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国土资源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四川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二年九月目录一前言 (3)二实施方案编制任务、原则和依据 (4)(一)编制任务 (4)(二)编制原则 (4)(三)编制依据 (5)三实施方案编制程序 (7)四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8)(一)项目区概况 (8)1. 项目区概述 (8)2. 复垦区概况 (8)3. 建新区概况 (9)(二)项目复垦潜力评价 (9)1. 复垦类型、数量与分布 (9)2. 土地损毁分析 (9)3. 复垦利用条件与限制因素分析 (9)4. 复垦地块新增耕地潜力 (10)(三)复垦区土地适宜性评价 (10)1. 评价方法 (10)2. 评价过程 (10)3. 评价结果 (11)4.复垦目标 (11)(四)项目分析 (11)1. 项目合法性分析 (11)2. 水土资源平衡分析 (11)3. 新增耕地分析 (11)4. 地质灾害隐患分析 (12)5.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2)6. 公众参与分析 (12)(五)土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 (12)1. 复垦区实施方案 (12)2. 建新区预期方案 (13)3. 复垦与建新衔接方案 (14)4. 权属管理方案 (14)5. 实施计划安排 (14)(六)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15)1. 工程设计 (15)2. 工程量测算 (15)(七)复垦投资估(概)算与资金筹措 (15)1. 复垦投资估(概)算 (15)2. 资金筹措 (15)(八)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16)1. 社会效益分析 (16)2. 经济效益 (16)3. 生态效益 (16)(九)项目实施保障措施 (16)1. 组织保障措施 (16)2. 技术保障措施 (16)3. 资金保障措施 (16)五实施方案编制成果要求 (17)(一)实施方案摘要 (17)(二)实施方案文本 (17)(三)实施方案编制说明 (17)(四)附图 (17)(五)附件 (18)(六)附表 (18)六术语解释 (26)(一)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26)(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区 (26)(三)复垦区 (26)(四)建新区 (26)(五)复垦利用挂钩指标 (26)(六)土地损毁 (26)(七)土地复垦单元 (26)一前言为加强四川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的管理,指导和规范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编制,提高实施方案编制的质量,增强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四川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760号)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国土资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新机制,通过“算大账”的方式,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现通知如下:一、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中更加注重生态保护。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各地要依据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要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重点,以补充耕地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任务,有条件的地区还要注重改造水田,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
要合理确定新增耕地来源,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引导相关部门在建设高标准农田过程中,按要求注重补充耕地,在“十三五”时期全国合力建成4亿亩、力争建成6亿亩高标准农田,共同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二、扩大补充耕地途径,严格上图入库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出各类途径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要求,系统梳理补充耕地渠道来源。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利用对策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利用对策陈利兵(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川 宜宾 644500)摘要:当前我国愈发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的利用,使得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变得格外重要。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可以将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扩大地区的空间格局,可以说其在保障民生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基于此,本文对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进行探讨,分析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潜力,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对策,以期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对策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在生态修复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其可以有效改善地区的环境,且可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仅为20%,该问题是由于复垦缺少治理措施,导致各类生态恶化现象频发,这样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针对现存问题做好复垦工作,挖掘其潜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的基本概述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十分重要,复垦指的是将被破坏地区的地貌进行修复,而工矿废弃地指的是矿产挖掘后被破坏且弃置的土地也包括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在复垦中具体包括地形地貌、植物、动物群落等,在修复过程中需要进行勘测规划、填平治理,使区域土地能够被再次利用,且修复后的区域能够满足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求[1],并可以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矿产资源的开采难免会导致土地荒芜化,这也是世界矿产资源利用中的首要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复垦工作不仅关系到生态问题,且关系着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以生态重塑为核心,实现发展建设的终极目标。
工矿废弃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相互依存,其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修整后,土地有机物质会自我恢复,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由于生态破坏严重,单纯依靠自然修复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6.05.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6月19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2016年5月1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用及地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和管控空间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统筹城乡,因地制宜,改善环境,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实施方案1、质量标准耕地具体质量标准为:(1)耕种土层厚度自然沉实土不小于0.6m,废弃石渣清理干净;(2)覆土层内不含障碍层,0.5m土体内砾石含量不大于5%;(3)耕作层土壤无污染,有机质含量不低于0.8%或保持耕地原有有机质含量,pH值在7~8之间或保持耕地原有pH值,含盐量不高于0.3%;(4)场地平整(含修筑梯田)后田面坡度不超过5°,田坎采用浆砌石砌筑;(5)表层容重不大于1.3g/cm3;(6)整修加固排水沟等排水设施,减少水土流失;(7)复垦地块道路通达度为100%。
林地具体质量标准为:(1)土层厚度自然沉实土0.4m,栽植灌木、播撒草籽,陡峭裸露岩石种植爬山虎;(2)灌木选择适宜当地生长的柏木林,株行距为2.0×2.0m,选择生长健壮、根系丰满的植株;(3)草籽选择高羊茅和狼牙根(一级种),分别按照300kg/公顷、和80 kg/公顷标准播种,混种比例为1:1;(4)3年后成活率在85%以上,及时追肥、防病,除害,及时补种,植草绿化工程的养护期为1年,灌木的养护期为3年,养护期间,灌木损失如超过20%,需进行补栽。
2、土地利用布局根据复垦区适宜性评价,复垦区通过工程措施、化学措施及生物措施后可全部整理为农用地,符合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复垦后耕地面积56.3538公顷,占总面积的91.62%,其他道路、坑塘水面和沟渠面积为3.6619公顷,占总面积的5.95%。
3、复垦措施主要包括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化学措施。
(1)工程措施1)土壤重构工程主要包括:清理工程:包括房屋、围墙、水泥地面、浆砌石平台的拆除、渣土清运工程,复垦地块堆砌的石渣、煤渣等废弃物的清运;平整工程:田间土石方平整调配工程;坡面工程:挡土墙、田坎修筑工程,坡面夯实碾压工程;覆土工程:规划耕地、林地区客土工程。
