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13年2月16日修改)三亚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暂行规定
三亚市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2013.2.16修改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项目总建筑面积由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组成。
第四条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对规范中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一)当住宅建筑(含酒店式公寓)的层高超过3.6米时,无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建筑高度除以3再乘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
跃层式住宅的起居室(厅)、低层度假住宅的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二)当酒店建筑(含产权酒店、公寓式酒店)的客房层高超过4.2米时,无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建筑高度除以3.6再乘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
(三)当普通商业建筑的层高超过6.0米时,无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建筑高度除以5再乘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
(四)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或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建筑高度除以4再乘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
(五)门厅、大堂、中庭等公共部分的建筑除外。
(六)超市、大型商场、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独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会展厅、多功能会议厅、体育馆、工业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根据功能要求确定。
(七)住宅建筑(含酒店式公寓)内的入户花园(至少有一面为开敞面)、阳台(凹阳台、凸阳台及混合阳台)的进深小于或等于2.4米的(按建筑轴线计算),且套内入户花园和阳台的总投影面积不超过该套住宅的投影面积的30%,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全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正)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4.03【实施日期】2018.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7月2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作为专篇(章),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尊重自然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严格控制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乡村开发边界。
除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燃气、油气、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建设用地不得突破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划定的开发边界。
本省已经编制的城乡规划与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按照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热带海岛特色,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特色与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
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公示稿)
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公示稿)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公示稿)三亚市人民政府2011年01月目录1.总则 (2)2.发展目标与策略 (3)3.市域城乡统筹规划 (3)4.滨海地区规划 (8)5. 中心城区规划 (11)6.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7)1.总则1.1编制背景国际旅游岛建设: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要求三亚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必须承担先锋的角色与义务。
海南省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和相关省域规划要求,在海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中,三亚要发挥带头作用,作为推进城乡统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示范区,并进一步强化南部中心城市的职能。
农垦体制改革:2008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农垦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的原则,三亚垦区将纳入三亚市统一规划和管理。
现行城市总体规划2010年即将到期。
1.2指导思想深刻认识三亚区位及资源的独特性和唯一性,认识生态环境是发展的根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
贯彻国际旅游岛建设思路和精神,按照国际旅游城市建设要求,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旅游及相关产业,明确城乡整体空间结构,合理有序发展。
以人为本,统筹考虑游客等外来人口和本地常住人口需求,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设施,保障城市发展惠及广大民众。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强调政府在战略性资源管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1.3规划期限2008年-- 2020年。
近期为2008年--2015年;远期为2016年--2020年;2020年以后为远景。
1.4规划范围本次总体规划分为市域、滨海地区和中心城区三个层次。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建筑风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建筑风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8•【字号】三府〔2016〕279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建筑风貌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279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建筑风貌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8日三亚市建筑风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落实我市城乡总体规划,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和谐、有序的城市建筑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已建项目的建筑风貌应符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建筑风貌前期审批管理与建成后的规划核实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风貌管控工作。
第四条建筑风貌应体现地方自然与人文特色,形成与自然环境协调的城市景观,满足所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风格:应根据地域风貌、民俗特色、时代特征、生态节能等因素确定,并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功能定位与周边环境。
(二)建筑形态:应与周边环境搭配协调,形成优美的城市天际线。
在海边、河边、山边以及商业街道两侧等区域鼓励采用退台式设计。
(三)建筑形体组合:一般以点式建筑为主,海边、河边、山边等重点区域禁止采用大面宽的高层板式建筑,尽量做到显山露水。
(四)建筑色彩:总体以清新淡雅的白色和浅暖色系为基调色,建筑局部可适当使用深色、亮色为辅助色。
基调色与辅助色之间的搭配应当和谐、平衡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建筑材质:应符合热带滨海城市清新淡雅的风格,采用浅色系的涂料、板材等材质,适当使用玻璃材质。
三亚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三亚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要求,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特定控制区内村庄规划建设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特定控制区是指城镇规划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军事管理区、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沿海重点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成片建设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应当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自然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保持村庄和民居景观特色。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村庄规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在村庄张贴、网络发布等多种方式公开规划成果。
