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授-权-委-托-书(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查工作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和参与许可证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审查要求。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技术审查及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发证产品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管理。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内的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委派观察员参加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负责企业整改情况的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第六条企业实地核查是指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组织单位(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以下同),委派有资格的审查员,依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申请取证的基本条件进行评价的活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1.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截了当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和谐进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证劳动安全的产品、阻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治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治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连续稳固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承诺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该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差不多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治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县级以上地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固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目前,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国家质检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地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地点质量技术监督局。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治理的产品范畴?依照«治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生产以下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截了当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证劳动安全的产品;〔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阻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治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治理的其他产品。
专题讲座资料(2021-2022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办证须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办证须知一、项目名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6号令);4.《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2013)第21号令);7.《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8.《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9.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相关产品实施细则;10、《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11.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受理主体: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水泥(孰料)、建筑用热轧钢筋等两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的受理。
除水泥、建筑用热轧钢筋等两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外,其余产品生产许可事项,委托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 局负责受理。
审批主体: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除泰安、威海、德州、聊城、滨州外省级审批发证事项的审批发证。
委托泰安、威海、德州、聊城、滨州5市质量技术监督负责本市企业省级审批发证事项的审批发证。
五、许可条件1.有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8.符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9.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办理生产许可证流程:一、申请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1 人造板2 白酒3 电焊条4 电线电缆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6 电热食品烤炉7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8 预制后张法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9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10 铁道车辆闸瓦(高磷)11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12 空气压缩机13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14 餐具洗涤剂15 铝合金建筑型材16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17 砂轮18 压力锅19 防爆电气20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21 农药22 机动脱粒机23 机动车制动液2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25 水泥26 婴幼儿配方乳粉27 化妆品28 溶解乙炔29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30 输电线路铁塔31 泵32 电力金具33 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34 电力线载波机35 燃气调压器(箱)36 调度绞车37 内燃机38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39 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40 铜及铜合金管材41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42 弹条43 钢丝绳44 轧辊45 棉花加工机械46 耐火材料47 环氧乙烷48 氯碱49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50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和钢绞线) 51 香料香精52 石棉密封制品53 摩擦材料54 抽油泵55 抽油杆及接箍56 抽油机57 搪玻璃设备58 压缩、液化气体59 浓硝酸60 冷轧带肋钢筋6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62 摩托车乘员头盔63 橡胶密封制品64 化学试剂产品65 染料中间体产品66 阻燃输送带产品67 汽车V代产品68 机械密封产品69 复混肥70 混凝土输水管71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72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73 电热毯74 过氧乙酸75 食用酒精76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77 建筑外窗78 蓄电池79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80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81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82 建筑卷扬机83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管产品84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85 防水卷材86 助力车87 饲料粉碎机械88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89 油锯90 轴承钢材91 磷肥92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93 眼镜94 建筑幕墙95 制冷设备96 食用化工产品9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98 税控收款机99 救生衣100 民用硝化棉产品101 硫酸产品102 液体无水氨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咨询认证公司提供)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及质量体系审查、产品质量检验、收费、发证等办证工作程序,保证办证质量,提高办证的公正性、效能性,制定本程序。
化工 报 告(产品审查材料)(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料)
报告
公司领导:
现我司化工厂生产产品有:1、氯酸钾;2、氯酸钠;3、双氧水;4、氢气(煤制氢)。
其中氢气为自产自销产品暂无要求办理生产许可证;双氧水产品销售的浓度30%以下也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现在急需办理氯酸钾和氯酸钠两种产品生产许可证。
按《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我司办理生产许可证需审查材料包含:人力资源、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检测器设备、技术文件、质量管理、产品销售、消防、安全、环保等,涉及到公司各行各业人员,为了保证提供的审查材料能够顺利通过省许可证办公室的核查,加快办证速度,请相关部门/车间给予配合。
(审查材料详见附件)
特此报告,请领导批示:
安全环保科
2009-4-21 抄送:生产部、行政部、销售部、氯酸盐车间、中化室、材料科。
氯酸钾、氯酸钠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材料表。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须知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须知一、企业申办许可证需交费的项目1. 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需交纳审查费2200 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 元;2. 企业将样品送国家指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单位,需按规定交纳产品检验费,企业可要求查询相关收费标准;3. 企业现场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需重新申报,重新交纳审查费;4. 企业更名需交公告费,每个企业400 元。
