和管理,平日的门上锁关闭。
第八章 电气
第五百九十七条 露天煤矿的各种电气设备、 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 修、试验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露天煤矿所应用的各种电气设 备、电力和通信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要求。1、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2、对于各种电 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设计、安装、验收、 运行、检修等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讲解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讲解
4、原规程第一百零八条,贯通巷道相关规定中第二款:“停掘 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 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 处理。” 在新版中更改为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每班必须检查 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其他不变。
通防专业
一、通风、瓦斯
10、原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相 关规定中,第六款:“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 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新规程第一百五 十八条第六款新增“改变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 工程师批准。”的规定。新增第八款“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 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的规定。
一、通风、瓦斯
中明确规定。” (2)原第四款删除,新第四款更改为“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 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 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者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 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 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 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 投入正常工作。” (3)第五款改为第三款,内容更改为“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 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 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 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
通防专业
一、通风、瓦斯
5、原规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 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 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 设消防管路。”更改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装有带式输送机的 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其他不变。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第十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

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第四百三十七条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 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检修(露天矿部分)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检修(露天矿部分)

第六百条
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 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禁 止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断开开关 和刀闸的控制和合闸操作电源,刀闸操作把手必 须锁住。 2、验电。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 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的进出线两侧分别验电。 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以确认验 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 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 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第六百零一条
采场变电站的门必须向外开,其目的就是一 旦变电站内发生了火灾,便于人员向外撤离。 在门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 内!”字样的安全警示牌,以防外人随意入 内发生意外,影响变电站的安全供电。 2 、采场变电站,一般分为 2 种形式。一种为 全封闭的移动变电站。这类不设专职人员值 班看护和管理,平日的门上锁关闭。
第六百零一条
变电站内的设备应当编号,并注明负荷 名称,必须设有停、送电标志。 (四)移动变电站箱体应当有保护接地。 (五)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移动变电站至 少每2周巡视一次。 (六) 变电站室内必须配备合格的检测 和绝缘用具。
第六百零一条
条文解释 本文是对变电站(移动站)的有关规定。 1、露天矿的采场变电站,是为采场各类低压电气设 备提供所需电力电源的。为了确保变电站的安全供 电,消除防火中的安全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其在修建过程中,绝不允许采用易燃性的材料,必 须采用阻燃性的材料进行施工。同时,为了便于变 电站内的设备安装、检修和维护,必须留有一定的 作业活动空间。电气设备在进行安装时,必须与墙 保持不小于0.8m,与顶部不得小于1m,与地表面不 得小于0.3m的空间距离,相邻的两台变电设备之间 不得小于1.5m。

《煤矿安全规程2016》(1)

《煤矿安全规程2016》(1)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25日附件:煤矿安全规程目录第一编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编地质保障.. (4)第三编井工煤矿 (6)第一章矿井建设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8)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2)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3)第二章开采 (17)第一节一般规定 (17)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20)第三节采掘机械 (26)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 (27)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8)第六节防止坠落 (29)第二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0)第一节通风 (30)第二节瓦斯防治 (37)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1)第三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2)第一节一般规定 (42)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5)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6)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50)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51)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51)第六章防灭火 (52)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5)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7)第七章防治水 (59)第一节一般规定 (59)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0)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1)第四节井下排水 (63)第五节探放水 (64)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66)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66)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68)第三节井下爆破 (70)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75)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75)第二节立井提升 (82)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86)第四节提升装置 (9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96)第十章电气 (96)第一节一般规定 (9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99)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00)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01)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03)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04)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05)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0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安全监控 (108)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12)第四编露天煤矿 (113)第一章一般规定 (114)第二章钻孔爆破 (1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15)第二节钻孔 (116)第三节爆破 (116)第三章采装 (119)第一节一般规定 (119)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19)第三节破碎 (121)第三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21)第四节拉斗铲作业 (122)第四章运输 (123)第一节铁路运输 (123)第二节公路运输 (124)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25)第五章排土 (126)第六章边坡 (128)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29)第一节防治水 (129)第二节防灭火 (129)第八章电气 (130)第一节一般规定 (13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31)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31)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33)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33)第五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34)第六节照明和通信 (135)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38)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39)第二章粉尘防治 (139)第三章热害防治 (142)第四章噪声防治 (143)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44)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45)第六编应急救援 (146)第一章一般规定 (147)第二章安全避险 (149)第三章救援队伍 (150)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51)第五章救援指挥 (152)第六章灾变处理 (153)附则 (156)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57)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完整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完整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第十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与电力系统得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得同一变电站得两段母线)。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得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得发放部门审查。