村民委员会应当全套留存规划成果供村民查阅。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设项目审批等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研究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村庄居民住房设计图集及相关规划实施管理细则。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履行村庄规划管理相关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审批、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场地管理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育才生态区违法建设行为立案查处工作。
三亚城市更新规划方案最新
三亚城市更新规划方案最新引言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和城市发展的不断壮大,城市更新成为了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亚作为中国著名的旅游城市,城市更新的方案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介绍三亚城市更新规划方案的最新进展。
1. 城市更新的背景三亚作为中国南方的热带旅游胜地,吸引了大量游客和投资。
然而,城市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基础设施落后、环境污染等。
因此,进行城市更新成为了三亚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
2. 城市更新规划方案的制定为了有效解决城市面临的问题,三亚市政府启动了城市更新规划的制定工作。
制定方案的过程中,市政府与专业的城市规划机构合作,充分调研了市民的需求和城市的发展方向。
3. 最新进展根据最新的城市更新规划方案,三亚的更新工作将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3.1 基础设施建设三亚将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提升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质量和能力。
其中,交通设施的建设是最为重要的一项任务。
市政府计划扩建道路、建设地铁等,以缓解交通拥堵问题,并提高市民的出行便利度。
3.2 环境保护三亚市政府将提高环境保护的意识,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通过改善排污管道的建设,加强垃圾处理和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等措施,提高市区的环境质量。
3.3 旅游设施升级作为旅游城市,三亚将着重提升旅游设施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市政府计划开展一系列的旅游设施升级工程,包括酒店、景区、购物中心等,以提高游客的满意度,同时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
3.4 城市功能提升三亚将通过提升城市的功能,使之更加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求。
市政府计划打造国际会展中心、文化艺术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以促进各个产业的发展和城市的多元化发展。
4. 期望与挑战三亚城市更新规划方案的最新进展让人们对城市的未来充满期待。
然而,也面临着挑战。
首先,资金的筹集和利用是一个重要问题,市政府需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吸引更多的投资。
此外,规划方案的实施也需要协调市政府和市民的利益,提高市民参与的积极性。
三亚市场地类别的划分标准
三亚市场的地类划分标准如下:工业用地:一般是指规划工业区域内的工业建设项目进行整体开发的各类工业用土地,主要包括厂房、工业库房、办公楼等设施的用地。
一般按照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等指标进行划分。
商业用地:包括商业街、商场、市场用地等,这类用地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规定,例如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以及单独的商业用途,应当按相关的规划和环评要求来实施。
这类用地以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店铺、商业步行街、加油站、加油加气站等为主要用途,其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40年。
旅游用地:包括旅游度假村、旅游度假别墅、海滨游览活动中心、公园和娱乐设施等用地。
这类用地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要求,例如旅游度假区应当有合理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并应当有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同时,应当注重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房地产用地:一般是指用于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租赁的土地。
根据规定,各类经营性用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
在划拨土地转让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并且不得影响项目开竣工日期。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最高年限按使用性质分别核定为40年、50年,在出让时采取不同的供地方式。
综合用地:包括住宅与工业交叉建设、住宅与商业交叉建设等情况,其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土地使用协议上约定的用途来确定。
此外,三亚市场的地类划分还涉及到土地使用税费的缴纳问题,如未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可能会面临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风险。
总的来说,三亚市场的地类划分标准主要根据土地使用性质、规划要求、开发利用方式以及相关税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划分。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市场需求、项目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用地类型并进行科学规划和管理。
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说明综述
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说明三亚市城市规划局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国家事业法人代码40001080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登记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编号0010001院长:王静霞总规划师:王景慧主管总工:汪志明(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院副总规划师)主管局长:黄源钢(高级城市规划师规划局局长)欧桂芳(规划局副局长)曾清泉(规划局副局长)项目总负责人:赵燕菁(高级城市规划师所长)项目负责人:易翔(高级城市规划师分院副院长)王昊(城市规划师)吴振晋(规划科科长)阶段参加人:缪淇(高级城市规划师,所主任工程师)尹强(高级城市规划师,分院总规划师)张广汉(城市规划师)龙慧(助理城市规划师)李雅静(助理城市规划师)马承志(助理城市规划师)邓建明(助理城市规划师)兰武军(科长)李斌(科长)陈健(科长)陈汉华(城市规划师)陈河川(城市规划师)目录00. 前言 (5)01. 修编的重点问题01.1. 修编背景01.2. 修编依据01.3. 基本认识01.4. 指导思想01.5. 1990 年批准的总体规划实施概况01.6. 总体规划修编的主要问题02. 城市性质与规模02.1. 城市性质02.2. 城市人口规模02.3. 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02.4. 城市发展目标03. 三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03.1. 市域基本条件03.2.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03.3. 城镇体系的现状特点和存在问题03.4. 城市化水平预测03.5. 目标及战略03.6. 城镇体系规划04. 滨海地区规划04.1. 规划范围和规划目标04.2. 布局结构及控制内容04.3. 岸线利用规划04.4. 旅游规划04.5. 对外TRANBBS交通系统规划04.6. 重要基础设施规划04.7. 环境保护规划05. 主城区总体布局05.1. 布局结构要素05.2. 用地布局规划05.3. 专项用地规划06.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07. 城市景观规划07.1. 景观分析及规划07.2. 近期改造重点08.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08.1. 给水工程规划08.2. 排水工程规划08.3. 供电工程规划08.4. 电信工程规划08.5. 燃气工程规划08.6. 环卫设施规划09. 防灾规划09.1. 规划原则09.2. 消防规划09.3. 抗震规划09.4. 防风规划09.5. 人民防空规划09.6. 防洪防潮规划10. 近期整治和建设规划10.1. 近期建设10.2. 近期整治11. 远景发展设想12. 规划的实施前言1988 年应海南省筹建组要求并受三亚市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1988 —— 2005 )》,并于1990 年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亚(计算规则)——规委会稿
三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计算规则(规委会稿0.5)三亚市规划局雅克设计有限公司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章容积率计算规则一、各类新、改、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建工程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二、项目总建筑面积由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组成。