二、企业申办许可证无需交费的项目1. 企业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 企业领取许可证申请受理决定书;3. 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生产条件审查;4. 企业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5. 企业委托有证企业加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办理委托加工备案。
三、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生产条件审查时,企业不得给审查组成员送红包,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判定该企业本次审查不合格。
四、企业提出取证申请后,应当随时接受审查,不接受审查的,按审查不合格处理。
五、企业自取得许可证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申请许可证企业承诺1.对申请许可证产品的许可证换(发)细则已充分理解。
2.企业已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对其中的内容充分理解。
3.申请书中所填写的信息及附件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4.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企业已做好充分准备,随时可以接受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5.审查过程中不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
6.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生产条件审查时,不送审查员红包。
企业签名(盖章):年月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换)证以及标记的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在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和行业作用的基础上,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类发证产品审查部及各类发证产品检验机构,共同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以及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不搞重复检查。
第二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二)制定生产许可证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制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四)根据需要设立各产品审查部,并进行监督管理;(五)制定并发布各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六)审定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七)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八)公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九)组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十)监督生产许可证审查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十一)组织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管理和监督;(十二)组织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十三)组织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十四)建立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十五)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业务须知一、新申证须知(一)企业应先明确申报产品是否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详见附件许可证目录)(二)申请办理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经营范围包含该产品的有效营业执照,以及环保、安全、消防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有效证件;(三)申办企业按规定还需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四)下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承诺书(详见附表)、产品实施细则(下载地址:/scxk/)等;(五)按实施细则要求规划场地,购置设备,计量设备检定合格,配备相应技术人员;(六)按细则填写申请书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签订承诺书送达市质监局质量科;(七)市质监局对材料进行备案式审核,必要时将现场核实。
企业对不足之处要及时修改完善;(八)符合要求的企业填报呈批表,经市局盖章确认后随材料由企业递交区局政务大厅。
备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2、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二、获证企业到期换证所递交的材料如下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详见附件)原件四份。
2、产品实施实施细则中要求提供的环保、安全、消防等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3、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份;4、生产许可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5、企业检测仪器、计量设备明细表及检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获证企业名称变更所递交的材料如下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原件四份。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四份,企业加盖公章。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使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许可证证书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局),通过法定程序向审查合格企业颁发的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合法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重要工业产品的证明文件。
本规定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等三类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三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是生产许可证证书的管理部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统一管理生产许可证证书的印制、发放工作。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证书的式样、内容第四条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书需加盖发证部门公章,否则无效。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除底纹增加危险品字样,颜色采用蓝色以外,与其他证书一致。
第五条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应当详细说明获证产品的具体范围。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当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所属单位只持有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副本应当详细说明本单位获证产品的具体范围。
第六条国家发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7.07•【文号】•【施行日期】198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4月19日实施日期:2002年6月1日)废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国家经委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下简称《试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对所有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包括申请、发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机构),一律适用。
第三条国家审定的重要工业产品,除国务院已规定由有关部门发证外,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下简称发证部门)负责发证,其他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
第四条几个部门都生产的产品,归口管理不明确的,由国家经委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发证部门。
第五条发证部门对其他部门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平等对待,坚决反对本位主义。
第六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国家标准局,承担《试行条例》规定国家经委的七项任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标准局等单位,要积极参加对本地区申请发证企业的审查工作,和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监督工作。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纳入本地区定期监督检验的《受检产品目录》。
第八条发证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每年制订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于上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送办公室审批公布。
第九条发证部门必须按产品类别(或产品)制订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报办公室审查。
第十条检验测试单位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审定。
各发证部门要参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试行)的规定,提出检验单位,附有关资料报办公室审查。
