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解读(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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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养老金计算方法

河北省养老金计算方法

河北省养老金计算方法
养老金是国家为了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所发放的一种社会保险,也是退休人
员的一项重要福利。

对于河北省的职工来说,了解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个人的退休生活质量,也关乎着家庭的幸福和稳定。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河北省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首先,河北省养老金的计算是基于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来确定的。

个人
的缴费年限是指个人在参加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年限,而缴费基数则是指个人在参加养老保险的过程中按照规定缴纳的工资基数。

根据这两个因素,可以计算出个人的养老金水平。

其次,河北省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统筹缴费年限月人
均缴费工资个人缴费基数养老金比例。

其中,个人缴费年限是指个人实际缴费的年限,统筹缴费年限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的总年限,月人均缴费工资是指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月均工资,个人缴费基数是指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工资基数,养老金比例是指按照规定确定的养老金发放比例。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河北省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省
级实施细则来确定的,具体的计算方式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具体计算时需要参考当地的具体规定和政策文件。

总之,了解河北省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对于每一位在职员工和即将退休的人员来
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深入了解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才能更好地规划自己的退休生活,保障自己的权益。

希望本文所介绍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能够在工作之余多关注养老金的相关政策,为自己的退休生活做好充分的准备。

(整理)《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整理)《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国务院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单位暂除外)的各类职工城镇;体工商户(含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下同);以及城镇其他非工薪劳动者。

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应同其他职工一样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新建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新就业的其他劳动者,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三、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下同)。

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级职工月平均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具体缴费比例,按《实施办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1.停薪留职职工和承包土地的农场农工以及其它难以确定工资收入的职工,以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下岗职工、休育儿假职工、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职工(6个月以上)以及其他请长假职工,按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学习前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4.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前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5.因工负伤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以伤残抚恤金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上述人员经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亦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除第1项人员外,其他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按上一年所在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要求,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 1.0,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2时,按1.2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附后)。

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二)调节金。

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

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五、2005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一、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在河北省统一企业从事工作的职工。

2.河北省统一企业指在河北省范围内注册并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个人缴费年限和月均工资确定。

个人缴费年限越长,月均工资越高,待遇越高。

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调整。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月度基本养老金和一次性养老金。

月度基本养老金由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一次性养老金由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1.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当月工资总额确定,上限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标准。

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3.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调整。

四、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1.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应在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保险费。

2.参保职工离职后,可以选择继续参保自愿缴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职工应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1.参保职工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定退休年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服务费用等。

七、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督和考核1.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督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2.基本养老保险的考核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考核指标进行,不达标的单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和培训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增强职工的保险意识和参保意识。

2.各单位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培训工作,提升职工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河北省养老保险领取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河北省养老保险领取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河北省养⽼保险领取计算⽅法是怎样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

"统账结合"后参加⼯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员,退休后按⽉发给基本养⽼⾦,基本养⽼⾦由基础养⽼⾦和个⼈账户养⽼⾦组成。

"统账结合&...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河北省养⽼保险领取计算⽅法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

⼆、"统账结合"后参加⼯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员,退休后按⽉发给基本养⽼⾦,基本养⽼⾦由基础养⽼⾦和个⼈账户养⽼⾦组成。

"统账结合"前参加⼯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员,在发给基础养⽼⾦和个⼈账户养⽼⾦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和过渡性调节⾦。

基础养⽼⾦、个⼈账户养⽼⾦、过渡性养⽼⾦、过渡性调节⾦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基础养⽼⾦⽉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和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参保⼈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2×缴费年限×1%(⼆)个⼈账户养⽼⾦⽉标准为个⼈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数。

计算公式为:个⼈账户养⽼⾦=参保⼈员退休时个⼈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数(三)过渡性养⽼⾦⽉标准以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四)过渡性调节⾦以当地现⾏标准为基数,2006年⾄退休的按⼀定⽐例计发。

