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发[2010]10号 解读
国10条解读(一)(二)解读: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是“新国十条”一大亮点南京工业大学房地产系副主任吴翔华表示,这是国务院很有章法的一记“组合拳”。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是这次“国十条”的一个重要亮点,之前国务院发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执行,现在要对地方政府问责。
"乱市"就得用重典!”合富辉煌集团首席分析师龙斌表示,严厉的调控政策必须有“考核问责机制”的配合,问责制去年年底就已经出台,这是对此前历次宏观调控的经验教训总结。
首次将问责机制提到文件的“第二条”,并且让监察部介入,严厉强调:“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这意味着,维护房价稳定已经被纳入党纪国法的考核体系,堵死了地方官员在遏制高房价上侥幸和绥靖的退路。
(三)解读:主要针对投机性购房会加速楼市降温合富辉煌集团首席分析师龙斌认为,目前出台的三套房政策还没有相关细则的界定,银行的操作空间大,可以根据自身的信贷额度、风险评估做出具体规定。
今年以来,银行业在信贷规模上已经有所收缩,不会再出现以前那样超大规模的放贷情况。
这个规定主要针对投机性购房,总体而言,三套房政策对供应量比较紧张的城市楼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
“对于北京楼市来说,无疑是突如其来的一股"寒流",有可能会将楼市带入又一个冬天”,中经联盟秘书长陈云峰认为,此次调控重点直指投资和投机性购房,严控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以及外地购房贷款,无疑对炒房有非常大的打击效力。
“一般来说,第二套房还有可能是改善性需求,但是第三套房基本上都是投资需求”,陈云峰说,如果说提高首付是“限制令”的话,那么对第三套房不放贷基本上就是“封杀令”了。
限制外地人购房贷款,进一步缩小了需求范围,会加速楼市降温。
(四)解读:开征房产税要遵循“不都收,分等级”的原则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起步较晚,理论与实践经验不足,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加以规范、引导。
北京银监局关于加强辖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银监局关于加强辖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北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近年来,辖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总量快速增长,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满足居民个人住房消费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保证不足,银行放宽借款人购买非住宅项目的贷款标准、住房抵押贷款登记管理不审慎、以及借款人多头分贷款引发的套利和风险等问题,增加了银行的风险,不利于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为加强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二手房贷款应严格实行先抵押后放款。
为防范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降低部分担保机构超出自身担保保证能力过度担保给银行带来的风险隐患,银行在办理二手房贷款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抵押在先、放款在后”制度。
银行在办妥二手房贷款所对应房产的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前,不得向借款人发放二手房贷款。
以房屋抵押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抵押贷款、个人循环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类的其他个人贷款,应比照二手房贷款实行“抵押在先、放款在后”的制度。
二、严禁向非住宅项目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银行在向各类非住宅项目发放个人购房贷款时,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关于购买“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等有关规定。
严禁对购买实际用途为个人住宅、但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工业等非住宅项目的借款人比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条件降低首付比例和给予利率优惠。
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农村商业银行商业性房地产贷款实施细则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商业性房地产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商业性房地产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商业性房地产贷款,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商业房地产按揭贷款。
第三条禁止借款人利用本行贷款从事炒房活动。
各级授信业务人员在业务经营中要严格控制一户多套和高成数的按揭贷款业务,切实防止借款人将信贷资金用于炒房。
严防开发商利用虚假按揭等方式进行套现活动,禁止向开发商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
加强引入中介机构管理,严格防范中介评估机构道德风险。
第二章房地产贷款条件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授信条件:(一)开发项目资本金必须达到项目预算的35%;(二)开发项目“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齐全;(三)开发商无不良资信记录;(四)开发项目套型面积安排符合规划要求;(五)开发商现有楼盘销售正常,无滞销率达到40%的楼盘;第五条客户经理应认真调查项目贷款的用途。
本行不受理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申请,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以外地区项目的项目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必须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
第七条客户经理应查询打印国土局房地产信息系统资料(作为贷款档案资料送审保存),认真调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成品房情况。
本行不受理经国土及建设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申请。
第八条客户经理应认真调查核实抵押物使用情况(提供抵押物照片送审保存),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抵押物。
第九条客户经理受理楼宇按揭贷款申请后,应取得申请人书面授权登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系统,查询并打印借款申请人的信用报告(此打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送审保存)。
银监会关于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问题.pptx
内容介绍
• 关于防止烂尾楼 •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
理的通知》(银发[2002]121号)的规定“商 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我们认为仅以主体结构 是否封顶作为是否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依据, 并不能有效防止烂尾楼盘产生,对银行来讲, 如何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房屋的及时合 格竣工验收,才是减少烂尾楼盘的关键
• 二是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特点是 政府垄断一级市场,市场土地特别是经营 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统一由政府供应以招 标拍卖方式出让
内容介绍
• 三是政府主导.土地资产与市场运作相结 合模式
特点是:政府规定用于储备的土地范围,政府 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收购.储备.并受政府委 托作为国有土地资产代表
内容介绍
关于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的有 关问题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 徐XX/处长
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房地产贷款增长过猛
