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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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

证明婴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的重要凭证,是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内容,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我院规定如下: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出生医学证明》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并将名单报至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员更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上述人员不得使用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

并严格执行规定,落实相关人员责任,接受各级管理机构的督导检查。

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管理和签发人员要签署《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一旦出现违法违纪事件要终身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治安或刑事处罚。

二、进一步规范签发管理(一)首次签发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证。

首次签发一般应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完成。

1.在周口市妇幼保健院出生的,应由我院出具。

申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3)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者,提供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超过12个月申领出生证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时无法提供其父母依法取得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而出生证上需要填写父亲信息者,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及父子亲子鉴定证明;(4)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出生证,但母亲信息无法核实的,需提供父子亲子鉴定证明;(5)原分娩机构签发资质被取消的,需提供原分娩机构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否则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6)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出生证的,应提交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由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我州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凡在我州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依法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

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文,由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籍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单独永久保存。

三、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日常监督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出生医学证明》,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伪造和滥用印章。

严禁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收取工本费、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

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要设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管理,严格证章分离,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

规范发放流程,实行号段管理,统一使用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表》和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登记薄严格登记。

五、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查验《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核实婴儿父母的信息,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六、《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以加强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管理发放程序,实行逐级申领与发放制度,严禁跨区域或医疗保健机构流通。

七、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妥善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准数量和编号无误,并做好交接手续后入库。

八、各县(市)管理机构在每年10月25日以前,按照当年本地区出生活产数,制定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需要量计划;每季度统计一次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上报至州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拟)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拟)

附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与使用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

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5•【字号】鄂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8号2014年3月15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稳妥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单独两孩政策启动实施(一)统一思想认识。

人口问题始终是关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30多年来,通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有效缓解了我省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新时期,我省人口结构发生明显变化,人口形势更加复杂。

及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有利于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减缓人口总量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依法组织实施。

正确把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总体思路,按照总体稳定、城乡统筹、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遵循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认真做好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以及政策实施风险评估等工作,稳妥扎实有序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保证人口总量控制在既定规划目标之内。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认真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完善后,依法组织实施。

(三)加强预警监测。

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实现全省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个案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实现婚姻、生育、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和预警,科学划定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多孩率等预警线,重点做好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对象较多地区的预警监测,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施行台帐管理。

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签发机构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工程要字迹清楚,假设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

假设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婴儿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有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2.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附家庭接生员有效证件);3.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4.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2015.8.20.)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2015.8.20.)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根据《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并签订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实行终身追责制。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申领、保管和签发,空白证应存放在保险柜内,并与“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分开保管。

三、设立专门的办证场所,办证流程和各类管理规定上墙公示。

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查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并复印存档,规范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并永久保存。

五、《出生医学证明》由他人代领时,需提供由新生儿母亲签署的委托书和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以上证件查验后复印存档。

六、按规定填报《出生医学证明》季报、《废证季度统计表》和《季度配发表》。

七、出现废证时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注明作废,对编号和作废原因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按规定及时将废证上交发证机关集中销毁。

废证率不得超过1%。

八、空白《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时,应在12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作废。

九、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十、对新生儿父母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湖北出生证明办理流程

