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彭宇案”判决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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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彭宇案

关于彭宇案

1、通过彭宇案,如何理解司法判决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我们可以看到,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都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

但在媒体的渲染之下,它竟然成了“司法不公”的典型,并被称为引起社会道德的滑坡。

可见,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相互背离的情况,有时候法官对案件的裁判从形式上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但实质上其裁判结果并不公平,仍然有失公正。

司法裁判对社会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仍是缺位的。

我们可以通过“彭宇案”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

一、判决的推理过程。

由于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整个审理过程因为事实认定不清走了很多弯路。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认为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

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

显然,法官运用这样一种“人性恶论”进行推断,背离了主流价值观,极易引起人们的反感。

这和上海“钓鱼执法”时执法人员说“他胃痛关你什么事”的推论,真是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西方庭审制度中,有“疑点利益归嫌疑人”一说,而我们的判决,却是,不断从“人性恶”的角度不当揣度嫌疑人,这自然会给人们以不良的暗示,似乎走上法庭,就不是被法律客观公正保护的对象,接受的的也不是基于真实事实证据的合理推测,而是主观恶意的揣测。

二、举证责任问题。

对于这类案件,双方各执一词时,证明撞到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究竟应由谁来承担,是搀扶的一方还是跌倒的一方,而在“彭宇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更多的责任似乎在搀扶的一方。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的经典法律案件。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目睹一起车祸,救助了伤者徐老太。

然而,徐老太却诬陷彭宇撞伤了她,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彭宇赔偿徐老太4万余元。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责任认定:彭宇是否应该赔偿徐老太?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三、法律反思1. 责任认定:此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从道德层面来看,其行为值得肯定。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彭宇并未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彭宇赔偿,是对“好人难做”现象的一种讽刺。

这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本案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导致案件审理过程复杂。

这提醒我们在证人证言的采信上要慎重,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密切。

本案中,彭宇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但法律却判决其承担责任。

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道德层面的不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使法律更好地体现社会道德。

四、人性感悟1. 好人难做:本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却反被诬陷。

这反映了社会道德的缺失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弘扬正能量,关爱他人,传递社会道德。

2. 法律与人性的冲突:本案中,法律判决彭宇承担责任,反映了法律与人性的冲突。

我们要在尊重法律的同时,关注人性的需求,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3. 法律的公正与公正:本案中,法院判决彭宇赔偿,虽然符合法律程序,但未体现法律的公正。

我们要关注法律公正,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武器。

五、总结《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件。

通过对该案件的反思,我们应关注法律公正、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

彭宇案的法逻辑批判

彭宇案的法逻辑批判

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张判决书,不仅在被告、证人陈二春看来难以接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

但这些评论或批判大都对该判决书的不可接受性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只知道法官的推理是错误的,但不知错在那里,为什么是错误的?如果不能将其所犯错误全面、准确地揭示出来,不能说明其错误之所在以及具有何种危害,仅仅说该判决的推理技术是极其低劣的,其说服力是极其有限的,这对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论证水平并无太大助益。

基此理由,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则、证据规则和论辩程序规则对该判决书进行检验,将其错误揭示出来,阐明它不具有可接受性的正当理由。

一、对该判决书的逻辑检验要用法律论证理论对该判决书进行评价,首先必须将该判决书所使用所有的推理展示出来,再按照法律论证理论的原理、方法进行评判。

(一)该判决书的内部证成[2]及其评价1.判决结论的论证结构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小前提: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

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南京“彭宇案”分析

南京“彭宇案”分析

南京“彭宇案”分析目录一、案情回顾 (2)二、媒体报道与分析 (2)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 (2)2、南方都市报: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2007-9-6) (3)3、北京青年报:彭宇的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2007-9-7) (4)4、综合分析 (5)三、“彭宇案”的延续 (6)1、“彭宇案”的偏离放大 (7)2、“小悦悦”事件 (8)四、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与媒体行为的评价 (9)1、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 (9)2、媒体行为评价 (9)一、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彭宇从公交车上下来后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徐寿兰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但在2012年你南京“彭宇案”又真相大白,彭宇承认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二、媒体报道与分析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原文节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正是在这样“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能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

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的“理论基础”吧,在“公平原则”之下,小伙子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以我等旁观者看来,依据这样的“情理”和“常理”有些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

照这样下去,我们以后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分析】从标题来看,其暗含着“道德恐慌”语义。

