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诊断性”安全生产管理检查 扎实推进我矿安全监管工作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开展诊断性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开展诊断性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济安监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开展诊断性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济安监发[2010]29号)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对重点监控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强化危险源监控手段和措施,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经研究,市安监局决定自5月4日至6月30日期间,组织专家对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一次诊断性安全大检查活动,并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指南》中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加强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地下非煤矿山诊断性安全检查大纲二0一0年五月四日关于加强重点监控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工作,继续深化“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工作机制,规范检查形式,细化检查内容,强化检查效果,及时发现和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杜绝和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查找确定各类危险源和隐患级别,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分级监管职责,突出预防重特大事故,突出排查治理重特大隐患,突出落实各项危险源监控措施,从监控对象、监控方式、检查内容、检查频次和隐患整治等诸方面,建立和形成有效的监控、监管机制,促进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改进和提高,切实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陕安监〔2016〕218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根据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陕安委办〔2016〕101号)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决定自12月上旬开始,继续对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督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推动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工作要求,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突出检查督查非煤矿山领域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时限范围本轮非煤矿山检查督查在上一轮检查的基础上,从12月上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三化”建设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5号)以及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推进非煤矿矿山“三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安监〔2014〕77号)中有关网格化监管的分级要求,省、市、县安全监管局对上一轮未覆盖到的本级网格内监管的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督查。
三、检查分组省安全监管局安排专项督查组,分别对10个设区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各市(区)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检查督查组,对本级网格内监管的每一家非煤矿山企业逐矿进行检查督查。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相应成立专项检查组,对本级网格内监管的每一家非煤矿山企业逐矿进行检查。
有关中省属企业成立由集团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的检查组,对本系统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督查检查。
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郑安监管〔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郑安监管〔2016〕201号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企业:现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5日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活动实施方案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6〕16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郑安委〔2016〕21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非煤矿山行业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到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摆全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继续确保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活动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全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职尽责、依法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服务情况,特别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治违”责任等落实情况。
排查消除露天矿山、井采矿山、尾矿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管理以及爆破、采掘、铲装、运输、排水、供电、供水等方面隐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20.11.13•【文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组织对全国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按照11月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部署,从即日起到2021年底,以“一通三防”和“打非治违”等为重点,在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基础上,对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煤尘等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瓦斯抽采、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着力解决“看不到、想不到、查不透”和“看惯了、习惯了、干惯了”等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实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范围煤矿企业及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三、排查主要内容(一)煤矿企业1.机构和人员情况。
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办矿、管矿。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矿的管理责任。
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4.07.14
•【文号】矿安〔2024〕72号
•【施行日期】2024.07.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
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
矿安〔2024〕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硬落实,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矿山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4年7月14日。
安监局检查工作制度
安监局检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安监局的检查范围包括全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检查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安监局进行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情况;(四)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五)安全生产培训和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执行情况;(六)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好及运行情况;(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整改情况;(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检查方式安监局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现场检查;(二)查阅资料;(三)询问有关人员;(四)进行抽样检测、检验、鉴定;(五)其他必要的检查方式。
五、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
安监局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对象、内容、方式等。
(二)出示执法证件。
进行检查时,安监局的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依据和目的。
(三)开展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按照检查方案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拍摄、采集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查阅相关资料。
执法人员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包括文件、记录、报表等。
(五)进行询问。
执法人员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六)制作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提出整改要求。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八)反馈检查结果。
安监局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书面反馈给被检查单位。
六、整改和复查(一)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安监局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安监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准入,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的行政许可。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井巷工程最高标高至最低开采中段运输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采场最终境界最高点标高至最低开采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下同)审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