• 1998年,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为 2680亿元,2002年达到6616亿元,年均增长 25.3%;个人住房贷款余额1997年为190 亿元,2002年达到8258亿元,年均增长 113%以上。截止2003年11月,商业银行 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为7532亿元,个人 住房贷款余额为11412亿元,保持了增长 的势头
• 银监会于2004年2月26日---3月26日将<<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在 网上公示,至今仍在根据各方意见作修改.
• 政策目标: • 1.希望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 • 2.规范房地产信贷业务,保证贷款的安全 • 3.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5•【文号】银发[2007]452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
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
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
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
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
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2003年至2008年房地产调控的政策回顾
2003至2008年房地产调控的政策回顾1、2003年:(1)(行政类)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通称“121号”文件。
提出通过调整房地产信贷结构和规模,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管理包括“四证”齐备、自有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0%等;对个人信贷管理包括提高首付比例、取消优惠利率等。
(2)(法规条例类)6月19日,《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并实施,厘清了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对界定、维护业主和物管服务企业之间的合法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3)(土地类)7月3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对各类以设立“园区”、“大学城”等名义、实行以地招商而圈占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的行为进行清理和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4)(行政类)8月12号,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称“18号”文件。
提出“房地产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要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2004年:(1)(房屋拆迁管理)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实施,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了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针对盲目拆迁、不合理拆迁和补偿等问题提出管理办法。
(2)(土地类)3月30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通称为“831大限”。
规定8月31日为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最后期限,之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协议出让。
同时,2004年1月1日以后全国经营性土地招牌挂出让情况要纳入执法监管范围。
(3)(土地类)4月2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继续开展土地市场清理整顿,严格土地审批管理,抑制投资过快增长。
(4)(经适房)5月13日,建设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经济使用住房管理条例》,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及面积控制,并首次将集资房、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体系。
2000年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大事记
2000年—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大事记2000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通知对已购公房上市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出规定: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去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目的:加强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制度2001年4月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主要内容通知取消了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整顿,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并要加强监督检查。
目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减轻负担。
2001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1)对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至2002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营业税、契税;(2)对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同时对于开发企业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不予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目的: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2001年6月建设部下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主要内容(1)全面实施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制度(2)规范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广告和合同在使用当中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3)明确了开发企业与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4)明确了房屋的交付标准及后续保障制度。
西安市历年房地产政策回顾及10年政策解读与预测
结合历年房产政策解读探讨10年房产新政及其影响预测1 历年房地产政策及其影响回顾1.1 2004年房地产政策及其影响1.1.1 2004年房地产政策概述调控主基调:抑制投资过热2004年,政府政策围绕抑制投资过热和房地产投机,重点集中在土地与金融政策两个方面。
通过控制房地产供应的源头、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通过加息等手段来平衡房地产市场供求等几个方面全方位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
其宗旨在于挤掉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泡沫,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并引导房地产企业适度集中化、产品供应多样化、市场需求理性化,使整个产业进入产业成长周期的成熟发展阶段。
1.1.2 2004年房地产政策回顾关键辞:8.31大限,土地供应管控,银根缩紧3月31日71号令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即71号令),要求从即日起就"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执法监察,各地要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否则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纳入国家土地储备体系。
2004年8月31日因此被业界称作"大限"。
4月25日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即存款准备金率由7%提高到7.5%。
4月27日, 房地产开发资本金提高,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
