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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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理解

中国《商标法》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争论相当激烈,分歧也颇多。有些争论是针对当前商标法领域存在的一些不正常现象,如商标抢注问题、商标买卖问题等。有些争论则涉及商标权权利本身,例如商标权的来源、商标权的权利属性等等。本文从权利的本质人手,以权利本质的通说为依据,探究商标权的本质,以反观中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权的制度设计。

商标权是私权,因此,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应是个人生活利益。根据庞德的论述,个人生活利益可以分类为:(1)人格利益,指有关物质和精神存在的请求和需求;(2)家庭利益,指有关所谓“扩展的个人生活”的请求和需求;(3)物质利益,指有关个人经济生活的请求和需求。根据前述,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应属个人物质利益。正如我们所知,社会中的个人经济生活包含了四类要求或请求:第一类是对有形财产的控制要求,即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媒介—狭义的财产请求;第二类要求包括从事活动与缔约自由,参与企业、从事职业、承担工作以及缔结和履行契约的自由;第三类是对承诺的利益、对承诺的金钱性履行的请求;第四类是在与他人发生经济性利益关系时,无论这种关系是契约的、社会的、商业的、公务的还是家庭的,要求保护其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商标权明显不属于第二类请求和第三类请。

被保护的是一项物质利益,其保护原则与狭义财产的保护原则相同。起初基于一个单一且狭义的概念—把一个人的货物假冒成另一个人的货物,不公平竞争的观念只用于所谓的“商标案”。经过不断发展,特别是近代以来的迅速发展,该法律观念已经有了巨大转变:从把一个人的货物冒充成另一个人的货物认定为违法行为,转变为是指对他人商业关系的侵犯。但在当代,对于商标保护的请求,大多数国家将其从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中分离出来而进行单独立法。无论将商标权看做无形财产权,还是看做保护商业关系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权,其属于广义财产权当属无疑。根据第一类请求,财产权即为个体要求控制由其发现并归其能力掌管之物的请求权,要求控制其通过劳动—体力或精神上的劳动—而创造的产品的请求权。商标权作为一项财产权,不是来自于商标局的注册,而是来自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由此而产生的商誉,也即消费者对于商标的积极评价。由此可知,商标权人通过其劳动—实际使用商标的行为—而创造是商誉,因此,商标权人要求控制通过其劳动而创造的产品也只能是商誉。所以说,商誉是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

如前所述,狭义财产权、无形财产权和保护经济利益关系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权的保护原则相同,因此,无论将商标权看做无形财产权,还是看做保护商业关系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权,狭义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应适用于商标权。狭义财产权即为个体要求控制由其发现并归其能力掌管之物的请求权,要求控制其通过劳动而创造的产品的请求权。具体到商标权,商标权人就是要求对其通过劳动而创造的商誉进行控制。这种控制要求被赋予“法律之力”后就体现为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其余所有人尊重其权利,并且不得妨碍其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因此,说商标权是绝对权。

商标权作为私权,所保护的利益是商誉,并以商标为权利客体。商标是指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指商业标识本身。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是通过商标的实际使用而获得。没有商标的实际使用,就不会形成商誉,更不会产生商标权。现行《商标法》在对商标权进行具体制度设计时背离了商标权的私权属性,混淆了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片面地理解了商标权内涵。我们应当认清商标权本质,实事求是地找出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权本质的异化之处,借助《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东风,争取让商标权早日回归本源。具体建议如下:在商标权取得方面,采取“使用为主、注册为辅”的原则。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只是公告或者备案,商标注册不是商标使用,该行为本身并不产生授予商标权的法律效果。商标注册后必须经过使用才能产生商标权,商标注册后未使用则不产生商标权。该原则不仅能鼓励企业积极注册商标,更能强制性地要求企业积极使用注册商标。

在商标权保护方面,采取“使用决定保护”的原则。商标经注册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决定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注册后持续使用时间越长、使用地域范围越广,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相应越大。关于“使用决定保护”的原则,有两个极端情况。其一,商标经注册后未使用的,就不会形成商誉,不会产生商标权,因此不发生商标侵权。其二,即使商标未经注册,但持续使用时间长、使用地域范围广,公众知悉程度高,那么也会产生相应商标权。这就是大家所知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商标权人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将商标与相关营业一起转让给受让人,不得单独转让商标权。商标权转让不是商业标志的转让,实质是相关商誉的转让,没有商誉的商标自然不存在商标权转让的基础。“共同转让”

原则还内在地要求商标必须经过使用后才能转让,未经使用的商标则不能转让。对于商标许可来说,更是如此,即未经使用的商标则不能许可。

在商标行政管理方面,采取商标权转让采取登记公告制,商标许可采取记备案制。如前所述,商标权属于私权和支配权,无需经过商标局核准,商标局只需对商标权转让的事实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即可。至于商标权许可,则可以继续采用当前的登记备案制度

赵壮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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