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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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师队伍的建设、使用和综合管理,依法履行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招考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转正定级定职、人事档案管理、考核奖惩、调配交流等管理职能。

第三条教师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章教师资格

第四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教师资格证。

第五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教育局认定;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县教育局审查后,报州教育局认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每年办理一次。

第三章教师招聘

第六条教育局根据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并结合全县中小学实际需求,制定下一学年教师招聘计划和方案,送县编委办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招聘教师由县教育局报县人事局备案后,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第八条教育系统新招聘教师以应届专、本科师范类毕业生为主,同时,积极做好县外优秀教师的引进工作。

第九条新教师招聘分报名、笔试、面试、体检和资格审查等环节进行;拟聘用人员各种证件、个人人事档案齐全,按总成绩从高到低自主选择岗位。

第十条新招聘教师的试用期均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期转正定级定职。

第四章教师聘用

第十一条全县教职工实行聘用制。教师的聘任应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十二条教师的岗位聘任实行按需设岗,依岗定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教职工聘用合同期满后,学校根据教职工在聘期内的学年度综合履职考核情况和设岗比例,作为续聘、低聘和解聘的依据,综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续聘,超过设岗比例的低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解聘。

第五章领导班子管理

第十五条校(园)长的任用采取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组织考察和组织任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县教育局聘任或任命,任期为3年。

第十六条副校(园)长及中层干部的任用采取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任命等方式进行,由教育局聘任,任期为3年。

第十七条学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实行届中考核。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好”、“中”、“差”三个等次,对考核等次为“好”的班子,作为各类先进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等次为“差”的班子,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促使整改和加强;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班子成员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教师调配

第十八条教师调配要以不影响调出学校(单位)教育教学工作为基本要求,全县教师的调配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学年末进行。

第十九条从乡镇流入城区学校(含新华中心学校本部)的教师,在县人事局的业务指导下,由教育局统一组织公开竞聘。开展公开竞聘前将申报岗位空缺的人员数上报县编制委员会审批,竞聘工作结束后,将竞聘结果报县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城区学校之间教职工的流动,由教育局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考虑给予合理流动。

第二十一条县城以外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岗位空缺,教育局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考虑给予合理流动。或从新招聘的教师中按考试成绩高低自主选择岗位进行补充。

第二十二条乡(镇)内教师的流动由中心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中心学校本部的小学教师岗位空缺,从思想政治表现好和教育教学质量高的下属完小教师中进行补充,并将调整补充结果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工作未满3年的,不得提出跨乡(镇)调动申请;工作未满5年的,不得提出跨县调动申请。

第二十四条教育系统以外的任何单位(部门)借用教师须经县教育局同意,并办理借用审批手续,明确借用时限(借用期间不算教龄、不算履职年限)。未办理借用审批手续或借用期满未返原岗位连续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20天的,由原学校按擅自离岗人员上报县教育局予以解聘。

第七章教师培训

第二十五条教育局根据省、州教育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的安排,搞好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县进修学校和师训办结合本县实际进行完小学校领导或教师的培训,各学校坚持搞好校本教师培训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把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教师续聘、考核、晋级、奖惩的依据之一。

鼓励教师参加高层次学历进修,对需进修人员给予鼓励支持。加强对各级骨干教师的培训,新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

第八章教师职务评聘

第二十六条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相应层次的教育、人事部门组织,具体评审工作按当年教育、人事部门印发的文件要求执行,评审条件执行省、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由县教师系列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由州教师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由省教师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教师获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条件的,按岗位比例可聘任相应岗位并享受相应待遇或高评低聘。

第二十八条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符合职务晋升条件的教师,可以推荐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城区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小学本部推荐晋升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城区学校必须有在县城以外农村学校、乡镇中心校有在完小任教或城区到农村学校、乡镇到完小支教一学年及以上的经历。教学成绩低于同层次水平不能推荐晋升。

第三十条对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密者,一经查实由教育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九章教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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