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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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二十条及双七条规定

安全红线二十条及双七条规定

盘江股份公司“安全红线二十条”规定(试行)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第二条:“一通三防”方面弄虚作假;第三条:违规排放瓦斯;第四条: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或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第五条:人为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设施;第六条:防突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到位;第七条:非检查人员擅自进入有“禁止入内”警示标志范围;第八条:掘进工作面误揭煤层;第九条: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第十条: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第十一条: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第十二条:电器设备严重失爆或甩保护使用;第十三条: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规定;第十四条:违章放炮;第十五条:独头巷道修复分两段以上同时作业;第十六条:锚杆(锚索)锯短使用;第十七条:安检员、瓦检员班中脱岗或不在现场交接班;第十八条:发生事故及发生险情不按规定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第十九条:违规打钻造成钻孔着火;第二十条: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配备安检员、瓦检员;盘江股份公司“安全红线二十条”执行说明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第二条:“一通三防”方面弄虚作假;指下列情形之一:隐瞒瓦斯超限情况;擅自修改监控数据,擅自中断数据传送;人为调整监测监控数据造成数据失真;编造钻孔断气;与其参数测定效果、检验数据不真实;消突评价报告作假的。

第三条:违规排放瓦斯;下列情形之一:一风吹排放瓦斯造成第一风流交汇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排放瓦斯区域不停电;排放瓦斯不安规定撤人设岗;瓦斯浓度超过3%强行排放瓦斯的(非救护队排放瓦斯)。

第四条: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或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指有下列情形之一:断电值、断电范围不符合规程所规定的要求。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1. 强化煤矿安全意识。

煤矿生产人员应时刻牢记矿井安全是第一位的原则,对安全隐患应敢于担责、敢于亮剑,以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2.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领导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密切相关负责人动态掌握安全情况。

3. 加强矿井瓦斯管理。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系统,对瓦斯超标的区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进入井下的工作人员的安全。

4. 完善矿井风险评估制度。

针对煤矿存在的工作环境、设备、人员等各种因素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掌握和制定相应的措施,以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5. 加强对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

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通风道堵塞、风门关闭等情况,保证矿井空气质量和温度适宜。

6. 加强矿井电气设备管理。

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除隐患,确保设备安全可靠,避免电气事故的发生。

7. 做好煤矿运输管理工作。

煤矿要建立规范的运输路线和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防止车辆超载、超速等违规行为,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8. 加强煤矿爆破管理。

对煤矿爆破作业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可控,排除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

9. 加强煤矿火灾防控工作。

煤矿应加强火灾防控措施,完善防火设施,严格执行消防制度,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10. 加强矿井透水治理工作。

针对矿井透水问题,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修复漏水区域,避免因透水引发事故的发生。

11. 加强矿井安全巡查工作。

安排专人定期对矿井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及时解决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

12. 做好矿井灭火器材的管理。

矿井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确保灭火器材完好有效,随时准备应对火灾事故。

13. 加强矿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14. 制定完善的矿井应急预案。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____字第一条:坚决杜绝超期开工。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按照计划进行,严禁盲目超期开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和生产作业的有序进行。

第二条:严禁违规违章施工。

煤矿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严禁任意违规违章施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第三条: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制度。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作业制度,确保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作业,严禁违反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第四条:加强对关键部位的监控和巡检。

煤矿要加强对关键设备、重要部位的监控和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严防各类事故隐患。

煤矿要加强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确保矿井安全稳定,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六条: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煤矿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第七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煤矿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确保矿井的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煤矿要加强对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

煤矿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十条:组织安全应急演练。

煤矿要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和事故救援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十一条:加强对外部专家的咨询和指导。

煤矿要加强对外部专家的咨询和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安全管理技术和经验,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建立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台账。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台账,记录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预警等信息,为安全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模版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模版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模版煤矿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领域,确保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二十条红线模版可以帮助确保煤矿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一份____字的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模版,供参考。

第一条红线:严禁超员作业煤矿作业场所严格按照规定的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作业,避免人员密集引发事故。

第二条红线:严禁违章挖掘严禁煤矿违规挖掘煤矿资源,确保矿山的合法开采。

第三条红线: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禁矿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规范,杜绝操作失误引发事故。