5月13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经济适用房的管理,2004年5月31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将严格控制以中小套型为主,中套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
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真正让广大中低收入群众受益。
7月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2004年7月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下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2010年的国家房地产政策
2004—2010年的国家房地产政策2004年831大限提高拿地“门槛”调控正式开始04年3月,继2003年7月国务院发文严格控制土地供给之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又联合发文,严令各地须在当年8月31前将协议出让土地中的“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否则国土部门有权收回土地,纳入国家土地储备,从9月1日开始,取消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采用招、拍、挂,此项措施被称为“8.31大限”。
此举是中央政府从土地供给上抑制房地产过热的又一举措央行10年来首次宣布上调存贷款利率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
同时,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此举成为利用货币政策调控房地产的开端,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间曾18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从2006年4月至2007年12月间8次上调存贷款利率。
2005年房贷优惠政策取消调控涉及消费层面2005年3月,央行决定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宣布取消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
此举表明,中央政府对房地产的政策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大。
国八条出台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2005年3月,国务院出台八点意见稳定房价,业内称之为“国八条”。
一是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二是将稳定房价提高到政治高度,建立政府负责制;三是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用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住房土地供应,并督促建设;四是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主要是控制拆迁数量;五是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六是全面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七是积极贯彻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措施;八是认真组织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促检查。
此举明确了房地产调控成功与否国民经济的重要性。
七部委意见出台调控细则200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房地产政策大事记(1998年7月—2011年5月)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即23号文件,宣告全面住房商品化的开始。
这是中国房地产历史上的伟大变革。
2001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4月16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6月1日建设部发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6月2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7月25日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2002年1月18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整顿建筑市场。
1月30日国家计委与建设部联合发通知,对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收取作出规范,新规定从3月1日起实行。
2月4日国家建设部在沪召开的2002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指出:今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市场要紧紧围绕住房消费中心,以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需求为出发点。
政府部门制订住房发展目标和政策时,应面向中低收入居民,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改善住房供应、扩大个人住房贷款、搞活和规范市场、发展物业管理、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被确定为2002年住宅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内容。
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降低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
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5月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能源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察部联合发出的“通知”,要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业务发展迅速。
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一是由于近年来房市景气,个人住房贷款需求旺盛,一些商业银行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思想,放松了对借款人资信审查标准,甚至认为只要有房产作抵押就不会有风险,只看房子不看借款人,降低了借款人的准入门槛。
二是房地产价格经过几年快速攀升后存在回调压力,部分前期房价上涨较快的城市已出现房价下跌超过借款人首付款的现象;少数商业银行房贷客户还款能力下降,违约事件有所上升。
三是一些资质较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虚构售房合同、伪造借款人签名等手段办理“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或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利用预售环节以分期首付或为购房者垫付款等手段违规为借款人办理“假首付”,将风险转嫁给银行;或通过虚高房价更多地套取银行贷款,以及通过虚假合同、虚增交易量粉饰销售情况,误导银行判断并套取银行贷款等问题。
四是个别银行以混淆个人购房和法人购房、销售大套房并搭配小套房,以及加按揭、综合物业贷款、住房抵押经营贷款等方式逃避二套房贷政策约束;有的以征信系统未联网、异地购房难调查为由放弃二套房贷政策约束;有的外资银行至今尚未执行二套房贷政策,甚至以此为手段抢拉客户。
为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促进房地产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注房地产行业走势,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和管控能力相适应的授信管理体制各行董事会应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关注房价走势和房地产行业发展趋势,关注经济周期波动可能给房地产信贷业务带来的风险。
-2005 历年地产政策总结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国办发〔2006〕37号)
• 要求新开工项目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房屋比重 不得少于70%等;
• 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 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 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 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 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 业税;
房价“拐点”????
