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C型陈宅结算

合集下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琼建质函〔2024〕176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通过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释法,不断推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水平提升,现将我省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一:三亚市查处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案2023年9月,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居海棠湾六和悦城(二期)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按照装配式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擅自将3#楼进行实地现浇筑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于2024年3月对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海口市查处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4年3月,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紫竹园二期(二标段)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临边防护缺失、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等事故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于2024年5月对承建该项目的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白沙黎族自治县查处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2023年2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白沙黎族自治县芭蕉湖商贸中心(一期)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物料提升机司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执法建议书。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9•【字号】琼府〔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2019〕1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贯彻房地产调控政策,鼓励我省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处置盘活,妥善解决招商引资产业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大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存量商品住宅用地的转型利用和处置盘活,以及招商引资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本意见所称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但尚未动工建设的商品住宅用地或虽已动工建设但可以改变用途用于产业项目发展的商品住宅用地。

本意见所称产业项目是指商品住宅项目以外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包括租赁住宅项目,不包括产权式酒店项目)。

经市县政府依法认定为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商品住宅用地不适用本意见。

二、目标导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参与、自愿平等、依法依规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创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用于以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符合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发展定位的产业项目,并适时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投资人合法权益,保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海口市房地产评估管理所开展评估业务收费问题的批复-琼计价管[2002]1140号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海口市房地产评估管理所开展评估业务收费问题的批复-琼计价管[2002]1140号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海口市房地产评估管理所开展评估业务收费问题的批复正文:----------------------------------------------------------------------------------------------------------------------------------------------------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海口市房地产评估管理所开展评估业务收费问题的批复(琼计价管[2002]1140号2002年10月23日)海口市物价局:报来《关于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2]53号)收悉,鉴于海口市房地产评估管理所属保留事业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房屋重置价格确定、房地产课税评估、房产拆迁评估等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海口市房地产评估管理所属政府规章指定承担特定中介服务的机构,其业务具有行业垄断性,按照补偿成本、促进发展的非营利原则,核定其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为:按评估标的额的0.2%计收,此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房地产评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提供服务并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三、房地产评估收费主要用于房地产评估管理所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四、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物价局中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收费收入按财务制度管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结束——。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琼府[2007]77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12.12【实施日期】2007.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7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建省以来,尤其是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省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我省第五次党代会“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力度,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快建立和实施廉租住房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一)完善管理办法,明确保障标准。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07〕3号)要求,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已经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要按本实施意见进行调整。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市场平均租金、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划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及其发放程序,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平稳推行。

廉租住房保障应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年度复核制度。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二)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5•【字号】文府规〔2023〕199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府规〔2023〕19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15日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办法(2023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偿使用范围第三章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规范宅基地管理,根据《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7号)《文昌市农村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是指《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实施前,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或一户多宅等情况,经农户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一定数额的有偿使用费,获取其超占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经批准获得宅基地资格权的个人用于建造住宅所占有、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在现实中已经建造房屋的土地、之前建过房屋但闲置已无地上物的土地和准备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三种类型。

农村宅基地界线范围为村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

庭院经济用地和村庄公共设施用地不列入宅基地范围。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琼财社〔2017〕1461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9月15日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市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

公平、公开、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

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

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同时,不断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方面资金投入。

陈华民与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华民与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华民与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0【案件字号】(2020)琼96民终1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史吴罗南林芝静【审理法官】王东史吴罗南林芝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华民;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陈华民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陈华民【当事人-公司】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刘长征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陈宏昌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杜勇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罗长立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长征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陈宏昌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杜勇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罗长立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长征陈宏昌杜勇罗长立【代理律所】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华民【被告】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被上诉人文昌住建局于2016年5月24日在文昌市政府网上发布“惠民小区"经济适用房项目房屋成本单价通告,仅是告知该经济适用房项目成本单价确定为1606.65元/M2,没有公布每个买受人最终的房屋总价以及应补缴的余款数额,也没有限定补缴余款的时间。

另外,亦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文昌住建局在提起本诉之前,针对“惠民小区"各经济适用房买受人分别发送缴交余款的书面通知及限定缴交余款的时间。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海口市传统村落保护规定

