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版]中国封建社会——瞿同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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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传统中国的社会与法律——瞿同祖与费孝通的学术人生

透视传统中国的社会与法律——瞿同祖与费孝通的学术人生

透视传统中国的社会与法律——瞿同祖与费孝通的学术人生透视传统中国的社会与法律——瞿同祖与费孝通的学术人生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其社会与法律体系自古以来就备受关注。

在中国传统社会和法律的研究领域,瞿同祖和费孝通是两位备受尊崇的学者。

他们通过对传统中国社会与法律的研究,颇具洞见地丰富了我们对其理解。

瞿同祖是中国现代法学和法律哲学的奠基人之一。

瞿同祖的学术人生与中国的社会与法律息息相关。

他充分认识到中国传统政治、经济、文化、伦理等多种因素对法律的影响。

他的学术研究围绕中国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中国封建主义制度、法律与社会等展开。

瞿同祖主张法律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宗旨,主张审判基于事实真相,并秉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

他试图在中国古代法制中发现现代法治的萌芽,并探讨中国法律如何适应和改革以适应现代社会。

瞿同祖的一项重要贡献是他对中国封建主义制度的深入研究。

封建主义制度在中国历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理解中国传统社会和法律至关重要。

瞿同祖认为,封建制度对于中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个制度下,社会关系以家族和血缘为基础,法律关系以权威和等级为根本。

瞿同祖通过对封建制度的分析,揭示了封建社会的权力游戏和社会压迫,以及法律与社会制度之间的复杂关系。

费孝通是中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他对中国社会与法律的研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费孝通卓有见地地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与法律的特点是承袭自封建社会的体制。

他指出,中国的社会与法律体系是一个独特的“人类事情的社会体系”。

在费孝通看来,中国的社会和法律以家族和血缘关系为核心,强调社会联系和道德约束。

传统中国的法律传承了封建时代的特征,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注重根据人情地理和社会关系考虑。

这使得中国的法律体系与西方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差异。

费孝通的研究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中国传统社会与法律的特点,并展示了其对现代法律的启示。

他主张借鉴西方法律的进步思想,对中国的法律进行改进和创新。

瞿同祖和他的法律社会史

瞿同祖和他的法律社会史

编者按:著名的历史学家瞿同祖先生近日驾鹤仙去,实为法律史学界的一大损失。

编辑部谨以此文深切悼念瞿老先生。

瞿同祖和他的法律社会史□ 王 健1996年秋季,我们几个读法制史专业的博士生(胡旭晟、范忠信和我)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丁小宣在一同开始筹划"20世纪中华法学文丛"的时候,就决意聘请法律史学界的老前辈—瞿同祖先生来担任这套文丛的学术顾问。

瞿先生有关法学方面的全部作品也在首批整理出版的选题之列。

不过,虽然闻知瞿老在法史学界的大名已久,但对于瞿老其人及其治学的详细背景所知甚少,社会科学家辞典或者名人录一类的介绍显然不能满足我们的要求。

于是,利用这个机缘,我们有幸理由十足地访问了心中景仰已久的这位法史学老人。

是年初冬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按照预先的电话联系,在崇文门中国社会科学院宿舍大楼的十层,我们叩开了瞿老的家门。

以前,我们大多是从照片上认识瞿老的,而眼下,面对着这位已有86岁高龄的老学者,作为晚辈后学,我们的心中不觉微微地有些颤抖。

瞿老身材不高,看上去精神很好。

略微泛着红润的面庞上隐约现出几处老年斑,在他善和慈祥的目光背后,不时闪现着智慧的神韵。

他的言谈话语舒缓而平和,给人的印象是极其地安然闲适。

瞿老亲自开门,把我们带进他的书房。

这书房非常地整洁,也很简朴。

书架上的书并不是象我们原来想像的那样巨多。

书桌上面,一小盆文竹沐浴着融融的阳光,给整个书房增添了几分雅致……从这以后,我们便常常带着各种各样的好奇和疑问,开始了寻找法学家往昔足迹的漫长之路。

通过与瞿老的多次访谈,渐渐地获得了对这位法史学老人大部分治学经历的大致印象。

瞿同祖先生1910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南长沙的一个世宦之家。

祖父瞿鸿,号文慎,是清光绪时的军机大臣。

父亲瞿宣治,号希马,在驻瑞士和荷兰的公使馆里任职。

瞿先生因与他祖父的生年同为庚戍,故取名同祖。

又因生于阴历6月初6日,为天贶节,故字天贶,后改为天况。

瞿先生在家里是独子,没有兄弟姐妹。

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断想

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断想

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断想丘云卿一、读书:关于父权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是一个时时处处体现身份等级的社会,在这个身份等级社会里,最大的特征之一莫过于存在父权无与伦比的权威。

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开篇一章“家族”中,简单以服制为准界定家族范围之后,随即以洋洋洒洒上万言的篇幅来论述父权。

此等篇章安排并非瞿老思之所及而文之所至,乃是蕴涵了作者对封建社会深刻的理解。

在儒家传统文化的土壤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讲究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伦常关系。

