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违规生产销售涉水产品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案例范文大全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案例范文大全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案例范文大全近年来,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频引起公众关注。
不时传出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牵动着人们的心,引发广泛的社会讨论。
在这篇文章中,将介绍一些近年来发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案例,以此提醒人们对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并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案例一:2018年辽宁丹东市毒蟹事件2018年5月,辽宁丹东市发生了一起引发公众关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当地居民发现购买的大闸蟹有异常现象,经检测认定蟹体内含有致癌物质硝化亚胺。
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的恐慌和不安,对大闸蟹的销售市场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案例二:2019年福建莆田市养殖污染事件2019年7月,福建省莆田市发生了一起养殖污染事件。
该案例中,一家水产品养殖企业被曝光排放废水到附近河流,导致附近水域水质严重受污染。
一些水产品被检测发现含有大肠杆菌等有害物质,引发了广泛的关切与不满。
案例三:2020年海南珠江案2020年9月,海南省海口市发生了一起以珠江为中心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当地部分市民购买的珠江产鲜鱼、大闸蟹等水产品被检测出含有抗生素等违禁物质。
此事件暴露出部分农民违规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严重性,引发了公众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担忧。
案例四:2021年浙江温州市“塑料鱼”事件2021年4月,浙江温州市发生了一起被媒体称为“塑料鱼”事件。
该事件中,一名市民在购买的鱼类中发现了可能是塑料制品的物体。
经过调查,发现该鱼类可能是被注射塑料制品以增加重量。
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质疑。
以上仅是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案例,这些事件都在不同程度上震动了社会,引起了公众对水产品质量的关注。
水产品作为人们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因此,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
首先,加强对养殖、捕捞等环节的监督,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与规定。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5•【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二、被告人黎某建、黎某志、张某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三、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四、被告人陈某平等十四人污染环境案五、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六、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八、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九、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十、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十一、陈某海诉北京市平谷区某局长城保护行政处罚案十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局不履行保护古树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十三、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梧州市某局行政处罚案十四、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诉剑河县某局不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十五、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与江西某能源公司、丰城某焦化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周某荣等28名被告人明知废旧有机玻璃回收再加工产生的精馏残渣系《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需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2017年至2020年间,各被告人在无处置资质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分别无证生产、倒买倒卖、终端销售上述精馏残渣,形成横跨浙苏皖三省的非法处置利益链条。
涉案精馏残渣1800余吨、金额超1000万元。
其中被告人周某荣非法处置600余吨,精馏残渣储存堆放过程中泄露致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被告人吴某良等将精馏残渣掺入燃油售卖用于燃烧,经侦查实验认定,燃烧行为造成空气污染。
饮用水涉水产品处罚案列
1.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供水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经供水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才能供水。”,根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其第三项的规定“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收集的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2009年6月26日
2、询问笔录:4份8页,2009年6月26日、2009年6月30日、2009年7月1日 、2009年7月7日
3、调取证据清单:1份1页,2009年6月26日编号:20090065
4、成都XX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10、成都XX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华强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签定的水处理设备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1页
11、金堂县XX学校职工张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12、张X与金堂县XX学校关系证明:1份1页
13、现场拍摄照片陆张
【法律法规】
成都XX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分析与讨论】
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给予警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自由裁量中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二是当事人不知道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不知道该厂生产的XX牌PP-R给水管应该办理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所以一直未进行XX牌PP-R给水管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申办,在办案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期间该厂家能够积极配合,态度端正,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三是在配合调查的同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了XX牌PP-R给水管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申办资料,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并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之案例——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8年3月初,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叠氮化钠的蒸馏系统设备损坏,导致大量硫酸钠废液无法正常处理。
