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绝不能不再审修订稿
通过聂树斌再审案谈中国法治
通过聂树斌再审案谈中国法治通过聂树斌再审案谈中国法治《通过聂树斌再审案谈中国法治》笔者:任瑞 2021.6.14在今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两院报告中分别提到了最近舆论关注的陈满、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等冤假错案,而对于新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再审反映出了我国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现阶段的法治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聂树斌案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方面的一些问题,同时也反映出公安权力过大、公检法相互勾结,为了尽早结案而漠视当事人的利益的行为,在我国司法部门行使法定职权时应该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目的是使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涉事有关部门,主要是公检法三部门,在聂树斌案中严重违背了司法活动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公安机关提供的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仍然加以采用,难道作为一个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检察机关发现不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吗?对于检方以存在瑕疵的证据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法院在不加以任何审查的情况下,做出了有罪的判决,这种随意漠视被告人的行为令人叹息、令人警醒,对于下级部门发生的问题,其上级监督机关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提起上诉后,仍然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这种随意拿着公权力草菅人命的行为,简直就是对生命的漠视,这种行为既不能维护死者的利益,也不能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更不能维护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威望。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司法活动中切实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通过了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是建党、建国以来中央全会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新《刑诉法》环境下对聂树斌案再审的思考
新《刑诉法》环境下对聂树斌案再审的思考作者:张梦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王书金对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供述引发了人们对聂树斌案的强烈关注,但是无论王书金是否是聂树斌案的真正凶手,对聂树斌的定罪量刑本身就是涉嫌违反《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文以《刑诉法》第53条为视角,从证据的实体、程序和结论三个角度分析聂树斌案,并阐述由此引发的启动再审程序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证据实体程序结论再审作者简介:张梦玲,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92-03一、案情简介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因涉嫌其他犯罪被抓获的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豍聂树斌的家属以定罪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清和出现新证据三方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申诉书》。
自媒体报道《一案两凶,谁是真凶》后,全国媒体广泛报道聂树斌案,引起许多人们对聂树斌案的强烈关注。
二、法制背景概况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核心或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从而适用实体法。
随着法制的不断发展,其过分注重案件真实而忽略其他价值的实现,同时过分信任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权力的扩张以及被追诉人权力不适度的限制,以至于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故刑讯逼供等能快速查明案件真相的方法大肆泛滥,注重口供而忽略了的其他证据以及排除合理怀疑。
聂树斌案发生后我国《刑诉法》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动。
新《刑诉法》第24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聂树斌案一个观点
聂树斌观点观点:针对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疑问关键:1995年3月10日,石家庄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15日,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分别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不服,提起上诉,河北高院于1995年4月25日做出二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强奸妇女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4月27,对其执行了死刑。
我们来看,我国死刑核准权的设定演变。
(一般分3个阶段,此处仅列举2个。
)第一阶段: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
死刑核准权最早出现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
