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的保修期限及维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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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的保修期限及维修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关于房屋质量保修的规定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建筑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人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4.小区的公共设施维修和养护由物业公司来负责。
5.业主室内的维修如防盗门,门锁,家里的电源开关以及其他非国家规定的保修项目由业主自行负责,未入住的业主可以在入住前全面检查室内的电器开关,水暖,门窗等并签字确认,有问题的由物业与工程部联系协商解决,入住后按国家的工程质量保修条款执行。
森洲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