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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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网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制度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制度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校车的管理1.学校成立专门的校车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校车的购买和维护工作。

2.学校校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备安全可靠的行驶条件。

校车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三、校车的驾驶员1.校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校车驾驶员必须严守交通法规,不得超速行驶、违章停靠等,确保学生的安全出行。

3.校车驾驶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不得饮酒驾驶校车。

四、校车的行驶安全1.学校必须规划和设置校车停靠点,确保学生乘车上下安全有序。

2.校车上必须配备应急疏散装置和灭火器等安全设备,以应对突发事故。

3.校车上必须设置报警装置,学生可通过按下报警按钮向驾驶员报告危险情况。

五、学生上下校车的安全1.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校车停靠点等候上车,不得随意在道路上叫车。

2.学生上车前必须等候校车完全停稳,并按照驾驶员的指示有序上车。

3.学生在校车上必须遵守秩序,不得乱喧哗、乱扔物品等,确保校车的安全行驶。

4.学生下车时必须等候校车完全停稳,并按照驾驶员的指示有序下车。

六、校车的日常管理1.学校校车必须每天进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并定期对校车进行全面检修和保养。

2.学校校车必须按时进行年检,并确保车辆的保险和保养等有效期。

3.学校校车必须按照学校协调的行车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营,不得私自改变车辆运行路线。

七、校车安全应急措施1.学校校车必须配备急救箱和紧急疏散工具,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2.学校校车驾驶员必须掌握急救知识和紧急情况处理技能,并能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

八、违反规定的处理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用校车等。

九、附则通过以上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制度,学校可以更加规范地管理校车的安全问题,保障学生的安全出行。

校车安全条例

校车安全条例

校车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建立校车安全制度,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学校组织学生乘坐的校车,包括校内校车和校外租用或购买的校车。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校车安全负责人,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资质认证。

第四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安全的组织、监督、考核等具体办法。

第五条学校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六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的校车司机,司机应当持有校车驾驶资格证,并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校车应当配置安全设备,如防护栏、报警装置、安全带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八条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校车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校车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疲劳驾驶,禁止酒后驾驶。

第十条校车停靠、候车等地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确保学生的上下车安全。

第二章校车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明确校车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校车安全管理规范应包括校车安全设备和装置的配置要求、校车驾驶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要求、校车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档案,对校车的维护、检修记录、驾驶员的培训、考核记录等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的校车安全监督员,对校车安全状况进行监控和检查。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车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第三章校车安全设备和装置第十八条校车应当配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护栏,确保学生的上下车安全。

第十九条校车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司机和学校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校车安管理条例

校车安管理条例

校车安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校车乘客的安全,规范校车运营,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第二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所有学校及其委托的校车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校车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校车企业或个人的责任意识。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校车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对驾驶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校车运营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校车乘客数量和需求,合理规划校车运营线路和车辆数量。

校车运营线路应当经过学校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于校。

第七条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购置安全、可靠的校车,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第八条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保险,对校车乘客及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赔付。

第九条校车运营期间,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负责校车乘客的搭乘和下车工作,保证车辆及时到站、准时发车。

第十条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设立适当的票务系统,并在车辆内明示票价和购票方式。

校车乘客应当按规定购票,未购买车票的无权搭乘。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校车驾驶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校车驾驶员应当进行规范的校车驾驶培训,掌握校车驾驶技能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服从调度、文明驾驶、维护车辆等。

第十四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配戴安全帽,并按规定着装,不得穿着拖鞋、高跟鞋等不便驾驶的服装。

第十五条校车驾驶员不得驾驶超员的校车,乘客座位应当与座位号相符。

第十六条校车驾驶员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在行驶中吸烟、饮酒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学校与家长的责任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校车运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法规标题】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617号•【颁布时间】2012-4-5•【失效时间】•【全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校车管理安全条例

校车管理安全条例

校车管理安全条例校车是学生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保障校车安全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

为了规范校车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制定本条例。

一、校车驾驶员资质要求。

1. 校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且具有良好的驾驶记录。

2. 校车驾驶员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意识。

3. 校车驾驶员需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确保能够安全驾驶校车。

二、校车车辆安全要求。

1. 校车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车辆状态良好。

2. 校车车辆必须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带、紧急破窗工具等。

3. 校车车辆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三、校车乘车安全管理。

1. 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校车管理员,负责学生乘车的安全管理。

2.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校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乘车安全意识。

3. 学校应当建立校车乘车名单,确保每位学生乘车安全。

四、校车行车安全管理。

1. 校车行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不得擅自改道或超速行驶。

2. 校车行车过程中,严禁驾驶员接打电话、疲劳驾驶或违规停车。

3. 校车行车过程中,学生应当遵守乘车纪律,不得大声喧哗或乱扔物品。

五、校车事故处理。

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校车事故处理机制,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处理校车事故。

2. 校车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校车事故后,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安全教育,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六、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1.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校车安全检查。

2. 家长也应当积极参与校车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学校和相关部门。

3. 社会各界也应当关注校车安全问题,共同努力营造安全乘车环境。

七、校车安全奖惩机制。

1. 对于遵守校车管理安全条例的驾驶员和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校车管理安全条例的驾驶员和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罚。

总之,校车管理安全条例的制定旨在保障学生乘车安全,需要学校、家长、驾驶员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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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6最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6最新为保障学生们的人身安全,应该加强对校车的管理。

下面YJBYS 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2016年最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臵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臵、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臵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校车的安全运行,维护广大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校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熟悉校车车辆结构与性能,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并定期参加交通安全培训。

第三条校车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装配安全防护装置,包括安全座椅、安全带、应急锤等,确保乘车学生的安全。

