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名词解释、术语汇总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8、防卫过当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1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
益的行为。
20、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法学方法上的解释方法)
4、刑法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
4.1属地管辖原则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部刑法。
4.2、属人原则这里的“人”即本国公民,是针对我国公民
在国外犯罪的情形:(1)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
员和军人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其他普通公民,原
41、刑罚体系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起来的刑罚方法的总和。
42、主刑只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42.1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42.2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42.3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5、刑法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的效力。
6、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2.4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性质
权利义务
执行机关
刑期
刑期折抵
刑期起算
管制
限制自由刑
同工同酬;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与禁止令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3,2,3
1:2
判决执行之日
拘役
剥夺自由刑
酌量报酬;
就近执行;
探亲权
公安机关
1,6,1
1:1
判决执行之日
有期徒刑
剥夺自由刑
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犯轻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
以下,可以不予追究。即有限制的属人管辖原则。
4.3、保护原则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其适用应当
同时遵循三个条件:(1)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2)行为人的行为是重罪;(3)行为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的除外。在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基础上,我国刑法可以追究
单位犯罪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集合,也不是指单位中所有成员的共同犯罪。
15、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6、正当行为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17、正当防卫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种类
行为数
法益数
罪数
处理
想象竞合
一行为
数法益(例外的情况下一法益,但行为具有多重属性)
数个犯罪构成
从一重
法条竞合
一行为
一法益(即使数法益,也高度重合)
一罪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or重
法优于轻法
33、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34、吸收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26、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26.1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26.2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30、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31、想像竞合犯也称想像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从一重适用罚条,没有数罪并罚。
32、法规竞合犯或称法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非法行医罪)、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如赌博罪)。
38、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随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39、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责任赖以存在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国家据以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或基础。
40、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指刑法规定的,以犯罪为前提的,由犯罪人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制裁犯罪人的方法和犯罪人承担制裁的方法。
28.1.1任意共犯指单一主体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此类犯罪既可以以共犯犯罪形态出现,也可以单独犯罪形态出现。
28.1.2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
28.2.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8.2.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7.3犯罪未遂形态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27.4犯罪既遂形态故意犯罪的完成状态(概念没有直接规定)
28、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处罚的根据是各共犯人“惹起”了法益侵害。实行犯是单独惹起或者共同惹起;教唆犯、帮助犯是间接惹起。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关系。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对最终危害结果有因果力。如果没有因果力,则不成立共犯或者脱离共犯。
35、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行为数
法益数
行为之间的关系
罪数
处理
吸收犯
数行为
数法益
处于同一犯罪的过程: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数罪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如入室抢劫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抢劫罪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如教唆犯同时有帮助行为的)。
犯罪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的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9、犯罪对象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10、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总论基本框架
刑法概论
犯罪构成
犯罪论 “修正”的犯罪构成
总论
罪数论
刑罚论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此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刑法基本原则
3、刑法的解释方法
21、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2、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2.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2.2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但最终被否定)
不希望具体的危害结果发生
对结果确信不会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
对具体结果无认识(但有结果
预见可能性)
无意志因素
如果足够谨慎,结果将不发生
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即使行为人足够谨慎,结果也不可避免
24、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28.2.3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28.2.4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28.2.5承继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
29、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11、行为基于意思的身体动静
12、行为对象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有形物与无形物)、人(人
的身体、身份或者状态)与组织(法人、非法人团体与机构)。行
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
13、犯罪结果指行为给法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或者危险状态。结果是所有的犯罪的共通的构成要件要素。
14、犯罪主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3、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心理态度。
23.1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
23.2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7、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27.1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
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27.2犯罪预备形态已经开始犯罪预备活动,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犯罪预备形态。
犯罪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称为“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4.4、普遍管辖原则
(1)对象:为保护世界各国共同的利益,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在其领域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2)法律适用:虽然管辖的依据是国际条约,但是对犯罪人适用的实体法根据仍然是国内刑法,而不是国际条约。
故意过失图:
主观形态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态度)
说明
直接故意
明知(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
意图实现(追求)
一级直接故意
明知(行为确定地会发生危害
结果)
仍然行为的,视为“希望”
“确定的故意”,二级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明知(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
放任(冷漠,有接受结果的心理准备)
“未必的故Leabharlann Baidu”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明知(犯罪结果一度进入意识
7、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反映行为的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和应当承担责任性(有责性)的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前者重点在法益保护,后者重点在非难可能性。
8、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思想关系、物质关系)
犯罪的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
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或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42.5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牵连犯
数行为
数法益
在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或手段行为的通常牵连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通常牵连
数罪
从一重罪处罚;有法律规定的则数罪并罚
36、结合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如绑架罪结合故意杀人罪,仍以绑架罪论处。
37、集合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包括常习犯、职业犯
有劳动能
力者必须
参加劳动
监狱及其他执行场所
6,15,25
1:1
判决执行之日
无期徒刑
剥夺自由刑
监狱
长期不定期刑
不予折抵
判决确定之日
对象
执行机关
执行内容
期限
社区矫正
管制、缓刑、
假释等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的社区矫正机关
