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量刑分析及立法建议

合集下载

贿赂犯罪量刑标准

贿赂犯罪量刑标准

贿赂犯罪量刑标准贿赂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使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行贿他人,其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犯罪。

贿赂犯罪涉及面广,具有严重危害社会公正、改革开放和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的特点,在刑事司法中被定为比较严重的犯罪之一。

因此,在我国,对于贿赂犯罪的量刑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下面,我将针对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的分析。

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刑事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判决文书的理论、法理分析等方面。

1. 刑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贿赂罪的种类和其量刑标准。

对于行贿人的处罚,根据行贿的情节轻重可分为贿赂罪和贿赂受贿罪。

其中,贿赂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 私人行贿罪:行贿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行贿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组织行贿罪:组织、领导、实施行贿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也受到具体案情和被告人表现等因素的影响,通常会有一定的量刑浮动。

量刑浮动的原因可能包括被告人供出更多的信息协助查案,被告人自愿退赃等因素。

一般情况下,对于私人行贿罪,轻微的行贿罪,如行贿金额在几千元至一万元之间,在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通常会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缓刑或者免刑的情况也比较常见。

而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会被处以巨额罚款和没收财产。

对于组织行贿罪,量刑标准相对要严格一些。

在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不等,巨额罚款和没收财产也是常见的处罚手段。

而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会被处以极高的罚款和没收财产。

3. 判决文书的理论、法理分析在贿赂犯罪的量刑中,判决文书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贿赂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我国贿赂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我国贿赂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摘要】我国贿赂罪立法存在问题。

贿赂罪立法的不足包括相关法规的不完善和导致贿赂问题严重。

加强贿赂罪立法是必要的,需要完善我国贿赂罪法律体系。

建议完善我国贿赂罪立法,加大对贿赂活动的打击力度,促进社会风气的正常发展。

贿赂问题在我国仍然存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贿赂活动难以有效打击,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加强贿赂罪立法是非常必要的,应当完善相关法规,提高打击贿赂活动的力度,促进整个社会风气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贿赂罪、立法不足、完善、法规、贿赂问题、加强、必要性、法律体系、建议、打击力度、社会风气、正常发展。

1. 引言1.1 我国贿赂罪的立法存在问题我国贿赂罪的立法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的不足和不完善。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贿赂罪的相关法规相对较为零散,立法内容不够全面细致,导致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和漏洞。

与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深化,贿赂问题在我国也日益严重,现有的法律体系往往不能有效应对各种新形式的贿赂行为。

我国贿赂罪的立法亟需加强和完善,以适应当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打击和防范各类贿赂活动的发生。

加强贿赂罪立法还能促进社会风气的正常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

在现阶段,我国贿赂罪的立法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需要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构等多方共同努力,加大对贿赂问题的治理和打击力度,推动立法的完善和贯彻执行。

2. 正文2.1 贿赂罪立法的不足之处我国贿赂罪立法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定义和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贿赂罪的定义较为宽泛,没有明确规定何为贿赂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何为贿赂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容易引发争议。

二、对于不同情形下的贿赂行为惩处不足。

目前我国对于受贿行为的认定偏重于直接利益交换的情形,而对于其他形式的受贿行为,如利用职权或影响力谋取私利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处罚措施。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王某涉嫌贪污罪一审判决结果解读及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王某涉嫌贪污罪一审判决结果解读及建议

案例:王某涉嫌贪污罪一审判决结果解读及建议事实经过:王某是某省某市大企业的高管,负责企业资金的管理和运营。

由于长期掌握着大量的资金,王某在执行工作职责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合同、虚列项目等手段,将企业资金挪用到个人账户上。

经过调查,王某挪用的资金总额达到了亿元。

最终,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被指控犯有贪污罪。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所在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王某作为企业的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资金挪用到个人账户上,情节严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建议: 1. 企业应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减少财务风险; 2.企业应对高管进行定期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3. 企业需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加强对企业资金的监管和审计; 4. 高管应当清醒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案例:李某与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解读及建议事实经过:李某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该公司计划对某项目进行重大投资,需要李某先行向公司提供一笔数亿元的贷款作为项目资金。

双方签署了一份贷款合同,并约定了李某向公司提供贷款的金额、还款期限等具体条款。

然而,在贷款期满后,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导致李某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本案中,李某与公司签署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李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

建议: 1. 企业在与投资者签署合同前,应认真审核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避免因项目不确定性导致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2. 股东在与公司签署合同时,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对于违约行为,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具体对策建议

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具体对策建议

贿赂犯罪如今已成为社会腐败现象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而打击贿赂犯罪中的受贿罪更成为目前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

从我国近年来查办的腐败案件来看,受贿罪在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历来为司法机关所重视,但是对于与受贿罪对合出现的行贿行为处理的却不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相比受贿罪的数量更少,这种情况已经成为反腐败工作的瓶颈,使反腐败工作起不到最佳的效果,因此,为了适应加大惩处力度进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这一反腐工作的新趋势,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应该成为反腐败工作的另一个重点。

一、行贿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

”同时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又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当然行贿还包括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和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

目前行贿罪大量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跑官买官向上级领导行贿;向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为进行走私、制假等寻求“保护伞”;为争取工程项目而层层行贿;以“回扣”的形式进行行贿,推销产品;为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向司法办案人员行贿等。

从行贿罪的主客观方面、以及其表现形式进行分析不难看出,行贿罪从广义的角度看具有以下的社会危害性:第一、行贿罪首先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进而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腐蚀广大干部;第二、从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行为还破坏了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中行贿的存在,导致了未行贿的其他竞争者很自然地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位臵,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法则;第三、由于行贿者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因而大量行贿行为的存在,尤其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使国家的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第四、在贿赂案件中除了一部分索贿案件外,行贿是引起受贿犯罪的最直接原因,从社会因果关系上分析,行贿是受贿现象发生的条件和前提,大量行贿行为的存在、泛滥,使受贿有了生存的土壤和环境。