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得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与运行。

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与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与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得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带电备用电源得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与运行。

10kV及以下得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第四百三十七条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得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 电所与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与下山开采得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得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得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得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得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得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得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得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得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完整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完整

ZSH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3)第三编井工煤矿 (15)第一章矿井建设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6)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3)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5)第二章开采 (30)第一节一般规定 (30)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4)第三节采掘机械 (4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6)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47)第六节防止坠落 (48)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0)第一节通风 (50)第二节瓦斯防治 (61)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8)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76)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80)第一节一般规定 (80)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82)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83)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84)第六章防灭火 (84)第一节一般规定 (84)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8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91)第七章防治水 (94)第一节一般规定 (94)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95)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97)第四节井下排水 (100)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05)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05)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09)第三节井下爆破 (111)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20)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20)第二节立井提升 (13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38)第四节提升装置 (147)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55)第十章电气 (157)第一节一般规定 (15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61)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62)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64)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67)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69)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70)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72)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73)第一节一般规定 (173)第二节安全监控 (174)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80)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80)第四编露天煤矿 (182)第一章一般规定 (182)第二章钻孔爆破 (185)第一节一般规定 (185)第二节钻孔 (185)第三节爆破 (186)第三章采装 (191)第一节一般规定 (191)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91)第三节破碎 (194)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95)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96)第四章运输 (197)第一节铁路运输 (197)第二节公路运输 (199)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00)第五章排土 (202)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07)第一节防治水 (207)第二节防灭火 (208)第八章电气 (209)第一节一般规定 (209)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09)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10)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12)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14)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215)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216)第九章设备检修 (217)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220)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220)第二章粉尘防治 (221)第三章热害防治 (226)第四章噪声防治 (227)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28)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229)第六编应急救援 (231)第一章一般规定 (231)第二章安全避险 (234)第三章救援队伍 (236)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37)第五章救援指挥 (238)附则 (245)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46)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完整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完整

ZSH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2)第三编井工煤矿 (14)第一章矿井建设 (14)第一节一般规定 (14)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5)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3)第二章开采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7)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0)第三节采掘机械 (39)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2)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42)第六节防止坠落 (4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5)第一节通风 (45)第二节瓦斯防治 (55)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1)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63)第一节一般规定 (63)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9)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72)第一节一般规定 (72)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7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74)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75)第六章防灭火 (76)第一节一般规定 (7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9)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82)第七章防治水 (85)第一节一般规定 (85)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86)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87)第四节井下排水 (90)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95)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95)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99)第三节井下爆破 (100)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8)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08)第二节立井提升 (119)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24)第四节提升装置 (13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38)第十章电气 (140)第一节一般规定 (140)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43)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45)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46)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48)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50)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51)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53)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54)第一节一般规定 (154)第二节安全监控 (155)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60)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60)第四编露天煤矿 (162)第一章一般规定 (162)第二章钻孔爆破 (164)第一节一般规定 (164)第二节钻孔 (164)第三节爆破 (164)第三章采装 (169)第一节一般规定 (169)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69)第三节破碎 (172)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72)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73)第四章运输 (174)第一节铁路运输 (174)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77)第五章排土 (178)第六章边坡 (180)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82)第一节防治水 (182)第二节防灭火 (183)第八章电气 (184)第一节一般规定 (184)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84)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85)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8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8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89)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90)第九章设备检修 (192)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94)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94)第二章粉尘防治 (195)第三章热害防治 (199)第四章噪声防治 (200)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01)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202)第六编应急救援 (204)第一章一般规定 (204)第三章救援队伍 (208)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09)第五章救援指挥 (210)第六章灾变处理 (211)附则 (216)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17)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40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441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 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442条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第443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宣讲-1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宣讲-1

倍,甚至几十、几百倍,在极短的时间内能造成电缆和电气设备烧毁、
供电中断和着火事故。所以,要求短路保护装置必须动作迅速,必须
在设造成危险之前切断故障电源。
I
(3) d