第四条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保持车辆的良好工作状态,防止故障、事故发生。

第五条校车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各项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别是制动系统、轮胎、灯光等,必须保持良好状况。

第六条校车驾驶员应遵守校车运营的相关规定,严禁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确保安全行驶。

第七条校车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如不抢道、不强行变道、不超车,确保行车稳定,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八条校车应按照学校的安排按时、准确地到达学校,准时接送学生,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

第九条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学生应急疏散能力,增强他们的自救自护意识。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校车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学校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校车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安全信息报告和事故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校车驾驶员应遵守车辆停靠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整洁,定期清洗、消毒车内环境。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员应保持文明礼貌,尊重乘车学生,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

第十四条在紧急情况下,校车驾驶员应冷静处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

第十五条对于校车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学校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严重违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学校、家长和学生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校车违规行为,包括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员,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和扣减相关业绩的方式进行惩戒。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6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6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6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6导语:作为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工具,校车安全管理很重要,下面yjbys小编整理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l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版)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版)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人民网北京4月10日电中国政府网今日消息,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臵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臵、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臵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
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基一[2014]14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3.07
【实施日期】2014.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教基一〔2014〕14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厅直属实验学校:
《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见附件)已经2014年1月10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第162号令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对于加强我省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办法》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邀请专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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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河南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河南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学生接送业务的校车。

三、校车标准1. 校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标准,具备以下条件:(1)车辆类型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座位数不超过19座;(2)车身颜色为黄色,车身两侧喷涂“校车”字样,车身前后喷涂校车号牌;(3)车辆装备安全带、逃生窗、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4)车辆内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学生乘坐舒适。

2. 校车使用单位应确保校车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四、校车驾驶员1. 校车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以上;(2)年龄在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3)3年内无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4)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2. 校车使用单位应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校车运行管理1. 校车运行时间应与学生上学、放学时间相协调,确保学生安全。

2. 校车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3. 校车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路线。

4. 校车在上下学途中,应保持车况良好,确保学生乘坐安全。

5. 校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校车运行档案,记录校车运行情况。

六、校车安全检查1. 校车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车辆安全。

2. 校车安全技术检查内容包括:(1)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喇叭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2)车辆轮胎、悬挂、转向等部件是否完好;(3)车辆内饰、座椅、安全带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 校车安全技术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七、应急处置1. 校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采取安全措施,保护现场。

2.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事故处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保障学生出行安全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条例包括校车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如车辆选购、驾驶人员资格、行驶路线等。

一、校车车辆选购
在选购校车时,应优先考虑安全性能。

校车的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选购前需进行彻底的检查,确认车辆的轮胎、刹车、安全气囊等各项安全设备齐全、运营状态良好。

二、驾驶人员资格
驾驶校车的人员需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接受过专业培训。

校方需对驾驶员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道德品质和驾驶记录无不良记录。

三、校车驾驶员的行为规范
校车驾驶员应时刻保持专注,保证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性。

驾驶员应避免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不当行为。

在运营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沉着冷静,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无故违章行驶。

四、校车的行驶路线
校车的行驶路线应尽量避开车流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路段,以保障学生的安全。

校方应制定行车路线和计划,并严格执行车辆的行驶方案。

五、校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校车日常维护和保养是保证校车安全运营的重要保障。

校方应制定严格的校车维护计划,并确保维修保养工作及时落实。

车辆的保养需包括轮胎、刹车、机油清换、发电机及电瓶检测、轮对齐等各个细节。

以上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校车的安全问题关乎无数学生的安全,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校方和家长应共同关注校车安全,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校车安全条例

校车安全条例

校车安全条例校车安全条例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校车安全条例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校车安全条例》,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1、校长是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接送车安全运转工作全面承担。

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员工为直接责任人。

2、设立以校长为主管领导的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承担学校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

3、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跟车护送老师、接送车车主、驾驶员等签订接送车安全运转与学生乘车安排管理责任状。

4、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落实各处室、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跟车护送老师、学生接送车车主与驾驶员在学校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开展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仔细研究做好学生接送车管理与保证安全运转的对策。

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与上级职能管理部门。

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相关的记录。

6、学校在配合政府调配、租用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都要达到校车使用标准。

并将相关资料交送教育局安体卫艺科备案。

7、认真仔细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数。

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学生接送车的乘载人数,认真仔细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

8、督促学生接送车车主与驾驶员根据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验审并依法交纳规费,凡证照不全或有效期满后不及时补办的,应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按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状与合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并取消其承运学生的资格。

9、学校配合镇街政府有关部门、接送车车主、驾驶员每学期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认真仔细总结经验,提出整顿、整治要求,及时消除隐患,保证万无一失。

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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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河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校车的管理,是为了保障学生们的人身安全。

下面YJBYS 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2016年河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科学合理调整学校(教学点)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专业化和集约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就近入学、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校车服务需求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校车服务方案。

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条校车服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校车服务水平和服务标准;(二)校车运营模式;(三)校车服务的资金筹措机制、财政支持范围、政府的保障措施;(四)校车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具体步骤;(五)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一)依法制定、科学合理调整学校(教学点)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三)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四)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五)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一)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二)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的核发和回收工作;(三)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以及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四)负责维护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五)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一)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二)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三)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四)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法查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车和校车驾驶人档案;(二)配备安全管理和随车照管人员,加强对校车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三)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四)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七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校车及校车驾驶人基本情况;(二)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指派随车照管人员;(三)明确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六)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七)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八)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第二十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二)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校车运行方案等进行审查,并向教育部门回复意见。

第二十三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实地勘察。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为校车创造良好的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二十六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标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校车运行方案发生变化的,经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部门。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按照其所服务学校的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部门和学校:(一)提出注销申请的;(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六)有传染性疾病,有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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