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三、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关于层高1、当居住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居住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但对于跃层式住宅中客厅及其他两层室内通高部分,仍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2、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3、当商业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商业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10.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4、关于混合功能建筑。
属商住楼形式的,商业部分的层高按照商业建筑类型执行,居住部分的层高按照居住建筑类型执行;属商业办公综合体形式的,按照商业建筑类型执行。
5、居住建筑的门厅、大堂;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型会议室等公共部分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二)关于阳台1、阳台(含隔层或跨多层设置的)、入户花园和户内的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章规划调整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TM〗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国土空间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含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经省政府同意入库的海口市和三亚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条《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是我省本岛及近岸海域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开展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的重要依据。
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含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下同)以及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严禁修改。
第四条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国家和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的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海棠湾国家海岸休闲园区控规HT08-09-01地块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海棠湾国家海岸休闲园区控规HT08-09-01地块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三府办〔2023〕168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海棠湾国家海岸休闲园区控规HT08-09-01地块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海棠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三亚市城市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对三亚海棠湾国家海岸休闲园区控规HT08-09-01地块用地进行调查。
为做好该项土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该用地位于海棠区内,用地调查面积约70067平方米(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具体的土地调查范围四至及坐标详见土地调查红线图。
土地权属均为龙江村委会;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约50155平方米(其中灌木林地约11373平方米、果园约17745平方米、旱地约5740平方米、坑塘水面约343平方米、其他园地约4991平方米、水田约9963平方米),农村宅基地约19912平方米;该项目用地在《三亚海棠湾国家海岸休闲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中,规划性质为旅馆用地。
上述用地涉及的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时,从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中统筹安排。
待完成占补平衡任务后,由海棠区政府按要求提供用地报批材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其列入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办理农转用及征收报批手续。
二、为做好该项土地调查工作,由海棠区政府负责发布拟征收土地预公告(附件1),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附件2),并组织实施该项目用地上的清点青苗、丈量地上附着物、丈量土地面积等土地补偿审核以及土地补偿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调查工作进行指导。
在调查工作中,土地调查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三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三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委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亚市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亚市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海南人民政府批准的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三亚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三亚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要符合特区城市经济发展的要求,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资产。
第六条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新建的工业项目不得安排在可能对旅游风景区、城市居住与商业区用地产生污染影响的地区。
第七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重视节约土地的原则,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的安排,做到充分合理地利用。
第八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局第二至三年对城市规划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驻三亚市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城市规划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市规划局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市规划局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听取驻市单位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驻市一切单位都应当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有责任无偿提供编制过程中所必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二条城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市规划局可以根据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技术要求组织招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8•【字号】三府〔2016〕277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27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8日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线概念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务、林业、公安、综合执法、环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界定第六条城市绿线划定原则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分层分类控制的原则。
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生态功能,景观效果,突出地方特色。
第七条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亚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流程指引
三亚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流程指引导言三亚市作为我国南海沿岸城市之一,一直致力于城市建设和改善。
随着城市发展和经济增长,城市更新项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流程则显得尤为重要,它关乎城市更新项目的质量、效率和可持续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三亚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流程指引,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城市更新项目概述1. 城市更新项目的定义和范围城市更新项目是指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对城市内部现有建筑和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和提升,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改善城市环境和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一系列行为。