(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
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和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三)其他非煤矿山行政许可的职责划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发文字号】煤安监监察[2018]16号【发布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8.07.06【实施日期】2018.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作安排,深入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了较好成效,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但是,一些煤矿还存在采掘接替失调严重、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超能力超强度开采、现场安全管理薄弱、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等突出问题,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明显增加。
为及时化解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有效治理消除重大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深化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深化专项行动,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聚焦重特大事故风险和重大隐患,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于7至9月份组织开展一次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活动,进一步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聚焦突出问题,开展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牢牢扭住防范重特大事故和防控重特大风险这个“牛鼻子”,强化煤矿重特大事故风险意识,从源头上深入系统地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在2017年全面安全“体检”和今年专项行动基础上,重点排查以下8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采掘接替失调组织生产。
矿井开拓、准备、生产和抽采煤量比例失调,造成采区、工作面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不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或随意修改采区设计,人为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规避“剃头下山”开采和采掘工作面个数限制;相邻区段采煤工作面回采未结束,强行沿空施工下一区段回采巷道;煤层群开采上部煤层期间,未留有足够的稳定时间,强行提前施工近距离下临近煤层回采巷道等。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互检互查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互检互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11•【字号】豫安监管办〔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互检互查活动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7〕7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大力促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有效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及时掌握、研究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互检互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互检互查内容(一)应急管理机构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情况;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政府专项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制订情况;预案应急演练情况);3.安全生产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情况;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开展情况;5.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及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普查汇总等情况;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二)生产经营单位1.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2.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3.应急物资装备情况;4.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和执行情况;5.应急演练开展情况;6.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情况;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二、检查方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分别组织成立检查组,检查组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班子成员中分管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带队,2-3名应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应急管理专家组成。
检查方式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具体事宜由互查市、县之间自行商定。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鄂安监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7〕4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现将《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10日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继续推动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排查和治理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鄂安〔2017〕1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28号)要求,省安监局决定自2017年7月至11月份,在全省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检查范围为全省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非煤矿山地质勘探坑探项目。
重点检查水患严重矿山、存在较大采空区地下矿山、高陡边坡露天矿山“头顶库”及病、险尾矿库、含硫气井、坑探项目等企业,三年来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以及隐患反复出现和被评定为C级、D级风险级别的矿山。
(二)检查内容1.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1)政府和部门层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按照安监总管一〔2017〕28号文件精神,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生产建设矿山复工复产检查验收情况;2016-2017年省级(执法检查、专家会诊)督办的相关企业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及监管执法情况;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机制情况;按照鄂安〔2017〕14号文件要求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情况,近期开展检查督办工作情况,以及隐患挂牌督办、媒体曝光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交叉督查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交叉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陕安监函〔2018〕163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交叉督查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为切实做好2018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扎实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防火防中毒窒息安全专项整治、非煤矿山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原油集输管道泄漏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抓好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根据《关于印发〈陕西省2018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陕安监〔2018〕20号)及《关于印发〈陕北地区原油集输管道泄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陕安监〔2018〕40号)、《关于印发〈陕西省2018年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防火防中毒窒息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陕安监〔2018〕41号)、《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陕安监〔2018〕42号)(以下简称“三个专项整治”)等工作安排部署,省安监局定于7月15日至9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汛期安全生产交叉检查督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对象全省各市(区)、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场站。
二、分组安排及方法本次督查共安排22个督查组,分别实行市际间、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间交叉检查督查,每组督查1个市(区)或1个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具体分组情况如下:三、督查时间自7月15日至9月15日,集中2个月时间对全省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交叉式检查督查。
具体时间由各督查检查单位与被检市(区)或单位协商确定。
煤矿安监部门加强矿山安全管理
煤矿安监部门加强矿山安全管理近年来,煤矿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对此,煤矿安监部门应加强对矿山安全的管理与监督,以强化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
一、加强矿山安全监督与执法安监部门应当加强矿山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对矿井的开采工程、设备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
同时,要加大对矿山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的落实和整改。
