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https://img.taocdn.com/s3/m/86284346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db.png)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和秦岭范围外围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2d2cbb23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ad.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0•【字号】陕政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陕政发[2003]18号)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秦岭北麓各类资源开发行为,坚决遏制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状况,促进关中“一线两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秦岭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6月起集中半年时间开展一次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
特通告如下:一、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西安市临潼区、灞桥区、长安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宝鸡市渭滨区、陈仓区、岐山县、眉县、太白县,咸阳市秦都区,渭南市临渭区、华阴市、华县、潼关县共16个县、区、市、86个乡镇,约9400平方公里。
其中西安市包括环山公路以南区域,宝鸡市和渭南市包括山脚底坡线外延1公里区域,咸阳市包括渭河支流沣河、太平河、新河流域。
二、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对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等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采矿、小选矿、小冶炼及小造纸等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和关闭。
(二)对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和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工程项目与排污设施,一律责令搬迁或者关闭。
对违法开展的旅游开发活动,一律责令停业并依法取缔。
(三)对采矿企业(包括采矿点和采石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开采并依法严肃查处。
废石废渣沿沟沿河乱堆乱放的,必须清理并限期恢复原貌。
采石场必须按照规划严格控制选址和数量,原则上一个县、区可选择保留二三个采石场。
禁止在浅山外坡面、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交通道路两侧以及林木植被良好的区域设点开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ecfd6ded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0374c74.png)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全文是西安市政府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共计30条,旨在保护秦岭山脉的生态环境,促进秦岭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好秦岭的水源、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文化遗产。
通过全面深入的调查和研究,西安市政府逐步制定出了一系列有关秦岭保护的法规,而这项条例则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首先,该条例规定了秦岭的范围和保护对象。
秦岭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区,包括秦岭北、中、南三个专项保护区,总面积近9000平方公里。
条例将秦岭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
遗产列为保护对象,明确了禁止破坏这些对象的行为,并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
其次,条例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非法采伐、破坏、污染秦岭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行政法规进行惩处。
强化了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惩戒措施,提高了非法行为的威慑力,确保了秦岭的生态环境无恙。
另外,该条例还对秦岭的经济发展进行了规定。
条例强调了秦岭的生态优势,提出了秦岭的发展应以生态优先为前提的观念,并明确了秦岭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战略,以实现秦岭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设立了秦岭生态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等机构,增强了秦岭保护的治理、监管能力,确保了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总之,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西安市政府在秦岭保护方面的关注和投入,将有力促进秦岭的生态建设和文化保护,同时也为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希望这项条例能够得到大家的重视和遵守,为秦岭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e80f9970029bd64783e2c82.png)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秦岭办)2019年10月翻印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章植被保护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体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72e6d1c2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d1.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清理政府规章中与各项改革决策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市人民政府决定:一、修改53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1.将第二条中的“卫生、市容、交通、土地”修改为“卫生计生、城市管理、交通、国土”。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划定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灞桥区、雁塔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庞光镇和草堂镇为我市火葬区。
”将第二款修改为:“蓝田县、周至县的火葬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具体情况划定。
”3.删除第八条中的“乡”,其中的“外事、侨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外事侨务行政管理部门”。
4.将第九条修改为:“遗体火化前,殡葬服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具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居(村)民在家死亡的,由所在社区医院或者镇卫生院出具证明。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临潼区秦岭保护实施方案
![临潼区秦岭保护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7bbf6c24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b1.png)
临潼区秦岭保护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临潼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北部,地处秦岭山脉腹地,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环境。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人类活动和不合理的开发利用,秦岭生态环境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威胁。
为了有效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临潼区制定了秦岭保护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提升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水平,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二、保护目标1. 生态保护:加强对秦岭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保护珍稀濒危植物和动物种群,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功能。
2. 生态修复:加大生态环境修复力度,改善土壤质量,净化水质,提高空气质量,保障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3. 生态监测: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4. 生态教育:加强对公众的生态环境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三、保护措施1.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秦岭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加大对违法采伐、滥砍滥伐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秦岭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限制开发:严格控制秦岭地区的开发建设,严禁在核心保护区进行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和开发活动,保护原始森林和珍稀植物的生长环境。
3. 生态修复:加大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力度,采取植树造林、水土保持、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措施,恢复和改善受损的生态系统。
4. 宣传教育: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开展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四、保护成效自秦岭保护实施方案实施以来,临潼区加大了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秦岭自然生态系统得到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同时,公众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也得到了显著提高,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关注和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五、展望未来,临潼区将继续加大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全面落实秦岭保护实施方案,不断完善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办法及措施
![环境保护办法及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51ce785d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2b.png)
环境保护办法及措施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环境问题是当今的主要问题,环境污染已经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所以我们要保护环境。