第11条第5款规定,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但在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终审裁定不服,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复核。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从而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第一次回收。
决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将死缓案件的核准权交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第二阶段:79年刑诉法和刑法中均对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进行了严格控制,规定由最高院统一行使。
1981-1983年之间对杀人、抢劫、强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设备等罪行,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严重暴力犯罪需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核准权。
1991年-97年为打击日益猖狂的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授权云南,广东等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
综上,我们来看这个案子。
聂树斌案发生在1995年,在一审结束后关于被判死刑,聂树斌提起了上诉,按理,该死刑判决应报请最高院核准,但实际上有无核准我们不得而知。
其次,在高院25日做出判决后,居然在27日就已经执行了死刑,这效率简直令人咂舌。
评聂树斌案再审判决回避王书金—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修改
我 国证据审查的基本制度结构呈现出 四个基 本特 征 .在 当 下 我 国 刑事 司法 环 境 当 中存 在 一 定 的 潜 在危 险 。第一 .我 国的证 据 审查 体 系是 二元 审 查结 构 .而 对材 料 、证 据 和定 案 的根 据 的 审查 并 未呈 现 诉讼 阶段 上 和诉
讼主体上 的分离 第二 .证据审查的制度结构呈现扁平 化 的线性特征 .从审查主体上看 .职业法官承担着证据 准人 与证据评估 的双重职责 :从 审查程序来看 .证据准 人活动与证据评价活动并未呈现明显的分离 。第三 .证 据 的准 入要求 与证 据证 明力 评估 标 准 被混 同在 一起 .这 将 大 大提 高证 据 准 入 的一 股 l生标 准 .并 可能 鼓 励 事 实认 定 者为 了获 得 证 据 的 相互 印证 而 忽 略 了证 据 的准 人 这 一 前 提 条件 第 四 .证 据审 查 的程 序 场 域呈 现 多 中心 的 弥 散格 局 .证 据 审查 流 程 既 可 以发 生 在 审判 阶段 .也可 以发 生 在侦 查 阶段 和 审查 起诉 阶段 。
我 国最 新 的刑 事 证据 立 法 已经 通过 “材 料一 证 据一 定 案 根据 ”这 三 个基 本 范 畴 确立 起证 据 准 入 的两 道 审查 门槛 第 一道 门槛 是 从 “材 料 ”到 “证 据 ”.包 含 着 对 材 料 证 明作用 和 材料 形式 分 类 的两 项 审查 要求 第 二道 门槛 是从 “证据”到“定案的根据”,包含着真实性 、可采性f未 被 法 律规 则所 明确排 除1和 证 明力 的三 项 审查 要求
河北省高院首度承认聂树斌案存在程序瑕疵
河北省高院首度承认聂树斌案存在程序瑕疵2015年04月29日02:22 新京报追溯20年前的聂树斌案,不能用当下的技术手段、办案规范来苛责,但这次复查也应立足于中国20年来的法治进步、无罪推定的立场,而不是重复已酿成很多冤案的“两个基本”证据标准。
昨日,山东高法关于聂树斌案复查的听证会从下午开到深夜,一直持续了9个钟头,其官方微博也做了文字直播。
在此次听证会上,山东高法晒出了不少引人瞩目的材料,在视频材料中,河北省高院首度承认聂案存在程序等方面瑕疵。
山东高法接受最高法指定复查饱受舆论关注的聂树斌案,创新性地引进了听证机制,让申诉方(聂家)、原办案单位代表在听证会上表达立场、提出疑点、进行反驳。
听证会、微博直播,将一个原本只需由司法机关内部做出的是否再审的决定摆在亿万公众面前,巧妙地平衡了公众知情权与司法严肃性,山东高法在探索中国式阳光司法方面,可圈可点。
但这次听证不是庭审,不是要证明聂无罪或王书金才是真凶,而是要证明目前此案的疑点达到了《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所规定的启动审判监督(再审)程序的条件,比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听证会上,几方就聂案的程序、实体证据方面展开了交锋。
首先,律师提出聂的死刑时间等存疑。
之前,涉事法院通知的是:聂于1995年4 月27日被执行枪决,但这次听证会上,视频材料中有一份聂树斌的亲笔诉状,落款时间是5月13日。
律师还指出,聂案卷宗中执行死刑的照片显示,聂身穿羽绒服跪在“雪地”上,周围的人也穿的是“冬装”。
对此,原办案法院的回应是:刑场照片里的不是雪,是河沙;上诉状上的落款时间只是个笔误。
死刑执行是一个国家司法底线中的底线,山东高法有责任彻查该疑点,给公众一个交代。
其次,据以认定聂勒死受害者的花上衣,是本案的关键证据。
律师认为:所谓的“失主”梁某没有证明自己曾丢过花上衣,也没有适当辨认物证的程序。
法理、政治与善恶选择 聂树斌案再审之价值
法理、政治与善恶选择聂树斌案再审之价值失去现场,失去被害人,失去行凶者,失去了10年的时间,除了两个都各有疑点的凶手的认罪口供外,没有一条闭合的证据链可以排除掉所有合理怀疑,锁定其中任何一人就是真凶。
这是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
一般刑事错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亡者归来,一是真凶再现。
前者几乎不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没有任何托词比如佘祥林案,2005年事发,当年就得到纠错。
但真凶再现就要复杂得多,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重新审视案件证据的过程,来证明再现的真凶是不是真的真凶?已经判定执行的旧案,是否是错案,需要再审纠错?涉及聂树斌案的各方,用了11年时间来找寻这个问题的答案。
因为再审纠错,涉及一个利益权衡,即法律的公正性与法律的安定性的冲突及选择。
一方面,有错必纠,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才能有效保护法益;但另一方面,裁判的既判力和裁判的权威也是应当重视的价值,因为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也是法治的重要条件。
价值选择的区别,形成不同的裁判思路和裁判原则。
简单概括,就是‘有错才纠’,还是‘有疑即纠’。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在《聂树斌案法理研判》一文中提出了案子延宕多年的核心问题这是一个事关法理、政治以及人心善恶的选择。