2008……
2005-2007年房地产土地政策盘点
房地产土地政策
•用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
商品房和经济住房土地供应, 并督促建设。
•建立土地监察制:全国省
(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 审批利用纳入九大土地督察局 监管。
•土地出让规范化:明确六
大类招牌挂土地,建立国有土 地出让的协调决策机构和价格
• 2007.12.11《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 知》(银发 [2007]452 号)
2006年房价上涨依然过快, 低收入家庭住房难。
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指出: 必须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
2007.05.23 商务部、外汇局 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 2007.08.07 国务院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廉租房、住房保障体系 2007.09.27 央行、银监会 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 首付比例区别对待 2007.09.30 国土资源部 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007.10.01 物权法实施 2007.10.31 发改委、商务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外资受限 2007.11.14 财政部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来源的八大渠道 2007.11.19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央行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07.11.27 九部门联合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保障对象、保障方式 2007.11.30 建设部、发改委等七部门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07年,央行六次加息 货币政策从紧传出强烈政策信号
2007年房地产政策回顾
2007年房地产政策回顾■2007年1月1日主题词:城镇土地使用税1月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正式施行: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
还有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提高2倍,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提高两倍,最高税额达30元/平方米。
其中,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2007年1月17日主题词: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将实行清算式缴纳,取代现行的以“预征”为主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法。
通知宣告自2月1日起从严征收土地增值税。
■2007年3月16日主题词:物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作为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打消了民众对70年使用期满后国家回收土地的顾虑,有利于提高购买不动产的积极性。
■2007年3月17日主题词:央行第一次加息中国人民银行宣布,3月18日起,同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52%提高到2.79%;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6.12%提高到6.39%。
■2007年4月6日主题词: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发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2007年房产政策
2007年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按照新的计税办法,项目开发的速度越慢、土地囤积的时间越长,企业就会支付更多的税款。
为减少开发商的囤地现象,2007年1月24日《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后,土地增值税将执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土地增值税要视增值率的大小,采取分段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方式,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分别适用30%、40%、50%和60%的税率,不再全部按60%的税率计征。
2007年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意见》指出要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住房分类供应体制的实施。
明确提出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意见》有5个要点: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覆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2007年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1、央行明确对“第二套房贷”给予了“以家庭为单位”的说法。
2、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3、充分保障民生,向中低收入自住型购房群体倾斜;4、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
这使得在执行层面“9·27”政策的“透明度”更高,“精准度”更强,“杀伤力”更大;公积金贷款不再成逃避政策挡箭牌;央行严防购房信贷风险,政策出现“罚则”制度。
2007年土地管理2007年10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被业内称为“39号令”)。
该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明确,土地受让方未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不得向其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2007年9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2007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2008年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房地产相关政策
时间
部门
政策
政策要点
2008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2009年到2011年,全国平均每年新增13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
2.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
3.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见17日政策)
2.11月1日起,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住房契税统一下调到1%(原3-5%)。
3.11月1日起,个人买卖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原0.05%);免土地增值税。
2008-8-15