水是生命之源,没有水就没有生命。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地球上的水资源越来越短缺。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来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
政府可以采取措施,例如建立水权制度,限制开采地下水,实施水资源保护法规等。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自身做起,例如减少用水量,不乱扔垃圾,减少使用化学洗涤剂等。
空气污染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空气污染越来越严重。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来减少空气污染。
政府可以采取措施,例如改善能源结构,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实施环保法规等。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自身做起,例如减少开车次数,不乱扔垃圾,减少使用化学洗涤剂等。
垃圾污染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随着消费的增加和浪费的增加,垃圾污染越来越严重。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来减少垃圾污染。
政府可以采取措施,例如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垃圾分类法规等。
我们也可以从自身做起,例如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使用环保袋等。
环境保护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采取措施来保护环境。
政府也应该采取措施来保护环境。
只有政府和我们每个人都能够行动起来,才能够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施工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护措施在当今社会,施工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护是备受的重要议题。
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环境和水土资源。
本文将探讨施工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护措施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施工环境保护的必要性施工过程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降低这种影响,我们必须采取以下措施:1、减少噪音污染: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噪音的产生,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在夜间进行噪音较大的作业。
同时,采用低噪音设备和工艺,降低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2、减少尘土污染: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土的产生和扩散。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da41a7b1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ef.png)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六十六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4月26日经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5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一、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以及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库、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周边地下水区域,定期开展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二)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禁止在河道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渭河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三)第六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f07b679b844769eae109ed45.png)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https://img.taocdn.com/s3/m/50c80534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26.png)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是保护第一位、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创新机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监测等方面。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秦岭生态保护第五条应加强秦岭地区的生态保护工作,制定秦岭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禁止在秦岭地区进行破坏性开发,禁止乱占乱建,严禁非法采挖矿产资源。
第七条禁止在秦岭地区进行违法建设,严禁擅自修建房屋、建筑物等。
第八条秦岭地区应加强森林植被保护,禁止非法采伐、毁坏森林资源。
第九条秦岭地区应加强草原保护,禁止非法放牧、垦荒等破坏行为。
第三章秦岭生态修复第十条秦岭地区应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实施植被恢复和重建工程。
第十一条应组织实施秦岭地区的河流治理,修复水体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秦岭地区的湿地应加强保护和修复工作,禁止填湖、垦殖湿地等行为。
第十三条应加强石漠化地区的防治工作,推动植被恢复和土地治理。
第四章秦岭生态监测第十四条应建立健全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五条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十六条对监测结果异常的地区,应采取措施,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制止和处理,并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归西安市人民。
附件:附件一、秦岭保护规划附件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附件三、河流治理实施方案附件四、植被恢复和重建工程实施方案附件五、生态环境公告板建设方案附件六、生态环境监督举报方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1989年颁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https://img.taocdn.com/s3/m/ab4b4f21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92.png)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西安市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秦岭地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原则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西安市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是确保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持稳定,生物多样性得到妥善保护,水源地和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管理,为人民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管理,依法审批和监管各项建设项目。
2. 综合治理: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包括水土流失、生物入侵等。
3. 优先发展:优先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生态产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4.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倡导环境友好行为,强化环境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西安市应当制定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计划,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六条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区划根据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和保护需求,划定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区,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区域内的开发活动进行限制或禁止。
第七条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西安市应当建立健全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监测体系,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八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于因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第九条保护机构西安市应当设立专门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负责协调、推动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公众参与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倡导环保公益活动,加强生态环境意识的普及和教育,促进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75b2a11a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96.png)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是为了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益和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出台的。
该条例旨在切实加强秦岭地区的生态保护,防止因人为因素引起的破坏,确保区域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秦岭地区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二、重点防控对象的管理;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四、生态保护责任和管理;五、生态监管和执法。
首先,秦岭地区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是该条例的第一个重要内容。
在秦岭的生态保护范围内,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政策,既禁止探矿采矿、开发建设,也禁止漫山滥砍滥伐。
另外,在生态保护范围内设立应急保护区和公共科学教育基地,让人们了解该地区的重要生态价值。
其次,重点防控对象的管理是该条例的第二个重要内容。
对于秦岭地区植被覆盖度低、水土流失严重、地下水的生态功能受到破坏的区域,实施重点防控对象的治理。
重点防控对象包括耕地、水源涵养区、林地、湿地、草地等。
对于重点防控对象的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需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查处。