龙宗智教授在文章中写道:大陆法系国家在多年前即已讨论这一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再审审查程序不能适用有疑问即纠正的原则。
因为犯罪事实通过三审而被认定,事件已经平息,若轻易再审,依据确定判决既判力而产生的法的安定性就会因此而遭到破坏。
所以再审只限于那些无罪可能性很高的场合。
另一种意见认为,再审程序仍应适用有疑问时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
理由是若采用前述观点,如果没有不容争辩的新证据(如真凶现身等),再审之门就不可能被打开,冤者就只能含冤了。
日本研究再审程序的权威学者田宫裕教授说:‘再审也是让事实说话,让有罪心证动摇的举证过程。
聂树斌案再审
聂树斌案再审“聂树斌案再审”,下面是网WTT为大家整理的《聂树斌案再审》,欢迎阅读,更多说说内容,欢迎访问网。
,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以疑罪从无为由,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详见财新网:《蒙冤21年聂树斌案再审终获无罪》)。
聂树斌案成为近年来错案平反的标杆案例,聂树斌父母经申请于20___年3月获得268万余元国家赔热评:财新网友5qXlEv(财新网iPhone版)17天22小时40分17秒前司法改革该进行了想露一手(财新网iPhone版)58天17小时51分21秒前不会钻法律的空子?反正多活了十几年了。
6951285(广东省深圳市)87天2小时21分24秒前大千世界了陈光中:终生求索法治人权先后四次申请延期,并在 20___ 年4月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参与听证的学者在央视《焦点访谈》中发表个人倾向性观点,引发聂母及律师强烈不满。
而此时,司法机关对是否启动聂树斌案再审态度不明,法律界出现悲观热评:范笑妤(财新网iPhone版)225天20小时27分36秒前路漫漫其修远兮Peggie_____(财新网iPhone版)226天5小时4分54秒前尊敬杨想百出(财新网iPhone版)228天14小时19分32秒前真的与时代有关系人事观察|尹伊君代理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前任落马三个月,20___年1月,最高法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决定再审后,最高检成立专门的办案组对两案同步审查,其中张文中案办案组组长由时任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担任。
20___年底聂树斌案再审宣判后,尹伊君曾接受热评:广州啊朋(新浪微博)31分53秒前五行缺尹?YXY_雪lock(新浪微博)38分11秒前这名字居然真的有人事观察|聂树斌案再审法官夏道虎升任江苏高院党组书记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20___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夏道虎是聂树斌案再审主审法官之一。
最高法指令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 曾复查9年
最高法指令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曾复查9年聂树斌南都讯记者孙旭阳据最高人民法院微博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
河北高院曾复查9年19时30分,最高法在官方网站和微博上同时发布了关于聂树斌的复查消息,随后又附加了一篇审监庭负责人就此事答记者问的新闻通稿。
最高法发出复查消息5分钟后,河北省高院在官方微博上也发出长微博,称“坚鉴于聂树斌案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公众也有要求异地复查的呼声,为回应社会关切,我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其他法院复查此案”。
事实上,自2005年3月,河南商报对于聂案的报道刊出后,河北省高院就表态对该案进行复查,但却一直没有进展公布。
在9年多的时间内,聂家的代理律师向河北省高院提交了54次阅卷申请,但每次都被拒绝,其中最常见的理由是,刑事案件的申诉程序,律师不允许阅卷。
河北高院的这种做法遭到了广泛批评,最高法昨晚的新闻通稿则明确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精神,聂树斌近亲属委托代为申诉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相关的案卷材料”。
律师:争取第一时间阅卷今天,听到代理律师传达了最高法的消息后,聂树斌母亲张焕枝表示自己“很高兴”,“我知道这个案子在河北复查一定会有阻力,可能官官相护,设置障碍。
最高法让外地法院复查,也是我们家的愿望。
”张焕枝说,她相信自己的努力坚持没有白费,“相信我儿子的冤屈会得到洗刷”。
聂家代理律师刘博今此前为了阅卷,曾多次跟河北高院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刘博今也表达了对最高法做法的肯定。
“这是一个好的进展。
”刘博今说,他一直请求最高法将此案异地复查。
一个多月前,因为此案多年来毫无进展,律师也无法阅卷,他还曾致信最高法和最高检控申此事。
“我明天就要跟山东高院联系,争取第一时间阅卷”。
王书金的代理律师朱爱民表示,王书金案的死刑复核程序还在最高法进行。
聂树斌案
1.聂树斌案1.1. 在聂树斌案上颠倒黑白的是些什么人2015年4月8日有几家媒体报道了广为公众关注的聂树斌案再审的部分进展情况。
在可披露的范围内,聂树斌案律师向媒体叙述了阅卷情况。
从阅卷的情况看,无论是卷宗内的证据材料,还是聂树斌的口供,都经不起常识的推敲和法律的检验。
从律师已找到的足以影响定罪与否的重大瑕疵看,聂树斌案都是一个值得和必须得到再审的案件。
就是这样一个瑕疵显在的案件,为什么在河北省司法部门竟然看不出来,从而推三阻四拖延至今?其实,正是从上述律师向媒体披露的阅卷情况看,河北省司法部门不是不知道聂树斌案的瑕疵,而是太知道瑕疵所在,也太清楚这些瑕疵意味着什么。
否则,就不会在律师所谓疑似“变造”过的证据材料中,出现最近几年才新命名的地名。
由是,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些什么人非要阻拦聂树斌案的再审?究竟是些什么人不惜违法“变造”卷宗材料,为案件再审制造障碍?究竟是些什么人能够在十年时间里不仅抗拒法律,也抗拒舆论以及上级司法机关的复查压力?今天有媒体报道的另一则消息,也许会为上述问题揭开部分谜底。
该消息说,最先发现聂树斌案可能是错案,并向有关方面报告情况的办案警察反而被河北省司法部门调查解职。
报道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郑成月在发觉聂树斌案存在两凶的时候,曾联系石家庄警方以沟通案情,不料“对方非常不配合,不说有,也不说没有这个案子,也不出具手续”,并且在此之前,抓获另一凶的河南荥阳警方、河北广平警方均给办理聂树斌案的石家庄裕华分局发了函,郑成月“在石家庄警方相关办案人员的桌子上也看到了函,但就是没有给回复”。
不仅如此,据郑成月介绍,2005年,“时任省政法委主要领导宣布成立两个专案组,一个由公安厅牵头,广平县公安局配合,对王书金涉嫌涉案人进行全面的侦查调查;另一个专案组是省高级法院牵头,石家庄市中级法院配合,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