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指数化⽉平均缴费⼯资、个⼈账户养⽼⾦计发⽉数、过渡性调节⾦计发⽐例,按《关于改⾰企业职⼯基本养⽼⾦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冀劳社[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8]30号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下发后,各市、各单位提出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一)原临时工转招为原固定职工的,其转招为固定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二)原临时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1、原临时工从1990年3月开始按省政府第47号令规定按时缴费(各市以贯彻省政府47号令发文时间为准),1994年底以前经原劳动部门批准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1990年2月底以前未按省政府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已经发给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2、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开始缴费或至今未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且从1990年3月开始缴费的,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如本人自愿,可从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时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86年9月底以前工作的临时工,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补缴,补缴后,1986年9月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三)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因企业改制、破产、倒闭而失业且未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要求参保,且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冀劳社[2006]67号)2010-12-15 21:10:38| 分类:生活|字号订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一律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新办法的执行时间。

二、为使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平稳衔接,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使用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冀劳〔1998〕47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操作,但在计算基础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涉及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律以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为计算参数。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基本养⽼⾦计发办法11⽉14⽇,河北省⼈社厅⽹站发布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基本养⽼⾦计发办法》,进⼀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制度改⾰后退休⼈员养⽼⾦的组成、计算和发放等政策。

适⽤⼈员本办法适⽤于2018年10⽉1⽇及以后纳⼊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保...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基本养⽼⾦计发办法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11⽉14⽇,河北省⼈社厅⽹站发布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基本养⽼⾦计发办法》,进⼀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制度改⾰后退休⼈员养⽼⾦的组成、计算和发放等政策。

适⽤⼈员本办法适⽤于2018年10⽉1⽇及以后纳⼊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的⼯作⼈员(以下简称“参保⼈员”)和退休(退职)⼈员(以下简称“退休⼈员”)。

参保⼈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办理退休⼿续后,按⽉领取基本养⽼⾦。

缴费累计12个⽉为1年。

“新⼈”:2018年10⽉1⽇以后参加⼯作退休的参保⼈员基本养⽼⾦由基础养⽼⾦、个⼈账户养⽼⾦组成。

基本养⽼⾦=基础养⽼⾦+个⼈账户养⽼⾦。

其中,基础养⽼⾦=(参保⼈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2×缴费年限(计算到⽉,保留两位⼩数。

下同)×1%个⼈账户养⽼⾦=退休时本⼈基本养⽼保险个⼈账户累计储存额÷本⼈退休年龄相对应的个⼈账户计发⽉数。

如今是⼀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法律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边的⼀些事情,如果你还有⼀些其他的想了解的知识,欢迎来店铺找律师进⾏咨询。

河北省养老金计算方法

河北省养老金计算方法

河北省养老金计算方法
养老金是指国家为了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我
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因地区而异,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河北省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首先,河北省养老金的计算是基于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来确定的。

个人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员在特定时期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收入,而缴费年限则是指参保人员累计缴费的年限。

其次,河北省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养老金=个人缴费基数×养老金计发比例
×缴费年限。

其中,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是参保人员的个人情况,而养老金计发比例是由国家规定的,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来确定。

在河北省,养老金的计发比例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来确定,一般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越高的参保人员,计发比例越高,也就是说可以获得更多的养老金。

此外,河北省还对特殊人群提供了不同的养老金政策,比如对农村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等提供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总的来说,河北省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基于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来确定的,计发比例则根据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缴费年限来确定。

通过以上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对河北省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有所了解,也希望大家能够关注养老金政策的变化,为自己的退休生活做好充分的准备。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结合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凭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其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此项规定从2013年1月1日执行。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

退休人员死亡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

相关死亡待遇标准和个人账户支付以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为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触犯刑律被执行死刑的,遗属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可享受职工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应将已经发放的死亡待遇和个人账户资金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退还后,退休人员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调补发;在职人员恢复参保缴费记录,补记个人账户,继续参保缴费。

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80302【发布文号】冀劳[1998]47号【发布日期】1998-04-06【生效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1998)47号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各市、县劳动局,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省直有关部门,省、部属及部队企业:根据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和经省政府批准的“中人”过渡办法,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与《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国务院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单位暂除外)的各类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下同);以及城镇其他非工薪劳动者。