海口市传统村落保护规定

海口市传统村落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17日海口市传统村落保护规定(2022年9月2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村、古树名木等保护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村(居)民主体、社会参与,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应当与乡村振兴各项工作统筹推进、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指导、协调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琼自然资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2年5月6日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有关规定,为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推进闲置土地处置盘活,为自贸港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因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军事管制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土地无法继续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采取有偿收回方式处置的,收回闲置土地补偿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公布前,已签订有偿收回协议且合法有效的,按协议约定补偿标准执行。

对于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遵循原则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闲置土地补偿应当遵循“保障权益、维护公益、公平合理、统筹兼顾”的原则,既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又统筹考虑政府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投入等客观增值因素,实现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对土地增值收益共享。

三、补偿标准本标准所称收回闲置土地补偿价格,由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增值收益补偿两部分构成。

(一)土地取得成本。

土地取得成本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宗土地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合法转让价款)和其他合法合理直接投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要求,根据省领导批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海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2年6月14日海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以下简称部19号文)要求,为全面更新汇交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市县为单位,按照地籍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相关规定,以《地籍调查规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技术指南》等为技术规范要求,在我省2004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和2014年农村土地共有宗地分割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更新调查、对数据库升级和更新,于2023年6月底前将更新且入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和地籍图全部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并将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满足我省常态化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和汇交的要求。

二、工作任务(一)集中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1.充分利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文府〔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府〔2021〕5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文昌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19日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文昌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文昌市位于海南省东北部,土地面积2488平方公里,全市常住人口57.52万人,下辖17个镇,255个行政村,2797个自然村。

文昌市现有宅基地宗数104966宗,面积总计29848.5亩,已颁发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宅基地85213宗。

文昌市是全国33个“三块地”试点市县之一,于2017年12月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宅基地审批流程,将存量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至镇人民政府,启动审批新增农村宅基地。

在做好宅改基础工作的同时,还注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宅改试点间的相互衔接。

一是鼓励农户将闲置农房租赁给企业打造农家乐、民宿等项目,以带动村集体与村民将村内闲置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入市,整村改造,提高集体经济收入;二是允许村集体有偿收回农户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并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三是允许村集体将有偿收回零星、分散、不符合入市条件等情况的宅基地,用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复垦地块,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1999]11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1999]11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琼府办〔1999〕1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62号)精神,加快积压房地产流通,盘活金融资产,切实改善经济运行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参加房改(含退回已购公有住房)的职工,购买积压商品住房或停缓建工程续建成的商品住房,可按房改政策给予各项优惠。

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实际成交价计算,不再实行超标加价。

已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允许再购买转换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住房,但其所在单位不再给予补贴。

鼓励各市、县和农垦系统未参加房改的离退休职工、教师到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购买积压商品住房或转换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住房,并可按单位所在地的房改政策由所在单位给予补贴,同时可按规定在购房所在城市办理购房入户手续。

二、凡单位和个人向开发商或中间商购买(含抵押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每购买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商品住房(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政府确定),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在商品住房所在地办理1人人城镇户口手续。

购买商品住房可分期分批申请入户,入户指标3年内有效,入户对象由购房人择定。

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在校学生从入户之日起,在普通高等院校入学考试、中小学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待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建立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住房问题,提升本地居民获得感、幸福感,根据我省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五指山市、定安县、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屋定义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二、销售对象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县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

(一)在本市县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本意见印发之日前已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本意见印发之日后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体制结算补助资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体制结算补助资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体制结算补助资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琼财农〔2022〕260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体制结算补助资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海口市、文昌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央财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22〕23号)精神,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中央财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该资金2022年政府收支科目分别列“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科目和“2130124农村合作经济”科目。

为切实管好用好补助资金,请你市及时将资金细化分配到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信息调查、宅基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试点组织实施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无关支出。

三、请加强对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同时,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补助资金分配表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5月13日附件。

海南省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方案之比较研究

海南省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方案之比较研究

海南省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方案之比较研究
陈龙江
【期刊名称】《南海学刊》
【年(卷),期】2024(10)1
【摘要】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在推进,海南结合本省情况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开展试点探索。