2)植被重构工程主要包括在林地区和取土场种植柏木林、撒播高羊茅(草籽)、狼牙根(草籽),陡峭的裸露岩石坡面种植爬山虎。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省(自治区)国王资源厅:为了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经济社会义好又快发展,部次定开展工矿玻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矿山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在新形势下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严格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重大举措,是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长,是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根本目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废弃地复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上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要求,实行专项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一要坚持统一规划、统筹部署。
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矿废弃地现状与利用潜力,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规划的整体管控。
二要坚持封闭运行、严格考核。
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统一要求,合理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范围和规模,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要坚持明晰产权、维护权益。
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切实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涉及集体土地的,要通过告知、听证等程序征得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并依法做好补偿和安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办法
山东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是指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零星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即拆旧区)的复耕与新增建设用地(即建新区)相挂钩,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复垦后进行调整利用,使废弃建设用地得到更新改造、充分利用,并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目的,通过调整建设用地布局,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增加土地有效供给,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统筹部署。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
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复垦、建设、资金、用地等重大问题。
(二)明晰产权,维护权益。
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做好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坚持自愿、合法、有偿,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运作,严格管理。
参考增减挂钩试点办法,按项目区进行管理;坚持先复垦、后调整利用。
第三条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的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政府重视,群众支持;产权清晰,无纠纷;废弃地面积广,复垦潜力大;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良好;拆旧复垦所需资金能够落实。
第四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实行项目区管理,拆旧区、建新区统筹规划,封闭运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1.12•【字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十多年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保护耕地资源,优化农用地结构,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要清醒看到,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在统筹规划、制度建设、资金征管、严格监管、突出重点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国土资源部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
望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把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推向新阶段。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做好专项规划修订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后备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论证。
以突出保护耕地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切实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为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提供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二、严格补充耕地,坚守红线不动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我省保护耕地坚守红线的艰巨性,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任务。
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充完成。
对于后备资源少、确实难以完成的,可经市、县级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在省域内统筹安排。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晋国土资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4〕2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752号)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试点市及所属有关县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要求,为规范我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现就我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及时在线备案在线备案是国土资源部在线实时监督检查与认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区(复垦区、建新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各试点县要在工矿废弃地试点审批、复垦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复垦项目实施、复垦项目验收及建新区报批后,分五个阶段,按国土资源部要求及时做好在线备案工作。
凡未按五个阶段在线备案的项目,省厅将暂停受理下一个阶段的工作,直到完成在线备案。
二、抓紧废弃地复垦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2〕45号”文件规定的“废弃建设用地必须先复垦,后调整利用”的原则,建新区用地,必须在复垦区土地复垦验收后,方可申请建新区用地。
因此,各试点市县政府,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要求,依据土地复垦管理的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工矿废弃地的复垦,确保按要求复垦到位。
工矿废弃地复垦应支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优先复垦为耕地。
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复垦力度,确保复垦质量,及时申请验收,为建新区重点项目落地提供用地保障。
验收要求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429号)执行。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1.19•【字号】皖国土资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是盘活工矿废弃地资源优化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序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范围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应当是无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经明确为建设用地但尚无法利用的建设用地,包括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毁损的土地,因交通、水利设施和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芜的土地,废弃的农村砖瓦窑等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废弃的建设用地。
纳入复垦利用试点范围的土地应当权属清晰,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工矿企业损毁土地,可以定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