但无论是上至皇族或是下至贫民中,这种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伦常关系最集中的体现莫于家族之中,而父权的绝对权威则将家族之中的伦常关系体现到了极致。

父权的存在意味着父权主体(家长)与非父权主体(妻妾子女等)地位的普遍不平等,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父权是封建身份等级社会的标志。

不了解父权就根本不可能具体理解封建社会身份等级的森严。

是以瞿老以花费如此多的笔墨来论述父权,颇含深意。

]1[瞿老并没有为父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通过字里行间对父权的阐述似乎可以得到这样的一个概念:父权是封建家族的家长对其家族中一切人和物的最高支配权。

基于父权家长得以支配家族的财产,以及“他的妻妾子孙和他们的妻妾,未婚的女儿孙女,同居的旁系卑亲属,以及家族中的奴婢”,它“几乎是绝对的,并且是永久的”。

[1]父权无与伦比的权威体现在家族中的方方面面,[2]其体现在瞿老文中俯拾皆是,以下概括列举一二:一是父权之杀生大权。

[3]古人云: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这说得正是父亲基于父权掌控对子女的杀生大权。

昔日秦二世矫始皇诏赐蒙恬及扶苏死,扶苏说:“父而赐子死,尚安敢复请?”不敢半点违抗父权,堪称“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典范。

]4二是父权之绝对财产权。

《坊记》云:“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才。

”又《内则》云:“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家长对家族财产具有绝对的财产权,子女充其量只能享有使用权,而绝对不能享有处分权。

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断想

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断想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作者的主要观点法律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它维护了当时社会的制度、道德和伦理等价值观念,也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

中国反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二者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要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支柱。

最大的感悟是,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中国的历史,对于历史学和社会学都是一个出路,一种途径。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他认为集中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秩序。

作者还以相当大的篇幅,从生活方式、婚丧祭祀、法律特权等几个方面,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各个阶级(阶层)作了深刻的剖析,并从礼与法、德与刑和以礼入法几个角度,阐述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影响以及中国法律逐步走向儒家化的过程,体现中国“以礼入法”特点,揭示了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法律中的深远影响。

二、本书的特点本书依据大量个案和判例,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及其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是相关学科研究的重要参考书。

纵览全书,其较为突出的特点有两个:其一,作者将汉代至清代两千余年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在各章、节不同题目下加以讨论,进行比较,以便向读者揭示中国古代法律在历史上究竟有无重大变化。

其二,作者研究法律不仅根据其条文规定,而且还注意法律的实效的问题。

全书除了利用古人的有关记事外,更引用了个案和判例作为讨论问题的根据。

三、读书:关于父权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是一个时时处处体现身份等级的社会,在这个身份等级社会里,最大的特征之一莫过于存在父权无与伦比的权威。

开篇一章“家族”中,简单以服制为准界定家族范围之后,随即以洋洋洒洒上万言的篇幅来论述父权。

在儒家传统文化的土壤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讲究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伦常关系。

但无论是上至皇族或是下至贫民中,这种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伦常关系最集中的体现莫于家族之中,而父权的绝对权威则将家族之中的伦常关系体现到了极致。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共25页PPT资料共27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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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作文-瞿同祖简介

作文-瞿同祖简介

瞿同祖简介生平简介瞿同祖,1910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南长沙一个书香世家,因与其祖父同在庚戌年出生,故命名同祖。

幼承庭训,奠国学之始基,少年时代先后就读北京育英中学、汇文中学。

1930年以优异成绩被保送到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

1934年获燕京大学文学士学位后,即入燕京大学研究院,在吴文藻与杨开道的指引下,从事中国社会史研究,1936年获硕士学位。

其学位论文《中国封建社会》193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旋即成为中国社会史研究领域的重要参考书,并被译成日文在东京出版。

瞿同祖在书中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古代中国社会,引起国内学界的瞩目。

抗日战争爆发后,瞿同祖不甘做亡国奴,只身南下,1938年在重庆任国民政府贸易委员会调查处处员。

1939年到昆明云南大学执教,任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开设“中国经济史”、“中国社会史”及“中国法制史”三门课程。

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在此期间,撰写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从法律和社会的角度研究中国历史。

这一专着探赜发微,独辟蹊径,书中涉及家族、婚姻、巫术及宗教,既是一部法制史,也是一部社会史,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

他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是中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在法律上占有极为突出的地位。

该书194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中文版,1961年以《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书名在巴黎和海牙出版英文版,得到国际学术界的广泛好评,成为研究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的必读参考书,被认为是关于中国法律研究最好的西文著作。

该书中、英文版均多次再版,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经典之作。

1945年春,瞿同祖应德裔美籍社会史学家魏特夫之邀赴美国,入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任研究员,从事汉史研究。

