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香港薪酬制度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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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香港薪酬制度的一些看法
一、薪酬政策,制度及结构方面
不应以现金取代房屋医疗津贴等,因为这些津贴是这项工作的福利,与薪酬属两个方面,不应以现金的形式划为等同。

对高级公务员采用的薪酬政策应于中级和初级公务员不同,风险与机会并存的条件更能激励高级公务员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完成的更加好。

纪律部队例如公安人员的薪酬政策应于其他公务员不同,应为这类人员往往需要承担人身安全的风险,应适当比其他公务员享有更高地薪酬与福利待遇。

应继续定期检讨薪酬水平、薪酬结构和薪酬趋势,但不应与私营机构保持相若,并且各方面待遇要优于私营机构才能确保人才不流失。

政府的负担能力不应成为调整薪酬时的首要考虑因素,公务员所应取得的薪酬待遇应取决于他们的能力和表现,而不应取决于政府能支付多少薪酬,如果因为政府没钱而降低公务员薪酬同样会造成人才流失的情况。

二、以薪幅取代固定薪级方面
以香港而言,引入弹性薪幅制度,对改良工作表现奖赏制度和促进讲求工作成效的文化会有帮助,这样的制度会促进公务员们工作更加积极努力。

引入弹性薪幅制度的同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考评制度以尽量减少公务员的分化。

弹性薪幅制度应适用于所有公务员,这样才能提高所有公务员队伍的工作积极性。

弹性薪酬制度不适用于文职职系,因为文职职系较难比较工作表现好差,但适用于纪律部队。

直接把薪效挂k,对促进讲求工作成效的文化,当然是最佳的方法。

三、薪酬调整制度及机制方面
不应继续遵守公务员薪酬与私营机构保持相若原则,应该体现出公务员薪酬制度的优越性以达到吸引更多更好的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目的。

在决定薪酬调整幅度时,应以公务员的不同岗位,不同工作负担,不同能力和不同表现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薪酬调整不应仍由中央管制指引,应该下放给部门,让各部门行使自主权,灵活运作,但中央需要进行薪酬的宏观调控,确保不使各部门的薪酬出现差别过大的问题。

2009131138
陈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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