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中小型工企划分标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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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注:1.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2.年销售额:①工业企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②建筑业企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③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④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3.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产业和行业的区别:产业:相对于工业而言的,如产业革命,主要指的是工业革命;行业是相对于工商业而言的,如零售行业,指的是商业。

但是现在对这两个词的理解似乎发生了一些变化,就是产业应该是按照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要求集成起来的行业群体,因此产业的涵盖范围不仅包括工业,还包括非工业,比如教育。

这就说明产业可以是工业以外的行业,并且可以是由多个相对独立但业务性质完全一致的行业组成的,或者说是由分散在多个行业、具有同样的业务性质的经济组织组成的。

我们将国民经济各行业:划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在这里,产业的概念更加宽泛,产业概念的外延要大于行业。

在中国,行业具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政府的一个个部、委、办、局代表的就是一个个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行业就有不同的待遇和排他性利益,行业的存在导致行业机会主义的存在,因此按行业进行政府直接管理,就会因为怕损失行业利益而陷入行业保护,进而出现保守和封闭的现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文号】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发布日期】2003-11-04【生效日期】2003-11-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四日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人行调统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人行调统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件1:
说明:
1. 本表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整理而成。

2. 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其他企业是指在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3. 各行业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4.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国标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新旧对照

国标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新旧对照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从业 人
人员
300及以上
50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10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2000及以上 10及以上
100及以上
10及以上
100以下 2000以下
10以下 100以下
10以下
序号 12
计算行机业服名务称及软 件企业
指标名称 销售额
单位 万元
大型
中型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20以下
200以下 20以下
100以下 10以下
100以下 10以下
100以下
50以下
20以下 100以下
10 房地产企业 11 信息传输企业
从业人员数 人
2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销售额 万元 从业人员数 人
销售额 万元
15000及以上 1000-15000以下 400及以上 100-400以下
4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人 销售额 万元
5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5000及以上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人 万元
300及以上 20000及以上
50及以上 500及以上
10及以上 100及以上
从业人员数 人
5 交通运输业企业 销售额
万元
3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200以下 3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200以下 1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指标名称 单位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营业 万元
收入

国标-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新旧对照)

国标-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新旧对照)

序号 12
行业名称 件企业
指标名称 销售额
单位 万元
大型
中型
小型 3000以下
指标名称
单位
大型 10000及以上
中型 1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小型 50及以上
微型 50以下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营业 万元 收入 租赁和商务服 务 从业 人员 人
从业人员数 13 租赁企业 销售额
15
金融企业
净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数 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数
50000及以上 5000-50000以下 2000及以上 600-2000以下
16
地质勘查和水利 环境管理企业
20000及以上 2000-20000以下 600及以上 200-600以下
17
文体、娱乐企业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万元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80000及以上 80000及以上 2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及以上 20000及以上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300及以上 10000及以上 300及以上 10000及以上 20000及以上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200000及以上 10000及以上 2000及以上 100000及以上 3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500及以上
100以下 100及以上 500及以上
14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数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5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以下 5000以下 600以下 2000以下 200以下 3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200以下 1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颁发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88-04-05生效日期:1988-04-05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1988年4月5日)《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个《标准》,是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为了对企业加强管理,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控制,由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负责,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中组部、国务院工业普查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商业部、国家标准局组成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研究制订的。

两年多来,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经多方征询意见和反复协商,对统一划分企业规模的原则、依据、企业规模的认定权限、程序等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一、关于确定大中小型企业标准的原则。

主要是:(一)坚持政企分开,企业规模应当同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脱钩。

(二)划分依据主要按企业的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品种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少数行业的企业,则可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

根据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和产品在企业的集中程度,工业企业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型一档、大型二档)、中型《分为中型一档、中型二档》和小型四类。

一般简化分组可分为大型(包括特大型和大型)、中型、小型三类。

为防止单纯追求扩大建设投资规模,凡规定按生产能力划分的行业,不能因其生产能力低、固定资产原值高,而改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

凡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大型企业,除生产能力要达到标准外,还应具备固定资产原值二千万元以上的条件。