就是这两个工作组,工作了十年无甚结果,反成了阻碍聂树斌案启动复查和再审的“门石”,成了阻碍上级司法机关介入的程序性理由,也成了应付舆论的挡箭牌。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读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
证据如何裁判,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具体个案中能否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它还在品评着侦查及公诉活动的质量与合法性等,放在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证据裁判就有了更为广泛和深远的法治意义。
聂案再审判决的法治意义无疑是多方面的,而其细化和确立的证据裁判规则与方法,尤为值得法学理论及实务部门研究和借鉴。
目次一、全面裁量证据二、证据关联性审查三、有罪供述审查四、客观证据审查五、证据合法性审查六、证据缺失裁判七、疑罪认定处理八、综合裁判方法余论本文原题为《刑事证据裁判的规则与方法——基于聂树斌案再审判决的考察》,首发于《法律适用》2017年第2期,为阅读方便,略去脚注,如需引用,请参阅原文。
感谢作者授权,敬请关注!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共计1.4万余字,其中1.2万字在阐述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尽可能地“让证据说话”是其最大特色。
证据是证明犯罪的唯一渠道,从这一意义上讲,证据裁判应是刑事审判的核心环节。
从司法实践看,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本身时常纷繁复杂,甚至真假混杂,这不仅要求法官首先练好内功,锻造出火眼金睛以能去伪存真,更要在规范层面明确证据裁判的具体要求,以为个案办理提供指引。
聂案再审判决的法治意义无疑是多方面的,而其细化和确立的证据裁判规则与方法,尤为值得法学理论及实务部门研究和借鉴。
全面裁量证据依法全面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各种证据,是刑事诉讼法对案件办理的基本要求。
如果严格贯彻执行诉讼法规定收集证据,通常一个特定案件容易出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共存的局面。
客观、公正地进行证据裁判,必然要求对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两方面证据都要充分考虑,不能顾此失彼。
而对一个已经作出生效有罪判决的刑事案件来说,重新审判并推翻原判决,需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认定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确有错误,要么是有新的事实或证据,要么是通过重新裁判原有证据得出新的结论。
20050428“聂案绝对不会不了了之”
“聂案绝对不会不了了之”[法治]■“聂树斌冤杀案”回放1994年8月5日,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
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将嫌疑人聂树斌抓获并宣布破案,经石家庄市中院一审,河北省高院二审并复核,聂树斌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8日,警方抓获一名叫王书金的河北广平人,王书金供出曾在河北强奸多名妇女并将其中4人(包括聂案中受害人康某)杀害。
据广平警方透露,王书金供认自己是单独作案,并不认识聂树斌。
3月15日,媒体披露“聂树斌冤杀案”,舆论哗然,河北相关机关开始复查聂案。
此案详情,请见本报2005年3月24日、4月7日法治版相关报道。
有传言称,河北“聂树斌冤杀案”复查已经结束,结论为聂案非错案,聂树斌案和王书金案是两个互不相关的案子。
这一调查结果将择机发布。
传出这一结论已有20多天,这个众口一词的猜测来自民间、媒体甚至河北司法机关内部。
但没有人能提供更多的调查细节和证据支持。
为谨慎起见,记者向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核实。
主持聂案复查的河北省委政法委没有对传言作出任何回应。
本报记者致电河北及石家庄司法机关,所有机构均没有否认这一结论,但也未作出明确肯定。
当年聂案的一审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秘书说,“这个传言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
”从一些细节可以判断,聂树斌案正在发生“逆转”。
河北广平警方向有关媒体透露,“王书金供认的案子有不少疑点,已不像当初这个案子被曝光时那样言之凿凿。
”今年2月,聂案就是因为王书金的供认而暴露出来,造成了“一案两凶”的社会轰动。
广平县公安局局长刘朝彬对本报记者表示,王书金案已经移交河北省公安厅直接调查,因此无法对该案作出评价。
这位局长在聂案曝光后不久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供认那起奸杀案后,王书金到过现场指认,所述与案情相符。
但他认为,“从公安侦破程序来看,如果仅有王书金的孤证,还不能断定就是他杀了康某。
”“如果王书金翻供,我们再没有任何人证、物证。
最高法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资料
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 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 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 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 赔偿、刑事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 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 数额为每日219.72元。
• 根据《国家赔偿法》34条国家赔偿的计算 方法中“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 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 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 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