对贪污贿赂罪刑罚的修改完善

对贪污贿赂罪刑罚的修改完善
立法 建议
青 海检 察
对贪污贿赂罪利罚的

பைடு நூலகம்
兀啬娃 完善建议
马 祥 林
现行刑 法对 贪污 罪 、受贿 罪 的法 定刑 按贪 污 、 受 贿 数额 和犯 罪 情 节 规定 了 四个档 次 ,可适 用 的 刑种 中, 主刑 有 拘 役 、 期徒 刑 、 期 徒 刑 和死 刑 , 加刑 有 无 附 有没 收财产 。剥 夺 自由刑 和生命 刑 适用 广 泛 , 产刑 财 和资 格刑适 用狭 窄 。 行贿 罪 的法定 刑规定 了三个档 对 次 , 高刑 为无期 徒刑 。单 位受 贿 罪和 单位 行贿 罪实 最 行 双罚 制 。总 的说 来 , 现行 刑法 关 于贪 污贿 赂罪 法定 刑 的规定是合 理 的 , 合 目前新 形 势下 我 国同贪 污贿 符 效 的 刑罚 方 法 , 根据 社 会 危 害性 大 小 、 观恶 性 程 可 主 度轻 重进 行分 割判 处 , 达到 罪责 刑相 适应 的效 果 。罚 金刑 还具 有经 济性 、 判 易 纠性 , 误 由于执行 简便 , 与其 他刑 罚 比较 而 言 , 入 最 小 , 投 并且 因为 不对 犯 罪人 进 行 关 押 , 避免 犯罪人 的交叉 感染 和对 社会 生 活的不 可 适 应 。 见 , 贪污 贿赂 罪 的法 定刑 中增设 罚金 刑 , 可 在 与 当前罚 金刑 被广 泛适 用 的世 界性 趋势是 相一 致 的。 关 于罚 金数 额 , 议在 修 改刑 法时在 总则 中作 出 建 统 一规 定 , 要有 最低 限额 , 要有 最高 限额 , 既 又 以防止

《 海检察》2 0 年第 1 青 09 期
青海轻察 立法建议
济犯罪作具体分析。在我国现行刑法 中, 经济犯罪大 体可分成三类 : 第一类为纯经济犯罪 , 这类犯罪侵害 的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关系, 并不危及国 社会 安全 和公 民人 身安全 , 私罪 、 走 盗窃罪 等属这 被判处死刑、 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家 、 以外 , 其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只要不属 于严 类犯罪。 第二类是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 社会危害 重破坏社会 秩序 的犯罪 分子 , 都不 能附加 剥 夺政治权 的经济犯罪 。这类犯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 利。 这就是说 , 对这些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 不 性 大 。 私 、 走 贩卖 、 运输 、 制造毒 品罪 , 产 、 生 销售 有毒 、 有害食品罪等属这类犯罪。对这类犯罪不能废除死 问其具体情况如何 , 既不能剥夺其选举权 、 被选举权 和言论等 自由权利 , 也不 能剥夺其 担 任一定 职 务 的权 刑。 第三类是职务性的经济犯罪 , 即贪污贿赂罪。 这类 利。 笔者认 为 , 是立法上 的一个 漏洞 。 这 因为贪 污贿赂 犯 罪 的特点 是 , 利用 自己 的职权 , 行贪 财 图利 的犯 进 犯罪 既是 经 济犯 罪 , 又是 职 务犯 罪 , 犯罪 人 所得 的非 罪活动 : 它不属于单纯的经济犯罪。 严格地讲 , 是一种 法财产, 都是通过其职务活动取得的; 利用职务上的 职务犯罪。这类犯罪 , 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便利 , 或者 以侵吞 、 窃取 、 骗取 等手段 非法 占有 公共 财 员 职务行 为 的廉 洁性 , 坏党 和政府 的声誉 。这 种社 破 物, 或者以权钱交易的方式 , 索取 、 非法收受他人贿赂 会腐败现象 , 群众十分痛恨 。立法者本着“ 从严治吏” 取得公 私财物 。 因此 , 有必 要对 其担 任一定 职 务的权 的 精神 , 贪污 贿赂 罪 最高 刑规 定 为死 刑 , 对 符合 我 国 利予 以剥夺 。诚 然 , 贪污贿 赂犯 罪分 子追 究刑事 责 当前 同这 类犯罪 作斗 争 的实际情 况 。但 也应该 看到 , 对 任, 判处有期 徒刑 、 拘役 本身 , 已表 明 了国家对 其担 任 贪污罪 、 受贿罪 同危及社 会公 共安 全和公 民人身 的经 某 些职务权 利形成事 实 上的否 定 , 如果从 立法 上 明确 济 犯罪在 社会危 害性方 面有很大 的差别 。 对这类 犯罪 规定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权利刑 , 则可使这种事实上的 人 , 只要刑罚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如判处无期徒刑 否定 法律化 、 形化 。法 院就可 以对那 些判 处 自由刑 并附加财产刑和资格刑)而且刑罚具有不可避免性 , 定 , 仍可 能再 次犯罪 的人 附加剥 夺担 任一定 职 务 的权 利 , 不适用 死刑也 可 以达 到特殊 预 防和一般 预 防的 目的。 客观上堵死 其利用 职 务实施 贪财 图利 的可 能 , 而达 基 于这个 考 虑 , 者 建议 , 纯 经济犯 罪 的死 刑取 消 从 笔 在 到特殊 预防的 目的。 之后 , 在适 当 的时候 , 从立 法上废 除贪污罪 、 受贿罪 的 剥夺担 任一定 职务 的权利 刑 , 主要 内容是 剥夺 死刑 。 其 政治权利中的第34 内容f 当增加一些 内容 , 、项 可适 如 ( 对贪污罪 、 四) 受贿罪应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定刑 剥夺从事特定职业 的权利)因此 , , 增设这一资格刑 , 现行刑法单独规定 了贪污罪 的法定刑 , 对受贿罪 实际上是将 原有 的单一 的剥 夺政 治权 利刑分 解 、 扩充 的处罚是 根据受 贿所得 数额 及情 节 , 照贪 污罪 的法 按 为两种资格 刑 。 样 , 于不需 要剥夺 选举 权 、 这 对 被选举 定 刑处罚 的 。虽 然贪污 罪 和受 贿罪 在犯 罪主体 、 犯罪 权 和言论等 自由权 利 的贪 污贿 赂犯 罪分 子 , 处剥夺 数额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有某些共同点 , 判 但二者也有 其 担任一定 职务 的权 利刑 就够 了 , 而避 免发 生处刑 许多不同点。其中

