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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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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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目录目录 (1)第一篇能源法律法规 (19)第一章自然资源法律 (19)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正)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5年6月18日颁布2002年12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 (19)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 (2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 (3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 (4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正) (64)第二章煤炭法律法规 (74)2.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74)2.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79)2.3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89)2.4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2)2.5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99)2.6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02)2.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09)2.8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117)(煤炭工业部1997年5月19日颁布煤炭工业部令第1号) (117)2.9 煤炭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120)2.10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 (121)2.1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24)第三章电力法律法规 (129)3.1电力监管条例 (129)3.2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133)3.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140)3.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4)3.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46)3.6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53)3.7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161)3.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64)3.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167) 3.10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170)3.1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75)3.1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79)第四章石油、天然气法律法规 (183)4.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183)4.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188)4.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1)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修正) (196) 第五章核电法律法规 (20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200)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218)5.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220)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226)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30)第六章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 (23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34)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38)第七章环境保护法律 (24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43)7.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51)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56)7.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6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 (268)7.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 (277)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 (284)第二篇能源主要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297)第一章主要相关法律 (29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9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31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 (319)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34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 (35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 (36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6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7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375)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378)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83)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39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97)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404)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08)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19)第二章主要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30)2.1 规划计划 (43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430)2.1.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能源发展重点专项规划(453)2.1.3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 (462)2.2 资源管理及利用 (468)2.2.1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68)2.2.2 放射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71)2.2.3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473)2.2.4 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478)2.2.5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80)2.2.6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86)2.2.7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491)2.2.8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494)2.2.9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497)2.2.10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500)2.2.11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 (508)2.2.12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11)2.2.13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516)2.2.14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522)2.2.15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525)2.2.16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529)2.2.17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530)2.2.18 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 (532)2.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533)2.2.20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538)2.2.21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 (540)2.2.22 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542)2.2.23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543)2.2.2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548)2.2.25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 (550)2.2.26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552)2.2.27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 (554)2.2.28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 (558)2.2.29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561)2.2.30 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563)2.2.31 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 (567)2.3 投资管理 (567)2.3.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567)2.3.2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 (588)2.3.3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599)2.3.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608)2.3.5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612)2.3.6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615)2.3.7 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618)2.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619)2.3.9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621)2.3.10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623)2.3.11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629)2.3.12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有关具体事项公告 (634)2.3.13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634)2.3.14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640)2.3.15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644)2.3.16 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645)2.3.17 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 (646)2.3.1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 (647)2.3.19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649)2.3.20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652)2.3.21 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计划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655)2.3.22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657)2.4 工程建设 (659)2.4.1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659)2.4.2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663)2.4.3 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665)2.4.4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 (666)2.4.5 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 (669)2.4.6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672)2.4.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673)2.4.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675)2.4.9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678)2.4.10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680)2.4.11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682)2.4.12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85)2.4.13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689)2.4.14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690)2.4.1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692)2.4.16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699)2.4.17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701)2.4.1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702)2.4.19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716)2.4.2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24)2.5 节约能源 (734)2.5.1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734)2.5.2 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738)2.5.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741)2.5.4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744)2.5.5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747)2.5.6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753)2.5.7 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 (758)2.5.8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761)2.5.9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764)2.5.10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765)2.5.11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777)2.5.12 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780)2.5.13 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780)2.5.14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782)2.5.15 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 (785)2.5.16 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 (786)2.5.17 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 (787)2.5.18 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综合利用部分) (789)2.6 环境保护 (789)2.6.1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789)2.6.2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796)2.6.3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799)2.6.4 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 (801)2.6.5 公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805)2.6.6 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 (819)2.6.7 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822)2.6.8 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833)2.6.9 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 (834)2.6.10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845)2.6.11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850)2.6.12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 (853)2.6.1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856)2.6.14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863)2.6.15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869)2.6.16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876)2.6.1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883)2.6.18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885)2.6.1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889)2.6.2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892)2.6.21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897)2.6.22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902)2.7 标准规范 (904)2.7.1 93项电力、石化、黑色冶金、物流、制药装备、汽车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904)2.7.2 103项机械、煤炭、石化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904)2.7.3 204项石油天然气、汽车、黑色冶金、轻工、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和1项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修改单 (905)2.7.4 废止181项黑色冶金、电力、有色金属、煤炭、石油天然气、稀土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905)2.7.5 159项轻工、机械、煤炭、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9052.7.6 265项建材、电力、机械、煤炭、黑色冶金、制药装备、物流、汽车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906)2.7.7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906)2.7.8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915)2.7.9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918)2.7.10 发布三行业清洁生产指标体系 (921)2.7.11 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922)2.7.12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 (925)2.7.1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926)2.7.14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928)2.7.15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932)2.7.16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939)2.7.17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942)2.7.18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945)2.7.19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947)2.8 财金税费 (952)2.8.1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52)2.8.2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960)2.8.3 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963)2.8.4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966)2.8.5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972)2.8.6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977)2.8.7 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982)2.8.8 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83)2.8.9 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985)2.