有人摔倒,你扶不扶?——这个标题看似是疑问句,但事实上在“彭宇案”这个风口浪尖上,无疑我们会理解为“以后有人摔倒可不敢扶了”。

对彭宇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提出疑问的人不懂法律

对彭宇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提出疑问的人不懂法律

对彭宇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提出疑问的⼈不懂法律对彭宇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提出疑问的⼈不懂法律我认为判决书认定是彭宇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完全正确,只是判决书做的推理太多,并且有些地⽅阐述的⽐较牵强⽽已,但是不影响其认定事实的正确性。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发展经历了从“排除⼀切合理怀疑”到“⾼度盖然性”的过程。

所谓证明标准是指证明主体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度盖然性因果关系,“⾼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可能或⾮常可能真实的程度。

即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上的真实,⽽不是客观真实。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七⼗三条规定“双⽅当事⼈对同⼀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够的依据否定对⽅证据的,⼈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提供证据的证明⼒是否明显⼤于另⼀⽅提供证据的证明⼒,并对证明⼒较⼤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彭宇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明显⼤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法官有理由认定被告撞了原告的可能性更⼤。

对此提出异议的⼈⼀般是不懂法律的。

但是判决书适⽤法律错误,滥⽤了公平责任。

判决书认定原、被告均⽆过错,被告应依据公平原则承担责任是错误的。

原告存在明显过错,被告没有过错,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已经是65岁的⽼⼈了,并且还拿了包和保温瓶,在前⾯已经有两辆车刚进站的情况下,跑着去坐第三辆车,其应当遇见到可能撞到从车上下来的乘客⽽发⽣危险,但是其却置之不顾,以致发⽣了事故。

因此原告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

正如判决书所述,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更⽆法预料到会有⼈跑过,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没有过错。

鉴于原告有过错⽽被告没有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裁判方法的检讨以南京彭宇案为视角

民事裁判方法的检讨以南京彭宇案为视角
最后,南京彭宇案也让我们看到了公众对于道德问题的和担忧。在本案中, 彭宇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这一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 和讨论。这让我们意识到,道德问题不仅关乎个人的行为规范,更是社会公众共 同的问题。如何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找到平衡点,既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又维护 社会的公序良俗,这是我们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然而,“彭宇案”判决理由也引发了一定争议,部分人士认为法院的判决过 于强调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而忽略了实际情形的考量。针对这一现象,我 们建议司法实践中应更加注重实际情况的考量,以便实现更为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结果。
解读“彭宇案”判决理由:以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为视角
我们也呼吁广大民众应更加司法程序和法律适用,提高法律意识,以便在自 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合理保障。此外,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 司法程序的监督和完善,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参考内容二
解读“彭宇案”判决理由:以证 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为视角
解读“彭宇案”判决理由:以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为视角
“彭宇案”是我国司法史上一个极具争议的案件,其判决理由引起了广泛。 本次演示将从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的角度,对本案的判决理由进行深入剖析。
解读“彭宇案”判决理由:以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为视角
三、解决之道
、社会组织及个人共同努力通过提高制度化水平、加强信息公开和信息交流 工作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够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从而促进良好 诉讼秩序的形成和维护这既有利于化解信任危机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当然建立 社会信用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政府、媒体、社会组织及个人共同努力并 形成合力通过制定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形成
一、案件概述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关键证据的丢失,使得案件的审理陷入困境。尽 管有徐寿兰的指认和事发时的警方询问笔录中双方发生相撞的陈述记录,但这份 笔录因派出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使得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 碰撞”答辩。

小案件大影响——彭宇案判决书的逻辑分析

小案件大影响——彭宇案判决书的逻辑分析

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分析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张判决书,不仅在被告、证人陈二春看来难以接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

但这些评论或批判大都对该判决书的不可接受性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只知道法官的推理是错误的,但不知错在哪里,为什么是错误的?如果不能全面地将其所犯错误准确地揭示出来,不能说明其错误之所在以及具有何种危害,仅仅说该判决的推理技术是极其低劣的,其说服力是极其有限的,这对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论证水平并无太大助益。

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则、证据规则和论辩程序规则对该判决书进行检验,将其错误揭示出来,阐明它不具有可接受性的正当理由。

一、对该判决书的逻辑检验要用法律论证理论对该判决书进行评价,首先必须将该判决书所使用所有的推理展示出来,再按照法律论证理论的原理、方法进行评判。

(一)该判决书的内部证成及其评价1.判决结论的论证结构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小前提: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