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备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2)仪器设备经过校准,精度应满足标准要求,计量器具要有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合格证;(3)检验人员应熟悉标准,具备按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能力;(4)能公正地、准确地提供检验结果;(5)有健全的保证检验质量的管理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查工作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和参与许可证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审查要求。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技术审查及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发证产品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管理。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内的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委派观察员参加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负责企业整改情况的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第六条企业实地核查是指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组织单位(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以下同),委派有资格的审查员,依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申请取证的基本条件进行评价的活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3)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生产许可证。
违法承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视抽查或者省级监视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撤消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企业被撤消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承当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范本
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范本授权方(甲方):__________被授权方(乙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授权生产许可证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授权内容1.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拥有的生产许可证,生产__________(产品名称)。
2.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3.乙方不得将生产许可证转让给第三方,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等。
4.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甲方生产技术、商业秘密等。
二、授权期限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授权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新的授权协议。
三、授权费用1.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授权费用标准,向甲方支付授权费用。
授权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授权费用。
四、质量保证1.乙方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如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予以改进,直至达到质量要求。
3.乙方应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密条款1.乙方应对甲方的生产技术、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仍应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公开该信息。
六、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生产许可办理委托授权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一、委托方基本信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二、受托方基本信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三、委托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现将以下事项授权受托方办理:1. 代表委托方向相关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申请;2. 协助委托方准备生产许可证申请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3. 跟进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办理进度,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4. 代表委托方接收生产许可证证书;5. 协助委托方处理生产许可证相关事宜。
四、授权范围1. 受托方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以委托方的名义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2. 受托方有权代表委托方签署与生产许可证申请相关的文件、合同;3. 受托方有权接受相关部门的通知、文件及询问;4. 受托方有权处理生产许可证申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授权期限本委托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为____年。
授权期限届满前,委托方有权书面通知受托方终止授权。
六、保密条款受托方应严格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七、违约责任1. 如受托方未按照本委托授权书的约定履行职责,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如受托方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争议解决本委托授权书签订过程中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化学行业授权委托书范本
化学行业授权委托书范本尊敬的委托方:您好!感谢您选择与我们公司合作。
我们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化学行业的服务机构,拥有多年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
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和顺利开展合作,我们特制定了以下的授权委托书,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认可和签署。
一、授权事项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授权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理办理以下事项:1. 申请化学行业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书;2. 参与相关标准制定和修订;3. 代表甲方参与行业会议、论坛等活动;4. 协商、签订与化学行业相关的合同、协议等;5. 市场调研、分析,为甲方提供行业动态和市场趋势的报告;6. 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时间】。
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或终止合作。
三、授权要求1. 乙方在代理办理相关事项时,应真实、合法、诚信地行使甲方的权益,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义务;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支付约定的费用;3. 甲方在委托期间不得以其他方式与第三方进行同等或类似事项的合作,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 乙方在代理期间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提供相关信息;5. 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合作,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四、授权报酬和费用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授权报酬和费用,并按时支付;2. 如因乙方主观原因导致代理事项失败或产生其他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代理事项失败或产生其他损失,甲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 双方应在授权有效期内及时结算相关款项,如有延期支付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合同解除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内容,将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 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履行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3.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相关部门提起仲裁。
化工生产授权委托书
化工生产授权委托书甲方:(委托方的名称)乙方:(受托方的名称)根据甲方与乙方就化工生产事宜进行合作的协议,甲方特此向乙方授权,并委托乙方代为进行化工生产。
一、授权范围1. 甲方将授权乙方负责化工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全部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采购、生产计划安排、设备操作、质量控制等所有环节。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化工生产,并负责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或发生事故,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合作单位进行相关的生产工作,但必须保证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且必须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
4. 乙方有权根据生产需要进行设备的购置、维修和更新,但必须得到甲方的同意,并在设备操作过程中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二、协作要求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化工生产。
双方应保持及时的沟通和信息交流,确保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2.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生产要求进行生产,并按时完成任务。
如需对生产计划进行调整或变更,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征得甲方的同意。
3. 乙方应制定并执行严格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制度,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向甲方进行报告。
4. 双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相关的机密资料和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甲方的技术和商业机密用于自身的利益或向他人谋取利益。
三、付款事项1. 甲方将按照双方合作协议中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给乙方。
具体的报酬标准和付款方式应在双方协商后确定,并写入协作合同中。
2. 如乙方在化工生产过程中发生额外的费用,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报告,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支付。
乙方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不得以此向甲方索要额外报酬。
四、保密条款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