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的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施。
第四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7〕44号)执行。
第二章事故事件分级第五条事故分类及等级,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事件分类及等级,按照公司环境事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责任划分第七条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一)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安全生产权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其全体职工。
三、处罚的种类1.通报批评:对于轻微违规行为,企业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通报批评,提醒相关人员重视安全生产。
2.警告处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轻微违规行为,企业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整改。
3.经济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较为严重的行为,企业可以根据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降薪等。
4.行政处罚:对于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企业可以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5.刑事处罚: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刑事处罚,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处罚程序1.处罚决定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2.处罚决定程序:(1)收集证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等。
(2)听取申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申辩的机会,听取被处罚人员的意见和解释。
(3)形成处罚决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申辩意见等,形成处罚决定书,并予以签发。
(4)传达通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处罚决定书传达给相关责任人员,告知其有关权利义务及申诉途径。
3.处罚决定执行: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处罚义务,如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诉。
五、责任追究1.主体责任: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
2.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违规企业进行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理。
3.领导责任:企业领导层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一、一般规定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是指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行为。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按照轻微、一般和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并相应给予处罚。
3.违章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受到相应处罚。
二、轻微违章违规行为1.对于轻微违章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给予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
2.一旦发生重复违法行为,将给予书面警告,并加大处罚力度。
3.轻微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不合格鞋子进入施工现场等。
三、一般违章违规行为1.对于一般违章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给予书面警告和记分。
2.累计达到一定分数时,将给予行政处罚,并要求责任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3.一般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违规停放车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等。
四、严重违章违规行为1.对于严重违章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并启动安全事故调查程序。
2.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严重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无证上岗、违规操作机械设备、擅自改变施工工艺等。
五、违章违规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责任人在违章违规行为发生后,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引导其及时整改。
2.书面警告:责任人收到书面警告后,应当签字表示接受,同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
3.批评教育:责任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批评教育,了解违章违规行为的后果和危害,增强安全意识。
4.记分处罚:违章违规行为累计达到一定分数时,给予相应记分,同时要求责任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5.行政处罚:对于一次性严重违章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改等措施。
6.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六、违章违规行为的查处和申诉1.违章违规行为的查处由相关部门负责,责任人有权进行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
XX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XX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合规治理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XX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XX制定的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所有员工。
对己退休和己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在XX工作期间的违规行为,给XX造成损失的,XX保留对其依法追偿违规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负责人,是指XX(含其职能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责任人是指有违规行为的XX员工,包括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被追究领导责任的责任人。
第六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合规;惩教结合,宽严相济;客观公正、程序规范。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方式:(一)批评教育。
包括责令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它处理。
包括调离岗位、待岗、停职、免职、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扣减绩效收入。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处理:(一)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系统缺陷形成风险或损失的;(二)有有效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越级反映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四)有证据证明,发现事故、案件前,检查人员已指出问题、隐患或向被检查机构下达整改建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领导报告的。
第九条员工有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不得以批评教育替代。
因违规行为己对XX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二)同时违反多项规定的;(三)多次违规的;(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五)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六)伪造、隐匿、篡改、毀灭有关证据,以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的事实或者有关证据的;(七)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补救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九)受益、指示、教唆、强令、胁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十)违规后逃匿的;(十一)违规行为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办法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员工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
但是,在生产运营中,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和职工有可能会出现违章行为,给生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针对这种情况,为规范生产经营中的安全行为,保证企业和职工的安全,国家出台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处罚办法,以为企业和职工提供规范化的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的种类在进行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多种不同的违规行为,这些行为都会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不同程度的威胁,因此需要对这些违规行为进行针对性的规范和处罚。
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未到位或者未经检修、试验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是保障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重要保障,如果企业在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方面存在疏漏,那么工人在安全工作过程中就会面临更多的安全风险,需要对此类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罚。
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每个企业都会有专业的技术操作规程,用于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确保每个操作环节都能够符合安全要求。
如果职工在操作过程中违反了技术操作规程,那么就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
未培训、未考核到位的从业人员擅自操作设备、机械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一定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员工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和操作要求,避免因为操作不当导致安全问题。
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环节存在较多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工伤事故,这时候需要对责任人进行合法的处罚。
违章行为处罚办法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对于上述不同种类的违规行为,有不同的处罚办法。
1.对于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未到位或者未经检修、试验的违规行为,可以对企业进行严厉的罚款和行政处罚,迫使企业尽快完善安全硬件和设施保障,并及时更新维护安全设施。