第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是该条例的第三个重要内容。
在秦岭地区,要强化沙化土地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生态康复、生态旅游等方面的整治,以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态红线的标准。
在秦岭山脉上清新的饮用水资源得到完全保护的同时,还要加剧污染的整治和监督。
其四,生态保护责任和管理是该条例的第四个重要内容。
在该条例中,要对社会各界的生态保护责任进行明确和要求。
其中,政府部门要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指导思想,通过分类发展,着力提高生态环保能力;企业和社会组织要对生态保护事业负责,并在生产运营中增加环保费用支出。
最后,在生态监管和执法方面,还将完善生态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查处,扩大生态公众参与度和监督力度,营造更为和谐、健康的山区社会生态文明氛围。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https://img.taocdn.com/s3/m/7a8d1650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e5.png)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秦岭,横亘于中国中部,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天然氧吧。
陕西秦岭地区,更是拥有着独特而丰富的生态资源,对于维持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秦岭的生态环境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切实保护好这片美丽的土地,特制定本纲要。
一、秦岭生态环境现状秦岭拥有多样的生态系统,包括森林、草地、湿地等,栖息着众多珍稀野生动植物。
然而,当前秦岭的生态环境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
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森林覆盖率有所下降,部分区域的树木遭到无序砍伐,影响了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态功能。
水资源方面,由于工业和生活污水的排放,以及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一些河流和湖泊的水质受到污染,水生态系统受到破坏。
非法采矿、采石等活动屡禁不止,不仅破坏了山体和地表植被,还引发了一系列地质灾害,威胁着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旅游开发过程中的过度建设和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也给秦岭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压力。
二、保护目标与原则(一)保护目标短期目标:通过加强执法监督,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中期目标:在未来 5-10 年内,逐步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水质,增加野生动植物的种群数量。
长期目标:实现秦岭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二)保护原则生态优先原则:将生态保护放在首位,一切经济社会活动都要服从于生态保护的需要。
预防为主原则:加强源头防控,提前规划,避免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综合治理原则:采取多种手段,包括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对秦岭生态环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和治理。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秦岭的良好氛围。
三、保护措施(一)加强生态修复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选择适合当地生态环境的树种进行种植,同时加强对新造林地的养护管理。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_10_1施行)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_10_1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2daa0f6ea8956bec0975e37a.png)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9345b55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af.png)
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简介:西安秦岭是中国著名的山脉之一,也是我国丰富的生态资源之一。
为了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西安市制定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旨在保护这片珍贵的生态宝地,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背景秦岭是我国著名的山脉之一,被誉为“中国的屋脊”。
然而,在长期以来的工业化进程中,秦岭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大量的野生动植物逐渐减少,水源的污染使得地下水资源枯竭,土地退化等问题也日益严峻。
为了保护这片宝贵的自然资源,西安市提出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规范和管理秦岭地区的经济活动,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生态保护红线为了保护秦岭的核心生态功能区,西安市根据生态保护需求确定了生态保护红线。
该红线划定了禁止开发的区域,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破坏性开发活动。
同时,设立了相关的监测和巡查机构,加强对生态红线内的保护工作。
2. 制定生态补偿办法为了鼓励秦岭地区的农民和居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西安市制定了生态补偿办法。
该办法对自愿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农民和居民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同时支持他们发展可持续的农业和旅游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3. 严禁采矿和乱砍滥伐为了保护秦岭地区的森林资源,西安市对采矿和乱砍滥伐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采矿和乱砍滥伐行为将面临巨额罚款和刑事处罚,以此遏制破坏生态环境的不良行为。
4.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为了及时监测秦岭地区的环境质量,西安市建立了全面的环境监测体系。
该体系将对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并及时发布信息,以实现公众对环境状况的了解和参与。
5.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为了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西安市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通过举办环境保护讲座、宣传活动和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公众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了解。
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自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76f8e57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39.png)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总则 •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资源保护 • 污染防治 • 法律责任 • 附则
01
总则
立法目的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秦岭是重要的自然生态屏障,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水源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本条例旨在促进秦岭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保护。
领域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利用、开发建设等方面。
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
在制定和实施与秦岭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活动中, 应当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以保障秦 岭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综合治理
针对秦岭生态环境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应当 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包括生态修复、污染防 治、资源利用、生态补偿等。
制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并纳入地方 人民政府绩效考核。
02
大气污染源控制
对工业排放、交通尾气、农业活动和 生活垃圾等污染源进行控制和管理。
03
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
建立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及时发布空 气质量信息,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工作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垃圾分类与减量
01
推行垃圾分类制度,采取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措施,降低
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 提起诉讼。
06
附则
施行日期
规定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 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e5781ad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57.png)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人们对自然生态的保护和修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世界遗产地,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为了解决环境问题,西安市制定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秦岭地区的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
一、背景介绍秦岭是中国北方重要的山脉之一,自然生态环境资源丰富。
然而,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导致秦岭的生态环境遭受到了破坏。
为了保护秦岭的自然生态,西安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二、法规内容1. 生态保护区划划定根据秦岭地区的生态特点和资源分布,西安市将秦岭划分为不同的生态保护区,明确了各保护区的功能定位和管制措施,实现了精细化管理。
2. 限制开发区域根据生态环境脆弱程度,制定了严格的开发限制措施,限制了大规模的工业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保护了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
3. 自然资源保护针对秦岭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设置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严禁非法采矿、乱砍滥伐等破坏性行为,保障了秦岭生态环境的稳定。