在此期间,他完成《汉代社会结构》初稿,对汉代的家族、婚姻、妇女地位、社会阶级、豪族等专题进行研究,该书后由华盛顿大学出版社出版。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共25页PPT资料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共25页PPT资料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伦理法律就是家族法律,家族法律也就是伦理法律 ,两者是二而一的东西。一般的原则是“家族高于 个人,名分重于责任。”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阶级
关于阶级我主要谈两个方面: 1. 在生活婚姻方面的阶级差别 西方在阶级差别上从来没有中国这么严重。在欧洲
历史上我们看到卑下的资产者成为高贵的王公贵族 的责权人。(如犹太人地位低下,但可以成为债权 人)。 在生活婚姻上,如饮食、衣饰、房舍、婚仪、丧葬 等皆有等差。违法了就是逾制,为国法所不容。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总结
瞿同祖认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目的在于 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瞿在结论中指出:从以上各章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充 分看出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 要特征,在法律上占极其突出的地位。
瞿同祖认为,法律之儒家化是逐渐形成的,儒家化 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过程,中国的 古代法律因此而发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3.司法与家族主义 容隐和相告讦,同时
也不要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人。 但是对于谋反、 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的。(孔子:父为子 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亲亲得首隐) (2)中国司法维护家族伦理的趋向在对待亲属复 仇的态度中更为明显。 在国家权力尚未发达的远古社会,基于血缘关系的 复仇极其普遍。直到上个世纪,在一些不发达的社 会组织里,这种风习依然很盛。但在中国却与西方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所谓对其本国已往历史略有所知者,尤必附随一种 对其本国已往历史之温情与敬意。否则只算知道了 一些外国史,不得云对本国史有认识 。 ——钱穆《国史大纲》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结构

中国封建社会——瞿同祖

中国封建社会——瞿同祖

《中国封建社会》——瞿同祖第一章封建社会的形成第一节牧畜经济与农业经济第二节移徙的生活与安定的生活第三节公产制与私产制第四节同等承继权与独子承继权第五节平等自由的社会与阶级社会第二章封建社会的完成第一节分封的情况第二节同姓诸侯与异姓诸侯第三节诸侯的等级第四节国土的大小第五节诸侯与天子的关系第三章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第一节采邑主的绝对私有第二节授田及井田制度第三节土地之不可分及禁止买卖转移。

第四章封建社会宗法制度第一节宗法与土地封建的关系第二节嫡庶制度第三节承继法第四节祭祀第五节婚姻第六节丧葬第五章封建阶级第一节贵族与平民一、天子二、诸侯三、卿大夫四、士五、庶人第二节奴隶第六章封建阶级(续)第三节贵族阶级之优越第四节平民之义务权利甲义务1 代耕2 献纳3 役乙权利第五节庶人职业及居处之固定第六节各阶级之固定及所用礼仪之不同一、祭祀二、婚姻三、丧葬四、服饰器用第七章封建政治第一节封建政治的特点一、分化二、阶级间之服从第二节封建官吏第三节庶人与政治第四节兵制一、人口及土地调查二、乡邑及军队组织三、各国军数四、操阅第五节财用第八章封建的崩溃第一节阶级的破坏第二节诸侯间的兼并第三节商业经济的兴起第四节土地制度的改革结论一、序言中国的文人,最会自命正统,自立门户。

——陶希圣中国社会科学唯一的出路,是以欧洲上古社会、欧洲中古社会、欧美现代社会为背景,去解释过去中国的社会、现在中国的社会。

——杨开道【私以为对于中国社会的独特性,欧美社会的背景未必完全适用。

】中国封建社会的时代问题始终是一个论战的中心——瞿同祖二、研究方法及观点本书是对中国封建封建社会史的研究,以全部社会现象为对象,逐一讨论。

作者不把封建社会看成一种静的制度,而是着重于分析其形成以至崩溃的过程,解剖他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功能及彼此间的关系。

在导论中,瞿先生列举了亨利·梅因、维纳格鲁道夫、《大英百科全书》上亚当斯、莱韦特、柯慈士克、布洛克等人的观点,并归纳之:(一)土地所有权的有无(二)主人与农民的相互关系,简而言之就是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阶级社会而已。

《中 国法律与中 国社会》读书笔记

《中 国法律与中 国社会》读书笔记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深入的研究,为我们展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的紧密关系。

阅读此书,仿佛穿越时空,置身于古代中国的社会场景中,深刻感受到法律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对社会运行产生的深远影响。

书中开篇就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家族在中国社会中一直占据着核心地位,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家族的秩序和稳定。

家族内部的尊卑长幼关系有着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是道德规范,更是法律所认可和保障的。

例如,在财产继承、婚姻制度等方面,家族中的长辈往往拥有更大的权力和决策权。

这种家族主义的法律观念,使得家族成为一个相对封闭和稳定的社会单位,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体的自由和发展。

阶级概念在中国古代法律中也体现得淋漓尽致。

社会被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如贵族、官僚、平民和奴隶等,不同阶级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权利和待遇。

贵族和官僚阶层往往能够凭借其地位和特权逃脱法律的制裁,而平民和奴隶则处于法律的底层,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和惩罚。