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 百度文库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结11 张芮瑜 2011010106在写本文之前,我还读了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观点的作品。

现由我来在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本案件的证据与证明作新的分析。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在南京市某公交车站,人们看见倒地的老妇人徐某和一旁搀扶的青年彭宇。

经在场他人联系,徐某的儿子随后赶来,并与彭宇一起将徐某送到医院,经检查,徐某左股骨颈骨折,进行手术治疗。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关于碰撞和费用问题的调解协议,2007年1月,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彭宇,以自己被彭宇撞倒受伤为由,要求他支付13万余元的损害赔偿。

彭宇辩称,他并未与原告相撞,而只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对原告予以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三次开庭,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与原告相撞,并根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多元【1】。

王亚新老师认为,“限定于‘判决书事实’和程序法学上相关专业知识的话,我们的结论是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并无重大问题或缺陷。

”【2】而吴泽勇教授则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3】。

现在我就本案的证据与证明先进行一个独立分析。

(1)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被告可以认为电子文档是复制品,但是说眷写材料存在问题就没道理了,而且电子文档是第二天的,并未说明眷写材料也是第二天的,被告抓其一点而不及其余,除非判决书没有记录全眷写材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否则被告否定眷写材料就只是狡辩。

而且被告认为公安机关无权力搜集民事案件证据,这很有必要查明出处。

全国法院目前主张民事案件中法院尽量不要主动收集证据,但并未限定公安机关也得这样做。

而且公安机关职责在于维护一方治安,民众有事找其理论,讯问笔录是自然而然应该留下的证据,否则公安机关除了刑事案件就不能管其他事了,这个理论从来没听说过。

彭宇案判决书读后感

彭宇案判决书读后感

彭宇案判决书读后感读完彭宇案判决书,我不禁感叹法律的神奇和复杂。

这起案件涉及到了人命,涉及到了家庭,也凸显了法治的力量和正义的价值。

彭宇案被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并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从判决书中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审理过程经过了充分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法官们在权衡各种证据的基础上做出了公正而客观的判决。

这让我对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对法律的实践者表示敬佩。

通过阅读判决书,我对法律的公正和平等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在案件中,法官并没有被案发地的舆论和情绪所左右,他们只根据法律,根据证据来判断案情,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让我认识到,法律是衡量正义的尺度,无论亲疏故旧,尊卑贵贱,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使社会达到公平和平等。

此案也让我思考到了人性的复杂性和社会的责任。

案件中受害人的死因可能与彭宇的行为有关,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全部推给他一个人。

社会环境、家庭背景、心理等因素都会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因此,在追求刑事责任之外,我们也需要思考如何预防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读完彭宇案判决书,我对法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案件审理,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权威和公正的力量,也看到了法律的无情和严厉。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去。

只有法律得到充分尊重和执行,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和稳定。

总之,彭宇案判决书让我深入思考了法治和正义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维护法治和推动司法公正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希望通过更多类似案例的审理,我们能够加深对法律的认识,提升社会的法制素养,从而实现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

彭宇案判决之疑点分析

彭宇案判决之疑点分析

xx案判决之疑点分析诉讼法学xx欠0268时隔五年之久的彭宇案,现如今提到这个话题还是会引起人们广泛的讨论与深刻思考。

这份判决无形中的给我们留下了巨大的影响,令我们不得不对当时判决的正确与否再次提出质疑。

xx案案由: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某公交车站。

当时两辆83路公交车一前一后紧挨着靠近站台,由于前一辆83路公交车乘客较多,徐老太准备赶乘后面一辆83路车,彭宇也从前一辆83路车后门下车。

突然,徐老太跌到在站台附近。

随后,彭宇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直到徐老太儿子赶到现场,随后彭宇同其子一起将徐老太送往医院。

经诊断老太左股骨颈骨折,后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2007年3月底,徐老太起诉彭宇,称是彭宇将自己撞到在地,要其赔偿各种费用共13万余元。

而被告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徐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

此案经过三次开庭。

2007年9月5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彭宇承担四成责任,赔偿人民币45876.36元。

然而我们大家都能从法院所做的判决书中看出法院做此判决所依据的理由,但对于其论述理由的正确与否、合理与否才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

对于此判决我们认为存在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不能用,逻辑是否正确?二、法院的公平责任原则到底公平不公平?一、首先我们讨论一下法官证据的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

我们认为该判决书在证据的论证中存在以下几点逻辑错误:1、法官提出的第一个主论证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武断地确定需要甄别原告倒地的原因仅有“撞倒”、“绊倒”和“滑倒”等三种。

