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律师资格:法律授权还是行政授权?-对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质疑张要伟法律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12
•【字号】亳政秘〔2020〕120号
•【施行日期】2020.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制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现将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予以公布,请按照省市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和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承办单位要全面深入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及时将本单位承诺事项目录、承诺书范本在网站、办事大厅或窗口进行公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承诺已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不得再索要有关
证明,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附件: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2020年11月12日附件。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在推动政治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建设、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来看看有什么政策来管理公职律师?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律师协会依法对其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第五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四)所在单位同意设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
第六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三)接受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四)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五)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申请与核准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所在单位设立公职律师试点的申请书;(二)所在单位成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的报告;(三)《山西省公职律师申报表》一式2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五)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七)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2寸照片3张;(八)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政审证明和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2.申请人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3.申请人政治表现,有无违法违纪问题;4.申请人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5.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并负责公职律师的管理和监督。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正文:---------------------------------------------------------------------------------------------------------------------------------------------------- 司法部令(第112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XXX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3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3篇其次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承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视。
其次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承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托付,担当法律参谋;(二)承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托付,担当代理人,参与诉讼;(三)承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托付,为其供应法律询问,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托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当辩护人,承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托付,担当代理人,参与诉讼;(四)承受托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承受托付,参与调解、仲裁活动;(六)承受托付,供应非诉讼法律效劳;(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其次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承受托付,与托付人签订书面托付合同,并听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展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打算。
其次十七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当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担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曾经担当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当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其次十八条律师担当法律参谋的,应当根据商定为托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供应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与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托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十九条律师担当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托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律师担当辩护人的,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
行政授权法律依据
行政授权法律依据篇一:什么是授权执法?非行政机关取得授权的依据有哪些?;授权执法是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处罚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
一般来说,行政权只能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来行使,行政处罚法也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
但是,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行政管理的加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数量的增加仍赶不上行政管理的需要,同时,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也日益增强,单靠行政机关难以满足行政管理的现实需要。
客观上需要一些社会组织承担某些行政管理职能。
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经过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就取得了执法的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由于授权是将行政处罚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该组织取得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
因此,授权必须慎重。
行政处罚法将授权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层面,将规章排除在外,就是出于慎重的考虑的结果。
篇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摘要: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重要范畴,是行政主体范畴之基本组成部分。
本文简要论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类型,并对授权行政组织和其他行政主体的区别进行简单比较,粗浅探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不足,并如何完善这些局限性及不足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类型行政主体建议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概念、渊源及特征(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概念及特征。
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规定[1],在行政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的职权行政主体不同,所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就是除国家行政机关以外,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2]行政授权也即是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授权性行政主体的突出特点,就是它们不是以其组织机构的成立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而是以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获得。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
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第一节基本准则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文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发布时间:2018-12-20 19:10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字号:大中小】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河南省司法厅高校教师兼职律师的规定
河南省司法厅高校教师兼职律师的规定一、背景介绍在当前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显得尤为重要。
河南省司法厅制定了高校教师兼职律师的相关规定,以促进高校教师和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二、兼职律师的资格要求1. 教育背景:申请成为高校教师兼职律师的个人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在法学相关领域取得相应学位。