央行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1.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该宗土地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四分之一的企业,应审慎发放贷款,并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4.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5.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
2008-12-17
国务院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议
1.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超过2年但未满5年的营业税全免,2年以内的改为差额征收。
2.贷款条款:贷款申请金额不得高于回购协议确定的回购价款;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上海银行业员工案防新规知识竞赛标准答案上海市银行业同业公会
上海银行业员工案防新规知识竞赛标准答案上海市银行业同业公会一、单项选择(100道)1.我国银行业第一个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_____(B)A、《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B、《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C、《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D、《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根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操作风险包含下列哪种风险?(C)A、市场风险B、策略风险C、法律风险D、声誉风险3.下列哪项不属于防范操作风险内控“十个配套与联动”?(C)A、完善审计体制、提升审计职能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B、查案、破案同处分到位的双向考核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C、激励员工揭发举报与员工薪酬制度的配套与联动D、重要岗位的强制性休假与岗位审计的配套与联动4哪项不属于操作风险防范“十三条”所列明的监管要求范围?(A)A、不得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企业提供开立账户、办理结算、提供贷款等便利条件B、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人事管理制度C、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并坚决执行D、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4.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是存款业务______的内部检查制度.(C)A、制度合理性B、制度有效性C、操作合规性D、操作全面性5.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检查对象是___。
(C)A、对公结算账户中核算的本币存款B、对私结算账户中核算的本、外币存款C、对公结算账户中核算的本、外币存款D、对私结算账户中核算的外币存款6.存款检查以3至6个月为一个周期,在本周期未受到检查的存款,应在下一个周期进行滚动检查.具体周期由银行自行确定,但一年不得少于___个周期.(A)A、2B、3C、4D、17.存款检查的周期为:(B)A、1—3个月B、3—6个月C、6-12个月D、12—24个8.在开立账户管理方面,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B)A、开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如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B、客户提交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必须进行核查,但开户不必面对面填写签字C、对非客户开户有权人提供的开户资料和印鉴卡,坚决不予受理D、对客户资料必须严格保管,业务处理中必须做到“本人办、面对面、不间隔、交本人”9.下列做法是不符合监管要求的?(D)A、严禁行内辞退、辞职人员或社会上的“中间人”代客办理业务B、银行必须确保对发放各类余额、月底、满页对账单、回单的岗位与柜面人员相分离C、对重要岗位和重点部位的监控录像,每天要由专人负责定时查看D、对开户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一般不予办理,但重点客户、大型客户等特殊情况除外10.在开户管理方面,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D)A、企业开户必须留有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银行工作人员在开户时要亲自电话校对,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开户手续B、开户手续完成后,应交给企业的有关资料、回单、印鉴卡、支付密码及网上银行密钥等材料,一律直接交给有权人,并由其签字确认,严禁由他人代领C、对在开户后短时间内大笔资金入账,又在短时间内划出的可疑账户,要及时主动与开户企业对账,资金大额划出时要与预留联系人确认D、所有客户签字环节,可以由有权人在柜台当场面签,也可由他人代签,但不可离柜办理11.在电子银行业务中的重要凭证和工具管理方面,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C)A、为客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变更业务时,应该严格遵守由客户本人办理,严禁他人代为办理的规定B、发放U盾、口令卡等重要凭证时,应核对申请表上打印的介质凭证号和发放给客户的介质序号一致C、银行不必亲手交给客户本人,可以由代理人代领D、银行必须亲手交给客户本人12.根据监管规定,哪项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情形?(D)A、在业务流程中,通过流程监督机制或IT系统预警功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B、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部署,在组织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C、业务流程或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监督或通过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D、监管部门在飞行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13.根据监管规定,做法不正确的是?(C)A、银行发生案件,不论是否自查发现,不论有何种情形,对作案嫌疑人和在案件中应负刑事责任的有关人员,都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B、银行在自查发现案件的审查、审核工作中,凡歪曲事实、掩盖真相、弄虚作假,导致意见错误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C、银行在处理客户投诉或与客户对账中暴露的案件、因工作人员突然失踪或非正常死亡而排查发现的案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除责任并不予上追两级责任D、银行高管人员涉嫌参与的案件、经国家有关机关或监管机构检查揭露的案件,应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并上追两级责任14.下列哪项属于银监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4+1"中的“1"?(A)A、库房管理B、安全保卫器械管理C、票证管理D、设备管理15.下列哪类人不属于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须排查的“九种人"?(C)A、有“黄赌毒”行为的B、个人或家庭经商办企业的C、小额资金购买彩票的D、无故不能正常上班或经常旷工的16.下列哪项不属于案件专项治理中的“五个W”?(C)A、 where 高发部位在哪里B、who 谁在主谋作案C、 why 作案原因为何D、what 应针对性的整改什么17.