在这里,如果不是法官的日常生活经验太少,就是他故意遗漏了其它可能的选项,犯下了“遗漏选项”的逻辑错误,从而很有可能遗漏真正引起原告倒地的原因。

彭宇案判决书事实与理由部分

彭宇案判决书事实与理由部分

彭宇案判决书事实与理由部分原告徐某与被告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的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公交车,约9时20分同时有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

原告准备乘坐后一辆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的后门时突然摔倒致伤,此时,被告彭宇从第一辆公交车后门下车。

被告发现老太太摔倒后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200元医药费。

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治疗并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一大笔医疗费,要求被告赔偿。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作为证据,该询问笔录表明被告人承认于原告相撞。

在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但询问笔录原件在派出所装修时丢失,只有一份照片形式的电子档案,而该电子档案经查明是由原告的儿子用手机拍下来的。

询问笔录的照片和誊写材料都属于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故该询问笔录电子档案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表示案发当日他就在车站,目睹了案件发生的经过,并且上前搀扶原告。

庭审中,证人陈述了当天他所看到的情况:当日,在两辆83路车到站以后,原告由于是在跑向第二辆车时摔倒,被告人看到原告摔倒在地才去扶。

原告对于证人的证言持有异议,表示事发当时证人并不在场,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故对于证人陈二春的证言本院亦不予认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本院谈话笔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理之理——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

法理之理——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

法理之理——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

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

引起多家媒体关注。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

彭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随后淡出公众视野。

时至今日,彭宇案已满五周年,在此,让我们分析一下该案中的法理与道德问题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1 广为关注的案件结果却扑朔迷离该案一开始并不为人所熟知,自一审第三次庭审时,该案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引起网民及社会各界人十的广泛关注,各大媒体密切关注案件进程。

相关评论、质疑纷纷出现,引起了一场道德与法律的探讨。

可以说,正是新闻媒体的监督促使本案的重大影响。

而彭宇案在沸沸扬扬的争议下,却以另一种方式宣告终结——二审期间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撤诉,此后各方三缄其口,为公众留下一个扑朔迷离的结果。

人们历来强调的是,真相不能和解,它冷落了公众期待。

“五年了,彭宇案欠公众一份回答”。

2 一审判决的法理分析2.1一审判决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显然,法院并未确认原、被告双方发生碰撞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彭宇案”判决的思考

关于“彭宇案”判决的思考

关于“彭宇案”判决的思考“彭宇案”由于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及社会道德价值的质疑,由一起民事案件演变成为社会事件。

本文将对一审判决中适用的经验法则、公平责任原则、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和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做浅显思考。

标签:经验法则;公平责任原则;证明力;证明责任的分配一、经验法则适用及评价在“彭宇案”一审判决中,法官大量运用了“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等经验法则来对“原被告是否相撞”进行事实推定。

以下我对具有争议的地方进行分析。

(一)原告倒地的原因笔者在这里质疑的一点是原告会不会为了获得金钱补偿,而故意隐瞒是因为自己的疏忽而绊倒或者摔倒的事实,仅仅由于双方没有陈述,就予以排除,存在些许不恰当。

(二)是否是见义勇为关于界定被告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法官做出了以下推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应该当场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这才符合现实情况;同时,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被告完全可以离开,但被告并为如此,有违常理。

笔者先对第一条来进行反驳,如果被告下车的时候,并没有看见肇事罪,如何让他抓住呢?如果存在原告是自己滑到的情况,根本没有肇事者,这种要求似乎有点强人所难。

关于法官认为被告先行离开才是符合一般常理的推定,笔者认为太过片面,难道就不能存在好人做到底的情况吗?而且根据后来被告的说辞,他本来也想走,但是徐老太的儿子以自己忙不过来为借口,就请求他先将自己的母亲送到医院。

在这里,法官忽视了个人做好事方式的差异。

(三).赔偿款还是借款在本案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为原告和被告此前并无交集,不会贸然借款,而且在原告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向被告借款发生的可能性小。

但被告借了款,不符合常理,应认定为赔偿款,而不是借款。

笔者认为这种推定过于片面,可能存在原告的儿子听到母亲摔伤,就急忙赶了过来,身上没有带足够的钱,被告知道后就借钱给他的情况。

介于此,200元也有可能是借款。

(四)评价首先,经验法则是人类以经验归纳抽象后所获得的关于事物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性知识或法则。