2. 专业能力:具有执业律师资格,并且在相关法律领域有一定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3. 品德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无不良记录,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准则。
4. 教学经验: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能力,能够胜任高校法学类课程的授课工作。
三、兼职律师的工作内容1. 参与教学工作:兼职律师应当按照高校教学计划的安排,参与法学类专业的教学工作,授课内容应与自身专业领域相关。
2. 开展法律研究:兼职律师有义务积极开展法律研究工作,撰写学术论文、参与学术讨论等,提升自身学术水平。
3. 参与法律实践:兼职律师可以参与高校相关法律实践活动,如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四、权利和义务1. 权利:兼职律师享有与高校教师相同的教学权利,有权参与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活动,享受相关待遇。
2. 义务:兼职律师应当严格遵守高校的相关规定和纪律,认真履行教学任务,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提升本职工作水平。
五、管理与评估机制1. 管理机制:高校将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兼职律师的管理与协调工作,规范其教学和研究活动。
2. 评估机制:针对兼职律师的工作表现,高校将建立起相应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和评价,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总结通过制定高校教师兼职律师的规定,河南省司法厅为促进高校教育与法学研究的深度融合、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希望广大高校教师兼职律师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投身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兼职律师的申请条件
兼职律师的申请条件
《兼职律师的申请条件》
要成为一名兼职律师,首先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和法律要求。
兼职律师通常是指那些在法律事务所或公司从事非全职法律工作的律师,他们可能同时兼职其他职业或拥有其他的全职工作。
以下是一些成为兼职律师的申请条件:
1. 法律学历:成为一名合格的兼职律师,首先需要取得法学学士或法学硕士学位,这是基本的法律学历要求。
有些律师事务所可能还要求申请人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2. 工作经验: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或公司都要求申请人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这可以是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公司或政府机构工作的经验。
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可以增加申请人的竞争力。
3. 专业技能:除了法律学历和工作经验,申请人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如辩论、研究、分析、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
此外,熟悉法律软件和办公软件也是必备的技能。
4. 职业操守:律师是一种高度职业性质的工作,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
申请人需要具有诚实、正直、勤奋和谨慎的职业精神,对待客户和案件需保持严谨的态度。
5. 接受培训:在一些律师事务所或公司,新入职的兼职律师可能需要接受一定的培训和指导,以了解公司的工作流程和规定,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专业水平。
综上所述,成为一名兼职律师的申请条件包括具备法律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职业操守和接受培训。
符合这些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或公司递交申请,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的兼职律师。
法律人士要知道的七大兼职兼任限制
法律人士要知道的七大兼职兼任限制法律人士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士或者从业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法官、检察官、民主法制工作者等。
在日常工作之外,他们可能还有兼职或者兼任。
但是,法律人士的兼职兼任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和要求,这对于保障法律人士行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以下是法律人士要知道的七大兼职兼任限制。
一、不得兼任法官、检察官等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官、检察官必须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干扰、不受命令。
因此,法律人士不得兼任法官、检察官等职务。
二、不得兼任涉案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法律人士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否则可能被认为是存在利益冲突,从而影响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不得兼任财务、会计、审计、税务等职务财务、会计、审计、税务等职务涉及到财务管理、审计工作、税务监管等问题,可能会对法律人士的判案能力、公正性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不得兼任此类职务。
四、不得兼任法治宣传教育机构的领导、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机构具有广泛公共影响力,而法律人士的职业特殊性质也要求其严格遵循法律条例,因此法律人士不得兼任此类职务,以避免因职业冲突而影响职业道德及专业责任。
五、不得兼任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管知名律师事务所具有广泛的公众关注度和企业代表性,而高管和合伙人的职务特殊性质则要求其高度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以保证公正、公平,因此法律人士不得兼任此类职务。
六、不得兼任背景不明确的非法组织、非法团体非法组织、非法团体的存在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法律人士不得兼任此类组织与团体,避免牵涉到非法行为的风险。
七、不得兼职任职单位与原工作单位存在利益冲突法律人士的工作存在着职业特殊性质,因此在选择兼职和兼任岗位时,应考虑其是否会对专业职业产生影响。
若在兼职兼任时涉及到与原工作单位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应避免兼任。
总之,法律人士的兼职兼任涉及到专业性和职业道德的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尤其需要注意不能够牵涉到利益冲突,否则不仅会对个人职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对整个法律职业产生不良影响。
兼职律师申请条件
兼职律师申请条件
一、什么是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指的是在有正式职业的情况下,自愿参加法律援助工作,为
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兼职律师不仅可以增加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和服务意识,还能够提高自己的实践经验和法律水平。
二、兼职律师申请条件
1. 律师资格证
首先,申请成为兼职律师必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实习证明。
因为只有具备了基本的法学知识和实践经验,才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 无不良记录
其次,申请人必须没有犯罪记录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记录。
这也
是考虑到兼职律师代表着一个团队形象,需要维护良好的形象和信誉。
3. 具备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作为一名兼职律师,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来完成相关工作。
因此,申请人应该具备足够的空闲时间,并且没有过多的其他工作或者学习任务。
4. 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兼职律师的工作是为了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因此申请人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同时,还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帮助。
5. 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
最后,申请人需要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
因为兼职律师虽然可以获得一定的津贴或者报酬,但是并不是主要收入来源。
因此,如果没有其他稳定的收入来源,可能会影响到申请人自身生活和工作。
三、结语
以上就是兼职律师申请条件的详细介绍。
作为一名兼职律师,不仅可以提高自己的实践经验和法律水平,还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
因此,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有志之士可以积极参与到法律援助服务中来。
司法部关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21〕24号
司法部关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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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复〔2021〕24号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明确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范围的请示》(京司文〔2021〕7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中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博士后不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条件。
该条规定的“法学”应理解为狭义上的“法学”,不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
此复。
司法部
2021年12月2日
——结束——。
兼职律师执业许可指引
兼职律师执业许可指引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执业申请表》;2、《申领律师执业证注册卡》;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4、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材料;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在申请执业地的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2)职业身份(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人事档案存放证明;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7、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和目前工作岗位的证明,以及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8、申请人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着律师出庭统一服装近期照片一张;9、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说明:申请人向威海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全部材料均为A4纸,一式三份(市直所一式两份),正本一份报省司法厅审批并存档,副本一式二份分别由市、县司法局存档。
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没有注明复印件的,一律提交原件一份装入正本,复印件装入副本;注明“原件和复印件”的,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查验后即时退还申请人,复印件装入正、副本。