1.15
I
(2) d
②单相断线是三相供电系统中有一相断线。电动机在运行中发生一相 短路故障还能保持运行,但是功率减小,只有三相运行时的1/2~1/3。 随着负荷力矩的下降,电动机转速也相应减低,电动机电流增加,一 般比正常电流增大30%~40%,使电动机绕组烧毁。
煤安标志:
防爆设备标志“Ex” 例如,“ExdⅠ” 表示是Ⅰ类隔爆型防爆电气设备;“ ExibⅠ”表示是 Ⅰ类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气设备。


防爆合格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电气设备和保护
井下电气设备
对旋轴流式局部通风机:
矿用隔爆型压入式对旋轴流局部通风机
1(第449条).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
(1)高压,不超过10000V。 (2)低压,不超过1140V。 (3)架线电机车直流电压,不超过600V。 (4)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5)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6)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解 释:本条是关于矿井电源线路的要求。 ①将井下供电电压增高到10kV, 电网输送能力可增加3倍,降低损耗,节约了投资、电力,提高了供 电可靠性。但由于但井下供电电压越高,电网对地电容电流越大,接 地电火花能量越大,人身触电伤亡的危险性及瓦斯煤尘爆炸的可能性 也越大。 ②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是为了保障远方 操作人员的安全而制定的。 ③供配电电压等级升高后,电路电容电 流、接地电流也随之增大,人体触电的危险和引发火灾或瓦斯、煤尘 爆炸事故的几率也增大,因而要求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 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解读一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解读一、本条是关于煤矿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规定。

本条要求坚持安全第一的标准。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在执行有关部门的规程时,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规程》是随着煤炭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体制改革而不断完善的,是生产实践中成功的经验和失败教训的总结,尤其是失败教训,是用煤矿工人的生命和鲜血换来的。

煤炭生产的实践证明,只有贯彻和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生产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所以在煤炭生产的各项工作中,要坚持安全第一,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一定要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四十一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解读二、本条是关于矿井电源线路的要求。

矿井用电负荷因突然停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要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均属于第一类负荷。

第一类负荷应采用来自不同电源母线的两回路进行供电,以确保供电的可靠。

矿井的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和瓦斯抽放泵站等设备均属第一类负荷。

因此,每一矿井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电源,也不得少于两回线路。

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两个电源之间相互独立、无联系2.若两个电源之间有联系时应符合《规程》的规定(1)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源、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坏;(2)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动作正常时,至少应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3)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失灵,以至所有电源都中断供电时,应能有人在值班的处所,经过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精心整理《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条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能担;备用,供电荷。

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第四百四十三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四条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表10的要求;否则,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 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 1.0%时,再放电。

控制设地防止擅自送有人工作,不电。

第四百操(一)(二)缘靴或站在绝(三)。

第四百容或遮栏等防护第四百井(一)(二)(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九条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五十条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图中应注明:(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解读1. 引言煤矿是一种充满潜在危险的工作环境,其中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尤为重要。

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电气部分是为了确保矿井中的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爆炸或其他严重事故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电气部分进行详细解读,以便煤矿从业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电气设备的使用要求,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2. 安全规程概述煤矿安全规程的目标是确保矿工、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其中,电气部分主要涉及矿井中的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

它具体规定了电气设备的选择标准、安装位置、接地要求、防护措施、日常维护等内容,以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3. 电气设备的选择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中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选择电气设备时,应考虑设备的防爆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等因素。

合格的电气设备应能够满足矿井环境的特殊要求,防止因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4. 设备安装与接地电气设备的安装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在安装过程中,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位置,避免设备与可燃物接触,并保证设备通风良好。

此外,电气设备的接地也是必不可少的。

接地是为了保证设备的安全,并防止电气设备带电外露。

煤矿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相关的规程要求,确保接地电阻小于规定值,减少漏电和感应电压。

5. 防护措施为了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煤矿安全规程指定了一系列防护措施。

其中包括设备的过电流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

过电流保护可以在电气设备发生过流时及时切断电源,避免因过电流引发火灾。

短路保护旨在快速切断电路,防止电流过大导致设备损坏或火灾发生。

漏电保护则用于检测设备的漏电情况,并在漏电超过一定程度时切断电源,保障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6. 日常维护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中的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维护包括设备的清洁、紧固、绝缘等,并定期进行设备的测试和校准,确保设备的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解读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解读

5
采煤工作面对通信控制设备相关要求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 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 15m .(121) 需求:能打点或启停旋钮的带闭锁的扩音电话。 采煤机上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117) 需求:信号接入集控设备,停止闭锁刮板机。 转载机配备有破碎机时,应有安全防护装置。(114) 需求:转载机内有安全网保护,安全门保护,但是实际效果不 好,需要增加其他防护,确保人员安全。