彭宇案件判决书称

彭宇案件判决书称

彭宇案的法律思考彭宇案件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刑事案件尚且疑罪从无(要知道这一原则不排除放纵罪当杀头的杀人犯啊),何况民事上两个互相指责。

双方各执一词,(很多是双方自己都理不清的)?按常理分析”,可以说是法盲的话,不应该是一个发官德语言,法院的判决是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啊!何以本案又适用“常理”谁家的“常理”?凭着彭宇搀扶起老太太以及送她去医院并垫付200多元医药费,就按常理分析出了彭宇是撞击老太太的人。

法官为什么不发出“老太太医药费无着落,刚好拉他来顶包的推论呢”也是常理呢?反而说,如果不是他碰的完全可以不用去扶"法官无聊之极的妄想症惹的祸,按照该法官的推理逻辑:赖宁去救火是因为那火是赖宁放的,雷锋帮老大娘买票因为大娘的钱是他偷的,解放军抗洪抢先是因为洪水是解放军放的!”我们也可以合理想象一项“没有证据证明彭宇是撞击老太太的人,法官偏向老太太,法官一定是拿了老太太的好处”应该判法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贪污受贿”。

如果,案件全部这样合理想象社会将是怎样的乌烟瘴气!关于此事件判决书所有描述,都是引述双方当事人的相互指责或者“合理的想像”。

法院的玩了一个四六开游戏,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也就是说老太太摔倒并且进医院的责任有40%是属于彭宇的,另外60%就是老太太自己的了。

为什么呢?因为判决书里说了,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注意了,是可能性,而且是比较大,不是一般的大,也不是很大,是比较大。

可能性怎么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呢?众所周知,推理就是合理的想像,新闻报道尚且不能有合理想像的部分,难道法院审理案件还不如小报严谨?法院经过合理想像,认定彭宇撞人了,真正的事实是怎么样的呢?至今法院也没弄清楚,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定:此事已经发生,但是真相并不明了。

既然没有人也没有东西可以证明是彭宇把老太太撞倒的,那么按照原则应当推定彭宇无罪。

彭宇案

彭宇案

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昨天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再不会这么冲动了。”他说。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如果彭宇确实没有撞老太太,那么这个判决的确是道德的倒退;但是反过来,如果彭宇撞了老太太呢
审判人员凭着彭宇搀扶起老太太以及送她去医院并垫付200多元医药费,就按常理分析出了彭宇是撞击老太太的罪魁祸首
结语:在彭宇案中,我们看到是这样的对比:事实真相难以确定、许多言论者却立场坚定。当然,人们谴责的那些宏大的命题都坚硬而真实地存在:司法不公、道德沦丧、寄生在制度上的邪恶……但是,具体就彭宇案来讲,在事实真相没有弄清楚之前,或者在事实真相不可能弄清楚的情况下,选择谴责社会道德的立场,是否正当呢?在正义之名下,这种一边倒的言论至少带来了一个不良后果,那就是,本来模糊难定的案情正在以“好心反被诬”为关键词传播,信息经过层层传播者心怀“正义”的加工,正在覆盖事情本身的复杂…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元。
2007年9月4日,法院审判。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索性推理———根据南京鼓楼区法院彭宇案判决书的推理[独角兽论坛]

索性推理———根据南京鼓楼区法院彭宇案判决书的推理[独角兽论坛]

索性推理———根据南京鼓楼区法院彭宇案判决书的推理[独角兽论坛]索性推理———根据南京鼓楼区法院彭宇案判决书的推理南京小伙子彭宇帮助摔倒的徐寿兰老太,反被老太和她当警察的儿子以撞倒老人致残为由告上法庭,索赔人民币136419.3元。

日前,南京鼓楼区法院第四次开庭做出一审判决:彭宇给付徐寿兰人民币45876.36元。

此判决一出,民众震惊,舆论哗然。

拜读此案之判决书,满眼所见的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从常理分析”“如果……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根据社会情理……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等文字表述。

故“可以认定”,这是一次缺少证据主要依靠推理做出的判决。

既已推理而判,索性推理以论。

本人虽非法律专业人士,但也稍识“日常生活经验”、“社会情理”和“常理”,愿对本案所涉被告、原告和法院诸方“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之处,或何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试为推理。