这种阶级差异在法律中的体现,反映了封建社会的不平等和等级制度的森严。

在法律的实施方面,中国古代法律注重的是“礼治”而非“法治”。

“礼”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在很多时候比法律更具有约束力。

法律往往是对“礼”的补充和强化,只有当“礼”无法规范人们的行为时,才会动用法律的手段。

这种“礼治”的思想,使得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更加注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不是单纯的惩罚和制裁。

然而,这也导致了法律的灵活性不足,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得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障。

中国古代法律在婚姻制度方面也有着独特的规定。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之间的联盟。

法律对于婚姻的成立、解除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七出”制度给予了丈夫在特定情况下休妻的权利,而妻子则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瞿同祖|官吏、庶人与封建政治的特点

瞿同祖|官吏、庶人与封建政治的特点

瞿同祖|官吏、庶人与封建政治的特点封建政治的特点1、分化从横的方面来看,分化是封建政治的一大特点。

我们都晓得天子虽拥有天下的土地人民,但他不将他们都握在一人的手掌里,而是将他们分赐给许多同姓异姓的贵族。

这些贵族各治理其土地,便成为那里的主人,食其地之所入,役其人民,有自由处置的权力,用不着问命于中央,也不过问这些琐事。

自然,诸侯过分的渎职不法,或侮辱中央,天子有讨伐的权力。

不过因此而除其国,将土地收回的事却不曾见诸史籍,通常不过伐以陈其罪而已。

宋公不共职,郑伯不朝,楚子纳王子朝,及以师围江,侵略他国,王室宣其罪,以师讨伐之外,便不见有下文。

这些都与中央集权制大不相同。

例如据《史记》,秦始皇吞并六国,统一天下以后,海内尽为郡县。

不立诸侯,而置郡守。

秉皇帝命以治郡,法令由一统,不能自由妄行处置。

皇帝诸子及功臣,只能受赋税之赐,不能役使其民而食其地。

综之,自秦始皇以后,才统一服制,度量衡、车马、文字,都有一定的法度,不可自由更张。

所有的政令,(制诏)都自皇帝出。

郡守只是皇帝的行政人员,并不是世袭的封邑主,可以撤换。

完全是集权制,与以前大不相同。

《中国文化》(Chinese Civilization)的作者格兰耐特(Marcel Granet)也说从秦始皇帝起,才将中国统一,而集权于中央。

所以他企图将分化的天子与集权的天子的名称有些差异,称春秋时代为封建时代(feudal period),这时的天子为诸侯之主(overlord)。

而称秦以后为帝国(empire),这时的天子为皇帝(emperor)。

很可以看出他的用意。

这确是对的。

周室天子曰“王”,秦始皇以天下平定,法令一统,和以前有诸侯而天子不能制的情形大不相同,李斯等更议名号,始称“皇帝”。

在秦始皇、李斯等人的心目中,王或天子与皇帝的名号,显然是有很大的分别的。

2、阶级间之服从从纵的方面来看,阶级间之服从是封建政治的另一特点。

这是使各种各样的人各居于其位,以事上役下,所必具的条件。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第一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家族、婚姻,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得描写了吾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徳与刑、以礼入法等方面阐述影响吾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见微知著。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与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吾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态的核心,是吾国社会的基础,也是吾国法律所注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对于本书在传统社会现实形态上的考证,此处暂不赘述。

且讨论传统的意思形态的演变以及其对现阶段吾国法律思想的影响。

总所周知,吾国虽然已然迈进了21世纪,吾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早已得到长足的发展。

主导社会的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也逐渐脱离了吾国传统的藩篱。

但这一过程是剧烈的、不自主的同时也是畸形的。

再加上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在城市地区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或领导的重视或可缓解,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发生了那么多危害社会的恶性事件。

而同时在吾国广大农村地区,根本没有现阶段先进法律意识观念的存在,主导他们生活的还是数千年来的老一套。

而在吾国历史上,凡是涉及法律思想方面问题的争辩,就难以绕开儒法而家的争辩。

儒家讲道德、法家讲法律;儒家是德治、而法家是法治。

显而易见的是二者在实现方式上是不同,而其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上是共通的。

若将法分为准则法与技术法,则儒法二家所争论的实际上集中于技术法层面,在准则法层面上其实是一致的,如《礼记.经解》云:“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