湖北出生证明办理流程

湖北出生证明办理流程一、准备阶段1.确认申请条件(1)出生证明适用对象①新生儿②未满18岁的儿童(2)申请时间①出生后30天内申请②超过30天需提供特殊说明2.收集所需材料(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①医疗机构名称②医生签字和医院盖章(2)父母身份证明①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明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②相关法律文件(如适用)二、网上申请1.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1)访问官方网站①确认网站地址②检查网站安全性(2)注册/登录账户①新用户注册填写基本信息设置登录密码②老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验证身份信息2.填写申请信息(1)选择出生证明申请①选择所在地区②选择申请类型(2)填写个人信息①新生儿姓名②出生日期③性别④父母信息(3)上传申请材料①身份证扫描件②户口簿扫描件③结婚证扫描件④出生医学证明扫描件三、提交申请1.检查申请信息(1)确认所有信息无误①核对新生儿信息②核对父母信息(2)确认上传材料完整①文件格式符合要求②文件大小符合要求2.提交申请(1)点击“提交”按钮(2)记录申请编号①保存提交截图②发送至邮箱四、申请审核1.审核进度查询(1)登录系统查询状态①输入申请编号②查看审核结果(2)接收审核通知①短信或邮件通知②系统消息通知2.补充材料(1)根据要求补充材料①重新上传缺失文件②发送补充说明五、领取出生证明1.证件发放通知(1)审核通过通知①短信确认②邮件确认(2)领取地址和时间①现场领取②邮寄方式领取2.领取出生证明(1)准备领取材料①身份证明②申请编号(2)签收证件①核对出生证明信息②签字确认六、反馈与咨询1.反馈渠道(1)在线反馈系统①提交意见建议②评价服务质量(2)客服电话咨询①获取服务支持②解决问题咨询2.常见问题解答(1)查看FAQ①办理政策②申请流程(2)在线客服咨询①实时解答疑问②提供个性化帮助。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附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与使用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

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

无签发资质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内分娩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

二、签发机构应将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条件、流程、办证时限、注意事项等进行公示,并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附加条件。

三、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查验分娩对象的身份证件,使用规范的《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簿》如实登记孕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址及有关情况,做好保密工作。

接生人员应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分娩信息部分的内容,并签字确认。

四、签发机构应查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按《<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所载信息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经核实《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信息无误后,在各联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完成首次签发登记,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等存档,永久保存。

五、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和领证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以上证件验证后复印,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一起存档。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出生医学证明是指在新生儿出生后,医疗机构为其提供的一种身份证明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不仅能够记录新生儿的基本信息,还可以提供相关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等方面的数据,以帮助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法律权益以及有效管理公共资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目的和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能够对儿童出生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2. 保障法律权益:出生医学证明是儿童享受基本健康权益和法定权益的重要证明文件,对于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3. 有效管理公共资源:通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共卫生资源,合理规划、分配医疗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统一标准:出生医学证明的制作和管理应统一标准,确保证明内容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 便捷服务: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方式,满足居民需求,方便快捷地办理相关手续。

4. 信息保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应保护儿童个人隐私信息,严禁泄露、滥用等违法行为。

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具体要求1. 医疗机构责任:医疗机构应加强新生儿健康管理,依法制作和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并及时更新儿童相关健康信息。

2. 证明内容:出生医学证明应包括新生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信息以及相关健康数据。

3. 办理程序:居民可选择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时,需提供新生儿出生证明、父母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

4. 管理与更新:医疗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更新儿童相关健康信息,确保证明的准确性。

5. 丢失与补办:若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损坏,居民可向原办证单位申请补办。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 申领制度1、各医疗机构应根据本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申领。

3、如出现《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县妇幼保健院追加申领。

2 入出库、保管制度1、各医疗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2、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和签发单位应分别建立领、发证登记簿,内容包括日期、领证单位、证书起止号、领证人和发证人签名。

3、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保管措施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

4、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院长报告,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找原因并做好调查取证。

5、领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3签发制度1、签发机构: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2、签发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及补发由县妇幼保健院签发。

签发单位应做好签发登记。

3、签发单位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打印机打印签发,手写视为无效。

4、签发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校对,严格控制废证率,严禁任何单位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5、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开展《出生医学证明》须知的宣传,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当年签发率。

6、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认真审核领证人提供的办证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给予签发,对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要做好耐心解释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lt;出生医学证明&gt;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出生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此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方可生效。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增设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所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运营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合制作“出生药理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

同时向成员名单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医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政府部门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评价、验收,获榷出生医学推论》签发权,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管理机制签发管理制度。

(一)经过市级卫生美国联邦政府的专门省级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孩童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推论签发登记”上签名。

(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政府部门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鄂卫生计生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3〕6号)各市、州、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我省制定了《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2013年10月12日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在湖北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各级公安行政部门以及户籍登记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应当依法获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省妇幼保健院为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及验证设备的申领、发放、信息统计、监督指导、使用培训等具体事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引言出生医学证明是指在新生儿出生后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相关医学检查,以确定婴儿的健康状况。