我国贪污罪刑事责任立法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贪污罪刑事责任立法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贪污罪刑事责任立法的问题与建议【摘要】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主要颁布了四部法律用以规制贪污犯罪,每部法律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都有其特点。

1997年《刑法》是目前我国惩治贪污行为的主要法律,其在我国保护公共财物,创建廉政环境的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立法技术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该部法律仍有些许不足,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贪污罪;刑事责任;立法规定;起刑点;量刑幅度;死刑一、我国贪污罪刑事责任规定的历史沿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惩治贪污方面先后颁布了四部主要法律,即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用以打击腐败分子,解决贪腐问题,树立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一)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对贪污罪刑事责任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以下简称《惩治贪污条例》),其主要内容如下:1贪污罪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针对国家财产、他人财产,通过侵吞、盗窃、骗取、套取等手段,实施地强夺财产、收受贿赂、假公济私、违法取利的行为。

2《惩治贪污条例》的相关规定只针对个人贪污行为进行相应的刑罚处罚,其刑罚主要依据贪污数额划分。

3对于集体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情节分别惩治。

贪污所得的赃物,应依法予以追缴。

罪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没收其部分或全部财产。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罪刑事责任的规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

相对于《贪污惩治条例》,1979年《刑法》有如下突破:1首次将贪污罪与受贿罪分离开来,依据犯罪的主体和客观要件不同,将受贿罪归为渎职罪,将贪污罪归为侵犯财产犯罪,分别单独定罪。

浅谈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常见问题

浅谈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常见问题
潜逃 : 不 认罪 等 。 拒
1被 告 人 某 甲受 贿 人 民 币 5 . : 3 4万元 , 自首 , 退 缴 全 部 赃 款 , 后 并 法 院 对 其 减 轻 处 罚 . 其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八 年 , 处 没 收 个 人 财 产 两 对 万元 : 例 2 被 告 人 某 乙 受 贿 人 民 币 5 . 案 : 38元 , A首 , 退 缴 全 后 并 部 赃 款 , 院对 其 从 轻 处 罚 , 其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二年 , 处 没 收 法 对 并 个 人 财 产 两 万 元 。案 例 1和案 例 2的 犯 罪 情 节 几 乎 一 样 , 在 自 但 首 情 节 方 面 存 在 差 异 , 例 1的 自首 情 节 表 达 为 “ 告 人 主 动 向 案 被 检察 院 反 贪 污 贿 赂 局 交 代 了其 收受 贿 赂 的 事 实 ” 就 此 论 述 来看 , , 应该 将 其 视 为 主 动 投 案 : 例 2表 述 为 “ 告 在 受 到 检 察 机 关 传 案 被 唤 时 即 如 实供 述 了 自己 的犯 罪 事 实 ” 应 该 将 其 视 为 被 动 投 案 。 , 笔 者认 为法院在 量刑 的时候 考虑 “ 动投 案 自首” “ 动投 案 自 主 与 被 首 ” 区 别 是 非 常 正 确 的 。 且 案 例 1和 案 例 2从 仅 仅 从 个 案 的 的 而 角度 来 看 处 罚 也 是 非 常 恰 当 的 ,但 是 从 同 案 同罚 的角 度 来 看 , 两
M ai a k .T nen i g Pr c s .Da t u h Pub ih n r — tn W s i he Se t c n o e s rmo t ls i g Co n
p n i td, p . 0 - 0 a y L mi e :p 1 6 1 7

限制对贪污贿赂案件适用缓刑的对策及建议

限制对贪污贿赂案件适用缓刑的对策及建议

2以能否如实供述罪行为参考 。 .
犯 罪后能否 如实供述是 判断犯罪 分 子 是否对对犯 罪行为进行 深入的反省 的 重 要方面 。有 的犯罪分子 在犯罪采取 各
责, 切实加大检察监督力度 , 自侦案件 对 的判 决裁 定文 书要实行 专人 审查 , 严格
把关 。对法 院在贪污贿赂案件领域适用 缓刑 进行严 格监督 , 重点 查处群 众反 映 强烈 、 适用缓刑 中存在 的以权谋 私 、 徇私

对贪 污贿赂 案件 的缓刑
缓刑 。
宜判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代 表人 民行 使
权利 进 行 严格 审 查

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包括 三个方面 : 犯罪情 节 、 悔罪表现 、 实不 致再危害社 确 会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基础 , 实不 确 致再危害社会是核心 , 即在适用缓刑前要 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充分 的考察 , 既要
成 被 索 贿 人 生 活 严 重 困 难 或 对 生 活 严 重
权谋 私 , 权钱 交易 , 本身对 国家公 共财产
可 能造成 巨大 损害 , 将赃款 用于非 法 其 活动 , 加深 了这种危害性 , 可能使损失 有
难 以 被 挽 回 , 为 人 明 知 有 这 种 可 能 性 行
行为 的社 会危 害性越 大 , 射 出罪犯 的 折 主观恶性 和人身危 险性 就越大 。人身危
省, 对社 会仍 存在着较大 的危害性 , 因此
应 继续 加大惩 罚 和教育力 度 , 而缓 刑考
验 不 足 以 达 到 严 惩 、 教 的效 果 。所 以 , 严
罪行 、 自己的犯罪行为是 否有深刻认识 对
和悔 晤表现等内容。 1 . 以犯 罪行 为的客观危害性 为基准 。 犯罪行 为是在犯罪 分子 自由意识支 配下 的结果 , 其内心意识 的外在表现 , 是 反映 出其 主观 恶性 和人 身危 险性 , 罪 犯