(三)为了利于深化改革,对现行的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标准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四)划分企业规模的范围,一般是以独立核算的基层生产单位为对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1.04•【文号】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施行日期】2003.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工信部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如下: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万。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11〕300 号),结合统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 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 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Y) 营业收入(X)从业人员行业名称指标名称(Y)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农、林、牧、渔业(Y) 营业收入(Y) (Z) 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工业*(X) (X) 从业人员(Y) 营业收入营业收入(Y)建筑业(X)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Z)资产总额(Y) 批发业(X) 从业人员资产总额(Z)从业人员零售业(X) 营业收入(Y)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仓储业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邮政业(X) 营业收入(Y) 住宿业从业人员(X) 餐饮业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信息传输业* (X) 营业收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Y) 务业从业人员(X)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Y)从业人员其他未列明行业(X) *----计量中型微型小型大型单位500≤Y<50YY≥20000 <5020000 ≤Y<500 万元20X<≤X<300 20300≤XX≥1000<1000人300 300Y<≤YY≥40000 2000≤Y<40000 <2000 万元300 300Y<6000≤Y<80000 ≤Y<6000 Y≥80000 万元300 ≥Z80000 5000≤Z<80000300Z<≤Z<5000 万元5 <5 20 <200≤X<X20≤XX≥200 人1000≤Y<1000 Y<≥4000040000 Y<5000 ≤5000Y 万元X<50≤X<300 10 300 X<50 X10≤≥人100≤Y<<100500 20000 ≤Y<20000 Y500Y≥万元<20≤300X<1000 <300 X20≤XX≥1000 人200 30000 3000≤Y<<200<3000 Y≤≥Y30000 Y 万元20<100≤X<200 <100 X20X≥200 ≤X 人100 Y1000≤<30000 100 1000 Y30000 Y≥<≤Y<万元20≤300X<1000 300 X ≥X1000 <20≤X<人100 100 2000 30000 <Y≥30000 Y<≤Y<2000≤Y 万元10X ≥X 300<10≤X<100 <100≤X 300 人100 Y 100Y<≤YY10000 2000≤<10000 <2000 ≥万元10X<≤<≤100X 300 X<300X≥100 10 人100 10000 2000≤Y<10000 Y≥<100Y<2000 Y≤万元<10<100 ≥X20002000XX10≤<≤100X 人100 <100<100000 Y1000≤<1000 Y 100000Y≥≤Y 万元10 300 X100≤<300X≥100X<10≤X<人5010000≥YY<<50≤Y<≤1000Y100001000 万元100 200000<Y≤100Y ≥Y 200000<≤Y<1000 1000 万元2000≤Z<2000Z<10000 Z10000 ≥Z5000≤<5000 万元100≤X<300 1001000 <≤1000 ≥XX300 X<人50 <Y1000≤0 500Y5000 5000<≤Y<1000 ≥Y 万元<10X<100 X 300≥X 300X≤100<10≤人100 <100 8000 ≤Z<120000 <Z 120000≥Z≤8000Z 万元300300≥X<X≤100<100X10≤<X 10 人----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壮大,对企业规模划分的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管理和发展,也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制定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了解最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对于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一、企业规模划分的依据。

企业规模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企业的资产规模、从业人数、营业收入等指标来进行划分。

在我国,一般将企业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四个层次。

具体划分的标准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来确定。

二、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我国对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般来说,企业规模的划分主要以企业的资产规模、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来进行综合考量。

1. 微型企业。

微型企业是指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人的企业。

微型企业通常是一些小型的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和小型的创业型企业。

2. 小型企业。

小型企业是指资产总额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从业人数超过50人但不超过200人的企业。

小型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国家政策中重点扶持的对象。

3. 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是指资产总额超过200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从业人数超过200人但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中型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中坚力量,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4. 大型企业。

大型企业是指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超过500人的企业。

大型企业通常是国家经济中的龙头企业,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三、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意义。

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不仅是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统筹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

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等四个部门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目的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更精确地确定中小企业的范围,更好地提供政策和服务,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三、修订的内容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1. 企业规模标准根据修订后的标准,中小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和职工人数分别调整为:小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中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亿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2. 企业性质标准修订后的标准中,除了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中小企业外,还对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进行了分类,包括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等。