12月14日下午1点30左右,聂树斌的母亲张 焕枝在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辜光伟、北京京 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的陪同下,前 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聂树斌一案的刑 事国家赔偿申请书。 • 王殿学律师向澎湃新闻透露,这一国家赔偿 申请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身自由赔 偿金、抚养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还有一笔 当年聂家向被害者康家支付的2000元赔偿金,各 项费用合计1391万余元。
正义是一种教养
• 我想必须要给我们的学生讲讲聂树斌。 美国电影பைடு நூலகம்杀死一只知更鸟》里说,正义 是一种教养。是的,正义是一种教养,我 想重复一千遍。
应当载入司法史,更应该载入新闻史
• 舆论普遍认为,聂树斌案再审改判还了聂树斌及其家 人一个公道,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聂树斌家属的伤痛。作为司法人员, 一定要牢记错杀的沉痛教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 法,确保悲剧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义不再迟到。 • 当天,人民日报法人微博发“人民微评”指出,最好 的反思是不制造冤案——冤杀时仅21岁,而洗冤耗时21年! 不怕正义迟到,就怕正义迟迟不到,沉冤已昭雪,可惜人 死不能复生!实现个案正义,可欣慰却不足于欣喜。别再 用生命检测荒谬,惟有悲剧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 义不再迟到,才是最好的反思、最彻底的源头防范。
地方高院不适合审理聂树斌案
地方高院不适合审理聂树斌案腾讯网大家张千帆今天10:19近日,河北省高院维持了王书金案的死刑判决,并支持检方提出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的结论。
众所周知,王书金案之所以引人注目,并不在于这个案件本身,而是在于他主动承认了自己就是聂树斌案的真凶。
也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戏剧性的一幕:被告不断供认自己就是某案的真凶,公诉方却坚决否定是他干了这事。
公诉和被告仿佛角色互换,在被告是否一桩强奸杀人案的凶手这个重个问题上相互“谦让”起来;被告一再表白不让别人替自己“背黑锅”,检方却坚持“疑罪从无”,一副要将被告权利捍卫到底的样子。
然而,后者的出发点似乎不在于保护被告,而在于一旦承认王书金是聂树斌案的真凶,也就等于承认聂树斌的死刑判决是一起令人震惊的陈年冤案。
河北高院不认定王书金为聂案真凶的理由是其提供的杀人证据不尽符合被害人的勘验笔录和尸检报告,主要是具体作案时间差了几小时、被害人身高差了20公分,尤其是王未能供述被害人的颈部缠绕了一件花衬衣“这一关键、隐蔽性细节”。
据此,河北高院支持了检方提出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的结论。
如此听起来,河北高院和检察院在这一起案件中成了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典范。
然而,在石家庄西郊案适用“疑罪从无”显然是一种时空错位,河北高院认定该案“不是王书金所为”的结论也带有很大的误导性。
“疑罪从无”原则并不能帮助我们推断被告是否作案,而只是要求国家在证据有疑点的情况下不能给被告定罪,因而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对被告自由的保护。
譬如美国法院适用“疑罪从无”,判定辛普森“无罪”。
这只是说检方起诉辛普森杀人的证据中有疑点,未能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举证负担,因而不能判他有罪,但这并不是说法院就此宣布杀人案不是他干的。
事实上,很多人都怀疑这桩案就是他干的,可能连法官本人也不例外,只是证据未达到让国家动用暴力把他铐起来的地步。
现在,河北检方根本没有起诉王书金犯了石家庄西郊案,“疑罪从无”从何谈起?如果证据有疑点,只能说国家不能因为这个案件判他有罪,而绝不能断定这起案件“不是王书金所为”。
迟到的正义——再审宣判:聂树斌无罪
迟到的正义——再审宣判:聂树斌无罪作者:暂无来源:《作文与考试·高中版》 2017年第5期中国司法的一个“结”终于解开,搅扰了国人11年的聂树斌案,终于迎来了让人欣慰的结果,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宣判:聂树斌无罪。
1994年8月1 0日,石家庄市西郊一块玉米地里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随即,时年21岁的工人聂树斌被认定为凶手,并于次年5月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曾犯下多起强奸杀人案的王书金在河南落网,承认自己才是聂树斌案的“真凶”,一时舆论哗然。
然而,就在聂案的平冤曙光初现之时,“自我纠错之难”如一大块乌云,又将这片曙光层层包裹,无声无息。
直到2014年底,最高法院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事件才有了转机。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这次由最高法院——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改判这起刑事案件,也是极其罕见的。
可以说,2005年至今,聂树斌案成为压在中国司法心口挥之不去的梦魇,很少有哪起案件能像聂树斌案这样,经历了21年的跌宕与波荡,经历了这么多媒体与法学界的推动,也经历了从属地重新调查到异地复查再到最高法提审,其间复查期限还四次延期的冗长过程。
聂树斌死的时候是21岁,为他平冤用了21年。
生21年,冤21年。
两个21年——聂树斌案被改判,注定会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正义永恒!”这是聂树斌案代理律师李树亭对记者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再审宣判当天的法庭上,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更是抑制不住内心的情感,老泪纵横。
作为母亲,她21年只做了一件事,就是把落在儿子聂树斌头上的“强奸、杀人犯”几个字去掉。
她走过河北、北京、山东、辽宁,四处奔波,为儿伸冤,从未放弃。
旁人很难想象,为给儿子讨回清白,73岁的老人在21年间经历的种种波折和四处碰壁的辛酸。
12月3日早,聂树斌姐姐搀扶父母前往聂树斌坟前磕头祭拜,母亲在坟前深情告慰说:“妈妈做到了,21年的苦和累没有白费。
聂树斌案再审:由来、问题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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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论荟萃
责任编辑 苗红环
聂 树 斌案 再 审: 宙来 \ 问 题与 意 义
文 ◎ 胡 云腾
聂树斌案再审是 2 0 1 6年 中 国 司 法 领 域 最 受 社 会