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应同其他职工一样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新建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新就业的其他劳动者,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三、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下同)。

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

市社保局负责人解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市社保局负责人解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算算退休后您拿多少养老金——市社保局负责人解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办法)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便于参保人员熟知掌握该办法内容,记者日前采访了市社会保险局有关同志,请其就《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解读。

为什么要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答: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每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按照去年之前的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

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激励约束机制。

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延长多少,基础养老金都一样,这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

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

因此,这种不够合理的办法应当改变。

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每多缴费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样更符合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实际情况。

“新人”的养老金如何计发?答:建立个人账户后(1996年1月1日)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称为“新人”。

“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个体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河北省养老金计算方法

河北省养老金计算方法

河北省养老金计算方法
根据河北省养老金计算方法,养老金的计算是根据参保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来确定的。

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在正式办理参保手续后,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总和。

计算公式如下:
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总储存额)/ (账户累计数)×(个人账户缴费年限)
其中,个人账户总储存额是指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累计的养老金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利息部分的总和,账户累计数是指参保人个人账户分段累积的段数。

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当地人均缴费工资/全省人均缴费工资
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根据当地规定的最低养老金标准确定的,当地人均缴费工资是根据参保人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全省人均缴费工资是指全省范围内所有参保人的平均工资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
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以上仅为一般的计算方法。

具体情况还需参考当地的养老金政策和规定。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解读(精)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解读(精)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解读2006-12-25 记者杨旭2006年8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办字[2006]77号,以下称“新办法”),并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这是自1998年1月4日冀政[1998]1号文(以下称“老办法”)执行以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方面作出的重大调整。

日前,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有关人士就《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解读。

为何调整计发办法?据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综合处的封会民副处长介绍,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是随着就业方式多样化,灵活就业人员大量增加。

由于就业岗位经常变动,收入不稳定,其中的大多数还没有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另一个是许多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就停止缴费,还想方设法提前退休,存在缴费年限短、领取养老金年限长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基金的收支平衡,使得制度的发展缺乏后劲,活力不足。

为从根本上扭转扩面征缴难的被动局面,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其中提出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并通过改革使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直接挂钩,将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纳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通过利益和机制的引导作用,促使职工主动多缴费,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与本人实际退休年龄的余命挂钩,遏制提前退休的现象。

为此,河北省政府结合实际制定了“新办法”。

“新办法”与“老办法”的区别调整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老办法”相比主要呈现五个不同: 1、更加突出“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支付以及延续缴费年限”等各个方面,都增大了对这一原则的贯彻力度。

其中,在基础养老金计发上最为明显。

同样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老办法”是一律按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05年改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冀政〔1998〕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4【实施日期】1998.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1998年1月4日)现将《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到2000年,在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保障水平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各地要积极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在国有、集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广覆盖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非公有经济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凡在城镇范围的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第三条继续巩固和发展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完善和规范省级统筹办法。

在国有企业省级统筹的基础上,从1998年开始将城镇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全部纳入省级统筹范围。

从1999年1月起,将集体企业全部纳入省级统筹范围。

第四条参加省级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由目前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的18%,改为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缴纳。

集体企业缴费比例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从1999年1月起统一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一篇模板:正文:一、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1. 根据国家规定,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1)按照个人平均缴费工资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缴费时间计算;(2)根据工作人员实际缴费月数确定缴费工资;(3)根据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缴费时间和缴费工资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4)根据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的月均消费水平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月均养老费水平;(5)根据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月均养老费水平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缴费时间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 工作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如下:(1)工作人员应提供退休申请材料,并申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基本养老金计算;(2)根据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基本养老金计算结果,确认工作人员的应发基本养老金;(3)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单位按月发放,发放金额为应发基本养老金减去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月均养老费水平;(4)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进行调整,调整幅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附件1.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共有:申请退休材料清单、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结算报告等。

具体内容请参见附件。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指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缴纳的个人养老保险费用所形成的账户;2. 基本养老金:指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养老金待遇;3. 缴费工资:指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基于的工资金额;4. 月均消费水平:指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在退休后每月能维持的平均消费水平。

