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附件2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省政府令〔2019〕第7号),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环节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本机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体,以音像记录为辅助,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本机关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委内各承办行政许可的有关处室(以下统称“承办机构”)配合法制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以及国家发改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研究制定省发改系统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七条本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通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办公业务平台”、“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机关应用的信息管理系统,以电子数据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第二章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则第八条省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接件、形式审查和统一送达环节的工作,承办机构按照授权和职责分工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实质审查和出具行政许可结果等环节的工作。
第九条政许可申请人根据事项类别选择通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或者“河北政务服务网”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或者将电子版申报材料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本机关,同时将纸介质申报材料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规定-冀国土资发〔2017〕42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规定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规定冀国土资发〔2017〕42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8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土资源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监督检查程序,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督促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监督检查启动、组织实施、结果处理、归档管理等行政监督检查整个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现场检查、调查文书,责令整改文书,送达回证,行政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内部程序审批文书等。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记录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五条启动行政监督检查,要记录检查的依据、来源、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等内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制作或者保存记录:(一)启动行政监督检查的审批表、通知、会议纪要等;(二)编制年度行政监督检查的计划(方案);(三)上级布置、交办、转办的文件;(四)指定或者委托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指定书、委托书;(五)其他反映行政监督检查启动的文件材料。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4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8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国土资源厅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整个行政处罚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终结报告、听证告知书、集体讨论记录、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对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予以文字记录。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章启动程序第五条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6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6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8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加快法治国土建设,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省国土资源厅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包括:(一)执法主体。
公示省国土资源厅内设执法处室局和下设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
公示省国土资源厅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
公示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权限。
【国土制度】尚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国土制度】尚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尚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略)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及相关国土资源管理YYY,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实际执法情况,采用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全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文字记录是指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音像记录是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条执法机构要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数量、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证件情况进行严格的文字记录,并由有关在场人员或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八条国土资源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查)、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
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明确标准、制定范本等方式,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指导,促进行业规范统一。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第二章记录内容第八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二)询问情况;(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五)抽样取证情况;(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七)证据保全情况;(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十)听证、论证情况;(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士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五)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第四条 会审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第五条 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机构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七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执法监察工作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专项报告。
第八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发
现有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执法监察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设想。
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执法监察工作重点的贯彻,落实和完成情况。
第五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督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者不予落实,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参加案件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漏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对应当进行会审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而未予会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冀国土资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3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8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厅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本厅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二)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三)省政府、国土资源部或者国家海洋局要求本厅直接立案查处的案件;(四)厅领导要求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厅执法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并完成案件审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后,送厅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承办机构向法制机构送审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征求厅相关处室局、案件所在地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意见。
第六条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相关证据资料;(五)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表等;(七)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九)以上材料目录清单。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责任制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责任制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责任制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根据省《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对我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保留《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国土建设。
附件: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7年12月14日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做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设立责任追究办公室,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为申请人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供应、取土、收回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土地处置、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海洋倾倒等行政许可和登记发证事宜的;(二)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为申请人进行地价评估机构、地质勘查机构、探矿权评估机构、采矿权评估机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机构等资质认证的;(三)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为申请人确认土地价格、探矿权、采矿权、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或者认定矿产资源储量的;(四)因为工作疏忽或者弄虚作假,使土地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海域统计资料失实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批准减缴、免缴或者任意多征、乱征国土资源有关费用的;(六)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地质勘查纠纷、采矿权纠纷、海域使用权纠纷过程中,不依法办事,调处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对执行和遵守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处罚违法或者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对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冀政办字〔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0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0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冀国土资办字[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1〕22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建立我省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通知如下: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依据法定职责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的控制制度,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具体标准。