三亚市试点探索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退出、收回和整治基础上,为第三方设立宅基地经营权的“两权”分置模式,且允许设立物权性质宅基地经营权,该探索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与突破性。

文昌市试点既探索了农户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于农户暂时退出的宅基地,将债权性质宅基地利用权流转给第三方的“三权”分置模式,也探索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永久退出宅基地的基础上将债权性质宅基地利用权流转给第三方的“两权”分置模式,该探索更具有全面性。

三亚市与文昌市的试点方案均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总页数】12页(P32-43)
【作者】陈龙江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F127
【相关文献】
1.关于省级层面引导地方规范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建议——从闲置农房激活看浙江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2.“三权分置”下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研究——基
于四川省泸县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践3.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评估与优化的系统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评估与优化研究》书评4.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基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研讨会”的综述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明确积压房地产权属关系,加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试点方案》,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凡在海南经济特区内,1998年12月31日前积压的商品房、停缓建工程项目和闲置土地,未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从1999年10月1日起60日内依法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二、在规定的产权登记期限内,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房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手续齐全、产权清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产权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有疑义,应在省级媒体上发布产权征询异议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的名称、位置及四至、面积、建设情况、产权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受理异议机关。

提出异议的期限不得少于60日。

对产权征询异议公告的房地产产权有利害关系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受理异议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并填表登记。

三、未在产权登记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由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

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产,管理期间该房产所得收益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收取、保管,并提取收益的5%作为代管费。

海口丁村棚改补偿方案

海口丁村棚改补偿方案

海口丁村棚改补偿方案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成为重要的任务之一。

海南省的海口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在城市的发展中,注重解决农村居民住房问题。

其中,位于海口市的丁村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备受关注。

作为海口市区农村的一个典型案例,丁村的改造意味着农民朋友们将告别破旧的简易瓦房,迎来美观舒适的新家。

然而,改造工程的实施却面临了一系列的挑战,如土地问题、补偿标准等。

在丁村棚改补偿方案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根据相关政策,改造项目不仅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还能使农民朋友们的土地可以流转出去,为他们带来新的经济收益。

市政府在制定补偿方案时,积极倾听群众的意见,确保他们能够充分收益。

同时,合理调整土地补偿标准,保证农民朋友们的权益。

除了土地问题外,补偿方案还涉及到原居民的安置问题。

海口市政府在规划改造项目时,注重保留原有社区的特色,并采取灵活的政策,确保原居民的居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市政府承诺,在新的居住区建设完成后,原居民将有机会以优惠价格购买新房住宅。

这不仅解决了居民的住房问题,还充分尊重了居民的意愿和选择。

在补偿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市政府还充分考虑了居民的生活需求。

为了确保居民生活的连续性,市政府计划在改造过程中,提供临时住房或租赁安排,以便居民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咨询热线和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解答疑惑和解决问题的渠道,确保改造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丁村棚改补偿方案的优点不仅在于解决了农民朋友们的住房问题,更重要的是,它为他们提供了一条致富之路。

在新的居住区建设完成后,农民朋友们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农业农村新产业发展中,实现从传统农业到都市农业的转型,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这将激励更多的农民朋友们积极支持棚改工程的推进。

丁村棚改补偿方案的成功实施离不开海口市政府的坚持和努力。

市政府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服务作用,为农民朋友们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此外,政府还积极引入社会资源,聚焦社会资本的投资,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良好局面,不断提升改造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13•【字号】琼建定函〔2022〕265号•【施行日期】202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各有关单位: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我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护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建设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按照项目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防控措施费的内容及计取方式如下:(一)防控措施费包含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等费用。

1.防控物资费:包括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防疫宣传、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等费用。

2.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用。

3.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房、改(扩)建工人宿舍及人员隔离等增加的费用。

(二)防控措施费的计取方式:发承包双方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疫情期间增加的防控费用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实签证进行调整,此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该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临时突发项目无法落实实名制的,双方做好施工人员和相应天数(班数)的签证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府办〔2016〕24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府办〔2016〕24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府办〔2016〕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更好地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安置,鼓励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棚改范围内被征收人属于《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海府〔2015〕157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对象,且选择购买回迁商品房,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总额(含土地、房屋、附属物的市场评估价及补助、奖励)不足于购买60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的,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一)共有产权方式。