4. 生态修复和恢复为了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西安市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资源,进行了大规模的生态修复工程,恢复了植被的生长和动物的栖息地。
5. 治理生态环境污染西安市制定了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加大了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秦岭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三、管理体制为了有效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西安市建立了相关的管理体制。
成立了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管和管理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同时,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了合力共同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
四、效果评估经过多年的努力,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植被覆盖率提高,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有所增加,水质和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秦岭成为人们休闲旅游和生态观光的热点地区,有力推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五、启示与展望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其他地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和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面对当今环境与发展问题,我们应坚持科学发展,探索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建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下文是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保护监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公安、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重大事件和严重违法案件。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
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告下列事项:(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二)本辖区内影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案件;(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界限为:(一)东、西、南至本市行政界限;(二)周至县、户县、长安区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以北一千米;(三)蓝田县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四)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北至灞桥区临潼区交界,南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西至沿阴坡村、下鲁峪村西界至柿园接二网路,沿二网路至新兴王柯寨段南延伸线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东至灞桥区行政界限;(五)临潼区行政区域内,南至临潼区行政界限,北至西临城市快速干道临马路至临蓝路,其中陕鼓厂至华清池段北至骊山坡脚线,西至临潼区灞桥区交界,不含西安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范围。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的四至界限需要调整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征求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由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编制。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统一的生态管控边界,实现用地边界、空间信息、建设项目参数的统一,避免各类规划之间的矛盾,并就环境影响进行专门说明,作为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内容包括:(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法定职责;(四)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法律知识;(五)联合执法、委托执法、行政执法协助等法律知识;(六)其他法律、法规。
第九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用遥感监测、数字化监控系统等措施,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实行地域网格化监管。
第二章执法体制第十条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跨区县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巡查通报制度。
市级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巡查通报制度的要求,做好巡查通报工作。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派驻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派驻人员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应当办理建设项目准入手续未办理进行建设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林地或者河道管理范围的,由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下列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案件,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可由市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执法:(一)非法探矿、采矿;(二)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棚房等违法建设;(三)污染水源地;(四)破坏耕地、湿地、林地;(五)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坏地貌、植被;(六)非法捕捞、捕杀野生动物;(七)其他重大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单位地址和其他便于公众投诉举报的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情况,并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队伍。
监督员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八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与相邻地市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和案件协查,互相通报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章项目准入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准入申请,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房地产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入或不予准入意见书,书面送达申请人,并抄送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提出准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申请文件;(二)营业执照;(三)项目的名称、性质、用途、规模;(四)项目拟选地址;(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准入意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及其他手续。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许可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查验项目准入意见书。
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不得许可。
第二十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办理准入手续时,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阅资料或者咨询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十四条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告知举办单位及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第二十五条活动举办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二)环境保护措施;(三)活动基本情况。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林、公安、水务、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需要调整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封闭实施方案,采取封闭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
封闭实施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的标志、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
第二十八条因防汛、防火等预防灾害的原因,确需对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因抢险、救灾等原因,对相关区域确需采取紧急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人文资源,由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整理,建立档案,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汇总,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送市人民政府列入秦岭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位置、范围、数量等内容进行建设,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同步恢复生态,减少对水体、山体和植被的破坏。
国土资源、水务、农林、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履行治理义务。
第三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和旅游发展等情况,统筹编制农家乐集中经营场所,以及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卫生、道路、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设置规划。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置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农家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农家乐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家乐经营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法占地或者占用河道经营;(二)按规定处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