其范围涵盖了城市建筑、土地利用、交通、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2. 三亚市城市更新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作为国际旅游城市,三亚市面临着城市功能升级、环境保护、市容市貌提升等多方面的需求。
城市更新项目的规模和复杂度较高,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生态保护等多个因素。
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流程1. 规划编制阶段(1)明确项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程序,由项目申报方或规划编制机构进行规划编制。
(2)提交规划编制申请,包括项目概况、规划范围、编制单位等相关材料。
(3)经相关部门初审后,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4)完成规划编制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2. 设计方案阶段(1)依据规划编制方案,进行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
(2)提交设计方案申请,包括设计方案、效果图、技术标准等相关资料。
(3)经相关部门评审,进行设计成果展示和专家评审。
(4)完成设计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3. 施工图设计阶段(1)根据设计方案,进行详细的施工图设计。
(2)提交施工图设计申请,包括施工图纸、技术标准、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
(3)经相关部门审核,进行现场踏勘和施工图审查。
(4)完成施工图设计,报主管部门审批。
4. 施工实施阶段(1)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项目施工实施。
(2)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更新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更新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三府〔2022〕264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更新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城市更新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22年5月27日八届市委常委会第19次会议和2022年5月20日八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三亚市城市更新实施指导意见(试行)三亚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6日三亚市城市更新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计划与方案第三章微更新项目实施第四章综合更新项目实施第五章城市更新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为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完善城市功能结构,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修复,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推动解决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加快打造充满活力魅力的世界级滨海旅游城市,开放创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标杆城市,宜居宜业的民生幸福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城市更新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实施,尊重民意、公益先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城市更新工作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实现以下目标任务: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韧性;二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整体环境品质;三是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四是注重历史文化保护,提升城市特色风貌。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城市更新活动是指系统、有序、可持续改善城市空间环境和功能的活动。
本市建成区内符合低效存量建设用地条件的旧城区、老旧住宅、城中村、城边村、产业园区等列为城市更新对象。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取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取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6•【字号】三府[2007]173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取土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07〕17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取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三亚市取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本市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加强本市取土管理,规范取土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取土,是指为了建设工程需要,直接从原始地貌中挖掘获取土壤的行为。
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取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是取土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取土的监管工作。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取土对城市规划的影响;市林业部门负责监管取土对林地的影响以及取土后土地清理复绿工作;市水务部门负责监管取土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公路部门负责监管取土对公路的影响;市环卫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管取土过程中的弃土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林业等部门拟订本市取土统一规划,并拟订取土后环境清理复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取土活动,取土人应当向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提交申请书、取土范围说明(位置、面积、深度)、申请人身份证明、开采利用和恢复方案等。
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选址意见。
选址意见必须明确取土涉及占用林地或涉及其他法定许可的,取土人应当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市各区管委会、各镇政府承担属地管辖责任,负责对各自行政区域内违法取土行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取土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上报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未能及时发现并上报的,依法对直接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三府[2016]242号【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10【实施日期】2016.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24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0日三亚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三亚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完善和规范海绵设施建设,有序促进城乡建设的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主要指:道路桥梁、商业居住、公共建筑、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水上交通)、供水排水、绿化、环境卫生、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场(站)、公共停车场、广场、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沟)等工程。
第四条发改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和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建立完善长效投入机制。
研究制定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收费标准,加强价格监管。
规划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将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
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说明综述