2.对于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需要及时记录、通报,督促企业和职工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适当扣留资格证书,直至职工重新接受培训和考核。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依据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本细则是对股份公司上述规定的补充。
安全事故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事故和意外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二级单位、经理部、项目部、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四条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公司提出处理建议,由股份公司做出处罚决定;发生一般死亡事故、重伤事故,二级单位、公司直属项目部提出处理建议,由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发生轻伤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未遂事故时,项目部(车间)提出处理建议,由二级单位(或经理部、子公司、控股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并报公司安全监管部备案。
第五条发生“三违”现象时,各单位、项目部(车间)按照公司《作业现场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二章处罚标准第六条发生安全事故,应依据本细则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可分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公司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是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经济处罚按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计算,处罚额按人民币计;纪律处分依次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发生单纯财产损失事故时,按照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处罚标准如下:(一)经济处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至10%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二)行政处分事故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事故直接损失在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事故直接损失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安委办〔2011〕12号 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的行为,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对包括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在内的各类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办法规定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
第三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对其实行重点挂牌督办,并在10日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及挂牌督办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许可,以及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二)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应当关闭而未按照标准关闭继续生产经营,或者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三)证照过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导致的较大事故;(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抗拒安全执法导致的较大事故;(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跟踪督办的其他非法违法较大事故。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违章惩罚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进展的保障,而安全事故假如发生,将会给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形象及员工安全带来极大影响。
为此,企业必需建立合理的安全生产违章惩罚制度,对员工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督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划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等规定,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或已经引发事故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可分为以下四类:1、一般安全违章: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未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等。
2、重点违章:如未经批准任意更改设备结构,禁止使用人员擅自开动禁止使用设备等。
3、特大违章:如对环境造成重点污染或引发重点安全事故等,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且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法律违规: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违法行为,需报警处理。
二、安全生产违章惩罚的原则1、自上而下,明确分工:大部分的安全管理责任都归属于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
因此,企业必需要建立起各类制度与规范,以落实责任和权力。
2、防备为主,整治依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防备措施要更加紧要。
它要求企业要在生产加工环节中的每个环节进行逐一的分析,预先发觉问题,并且订立相应的防备措施。
3、罚得恰当,严格而有度:安全违章罚款的目的是刺激违章者以及其四周的同事进行防备,罚款不应太重或太轻。
三、安全生产违章惩罚程序企业要依照规定的程序整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实在流程如下:1、发觉问题:企业应当对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进行加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收集证据:企业应当实行多种手段,如安装监控摄像头、人工巡查等,对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记录,并收集相关报告、图片及视频等证据。
3、确定惩罚结果:企业应当依据违章行为的情况及其对公司生产和安全带来的影响程度进行考虑,严格依照相关制度和规定计算罚款金额。
4、通知相关人员:企业应当将惩罚结果适时通知违法者,并将惩罚结果信息在企业内部公示,以警示其他人员违法行为。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根据员工不安全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以下是一些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的暂行规定:
1. 警告处罚:对于轻微的安全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以警示员工注意安全行为。
2. 训诫处罚:对于较严重的安全违规行为,可以进行口头训诫或书面训诫,并要求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以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的遵守。
3. 扣款处罚:对于重大的安全违规行为,可以通过扣除员工的工资、奖金或福利等经济利益,作为处罚措施。
4. 职务变动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严重违规行为的员工,可以进行职务降级,以限制其对安全事项的责任和权限。
5. 合同解除处罚:对于多次发生严重安全违规行为或不能改正的员工,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此外,还建议公司建立安全奖惩制度,通过给予员工积极安全行为的奖励,激励员工积极遵守安全规定,减少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同时,公司也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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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内部劳动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河油田分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其全资企业的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
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贯彻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违章是指在油气生产、施工作业、油田建设等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遵循有章必依、违章必究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促进生产单位、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第五条违章行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报告行政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安全环保处是油田公司生产安全处罚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监督检查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行为;(三)负责汇总专业部门查处的生产安全违章行为;(四)负责对生产安全违章行为做出处罚;(五)负责监督生产安全违章行为的整改落实。
第七条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安全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处罚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二)负责汇总本单位专业部门查处的生产安全违章行为;(三)负责对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做出处罚;(四)负责监督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的整改落实;(五)负责对违章单位及个人进行教育培训。
第八条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主管业务范围内,监督检查违章行为,组织违章单位整改违章行为,履行直线责任。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扣减违章单位或违章员工的奖金。
第三章违章处罚种类第九条生产单位违章处罚分为:通报批评;扣减奖金(总额);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一)通报批评由安全部门决定并实施;(二)扣减奖金由安全部门做出处罚决定,提交同级人事部门执行;(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主要是针对大型工程建设现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三篇)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1. 违反安全规章制度:- 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
- 第二次违规:书面警告,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第三次违规:停工整顿,并扣除相应工资。
- 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解雇并追究法律责任。