第四条红线:严禁盗窃矿石和设备严禁盗窃矿石和煤矿设备,保护煤矿财产和设备完好。

第五条红线:严禁吸烟严禁在煤矿作业区域吸烟,防止引发火灾事故。

第六条红线:严禁无证上岗严禁无证矿工上岗作业,确保煤矿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和证书。

第七条红线: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和爆炸物品严禁煤矿违规使用易燃和爆炸物品,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红线:严禁私自改变工艺和设备严禁私自改变煤矿生产工艺和设备,确保设备和工艺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红线:严禁违规接电严禁违规接电,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红线:严禁违反防火规定严禁违反煤矿防火规定,确保防火设施和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红线:严禁矿井内乱堆杂物严禁在矿井内乱堆杂物,保持通道畅通,防止堵塞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红线:严禁擅自停工或恢复生产严禁煤矿擅自停工或恢复生产,确保工作计划的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红线:严禁违反煤尘控制规定严禁违反煤尘控制规定,确保煤尘控制的有效性,防止煤尘爆炸事故。

第十四条红线:严禁违反通风规定严禁煤矿违反通风规定,确保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矿井的安全通风。

第十五条红线:严禁高温作业煤矿作业场所严禁高温作业,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红线:严禁违反爆破规定严禁违反煤矿爆破规定,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和环保。

第十七条红线:严禁乱堆矿石堆严禁乱堆矿石堆,确保作业面秩序,防止滑坡和事故的发生。

各专业各工种铁律、公司安全管理20条红线

各专业各工种铁律、公司安全管理20条红线

建筑专业安全生产铁律1、未经过安全教育的人员严禁上岗;严禁高血压、心脏病人从事烟塔等高空作业;2、严禁未系安全带从事高处作业;严禁年老体弱及女工从事重体力劳动和高空作业;3、非专业电工作业人员严禁从事施工用电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从事各类特殊工种作业;4、雷暴雨、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严禁室外作业,特别是建筑塔吊、烟塔等高空作业;5、严禁各类机械(特别是起重机械)带病作业、超载作业;严禁未经检测的工器具、不合格的安4全防护用品投入使用;6、严禁未编制作业指导书、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

热动专业安全施工铁律一、起重作业1、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严禁从人员的头顶上方越过;2、起重钢丝绳使用时,编结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最短不的不得小于300㎜;3、吊装不规则需使用链条葫芦进行调整时,单只链条葫芦选用必须大于起吊设备的重量。

临抛时如采取多个葫芦时,每只链条葫芦的选用都必须大于该设备的重量。

严禁采取多个链条葫芦相加起来重量比例;4、严禁使用,没有经过检测的起重工器具,严禁私自制作起吊工器具。

二、热机安装作业1、对没有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单项目安全技术交底,不参加当天的站班会不在站不会签字的人员,严禁安排上岗作业;2、对使用的脚手架无防护栏杆、单跳板、晃动大不得作业;3、施工人员不得将安全带系挂在吊装、就位、抛锚的设备上;4、严禁使用没有经过检测的电动工器具、移动式配电盘,严禁私拉乱接施工电源。

5、严禁将链条葫芦双链改单链使用或将链条葫芦钩直接钩挂在设备钢梁上。

6、严禁使用链条葫芦长期抛锚或葫芦承重后手拉链条不系栓现象;7、操作链条葫芦时,严禁站在葫芦的正下方,严禁站在链条葫芦起吊的设备下方清理设备或进行作业;8、前屏、后屏、高过、高再过热器,管排的承重不得在联箱上,必须按规定安装管装板吊杆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9、用链条葫芦将管道临抛到位后,必须采用钢丝绳悬挂,禁止使用链条葫芦长期临抛管道。

淮南矿业集团二十条红线

淮南矿业集团二十条红线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 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比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3),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三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照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三、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二)“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经营管理内控红线二十条

经营管理内控红线二十条

经营管理内控红线二十条一、市场经营1、参与陪标、卖标、围标、串标、造假、搞阴阳合同等违法行为,或利用企业资源为个人谋私利。

2、明明可以独立投标,却要拉上几个“小老板”搞所谓的“联营”,大搞权钱交易。

3、违反规定少收或不收资质使用费、联营合作管理费;或收不入账,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违规开支,甚至据为己有,构成贪污挪用犯罪。