3. 行业分类标准修订后的标准对中小企业所属的行业进行了细化划分,以更好地适应各行各业的发展需求。

四、修订后的影响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将对相关政策和服务产生以下影响:1. 产业政策修订后的标准将更精确地划分中小企业的范围,政府可以根据不同规模和性质的企业制定差异化的产业政策,更有针对性地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2. 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融资难的问题,修订后的划分标准将帮助金融机构更准确地评估企业的规模和风险,并提供更合适的融资支持。

3. 创新能力激发中小企业是创新的主要动力,修订后的标准将更好地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活力,为其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机会。

五、工信部等四个部门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修订,旨在更好地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修订后的标准将更精确地确定中小企业的范围,并提供差异化的政策和服务,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相信这一修订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遇。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简版修正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简版修正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1. 引言中小企业是指按规定的标准,依法注册、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管理的、在注册地依法设立与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经营收益应对经营损失承担经济风险的企业。

为了方便中小企业的管理和统计,制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2. 划型标准的目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将企业按其规模、资源和经营情况进行分类,以便统一管理和对各类企业进行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3. 划分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政策和实践经验,中小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划分:3.1. 规模标准小微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20人;中型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超过20人但不超过100人;大型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超过100人。

3.2. 资源标准根据企业拥有的资金、固定资产和其他资源的情况进行划分,具体标准可根据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3. 经营情况标准根据企业的市场份额、收益水平、发展潜力等因素进行划分,以便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差别化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4. 划型标准的应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可以应用于以下方面:政府部门根据企业的划型标准,制定差别化的政策和措施,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统计部门根据企业的划型标准,进行精准的统计和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的划型标准,为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提供差别化的融资服务;企业协会和行业组织根据企业的划型标准,开展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企业的发展和提升。

5.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准确地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可以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和服务,推动其持续壮大,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创新的推动。

最新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变化

最新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变化

最新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变化近年来,中小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为就业创造了巨大的机会,推动了经济的增长和创新的进展。

然而,对中小企业的定义和分类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全球各国,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一直在不断演变和调整。

最近一次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变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变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标准的调整和划型依据的改变。

首先,对中小企业进行划分的标准发生了一定的调整。

以往的标准往往是基于企业规模和年营业额进行评估,但现在的标准更加强调企业的运营方式和创新能力。

例如,企业的人员结构、技术投入和研发能力等因素,都被纳入到了新的划型标准中。

这样一来,中小企业的划分更加合理和科学,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

其次,中小企业的划型依据也发生了改变。

以往,中小企业的划型主要依据于财务指标,如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然而,财务指标并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因此,新的划型标准更加关注企业的非财务因素,如市场占有率、产品竞争力等。

这样一来,中小企业的类型划分更加全面和多元化,能够更好地满足各种企业的需求。

这些变化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机遇。

首先,新的划型标准使得中小企业的类型更加多样化,这意味着政府和相关机构需要更加细致地对待不同类型的企业。

例如,对于小型创新型企业,政府可以给予更多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以促进其发展和壮大。

同时,对于传统行业的中小企业,政府可以提供减税政策和市场拓展支持,鼓励其转型升级。

其次,新的划型标准也对中小企业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往,一些企业可能凭借规模和利润来满足中小企业的标准,而不注重创新和竞争力的提升。

然而,现在企业需要更注重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

只有具备了这些核心竞争力,企业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实现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变化也提醒着我们,不断完善和优化企业划型标准的重要性。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1988年4月5日)《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个《标准》,是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为了对企业加强管理,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控制,由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负责,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中组部、国务院工业普查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商业部、国家标准局组成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研究制订的。

两年多来,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经多方征询意见和反复协商,对统一划分企业规模的原则、依据、企业规模的认定权限、程序等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一、关于确定大中小型企业标准的原则。

主要是:(一)坚持政企分开,企业规模应当同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脱钩。

(二)划分依据主要按企业的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品种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少数行业的企业,则可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

根据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和产品在企业的集中程度,工业企业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型一档、大型二档)、中型《分为中型一档、中型二档》和小型四类。