该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生请示后,叶某生将硫酸钠废液处置一事交吴某民处理。
2018年3月至同年7月,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
在范某野部分押运、董某春和周某毛带路的配合下,吴某良雇请李某贤将30车共计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和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八角井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的环境和洞口村洞口组、江村组地表水与地下水受到污染,影响洞口村约6.6平方公里流域环境,妨碍当地1000余名居民饮用水安全。
洞口村为防止侵害,雇人值守花费4700元,新建饮水工程和洗衣码头工程支出528160.11元。
湘湖镇政府、原浮梁县环境保护局支付相关检测鉴定费用95670元。
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倾倒点的水体和表层土壤中叠氮化钠含量超标,两处地块的修复总费用为216800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57135.45元。
另查明,吴某良、吴某民等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裁判结果】浮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至本案审理期间,涉案倾倒废液行为所致的环境污染并未得到修复,损害后果仍在持续,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更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溯及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29•【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质量兴则经济兴,质量强则百业强。
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既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关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质量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质量强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效,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显著增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质量体现着人类的劳动创造和智慧结晶,体现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必须更好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始终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增强质量意识,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
”这为我们做好质量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明确建设质量强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由大向强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助力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13年12月,制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赠品质量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
2020年12月,制定《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生产经营者标签责任、首负责任制、平台经营者责任等作出规定,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2年3月,制定《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责任、外卖餐饮质量安全等问题作出规定,加强数字经济背景下商品、服务质量的司法保障。
2022年12月,制定《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违法犯罪行为。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案例集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案例集1. 案例一:某公司违规投资导致巨额亏损某公司在未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将大量资金投入到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中,结果导致公司巨额亏损。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最终责令该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2. 案例二:某银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某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导致客户投资失败。
监管部门对该银行进行了调查,最终责令该银行承担全部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3. 案例三:某基金公司违规操作导致投资者损失某基金公司在操作基金时,未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导致投资者损失。
监管部门对该基金公司进行了调查,最终责令该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4. 案例四:某证券公司违规操作导致客户损失某证券公司在操作客户账户时,未按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投资,导致客户损失。
监管部门对该证券公司进行了调查,最终责令该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5. 案例五:某保险公司违规销售保险产品某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的保障范围和责任限制,导致客户投保失败。
监管部门对该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最终责令该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6. 案例六:某信托公司违规操作导致投资者损失某信托公司在操作信托产品时,未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导致投资者损失。
监管部门对该信托公司进行了调查,最终责令该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7. 案例七:某私募基金公司违规操作导致投资者损失某私募基金公司在操作基金时,未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导致投资者损失。
监管部门对该私募基金公司进行了调查,最终责令该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8. 案例八:某互联网金融平台违规操作导致投资者损失某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操作投资产品时,未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导致投资者损失。