[整理版]中国封建社会——瞿同祖

[整理版]中国封建社会——瞿同祖
看完瞿先生的《中国封建社会》这本书,以前的关于封建社会的概念彻底被颠覆了,想到一个问题,就是秦统一以后至1911年清王朝覆灭这一段历史又该怎么划分呢,地主专制社会,
井田制曾写进中学历史教科书,作为周代的统治基础的土地制度竟然是有可能并不存在的东西,不得不让人感慨。
祭祖这一部分没有看得很明白,只是知道各宗有自己的先人要祭祀,不能随便祭拜。【立庙时以昭穆位次,但在后文中又说昭尊于穆,依次而为的昭穆是循环的,即昭穆昭穆,应该是第一个穆尊于第二个昭,与昭尊于穆的说法相左,疑。】
婚姻丧葬在封建社会中都有着严格的礼仪规范,女子在母家宗法上是无地位的。
(五)封建阶级
阶级的差别是封建社会的基础。
周代以后的社会依然有奴隶,其来源主要是战败的俘虏,两国相盟为质的子弟、以罪没为奴隶的贵族和庶人等、自卖为奴者、奴隶的子孙世代为奴。
(六)封建阶级(续)
贵族阶级的威权来源于土地的所有权
农民的义务:代耕(公田上收获的一切实物全部缴纳)、献纳——献衣献食献冰【在这里有提到英国农奴,这里的农奴与中国的农民是否是同一个概念,其间是否存在差异,待查资料补充】、役——工役兵役
这一时期,商业经济开始兴起,贵族不以商人身份为耻,货币经济也开始产生,商业城市应运而生。
征税制度的革新,带动了私田的发展,造成了地主阶级及无产阶级,农民一方面对于地主有更重的纳租的义务,一方面对于国家有纳税的义务,感受前所未有的双重压迫。
至此,封建社会赖以存在的土地制度瓦解,封建社会自然崩溃。
四、小结
诸侯与天子的关系:贡赋赋役(诸侯虽有纳贡的义务,但依礼王室却不应开口向诸侯有所要求。)若遇王室有特别灾难,各诸侯除贡赋外仍当尽力接济;诸侯还要承担王室的工役、兵役,接待天子的巡狩,诸侯还要向天子朝聘。另外,诸侯的卿大夫中有由中央直接任命的,一方面是加强诸侯与天子的联系,也有监察诸侯动态的意图;诸侯会随王祭祀,通庆吊,天子颁赐诸侯服饰器用、田、命等;还有就是诸侯为王卿士,诸侯与天子通婚。

中国封建社会研究方法

中国封建社会研究方法

定性分析法研究
• 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 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 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 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 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 • 在导论中,瞿先生列举了亨利· 梅因、维纳格鲁道 夫、《大英百科全书》上亚当斯、莱韦特、柯慈 士克、布洛克等人的观点,并归纳之:(一)土 地所有权的有无(二)主人与农民的相互关系, 简而言之就是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 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阶级社会而已。
《中国封建社会》研究方法分 析
瞿同祖
瞿同祖
• 瞿同祖,1936年毕业于燕京大学社会系。曾任云 南大学教授。1945年后,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 哈佛大学研究员,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副 教授。1965回国。历任湖南文史馆馆员、湖南省 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著有《中国封建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清代地方政府》、 《汉代社会》等。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建立数学模型, 并用数学模型计算出分析对象的各项指标 及其数值的一种方法。 • 在第七章“封建政治”中有对乡邑和军队 组织的人口调查数据。瞿老根据数据建成 表格,并对其中的数据作出分析与质疑
资料分析-文献法
• 本书研究的材料: • 周代以周金文、《易》、《尚书· 周书》、《毛 诗》、《诗经》为主,《周礼》、《礼记》只做 与其他文献的相互参证,并不单独引用 • 春秋时期的史料主要来自《春秋》、《三传》、 《国语》、《论语》、《管子》、《晏子春秋》 (管晏的书真伪相杂)
• 战国及秦的材料是《孟子》和《史记》
• 瞿同祖在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后来瞿同祖对历 史发生兴趣,遂副修历史。瞿同祖初入燕大时虽 主修社会学,研究方向却未确定。最初想专攻农 村社会学,后逐渐转向社会史专业。在吴吴文藻 先生的鼓励和指导下,瞿同祖决心以社会学和社 会人类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中国社会史。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刑法与家族主义
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基础,决定了中国古代刑法在
对待涉及家族的犯罪时,亲疏伦理关系自成为其需 考虑的重要因素。 直系尊亲属对子孙行使教养指责的权利,不成立伤 害罪;甚至非理故杀,亦处刑极轻。 子孙对父母有不逊侵犯的行为皆为社会和法律所不 容,不孝在法律上是极重大的罪,处罚极重。 亲属间的盗窃罪不同于凡人相盗,罪名是与亲等成 反例的。关系愈亲则罪刑愈轻,关系愈疏则罪刑愈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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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1)身份社会的特点是一个人先天所具有的身份
权。身份社会指的就是一种先天的血缘宗法关系, 它是人不可以选择的。人的一切关系都受到家族关 系的制约。 (2)中国古代身份社会指的是西周及春秋这一段 。实行的是世袭结构 。 (3)但战国始,中国就不再是一个身份社会。在 这个社会实际上则是由一种“血而优而仕”转变成 一种“学而优而仕” 。自唐朝的科举制之功效, 而使贵族门第彻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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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与家族主义
容隐和复仇是比较中国特色的制度。
(1)法律容许亲属容隐,禁止亲属相告讦,同时
也不要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人。 但是对于谋反、 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的。(孔子:父为子 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亲亲得首隐) (2)中国司法维护家族伦理的趋向在对待亲属复 仇的态度中更为明显。 在国家权力尚未发达的远古社会,基于血缘关系的 复仇极其普遍。直到上个世纪,在一些不发达的社 会组织里,这种风习依然很盛。但在中国却与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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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把意识形态纳入研究范围。瞿认为,研究任何社
会制度或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其结构背后的概念 ,否则是无法了解那制度或法律的,至多只是知其 然而不知其所有然。从这些概念中,我们才能明白 法律的精神,体会为什么有这样的法律。(如儒家 与法家的思想,为什么儒家思想支配的中国的法律 ?) 4. 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 题。瞿认为,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 是一回事。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 一定的差距。