4、投标中泄露公司投标机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二、工程管理5、在劳务分包、材料采购等招标中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明招暗定;或分包(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6、违反回避制度,默许亲属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7、擅自使用公司印章对外投标、签订合同,出具授权委托或提供担保及借款等。

8、虚列人工、材料、机械等合同消耗量,搞虚假结算,从中谋取个人私利,或私设小金库,违规开支,甚至据为己有,构成贪污挪用犯罪。

9、低价处理剩余物资、废旧物资,收不入账,坐收坐支甚至据为己有。

10、非招标类物资、设备租赁,质次价高或虚开调工、台班、个人从中谋利。

11、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12、冒领实物,虚构库存,账实不符,器材账目虚假。

13、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三、财务管理14、违反审批规定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15、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虚构成本,虚编利润,致使经营业绩不实。

16、长期占用大额备用金,只借不还,公款私存,设账外账、小金库、虚报冒领。

17、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8、违反规定擅自发放津贴、奖金、福利等。

四、房地产开发19、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人员和案场销售人员,利用掌握内部信息之便,操作倒卖楼号,私自控制房源,个人捞取好处,损害企业利益。

20、违规优惠审批,审批后串通案场人员转手倒卖,未收款就交房,为关系人开启方便之门。

集团公司“三违”20条红线

集团公司“三违”20条红线

集团公司“三违”20条红线1.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没有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瓦斯超限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

2.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的责任者。

3.人为造成“三专两闭锁”失效。

4.爬运行中的电机车或列车者,蹬钩头者,乘坐运行中的皮带机、链板机者。

5.主要提升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运行。

6.瓦检员、防突员、安监员弄虚作假。

7.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

8.因“三违”行为造成死亡事故。

9.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10.违章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炮泥充填长度未达到应封长度的二分之一,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违章处理瞎炮、残炮,同一采煤工作面使用2个及以上放炮器的)的责任者;11.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的责任者;12.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者;13.故意挪动、隐藏瓦斯传感器或切断监控传输线路使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或监控信息上传中断一次超过20分钟的责任者;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责任者;瓦斯出现异常或瓦斯传感器报警时,挪移探头、断线、上传中断、修改传感器定义,或故意删除、修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数据。

14.无设计、措施施工的责任者;15.空顶作业或擅自截锚杆(索)者;16.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17.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18.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将安全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责任者,造成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责任者;在已经出现安全报警的情况下,不查明原因,继续使用设备的责任者;19.违反停送电制度,擅自送电者;20.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井下睡觉者。

安全生产管理20条红线(1)

安全生产管理20条红线(1)

安全生产管理二十条红线
1、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分包商或
未签合同的分包商进场作业。

3、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及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4、严禁未参加班组站班会的人员从事当天施工作业。

5、严禁随意拆除、破坏安全防护设施。

6、严禁攀爬构筑物、脚手架、设备等非安全通道。

7、严禁在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的临边、孔洞、高
处、密闭容器等危险区域作业。

8、严禁施工机械带病作业或超负荷、超性能使用机械设备。

9、严禁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起重、电动工器具。

10、严禁两只及两只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每只链条葫芦的
允许起重量小于重物的重量。

1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12、严禁违反“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规定配电、用电。

13、严禁未经安全技术交底、无作业指导书或随意更改施工技术方案
实施作业。

14、严禁未按照“两票三制”规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

15、严禁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组织危险作业项目施工或未办理动
火作业票在重点防火区域明火作业。

16、严禁危险作业项目施工过程无人监督。

17、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支模架)。

18、严禁“三违”作业和安全措施不到位情况下强行安排作业。

19、严禁从事机械、建(构)筑物等与高压线之间安全距离不足,无
安全防护措施的近电作业。

20、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件、事故。

淮北矿业 二十条红线 3个十条 54321安全生产体系

淮北矿业 二十条红线 3个十条 54321安全生产体系

“54321”安全生产体系1、安全支撑体系:安全理论、安全素质、安全制度、安全文化、安全责任2、安全保障体系:安全技术、安全投入、安全环境、安全监督3、安全防控体系:事故防范、隐患排查、“三违”整治4、安全操作体系:自主管理、现场管理5、安全目标体系: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对触及以下二十条安全管理红线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1、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的当班最高级别管理干部。

