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会永《行政救济法学》 第七章 行政诉讼裁判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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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思考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思考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思考作者:魏月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5期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体例从世界范围来考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种立法体例:一是概括式,即由单行法律或者判例概括地确定一个标准,只要符合这个标准,相对人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列举式,列举式又有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之分。

肯定列举,即由单行的法律或者判例分别列举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只有符合这些特别规定,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否定列举,即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分别列举,凡列举的事项都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未作排除列举的都属受案范围。

三是结合式,即综合概括式和列举式来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采取的是结合式来划定受案范围,其中列举式又采取了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并用的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2条概括规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11条采用肯定方式列举了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第12条则用否定列举方式规定了4种不予受理的事项。

其中第11条第1款第1-7项具体列举了几类常见的行政案件,第8项用局部概括式列举了“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第2款则指引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受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这种立法体例,很容易让人产生理解上的分歧:第一,虽然第2条对受案范围作了概括性规定,但是由于这一条文列在总则之中,并不在受案范围一章之下,因而很容易被理解为仅是具有指导作用的原则规定,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成为了列举式。

有的学者就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体例是由第11条肯定列举和第12条否定列举构成的列举式。

其理由是:第2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不在于确定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而在于确定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因而不是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行政争议是否可诉,必须依据其它条文关于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第二,第2条概括式与第11条肯定列举同时并用,会给人造成一种认识上的偏差,往往只重视第11条所列举的内容,而忽视第2条概括性规定,从而人为地缩小受案范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章 授益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章  授益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七章授益行政行为 1.行政给付概念、形式2.行政许可概念、特征、种类、作用、基本制度和原则、实施程序重点与难点第一节行政给付•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给付的形式与制度一、行政给付的概念•行政给付: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法律,考虑相对人具体条件,无偿给予财物的行政行为。

•特征:财物性;单向性;无偿性;依申请性•是给付行政、福利行政的体现二、行政给付的形式与制度(一)行政保障制度:抚恤;补助;离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二)行政救助制度:1、灾害救济制度;2、社会救济制度(三)行政补助制度:1、行政补贴制度;行政助长制度(四)行政奖励制度:物质奖励——共享类;举报有功类第二节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概述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一二三四•因此,为了有效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的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乃通过行政权对公民权利和自由进行事前抑制和干预就有必要,这就是倍受行政机关青睐的管理手段——行政许可。

也就是说,未经行政机关许可或同意,行政相对人不得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如烟草专卖、开办学校、药品生产等。

•通过行政许可,不仅有效预防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也使得当前不确定的法律状态(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得以明确,使相对人获得了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干预其活动的承诺。

•但是,行政机关一旦被赋予了限制相对人活动的行政权力,这种权力就成为相对人人权面临的威胁,就可能被滥用而侵害相对人的权益。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一)法律概念与学理概念 1.法律概念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2条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3条2.学理概念: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行诉法第七章

行诉法第七章

• 禁令判决,即禁止行政机关实施一定 的行为。禁令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违 法实施某种行政行为的情形 • 自为判决:当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 作出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又不作为时, 法院可以替代行政机关主动作为
• 3、行政判决书的效力 • (1)行政判决生效的情况 •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未上诉的,自上诉期限届 满次日生效; •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 院对二审案件的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一 审案件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书送达后立 即生效。
• 国务院部门之间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 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按照下列情 形选择适用:(1)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 的部门规章规定;(2)与上位法均不抵触 的,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规 定;(3)两个以上的国务院部门就涉及其 职权范围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章规定,优 先于其中一个部门单独作出的规定;(4) 能够选择适用的其他情形。 •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 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 院裁决。
5.时际冲突 •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 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 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 定,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法规或 规章另有规定的;(2)适用新法对保护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3)按 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 体规定的 • 6.区际冲突
2.层级冲突:各种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 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 立法法规定:上位阶法优于下位阶法 纪要规定:要区分具体情形分别适用
•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 • (1)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 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 •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 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 者对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 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 等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 应当优先适用;

行政救济法讲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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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政府
垂直领导机关(海关、金融、国税、地 上一级主管部门 税、外汇、国安)
国务院部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 原单位
政府派出机关 部门派出机构
被授权组织 多个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 的同级政府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其共同上级机关
继承其职权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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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程序
• 申请
• 受理
•决
•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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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 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 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v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
义务的;
v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
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v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v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 长应松年表示:“作为带有监督性质的制度,行政复议 的受案范围,应远比行政诉讼宽泛。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凡行政机关影响公民权利的行为应该都纳入复议 的范围。”
v 浙江省法制办副主任夏利阳认为:“修改行政复议法, 应该作出一条一般性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行为损害其权 利和利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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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合肥市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10月16日【字体:大中小】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9号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裁判的若干问题课件