7
煤安规程对皮带机保护的要求
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 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应当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 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 力下降保护装置.374 需求:皮带机保护,打滑,(超速、失速)煤位,撕裂, 温度,烟雾,跑偏,急停,洒水;接入张力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的风速应当满足工 作面最低风速要求; 108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必须设置风向传 感器.当发生风流逆转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502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 当风速低于或者超过本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当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需求:可在集控台接入风向、风速检测功能,配接风向、风速传感器。 并配接声光报警器。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 1.0% 或者二氧 化碳浓度超过 1.5% 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72 需求:可将瓦斯超限信号纳入集控通讯系统,配接瓦斯传感器,实现超 限语音报警。
2016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解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解读读煤矿安全规程由来与发展煤炭生产大量的安全生产经验和血的事故教训使煤矿安全规程得到不断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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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矿井两个电源是两个独立电源之间相互独立、无联系。矿井电源采 用分列运行方式是在正常工作时,矿井两回电源线路都应同时运行。 这种运行方式可以减少线路的电压损失和能量损失。当某一回路出现 故障而导致某一段停电时,可以通过倒闸操作,迅速恢复重要负荷的 供电,从而保证了矿井供电的可靠性与连续性。对于采用一回路运行, 另一回路带电备用运行方式的矿井,当运行线路发生故障时,只需合 上线路受电端的开关,就能迅速恢复矿井供电。采用带电备用还能连 续监测备用线路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备用线路的故障,提高矿井供 电的可靠性。负荷定量器的作用是当用电最高负荷超过线路或电力部 门限定的负荷量时,就自动使电源停止供电。非常明显,这将增加矿 井突然中断供电的几率。矿井突然停电,势必造成通风、排水、提升 等系统的瘫痪,造成各种各样的事故。


3.煤矿井下几种常用电缆型号:MY(矿用移动橡套电缆), MYP: 煤矿用移动屏蔽橡套软电缆, MVV22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铠 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MYPT:煤矿用移动金属屏蔽橡套软电缆 等。还有控制电缆型号不再作举例。
五、井下照明和信号


1.本部分的第五节去掉2011版电气部分第五节的‚通信‛内容,单 独成为一章,即2016版的第十章‚监控与通信‛,专门对该内容进 行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2.第471条对矿灯增加一些要求,但是现在我公司所属矿井所采用的 矿灯均为锂电池的矿用矿灯,不存在过流、短路影响。
井下Ⅰ回路
井下Ⅱ回路

6(第448条).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煤
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 前,应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解 释:主要是检查煤矿设备的“三证”;其中,"产品合格证"是对设 备质量的承诺与保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对 设备防爆性能的承诺与保证。 煤安标志:
r

Ur 220 220m A Rr 1000

4(第445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相关标准。
(1)高压,不超过10000V。 (2)低压,不超过1140V。 (3)架线电机车直流电压,不超过600V。 (4)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5)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6)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一类负荷: 定义:①凡因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在政治 上产生不良影响的负荷。 ②举例:主排水泵、提升机、通风机、瓦斯泵、空压机等。 ③供电要求:两个独立电源供电。 二类负荷: ①定义:凡因突然停电给生产造成大量减产 ②举例: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运输、地面生产系统等。 ③供电要求:两个独立电源供电或专线。

3(第452条).井下配电网路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
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 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采用速熔保护的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 解释:本条是关于开关设备分断能力和短路保护可靠动作系数校验的 规定。一般我们都采用最远点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来校验保护装臵的灵 敏度,以前的电磁式(现在已经淘汰)的开关灵敏度系数k>1.5,才 能动作,现在真空的开关k>1.2即可。 如果选择的熔断器不符合电流短路跳闸的要求,就使短路保护失去作 用,烧毁电气设备,酿成火灾,或引起上一级保护动作,造成大面积 停电等更为严重的恶性事故,因此,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煤电钻:煤 层中回采及 掘进时钻炮 眼用的矿用 隔爆型电动 工具。

4.第454条: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在原来的基础上取消瞬间1次自 动复电系统。
三、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有永久性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中央水泵房应当使 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本节与2011版没有多大变化(仅对第456条增加 ‚严禁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机电设备硐室:
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对应2011版453条,取
消‚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 的1/2‛ ,因为现在我们所有矿井都不准使用油断路器了,已经淘汰)