2、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3、监测监控弄虚作假造成数据失真、上传中断。

4、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弄虚作假。

5、违规启封密闭墙,违章排放瓦斯。

6、瓦检员、防突员虚报、假报检测数据。

7、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

8、放明炮、糊炮。

9、井下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10、井筒坠罐、过卷、过放、坠物的主要责任人。

11、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12、井下带电作业。

13、擅自截短锚杆锚索施工。

14、挂停止作业牌擅自摘牌送电。

15、携带烟草、打火机、火柴入井。

16、井下私自照相、摄像,携带手机、电子表、随身听入井。

17、冒名顶替在岗在职人员入井。

18、无规程(措施)施工造成死亡事故。

19、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死亡事故。

20、违章作业直接造成他人死亡。

强化安全生产严细实作风的十条刚性规定为切实解决安全生产中不严、不细、不实问题,强化安全工作执行,以严细实作风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十条刚性规定。

1、必须及时贯彻落实集团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2、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和值班制度。

3、必须切实提高下井质量。

4、必须严格按章指挥。

5、必须严格技术管理。

6、必须保质保量完成灾害治理工程。

7、必须如实准确上报安全生产情况。

8、必须严格安全监督检查。

9、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事故问责。

10、必须严格执行“禁酒令”和请销假制度。

强化经营管控十项举措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度过经营难关,特制定强化经营管控十项举措如下:一、十项举措1、实施矿井分类管控(杨庄矿属于二类矿井)2、调整相关薪酬标准3、压缩成本费用支出4、从严控制投资支出5、压缩物资采购支出6、着力提高精煤产率7、调整精煤内部结算基准价格8、积极推进非煤单位止亏增盈9、加大房地产资源盘活力度10、适时推进矿井整合二、相关要求1、必须解放思想,推进“四个观念”转变。

安全生产管理二十条红线

安全生产管理二十条红线

第一条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者。

第二条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者。

第三条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责任者。

第四条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责任者。

第五条“一风吹”排放瓦斯责任者。

第六条瓦检员、安监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第七条严重违章放炮责任者。

第八条故意破坏通风设施责任者。

第九条“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第十条井下无措施施焊及使用明火责任者。

第十一条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巷道支护参数。

第十二条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闭锁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第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带电检修电气设备者,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出现电气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连续二次补考仍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设备的责任人。

第十九条安监员、瓦检员、瓦斯抽放泵司机等重要岗位工睡岗、脱岗的。

第二十条未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瓦斯电、风电闭锁试验而填写虚假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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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20条

红线20条

公司内部控制红线20条1.严禁违反上级安全质量管理红线(国资委9条禁令、原铁道部8条红线;股份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局火工品管理七条禁令、模板支撑系统安全卡控“七不准”、铁路既有线施工安全“十不准”、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准”、局地铁项目施工安全质量卡控红线等相关规定)。

2. 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安全质量事故。

3. 严禁未经公司审批签订合同、主体工程未签合同先进场。

4. 严禁未签订合同先支付、未月清月结,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决定合同外费用。

5. 严禁项目部未按公司要求对架子队进行内部经济责任承包考核。

6. 严禁单个合同履行完一个月内未清算。

7. 严禁支付无开挖质量考核资料的开挖工班计件工资。

8. 严禁未经公司批准从事对外借款、对外担保等经济活动。

9. 严禁项目进场时,临时工程施工方案未经公司审批先实施。

10. 严禁未经技术交底先施工或不按技术交底施工。

11. 严禁未经公司审批购置、租赁、处置施工设备、指挥车辆和小型机具。

12. 严禁临电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公司审批先实施。

13. 严禁不按公司规定进行物资采购和废旧物资处理。

14. 严禁不进行材料节超核算或虚报资料。

15. 严禁未经公司批准调动员工、调整岗位。

16. 严禁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发放规定外的各种奖励及津补贴。

17. 严禁项目经理、书记、总工私自外出,不及时上报员工违纪、离岗、超假不归信息。

18. 严禁未经公司审批使用劳务队伍、未经公司批准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19. 严禁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及党政会签制度。

20. 严禁班子成员亲属在本单位承包工程、从事设备租赁。

国资委9条禁令1.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2.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然而,由于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危险因素,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我国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其中包括了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