行政诉讼裁判的若干问题课件
行政诉讼裁判的若干问题课件
七、上诉审
《行政诉讼法》第59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司法解释第6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 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 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 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 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2009-07-05
行政诉讼裁判的若干问题课件
6
六、民事与行政纠纷交叉问题
行政诉讼涉及民事纠纷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61条 被告对
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 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 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房屋拆迁补偿争议行政裁决:拆迁人、被拆 迁人、政府、法院之间的关系
2009-07-05
行政诉讼裁判的若干问题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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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50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不适用调解。第67条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理论基础: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 力;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处分自己的行政权,否则可 能损害公共利益;行政诉讼的目的为行政行为适法 性的控制。
本节大纲
一、行政审判庭的专属审判权 二、审判类型为合议制 三、不适用调解 四、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 五、合并审理 六、民事与行政纠纷交叉问题 七、上诉审
2009-07-05
行政诉讼裁判的若干问题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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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判庭具专属审判权
我国一元多轨的司法体制 《行政诉讼法》第3条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 审理行政案件。 1999年司法解释第6条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 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军事 法院、铁路法院、森林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 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 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刑事和民事审判庭不得审理行政案件。知识产权 案件的处理?

行政救济法,全文

行政救济法,全文

行政救济法,全文篇一: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包括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申诉、行政信访、人事争议仲裁)司法机关救济——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10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又称聘用合同制,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第一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在我国指的是法院在多方主体的参与下,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读书笔记并结合土地

行政救济-读书笔记并结合土地

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不法侵害时,请求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制度。

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是指国家机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矫正违法或不法的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的内容决定了行政救济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救济的产生是因为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的途径行政救济途径在各国不尽相同。

在我国,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申诉和立法救济,以及行政诉讼。

从立法上明确行政救济途径意义十分重大,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利,有利于追究侵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国外行政救济的途径:在法国,行政活动的救济途径主要议会救济、行政途径救济、调解专员救济和诉讼救济;在德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行政申诉和行政诉讼;英国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或可能受侵害时,可以通过部长救济、议会救济、行政裁判所救济、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救济和诉讼救济等途径得到补救;美国的行政救济有行政上诉、国会的控制和司法审查三种途径。

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由行政诉愿和行政诉讼两部分组成;香港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分为行政内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澳门地区居民为依法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分为行政内救济和行政外救济两类。

我国大陆的行政救济途径也可以分为诉讼外的救济和诉讼救济两类:诉讼外的救济,具体包括、行政复议、行政监察行政申诉、立法救济;诉讼救济,诉讼救济就是指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复议救济。

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

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

【202004主观题汇总】行政法学(全国)

【202004主观题汇总】行政法学(全国)

行政法学目录第一章绪论 (3)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4)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5)第五章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 (7)第六章行政行为(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8)第七章行政行为(三)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9)第八章行政行为(四)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 (11)第九章行政程序法 (11)第十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2)第十一章行政复议 (12)第十二章司法审查(一) (14)第十三章司法审查(二) (15)第十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16)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简述行政法治原则的作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简答题)(1804)(1)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2)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3)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错误执法。

(4)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1.行政合法性原则(名词解释)(0901、0610、1210、1101)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试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论述题)(1210、1110、1610)(1)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

在我国,法律保留分为法律绝对保留和法律相对保留。

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法律规范都不能规定;属于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在法律未做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授权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该原则的含义是:①法律优先行政,即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在效力上低于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②行政不得违法,即行政机关无论作出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救济法,全文