程 序 和 审判 方 式 . 再 审案 件 是 否 开庭 审 理 . 要 根 据 是 一 审 法 院再 审 还 是 二 审法 院再 审 而定 聂 树 斌 案按 照 二 审 程 序 审理 .根 据 司法 解 释 的精 神且 基 于 聂 树斌 已经 死 亡 的事 实 . 该 案 再 审 中采 取 了不 开 庭 审理 的方式 关 于 聂树 斌 案 是 疑案 还 是 冤 案 .由于 证 据存 在 瑕
罪, 理论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在肯定说与否定说 中, 肯定说 占据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的取得 。 并不完 全在于其说理上的充分.还因其迎合了社会一般民众的 心理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 自2 0 1 6 年 4月 1 8日的解释出
台之后 . 实务 界有一 个从否 定 向肯 定转变 的过程 实 际上 . “ 事后 受财 ” 行 为是否 构成 受贿 . 说到 底取 决 于对贿 赂犯罪 的保 护法益 . 即对贿 赂犯罪 本质 的理解 我 国学界 和 司法 实务界 关 于贿赂犯 罪 的保护 法益有 以下 见 解: 第一 , 国家工作 人 员职务行 为 的“ 廉洁性说 ” 。 第二 , 对
决所要传达的是非 、对错标准 ,它具有里程碑式 的意
义: 第一 , 表 明 了人 民法 院坚 持 有 错 必 纠 、 有 冤 必 申 的 态度 ; 第二 , 向各类 、 各 级 司 法 机关 传 递 了严格 司 法 、 规
范办案的要求 ; 第三 , 全面落实了证据裁判原则 ; 第四,
再审聂树斌案 为何这么难
再审聂树斌案为何这么难作者:郭田珍来源:《蓝盾》2015年第08期坦承错误并加以纠正,非但不会损害司法威信,反而是司法形象得以维系的重要途径。
掩盖错案比发生错案更可怕。
尘蒙已久的“一案两凶”聂树斌案,在刑诉法修改的背景下,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近日,60位刑法专家学者和律师,在石家庄召开“聂树斌案研讨会”,并集体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尽快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的呼吁书》。
1994年,聂树斌因被怀疑奸杀女工康某而被抓,随即被判处并执行死刑。
2005年,逃犯王书金被抓获,王书金供述其曾多次强奸、杀人,承认自己是奸杀康某凶手。
2007年,被判处死刑的王书金上诉,理由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奸杀害康某的罪行,从而导致无辜者聂树斌蒙冤。
”记者采访了此次研讨会组织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星。
记者:仅凭王书金供罪,能说明聂树斌蒙冤吗?李金星:就本案来讲,我个人认为,王书金对其实施强奸、杀人的情节供认不讳,其供述及指认与聂树斌案强奸杀人的证据材料高度吻合,尤其在细节方面,足以表明聂树斌案在事实和证据上存在重大疑点。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初步可以判断聂树斌案是冤案。
当然,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最后认定,所以,就非常迫切地要求再审聂树斌案。
问:启动再审程序,需要什么条件?李金星:我国刑诉法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提起再审。
一是因申诉而提起再审的情形,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郾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郾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郾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郾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是因审判监督程序而提起再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聂树斌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无罪终获清白(2)
聂树斌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无罪终获清白(2)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及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
聂树斌上诉。
1995年4月25日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
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
2005年1月18日2005年1月18日,聂树斌被枪决近10年之后,曾犯下多起强奸杀人案的王书金在河南落网,后主动供述称自己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真凶。
2007年3月2007年3月,王书金因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一审被判死刑,但其主动供述的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未被起诉,王以此为由提出上诉。
2013年9月27日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王书金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王书金案处在死刑复核阶段。
2014年12月12日2014年12月12日,最高法指令山东高院对聂树斌案异地复查,10天后,山东高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2015年3月1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近20年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同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此后案件复查四度延期。
2016年6月6日2016年6月6日,最高法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聂树斌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6月8日向聂树斌的母亲送达了再审决定书。
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1月25日,聂树斌案再审合议庭听21年来的聂树斌情况这21年来,培根的一句名言经由公共媒体的反复传播而广为人知: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几乎每一宗错案的平冤,每一次正义的迟到,都会有人把这句名言再度重述。
司法公正是个最不能进行“数目字管理”的领域。
对每一宗个案来说,公正没有99%,只有0%或100%。
聂树斌案亦是如此,要么聂是真凶,要么他是冤案苦主。