论贪污贿赂罪的量刑研究以刑法的谦抑性为视角

论贪污贿赂罪的量刑研究以刑法的谦抑性为视角

论贪污贿赂罪的量刑研究以刑法的谦抑性为视角作者:杜庆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0期摘要纵观世界东西方刑法的发展历史,整体上刑法的改革正朝着文明、人道方向发展,刑罚也是由由严酷到轻缓。

就实质性而言,轻刑化的思想和刑法的谦抑性是一致的,也可以说是刑法谦抑性的具体表现。

对贪污贿赂罪量刑在现实背景下分析研究,对在理论界和司法界范围内理性地认识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贪污贿赂罪谦抑性轻刑化基金项目:2011年度临沂市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编号:2011SKL019。

作者简介:杜庆贵,临沂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86-02一、刑法谦抑性基本内涵自上世纪中叶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对刑法谦抑主义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在刑法理念上逐步改变了把刑法当做支配和统治的工具,只是把它当做究尽其他手段而不得已使用的最后一道防线。

刑法的本质机能能是规制行为的,但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已把自由保障机能视为核心的内容。

刑法对处理犯罪问题是有效的,严酷的刑罚也产生一定的震慑力,但其作用决不是无限的。

刑法不是根除犯罪的最有效手段,要从社会中消灭犯罪,是整个社会系统面临的共同课题,刑法在其中仅起到有限的部分作用。

从基本语义出发,谦抑具有谦让(谦和)、抑制的含义。

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谦抑性具有以下三个含义:第一是刑法的补充性,即使是有关市民安全的事项,只有在其他手段如习惯、道德的制裁即地域社会的非正式的控制或民事的规制不充分时,才能发动刑法……。

第二是刑法的不完整性,如果像上面那样认为刑法具有补充性的性质,那么,发动刑法的情况自然是不完整的……。

第三是刑法的宽容性,或者可以说是自由尊重性。

即使市民的安全受到侵犯,其他控制手段没有充分发挥效果,刑法也没有必要无遗漏的处罚。

我国刑法学家陈光良认为“所谓谦抑是指消减、压缩、减少,与膨胧、扩大、滥用是反义词,所谓的刑法谦抑就是指要对刑罚加以严格限制。

关于完善刑法贪污贿赂罪立法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刑法贪污贿赂罪立法的几点建议
20 0 9年 第 5期 ( 第5 总 9期 )
理 论 观 察
The e i Obs r a i or tc e v ton
N o. 2 9 5, 00 Se i1No. 9 ra 5
关奇完善刑 法贪污贿赂罪立法的几点建议
孟 薇
( 齐 哈 尔 市建 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 齐 黑龙 江 齐 齐 哈 尔 1 1 0 ) 6 0 6
处 , 高 到统 一 标 准 , 对 同 一 数 额 的 受 贿 与 行 贿 , 情 节 提 如 除 上 的 差 异 外 ( 索 贿 要 比同 一 数 额 的 行 贿 重 ) 应 处 于 相 同 如 ,或 近似 Nhomakorabea刑 罚 。
贪 污 贿赂 犯 罪 设 置 死 刑 , 以体 现“ 的生 命 是 至高 无 上 的 难 人 价 值 ” 念 , 致 物 比 人 重 , 映 出 我 国 刑 法 对 人 的 不 够 尊 观 导 反 重 。 是 死 刑 的 设 置 也 在 贪 官 引 渡 中设 置 障碍 , 我 国 与 引 二 在 渡 被 请 求 国进 行 谈 判 的 过 程 中 , 请 求 国 常 常 基 于 国 内 法 被
19 9 7年刑 法 修 改 时 将 原 刑 法 分 别 规 定 在 侵 犯 财 产 罪 中 的 贪 污 罪 、 职 罪 中 的受 贿 、 贿 罪 重 新 归 类 , 包 括 其 渎 行 并 他相关罪名 , 总规 定 为 现 行 刑 法 第 八 章 贪 污贿 赂 罪 , 包 括 共
成 及 刑 罚设 置 中 。 体 现 出重 受 贿 轻 行 贿 的 特 点 。 贿 数 额 就 受 在 50 0 0元 以 上 的 , 予 立 案 , 行 贿 则 提 高 到 一 万 元 以上 应 而 的 标 准 , 能立 案 ; 时 , 于 受 贿 罪最 高 刑 达 到 死 刑 , 才 同 对 而对 于 同情 形 的 行 贿 罪 最 高 为 无 期 徒 刑 , 实 践 操 作 中 甚 至更 在 轻 , 一数 额 的受 贿 和行 贿 在 量 刑 上往 往 存 在 巨 大 的 差 异 。 同 我 们 再 来 看 一 下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 对 行 贿 的 规 定 : 国刑 法 法 典对行贿罪与受贿罪规定的刑罚是完全相 同的, 港《 香 防止 贿 赂 条 例 》 规 定 对行 贿 受贿 授 受 同科 。 果 严惩 行 贿谁 还 也 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为统一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平衡,根据刑法规定并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裁量决定刑罚,要注意犯罪数额与情节并重;既考虑犯罪情节,又考虑犯罪后的表现,如认罪悔罪、退赃等;对于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贪污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募捐等特定款物的;(二)将赃款用于行贿、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三)拒不退出赃款赃物,或者挥霍、转移赃款赃物致使大部分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四)曾因财经违纪等廉政问题受过处分的;(五)串供翻供,拒不认罪、悔罪的;(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受贿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一)强行索取财物,败坏行业风气的;(二)受贿后违法行使职权,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三)具有欠款第(二)至(六)项规定情形的。