行政救济法,全文

行政救济法,全文行政救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救济法的及适用范围第二条行政救济的基本原则第三条行政救济的主体第四条行政救济的程序第二章行政诉讼第五条行政诉讼的定义第六条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第七条行政诉讼的管辖第八条行政诉讼的申请第九条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第十条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第三章行政调解第十一条行政调解的定义第十二条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第十三条行政调解的主体第十四条行政调解的程序第十五条行政调解的效力第四章行政复议第十六条行政复议的定义第十七条行政复议的适用条件第十八条行政复议的申请第十九条行政复议的程序第二十条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第五章行政仲裁第二十一条行政仲裁的定义第二十二条行政仲裁的适用范围第二十三条行政仲裁的主体第二十四条行政仲裁的程序第二十五条行政仲裁的效力第六章监察申请第二十六条监察申请的定义第二十七条监察申请的适用范围第二十八条监察申请的主体第二十九条监察申请的程序第三十条监察申请的效力第七章行政裁决第三十一条行政裁决的定义第三十二条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第三十三条行政裁决的主体第三十四条行政裁决的程序第三十五条行政裁决的效力第八章其他行政救济方式第三十六条其他行政救济方式的定义第三十七条其他行政救济方式的适用范围第三十八条其他行政救济方式的主体第三十九条其他行政救济方式的程序第四十条其他行政救济方式的效力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行政行为而向有关部门申请请求补救或解决的过程。

2.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行政机关所属的行政诉讼机关提起的诉讼。

3. 行政调解:指在行政纠纷发生后,由有关行政机关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的活动。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梁凤云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是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的重大司法举措,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将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确保行政诉讼法的新制度、新规定、新要求落实到位。

可以预见,这部司法解释在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解决行政争议方面,必将发挥积极的、重要的推动作用。

现就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作一说明。

一、关于《适用解释》的起草过程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5号主席令,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是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一次全面修改。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从原来的75条,增加到103条。

其中,修改了45条,增加了33条,删除了3条,只有25条没有修改。

这部基本法律修改条文比例之大,内容之广,绝不亚于一次重大立法。

新法修改的内容,特别是新规定、新创制的内容较多,但相关规定又比较原则和笼统,迫切需要对相关规定作出解释。

在新法颁布之后,各地法院和行政机关迫切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特别是一些重大的制度作出统一解释。

201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

小组成员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北京、广东、上海、江西、福建、内蒙、山东、辽宁、宁夏等九个高院的同志,同时,为了借鉴最新司法改革成果,在2015年年初还吸收了第一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北京四中院有关同志参加。

解读行政诉讼法公民对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

解读行政诉讼法公民对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

解读行政诉讼法公民对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律,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公民对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使公民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详细解读行政诉讼法中公民对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最常见的对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方式之一。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不合法、不公正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改正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公民在行政复议中可以申请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不法决定,追究行政机关的不法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公民对行政行为的最后救济途径。

当公民经过行政复议后仍未得到合理的解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特点是通过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裁决,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民通过行政诉讼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销不法决定,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其他救济途径除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救济途径,以使公民能够更全面地维护自身权益。

其中包括:1. 申请行政赔偿:公民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行政赔偿的申请,要求获得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的经济补偿。

2. 行政救助:公民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救助,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 行政检举和控告:公民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检举和控告,揭发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总结行政诉讼法为公民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确保了公民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公民在面对不合法、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其他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加强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使公民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运用行政救济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编 行政救济论

第六编 行政救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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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
1999 4
二、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的
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则 三、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一)一级复议制度 (二)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的附带审查制度。 (四)书面复议制度 (五)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
案例:黄副厅长不服某派出所处罚案
第六编 行政救济论
本编的主讲内容: 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第十七章 行政救济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 汉语言学的角度:救济是指用金钱或物质帮助生 活困难的人。 法律用语角度:是指“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 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者损害的不当行 为。”
行政救济可以定义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受到损害,而 向法律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 请求矫正侵权行为并对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或者 补偿的一种救济手段。 我国的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包括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 1.行政救济是对公民权利所进行的救济。 2.行政救济是针对行政侵权行为所实施的救济。 不包括其它机关对公民的侵权行为或平等主体 之间的侵权。 3.行政救济是法定化的救济。包括:行政救济 权法定、实施行政救济的主体法定、受理条件 法定、行政救济的程序法定。 4.行政救济一般是事后的救济。 5.行政救济方式多元化。如撤销、改变、确认、 责令履行职责、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责令停 止侵害、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行政救济法学习资料

行政救济法学习资料

行政救济法学习资料行政救济法学习资料在行政法领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

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

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

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衔接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可复议可诉讼(自由选择)———一般情形2.先复议后诉讼(复议前置)———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纳税争议案件3.或裁决或诉讼(选择但终局)———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复议后可选择诉讼或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4.只复议不诉讼(复议终局)———特定条件下省级政府的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对中国人出入境的行政拘留;对外国人出入境的罚款和拘留《行政复议法》第3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行政裁定行为的法律救济有哪些