一般简化分组可分为大型(包括特大型和大型)、中型、小型三类。

为防止单纯追求扩大建设投资规模,凡规定按生产能力划分的行业,不能因其生产能力低、固定资产原值高,而改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

凡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大型企业,除生产能力要达到标准外,还应具备固定资产原值二千万元以上的条件。

国家新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国家新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国家新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

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本标准自2003年2月19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中小企业标准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展开全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十一月四日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各行业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各行业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各行业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我国大中小型工企划分标准修改日前国家对现行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修改。

《标准》将不沿用旧标准中各行各业分别使用的行业指标,而是统一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业收入的多少归类,主要的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分的依据是1998的统计数据。

参照一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标准为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均为小型企业。

根据新修改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合计10177家。

按新的划型标准,在国家统计局目前掌握的40多万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比原标准的24120家减少了13943家,减少57.8%,中大型企业为991家,比原标准的7223家减少了6223家;特大型企业62家,比标准的268家减少了206家;小型企业为458329家。

按新标准,大中小型卓越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比例分别为0.21%、1.96%和97.83%,这一结构与一些发国家的企业规模结构基本相似。

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说明88年月4月发布 1992年补充一、本标准是在1978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和国家统计局现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由划分企业类型调小组会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工业查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经过协调平衡,做了必要个性与补充,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于88年发布,作为全国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小型规模的统一标准。

1992年,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又对本标准进行了补充,以国经贸企992]176号文件予以发布。

新补充的标准与原标准具有同样效力,统称为《大中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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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中小型工企划分标准修改
日前国家对现行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修改。

《标准》将不再沿用旧标准中各行各业分别使用的行业指标,而是统一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多少归类,主要的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分的依据是1998年的统计数据。

参照一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均为小型企业。

根据新修改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

按新的划型标准,在国家统计局目前掌握的40多万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比原标准的24120家减少了13943家,减少57.8%,其中大型企业为991家,比原标准的7223家减少了6223家;特大型企业62家,比原标准的268家减少了206家;小型企业为458329家。

按新标准,大中小型卓越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比例分别为0.21%、1.96%和97.83%,这一结构与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规模结构基本相似。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说明
1988年月4月发布1992年补充
一、本标准是在1978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现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由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会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经过协调平衡,做了必要个性与补充,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于1988年发布,作为全国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小型规模的统一标准。

1992年,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又对本标准进行了补充,以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件予以发布。

新补充的标准与原标准具有同样效力,统称为《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全国划分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统一按照此标准严格执行。

二、本标准适应范围以全部工业生产企业的基层统计单位为划分单位,不论企业隶属于哪个部门,均应按其所属行业统一标准执行。

例如电子、核工、煤炭、冶金等部门所属的仪器、仪表行业企业均按机械工业行业中仪器仪表企业的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依企业生产规模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档)、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档)、小型四个类型。

标准规定,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功分的必须按产品设计生产能力或查定生产能力划分;凡产品
品种繁多,难以按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则以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即依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作为划分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设计能力:是指企业进行生产新建、扩建或技术发行时,设计任务书和技术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生产能力。

查定能力:是指由于进行设计发行技术革新等措施,企业产品能力已超过原设计能力,或者由于地质条件、设计条件的改变达不到原来的设计能力,在主管机关组织领导下,对企业生产能力重新进行查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产品生产能力。

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划分规模的企业,属于1986年以后新建的企业,应考虑扣除固定资产价格增长的因素。

四、几项注释:
1、黑色金属工业的钢铁联合企业指具备从采矿、炼焦、炼铁、炼钢到成品钢材全部生产过程的企业。

2、有色金属工业企业按生产不同种类的金属分别规定划分标准:
(1)有色金属联合企业指从事采矿、选矿、冶炼的有色金属工业企业。

(2)轻有色金属一般指比重在4.5以下的有色金属,其中有铝、镁、钠、钾等,钛也列为轻有色金属。

(3)重有色金属一般指比重在4.5以上的有色金属,其中有铜、铅、锌、钴、汞、镉、铋等(镍、锡、锑稀有金属单列标准)。

(4)常用有色金属一般指以下10种常用有色金属:铜、铝、锌、铅、镍、锑、锡、汞、镁、钛。

3、化学工业
(1)生产有机原料、合成材料的企业,因产品品种繁多,难以按石化工业的有机原料、合成材料的生产能力划分,可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标准划分。