禁止令
管制犯、缓刑犯
在管制或者缓刑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
1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
益的行为。
20、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法学方法上的解释方法)
4、刑法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
4.1属地管辖原则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部刑法。
4.2、属人原则这里的“人”即本国公民,是针对我国公民
在国外犯罪的情形:(1)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
员和军人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其他普通公民,原
41、刑罚体系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起来的刑罚方法的总和。
42、主刑只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42.1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42.2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42.3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5、刑法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的效力。
6、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2.4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性质
权利义务
执行机关
刑期
刑期折抵
刑期起算
管制
限制自由刑
同工同酬;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与禁止令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3,2,3
1:2
判决执行之日
拘役
剥夺自由刑
酌量报酬;
就近执行;
探亲权
公安机关
1,6,1
1:1
判决执行之日
有期徒刑
剥夺自由刑
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犯轻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
以下,可以不予追究。即有限制的属人管辖原则。
4.3、保护原则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其适用应当
同时遵循三个条件:(1)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2)行为人的行为是重罪;(3)行为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的除外。在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基础上,我国刑法可以追究
单位犯罪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集合,也不是指单位中所有成员的共同犯罪。
15、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6、正当行为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17、正当防卫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种类
行为数
法益数
罪数
处理
想象竞合
一行为
数法益(例外的情况下一法益,但行为具有多重属性)
数个犯罪构成
从一重
法条竞合
一行为
一法益(即使数法益,也高度重合)
一罪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or重
法优于轻法
33、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34、吸收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26、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26.1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26.2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30、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31、想像竞合犯也称想像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从一重适用罚条,没有数罪并罚。
32、法规竞合犯或称法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非法行医罪)、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如赌博罪)。
38、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随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39、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责任赖以存在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国家据以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或基础。
40、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指刑法规定的,以犯罪为前提的,由犯罪人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制裁犯罪人的方法和犯罪人承担制裁的方法。
28.1.1任意共犯指单一主体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此类犯罪既可以以共犯犯罪形态出现,也可以单独犯罪形态出现。
28.1.2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
28.2.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8.2.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7.3犯罪未遂形态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27.4犯罪既遂形态故意犯罪的完成状态(概念没有直接规定)
28、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处罚的根据是各共犯人“惹起”了法益侵害。实行犯是单独惹起或者共同惹起;教唆犯、帮助犯是间接惹起。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关系。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对最终危害结果有因果力。如果没有因果力,则不成立共犯或者脱离共犯。
35、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行为数
法益数
行为之间的关系
罪数
处理
吸收犯
数行为
数法益
处于同一犯罪的过程: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数罪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如入室抢劫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抢劫罪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如教唆犯同时有帮助行为的)。
犯罪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的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9、犯罪对象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10、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总论基本框架
刑法概论
犯罪构成
犯罪论 “修正”的犯罪构成
总论
罪数论
刑罚论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此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刑法基本原则
3、刑法的解释方法
21、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2、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2.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2.2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但最终被否定)
不希望具体的危害结果发生
对结果确信不会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
对具体结果无认识(但有结果
预见可能性)
无意志因素
如果足够谨慎,结果将不发生
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即使行为人足够谨慎,结果也不可避免
24、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28.2.3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28.2.4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28.2.5承继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
29、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11、行为基于意思的身体动静
12、行为对象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有形物与无形物)、人(人
的身体、身份或者状态)与组织(法人、非法人团体与机构)。行
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
13、犯罪结果指行为给法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或者危险状态。结果是所有的犯罪的共通的构成要件要素。
14、犯罪主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3、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心理态度。
23.1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
23.2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7、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27.1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
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27.2犯罪预备形态已经开始犯罪预备活动,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犯罪预备形态。
犯罪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称为“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4.4、普遍管辖原则
(1)对象:为保护世界各国共同的利益,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在其领域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2)法律适用:虽然管辖的依据是国际条约,但是对犯罪人适用的实体法根据仍然是国内刑法,而不是国际条约。
故意过失图:
主观形态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态度)
说明
直接故意
明知(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
意图实现(追求)
一级直接故意
明知(行为确定地会发生危害
结果)
仍然行为的,视为“希望”
“确定的故意”,二级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明知(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
放任(冷漠,有接受结果的心理准备)
“未必的故Leabharlann Baidu”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明知(犯罪结果一度进入意识
7、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反映行为的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和应当承担责任性(有责性)的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前者重点在法益保护,后者重点在非难可能性。
8、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思想关系、物质关系)
犯罪的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
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或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42.5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牵连犯
数行为
数法益
在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或手段行为的通常牵连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通常牵连
数罪
从一重罪处罚;有法律规定的则数罪并罚
36、结合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如绑架罪结合故意杀人罪,仍以绑架罪论处。
37、集合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包括常习犯、职业犯
有劳动能
力者必须
参加劳动
监狱及其他执行场所
6,15,25
1:1
判决执行之日
无期徒刑
剥夺自由刑
监狱
长期不定期刑
不予折抵
判决确定之日
对象
执行机关
执行内容
期限
社区矫正
管制、缓刑、
假释等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的社区矫正机关
禁止令
管制犯、缓刑犯
在管制或者缓刑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