三、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万元以上,同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法定从宽情节并认罪悔罪的,一般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下述情形之一并认罪悔罪的,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同时具有下列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虽不构成立功,但为破获其他重大案件起到积极作用的;(二)贪污赃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缴、追缴,受贿赃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缴、追缴的;(三)收受请托人财物后、案发前,因畏罪、悔罪,主动退还全部或者大部分受贿赃款赃物的;(四)在于亲属的共同受贿犯罪中,虽接受亲属转达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事后才明知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受贿主观恶性不深的;(五)接受请托并收受他人财物后,实际未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未给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其他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形。

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立法反思

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立法反思

贪污贿赂行为是随着财产私有制的出现和人 中 , 是 “ 而掠 美 ”墨 , “ 以败 官” 贼 , 昏, 恶 ; 是 贪 ; 是 们私有观念的形成而产生的 , 负责公共事务的人员 “ 杀人不忌”即抢劫罪 、 。 贪污罪 、 故意杀人罪都依法 和“ 官员” 在进行公务活动时, 利用其手中握有的广 当杀。【 。 l ㈣其后 , 具有代表性 的重典治吏是 明代 的 大群众委托其行使 的公共权力侵犯公共财产和攫 《 大明律》 其 中规定 : , 收赃枉法 者 , 一贯 以下杖七 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 它在人类 十, 八十贯则绞 ; 监守 自盗者 , 不分首从 , 并赃论 , 四 明大诰》 对贪污受贿则处刑更重 , 赃不 社会发展史上已经存在 了四五千年 。 历朝各代统治 十贯则斩。《 者对贪赃枉法 的贪污贿赂犯罪都规定了严酷的刑 足百贯 。 也要凌迟示众 。 而且 , 官吏贪污受贿不论数 罚, 最高法定刑都是死刑。死刑作为剥夺犯罪人生 额的多少和枉法与否都构成犯罪。 数额和是否枉法 命的刑罚方法 , 又称 为生命刑 或者极刑 , 它通过消 只作为量刑 的依据, 不作为定罪标准。 早在秦朝“ 通 灭 肉体 以达到消灭与之相联系 的权利和社 会关系 钱者 , 黥为城旦 ” 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 , , 就 的 目的, 它具有直接有效性 的特点 , 因此, 死刑作为 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 北魏时, 监临官 最终消灭犯罪 的手段被毫不质疑地用于此类犯罪 。 “ 受羊一只 , 酒一斟者 , 罪至大辟 ”所谓 “ , 枉法无 多 然而, 时至今 1, 3 在国际人权 1益发展的情况下 , 少 , 3 死 皆死” 。唁 律规定 , 监临主司受财枉法 , 无论枉 刑被认为是不人道的,它逐渐成为被废弃的刑种。 法与否都构成犯罪 , 重者死罪。从 以上我国的几个 我 国应当如何对待 , 笔者认为 , 当结合我国国情 朝代对贪污贿赂罪 的规定可见 , 应 各个朝代的刑罚都 限制死刑适用 , 在贪污贿赂罪犯罪中则应当废除死 较为严厉 , 虽然在处罚方式上稍有不 同 , 但是最重 刑。 的都是死刑。 因为古代统治者认为 : 官吏贪赃受贿 , 枉法曲情 , 就会削弱 国家统治机器 的效能 , 会激化 社会矛盾 , 官吏 的这种贪污受贿行为不但破坏了自 贪污贿赂罪死刑的立 法沿革及现状 身执行公务的廉洁 , 而且对法律的尊严和政权的巩 为保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利 贪污贿赂罪是各 国刑事法律 中比较重 视的内 固也是一种破坏。所以 , 益 ,必须对危及统治政权的行为实施严酷的刑罚 , 容 ,因为贪污贿赂不仅侵犯了国家公共财产权 , 还 死刑才会得到 侵犯 了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廉洁性 , 给社会带来 了 以达到最佳 的惩罚效果 。正因如此 , 而且在贪污贿赂罪中始终处 于 极大的危害。 我国 自 古就存在对贪官污吏的刑法条 历代统治者的青睐 , 不败之地 , 并产生了深远的历 史影响。 款, 最早可见 《 夏书》 中提到的“ 墨 、 、 , 昏、 贼 杀” 其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1)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1)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论贿赂犯罪的发展动向及立法完善[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六条对贪污贿赂罪作了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略。

目次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一)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是共同特点。

(二)犯罪不断发展蔓延,呈持续上升趋势。

(三)大案要案猛增,犯罪数额越来越大。

(四)犯罪面广,涉及各行各业,尤其是向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发展。

(五)犯罪手段隐蔽且越来越高明,反侦查能力强,查处难度大。

(六)窝案、串案、共同犯罪严重。

(七)犯罪后携款潜逃的增多。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一)社会原因1、思想领域中的错误思潮助长了贪污贿赂犯罪现象的产生。

2、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矛盾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3、经济领域中的供需分配矛盾促使贪污贿赂犯罪动机的生成。

4、立法的漏洞、执法的疲软,使贪污贿赂犯罪有上升的势头。

(二)个体原因1、沦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个体往往具有畸形发展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以及不健全的法纪观。

2、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往往具有不合理的、超常的需要,这是其进行犯罪的基本动力。

3、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大都受到重用,占据重要岗位,有条件、有机会实施犯罪。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治对策(一)在思想上,必须强化思想道德教育。

(二)在体制上,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三)在制约上,必须完善强化各种监督机制。

(1)加强内部制约;(2)建立外部制约。

(四)在法制上,必须强化法律惩治教育的职能。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因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来是各国重点防范的一种犯罪。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亦不能摆脱贪污贿赂犯罪这场世界性瘟疫的侵扰,贪污贿赂在我国“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之中。

”①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高度重视。

在此,笔者仅将我国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作些初步探讨。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一)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是共同特点。

我国贿赂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我国贿赂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我国贿赂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摘要】贿赂在我国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而我国对贿赂罪的立法却存在着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我国贿赂罪立法的现状入手,探讨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修订贿赂罪相关法律,加大打击力度,建立预防机制,强化司法实践。