申请材料正、副本均应当编制目录。
律师执业申请表申请人***申请执业证类别兼职执业机构名称山东**律师事务所受理申请机关威海市司法局受理申请日期年月日山东省司法厅制填表说明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
但是,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审查、审核意见,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执业证类别”,是指专职、兼职、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执业的律师执业证等;“执业机构名称”,是指申请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全称;“受理申请日期”,是指受理申请机关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
三、《申请人情况登记表》中的“户籍所在地”,应当填写到县(区);“身份证类别”,是指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身份证件等;“学历层次”,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名称”,是指XX学士、XX硕士、XX博士;“曾经担任何种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曾担任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不限于律师专业。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兼职律师申请条件
兼职律师申请条件一、引言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兼职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的同时,也能更加灵活地安排自己的时间和工作内容。
然而,兼职律师申请条件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核和评估,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法律素养和能力。
本文将详细探讨兼职律师申请条件相关的要求和标准。
二、兼职律师申请条件的一般要求兼职律师申请条件的一般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2.1 学历背景作为一名兼职律师,通常需要具备法学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
这是法律素养的基础,也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要求。
通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培养,兼职律师能够有效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2.2 执业经历兼职律师申请条件中对执业经历的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二是拥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兼职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特别是对于常见的案件类型和法律程序有所了解。
通过专职执业、实习经历或者相关项目经验等,可以积累法律实践经验,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能力。
此外,兼职律师也需要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在中国,执业律师需要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为执业律师,方可从事法律行业的工作。
对于兼职律师而言,持有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也是申请的必备条件。
2.3 专业能力和素养兼职律师申请条件中对专业能力和素养的要求非常重要。
这不仅包括对法律理论和实务的掌握,更包括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兼职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能够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
此外,兼职律师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当事人和其他律师有效地沟通和协作,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服务。
三、兼职律师申请条件的具体要求与标准3.1 学历背景要求对于兼职律师申请条件中的学历背景要求,一般要求具备法学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
这意味着兼职律师需要通过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历背景要求的主要考量在于确保兼职律师具备系统的法学知识和基本的法律理论素养。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赋予处分或者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五条本规范合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六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第七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九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住手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公职律师管理条例
公职律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含工作部门,下同和人民团体,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到上述单位,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主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
第四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培训、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第五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公职律师执业活动,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办公室第六条公职律师办公室是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的公职律师执业机构。
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指派本机构公职律师办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二指导、协调本机构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对重大法律问题组织专家论证;三安排本机构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四组织本机构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五负责本机构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开展本机构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第七条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三名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在职在编人员或聘用人员;二本单位为公职律师办公室的设立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三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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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律师资格:法律授权还是行政授权?-对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质疑张要伟法律论文网 兼职律师资格法律授权还是行政授权?-对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 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质疑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张要伟 197@律 师业的发展,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 我国律师业得到长足发展, 作为律师行政管理部门的司法部, 也出台了一系列律师管理规范,推动了律师业规范化和法制化发展,但是 有些规定也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律师业正常发展。
按照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律师曾经分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特邀 律师。
特邀律师制度作为律师制度发展过程中为解决律师数量不足而采取 的一种阶段性措施,2001 年国家正式公告予以取消。
至此,中国的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两个执业种类。
对于专职律师的规定,法律和规章十分明确,在此不再论述。
本文针对兼职律师资格的规定做一探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并未出现兼职律师这一词汇,也未 出现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字样,但该法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 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的规定,是目前国家对兼职从事执业律师业务的唯一法律规定。
从律师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限制为国家机 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上述规定可以分解为两个条件即国家机关 +现职,国 家机关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根据法无限制即可为的原则,对上述限制之外的人员,是不属于不得 兼任执业律师的人员。
司法部 1996 年 11 月 25 日发布的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 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很明显,司法部将可以做兼职律师的 人员限定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律师法从反面规定了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人员,司法部从正面规定了 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律师法的规定从反面解释,可以得出非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可以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很明显,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 工作的人员与非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并非相等的概念,后者的范围要 远远大于前者,司法部规章界定的人员的外延明显小于律师法的规定,不 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 办法》是司法部制定的规章,根据《立法法》规定,司法部的规章不得与 律师法相冲突,司法部作出与律师法关于兼职律师资格不符的规定,应当 是无效的。
司法部非法限制符合律师法兼职执业人员的规定,根据律师法和行政
许可法的规定,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取得国家律师资格或者国家司法资格的人员,只要不属于国家 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即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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