推理一:彭宇应诉过程中的“不作为”说明了什么前两次开庭中,彭宇没有请律师。

第三次开庭前,彭宇说:“在法庭上我完全不是对方律师的对手,所以我这次请了律师。

”;判决书认为“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

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

”彭宇接到传票成为被告后表现出与“情理相悖”的不作为,就此推理如下:先说情理:身正不怕影子斜。

彭宇如窦娥一般愿意相信“官了”,即使成了被告,依然坦然上庭,充满自信。

否则,他“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该是请律师,找证据,抓理由。

对比之下,老太一家在老人重伤治疗期间就起劲地作为,就很是显出忙呼呼急吼吼了。

再依法理:本案是徐寿兰告彭撞人,谁主张谁举证,你徐老太应该举出彭撞了自己的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举证责任之条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彭宇案分析

彭宇案分析

彭宇案分析背景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案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

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然而,这起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作出认定和判决的案件在网上引起激辩,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

此案的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判决后情绪激动“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正文内容:2006年11月20日,彭莹玉在南京市某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丢到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去医院检查。

受伤的徐寿兰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药费。

被拒绝后,老人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此案的唯一目击证人陈二春先生当庭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领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

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道为什么就跌倒了。

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过程大约半个多小时。

徐寿兰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

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二春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给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

”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

”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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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认识
政师0811 0820601138 姜慧
“彭宇案”受到了极大关注,尤其是在南京地区,网络、广电和纸媒体,都在挖掘这个事件背后的新闻价值。

究其根源,新闻媒体看中的是“好人无好报”这一新闻点,而普通网友却在关注“社会正义”“道德与良知”以及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疑似作假证行为。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是彭宇负有责任,须承担40%被法院认可的医疗、鉴定等费用,也就是45876.36元。

这是整个事件被关注的风暴眼之一。

救了人还要认赔四万多,对此,很多支持彭宇的旁听人与关注者不能理解。

按照法官的判定,这个案件的焦点显然是“责任”和“动机”——彭宇到底是撞了老人然后伪装是见义勇为,还是原告徐寿兰老人昧着良心,一口咬定彭是责任人,好让高额医药费有人承担?作为旁人,我认为“彭宇案”它的现实意义在于:
第一,国家公务员(南京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公然作伪证,这是对法律、对政府公信力的最大讽刺,当然,也一定有伤害,必然影响了法院判决结果被公众认可的程度,而涉嫌伪证却未受法律追究责任,这显然有悖法律公平精神,也不利于法律法规在公众层面的推行;
第二,与本案无关的旁听人、关注者的反应相当重要,如果说自始至终没有被法院注意,似乎不太可能,但法院判决显然未受此干扰(或者说未采纳意见),却采用违背常规的被告举证、举证倒置原则,判决书中大量出现的“可能”“推理”等概念或意图模糊的词语基本反映出法庭作出判断的依据,这一点,更加佐证了质疑案件审判是否公平的旁人的观点;
第三,被告声称自己是见义勇为却遭人诬赖,这从情感角度本身就已占据主动地位,因此,如果说,即使被告撒谎,不明原由的公众的情绪也依然有明显的指向,很多网友在网上感慨现在好人没好报,表示不再见义勇为、学雷锋,即是这一点的反映,法院作为必须依法办案的国家机关,不可以受主观左右,但政府有责任引导民众道德情操的发展,经济发展日益加快的今天,民众素质与公民道德的反方向发展,令人深思;
第四,律师(辩护人)的从业素质相当关键,从判决书来看,尽管被告败诉,但其辩护律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若干疑点或弱点的漠视令人心痛,我们知道,法律的判定以事实佐证为最大依据,即使,原告或被告一方事实违法、有违社会公德,但法庭都须尊重“证据”,这一案件的判定结果令大多数人不满意,而网民在网上不断举出事实或提出分析,也充分说明了辩护律师的无能,这一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样是法律的悲哀;
第五,网络媒体覆盖面的发达使得网民能够参与许多焦点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甚至能够做出一些正面措施,比如前阶段的“山西黑砖窑非法用童工案”,网民的呼吁为事情的解决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更多时候,主观认识上的理解使事实真相偏差巨大,甚至完全相反,进而衍变成网络暴力(此说法并不绝对针对“彭宇案事件”),因此,未来一段时间之后,网络上的声音必将成为政府和公众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正义的呼声需要重视,需要正确利用,而没有正确的引导,民众内心的一些狭隘心理或不正确看法亦将越来越壮大,届时,网络暴力一旦成为阻碍社会文明进步的“毒瘤”就难以根治,这个问题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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