一、生产规模红线1.煤矿生产规模不能超过所持矿井的设计产量和许可规模。

二、高风险行业红线2.严禁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湿等高风险行业作业。

三、劳动力红线3.矿井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人数。

四、巷道红线4.巷道顶板高于前进工作面或阻尼煤柱顶板的最低水平。

五、采场红线5.采煤机正面和背后最小限距。

6.自由伸展舌板的宽度和最大限距。

七、风火管控红线7.矿井风门和风筒的关闭和打开控制。

8.暖风和煤矿通风季节的调整。

九、防爆救护设备红线9.矿井安全照明的亮度和设备的完好性。

10.隔爆和灭火器材设备的检查和使用。

十一、传输通道红线11.电缆桥架和走廊的清理和维护。

12.矿井的负压。

十三、火灾隐患红线13.电气设备的带电测试和用电负荷的平衡。

14.电气设备的线缆敷设和接地。

十五、有害气体红线15.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16.有害气体的检测和监控。

十七、矿山压力红线17.矿井设施的稳定性评估和监测。

18.地质构造的分析和调查。

十九、井下石尘红线19.矿井石尘的控制和除尘。

20.矿井通风尘库的处置和清理。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的制定,并不是为了限制和束缚煤矿生产,而是为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设施的正常运行。

只有在严格遵守这些安全红线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

总结起来,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覆盖了煤矿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生产规模、劳动力、巷道和采场、风火管控、防爆救护设备、传输通道、火灾隐患、有害气体、矿山压力和井下石尘等。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红线,才能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煤矿企业的责任和使命。

公司安全生产红线一共有20条

公司安全生产红线一共有20条

公司安全生产红线一共有20条1.人员安全防护–所有员工必须佩戴适合作业环境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鞋、手套等。

–禁止未经培训的员工从事高风险作业,如登高、操作机械等。

2.设备安全操作–所有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操作设备前必须经过培训,并且具备相关操作证书或资质。

3.安全生产培训–公司必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事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新员工入职时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通过相应考核。

4.安全生产责任–公司领导必须认真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5.应急预案演练–公司必须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演练结果要及时总结分析,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6.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即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的持续推进。

–重点关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加强管理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7.安全环境监测–对生产环境、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对生产现场进行实时监控,预防事故发生或者及时处理。

8.安全用电管理–严格遵守用电安全规程,规范用电操作行为,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发生。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电力系统运行正常。

9.危险化学品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等环节要合法合规,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

–建立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准备。

10.安全生产宣传–制定安全宣传计划,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建设。

11.安全设施完备–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疏散通道、消防设备等,确保生产场所安全可靠。

–定期维护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煤矿安全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关注的重点领域。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提升煤矿生产的质量和效益,制定了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下面是详细的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条红线: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煤矿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二条红线: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其落实到位。

第三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煤矿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具备足够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四条红线:加强煤矿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煤矿应加大对安全生产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升现代化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人为操作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第五条红线:强化煤矿生产设备管理煤矿应科学合理规划、设计和布局矿井的生产设备,加强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红线:严格煤矿通风安全管理煤矿应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运行,有效控制瓦斯和煤尘等有害气体的生成和积聚。

第七条红线:加强煤矿水文地质条件管理煤矿应建立科学的水文地质条件管理制度,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确保矿井的稳定运行。

第八条红线:严格煤矿火灾防治工作煤矿应加强火灾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火灾预防、探测和扑救的制度,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红线: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煤矿要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违规作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红线: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煤矿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要加强管理,确保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防止因承包工程引发事故。

第十一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信息化管理煤矿应加强对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的动态,为安全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网络系统,加强对矿井、矿区的安全监控,及时预警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隐患。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不达标,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或者超防突允许进度采掘作业的;二、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的;三、在排放瓦斯期间,有关领导不在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回风区域断电撤人不到位的;四、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未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逢掘必钻”、“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五、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极复杂的矿井未建立水害报警系统,未构筑预隔离设施进行采掘活动的;六、采掘活动中发现出水、透水征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验证的;七、主提升系统超负荷运行,未做到“减速降载,以勾定产”。