这中间,没有模糊地带。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它只会迟到。
支撑舆论21年对聂案坚持不懈围观的,是另一句法谚:“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它只会迟到。
聂树斌案件看法
聂树斌案件看法2016年的法律圈格外热闹,法律事件⼀件接着⼀件,⼀波未平,⼀波⼜起。
短短⼀个⽉就发⽣了太多的事情,从⼀个初为⼈⽗的青年才俊在警⽅抓嫖当中离奇死亡,⼜到⼀个律师被撕裤⼦后杵⽴在⼈民法院前的褴褛凌乱,再⾄平昌公安微博引发的公安执法应否允许拍照的激烈争论,南北呼应,全民沸腾。
2016年6⽉8⽇,最⾼院对⼭东省⾼院复查的聂树斌案的提审公告⼀经公布,就引爆了法律圈,余波迅即层层扩散。
1994年9⽉23⽇年聂树斌涉嫌强奸杀⼈被⽯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抓获,10⽉9⽇被批准逮捕,后来历经⽯家庄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和⽯家庄市中级⼈民法院⼀审审理后判处死刑,2015年4⽉25⽇河北省⾼级⼈民法院维持了⼀审判决,4⽉27⽇聂树斌被执⾏死刑。
2005年1⽉18⽇,⽹上通缉的逃犯王书⾦在河南荥阳落⽹后,在交代犯罪事实时,招认的其中⼀起犯罪事实与当年聂树斌被控强奸杀⼈的⾏为⼏乎⼀致,⽽该案⼗年前已经审结,当时被指控认定犯罪的被告⼈也已经被“正法”,⼗年后戏剧性地“真凶再现”,⼀案突然出现了双凶,这⽴即引起了轩然⼤波,聂树斌是否被冤杀成为了全民话题,接下来,聂树斌案进⼊了再审审查程序,先是由河北省⾼院进⾏,但进展缓慢、迟迟没有结果,2014年12⽉最⾼院指定⼭东省⾼院进⾏审查,聂树斌案能否正本溯源似乎进⼊倒计时,然⽽⼜⼀再延期,跌宕起伏,像过⼭车⼀样,让⼈历经险境,⼜颇受熬煎。
突然,昨⽇最⾼院公布了提审聂树斌案的消息,在法律圈⼀下⼦炸了锅,再⼀次引爆了舆论。
最⾼院提审聂树斌案的消息,乍听似在意料之外,细⼀琢磨却⼜在情理之中。
最⾼院决定提审本案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第(⼆)项规定: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盾的;第⼆百四⼗三条第⼆款规定:最⾼⼈民法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从复查到改判究竟有多远
从复查到改判究竟有多远冤案的认定和纠正往往面临巨大阻力,如果通过聂树斌案的再审确立了冤错案件的异地再审制度,使聂树斌案再审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拐点,那也算该案为中国司法进步做出了贡献国人瞩目的聂树斌案终于又被“激活”了。
在这个案件中,所谓的“真凶再现”已然九年,社会上有很多人都认为聂树斌是被冤杀的,但是有关部门却一直保持沉默,使该案处于“半死不活”的状态,成为我国司法机关背上的一个重负。
如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
虽然从理论上讲,进行复查并不必然导致再审和改判,但是笔者认为,在这起社会影响重大的旧案中,公开决定复查就等于要启动再审,也基本上等于要改判无罪。
于是,这起已然在幕后复查了9年的“准冤案”,大概很快就要昭雪了。
冤案的认定和纠正往往面临巨大阻力――特别是承认错判就意味着当年那些直接或间接的办案人员和决策人员必须承担错案责任,而且这些人可能已经晋升到更为重要的领导岗位。
两千多年前,中华大地上曾经出现过因下属错杀无辜而主动自刎赎过的司法官李离,但是当代人在经历“物种进化”之后已经失去了先民的纯朴与高尚。
因此,要破解纠错的阻力,就要改良我国的错案再审制度,而异地审判就是一条很好的路径。
如果通过聂树斌案的再审确立了冤错案件的异地再审制度,那也算该案为中国的司法进步做出了一项贡献。
不过,冤错案件的纠正难主要体现在启动再审的环节。
如上所述,一旦有关法院公开作出了复查某案的决定,实际上就等于要启动再审,而且一般都会导致改判。
因此,要完善我国的错案再审制度,最重要的是改良我国的错案复查机制,要增加复查过程的透明度,而且最好能让民众代表参与决策过程。
为此,笔者建议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冤错案件复查委员会”。
当前,各级法院内部都设有审判监督庭,其主要职能是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和听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然后通过再审纠正错案,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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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绝不能不再审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聂树斌案绝不能不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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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4日 17:29 来源于财新网
认定聂树斌犯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5年是一个绝对的错误,既是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即凭孤证认定犯罪,也是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
洪道德|文
【编者按】近日,随着聂树斌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听证会在山东高院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者洪道德教授在接受央视焦点访谈采访时的发言引起业内人士广泛关注和讨论。
经洪道德教授授权,财新网刊发其撰写的文章,以飨读者。
如何看待聂树斌口供的合法性
因聂树斌的供述与物证(女式花上衣)、笔录(现场勘查)、报告(尸体检验)、证言(包括聂树斌母、死者亲属和工友同事)等证据吻合,又因上诉状落款日期与相关诉讼活动时间严重不符,再加上聂树斌是9月23日被抓,9月28日才有第一份供述,而现有证据能够表明28日之前侦查人员讯问过聂树斌,因此,申诉方便怀疑甚至认为聂树斌的供述是侦方刑讯逼供非法取得,应当予以排除。
这种要求从刑事诉讼法律角度看,可能满足不了。
要排除口供,应当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者应当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五个方面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我们假设侦方在23日至28日每天都审问二次,每次都形成讯问笔录,总共八份,全部都是否认犯罪的辩解,那又能怎样呢恐怕连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都启动不了;就算勉强启动调查程序,请问申请者能指出侦方什么人用了什么样的刑讯手段吗用前八份笔录都是辩解来证明甚至肯定后八份认罪供述是刑讯逼供非法取得的,这种认识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十分有害,因为,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有样学样,在前面的几次讯问时只辩不供,之后大供特供,到法庭上再统统排除。