第二篇模板:正文:一、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1.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1)根据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缴费金额;(2)根据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缴费金额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年限系数;(3)根据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年限系数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缴费金额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4)根据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和个人账户年限系数确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基本养老金。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冀劳社[2006]67号)2010-12-15 21:10:38| 分类:生活|字号订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一律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新办法的执行时间。

二、为使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平稳衔接,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使用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冀劳〔1998〕47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操作,但在计算基础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涉及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律以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为计算参数。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冀劳社[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6]50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做好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冀政[2006]6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实施意见》精神。

去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今年8月26日,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通过了我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实际,在强化政府责任、建立扩面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经办能力建设等方面突出了河北特色。

这对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必将对我省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实施意见》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我省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的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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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解读
2006-12-25 记者杨旭
2006年8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办字[2006]77号,以下称“新办法”),并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这是自1998年1月4日冀政[1998]1号文(以下称“老办法”)执行以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方面作出的重大调整。

日前,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
有关人士就《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解读。

为何调整计发办法?
据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综合处的封会民副处长介绍,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是随着就业方式多样化,灵活就业人员大量增加。

由于就业岗位经常变动,收入不稳定,其中的大多数还没有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另一个是许多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就停止缴费,还想方设法提前退休,存在缴费年限短、领取养老金年限长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基金的收支平衡,使得制度的发展缺乏后劲,活力不足。

为从根本上扭转扩面征缴难的被动局面,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其中提出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并通过改革使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直接挂钩,将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纳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通过利益和机制的引导作用,促使职工主动多缴费,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与本人实际退休年龄的余命挂钩,遏制提前退休的现象。

为此,河北省政府结合实际制定了“新办法”。

“新办法”与“老办法”的区别
调整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老办法”相比主要呈现五个不同: 1、更加突出“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支付以及延续缴费年限”等各个方面,都增大了对这一原则的贯彻力度。

其中,在基础养老金计发上最为明显。

同样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老办法”是一律按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05年改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新办法”则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且计发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

如果一个职工缴费年限满30年,那么就按30%计发。

这样,养老金就与本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密切挂钩,在职时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基础养老金越多。

2、鼓励职工在岗多工作、多贡献、多缴费、多拿养老金。

过去,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

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

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每多缴费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样更符合退休人员
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实际情况。

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老办法”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统一除以120,与退休时的年龄没有直接联系。

“新办法”则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与退休时的年龄直接对应。

退休越早,平均余命越长,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额越小,改变了“老办法”不论退休年龄多大,均按10年平均余命作参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办法,有利于控制早退休,鼓励晚退休。

“新办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特殊工种职工和女职工,就其退休时间给予一定的自主选择权。

“新办法”规定,企业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工作累计达到规定年限,在特殊工种岗位达到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本人申请,可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期间任一周岁年龄办理退休。

脱离特殊工作岗位5年以上的,应按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如本人因从事特殊工种工作造成身体伤害而不能坚持现正常工作的,本人申请,仍可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期间任一周岁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企业女职工采取身份和岗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退休年龄。

女职工原身份为干部或工人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应按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原身份为干部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女工人或
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3、规范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新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
续,并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4、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大门和享受待遇的条件更加宽敞。

尤其是对年龄偏大,或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给予了更多优惠,鼓励他们参保或继续缴费。

“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可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属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满15年后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此前的“老办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是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部分。

5、新老办法平稳过渡,确保待遇不降低。

为使按新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基本养老
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

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
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新办法”怎样计算待遇?
“新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
费工资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附后)。

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
老金和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
户前缴费年限。

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

调节金的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2005年年底以前已经退休人员(既“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0岁 233
50岁 195
60岁 139
41岁 230
51岁 190
61岁 132 42岁 226 52岁 185 62岁 125 43岁 223 53岁 180 63岁 117 44岁 220 54岁 175 64岁 109 45岁 216 55岁 170 65岁 101 46岁 212 56岁 164 66岁 93 47岁 208 57岁 158 67岁 84 48岁 204 58岁 152 68岁 75
49岁 199 59岁 145 69岁 65 70岁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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