二、完善矿山安全制度和规章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矿山安全制度和规章,加强对矿山管理者的指导和培训,提高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制定和完善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三、加强矿山安全宣传教育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让煤矿从业人员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
四、推广运用新技术手段煤矿安监部门应积极推广和运用新技术手段,如视频监控系统、无人值守设备等,提高矿井的安全监控、预警和管理水平。
通过科技手段的应用,可以实现对矿井安全情况的实时监测,及时预警和处理,提高矿工的安全保障。
五、加强煤矿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安监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机制,对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深入的调查和追究,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要进行事故应急预警和应急处置,切实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
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沟通煤矿安监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形成合力。
与煤矿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矿山安全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以预防为主,强化安全意识和教育培训,完善安全制度和规章,推广运用新技术手段,加强事故调查与处理,增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沟通。
只有通过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在制度与措施的支持下,才能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2024年煤矿安监处工作总结(2篇)
2024年煤矿安监处工作总结____年煤矿安监处工作总结1. 工作背景和目标____年煤矿安监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的引领下,以确保煤矿安全、有效监管为使命,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着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2. 任务分解和工作重点2.1 强化安全监管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和监管手段的创新,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煤矿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治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安全运营。
2.2 加强安全培训通过组织安全培训、宣传教育,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促进安全责任制落实,降低事故发生风险。
2.3 推动科技创新加强科技创新与应用,推动安全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提高安全监控、预警、评估等技术手段的效能,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科技支撑。
2.4 强化责任落实完善煤矿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形成压力机制,提高煤矿安全责任的执行力度。
3. 工作亮点与创新3.1 推动监管方式的创新通过引进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设智能化、精准化的煤矿安全监管系统,提高监管效能,发现和预防煤矿事故隐患。
3.2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责任制度,使各级管理人员对煤矿安全负起更加明确的责任,推动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模式。
3.3 优化安全培训机制通过建设煤矿安全培训基地、开展模拟演练等方式,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提供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加强安全培训的实际效果。
3.4 深化科技应用创新推动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预警、评估等方面的研发与应用,提高科技手段的效能,为煤矿安全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4. 工作成果和效益4.1 事故发生率持续下降煤矿事故发生率相对于去年有明显降低,煤矿安全形势逐渐好转,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4.2 安全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安全监管制度与技术手段的创新得到实质性进展,安全监管工作日常化、科学化、精准化水平显著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明显增强。
2024年煤矿安监处工作总结
2024年煤矿安监处工作总结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2024年已经过去了,回首这一年,煤矿安监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将2024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如下:
1. 工作成绩:
(1)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度:2024年,煤矿安监处组织开展了多次煤矿安全检查,确保了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
在煤矿事故中,迅速组织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完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煤矿安监处在2024年持续推进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提高了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3)加强煤矿安全宣传教育:煤矿安监处在2024年加大了煤矿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煤矿从业人员普及安全知识,提高了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存在问题:
(1)责任落实不到位:在一些煤矿事故中,发现部分责任人对于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需要加强责任意识教育,明确责任界定和履职要求。
(2)现场监管缺位:由于部分煤矿安监处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工作疏漏,现场监管不到位,致使一些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需要进一步加强现场监管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3)人员培训不足:煤矿安监处人员在安全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培训还不够充分,有待提高。
应加强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高人员的专业素养。
综上,2024年煤矿安监处在一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希望在新的一年里,能够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谢谢!。
落实主体责任 强化监管监察扎实推进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为从 业 人 员 配备 符 合 国 家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同时 设 计 、 同时 施 工 、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 用 同 利 动 保 护 用 品” 许 可 条 件 , 高 了准 入 门槛 。 等 提
( ) 业 危 害 防 治 重 点 工作 有 序 推 进 三 职 先 进 的 技 术 手 段 开 展 职 业 危 害 监 测 , 监 测 促 防 以
施 , 展 职 业 危 害 申报 等 工 作 ; 持 把 煤 矿 作 业场 要 ” “ 全 与 健 康 是 最 大 的 民生 ” “ 人 都 是 职 开 坚 、安 、人
所职 业安 全 健 康纳 入 建 设 项 目安 全 设 施 “ 同时 ” 业 安 全 健 康 责 任 人 ” 坚 持 “ 洁 生 产 , 设 无 尘 三 , 清 建
落实主体责任 强化监管监察 扎实推进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赵 铁 锤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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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 持 综 合 防 治 , 矿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工 作 取 全 健 康 工 作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法 律 保 障 。 家 煤 矿 安 煤 国 监 局 先 后 研 究 出 台 煤 矿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 ) 业 危 害 防 治 基 础 工 作 进 一 步加 强 二 职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煤 矿 企 业 按 照 源 头 治 理 、 学 科
严 依 认 监 察 条 例 等 一 系 列 法 律 法规 , 做 好 煤 矿 职 业 安 防 治 、 格 管 理 、 法 监 督 的 要 求 , 真 履 行 职 为
2
高发病率 。
格 管 理 、 法 监 督 ” 基 本 要 求 , 高 认 识 , 强 依 的 提 加
山东煤矿安监局坚持“四个同步推进”扎实开展二季度预防性技术监察
二是与 4 月份开展的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专项检查活动同步推进。 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有效 推动辖区煤矿安全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
三是与贯彻落实全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和煤矿采空区排查 整治工作方案精神同步推进。在为企业宣进行细致的 审查,为开展针对性监察执法工作奠定基础。 四是与贯彻落实国家局 85 号令同步推进。对照国家局 85 号令的标准 要求,严格审核各煤矿企业二季度的生产接续、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的提取等情况资料,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山东煤矿安监局坚持“四个同步推进”扎实开展二季度预防性技术监 察
一是与山东省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大快严”专项行动同步推进。按照 “大快严”专项行动的要求对各企业隐患治理“六落实”( 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六落实”)情况以及 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备案报告进行审查,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安监管办字[2004]30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4.03.10【实施日期】2004.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办字[2004]3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思想深刻,内涵丰富。
认真学习掌握和全面贯彻《决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