读书报告 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读书报告    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传统型权威影响下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7年,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首次由商务印书馆印刷出版,之后又在1961年,1981年等时间被多次重印出版,其学术价值由此可见一斑。

此书的主要写作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也可以说是通过研究中国法律的特征,显示出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社会风俗,两者并行不悖。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必然会受到社会的影响,而社会的形塑也少不了法律的作用,这两者是密不可分的,不可能完全不略其中一方而去研究另一方。

在章节设置上,《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文的一二两章着重讨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家族注意特征,而三四两章进而讲述中国法律的阶级特征。

在讲完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之后,文章的内容便被推进到了中国法律背后的结构意涵,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法律会呈现出那样的特征。

这就是所谓的知其然和知其所以然。

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先对文本进行一次解读,之后再进行深层次的探讨。

原始的儒家或者说先秦时期的儒家认为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

劳力的农、工、商贾是以生产劳动服务上层社会的,劳心的士大夫是以治理人民的智慧来维持社会的,两方各有责任和工作。

当这种贵贱上下的分野延伸到亲属关系之中时则表现为亲疏、尊卑、长幼的分异。

只要贵贱、尊卑、长幼、亲属各归其位,那么社会生活就会呈现出井然有序的状态。

而礼的作用就在于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

礼是富于差异性的,因人而异的,所以贵有贵之礼,贱有贱之礼,尊有尊之礼,卑有卑之礼,长有长之礼,幼有幼之礼。

只要每一个人各守其礼,那么社会的秩序也就得到了维护,不会至于混乱与无序的状态。

那么用什么力量来推行礼,使每一个人守礼,不违礼。

儒家先贤给出的答案是道德教化,他们认为无论人是善是恶,都可以用道德教化的力量使人发生改变,使不善为善,是善的化为至善。

先秦儒家反对律法,认为即使法律使国家得到治理,人民依旧是没有羞耻心的,之所以不做坏事,只是因为害怕触犯法律。

中国封建社会(节选)

中国封建社会(节选)

中国封建社会(节选)
瞿同祖
【期刊名称】《中学历史教学》
【年(卷),期】2010(000)010
【摘要】假如我们以整个的眼光来看,便会发现封建社会的形成是逐渐的.并不是突然的。

其间包含经济、政治、社会,各种结构全部的转变。

仅有一种结构的转变,还只是部分的,不能说封建社会已经完成.只能说是正在形成的途中而已。

【总页数】1页(P1-1)
【作者】瞿同祖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3.581
【相关文献】
1.中国经历了世界上最长的封建社会--从黑格尔《历史哲学》的角度看中国封建社会
2.论传统文化理念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制度锁定——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意识形态原因
3.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宗族组织的法治功能初探——兼论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法治"
4.一个严整的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封建社会史体系——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史论》述评
5.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周期──续《中国封建社会统一王朝、分裂时期全国农民战争及更替关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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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作者生平与写作背景瞿同祖于1910年出生于的一个官员家庭,1930年以优异的成绩被保送至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兼修历史、法律等学科。

1934年进入燕大研究院,出于对历史和社会学的兴趣,瞿同祖把社会学的研究推进到社会史领域,继而又在梅因等历史学家和人类学法学者研究的影响下,把研究对象确定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力图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提供一种社会学解释。

1938年抗战,瞿老转至云南大学任教,并在中国法制史课的准备和讲授上倾注了大量心血,收集了众多古代法律的研究资料。

凭借着对社会史的兴趣以及个人不懈的毅力和严谨治学的精神,瞿老在战乱艰苦的条件下完成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

瞿老于1945年应邀赴美从事社会史研究,1962赴加拿大任教,先后出版多部社会史相关书籍。

1965年回国,在文革结束后,于1978年正式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研究,为国内外“传统社会与法律”的相关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基本内容概述作者从家族、婚姻、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等方面,对中国古代的法律与社会进行了讨论。

首先,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当中,家族被认为是一个基本单位,关于政治法律秩序的问题,家族成员长幼有序,由父系家长行使这一单位的主权,这一观念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尤为深远。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目的之一则意在维护家族的和睦,并与家族服制,伦理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

婚姻中男女拥有着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与此同时,除了家族内的长幼有序、男女有别,家族外还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度,在服饰、所居住的场所、出行工具、婚姻、丧葬、祭祀上都有着一整套严格的秩序,所有人是不可以违反的,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有社会舆论的谴责。