近年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大力推进阳光行政、依法行政,积极探索规范行政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全系统缺少统一的执法基准,致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形时有发生,导致执法不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亟需建立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基准,完善执法流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合法性。
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
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应当全面考虑、衡量相关因素,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对当事人公平、公正。
实现行政目的有多种方式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
建立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建立和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依据、理由和结果应当公开,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09.10•【字号】冀财建[2005]135号•【施行日期】200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5]135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暂行办法》、《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经济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日河北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经济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采取科学、规范的考评方法,对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支出效益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综合判断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运营状况、风险程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为合理分配资金、优化支出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是指一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基金等安排的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
第四条项目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系统的原则。
第二章绩效评价依据和内容第五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省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二)省财政厅部门预算批复文件、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三)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建议书、绩效评价书、立项评估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四)项目财务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其它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五)其它相关资料。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值班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值班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冀国土资办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值班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8〕10号省地理信息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事业单位:《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值班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属事业单位遵照执行,省地理信息局参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8年3月20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值班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厅各级值班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厅实行全员值班、领导带班制度。
设厅机关办公楼总值班室、中华大街办公楼、各驻外厅属事业单位值班室。
第三条厅机关实行双人24小时在岗值班、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制度。
第四条厅总值班室由机关各处室局、执法监察局、宣传中心、财务中心、规划院、基金中心正式在编人员参加值班,其他办公地点由驻该地点各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参加值班。
厅机关由厅领导、总师、海洋局副局长负责带班,其他办公地点由驻该地点各单位领导负责带班。
在外挂职、帮扶、长期培训(超1个月)及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批准后不参加值班和带班。
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不参加厅机关值班,分别安排保障性工作值班。
具体办法由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分别制定,报厅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带班领导工作要求:1.工作职责(1)处理紧急重大突发事件。
(2)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签批值班人员或机要人员送签的紧急文电。
(3)检查、巡视值班工作情况。
2.带班领导要熟知带班职责和工作程序,掌握本单位整体情况,遇有紧急公务要认真履行职责,亲自指挥协调,妥善处置。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存量土地登记数据上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存量土地登记数据上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7.16•【字号】冀国土资办发[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存量土地登记数据上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53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现将《河北省存量土地登记数据上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4年7月16日河北省存量土地登记数据上报工作方案(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四年七月)为规范县级土地登记数据汇交的内容、格式,保障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的建设,根据国家《存量土地登记信息上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设区市、县(市)土地登记资料为基础,按照《存量土地登记信息上报办法》(以下简称上报办法)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在全省开展存量土地登记信息的整理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市、县级土地登记数据库,并逐级检查上报汇总,为国家、省、市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的运行提供数据保障,最终国家、省、市实现土地登记信息的监管、查询以及信息服务,同时也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好基础数据准备。
1、2014年底前完成河北省土地登记存量数据的上报工作。
存量数据的时间节点为2014年6月31日前的土地登记数据。
数据上报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属性数据和图形矢量数据,格式为《关于上报存量土地登记信息的函》中要求的上报格式或省厅监管系统规定格式。
2、各市、县地籍登记系统开发单位完成增量数据输出接口的开发。
增量数据输出接口须按照相应的规范和要求,对新增登记数据进行数据检查、汇总和输出。
二、工作内容(一)存量土地登记数据整理设区市、县(市)以土地登记资料为基础,以2014年6月31日为统一时点,按照《全国土地登记信息指标体系》的要求,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数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数据(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类别存量土地登记数据进行整理,并补充完善。
河北国土资源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环节
执法事项
记录事项
记录场合
执法时限要求
执法部门
记录人
开始记录时间
记录过程
结束记录时间
执法记录类别
备注
1
取证环节
调查取证
现场勘查过程
违法现场
适时
国土资源执法部门
执法人员
到现场勘验前
记录执法人员勘验现场全过程。
勘验结束,相关人员签字完毕
场景类
2
询问当事人环节
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过程
询问现场
适时
国土资源执法部门
执法人员
被询问人做笔录前
记录执法人员询问笔录全过程。
被询问人员签字完毕
场景类
3
证据保存环节
证据保存
证据保存过程
办公室
适时
国土资源执法部门
执法人员
证据保存前
记录执法人员保存证据全过程。
保存证据完毕
场景类
4
听证环节
听证
当事人听证过程
会议室
适时
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执法人员
听证会告知下达前、会议开始
记录举行听证整个过程
听证完毕
场景类
5
决定处理意见环节
案件会审
案件会审过程
会议室
适时
国土资源执法部门
执法人员
案件会审前
记录案件会审全过程。
会审完毕
场景类
6
法律文书送达环节
告知移送
送达、移送、受理过程
相关部门办公室
适时
国土资源执法部门
执法人员
移送相关资料前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5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5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8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国土资源厅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整个审批办理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出具的行政许可各类文书、现场核查报告、专家评审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条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相关机构应根据国土资源领域行政许可工作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采取合法、规范、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许可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受理与审查的记录第五条行政许可实行网上审批,实现网上记录。
第六条政务大厅工作人员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河北国土资源政务系统”直传各会审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告知其理由。
第七条各协办机构在“河北国土资源政务系统”提出审查意见,及时转主办处室。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应采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本单位执法业务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9.09.17
•【字号】冀自然资规〔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为适应新的自然资源执法形势,省厅修订了《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反馈省厅执法局。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9月17日附件: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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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7]4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7.09.18
【实施日期】2017.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7〕4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9月18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国土资源厅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整个行政处罚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终结报告、听证告知书、集体讨论记录、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对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予以文字记录。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章启动程序
第五条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
第六条对违法线索需要进行核查的,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手机相关证据,核查结束后应提交核查报告,提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建议。
第七条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八条核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呈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