尸体检验报告的依据
由于尸检报告的落款日期是10月10日,申诉方因此怀疑报告是依据聂树斌的囗供制作,而原办案机关则坚持是依据8月11日的尸检情况制作,并作了说明和解释。
我支持申诉律师的质疑,即使原办案单位能够拿出确凿根据证明尸检报告的内容的确来自于8月11日的尸检,我也建议原办案方不再将该报告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使用。
第一,这个尸检报告中的尸检活动从侦查行为上讲是“勘验、检查”的一种,尸检报告从证据种类上看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尸体检验有两种:尸表检查与尸体解剖。
不论哪种,所形成的笔录(报告),只能如实记载所见所闻,不能有分析,更不能有结论。
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是鉴定的工作。
依七九刑诉法,鉴定是法定七大侦查措施之一,鉴定结论是法定七大证据种类之一。
可见,法律不允许混搭,在一个文件里既有尸检内容又有鉴定意见。
依此可得出结论:尸检报告中关于死因部分的内容和意见是无效的。
第二,从尸检报告对尸检过程记载看,尸表检查是进行了的,但尸体解剖仅限于头部。
头部没有骨折是建立在掀开头皮察看基础上的;身体其他部位也没有骨折则不是建立在解剖基础上的。
因为如果有解剖,则应如同头部解剖一样写明用了何种方法,然而报告中没有解剖方法的记载,也就只有一种解释是合理的:头部之外身体其他部分没作解剖。
这一点原办案单位也认可,解释的理由是尸体高度腐烂不具备解剖条件。
这个解释是不能被接受的,因为尸检和鉴定不同,有尸体就有检验,有检验就有解剖。
解剖只取决于有无尸体,根本不取决于尸体是否腐烂,不存在什么具不具备条件一说。
就本案而言,死者身上有无骨折,尸表检查不足以完成,应当进行尸体解剖,没有证据证明除了头部,死者身体其他部位进行过解剖。
所以,全身上下未见骨折的记载没有法律效力。
这样一来,就意味着没有尸体勘查笔录也没有死因鉴定意见。
仅此就能够提起再审。
两张照片的证明力
一张是死者颈部有衣服的照片,另一张为死者后背照片。
这两张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也说得过去,只剩下关联性了。
两张照片真实内容究竟是什么,申诉方与原办案方看法完全不同、根本对立,没有任何调和余地。
因此,完全有必要委托设备技术最先进、专业水
平最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一张照片确认颈部衣服的状态,是缠绕于颈还是搭放于颈;第二张照片确认有无肋骨骨折以及能否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
鉴定结果有多种可能,但只有一种结论可影响提起再审:一、花上衣是处在缠绕颈部的状态;二、肋骨没有骨折,或者是肋骨骨折不危及生命,不可能造成被害人当场毙命。
如果上述两点同时成立,则完全印证了聂树斌的口供(不要再提什么真刑讯假口供,谁有本事依现行规则将聂树斌囗供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我拜他为师),自然也就能够认定其是凶手;如果不能同时成立,则聂树斌之口供与客观证据没有相互印证,认定聂树斌是凶手显然证据不足,理应依法提起再审。
因此,我非常希望复查机关能够接受笔者建议,对两张照片的相关内容进行鉴定。
这个鉴定只为查明事实,不针对任何一方,也不偏向任何一方。
本案存在着一个绝不能不再审的错误
聂树斌被一、二审法院认定犯了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两个罪。
其中,强奸罪一审判了死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5年。
关于强奸罪部分,在听证会上(据山东高院官网微博直播,下同),申诉方第一发言代理律师在其代理意见第五部分第5点谈到:“一审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都曾认为聂树斌的强奸犯罪证据不充分”,并引用1979年《刑
事诉讼法》第35条一部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犯罪和处以刑罚”。
第二发言代理律师在其代理意见第一大问题的最后提到:“本案认定强奸没有任何证据。
当然在那个年代,强奸案件很多不做DNA的。
但本案连个人证也没有,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提取检材,甚至提取也没有发现精斑。
这对案件是否成立很重要”。
综合两位代理律师意见,他们确认强奸罪部分的证据仅有聂树斌的供述。
河北办案机关方面不论是总代表,还是公、检、法机关各自的代表(包括公安机关的法医),在听证会上自始至终没有围绕强奸事实进行举证进行说明进行回应。
可以推断,对于申诉代理律师关于强奸犯罪事实仅有聂树斌供述的意见和结论,河北原办案机关的所有代表以不言说不触碰的方式默认了。
只有供述,也就意味着只有一个证据。
一个证据就是孤证。
孤证不能定案,这是证据学基本常识,也是证据铁规则之一。
这个世上就没有能够自我证明真假的证据,拿一个真假不定的证据去证明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同样是真假难辨。
毋庸置疑,认定聂树斌犯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5年是一个绝对的错误,既是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即凭孤证认定犯罪,也是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即违反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犯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完全符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第(二)、(三)种情形(分别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
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最后,做两点小说明:一、将被害人衣裤脱光埋藏这个情节与强奸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其是强奸罪的证据。
二、法律不存在以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中的法律不包括诉讼法;一人数罪时,判刑最重的犯罪没有错误不能再审;有死罪的,死罪部分没有错误的不能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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