贵贱有别,法律只是贵族用于统治人民的工具,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与刑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约束,其中任何人都要有礼,只是其所用的礼有所不同。

古代社会认为上流社会的人有身份,受教育,知廉耻,事事遵循礼的规范,自无需刑的制裁,以保存其应有的尊严,而其违礼的行为应受到舆论的制裁;庶人则不懂礼,有了过失就有法律的制裁。

封建社会读书笔记

封建社会读书笔记

封建社会读书笔记第一篇:封建社会读书笔记《封建社会》读书笔记在以前的学习中,出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总会把西欧中世纪的历史有意无意的略过。

就像在课堂讨论中大家提到的那样,过去我们总会用“黑暗”二字来概括中世纪。

但是,通过这一单元的学习,通过阅读《封建社会》,我逐渐体会到这种“黑暗”不是沉沦,而是“黎明前的黑暗”,因为在西欧的封建社会中除了与纷争做伴,还酝酿出了许多近代国家的元素,很多的制度设计直接影响到了后世。

在学术界上,布洛赫的《封建社会》评价很高,很多的历史学家如张绪山、马克垚等等都对认为布洛赫的研究对于历史学领域做出了许多开创性的贡献。

通过阅读《封建社会》我也能感受到,布洛赫的一种“总体史观”,虽然是一种历史叙述,但是综合了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等学科和研究方法。

就像书名《封建社会》一样,“封建”二字最为人所熟知的是一种政治制度,但在历史学家眼中更加强调其社会形态,而这也恰恰和我们课程相结合。

每一项政治制度的产生和演进都和有其深厚的社会背景与推力,通过阅读《封建社会》也让我更加深刻体会到西欧封建制度形成背后的推力。

当然,也要注意到,封建主义本身就是一个概念十分广泛的词语,是一种非常古老的社会形态。

就像在以前的学习中,我们总会把西欧的封建社会和中国的封建社会加以比较,一个是强调封君封臣,一个强调封邦建国。

在布洛赫的书中,他虽然论述主体是西欧的封建社会,但是他也用到了比较史学的视角,谈到了西欧封建社会和日本等国的封建社会的差异,通过比较的视野也更加体现出了西欧封建社会的特点。

正如书中所说“依附农民;附有义务的佃领地(即采邑)而不是薪俸的广泛使用——薪俸是不可能实行的;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将人与人联系起来的服从—保护关系;必然导致混乱状态的权力分割;在所有这些关系中其他组织形式即家庭和国家的存留,这似乎就是欧洲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