出生医学证明对于保障新生儿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本文旨在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提供准确、可靠的出生医学证明,保障新生儿的健康。

2. 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过程,减少潜在的风险。

3. 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三、管理制度内容1. 出生医学证明的范围和要求出生医学证明的范围包括新生儿体格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等方面。

具体的要求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定。

2. 出生医学证明的流程(1)出生医学证明由医院的相关医务人员负责操作,包括婴儿健康登记、体格检查、疾病筛查和遗传代谢病筛查等过程。

(2)出生医学证明的流程需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每一项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相关医务人员需在完成出生医学证明后,将证明材料及时归档并维护好相应的档案。

3. 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归档后,需进行编号,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审核过程中,需对证明材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并确保证明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3)审核通过后,出生医学证明将正式发放给新生儿家庭,并由新生儿家庭确认签收。

4. 出生医学证明的追溯和查询(1)出生医学证明的档案需妥善管理,确保证明记录的完整性。

(2)当出生医学证明涉及到医疗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追溯和查询。

(3)出生医学证明可以通过特定的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保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四、管理责任1. 相关医务人员(1)负责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流程和操作,确保每一项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障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3)及时归档证明材料,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

2. 主管部门(1)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汇编XXXX医院2024年3月目录一、出入库登记制度 (1)二、领取登记制度 (1)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 (1)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管理制度 (2)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4)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图 (6)五、《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及流程 (7)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流程图 (8)六、《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8)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制度 (10)八、《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12)九、《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13)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14)十一、《出生医医学证明》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由国家统一印发,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

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相关规定,本院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一、出入库登记制度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证件管理人员验收并登记。

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妇幼保健上报情况,《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库,不得进行调剂。

二、领取登记制度指定专人到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并由领证人和发放人签字,做好登记。

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1.保存场所房间独立,布局合理,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2.证件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至40度,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鼠和防火等措施齐全。

3.《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鄂卫生计生通[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4〕51号)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计划生育办证难问题,现就取消一孩生育审批、简化规范二孩生育证件办理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规范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多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领取和二孩《生育证》审批制度,凭证为群众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了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但在证件办理发放过程中,少数地方将办证与管理挂钩,附加办证条件、增加办证资料、拖延办证时间,不同程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将一孩《生育服务证》演变为准生证的现象,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社会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卫生计生部门的形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明确提出“必须加快社会事业的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满足人民需求”。

取消一孩生育审批、简化规范二孩和再生育对象《生育证》办理,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是省卫生计生委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从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宗旨意识,把规范生育证件办理作为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卫生计生部门新形象的重要内容,与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创新服务模式,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工作效率,切实解决好群众计划生育“办证难”的问题。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指宝宝出生后,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一份证明,其中包含了宝宝在出生后进行的一系列医学检查和疫苗接种情况。

出生医学证明是监测婴幼儿健康状况,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至关重要。

首先,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从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保管、管理等多个环节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应由经过培训的医生或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并在医疗机构明确指定的专用表格上填写相关信息。

同时,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将出生医学证明归档保存,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其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加强对证明真实性、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的监督和检查。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对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审核,确保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可以建立抽查制度,对少部分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抽查审核,对存在问题的证明进行追踪核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再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不仅涉及医疗机构和患者,还与公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等有关部门有关。

因此,需要建立起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证明的可信度。

最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注重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的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证明的电子化、信息化。

通过建立电子化管理系统,可以提高证明的管理效率、准确性和安全性,减少人工操作的繁琐和错误。

综上所述,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在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和监测儿童疫苗接种情况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从开具、保管、管理、审核等多个环节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管理,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注重信息化建设,以提高证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健康儿童成长提供有效的保障。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鄂卫发[2007]5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7.08.21【实施日期】2007.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各市、州、县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的认识。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的重要意义,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维护《出生医学证明》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管理,建立并完善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制和运转发放程序。

(一)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单位。

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单位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并发文予以公布,于9月底前报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和签发单位进行审核登记,于10月底前报省卫生厅备案。