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说明三亚市城市规划局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国家事业法人代码40001080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登记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编号0010001院长:王静霞总规划师:王景慧主管总工:汪志明(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院副总规划师)主管局长:黄源钢(高级城市规划师规划局局长)欧桂芳(规划局副局长)曾清泉(规划局副局长)项目总负责人:赵燕菁(高级城市规划师所长)项目负责人:易翔(高级城市规划师分院副院长)王昊(城市规划师)吴振晋(规划科科长)阶段参加人:缪淇(高级城市规划师,所主任工程师)尹强(高级城市规划师,分院总规划师)张广汉(城市规划师)龙慧(助理城市规划师)李雅静(助理城市规划师)马承志(助理城市规划师)邓建明(助理城市规划师)兰武军(科长)李斌(科长)陈健(科长)陈汉华(城市规划师)陈河川(城市规划师)目录00. 前言 (5)01. 修编的重点问题01.1. 修编背景01.2. 修编依据01.3. 基本认识01.4. 指导思想01.5. 1990 年批准的总体规划实施概况01.6. 总体规划修编的主要问题02. 城市性质与规模02.1. 城市性质02.2. 城市人口规模02.3. 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02.4. 城市发展目标03. 三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03.1. 市域基本条件03.2.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03.3. 城镇体系的现状特点和存在问题03.4. 城市化水平预测03.5. 目标及战略03.6. 城镇体系规划04. 滨海地区规划04.1. 规划范围和规划目标04.2. 布局结构及控制内容04.3. 岸线利用规划04.4. 旅游规划04.5. 对外TRANBBS交通系统规划04.6. 重要基础设施规划04.7. 环境保护规划05. 主城区总体布局05.1. 布局结构要素05.2. 用地布局规划05.3. 专项用地规划06.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07. 城市景观规划07.1. 景观分析及规划07.2. 近期改造重点08.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08.1. 给水工程规划08.2. 排水工程规划08.3. 供电工程规划08.4. 电信工程规划08.5. 燃气工程规划08.6. 环卫设施规划09. 防灾规划09.1. 规划原则09.2. 消防规划09.3. 抗震规划09.4. 防风规划09.5. 人民防空规划09.6. 防洪防潮规划10. 近期整治和建设规划10.1. 近期建设10.2. 近期整治11. 远景发展设想12. 规划的实施前言1988 年应海南省筹建组要求并受三亚市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1988 —— 2005 )》,并于1990 年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亚规划局
三亚规划局三亚市规划局作为三亚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市区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三亚市规划局的规划工作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特殊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首先,三亚市规划局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未来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涵盖了三亚市整体发展的战略方向和目标。
三亚市规划局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和市民的利益,制定出适宜的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包括城市功能布局、交通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
总体规划的实施要依据政府的决策和社会的意见,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其次,三亚市规划局负责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落实,包括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定、建筑物的布局和规模、建设项目的选址等。
三亚市规划局要进行规划设计、环境评价等工作,确保详细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同时,规划局还要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的执行情况。
三亚市规划局还负责特殊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特殊规划是指对特定区域或特定功能进行规划管理,如旅游区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等。
三亚市规划局要有计划地指导这些特殊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确保规划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特殊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可以推动特定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最后,三亚市规划局还负责城市设计的工作。
城市设计是指对于城市的整体形象、风貌和空间布局等进行设计和规划。
三亚市规划局要引导城市设计的创新和发展,注重保护和弘扬地域文化,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
总之,三亚市规划局是三亚市政府的重要机构之一,负责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规划局的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特殊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这些规划工作的实施,能够为三亚市的发展提供科学的指导,推动城市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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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委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亚市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亚市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海南人民政府批准的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三亚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三亚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要符合特区城市经济发展的要求,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资产。
第六条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新建的工业项目不得安排在可能对旅游风景区、城市居住与商业区用地产生污染影响的地区。
第七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重视节约土地的原则,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的安排,做到充分合理地利用。
第八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局第二至三年对城市规划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驻三亚市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城市规划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市规划局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市规划局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听取驻市单位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驻市一切单位都应当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有责任无偿提供编制过程中所必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二条城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市规划局可以根据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技术要求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驻军、武警、港口、成片开发区以及党政机关等用地性质特殊、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批准后,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
第十六条进行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设计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的编制与设计,均必须至市规划局进行资格验证并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对其规划设计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具备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测量和城市勘察工作的单位,均必须到市规划局进行资格验证并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对其测量与戡察成果有予认可。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技术规定。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审批第十九条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城市分区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
在报批前市规划局应当组织鉴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三亚市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驻市各行业单独编制的发展规划,须经市规划局参加评审,并根据城市规划进行综合协调后,由市人民政府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局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其中局部调整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重大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局部调整是指由于城市人口规划的变更需要适当扩大城市建设用地,某些用地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的调整等局部性的变更。