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对于了解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情况、规律和趋势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案例。
某工厂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未经审批擅自排放工业废水,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对该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治,并处以数百万元的罚款。
这个案例反映了国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也提醒了其他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市场监管方面的案例。
某家药品公司涉嫌生产假冒伪劣药品,经过公安机关和药监部门的联合调查,最终确认了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例表明了国家对于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容忽视,对于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将严厉打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另外,我们再来看一个关于建筑领域的案例。
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导致发生了严重的安全事故。
相关部门对该建筑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高额罚款。
这个案例再次提醒了建筑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施工安全,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各个领域的违法行为都采取了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因此,各个企业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以免触犯法律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同时,相关部门也必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严肃和有效执行,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对于各方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希望大家都能够遵纪守法,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非法生产水产苗种案例分析
非法生产水产苗种案例分析非法生产水产苗种是指未经合法渠道购买或许可,私自进行水产苗种繁育、生产和销售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对水产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对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进行分析。
2024年,地发生了一起非法生产水产苗种案件。
该案件涉及一家小规模水产养殖户,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了一批未经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并将其放入自己的养殖池塘中进行繁育和生产。
由于这批苗种存在严重的病虫害问题,不仅导致该养殖户自身损失惨重,还造成了周边养殖户的养殖环境严重恶化,损失了大量的养殖鱼种和养殖设施。
这起案件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非法生产水产苗种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水产苗种的生产和销售必须经过合法的渠道和合格的检疫程序,确保苗种的质量和安全。
而该养殖户未经许可,私自购买并繁育这批苗种,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非法生产水产苗种对水产资源的影响。
这批未经检疫合格的苗种存在严重的病虫害问题,放入养殖池塘后,病虫害迅速传播,导致养殖环境恶化,养殖鱼种大量死亡。
水产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资源,非法生产水产苗种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水产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对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再次,非法生产水产苗种对养殖户的经济损失。
这批病虫害严重的苗种导致该养殖户的养殖鱼种大量死亡,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同时,由于周边养殖户的养殖环境也受到了污染,他们的养殖鱼种也受到了感染,进一步扩大了损失范围。
非法生产水产苗种不仅对养殖户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对养殖业的整体经济效益产生了不利影响。
最后,非法生产水产苗种的监管问题。
该案件的发生反映了水产苗种市场监管的不完善。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产苗种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苗种生产和销售的检疫和监督,打击非法生产水产苗种的行为,保障水产资源的安全和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水行政处罚案例
水行政处罚案例最近,我国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对于水污染行为的处罚也越发严厉。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水行政处罚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引以为戒。
案例一,某化工企业非法排放废水。
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接将废水排放到附近的河流中。
经过环保部门的检测,发现该废水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了周边水域。
经过调查,该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数百万元的罚款。
同时,相关责任人员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餐饮企业乱排污水。
某餐饮企业为了方便,将厨余污水直接排放到附近的下水道中,导致周边环境恶化,引发了居民的强烈不满。
经过环保部门的检查,该企业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同时,对企业进行了相应的罚款,并要求其赔偿周边环境的修复费用。
案例三,建筑工地乱倾倒污水。
某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方便处理,将污水直接倾倒到附近的河流中,导致了水质污染,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
经过环保部门的调查,该建筑工地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同时,对其进行了罚款,并要求进行环境修复工作。
案例四,个体工商户违规排污。
某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为了降低成本,将废水直接排放到附近的河流中,导致了水质严重恶化。
经过环保部门的检查,该工商户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同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罚款,并要求进行环境修复工作。
综上所述,水行政处罚案例中,对于违法排放废水的企业和个人都受到了严厉的处罚,这也提醒我们,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做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文章属性•【案由】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号】(2014)成行监字第131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4.10.21裁判规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6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39条、第83条(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基本案情陈某某系个体工商户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加工厂业主,自2011年3月开始加工生产钢化玻璃。