解 释:如果电力网发生三相短路故障,短路电流大于断路器的最大 分断电流,断路器将不能分断故障电流,在极短的时间内将造成供电 工断或电力电缆和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着火事故。因而,电力网短路电 流冲击值ich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最大分断电流峰值igf,igf >ich。




3(453条).本条与2011版规程的457条,增加了突出矿井禁止使
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制。
解 释:因为煤电钻是手持式电气设备,振动大、移动频繁,最容易发生触电、 短路和引起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的电气设备。现在工作面采用风煤钻,风煤 钻是采用空气动力,就可以避免电气方面的危害。
(第4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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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 Id 1.15I d


②单相断线是三相供电系统中有一相断线。电动机在运行中发生一相 短路故障还能保持运行,但是功率减小,只有三相运行时的1/2~1/3。 随着负荷力矩的下降,电动机转速也相应减低,电动机电流增加,一 般比正常电流增大30%~40%,使电动机绕组烧毁。 ③欠压保护主要有两个保护作用,一是电源电压下降到额定电压的 65%时,欠压保护动作切断负荷电源,防止因为电压过低损坏电气设 备。二是当电源停电时,欠压保护分断电源开关,当电力系统恢复正 常时,必须人工合闸,防止电源恢复时,开关合闸,电动机自动超支 或其他事故,从而保证安全。



防爆设备标志‚Ex” 例如,“ExdⅠ” 表示是Ⅰ类隔爆型防爆电气设备;“ ExibⅠ”表示是 Ⅰ类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气设备。


防爆合格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电气设备和保护
井下电气设备

对旋轴流式局部通风机:
矿用隔爆型压入式对旋轴流局部通风机

1(第449条).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
观音山煤矿一井井下水泵房
观音山煤矿二井井下中央变电所
四、输电线路及电缆

1.增加了一条,明确对地面架空输电线路的要求,原来的第四节只针 对‚井下电缆‛,现在对第四节进行修改,地面和井下都进行明确要 求(461条: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满足以下规定:①在沉陷区架设
线路时,两回电源线路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②架空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 河流及其他架空线等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③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 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有全线避雷设施。④架空线路、杆塔或线杆 上应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 2.第463条对井下电缆的选用的标准稍微调整,对应2011版的467条中,对 电缆的型号和标准不作规定,要求只要符合煤矿用橡套电缆。
第十章——电气部分
生产技术部 2016年5月
主要内容


一、一般规定 二、电气设备和保护 三、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四、输电线路及电缆 五、井下照明和信号 六、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一、一般规定

1(第436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 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正常情况下,矿井 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 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 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解 释:① 本条对“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 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的内容进行了删除。(根据国家相关行 业政策,6万吨的矿井已经责令关闭,因此没有必要对6万吨以下矿井 的供电系统作要求)
解释:本条主要是对矿井一类、二类负荷电源的规定。


3(第440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解 释:变压器三相绕组相连接的公共点称为中性点。由中性点引出的导线称 为中性线(零线)。变压器三相绕组输出端之间的电压称为线电压;三相输出 任一端与中性点之间的电压称为相电压。线电压是相电压的 3 倍。 中性点接地有以下危险:(1)人身触电电流太大。因为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的供 电系统,三相对地电压即为相电压,人身触电电流为相电压与人身电阻的比 值,井下空气潮湿,人身电阻Rr取1000Ω,380V的供电系统,人身触电电流 Ir 。30mA〃s为人身触电安全电流通过人身50mA电流就能致人死亡,可见, 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供电方式对人身触电构成威胁太大。 (2)单相接地短路电流太大,容易引起供电设备和电缆损坏或爆炸着火事故; 同时,接地点产生很大电弧,容易引起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 人身触电电流为相电 I 压与人身电阻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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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 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 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 过负荷和漏电保护。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 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解 释:①本条是规定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和采 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引出馈电线上必须安装各种保护装臵。短路是 具有电位差的两点,通过电阻很小的异体,直接短接。在三相供电系 统中二根火线短接为二相短路,三相火线短接为三相短路。在同一点 三根短路电流与二相短路电流的关系为 。短路电流比额定电流大几 倍,甚至几十、几百倍,在极短的时间内能造成电缆和电气设备烧毁、 供电中断和着火事故。所以,要求短路保护装臵必须动作迅速,必须 在设造成危险之前切断故障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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