重大调整是指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划的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港口、铁枢钮和其它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对城市总体规划所必须进行的重大变更。
第四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计划部门立项报告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
市规划局会同市计划部门共同制定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的,用地单位及个人必须持合法的批准建设项目文件及选址意见书向市规划局申请定点。
市规划局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管理一、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初步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与范围;二、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对于定点的意见,其中重要工程可由市人民政府如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三、发出附有虚红线的用地通知书,用地单位持用地通知书向市国土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正式的用地红线图。
用地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证。
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证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国土局到用地现场进行放线、定桩。
第二十六条市国土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过程中,如果确需要改变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应当向市规划局说明原因,经市规划局同意,换发用地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规划局负责划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其它应当确定的规划建设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前,必须向市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于前款规定的用地单位,市规划局可以不必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直接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驻市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区范围利用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作经营的,必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进行。
合作经营项目性质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不符合者,拥有土地的一方必须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预留用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局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手续。
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市规划局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对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土地使用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土堆,必须事先向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四条驻市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和类建设工程的,都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以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用于各类用途的房屋以及各类用途房屋附属的或者单独使用构物、城市雕塑、房屋外装修工程等。
第三十五条市规划局按照下列程序对建设工程申请进行审批管理:一、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进行现场中踏戡;二、根据城市规划提供规划设计要求;三、审查初步设计方案,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四、组织审定初步设计;五、在建设单位缴纳经市人民政府规定、市规划局代收的有关费用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是临时许可证;六、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向市城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向市规划局申请放线定位;七、建设单位施工至设计标高±0.00时,由市规划局进行验线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照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申请建设,可以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驻市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进行临时性建设工程的,必须向市规划局申报,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主可进行。
临时性建设工程式保留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如确有特殊要,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二个月向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三十七条临时性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无偿拆除。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重要道路两则及以对城市市容影响较大的地区,一般不得审批临时性建设工程。
第六章市政设施建设规划管理第三十九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以及各类杆线、管线等市政施,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做到超前设计与建设。
第四十条进行市政设施建设的单位,应当提前向市规划局提供建设计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第四十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设施建设,市规划局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管理;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设计方案;二、审核工程设计方案并视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三、审定工程设计方案;四、在建设单位缴纳经市政府规定、市规划局代收的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定许可证向城建局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向市规划局申请进行施工放线;第四十二条各类市政设施管线和杆线铺设的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另行规定。
第七章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进行检查监督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检查工作。
进行检查监督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市规划局统一制作的标志,持有市规划局颁发的检查监督证件。
第四十六条驻市的单位和个人都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要求出示有关证件,并如实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监督和检查工作人员有责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七条市规划局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搭建房屋自行拆除。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规划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对逾期不交的,市规划局按建设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市规划局应当具体的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设施建设规划管理的审批工作办法和审批期限,以及市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和行政处罚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市规划局应当制定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受理群众举与申诉的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一律不具备法律效力;已经占用的由市规划局请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申请建设的,市规划局一律不予受理。
对于违法占用土地已经形成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市规划局要根据具体情况处以限以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对于破坏城市原有地形地貌和环境的,要责令有关当人事限期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