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治理港口危货安全管理突出问题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指导各地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现予印发。
使用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9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港口区域内危险货物作业,用于指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各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四)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二)仓储设施(堆场、仓库、储罐,下同)超设计能力、超容量储存危险货物,或者储罐未按规定检验、检测评估的;(三)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储存,管道超温、超压、超流速输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要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设备设施超期限服役且无法出具检测或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五)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六)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七)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隔离,或者储存隔离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09•【文号】厅水字[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做好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对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码头建设项目和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区范围不明确的,其储存设施及仓储作业的安全监管主体和范围由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上述职责划分,不涉及海事部门职责)。
在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二、关于港区内加油站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三、关于港口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安全评价机构管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根据《港口法》和《条例》的规定,鉴于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专业性和危险性,为确保港口安全,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申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等业务的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14•【文号】交办运函〔2017〕333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有关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16〕74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交办规划〔2016〕75号)的部署,加快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危货监管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和服务能力,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危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直接服务于工农业生产、国防科技及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对于支撑经济发展和服务百姓民生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持续加强,但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是促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参与方落实责任、提高安全运营水平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信息化基础还比较薄弱,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系统功能不完善、互联共享不充分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安全监管要求。
加快推进危货监管系统建设,对于补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短板,更好地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管理部门监管效能,推进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保障危险货物安全高效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精神,深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对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源头防范、风险管控和作业管理,着力构建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科学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一)科学合理布局选址。
优化危险货物储罐区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布局,加强港口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衔接,合理确定区域范围。
布局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安全防护距离、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能力和区域内相关企业间相互影响等因素,预防连锁事故发生,降低区域风险。
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与周边公共安全设施的相互影响保持在可控的范围内。
(二)加强区域风险管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每五年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港口储罐区等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通过区域定量风险计算,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并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时严格把关。
区域风险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安监、消防、规划等相关管理部门。
交通部号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法》——港口总体规划 第八条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
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 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 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 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有确定的港界范围
《安全生产法》——危险物品定义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定义
《危货规定》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 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 者物品,包括: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定义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 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 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 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 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 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 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 财产安全的物品。
适用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定义
《危化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 化学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交运发[2014]88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4.04.15【实施日期】2014.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2014年3月1日,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防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企业经理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其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履行对企业所属从业人员、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努力提高运输生产组织化水平,推进公司化运营模式,严禁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包而不管”、“以包代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交通部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8.12”事故后港口安全监管情势
“8.12”事故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 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隐患,是指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 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 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 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 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 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 身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 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 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 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2016年9月,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 检查工作指南》(交办水〔2016〕122号)。
指导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明确港 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查什么、怎么查、查后怎 么办等问题,明晰了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要求,规 范了检查的程序、内容、方式方法。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6年12月,发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指南》(交办水〔2016〕178号)。