2. 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 第二次违规: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工资。
- 第三次违规:停工整顿,并扣除相应工资。
- 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解雇并追究法律责任。
3. 违反设备操作规程:- 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 第二次违规: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工资。
- 第三次违规:停工整顿,并扣除相应工资。
- 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解雇并追究法律责任。
4. 推卸安全责任:- 第一次违规:书面警告,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 第二次违规:停工整顿,并扣除相应工资。
- 第三次违规:解雇并追究法律责任。
备注:- 对于涉及严重伤害或生命危险的违规行为,根据情况,可直接停工整顿,并追究法律责任。
- 违规行为的定义、处罚措施和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二)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保障公司的安全,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不安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不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护目镜等;2. 在工作时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如乱扔垃圾、乱放工作工具等;3. 未经培训或未经授权,擅自操作或接触机器、设备或危险物品;4. 私自改动设备或工作环境,未经授权移动或更换重要设备;5. 故意不报告或隐瞒工作中的意外情况或安全隐患;6. 故意破坏或污染公司设备、财物或环境;7. 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或未经许可进入高风险区域;8. 使用公司设备或资源从事违法违规活动;9. 未遵守消防、电气、化学品等安全管理规定;10.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标准。
第二条本处罚标准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学生等。
第三条本处罚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处罚第四条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隐患;2. 不按指定路线、速度行驶,违规操作设备;3. 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4. 隐瞒、谎报安全事故;5. 故意破坏、损坏安全设施;6.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7. 违反用电安全规定,造成触电事故;8. 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9.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造成环境污染;10. 其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以下等级:1. 轻微违规: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2. 一般违规:给予罚款100元至500元,并记录在案;3. 严重违规:给予罚款500元至1000元,并记录在案;4. 重大违规:给予罚款1000元至2000元,并记录在案;5. 特别严重违规:给予罚款2000元至5000元,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者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对以下行为,从重处罚:1. 故意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2. 重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屡教不改的;3. 伪造、篡改事故报告,隐瞒事故真相的;4. 组织、参与非法违章作业的;5.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阻挠事故调查、处理或逃避责任的。
第七条对以下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1. 首次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能主动纠正的;2. 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协助调查、处理事故的;3. 有立功表现,挽回损失或减轻后果的。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八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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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02
明确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安全
检查、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等。
配备专业监管人员
03
安全监管机构应配备专业的监管人员,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经
验,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01
02
03
制定检查计划
根据企业或组织的实际情 况,制定定期或不定期的 安全检查计划。
通过实施本办法,企业安全事故 率明显降低,员工安全意识得到
提高。
处罚力度加强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 遏制了违规行为的发生。
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提高 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的发生。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及挑战应对
智能化安全监管
随着技术的发展,未来安全监管将更加智能 化,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
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 故。
按照行业领域分类
可分为工矿商贸企业事故、道路交通 事故、火灾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 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 械事故等。
事故等级划分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归档管理
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事故报告、调查记录、原因分析、责任认定、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等材料。
05
违规行为举报、核实与处理程序
违规行为举报渠道建立
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 、邮箱和网站,方便 公众进行违规行为的 举报。
鼓励员工、居民等内 部人员通过内部渠道 进行举报。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总部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施。
第四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总部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自燃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引言安全生产是每个企业都必须重视的问题,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规,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其中第二十条是关于违反本规定的处罚依据,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正文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志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会采取以下措施:•警告:针对较小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般会给予口头或书面的警告。
•罚款:对于较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相关企业将会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处理。
•责令停产整顿:对于严重的安全生产问题,相关企业将会被责令停产整顿,以便整改和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足以体现该企业的安全生产实力或存在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企业,将会停止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吊销安全生产标志:对于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较为严重,具有比较恶劣的影响时,吊销安全生产标志的行为将会给予相关企业相应的处罚。
在以上措施中,罚款和责令停产整顿是目前较为常见的处罚方式,对于某些严重的违规行为,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标志将会给予相关企业更为严重的后果。
在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处罚时,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程序合法性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处罚时,必须遵守执法程序及有关规定,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具体细节起草处罚决定书时必须依据事实、依法、分析透彻、条理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并针对具体的违反规定行为的情况进行详细描述和分析,给予相应的处罚。
监管部门相关责任监管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处罚时,除遵循程序合法性和具体细节外,还需要承担有关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确保企业遵守规定。
安全违章行为及处罚规定
安全违章行为及惩罚规定一、引言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资产安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特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员工,必需严格遵守,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安全违章行为定义1.安全违章行为是指在企业、办公场合或工作场合中,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进行工作、行为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违章操作: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作业规范、安全规程,擅自转变作业流程、操作设备或工具等行为;–未按规定配戴个人防护装备:指员工在相关作业中未依照规定佩戴或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或佩戴不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的行为;–认得不清、无知、漠视和疏忽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未经授权使用特定设备或操作特定设备;–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烟火食品私自携带、私自使用、乱丢乱扔和非法使用明火等行为;–未经许可、私自进入设备房间、办公室、库房、安全区域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安全违章行为的惩罚1.安全违章行为依照违纪轻重分为轻性违章、中性违章和重性违章,依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惩罚。
1. 轻性违章轻性违章是指违反上述安全规定的行为,且情节较细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未及时上报安全隐患或事故,造成事态扩大或无法掌控;•违反场合或设备使用规定导致设备损坏或安全隐患;•擅自挪用、私自借用他人工具或设备。
对于轻性违章行为,将依照下列惩罚标准进行处理:•第一次违反:口头警告,并进行书面笔记;•第二次违反:书面警告,并进行记过;•第三次违反:行政惩罚,并进行记过,扣除相应奖金。