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二、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由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对于复垦潜力仅集中于个别县域内的,可由县单独编制专项规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区布局、规模、用途等原则性内容变更的,应当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按原报批程序批准。
没有编制专项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到期后未及时重新组织编制的,不得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29•【文号】国土资发[2008]176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十多年来,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从起步到全面推进,在补充耕地、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用地结构,保障粮食和生态安全,惠民利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面临严峻挑战。
当前,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还存在目标单一、补充耕地力度不够,占补平衡任务没有完全落实,规划统筹乏力、资金征收使用还有差距、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切实加大补充耕地力度,部从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出发,按照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多元投入、规范管理的思路,进一步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手段,推进开源节流的重要抓手,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平台,既保护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又促进新农村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成效。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补充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任务。
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充完成。
对于后备资源少确实难以完成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省域内统筹安排,严禁跨省(区、市)补充耕地。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8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审查及备案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决策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关闭矿山是指矿山企业自行关闭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矿山)。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腾退用地指标项目实施方案技术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腾退用地指标项目实施方案技术1. 引言说到历史遗留的矿山,大家一定不陌生。
想象一下,曾经是热闹非凡的矿区,如今却成了一片萧条的废墟,满眼的杂草和泥泞。
虽然这听起来像是个悲伤的故事,但其实我们有办法把这个“烂摊子”变得焕然一新!今天就跟大家聊聊如何进行生态修复,把这些地方变成可用的腾退用地,既保护环境,又让我们重拾绿意。
说得简单点,就是让这块地方重新“活”过来。
2. 矿山生态修复的重要性2.1 生态环境的保护首先,生态修复可不仅仅是为了好看,背后可是关系到整个生态环境的健康。
你想,矿山开采时对土地的破坏就像是在大地上划了一道伤口,伤口愈合需要时间和耐心。
这时候我们得像个医生一样,用心去治疗它。
树木、植被都是我们的好朋友,恢复这些植物,不仅可以改善土壤质量,还能让小动物们回到家园,大家一起过上和谐美好的日子。
2.2 经济与社会效益再说说经济效益,修复后腾退的土地可以被用作农田、景区或者住宅区,听起来是不是很不错?不仅可以提升土地的价值,还能给周边的社区带来就业机会。
我们可以举办一些生态旅游活动,吸引人们来参观,既能让大家欣赏到美丽的自然,又能给当地经济添砖加瓦,简直是一举两得。
3. 实施方案3.1 前期准备当然,想要做好修复工作,前期的准备可是马虎不得。
首先,我们需要对矿山进行全面的评估,了解受损程度和土壤状况。
接着,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修复计划。
这就像做菜,先得准备好食材,才能做出美味佳肴嘛!而且,修复方案得经过专业评审,确保科学有效,不能随便来个“土法上马”。
3.2 具体实施步骤实施过程中,我们得分步骤来进行。
首先,清理地面,去掉那些废弃的矿渣和污染物,让土地重新呼吸。
接着,进行土壤改良,可以添加一些有机肥料,提高土壤的肥力,给植物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
然后,选择适合本地的植物进行种植,这里就得请教专业的生态学家了,毕竟“因地制宜”是关键!此外,我们还得定期监测修复效果,观察植物的生长情况,看看有没有小动物回来“安营扎寨”。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办法
山东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是指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零星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即拆旧区)的复耕与新增建设用地(即建新区)相挂钩,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复垦后进行调整利用,使废弃建设用地得到更新改造、充分利用,并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目的,通过调整建设用地布局,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增加土地有效供给,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统筹部署。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
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复垦、建设、资金、用地等重大问题。
(二)明晰产权,维护权益。
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做好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坚持自愿、合法、有偿,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运作,严格管理。
参考增减挂钩试点办法,按项目区进行管理;坚持先复垦、后调整利用。
第三条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的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政府重视,群众支持;产权清晰,无纠纷;废弃地面积广,复垦潜力大;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良好;拆旧复垦所需资金能够落实。
第四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实行项目区管理,拆旧区、建新区统筹规划,封闭运行。
7、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详解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
在调查摸清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
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总量、控制增量、综合利用、提高效率,防止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四)统筹推进、形成合力。
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群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组织投资土地复垦。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第四条申请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较大,且待复垦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二)工矿业活动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大,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的要求迫切;(三)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用地供需矛盾突出,需要对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四)当地政府重视,土地管理严格规范,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用地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问责或约谈。
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技术指引【模板】
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技术指引(2020年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9月目录第一部分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南(2020版) (1)第二部分实施方案编制要点(2020版) (35)第三部分复垦利用规模核定工作规则 (61)第四部分规划调整修改工作规则 (84)第一部分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南(2020版)为加强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指导,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川国土资发〔2007〕5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阐明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任务、原则、程序、内容以及成果要求等,适用于我省市(州)级和县(市、区)级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