2012年11月2日,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成华区环保局)在德龙加工厂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保和街道办事处天鹅社区一组B-10号的厂房检查时,发现该厂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
成华区环保局经立案调查后,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成华环保罚字〔2012〕1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陈某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2014年5月21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华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8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行终字第3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起集中式供水单位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二、案件办理要点
本案证据市发改委《关于某自来水厂扩建工程初步设计 的批复》附件:该水厂扩建供水项目设计方案评审成员单位 名单(华东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大学、省某自来水公司和某 咨询设计有限公司)。进一步印证卫生部门未参与扩建项目 设计审查。
一、案情介绍
排污口未设在絮凝池的底部
一、案情介绍
(2)过滤池滤料中见有大量污泥,该水厂负责人在询问 笔录中称滤料为河沙,并不是石英砂;
一、案情介绍
(3)清水池内水浑浊,表面有大量泡沫;
一、案情介绍
(4)该扩建供水项目未设置水质消毒设施设备, 出厂水通过管网输送到深井水制水工艺的清水池后 再进行消毒处理。
一、案情介绍
水厂后续整改情况:
填充石英砂的过滤池
絮凝剂自动加药机
一、案情介绍
消毒剂自动加药机
12格絮凝池
二、案件办理要点
卫生执法人员在对举报投诉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 场处置的时候,首先要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终止侵害; 在此基础上切莫忘记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证 据收集和固定。
在本案中,卫生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对水质进行 采样检测,查明事件原因。在查明事件原因、妥善处理水质 污染之后,就需要对该水厂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证据采集、 固定。
主要证据: 1.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现场笔录2份; 2.询问笔录6份; 3.网上举报投诉截图及网络图片3张; 4.现场检查照片6张; 5.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关于交办涉及环境
问题网上舆情的函》复印件; 6.水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工作人员
身份证复印件; 7.市发改委《关于某自来水厂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江苏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6.0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胡某某、丁某某投放危险物质罪案【裁判要旨】明知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直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情概要】被告人胡某某、丁某某于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间,明知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亦明知该公司在“氯代醚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2009年2月20日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裁判结果】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丁某某明知钾盐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大量排放,危害公共安全,并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系主犯;被告人丁某某系从犯,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据此,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丁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胡某某、丁某某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这是2009年2月20日盐城市区发生的“2·20”重大水污染事故,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2009年)》中对本案专门提到:“这是人民法院首次对故意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被告人,依法依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对于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进一步加强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重磅发布黑龙江省2023年十大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重磅发布黑龙江省2023年十大生态环境典型案例2023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24件,罚款9190万元。
共办理配套办法措施案件89件,其中按日计罚案件2件、罚款802万元,查封扣押案件31件,限产停产案件11件,移送拘留案件23件,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2件。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10件典型案例,涉及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偷排超标有毒污染物、伪造监测数据、违法占用湿地等方面。
案例一、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在日常生产防水材料过程中,用水喷淋原理过滤生产中产生的废气,经过滤后的油水混合物属危险废物(石油烧类物质)。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姜某既未按规定安装油水混合物净化处理设施,也未将油水混合物交由专业危废处置机构处理,放任其公司厂长随意倾倒危险废物。
2018年至2019年间,倾倒油水混合物重约20余吨。
经鉴定,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0万元。
2023年以来,姜某串通哈尔滨市香坊区相关部门人员将该公司产出的油水混合物倾倒在排雨水井内,倾倒的污染物通过该井流入马家沟河,造成河水严重污染。
经鉴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0万元。
现马家沟污染区域已修复完毕,清除污染费用及环境应急检测费用合计36.24万元。
查处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姜某等六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5千元不等罚金;判处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检测和清理马家沟污染费用共计人民币126万余元;责令通过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