下列哪项不属于案件防控“六个环节”之一?(A)A、枪支弹药B、授权卡C、空白凭证D、查询对账18.下列哪项不属于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三个坚持”?(A)A、坚持从严整治、合规经营B、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C、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D、坚持改革管理并重、重在加强内控19.下列哪项不属于案件查处中必须坚持的“三个必须"?(B)A、不管涉及哪一级,案件必须查清B、不管案件涉及金额多少,都必须严查C、不管涉案人员是谁,犯错必须处理D、只要违规、不管是否案发都必须追究20.下列哪项不属于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四个目标”.(B)A、降低案件发生率B、提高案件预报率C、严惩重处违法违规人员D、提高案件损失资金挽回率21.根据《上海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下列哪类人员不属于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D)A、经集体研究决定发生的违规行为,成员中持赞同意见的人B、领导或上级部门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中的经办人员C、实施违规行为或直接导致危害后果的的当事人D、因决策失误发生违规行为中的经办人员22.关于商业银行依法冻结单位存款的说法正确的是?(C)A、被冻结的款项如需解冻,应由被冻结单位提出申请,银行视情况决定是否解冻B、冻结期满前,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冻结的,应当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为1年C、逾期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D、如果冻结单位存款发生失误,只能在六个月冻结期后解除冻结23.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可以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C)A、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B、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C、查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D、封存可能被转移的文件、资料24.王某是甲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王某的丈夫李某在乙公司任总经理,乙公司向甲银行申请贷款,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甲银行不得向乙公司发放贷款B、甲银行不得向乙公司发放信用贷款C、甲银行不得向乙公司发放担保贷款D、甲银行可以自由向乙公司发放贷款25.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是?(A)A、向其他商业银行投资B、房地产开发业务C、信托投资业务D、股票投资业务26.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C)A、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B、须领取营业执照C、须按照行政区划设立D、不具有法人资格27.根据《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于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____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A)A、分别B、同时C、合并D、以上都不对28.根据我国《物权法》,以下关于物权登记机关的说法错误的是?(D)A、不动产物权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B、浮动抵押在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C、基金份额质押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D、应收账款质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29.张小五以自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60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例析通知的几种特殊类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例析通知的几种特殊类型例析通知的几种特殊类型刘伟通知是日常工作中最普遍、最常用的文种之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和公务活动的日趋频繁,通知产生了诸如紧急通知、补充通知、预通知、再通知等多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子文种。
“紧急”“补充”“预”“再”这些限定词是对通知事由的修饰限定和补充说明,也体现了它与普通通知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独特之处。
一、紧急通知紧急通知是在形势紧急、严峻的情况下发出的,内容大多是上级机关告知或要求下级机关急速办理的事项。
通常在标题中“事由”部分之后、“文种”名称之前标注“紧急”二字,旨在说明通知事由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引起受文对象和阅办人员高度重视,迅速办理有关事宜。
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召开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紧急通知》。
例文:关于切实做好防汛抗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各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当前,我省防汛抗洪进入关键阶段和紧要关头。
据气象部门预报,未来10天,我省将面临今年入汛以来最长时间的降雨过程,防汛形势十分严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切实做好防汛抗洪救灾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略)二、要切实加强对重点部位的防守。
(略)三、要切实加强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略)四、要切实加强汛情预报预警。
(略)五、要切实严肃防汛纪律。
(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章)二o--年六月十五日二、预通知预通知又称“预备通知”,是通知文种中较为特殊的一种类型。
“预备”二字是其区别于其他类型通知的一个重要标识。
一般来说,单位在召开某些重大会议、举办某个重要活动、开展某项重要工作时,因筹备工作任务多、牵涉面广、时间跨度较长,要求在正式会议、活动或工作开始之前,由有关单位或个人预先做好相应准备工作,通常使用这一文体起到提醒、指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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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
理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7〕4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
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
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
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
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
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