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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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齐齐哈尔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工作
指导意见》的意见
齐齐哈尔市国资委:
贵单位起草的《齐齐哈尔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指导意见》我们已认真阅读,结合我单位职能我们提出一点修改建议。
《齐齐哈尔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第三页第四点建议修改为:“四是实施民主决策程序。集体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需按《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职工(代表)身份需在企业内公示。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集体企业改制方案必须向职工公开,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民主监督。职工安置方案、安置项目、安置标准、安置明细必须落实到职工人头,必须在企业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齐齐哈尔市总工会
201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