2. 中性违章中性违章是指违反上述安全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严重影响企业生产运营、员工生命资产安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造成细小人身损害或资产损失;•擅自进入禁止进入的区域,影响生产秩序或危及安全;•存在肯定的不安全动作或违反作业规范,但并未造成事故。
对于中性违章行为,将依照下列惩罚标准进行处理:•第一次违反:书面警告,并进行记过、停职一周;•第二次违反:行政惩罚,并进行降职处理、停职二周;•第三次违反:解雇,并予以行政惩罚。
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及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暂行办法
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及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学生实验室安全的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及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坚持分级管理原则、责罚对等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违规行为处理与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开展各类实验的所有学生,包括各类学习进修学员等学籍归我校管理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与等级认定第四条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理学生发生第五条所列的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根据等级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一)存在四级安全违规行为的,立即对当事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违规行为。
(二)存在三级安全违规行为的,对当事学生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其作书面检讨、改正违规行为。
(三)存在二级安全违规行为的,给予当事学生警告处分,要求其作书面检讨、改正违规行为。
(四)存在一级安全违规行为的,给予当事学生严重警告处分,要求其作书面检讨、改正违规行为。
(五)同时存在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按其中较中的等级再加重一级处理;同一违规行为出现2次及以上的,加重一级处理。
(六)存在违规行为的学生如为中共党员,还将视情节给予党内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认定第六条学生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除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外,将根据等级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发生四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二)发生三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发生二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发生一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因故意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六)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党纪处分。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办法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罚办法:
1. 警告:一般是以口头形式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警告,提醒其注意安全,并将警告记录在案。
2. 罚款:对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大小而定。
3. 责令停产停业: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或单位,可以责令暂时停止生产或营业,直至问题解决并通过相关部门重新审核后方可恢复。
4. 撤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企业或单位,可以撤销其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执照,使其无法继续开展相关业务。
5. 监管整改: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存在一般性问题的个人或单位,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6. 行政拘留:对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且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以确保其停止违规行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具体的处罚办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具体规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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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包括:1.施工生产事故2.火灾事故3.交通事故4.渡汛事故5.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场内机动车辆和特种设备事故7.环境污染事故8.危化品事故9.职业病危害事故10.职工群体健康事故11.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在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坚持依法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职责对等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以岗论责的诛连式处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是指各单位所属的分局(工程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是指各单位或二级单位所属或管理的施工局、联营体和项目部等。
第六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时,各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集团公司做出处罚决定;发生违规行为、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时,由各单位做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督促落实。
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第七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虽未造成安全事故,应当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2、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3、对重大危险因素未作辨识或辨识不清、监控不力;4、机械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5、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6、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7、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
8、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八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处分细则并实施。
二、一般责任事故1、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三、较大责任事故1、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四、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八条发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意外事故等,下同),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1、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二、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1、分包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2、分包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3、分包商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因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应急救援措施不得力、危险因素监控不力、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1、造成较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2、造成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发生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两起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三起以上的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因失职、渎职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或者不吸取教训,多次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依据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故意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如果是由领导授意的,对授意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经济处罚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对科队、班组主要负责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对二级单位、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但不应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累计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简称绩效年薪,下同)的5~1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5%;2、年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5%。
3、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5~40%,扣罚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35%;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
4、年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60~80%,扣罚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40%。
第十四条其他安全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或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每发生一起:1、较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15%。
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5%。
2、重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
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
3、特别重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50%。
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5~4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30%。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