意见》(交安监发〔2017〕39号)。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做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收尾工作的函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做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收尾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02•【文号】水运港口函〔2018〕181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关于做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收尾工作的函水运港口函〔2018〕181号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安质司、公安局、海事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平安港口”建设,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部制定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
为做好专项行动的收尾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并取得实效,结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对照目标任务开展自查请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11月15日前组织辖区内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各地实施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具体目标和各项任务措施,认真开展自查,逐条逐项进行梳理,对进度滞后的任务,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所有任务。
二、加快完成进度滞后任务(一)完成危险货物储罐检测。
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的要求,组织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排查统计辖区内危险货物储罐检测数量,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检测的危险货物经营人,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
(二)完成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
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港口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指南的要求,建立港口危险货物集中区域清单,督促未完成安全风险评估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并就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交水函[2015]30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5〕30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2013年我部颁布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令”)。
结合2014新《安全生产法》出台,我部进行了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调研,并开展了安全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现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监管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巩固2014年专项整治成果2014年,我部组织开展了港口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逐个建立所监管企业的基础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信息、安全设施信息、主要负责人信息及码头、储罐、管线电子分布图等必要内容,并于2015年6月底前将档案报送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定期应急救援演练,跟踪隐患后续整改,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督促企业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15年7月底前将档案建立情况和隐患后续整改情况书面报部。
二、开展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针对港口危险货物企业普遍存在安全设施老旧和配备不齐的问题,今年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港口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消除港口安全设施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本质安全。
同时,要对辖区内的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请各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2015年12月底前将整治情况书面报部。
三、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完善制度体系部将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各地监管实际,修订有关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规章标准,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
各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规章和标准,指导基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4.24•【文号】交安监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刻吸取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红线底线,以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系统性、区域性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发展基础,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一)加强风险防范和管控。
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形成体系完备、可操作可落地的长效机制。
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港口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实行精细化管控。
对辨识出的风险实施分级管理,严格重大风险报备制度。
重大风险“一企一策”“一项一案”,全程严格监测管控。
(二)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
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有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强化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等高危货物运输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隐患排查,重大隐患“一事一办”“专人督办”,立行立改,确保安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文号】交安监发[2014]12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部属各单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交通运输系统要把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现平安交通的重要途径。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是着力解决制约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突出问题、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实力的重要途径和必然选择,是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是减轻风险损害的有效方法。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是在对风险源辨识、评估的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结果,以最小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系列活动。
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和标准、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可靠的资源保障和科学的技术支撑。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基本原则。
--顶层设计、有效融合。
全面谋划,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改进方式方法,完善制度标准。
--创新机制、持续改进。
创新驱动,建立完善持续改进机制,确保机制运行顺畅、有效。
--依靠科技、注重实效。
攻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关键技术,解决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关键问题。
--突出重点、先行先试。
根据行业特点,对高风险领域要优先建立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实现行业全覆盖。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指导各地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现予印发。
使用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国港口协会,部长航局、珠航局、水科院、天科院、职业资格中心,部安质司、科技司、公安局、海事局。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港口区域内危险货物作业,用于指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各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四)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二)仓储设施(堆场、仓库、储罐,下同)超设计能力、超容量储存危险货物,或者储罐未按规定检验、检测评估的;(三)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储存,管道超温、超压、超流速输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要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设备设施超期限服役且无法出具检测或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五)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六)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七)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隔离,或者储存隔离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港口生产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分析
港口生产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分析摘要:近些年来,经济飞速发展,随着港口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港口生产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所以这就对当前港口生产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近些年来,物流企业的货物吞吐量较大、运输成本较低,使得近几年的港口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而在不断扩大,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所以本篇文章就针对港口生产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港口生产安全管理;存在主要问题;对策分析引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交通运输部和地方政府关于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港口安全生产防控能力和治理水平,促进平安港口、智慧港口建设,研究并设计港口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系统。