文章结尾强调了我国贿赂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以及应对立法不足的紧迫性。

通过完善我国贿赂罪的立法,可以有效打击贿赂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贿赂罪、立法不足、完善、修订建议、打击力度、预防机制、司法实践、重要性、紧迫性。

1. 引言1.1 贿赂罪的普遍存在贿赂罪的普遍存在是一个全球性的严重问题,几乎每个国家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贿赂现象。

贿赂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贿赂行为在政府机构、企业机构和各行各业都有所存在,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

贿赂罪的普遍存在反映了社会道德水平的滑坡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

各种形式的贿赂行为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公众对政府和企业的信任,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问题的日益严重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在积极寻求解决之道。

1.2 我国贿赂罪立法的现状我国《刑法》对贿赂罪的立法是比较完善的,明确规定了贿赂的对象、方式、数额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在实践中,我国贿赂罪立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我国贿赂罪的构成要件过于狭窄。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罪构成要素相对较单一,没有对更广泛的贿赂行为进行明确规定。

一些形式上看似礼尚往来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能完全视为贿赂行为,这给一些行为带来了法律漏洞。

我国贿赂罪的相关法规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复杂的贿赂案件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和标准,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

对于贿赂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

一些贿赂行为虽然涉及数额较大,但由于我国对贿赂罪的处罚幅度并不是很明确,导致一些贪官污吏可以通过贿赂手段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摘要】我国的性贿赂犯罪立法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公正。

本文从不同角度对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进行了分析。

文章对性贿赂犯罪定义进行了界定,说明了其涉及的行为范围。

随后,文章探讨了我国性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力度,提出了预防措施。

文章指出了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立法、加强打击力度和建立监管机制提出建议。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促进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和执行效率的提高。

【关键词】性贿赂犯罪、立法、定义、刑事责任、处罚力度、预防措施、问题、完善、打击力度、监管机制1. 引言1.1 背景介绍性贿赂犯罪不仅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其危害之大不容忽视,因此我国相关部门迫切需要加强对性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的完善。

对于性贿赂犯罪立法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更好地认识问题所在,为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定义、刑事责任、处罚力度以及预防措施的有效性,为完善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对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分析,进一步探讨如何加强对性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我国的反腐败水平和法治建设水平。

通过本研究,可以为我国政府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提供理论依据,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我国的社会进步和发展。

在实践中发现和解决性贿赂犯罪问题,提高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保障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安定有序。

2. 正文2.1 我国性贿赂犯罪定义我国刑法对性贿赂犯罪进行了明确定义,指出性贿赂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益,以满足其性欲需求的行为。

这一定义明确了性贿赂的主体、客体和目的,为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关于中国贪污受贿罪死刑立法的思考

关于中国贪污受贿罪死刑立法的思考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 t yf叁叁!圭塾垒至!!!竺!!望堕耋鋈叠豳圈萋藿关于中国贪污受贿罪死刑立法的思考林燕嫔摘要我国保留了贪污受贿罪死刑的立法。

本文认为从多方面考虑,对此类犯罪适用死刑是不恰当甚至是应该废除的。

因为贪污受贿罪的发生是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等各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在我国对此类犯罪规定了死刑立法的条件下,犯罪率依然一直呈上升趋势,而近年来死刑适用的减少并未引起民愤;通过价值衡量,人的生命权无疑冠于任何权利之首;此类犯罪只要剥夺其犯罪能力即可防止再犯。

文中指出贪污受贿罪应该从根源治起,而不该通过适用死刑来惩治。

关键词贪污受贿罪死刑适用死刑立法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285—02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职务犯罪可判死刑的罪种有两个,即贪污罪与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l O 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然而,对于职务犯罪死刑立法笔者认为是不恰当甚至是应该废除的。

下面分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世界各国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实践表明,职务犯罪的发生,是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仅与职务犯罪行为人对不当经济利益的贪婪追求和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极端漠视有关,而且与国家政策上的失误、经济管理上的混乱、社会监督的缺乏以及刑事法网的粗疏等,均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有学者在经过对职务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研究后指出,腐败犯罪的心理可概括为:一是与他人(尤其是与贪官及商人)相比之后,觉得自己收入与文凭不成正比,收入与享乐支出不成正比,清廉吃亏,需要“补偿”:二是觉得自己手中权力大,面子广,有关系网,别人不敢揭发自己;三是觉得自己工作上有出色表现,业绩好,没有人会怀疑自己;四是大家捞,不捞白不捞。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探析

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探析

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探析作者:阮涛徐敏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9期摘要:基于我国贪污贿赂犯罪高发的现状,《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修改,而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完善无疑是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

此外,2016年4月1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作出了详细规制,从而为更好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数额中图分类号:D924.3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20-01一、我国最新立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完善(一)《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我国之前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是以刚性具体数额的认定方式加以规制的,这引发了诸多问题。

一方面,定罪量刑标准的僵化,引发罪刑失衡,从而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另一方面忽略了犯罪人的个性差异,导致同罪不同罚现象严重。

针对上述弊端,《刑法修正案(九)》对刚性具体数额的认定模式予以删除,而作出了数额加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

其针对贪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种情况分别规制了三档不同的刑罚,并针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保留了死刑规制,显然这种规定较为抽象,其具体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

(二)《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司法解释有利于避免了规定的模糊化、笼统化而导致的司法适用标准的混乱化,因此,《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对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以3万元作为起刑数额,20万元作为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界定数额,30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的界定数额;此外,对于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较重情节的情形,作出了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配以死刑的立法思考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配以死刑的立法思考
的反 映。

重性程度相对称 , 重罪重刑 , 轻罪轻刑 , 同罪 同刑 。刑罚 配置
的正 当性不仅要求做到有罪必罚 , 罪不罚 , 无 轻罪轻罚 , 罪 重
重罚 , 而且要求刑罚所剥夺 犯罪人 的权 益与犯罪行为所侵 害