(二)《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领购与发放制度。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到省卫生厅领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领购。

严禁跨省、跨地区、跨县购买《出生医学证明》。

(三)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分别设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做好入库和发放登记,严格发放程序,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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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在湖北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省妇幼保健院为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信息统计、监督指导等具体事务。

第六条各市、州、县卫生局负责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院为具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统计、监督指导等具体事务。

第七条各地要按照加强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管理发放程序。

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进行审核登记,发文予以公布,并报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备案。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和签发单位进行审核登记,并报省卫生厅及其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领购与发放制度。

签发单位到所在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领购《出生医学证明》;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到市、州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领购《出生医学证明》;各市、州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到省卫生厅及其委托管理机构领购《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各市、州卫生局在每年10月30日以前,按照本地区当年妇幼卫生年报活产数增加20%的比例,制定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需要量计划,如计划数超出此比例,需向省卫生厅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省卫生厅及其管理机构将严格按照各地上报计划领购、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及签发—2—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流程领购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严禁跨省、跨地区、跨县或医疗保健机构之间购买《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严禁向未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制度,使用省卫生厅统一制订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簿》。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制度、发放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使用省卫生厅统一制订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簿》、《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簿》。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单位和签发单位应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将编码及数量登记备案,并逐级报上级管理机构申请作废。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六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和签发单位如发现可疑伪—3—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将其原件送所在市、州妇幼保健院鉴定,由其出具鉴定报告。

经鉴定为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发生地所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严厉查处制假、用假违法行为,并将结果上报省卫生厅。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签发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负责签发本机构内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备案后发放给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抄送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签发单位要分别设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严格发放程序,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

第二十二条签发单位应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流程及收费进行公示,并做好宣传工作。

—4—第二十三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前,应查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经核实《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信息无误后,在各联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及相关证明文件存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助产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户口申报地《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或打印机打印,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须由接生人员本人签章或签字。

第二十六条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永久保存。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

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第二十七条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由父母其中一方写出书面情况说—5—明并签字,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二十八条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如无错误,一律不得换发。

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更改婴儿姓名,应在申报户口后,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十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为婴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四章补发与报废第三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可以申请补发,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三十二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三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县级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统一办理。

婴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6—证明》,应向县级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婴儿出生情况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核实情况属实按照原信息予以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按照要求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四)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三十五条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

(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7—(三)《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原签发单位收回登记并存档保留。

第三十六条签发单位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姓名、号码以及报废原因等应做好登记,并妥善保管原件,每年度集中上报至县(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备案后集中销毁。

第五章收费管理第三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应在明显位置标明物价部门的批准文号及收费标准,每证收取工本费4元,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第三十八条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设立专帐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专款专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与以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8—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 9月1日起施行。

附:1、《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簿》2、《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簿》3、亲子关系声明—9—附1: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10—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填表说明1、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由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入库、批量发出时填写此表。

2、上期库存量指本次出生医学证明入库或批量发出前库存的数量。

3、本期入库量指本次入库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4、本期出库量指本次批量发出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数量。

5、本期库存量指本次出生医学证明入库或批量发出后库存的数量。

6、出生医学证明入库时,应登记上期库存量、本期入库量、起始及中止编号、证件来源、经手人,同时记录本期库存量。

7、出生医学证明出库时,应登记上期库存量、本期出库量、起始及中止编号、证件去向、经手人,同时记录本期库存量。

—11—附2: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12——13—附3:亲子关系声明(婴儿姓名),(性别)是(母亲姓名)与(父亲姓名)亲生。

母亲姓名:出生年月:国籍:民族: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父亲姓名:出生年月:国籍:民族:现居住地:联系电话:出生时间:年月日时出生地:省地县(市)乡村由 (接生人员姓名接生,与婴儿关系因原因,未在医院出生。

出生时婴儿状况:1、好 2、一般 3、差以上情况若不属实,愿负法律责任。

母亲签名:身份证号:日期:年月日父亲签名:身份证号:日期:年月日(或监护人签名:日期:年月日)证明人签名:日期:年月日证明人与婴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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