启示意义本案对偷排企业和违法个人施以刑事制裁,特别是附带民事部分判罚款项用以清洁、修复污染河流,最大程度挽回了生态环境损失;责令偷排企业和违法个人在媒体公开道歉,有助于营造珍爱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对各类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自觉承担生态保护主体责任起到了法治教育作用。
一起关于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生产涉水产品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一起关于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生产涉水产品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摘要:卫生执法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的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一企业无证生产涉水产品的案件,立案展开调查,经卫生行政程序,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总结查处案件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更好的监管给执法工作提出建议。
关键词:涉水产品;行政处罚;分析1.案情简介2013年4月2日,苏州市某区卫生局接到一起来电举报称:辖区内某公司未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批件),非法生产自来水管,要求处理。
接到举报后,区卫生局立即派出卫生监督人员前往该公司调查。
在该公司生产场所内发现如下情况:1.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内见三名员工正在进行给PP-R管件贴标签、包装工作,共有两台管件注塑机在运行中;2.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内见两名员工正在进行PP-R管材的生产工作,一条管材生产线正在在运行中;3.在该公司车间内成品区货架上见一千包已包装好的管材,管材上标识有“X牌管道三型聚丙烯PP-R管材热水型”以及该公司制造等字样,管材包装袋上同样标识有“X牌管道” 以及该公司制造等字样;4.在该公司车间内成品货架上见两百箱已包装好的管件,包装上有“X牌管道” 以及该公司制造等字样。
当时该公司负责人提供了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能提供X牌管材、管件的涉水产品卫生批件,执法人员初步认定该公司未取得涉水产品卫生批件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PP-R管材、管件,决定于4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过执法人员调查,认定了如下事实:1.该公司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为“苏州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2.该公司自2013年2月17日开始生产X牌管材及管件,共计生产X牌管材一千包、管件两百包。
现场未能查实销售情况,当事人只承认生产、否认销售,所以无法认定违法所得;3.该公司未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X牌管材及管件卫生许可工作,属于无证生产涉水产品。
违法典型案例以案促改剖析材料
违法典型案例以案促改剖析材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而且也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了不可承受的损失。
为了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我们需要以案促改,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和理解。
本文将以《违法典型案例以案促改剖析材料》为标题,对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剖析和分析,以期引起大家的关注和重视,同时也希望能够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非法经营案例非法经营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包括非法集资、非法招商引资、非法金融活动等。
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也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以下是一些非法经营案例的剖析和分析:1. 非法集资案例2016年,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
该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但实际上并没有任何真实的项目和资产。
最终,该公司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被判刑。
这个案例说明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非法集资不仅会让投资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同时也需要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提高风险意识。
2. 非法招商引资案例2018年,某公司通过虚构项目、夸大宣传等手段进行非法招商引资,涉案金额高达5000万元。
该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但实际上并没有任何真实的项目和资产。
最终,该公司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被判刑。
这个案例说明了非法招商引资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非法招商引资不仅会让投资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非法招商引资的打击力度,同时也需要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提高风险意识。
二、侵权犯罪案例侵权犯罪是指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为,包括盗版、侵犯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等。
淮安法院发布行政处罚案件十起典型案件
淮安法院发布行政处罚案件十起典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15•【分类】其他正文全市法院行政处罚案件十起典型案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至今日恰好整整一周年。
这一年,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修订精神,强化行政处罚法原则条款在行政处罚中的统领地位和作用,依法审理好每一件行政处罚类案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为全市行政处罚规范有序开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也为社会公众学法守法用法提供了正确的指引。
案例一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某大排档店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案【简要案情】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大排档店内正在销售15瓶畅享胃动力乳酸菌风味饮品生产日期均为2020年1月1日,保质期为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
在商品销售统计单中显示,在2020年9月2日至9月10日之间,共计销售胃动力饮品1瓶,价格18元。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某大排档店处以警告、没收15瓶畅享胃动力乳酸菌风味饮品、没收违法所得13.6元、罚款50000元。
某大排档店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某大排档店涉嫌违法经营的系过保质期不足10天的瓶装饮料,实际销售量仅为1瓶,违法所得额为13.6元,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行政机关查处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处罚过重,违反了过罚相当及比例原则,法院对罚款数额调整为15000元,其他处罚内容不变。
【典型意义】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亦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