对行政裁定行为的法律救济有哪些

对⾏政裁定⾏为的法律救济有哪些【⾏政裁定】对⾏政裁定⾏为的法律救济对于任何⼀项⾏政⾏为都设定对⾏政相对⼈的救济渠道是⾏政法治原则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政违法必须和⾏政责任相联系,若不追求⾏政违法的⾏政责任,也就谈不上所谓的⾏政法治。

”对于⾏政裁定制度来说亦然。

因为⾏政裁定制度所具有的⼀般⾏政⾏为的共性和其区别于其他⾏政⾏为的特性,对⾏政裁定⾏为的救济也就既具有共性也具有特性。

⾸先,对于⾏政主体拖延或拒绝作出⾏政裁定的救济。

对于⾏政主体对⾏政相对⼈⾏政裁定的申请拖延作出或拒绝作出裁定的情形,依法应当可以提起⾏政诉讼或⾏政复议。

因为我国⾏政诉讼法和⾏政复议法均规定了对于⾏政主体不作为的救济渠道。

这些救济渠道不应因为⾏政裁定⾏为是抽象⾏政⾏为⽽受到排斥。

申请⼈对于⾏政主体作出的⾏政裁定不服,在我国尚不能提起⾏政诉讼或⾏政复议。

⾏政裁定是抽象⾏政⾏为,我国⾏政诉讼法和⾏政复议法都明确把抽象⾏政⾏为排除于受理范围。

当然,这是我国⾏政诉讼制度运⾏的权宜之计,随着⾏政法治的完善和发达,抽象⾏政⾏为被纳⼊⾏政诉讼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必然的。

除了⾏政裁定的申请者之外,已⽣效⾏政裁定的效⼒还及于凡是从事与裁定相关事务的其他⼀切⾏政相对⼈。

但正如上⾯论述的⼀样,在⽬前的情况下,作为其他⾏政相对⼈仍然不能提起对⾏政裁定的直接⾏政诉讼或⾏政复议。

但其他相对⼈对于⾏政主体根据该裁定作出的具体⾏政⾏为不服可以提起⾏政诉讼或⾏政复议。

在对具体⾏政⾏为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审查具体⾏政⾏为的合法性就必然涉及到审查该⾏政裁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但是,即便法院发现⾏政裁定并不合法,但其不能直接宣布或者判决其不合法,⽽只能通过不适⽤的⽅式对相对⼈提供救济。

在⾏政复议过程中,相对⼈对具体⾏政⾏为不服,可以⼀并提起对该具体⾏政⾏为所依据的⾏政裁定的复议申请,由受理⾏政复议的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裁决。

作为⼀种先进的⾏政制度,⾏政裁定制度在我国⾏政管理过程中还只是初现端倪。

新行政救济法讲义

新行政救济法讲义

行政救济法讲义——行政救济法之一般原理(2014年6月1日修改)一、行政救济法之一般原理“有权利(力)必有救济”、“有侵害必有保护”。

现代行政法治要求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必须予以法律上的补救,这就是“行政救济”。

它构成了与行政法基础理论相对应另一个重要体系——行政救济法律制度。

相比传统行政法教科书上将广义上的行政法体系划分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构造,我们认为,行政救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对单一的司法救济制度不同,它应该涵盖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一系列行政法所特有的权利救济机制,而不应当单纯指代行政诉讼制度。

因此,在行政实体法理论之外单独探讨行政救济制度,能更为系统更为完整的掌握行政救济制度的法律框架。

从而和其他部门法一样,形成实体法与救济法并行的学习脉络。

1.1 行政救济的界定1.1.1行政救济的界定诸说关于行政救济这一概念,目前行政法学界并无统一的界说,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行政机关救济说该说从救济的主体出发,认为行政救济即行政机关实施的救济。

2.受损权益补救说该说从救济的对象出发,认为行政救济即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补救。

3.瑕疵行为矫正说该说也是从救济的对象出发认为,行政救济是有关国家机关对XX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消灭或变更的一种法律矫正机制。

4.行政权力保障说1.1.2行政救济的科学界定行政救济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矫正瑕疵行政行为并对其造成的不利后果予以消除而实施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

它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救济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有权实施救济的主体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但非国家机关的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权实施行政救济,而只能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提供行政救济,同时,有关国家机关既可以主动也可依相对人的申请实施救济,既可以直接实施救济也可以通过对行政行为的不予适用、不予执行而间接地矫正行政行为。

2.行政救济的客体是行政行为及其造成的不利后果行政救济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行政诉讼的逆转和复议