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WebGIS等信息化技术,重点围绕港口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业务,实现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提升港口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
1数字化港口1.1数字化港口的内涵当今是信息化向智能化发展的关键时期,从仅将现实事物映像到虚拟世界转变至由机器思考决策的时代,这种转变的核心正是数字化。
对于企业而言,数字化是指将企业的生产、服务、管理进行信息化、数字化处理,变成计算机可识别、可编辑、可储存的形式,通过数字技术的优势帮助企业自我诊断、高效运营、完善商业模式、提高收益。
数字化港口是指港口运用物联网、云服务、信息联动、数据分析与决策等技术,贯通其生产、运营、管理、服务等各个环节,实现港口全方位全要素的数字化,促进数据与业务深度融合,推动港口物流链、供应链、产业链上下游数据贯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使得业务流程持续优化,业务服务不断创新,资源配置更加智能。
数字化港口并非仅将数字化新技术应用于港口,而是以数字化思维将港口的发展理念、组织架构、生产管理、价值服务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系统化的变革与重塑。
1.2数字化港口的发展阶段划分以信息化港口建设成果为基础,可将数字化港口建设的发展分为3个阶段。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督促储罐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安全准入手 续,依法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依法组织开展安全设施验收。按 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港口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 大危险源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的要求,严格《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审核、 发放,逐个储罐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 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源头防范、风 险管控和作业管理,着力构建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的 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科学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一)科学合理布局选址。 优化危险货物储罐区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布局,加强港口规划与城市 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衔接,合理确定区域范围。布局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自然 条件、安全防护距离、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能力和区域内相关企业间相互影响 等因素,预防连锁事故发生,降低区域风险。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规范的要求,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 的安全防护距离,与周边公共安全设施的相互影响保持在可控的范围内。 (二)加强区域风险管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每五年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港口储罐区等 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 通过区域定量风险计算, 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并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时严格把关。区域风险 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安监、消防、规划等相关管理部门。 (三)严格安全准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0.27•【文号】交水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新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要求,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10月27日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其中,储罐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封闭的危险货物堆场以隔离设施为界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第三条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17.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港口危险品仓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港口危险品仓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1 引言。
危险品首先是一种商品、一种货物,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1986)的定义,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随着我国物流经济与港口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及石化、危化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港口仓储成为危险品装卸、中转的主要形式,在危险品仓储领域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由于行政因素、历史因素以及管理缺陷,港口仓储尤其是堆场成为危险品物流管理的薄弱环节,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人身、社会、生态,甚至是政治损失与影响。
天津港“8.12”危险品爆炸事故就是由危险品集装箱堆垛燃烧爆炸引起,目前已造成165 人死亡,8 人失联,直接经济损失700 亿元,再一次为我国港口危险品仓储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
2 我国港口危险品仓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行政审批多头,安全标准多样。
因为危险品仓储的专业性、危险性,国家对危险品仓储的监管力度远远高于其他货物仓储。
但总体上,我国危险品仓储监管仍比较混乱,尤其是在港口危险品仓储方面,存在行政管理多头、安全标准多样的问题。
(1)审批多头。
为规范危险品管理,国务院在2011 年新修订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安监、消防、公安、质检、环保、交通、卫生、工商等各行政部门的职责,港口危险品还涉及海事和海关部门,要求共同做好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造成了多头审批、各自为政、层次繁多、程序复杂的审批局面,不仅增加了企业管理成本,也给审批环节留出了寻租空间。
以天津港肇事单位瑞海国际(以下简称瑞海)为例,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津)港经证(ZC-543-03)号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都是由天津市交通委(以下简称交委)行政审批局审批,而天津市交委的港口审批部门与天津港在2003 年以前还是同一家行政单位(天津港务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4.13•【文号】•【施行日期】202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制度,切实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加快提升行业数字化服务和监管能力,推动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更好地支撑交通强国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运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是传递危险货物危险性等各项重要信息的载体,是《办法》要求强制使用的运输单证。
全面落实运单制度,对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履行车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2015年以来,我部在全国13个省份组织开展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以下简称电子运单)试点工作经验表明,实施电子运单管理,对于推动解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存在的“监而不控”、“以包代管”、非法托运和运输等问题,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提高行业监管科学性和精准性,带动行业降本增效具有显著效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实施运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加强工作统筹、注重系统衔接、强化管理应用,加快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电子化工作,确保运单制度落实到位、发挥实效。
二、认真做好运单制度培训及行业数据清理工作(一)深入推进运单制度宣贯。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运单制度、使用要求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以下简称JT/T 617)明确的运单格式,组织开展宣贯培训,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行政管理人员、交通综合执法人员、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调度人员等正确理解、全面掌握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当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当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2.17•【文号】厅水字[2O12]30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当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厅水字[2O1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变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制(修)订相关配套规定和标准。
为适应当前港口危_险货物安垒菅理工作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切实承担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责任,做好职责交接工作,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理清监管范围,完善相关制度,强化隐患排查,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接照《条例》规定,做好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审查权限暂按《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5号)确定的项目管理权限执行,许可条件和十报材料暂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垒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生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5号令)执行。
建设单位向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者逐级上报。
三、对于新申请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或者换发港口经营许可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夸2009年第13号),按照《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明确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条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