幼儿园涉水产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例
幼儿园涉水产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幼儿园涉水产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例:1. 案例一:某幼儿园在供应水杯时,未进行充分清洁和消毒,导致多名幼儿出现腹泻症状。
卫生部门对该幼儿园处以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2. 案例二:一家幼儿园购买的游泳池水不符合卫生标准,其中含有大量细菌和有害物质,导致多名幼儿出现皮肤过敏和呼吸道感染。
卫生部门对该幼儿园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该游泳池水。
3. 案例三:某幼儿园在儿童游泳池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游泳池水未定期更换和消毒,导致多名幼儿患上耳朵感染和泳池性皮炎等疾病。
卫生部门对该幼儿园处以罚款,并要求立即整改。
4. 案例四:一家幼儿园在午餐时使用了过期的食品,导致多名幼儿出现食物中毒症状。
卫生部门对该幼儿园处以罚款,并要求加强食品卫生管理。
5. 案例五:某幼儿园在供应饮用水时,未进行必要的过滤和消毒处理,导致多名幼儿出现胃肠道感染。
卫生部门对该幼儿园处以罚款,并要求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
6. 案例六:一家幼儿园在室内游乐区使用了劣质的玩具,存在刺激性气味和有害物质,导致多名幼儿出现呼吸道不适和过敏反应。
卫生部门对该幼儿园处以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有问题的玩具。
7. 案例七:某幼儿园在洗手液的选购中未注重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导致多名幼儿出现皮肤过敏和瘙痒。
卫生部门对该幼儿园处以警告,并要求立即更换合格的洗手液。
8. 案例八:一家幼儿园在使用洗衣液时,未对衣物进行充分漂洗,导致多名幼儿出现皮肤过敏和烧灼伤。
卫生部门对该幼儿园处以罚款,并要求加强洗衣液使用管理。
9. 案例九:某幼儿园在室内游乐区未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导致多名幼儿出现呼吸道感染和过敏症状。
卫生部门对该幼儿园处以警告,并要求立即加强室内环境卫生管理。
10. 案例十:一家幼儿园在食品储存中未进行合理的分类和储存,导致多名幼儿食物中毒。
卫生部门对该幼儿园处以罚款,并要求加强食品储存管理。
以上是幼儿园涉水产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幼儿园在涉水产品卫生方面的一些违规行为,也提醒了幼儿园在日常运营中要严格遵守卫生标准,保障幼儿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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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 简 介
20 0 9年 8月 1日, 区卫 生监督员 在对 某 自来 水 我
了现场检 查笔 录 、 当事 人询 问笔 录 , 得 了该企 业 的 取 营业 执照及 负责人 身份证 复 印件 、 业 负责人 委托 书 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确 厂 日常监 督 中发 现 : 厂仓库 内堆 放无 标识 塑 料管 材 等 。多种形 式 的证 据形成 了严 密 的证据链 , 凿地 证 该 近百米 。调查发 现 ,08年 1 一 09年 8月 , 20 月 20 已用 明 了某 塑料 制品厂 生产销 售无证 涉水产 品这一 事实 。
以下问题 : ①对生产、 销售 、 使用无批准文件 的涉水 20 08年 1月 一20 09年 8月 期 间 生 产 、 售 的 产 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无相应 的处罚 规定 ; 销 ②对 已生产
和使用 涉水 产 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未 规 定 行 政 控 制 措
品数量、 票据及金额与 自来水 厂相符。因此确认 , 该 厂在未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的情况下 , 生 产销售涉水 产 品的行 为 , 反 了《 活 饮用 水 卫 生 监 违 生 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依据该 《 办法》 第二 十 七条的规定 , 经合议做出行政处罚 : ①责令改进 ; ②处 以违法所得29 .倍罚款 , 1 862 元。塑料厂未提 计 5 8 .0 出陈述与申辩 , 交纳了罚款。对于该 自来水厂的违规 行为 , 给予责令其不得使用无批准文件 的涉水产品的 卫生监 督意见 。此案 结案 。
于 自来水 管道安装 施工 的管材 近千 米 , 均为某 塑 料 制 3 讨 论
品厂提供 , 有票 据 3张 , 共计 54 8 。该 水厂 不 能 提 3 1 法律法 规 自身 存在 的缺 陷 。 约 涉 水产 品监 督 7 元 . 制 供所 用涉水产 品索 证资料 。进 一步 调查 发现 , 塑料 管理 对 涉水 产 品 的监 管 没 有 特 定 的 法 律 法 规 , 某 在 厂 即设 在水厂 办 公 室后 , 生产 经 营 由水厂 厂 长 负 责 , 《 办法》 , 中 有两个条款是关 于涉水 产品 , 但是 存在 所生 产的涉水 产 品主要销 往该 自来水厂 。
2 案 卷 评 析
本案是 卫生 监督 员 在 日常 卫 生监 督 中发 现 使 用
无标识涉水管材 、 无索证资料的事实 , 并抓住这一线 索展开调查 。案 情 清 晰 , 收集 证 据 充 分 , 成 了严 密 形 的证据链 , 本案 的突 出亮 点 。 是 卫生监督员从使用单位人手, 通过现场检查、 询 问等调 查方式 , 收集 到 该企 业 生 产 车 间 、 品仓 库 堆 成 放 的成 品 照 片 , 用 单 位 仓 库 堆 放 的违 规 产 品 的照 使 片, 生产单位原始送货发票 , 并进 行证据 固定 。制作
江苏 卫 生保 健 2 1 0 0年 1 1月第 1 2卷 第 6期
・2 ・ 5
【 生 监督 监 测 】 卫
一
起 违规 生 产销 售 涉 水 产 品行 政处 罚案 例分 析
祝卫 红
( 常州市武进 区卫生监督所 , 江苏 常州 236 ) 111
【 关键词】 行政处罚 ; 卫生监督; 涉水产品 【 中图分类号】 R 9 【 14 文献标识码 】 B 【 文章编号】 10 — 3 8 2 1 )6— 05一 1 08 73 (00 0 02 O
(0 0— 9— 6收稿 ) 21 0 2
期、 不定期对各 片工作进行 抽查考评 。②建立卫 生 强 自律 , 时刻关注食品安全。④推行 “ 五常法” 管理 监管信息 “ 公示制 ” 把卫生监督监 测、 报投诉途 模式 , , 举 包括“ 工作常组织、 天天 常整顿 、 环境 常清洁、 径、 管理相 对 人 的卫 生 状况 和 行为 , 卫生 执 法 的 主 事 物 常规 范 、 人 常 自律 ”, 是 一 个 由 内 到 外 、 及 人 这 由 要信息公正、 公平地 向社会公开 , 接受社 会的监督。 人 到 物 、 由软 件 到硬 件 、 由制 度 到 流程 、 由考 评 到 自 ③建立培训 制度。抓好卫 生监督员 队伍 的培训 , 提 律的完整的管理体系 , 以创 造和维护 良好 的工作 可 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 定期培训业主和卫生管理人员、 环 境 。 从业人员 , 使他们牢记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 , 增 ( 00— 0— 8收稿 ) 21 1 0
施; ③对处罚后仍无改进者没有做出进一步规定 ; ④ 对检 测 不 合 格 的 涉 水 产 品 没 有 做 出 明确 的 处 理 规 定; ⑤未对涉水产品标识做出明确规定 。为此 , 建议 应加 快 对 现行 涉水 产 品相 关卫 生 法规 和标准 等 进行 补充和修改的步伐 , 逐步完善标准体系 , 强化监督管 理 手 段 , 全完 善执 法程 序 , 健 提高 卫生 监 督监 测水 平 和效 果 。 32 开展经常性监督执法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 . 涉水 产 品卫 生许 可的事后 监督 力度 , 已颁发 卫 生许 对 可批 件 的产 品进行定 期 和不定 期监 督抽 检 , 现 问题 发 按《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传染病 防治 和《 法》 的相关要求进行查处 ,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执 法检查 中发 现的非法 生产 销售单 位 予 以取缔 , 打击 假 冒伪 劣产 品 , 防止 不合 格 产 品 在 市 场上 出现 , 以规 范 涉 水产 品市 场秩序 , 护 消 费 者利 益 , 维 切实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身体健 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