行政诉讼的逆转和复议

行政诉讼的逆转和复议
行政诉讼的逆转和复议是指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救济的过程。

行政诉讼是保障
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行政诉
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进行逆转和复议,下面分别介绍其内容和适
用条件。

一、行政诉讼的逆转
行政诉讼的逆转是指法院出具逆转判决,使原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
法律效果。

逆转判决可以将原决定全部或部分撤销,并判令行政机关
重新作出决定。

逆转判决适用的情况包括:原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缺乏证据或程序不合法;原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行政
机关对当事人有诋毁、诬告等不实指控等违法行为;原行政处罚决定
不明确、不准确等情况。

二、行政诉讼的复议
行政诉讼的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但未提起诉讼前,
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决定进行
重新审查、确认或变更的一种诉讼前救济程序。

复议的适用条件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当事人
未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期限等。

总之,行政诉讼的逆转和复议都是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的救济程序,当事人可以据此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诉讼逆转和复议过
程中,当事人应该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清晰的辩护意见,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行政救济法讲义

新行政救济法讲义

行政救济法讲义——行政救济法之一般原理(2014年6月1日修改)一、行政救济法之一般原理“有权利(力)必有救济”、“有侵害必有保护”。

现代行政法治要求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必须予以法律上的补救,这就是“行政救济”。

它构成了与行政法基础理论相对应另一个重要体系——行政救济法律制度。

相比传统行政法教科书上将广义上的行政法体系划分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构造,我们认为,行政救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对单一的司法救济制度不同,它应该涵盖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一系列行政法所特有的权利救济机制,而不应当单纯指代行政诉讼制度。

因此,在行政实体法理论之外单独探讨行政救济制度,能更为系统更为完整的掌握行政救济制度的法律框架。

从而和其他部门法一样,形成实体法与救济法并行的学习脉络。

1.1 行政救济的界定1.1.1行政救济的界定诸说关于行政救济这一概念,目前行政法学界并无统一的界说,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行政机关救济说该说从救济的主体出发,认为行政救济即行政机关实施的救济。

2.受损权益补救说该说从救济的对象出发,认为行政救济即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补救。

3.瑕疵行为矫正说该说也是从救济的对象出发认为,行政救济是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消灭或变更的一种法律矫正机制。

4.行政权力保障说1.1.2行政救济的科学界定行政救济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矫正瑕疵行政行为并对其造成的不利后果予以消除而实施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

它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救济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有权实施救济的主体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但非国家机关的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权实施行政救济,而只能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提供行政救济,同时,有关国家机关既可以主动也可依相对人的申请实施救济,既可以直接实施救济也可以通过对行政行为的不予适用、不予执行而间接地矫正行政行为。

2.行政救济的客体是行政行为及其造成的不利后果行政救济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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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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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的具体种类
1、被申请人是国务院部委或省级政府的
《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 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009-07-05 8
3、商标、专利知识产权案件 《商标法》第32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 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 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 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 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41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 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 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 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 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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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价格违法案件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6条 经营者对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 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6条 对地方审计 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 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 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第七章 行政诉讼裁判的若 干问题
之一:行政诉讼起诉和审理前的重要 问题
2009-07-05 1
本节大纲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 二、起诉期限的计算问题 三、起诉与受理 四、当事人的暂时权利保护问题
200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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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法 院起诉
—为适格原告; —被告明确; —具体的诉讼请 求和事实根据; —受案范围和受 诉法院具管辖权 ;
责令改正 不接收起诉状, 不告知补正
向上级法院投诉 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7日行 政庭 合议 庭审 查
接收起 诉状 登记 立案
裁定不 予立案
上诉
行政相对人 的权益受行 政行为的侵 害
15日
法 定 复 议 前 置
复 议 期 限 问 题
一审程序
Hale Waihona Puke 立案上诉再审
原告提起行 政复议
执行
2009-07-05
3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
2009-07-05 9
4、纳税争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 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 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海关法》第64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纳税争议时, 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 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07-05
11
7、国家安全机关的拘留行为 《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 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07-05
12
二、起诉期限的计算问题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 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
2009-07-05
5
复议法定前置主义 《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2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33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 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009-07-05
7
2、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
《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 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四)项:对行政机关作出 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决定不服的;
原告自由选择主义 《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1款: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 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200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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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第34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 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 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 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9-07-05 13
2、经过申请行政复议的 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 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一般为60日)满之 日起15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2009-07-05
14
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 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 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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