贪污贿赂犯罪 的立法评价
的权益大体相 当。死刑配置 的正 当性和合 理性决定 死刑 只
能分配给所侵犯 的权 益 与死刑 所 剥夺 的权 益相 似 的犯 罪。 众所周知 , 死刑是 最严 厉 的刑 罚 , 对贪污贿 赂犯罪 分配死刑 召示该罪 的严 重 性。事 实 上 , 污贿 赂犯 罪 是 否 “ 为严 贪 最 重” 的罪行 呢, 留给人们 更多的反思。 1 贪污贿赂犯罪客体 的受害 性。犯罪 的危害 是因为其 . 侵犯法律所保护的权益 , 污贿赂犯罪直接侵害 的是公有财 贪
《 惩治贪污条例》 17 、99年《 刑法》 18 年 《 于严 惩严 重破 、93 关 坏经济 的罪犯 的决 定》 以及 18 《 于惩 治贪 污贿 赂 罪 98年 关 的补充规定 》 都对贪污贿赂犯罪 配置 了死刑 。
我 国现行刑法第八章贪污贿 赂罪 中 ,8 33条 的贪污罪 和
3 6条的受贿罪 以“ 8 十万元 ” 金额标准和模糊 的“ 节特别 严 情
重” 性质标准作为两种犯 罪 自由刑 和死 刑的分界 点 : 数额 在
1 万元 以上的 , 0 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 无期徒 刑 , 以并 可
处 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 的 , 处死刑 , 并处没 收财产 。笔者 认为, 刑法对贪污贿赂 犯罪 的配刑标 准不统 一 , 自由刑设 置 上重叠 混乱 ; 以金额 为标准 为贪污贿 赂犯罪 配 以死刑 , 是 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2 ) 对 受 贿罪 量 刑情 节及 刑 罚层 次 的调整 和 完善 。现 行刑 法 规 定 对受 贿 罪 的 量刑 是 比照贪 污 罪 的量 刑 标准 的 ,而刑 法 第 3 8 3 条对 贪 污罪 的刑 罚规定 为 四个层 次 的量刑 幅度 。这 种过 宽 的 刑罚幅度不便于司法人员具体掌握 ,所以建议对受贿罪量刑幅 度或层次选择 的情节应该在刑法上进一步 的明确 ,并建议 以情 节 为主 的刑 罚 体 系 。在 定 罪量 刑 时应 综 合 考 虑 ,归结 起 来 主要 有 以下 两 方 面 :① 受贿 罪 主体 是 否 违 背职 责 的情 节 。从 受 贿 人 实 施职 务 行 为是 否 正 当 ,可 以将 受 贿分 为 不 违 背职 务 的行 为和 违 背职 务 的 行 为 ,即 “ 受 贿 不枉 法 ” 和 “ 枉 法 受贿 ” 。在 数 额 相 当 的情 况 下 , “ 枉法 受 贿 ”显 然 要 比 “ 受 贿不 枉 法 ” 的犯 罪 情 节严 重 ,受贿 人 因 受贿 而 实施 了违 背 职 责 的行 为 ,许 多 国家 普 遍都 将 它 确立 为从 重 处罚 的情 节 。西方 有 些 国家规 定 :受 贿 人 不 违 背职 务 ,适 用 剥 夺 自由刑 的最 低 刑 期 为 6个 月 ;而 违背 职 务 的 受贿 ,适 用 剥 夺 自由刑 的最低 刑 期 为 1 年 。适 用 剥 夺 自 由刑 的最高刑 期 , 前 者不 超过 5 年 ;而后者 最 高刑期 可达 1 O 年。 我 国在 贿赂 罪 的 法定 刑 设 置上 也 应 当有 所 区别 ,而不 应 混 为 一 谈 。② 受贿 所 造 成 的后 果 大小 的情节 。社会 危 害 性 的 大小 是 衡 量 违法 犯罪 的一个 重要 标 准或 主要 因素 。 刑 法 中对于 情节 轻微 、 情 节 严 重 、情 节 特别 严 重 的规 定 应 当从 受 贿所 造 成 的 社会 危 害 后果来考虑,对于因受贿犯罪而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 损 失 的 ,理 应 加 重处 理 。建 议 立 法机 关 对 受贿 罪 从 重 、加 重 处 罚 的情 节 作 出 明确 规定 ,以分 清 受 贿 罪 的刑 罚 层次 或 幅 度 , 以 利 于司法 实践 中真 正做 到罪刑 相 当 ,罚 当其罪 。 从 目前 司法 实践 掌 握 的 情况 来 看 ,我 们认 为 “ 情 节严 重 ” 和 “ 情节特别严重”应 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受贿集团中的 首要分子或共同受贿 中的主犯 ;②受贿人 系累犯;③因其受贿 罪行 而使 国家 、 集 体遭 受重 大损 失 的;④ 索取 或 收受用 于救 灾 、 救济、优抚 、抢险、扶贫等款物而造成严重后果的;⑤用受贿 的钱财进行嫖娼、赌博等非法活动的;⑥受贿犯罪手段恶劣 , 为掩盖其受贿罪行而栽赃 陷害或嫁祸于人的;⑦受贿犯罪被发 现 后 携 款外 逃 、销 毁 罪证 、拒 不交 代 罪 行 以及 拒 不 退赃 的 ,对 具 有上 诉情 节 的受 贿则 应依 法从 重处 罚 。 完 善 我 国贪 污 罪 刑罚 体 系 的 立法 建 议 :对 于 贪 污构 成 犯 罪 的数额 和 量刑 的数 额 , 建议 在 立法 时采 用 两种 处理 方法 , 一 是 刑 事立法 不规 定数 额 , 而 由司法 机关 根据 司法 实践 和我 国贪 污罪 的 具 体情 况 , 做 出带 有一 定 幅度 的更 为具 体 的数 额 , 并从 实 际情 况 出发 , 及 时进行 修改 。二 是对 现在 刑法 中 已经规 定 的数额 进行 修 改。 参考 文 献 : f 1 1 张 明楷 著 . 刑 法学》 ,2 0 0 7年 8月第三版