(二)编制主体市(州)级专项规划编制主体为市(州)人民政府,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编制具体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县(市、区)级专项规划编制主体,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规划编制实施。
(三)规划目的应从落实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等方面阐明规划编制目的。
(四)规划范围纳入试点范围的复垦地块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全国土地调查(国土资源调查)时已确定为建设用地的下列用地,包括: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损毁的土地;因交通、水利设施和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废的土地;废弃的农村砖瓦窑等用地;其他废弃的建设用地。
纳入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任务,且符合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条件的地块,可纳入复垦范围。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工作方案
1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1工作目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是按照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的专项规划。
通过规划的编制及复垦项目的实施,能够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建设用地布局、积极推动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恢复,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2工作目标及任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从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出发,以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分析工矿废弃地现状,评价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宜性和潜力,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统筹安排工矿废弃地复垦年度计划,进行复垦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具体任务如下:1、收集省厅备案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二调数据;2、收集项目拟复垦地块的土地使用证或有效证明文件;3、采集复垦地块现状照片;4、依据收集资料初步确定地块。
遥感监测图斑核实调查上图;5、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对工矿废弃地复垦资源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台账。
查明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数量、权属以及用地合法性、复垦义务人等基础情况;6、确定复垦的目标任务、拟定复垦计划安排,制定建新用地计划安排,做好效益评价,制定保障措施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7、编制工矿废弃地现状分布图;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分布图;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划图等上报评审所需的各种图件资料;8、各种报件权属资料的整理、编制,影像资料整理;9、协助国土资源局上报规划,组织专家评审、修改、验收;10、复垦地块等基础信息按要求在线备案。
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验收依据
附件4验收依据一、法规政策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4.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02v)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6号)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483号)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3号)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变更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547号)二、技术标准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2.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1部分:通则(TD/T1031.1-2011)3.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TD/T1068-2023)4.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TD/T1069-2023)5.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6,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7,耕地质量等级(GB"33469-2016)8.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1060-2023)9.园地分等定级规程(TD/T1071-2023)10.林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T/CREVA3101-2023)11.草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T/CREVA3102-2023)1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18507-2014)1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14.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15.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15618-2018)16.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17.其他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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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
在调查摸清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
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总量、控制增量、综合利用、提高效率,防止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四)统筹推进、形成合力。
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群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组织投资土地复垦。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第四条申请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较大,且待复垦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二)工矿业活动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大,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的要求迫切;(三)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用地供需矛盾突出,需要对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四)当地政府重视,土地管理严格规范,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用地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问责或约谈。
第五条国家通过下达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专项用于控制建新占地的规模,同时作为安排复垦面积的依据。
复垦利用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复垦利用指标申请,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综合平衡,提出全国复垦利用指标总量建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国务院审定。
国土资源部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复垦利用指标总量,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资源潜力、规划安排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统筹存量与增量建设用地安排,提出下达地方的复垦利用指标方案,报部长办公会审定下达。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总量管控,做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总体部署,审查批准专项规划,组织复垦项目核查,下达建新指标,做好在线报备和考核监管。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上报审核,具体组织复垦项目实施工作。
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第二章调查规划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是指无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全国土地调查时已确定为建设用地的下列用地:(一)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损毁的土地;(二)因交通、水利设施和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废的土地;(三)废弃的农村砖瓦窑等用地;(四)其他废弃的建设用地。