(2)按生产能力划分两个品种达到同一档次,可升一档次,如企业中两个品种分别达到中一标准,可升为大二。

(3)磷肥厂(普钙):有自产硫酸的,其小型标准为10万吨以下。

4、机械工业
(1)汽车制造企业的大中小型标准仅适用于载重5吨以下汽车制造厂;重型汽车制造厂是指8吨及以上的载重汽车、7吨及以上的倾卸车和15吨及以上的公路牵引车厂;超重型汽车厂是指生产20吨及以上特种重型载重汽车、载重牵引车的企业。

汽车厂、重型汽车厂按生产能力划分,超重型汽车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标准划分。

有些汽车厂同时从事汽车制造与汽车改装,应按其主要生产活动性质来划分大中小型。

(2)大中型拖拉机是指20马力(14.7千瓦)以上拖拉机,按部颁布标准台计算。

(3)生产继电器、电容器、微电机的企业参照仪器仪表行业的标准划分。

5、建材工业平板玻璃标准箱与重量箱的折算比为1:0.85。

6、轻工业
(1)造纸厂综合生产能力指企业具有自制纸浆的纸和纸板综合能力达到规定标准的;商品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的;自制纸浆的纸和纸板综合能力低于规定标准,加商品纸浆能力超过规定标准的。

(2)双门电冰箱为标准台,双门电冰箱与单门电冰箱的折算比为1:0.72;多门电冰箱视同双门电冰箱。

(3)双桶2公斤洗衣机为标准台,双桶洗衣机与单桶洗衣机的折算比为1:0.59;套桶全自动洗衣机与双桶洗衣机的折算比为1.3:1;滚桶式洗衣机与双桶洗衣机的折算比为1.5:1。

(4)精制盐与原盐的折算比为2.2:1,两种产品不得重复计算。

(5)手表企业的标准仅指生产手表的全能厂,对来件组装电子表的组装厂,应区别于全能厂的标准,全能厂与组装厂折算系数为1:5。

7、纺织工业
(1)化学纤维企业既生产长丝又生产短丝,可将长丝能力折合为短丝能力,然后以短丝能力作为划分标准。

1吨长丝能力折合为3吨短丝能力。

(2)精、粗毛麻纺织厂标准是指全能企业。

如精纺企业具备从纺织、印染到成品的全套加工生产能力;粗纺织企业具备从原料加工、纺织、印染到成品全
套加工生产能力。

不是全能厂的、则精毛纺、麻纺大型一标准为2万锭及以上,粗毛纺为0.9万锭以上。

8、凡按生产能力标准划分的企业,不仅生产能力要达到本标准,同时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大型一档企业一般控制在6000万元以上,大型二档企业一般控制在3000万元以上。

其中,轻工行业的造纸、洗衣机、自行车,纺织行业的棉毛、麻、丝、绢纺织,烟草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必须在2000万元以上。

9、作为基层统计单位的电力工业局,如果下属有大型的发电厂或供电局,该电力工业局可列为大型企业,也可申请为特大企业。

如果电力工业局内只有中型电厂或供电局,只能列为中型企业。

10、市政公用工业
煤气企业:
(1)年末供气户数:指本企业年末所拥有的实际居民用户数。

(2)人工煤气工业用户按10立方米/日折成一个用户,公共福利用户按2立方米/日折或一个用户。

(3)液化石油气按其使用钢瓶的种类(50公斤及15公斤两种)分别折算成一个用户。

(4)天然气工业用户按4立方米/日折成一个用户,公共福利用户按0.8立方米/日折成一个用户。

(5)不直接供应用户的独立的煤气生产企业,某年末供气户数指标按煤气实际供气能力(日供气量),按照居民用量占60%,非居民用量占40%的比例,并按居民户用量2立方米/户·日和非居民用量10立方米/户·日折算成居民用户。

11、《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中,凡规定有两项(或以上)划分的行业,企业规模的两项(或以上)指标同时达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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