z hi g on g f a l v
贪污贿赂犯 罪量刑分析及立 法建议
秦 丽 丽
( 6 1 0 6 2 5 陕西省志丹县检察 院 陕西 延安 )
摘 要 :长 期 以来 ,由于 贪污贿 赂犯 罪量 刑规 定 的不科 学 , 导 致在 各 地 司 法 实践 中对 贪 污贿 赂 犯 罪 的量 刑 差异 较 大 。本 文 以某铁 路 运 输检 察 分 院反 贪 部 门办理 的 实 际案 件 为切 入 点 ,分 析 了我 国 受贿 罪 、贪 污 罪量 刑 存在 的一 些 问题 ,并 剖 析 了其 中 的原 因。 针 对 以上 立 法 与 司法 中存 在 的 显 示状 况 ,提 出 了完 善 我国 受贿罪 刑罚体 系 与完善 我 国贪污 罪刑 罚体 系的立 法建议 。 关 键词 :贪 污 ;贿 赂 ;犯罪 ;量 刑
的犯 罪证 据 难 以 收集 ,能 够 查 明 的往 往并 非 贿 赂犯 罪 人 的 全部
犯罪事实。所 以,立法机关应 当调整受贿罪的罚金刑和没 收财 产 刑 ,如 规 定 :根 据受 贿 数 额 的 大小 ,结 合 其 他 情节 ,可单 处
或 并 处 贿赂 价 值 3 倍 以 下 的罚 金 。这 样 既可 以弥 补刑 法 规 定 的 缺 陷 ,也有利 于 司法机 关 的实 际操作 。
量刑情况概览 自2 0 0 9年 至 2 0 1 1 年 ,某 检察 院反 贪 部 门 共 办 理贪 污 贿 赂 等职务犯罪案件 3 4件 3 8 人 ,其 中贪 污 案 1 1 件 1 2人 ,挪 用 公 款案 7 件 8人 ,受 贿 案 1 2 件 1 4人 ,行 贿 案 3 件 3人 ,私 分 国 有 资产 案 1 件1 人。 以上案 件 中 1 7 件 l 7 人 起诉 至 法院 ,1 件1 人 移送其 他 检察 院 ,另有 8 件 9人检 察 机 关 自行 处 理 。起 诉 至 法 院 的案 件 中法 院做 出判决 并生 效 的有 1 5件 1 5 人 ,有 2件 2 人 法 院尚未 判决 。 生效判决量刑情况为:判处有期徒刑 1 人 ,无期徒刑 1 人, 缓刑 4 人 ,免 于刑事 处罚 7 人 ,无 罪 2 人。 二、量刑存在 问题 ( 1 )未对 自然人受贿罪设置罚金刑。9 7 刑法第 3 8 7条对单 位 受贿 罪 规 定 了两 罚 制 : “ 对 单 位 判处 罚 金 ,并 对 其 直接 负 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但 是 ,对 自然 人 的受 贿 犯 罪 ,只 规 定在 被 告 人被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死 刑 的 ,并 处 没 收 财 产 ;数额 在 五 万元 以上 、判 处 五 年 以上有 期 徒 刑 的 ,可 以并 处 没收 财 产 。现 行 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对 受 贿罪 的 刑 种设 置 忽 视 了受 贿 罪 的贪 利 性 ,这 与其 他 贪 利型 犯 罪 可 以判 处 罚 金刑 的规 定是 不 相 协调 的 ;而 且 与 当代 罚 金刑 广 泛 使用 的 世 界性 趋势 不一致 , 与 受贿犯 罪 的贪婪 性和 经济性 也不 相协 调 , 这 不能说 不 是个缺 陷 。 ( 2 ) 受 贿 罪 的刑罚 未设 置 与这 种 身份 犯相 对应 的资格 刑 。 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位犯罪 ,主体的身份地位及其职务 是 犯 罪 的必 备 条件 。受贿 犯 罪 分子 正 是 凭借 其 身 份 或某 种 资格 从事 与 其 职务 不 相称 的违 法犯 罪 活 动 ,严重 损 害 了 国家 机 关 的 威信。 但是, 由于现行刑法没有设置与这种身份相适应 的资格刑 , 所 以 ,当前 许 多 因受 贿 被判 处 缓刑 或不 起诉 处 理 的 受贿 犯 罪 人 依然 留在 党 政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工 作 ,其 所 造 成 的消 极 影 响 可想 而 知 。刑 法 未对 受 贿 罪设 置 资格 刑 ,不 利 于 从根 本 上 消 除贿 赂 犯 罪人 的再 犯 能力 ,也 未 能 发挥 出刑罚 的惩 戒 和教 育 功 能。 三 、立 法 建 议 ( 1 ) 建 议调 整受 贿 罪 的罚金 和 没收 财产 刑 。毋庸 置 疑 ,受 贿 犯 罪是 损 害 国家 机关 正 常 活 动 的渎 职 犯罪 ,但 对 于 行 为人 而 言, 则 是一 种贪 财 图利的 经济犯 罪 。对 受贿犯 罪若 仅 以 自由刑 , 不 予 以经 济 上 的打 击 ,不 足 以 控制 或 遏 制此 类 犯 罪 。特 别是 在 市 场 经 济形 势 下 ,更 应 当多 适 用 罚金 、没 收财 产 刑 ,才 能挫 其 贪 利 心 理 。对 受贿 犯 罪 处 以罚 金 刑 ,既 可 以剥 夺 其 犯罪 所 得 , 也 可 以使 公 职 人 员 明 白受贿 犯 罪 无 利可 图 ,从 而 抑 制受 贿 犯 罪 动 机 的产 生 ,达 到 自由刑所 不 能 实 现 的法 制效 果 和 社会 效 果 。 司法 实践 中 , 对受 贿人 通常是 注重 适用 自由刑和追 缴赃 款 、 赃物, 而对 罚 金 、没 收 财 产等 附 加 刑很 少 适 用 。众 所周 知 ,贿 赂 犯 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