由政府补足购买60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的差价款,政府指定辖区住房保障中心作为房屋共有产权人,与被征收人共同购买回迁商品房,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享有房屋权益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分期付款方式。

被征收人将征收补偿款作为60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的首付款,剩余不足部分由政府出资补足。

辖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按房屋价款及银行贷款利息为总额,以15年为付款期限,按月向被征收人收取应交房款,付款期满后,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三)保障配租方式。

由政府出资集中购买一定数量的60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由辖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管理并向符合条件被征收人配租,住房租金按政府核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及收取。

二、被征收人符合申购经济适用房条件,且愿意购买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售完即止),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价格和补贴标准执行:(一)琼山区凤翔花园C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为3600元/平方米,政府予以300元/平方米补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120.08
2538.68
第 3 页,共 8 页
总价
备注
58.00 1268.20 大宝425#水泥、河沙
56.96 965.33 1456.00 1667.75 佛山金科精工石 968.40
97.20 22568.42
1221.99 覆膜拓得利高能铝扣板 1701.77 覆膜拓得利高能铝扣板
501.60 69.75
家居装饰工程结算表
单位 数量
项1
个3
m 3.7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m 5.61
m 2.86
㎡ 2.12
m
3
m
3
m
3
套2
m
3
㎡ 4.632
m 6.2
m 6.2
m 7.4
个2
m 5.625
m 5.625
m 4.47
m 22
材料费
单价
合价
302.00
2796.71
12.00 12.00 12.00 12.00
12.00 12.00 12.00 20.00
5.00 30.00
15.00 15.00
8.00 8.00 12.00
691.32 129.24
73.08 56.28
0.00 34.32 82.32 110.28 311.60 576.95 303.60
m
47.65 4.5
20.00 195.20
953.00 878.40
7.00 10.00
333.55 45.00
8.00 10.00
381.20 45.00
28 窗台大理石磨边/磨半圆边 小计
m 4.5
21.60
97.20 12134.12
0.00 4173.00
0.00 6261.30
三 天花部分
290.40 600.00 516.00 2415.00 2880.00 3A乳胶漆 10196.51
建设单位:海南—C型陈宅装饰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四 木制品家具部分
1 客厅电视柜(含金线米黄大理石台面) m
2 大理石磨边
m
3 电视背景墙造型顶梁
m
4 电视柜背景墙/后带储藏柜