纳入复垦利用试点范围的土地应当权属清晰,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工矿企业损毁的土地,可认定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
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使用且不及时复垦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七条及有关规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范围。
第九条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依据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查明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数量、权属以及用地合法性、复垦义务人等情况。
在调查基础上,应当综合考虑土地损毁状况、区位条件、水土资源、生态环境风险等,做好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与潜力分析。
第十条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在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调查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
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第十一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背景和基础,包括自然和经济社会条件、工矿废弃地现状和潜力;(二)规划的原则和目标任务;(三)复垦项目的布局、规模、用途和进度安排,复垦质量要求,复垦措施和投资概算;(四)建新用地的布局、规模和利用方向;(五)预期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六)保障措施。
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编制说明,其中,规划图件包括工矿废弃地现状图、复垦潜力分布图、复垦利用规划图等。
第十二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权利人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充分论证、科学决策。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要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协调衔接。
第十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由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专项规划批准之前,需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
专项规划批准后及时上传在建监管系统。
经确定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必须严格执行。
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区布局、规模、用途等原则性内容变更的,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按原报批程序批准。
第三章复垦管理第十四条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和下达的复垦计划指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征求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经确定的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必须严格实施。
因规划修改等客观原因确需修改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修改实施方案时,应当再次征求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复垦项目从立项实施至验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坚持以生态建设为导向,科学评价复垦土地的适宜性,做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牧则牧;采取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措施,保障复垦质量,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应当依法依规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
涉及集体土地的,要通过告知、听证等程序征得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并依法做好补偿和安臵。
第十七条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前须完成土地确权登记。
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应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自愿、有偿、平等协商解决,有权属争议的地块,不得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
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变化图斑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并做好确权登记发证。
复垦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非国有土地可通过承包等方式就近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使用,确保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鼓励运用市场化机制,多渠道筹措复垦资金。
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质量管理制度,监督复垦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对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和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
复垦土地应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和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有关标准。
第二十条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的,应与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结合,切实提高复垦耕地质量。
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前应当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价。
严禁将存在严重污染隐患且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
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工矿废弃地复垦的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鼓励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中,运用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改善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复垦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及时上传在线监管系统。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组织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纠正和整改。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验、验收和核查,应商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共同参加。
第二十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中涉及复垦为耕地的,应对复垦耕地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并依法对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在验收合格后的五年内对复垦土地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跟踪监测,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四章建新管理第二十四条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复垦面积,下达建新计划指标。
建新节余指标原则上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新区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以与经验收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区一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整体审批,可不再办理农转用审批。
建新区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
复垦和建新应当做到:(一)建新区面积不得大于复垦区面积,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二)建新区应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允许建设区内确实不能安排的,也可安排在有条件建设区,但必须按规定做好规划修改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做好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安臵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审批供地,节约集约用地。
第五章实施监管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建立在线监管制度和指标体系,建设全国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在线监管系统,并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对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