”1 因此本文就主要针对西欧封建制度中的封土制度和封君封臣制度加以论述并论述一下西欧封建社会的政治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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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侯与天子的关系:贡赋赋役(诸侯虽有纳贡的义务,但依礼王室却不应开口向诸侯有所要求。)若遇王室有特别灾难,各诸侯除贡赋外仍当尽力接济;诸侯还要承担王室的工役、兵役,接待天子的巡狩,诸侯还要向天子朝聘。另外,诸侯的卿大夫中有由中央直接任命的,一方面是加强诸侯与天子的联系,也有监察诸侯动态的意图;诸侯会随王祭祀,通庆吊,天子颁赐诸侯服饰器用、田、命等;还有就是诸侯为王卿士,诸侯与天子通婚。
社会组织与功能会随着社会类型的转变而转变,新旧社会之间不是泾渭分明的断层,而是有着丝丝缕缕的联系,要研究某一特定社会,最好能把握住前一期社会的结构及其转变蜕化的过程以至于另一种社会结构的形成。
在封建社会即周代以前的社会农业并不发达,殷商时代不过是牧畜时期到初期农业而已。在牧畜经济条件下,人们必然是过着逐水草而居的移徙生活,牧畜经济向农业经济的转变过程中生活逐渐安定下来,人口开始繁殖,逐渐形成村落都邑。财产的所有权也有氏族公有向着贵族私有转变。在承继权上,夏商时期兄弟间有着同等的承继权,兄终弟及,而周代却有着明确的嫡庶之分。
(二)封建社会的完成
周灭殷,以政治的力量实行封建,封建成为社会组织的中心,封建社会入于完成时期。所有人民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周天子一人。为了方便治理,开始分封诸侯,使他们各自为政,各自治理他们的封地。分封的过程是划出一地作为封地,然后勘定田土,划定经界,指定诸侯的住处——邑的所在,兴造宫室和庙堂,勘定田地时是连人民计算在内的,土地的多少、土壤的高下、人民的多少是向诸侯征赋征兵的根据。
分封的诸侯有同姓和异姓之分。同姓诸侯因着同族的情分和血缘,能够甘苦相共,不至
于有意外的激变,即使是异姓诸侯也多是同族亲戚。异族人为诸侯的主要有三类:1、前代帝王之后2、功臣3、本来存在的部落或非王室直接所封者(例子略)。在数目上,同姓诸侯与异姓诸侯的差异以不太可考,但以封地的重要性来说却大有歧异:同姓诸侯多在土地肥美、河流所经,便于灌溉,宜于耕种,靠近王室的地方,而异姓诸侯多在当时尚未开化的南方蛮夷之地或是靠近戎狄等蛮族的危险之地。
第四节 国土的大小
第五节 诸侯与天子的关系
第三章 封建社会土地制度 第一节 采邑主的绝对私有
第二节 授田及井田制度
第三节 土地之不可分及禁止买卖转移
第四章 封建社会宗法制度 第一节 宗法与土地封建的关系 第二节 嫡庶制度
第三节 承继法
第四节 祭祀
第五节 婚姻
第六节 丧葬
第五章 封建阶级
第一节 贵族与平民
一、 天子
二、 诸侯
三、 卿大夫
四、 士
五、 庶人
第二节 奴隶
第六章 封建阶级(续) 第三节 贵族阶级之优越 第四节 平民之义务权利 甲 义务
1 代耕
2 献纳
3 役
乙 权利
第五节 庶人职业及居处之固定
第六节 各阶级之固定及所用礼仪之不同
一、祭祀
二、婚姻
三、丧葬
四、服饰器用
第七章 封建代以周金文、《易》、《尚书?周书》、《毛诗》、《诗经》为主,《周礼》、《礼记》只做与其他文献的相互参证,并不单独引用;春秋时期的史料主要来自《春秋》、《三传》、《国语》、《论语》、《管子》、《晏子春秋》(管晏的书真伪相杂);战国及秦的材料是《孟子》和《史记》。
三、主体内容
(一)封建社会的形成
去解释过去中国的社会、现在中国的社会。——杨开道
【私以为对于中国社会的独特性,欧美社会的背景未必完全适用。】
中国封建社会的时代问题始终是一个论战的中心——瞿同祖
二、研究方法及观点
本书是对中国封建封建社会史的研究,以全部社会现象为对象,逐一讨论。作者不把封
建社会看成一种静的制度,而是着重于分析其形成以至崩溃的过程,解剖他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功能及彼此间的关系。
诸侯的等级: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侯甸男是诸侯国土距离王畿远近的三种服【在这个问题上我是不太明白的】。值得注意的是“公”的称谓:通常的称公与公爵的称谓是不同的。凡公侯伯子男不加以国号,都可以称公。
在史料中,涉及国土大小的时候,多有田邑的说法,有的甚至作为一种度量单位,而实际上田和邑是有分别的,田是邑中的一部分,无田也不成其为邑,田是郊野农夫所耕之田,而邑是田不甚多的土地,是贵族及官吏居住的地方。那么国土到底有多少呢,据孟子言:公侯有地百里,称大国;伯七十里,称次国;子男五十里,称小国,一共三等。与《尚书》、《左传》有异,但至少可以得一国土大小因爵位而不同的概念。
(三)封建社会土地制度
大的封邑主可以把他的田邑分赐给他的亲属和手下官吏,但接受的人绝不是成为新的小封邑主,只能是“立家非立国”,卿大夫等级既有差异,其受田亩数自有差异。官吏所受田邑是可以世袭的,但国君具有收回的权力。封邑主对于自己的封地可以自由支配,有绝对私有权【这个地方有一个疑问:绝对私有权是指封邑主的所有权吗,但是在后文中有提到为王讨伐诸侯而分其地,这个时候被讨伐诸侯的绝对权在哪里呢,绝对私有该如何理解】,把封土分成公田、私田和山林川泽及废地。
一、分化
二、阶级间之服从
第二节 封建官吏
第三节 庶人与政治
第四节 兵制
一、人口及土地调查
二、乡邑及军队组织
三、各国军数
四、操阅
第五节 财用
第八章 封建的崩溃
第一节 阶级的破坏
第二节 诸侯间的兼并
第三节 商业经济的兴起
第四节 土地制度的改革
结论
一、序言
中国的文人,最会自命正统,自立门户。——陶希圣
中国社会科学唯一的出路,是以欧洲上古社会、欧洲中古社会、欧美现代社会为背景,
[整理版]中国封建社会——瞿同祖
《中国封建社会》
——瞿同祖
第一章 封建社会的形成
第一节 牧畜经济与农业经济
第二节 移徙的生活与安定的生活
第三节 公产制与私产制 第四节 同等承继权与独子承继权 第五节 平等自由的社会与阶级社会
第二章 封建社会的完成 第一节 分封的情况
第二节 同姓诸侯与异姓诸侯 第三节 诸侯的等级
在导论中,瞿先生列举了亨利?梅因、维纳格鲁道夫、《大英百科全书》上亚当斯、莱韦特、柯慈士克、布洛克等人的观点,并归纳之:(一)土地所有权的有无(二)主人与农民的相互关系,简而言之就是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阶级社会而已。
封建的概念确定以后就是厘定中国封建社会的时期。他认为中国的封建社会是逐渐形成以至于完成的,是逐渐兴起逐渐崩溃的,应该以封建制度显著地成为政治社会组织中心的周代春秋战国时期为中国的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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