5 电视柜背景墙玻璃隔断
6.50
73.19
14 厨房250×330墙砖
㎡ 31.77 47.00
1493.19 20.00
635.40 12.00
381.24
15 灶台330×250墙砖
㎡ 3.26
15.60
50.86 20.00
65.20 12.00
39.12
16 主卫生间250×330亚光黄墙砖
㎡ 21.63 47.00
项1
150.00
150.00
0.00
0.00
7 地脚线打槽
米 50
0.00
0.00
8.00
400.00
8 阳台台面打花
㎡ 15.26
0.00
0.00
5.00
76.30
9 厨房与客卫隔墙红砖封顶
㎡ 0.59
25.00
14.75 10.00
5.90 18.00
10.62
10 厨房推拉门改墙体重贴磁砖(二次修补) ㎡ 1.24
序号
项目名称
20 玄关装饰柜 21 卫生间洗手台底柜贴防火板 22 工人房储藏吊柜 23 厨房灶台水泥钢筋预制 24 主卫、客卫洗手台水泥钢筋预制 25 洗手台面广东绿压面 26 大理石挡水边加工 27 大理石镶铜条 28 大理石吊边加工 29 大理石开孔 30 洗手台面大理石磨边加厚 31 地柜广东绿大理石压面 32 大理石挡水边 33 大理石吊边加工 34 大理石挡水边加工 35 大理石开孔 36 地柜大理石磨边加厚 37 厨房地柜 38 厨房吊柜 39 客厅四周线条
47.00
58.28 20.00
24.80 12.00
14.88
11 空调\排气扇墙体挖洞
个3
0.00
0.00 50.00
150.00
12 墙面乳胶漆
㎡ 350
6.00
2100.00
4.00
1400.00
6.00 2100.00
13 主卧墙面刷白色防水涂料
㎡ 11.26
8.00
90.08
4.00
45.04
8.00
56.96
24 阳台踢脚线
m 26.09 20.00
521.80
7.00
182.63 10.00
260.90
25 阳台台面铺砖330×300
㎡ 11.2
75.00
840.00 20.00
224.00 35.00
392.00
26 客厅、餐厅、过道、书房800×120踢脚线 m
27 窗台金线米黄大理石压面
140.00 140.00
45.00 43.00 100.00 20.00 43.00 50.00 50.00 13.00 76.00 21.60 17.00 70.00 20.00 20.00 57.60
8065.40 1507.80
274.05 201.67 200.00
57.20 294.98 459.50 779.00 1500.07 769.12
30.24 2782.15 千禧聚氨脂防水胶 1616.34
428.40 1458.24
201.60 25368.95
家居装饰工程结算表
建设单位:海南—C型陈宅装饰
序号
项目名称
1 拆除墙体
单位 数量 ㎡ 20.73
材料费
单价
合价
0.00
辅助材料
单价
合计
0.00
人工费
单价
合价
15.00
310.95
2 堵门洞
35.00 105.00 205.00 120.00
85.00 250.00 160.00 255.00 800.00 600.00 250.00 1000.00
1086.00 12.00 194.40 112.50 10.00
1766.40 20.00 182.40 20.00 200.00 20.00
1375.00 30.00 150.50 574.35 30.00 205.00 25.00 120.00 10.00 340.00 10.00 250.00 160.00 10.00 255.00 15.00
3368.00 60.00 1080.00 60.00
250.00 1260.00 60.00
㎡ 1.89
55.00
103.95
0.00 18.00
34.02
3 红砖砌坚墙
㎡ 11.44 25.00
286.00 10.00
114.40 18.00
205.92
4 门框修补
项1
150.00
150.00
0.00
0.00
5 墙面批档
㎡ 52.02 10.00
520.20
0.00
6.00
312.12
6 门框修补(第二次)
1 厨房条型铝扣板吊顶
㎡ 7.59 135.00
1024.65
8.00
60.72 18.00
136.62
2 主、客卫生间条型铝扣板吊顶
㎡ 10.57 135.00
1426.95
8.00
84.56 18.00
190.26
3 餐厅顶部装饰灯槽
m 5.7
55.00
313.50
5.00
28.50 28.00
1016.61 20.00
432.60 12.00
259.56
17 腰线80×330
m 7.45
32.00
238.40
8.00
59.60
4.00
29.80
18 花片
块2
29.00
58.00
0.00
0.00
19 客卫生间250×330亮光黄墙砖
㎡ 26.04 47.00
1223.88 20.00
520.80 12.00
m
6 餐厅背景墙

7 休闲区装饰储藏柜(含金线米黄大理石台面) m
8 吊边加厚
m
9 休闲区装饰背景墙

10 休闲区背景造型装饰框台

11 主卧电视柜背景墙

12 半边门套

13 客厅阳台装饰墙(不含金边条装饰) 项
14 客厅沙发背景墙

15 餐厅装饰柜连柱子

16 书柜
m
17 鞋柜
m
18 小孩房床台
第 4 页,共 8 页
43.44 0.00
45.00 76.80 30.40 20.00 66.00
0.00 164.10
25.00 10.00 40.00
0.00 10.00 15.00 252.60 108.00
0.00 75.60
180.00
50.00 120.00
80.00 90.00 220.00
30.24 1351.33 1216.60
306.00 1041.60
129.60 18184.16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10.00
3.00 8.00
20.00
1152.20 215.40 121.80 93.80 0.00 57.20 137.20 183.80 311.60 0.00 101.20 0.00 238.47 139.04 0.00 0.00 45.0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