为加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决定》基本精神的理解,保证《决定》提出的各项重点工作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决定》深刻阐述了安全生产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联系,高度概括了安全生产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以及企业生存发展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职工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点思想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认清肩负的使命,进一步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扎扎实实抓好工作,努力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自觉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继续以体制、法制和队伍三项建设为重点,下功夫抓好强化政府领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依据《决定》提出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分别提出到2007年、2010年和2020年各个不同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预期目标。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黑安监〔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监〔2017〕79号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4日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工作安排及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动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全省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石油天然气企业。
三、检查方式采取企业自查与安全监管部门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省局重点抽查大中型矿山企业,市(地)组织县(区)进行全面检查。
四、检查内容(一)共性内容: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有效;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机构是否设置,主要负责人责任清单、安全管理部门责任清单和岗位操作清单是否制定并健全;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是否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或与邻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是否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否仍在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是否开展,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实行闭环管理;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非法生产建设和擅自更改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停产停建企业是否落实了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和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和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7.03.07•【文号】煤安监司办〔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和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7〕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全面准确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要求,现就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和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尽快启动煤矿安全“体检”专项工作。
3月13日前,各地区体检工作组要进矿开展工作,先从管理薄弱、灾害严重的矿井开始。
二、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和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不分先后、同步进行,不能互为前提、分阶段安排。
三、国家煤矿安监局年初部署的5项专项监察工作,所涉及的监察内容已纳入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中统筹安排。
9月底以前不再单独组织,四季度根据体检情况另作安排。
四、在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和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期间,各地区要强化属地监管,落实驻矿盯守责任,防止出现责任不落实、盯守不到位等问题。
五、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抓紧汇总本地区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工作方案和“体检”内容表格,于3月10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并向各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六、根据“体检”工作方案,依照有关标准,测算专家费用,于3月15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联系人及电话:蔡稳成,************;电子邮箱:********************.cn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7年3月7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预防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预防性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晋安监发电〔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预防性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安监发电〔2017〕25 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中央驻晋及省属重点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推动各市和企业严格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应急准备,提升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按照省局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安监发〔2017〕83号)工作安排,决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预防性检查工作,为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一、检查时间9月下旬至11月上旬。
二、检查对象主要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工贸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
三、检查主要内容(共七项)检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交流等方式。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应急组织体系。
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等法规标准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按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依法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三)应急物资装备。
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救护规程》等法规标准要求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储备应急物资,以及救援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的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四)应急预案。
主要检查是否按照总局第88号令要求编制、发布、修订、备案应急预案,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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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诊断性”安全生产管理检查
扎实推进我矿安全监管工作
8月4日,为持续推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进一步加强安全基础工作,严格矿山安全检查执法,狠抓各项落实,切实抓好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烟台市、莱州市安监局一行5人来我矿进行地下矿山企业“诊断性”安全生产管理检查。
我矿副矿长范作鹏、安全总监王学斌、安全环保部经理史连尧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待了检查组成员。
检查小组深入到单位重点场所,对尾矿库、基本图纸、安全出口、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系统、供电系统、通讯系统、顶板管理、井下规范化管理、爆破器材管理、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等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
通过听取我矿自检汇报和查看内部基本资料,对我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确保了矿井均衡稳定发展。
针对“诊断性”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检查小组就如何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提出一下几点要求:
1、必须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规程。
2、必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设立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台账。
3、必须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必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新员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等培训制度;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4、必须建立完善安全应急救援机制。
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进行备案;配备必要的救援人员、器材;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5、必须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
进一步完善尾矿库日常运行安全管理档案、运行记录、尾矿库施工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尾矿库的排水设施、溢洪设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保证运行工况正常;尾矿坝及库区各种检测设施必须齐全。
(安全环保部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