八、井下在用机电设备出现失爆的;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以及甩掉机电设备保护和带电作业;十、井下“扒、蹬、跳”,斜巷运输未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不作业”;安全设施不齐全、超载运输的;大件运输无安全措施的;十一、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炮掘工作面架棚支护未采取防倒措施、锚网支护工作面锚索未跟头的;巷道维修无安全措施施工的;十二、安全生产标准化未实现动态达标,继续生产的;十三、隐患排查未做到班组1次/班、区队(车间)1次/天、矿井(厂)1次/月、公司1次/季,或隐患未消除继续生产的;十四、建设项目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未按定期进行检测、监测的;十五、应急避灾演练未达到2次/年,每三年将综合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一遍的;区队更换作业地点未及时进行新区演练的。

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评审、备案的;十六、井下从业人员未执行岗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一月内被查出无证上岗人员超过3人的;十七、所有资源整合及新建技改项目未做到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生产建设“三同时”,并按规定验收合格,私自投入使用的;十八、未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未执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未按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的;十九、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或不在规定地点现场交接班弄虚作假的;二十、未按规定执行设计、规程、措施审批制度;井下施工作业未执行开工许可制度的。

建筑施工管理二十条红线

建筑施工管理二十条红线

建筑施工管理二十条红线
1、未组织落实重大危险、危大工程管理辨识;
2、未督促开展本项目安全隐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未建立健全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4、未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履职清单;
5、未编制项目专项施工方案,未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
6、严禁高压电线下,无任何防护措施进行吊装作业;
7、使用淘汰、已超过使用年限的机械设备;
8、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上岗;
9、未组织开展安全应急救援演练;
9、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按图施工管理;
10、违规操作、违章使用机械设备;
11、违规使用临时用电;
12、严禁酒后作业;
13、机械设备带病操作;超负荷运行机械设备;
14严禁高空抛物现象;
15、严禁酒后作业;打架斗殴;穿拖鞋上班;
16、严禁雨天室外电焊作业;违规用电;电焊机带病使用;
17、严禁违规使用机械设备;违规用电;
18、严禁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搭设悬挑、落地式脚手架;
19、严禁使用不牢固临时脚手架、移动架、高凳、棚梯;
20、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搭拆过程中无人监督;。

二 十 条 红 线

二 十 条 红 线

二十条红线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4、一风吹排放瓦斯。

5、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6、严重违章放炮。

7、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8、“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9、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0、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1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12、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蹲、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13、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13.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13.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

13.3防暴接合面的间隙不符合玩好标准要求。

13.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

13.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14、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15、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16、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17、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18、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19、没有按规程措施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20、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20条红线

20条红线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推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红线规定:一、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在防突措施不达标仍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所有矿井严禁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必须做到“瓦斯不超限,超限即停产”,对每一次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追究责任。

对由于存在隐患造成的瓦斯超限超过1次/月或2次/年的矿井要停产整顿。

三、所有矿井在排放瓦斯期间严禁有关领导不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在回风区域不执行断电撤人。

四、所有矿井严禁在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

五、所有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严禁在未安设水害报警系统和未构筑预隔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六、所有矿井采掘活动中突然发现出水、透水征兆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七、所有矿井主提升系统严禁超负荷运行,必须做到“减速降载,以勾定产”。

八、所有矿井机电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必须做到零失爆,保证管理实现“90〃5〃1”。

九、所有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严禁甩掉机电设备保护和带电作业。

十、所有矿井严禁“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皮带和刮板输送机,运输斜巷必须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运输不超载、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十一、所有矿井的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炮掘工作面架棚支护未采取防倒措施、锚网支护工作面锚索未跟头、巷道维修未事先加固的严禁施工。

十二、所有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动态达标,“两确认三汇报”符合要求,否则严禁生产。

十三、所有单位隐患排查必须做到班组1次/班、区队(车间)1次/天、矿井(厂)1次/月、公司1次/季,严禁在未排查隐患、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十四、所有单位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未定期进行检测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45g/m3,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的,严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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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0年6月29日,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二届六次职代会,通过了“关于对《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这一“补充规定”在原严重“三违”行为“13条红线”的基础上增加的(统称“20条红线”)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对已实施的《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必要补充,它的贯彻实施将对进一步践行“两个一切”的企业宗旨,依法依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职工生命,稳定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现对该“补充规定”予以转发,供各单位职工学习。

关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
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质量标准化、两规范工作,在严格执行《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集政…2009‟38号)基础上,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对原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三、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四、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六、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七、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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