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987)2.8.11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992)2.8.12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994)2.8.13 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999)2.8.14 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 10002.8.15 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1002)2.8.16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1003)2.8.17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1005)2.8.18 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1008)2.8.19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1009)2.8.20 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1012)2.8.21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1014)2.8.22 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1016)2.8.23 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1017)2.8.24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017)2.8.25 关于发布能源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021)2.8.26 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21)2.8.27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1024)2.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025)2.8.29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1029)2.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031)2.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035)2.8.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038)2.8.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039)2.8.3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1041)2.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1043)2.8.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057)2.8.37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059)2.8.38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1060)2.8.39 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1062)2.8.40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063)2.8.41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1067)2.8.42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 (1071)2.8.43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1073)2.8.44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1076)2.8.45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1078)2.8.46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1079)2.8.47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1083)2.8.48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1086)2.8.49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1088)2.8.50 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1090)第三篇煤炭政策文件 (1092)第一章体制机制 (1092)1.1 关于省级煤炭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监察局的通知 (1092)1.2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1092)1.3 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099)1.4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79号文件精神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指导意见 (1105)1.5 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1108)1.6 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1109)1.7 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1112)1.8 关于煤炭行业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 (1114)1.9 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118)1.10 全民所有制煤炭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1121)第二章行业管理 (1128)2.1 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 .. 11282.2 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 (1129)2.3 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1132)2.4 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1134)2.5 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 (1135)2.6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 (1137)2.7 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 (1141)2.8 关于煤炭企业构建“三个一”格局实行“三条线”管理的若干意见 (1144)2.9 关于加强煤管局对部直管矿务局行业管理的通知 (1146)2.10 国有重点煤矿关停矿井管理暂行规定 (1147)2.11 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 (1149)第三章规划计划 (1149)3.1 关于设立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公告 (1149)3.2 关于燃煤电站项目规划和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1155)3.3 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1157)3.4 煤炭工业“十五”规划 (1159)3.5 煤炭工业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6~2010年) (1167)第四章勘探开采 (1172)4.1 关于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1172)4.2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1174)4.3 关于煤层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77)4.4 煤层气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1178)第五章工程建设 (1182)5.1 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82)5.2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办法 (1185)5.3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1186)5.4 部级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1188)5.5 煤炭建设项目设备成套监督管理规定 (1190)5.6 煤炭工业建设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管理暂行规定(1191)5.7 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1194)5.8 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97)5.9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1198)5.10 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1201)5.11 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1205)5.12 煤炭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1212)5.13 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1215)第六章生产管理 (1219)6.1 全国实施关闭与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名单(第一批)(1219)6.2 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1219)6.3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 (1223)6.4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224)6.5 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1226)6.6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验收办法 (1228)6.7 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230)6.8 关于深入开展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工作的通知 (1231)6.9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 (1234)6.10 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 (1244)6.11 生产矿井水平接续管理办法 (1247)6.12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 (1250)6.13 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 (1251)6.14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254)6.15 建设高产高效露天矿暂行管理办法 (1261)6.16 关于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的决定 (1263)6.17 建设高产高效矿(井)暂行管理办法 (1265)第七章经营管理 (1267)7.1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1267)7.2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1272)7.3 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1274)7.4 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275)7.5 煤炭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1277)7.6 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暂行规定 (1277)7.7 煤炭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1281)7.8 煤炭购销中长期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1282)7.9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1284)7.10 关于民用煤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的通知 (1285)第八章安全管理 (1285)8.1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工作的通知 (1285)8.2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1286)8.3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1289)8.4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1292)8.5 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1294)8.6 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298) 8.7 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办法 (1299)8.8 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1301)8.9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1302)8.10 关于加强煤矿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 (1305)8.11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1306)8.12 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1310)8.13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1313)8.14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1316)8.15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1320)8.16 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1324)8.17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326)8.18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1331)8.19 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 (1334)8.20 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 (1336)8.21 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 (1354)8.22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1357)8.23 关于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1359)8.24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1361)8.25 关于国有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1367)8.26 关于加强瓦斯管理严防重大瓦斯事故的规定 (1368)8.27 关于编制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掘进巷道贯通安全措施计划的若干规定 (1371)8.28 关于加强回采工作面事故多发地点技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372)8.29 煤矿安全评价导则 (1375)8.30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1386)8.31 关于发布煤矿矿山救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388)8.32 关于加强煤矿群众安全工作的规定 (1389)8.33 煤炭工业安全生产奖罚暂行办法 (1392)8.34 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实施办法 (1393)8.35 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 (1394)第九章综合利用节约与环保 (1404)9.1 关于加快开展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通知 (1404)9.2 关于加强煤矸石发电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1407)9.3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1408)9.4 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1410)9.5 煤炭工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412)9.6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1413)第十章标准规范 (1415)10.1 关于加强煤炭工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1415)10.2 煤炭生产企业技术进步综合评价标准(试行) (1416)10.3 煤炭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1420)10.4 煤炭工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细则 (1424)10.5 乡镇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431)10.6 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 (1433)10.7 中国煤炭分类 (1436)10.8 关于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和严格限制凝汽式小火电建设的若干规定 (1440)10.9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1442)第十一章科技教育 (1445)11.1 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试行) (1445)11.2 关于加强煤炭科技信息、出版工作的通知 (1449)11.3 关于加快煤炭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1450)11.4 煤炭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 (1454)11.5 煤炭院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1458)11.6 煤炭中等专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1464)11.7 煤炭工业企业技术进步评价办法(试行) (1480)11.8 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煤战略的决定 (1481)11.9 关于加强煤炭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意见 (1484)11.10 关于煤炭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1485)第十二章劳动保障 (1487)12.1 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 (1487)12.2 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1487)12.3 关于建立健全煤炭企业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制度的意见 148912.4 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1492)12.5 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1493)12.6 《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细则(1497)12.7 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503)12.8 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加快煤炭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 (1505)第十三章价格税费 (1506)13.1 关于煤炭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506)13.2 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1507)13.3 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 (1508)13.4 关于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标准的通知 (1509)13.5 关于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 (1509)13.6 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参与煤层气开采所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510)13.7 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511)13.8 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1511)13.9 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1512)13.10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1513)13.11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1514)13.12 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1515)13.13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1518)。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国有全资、控股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和国有参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汇总

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汇总
国发〔2014〕50号82项
47.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国发〔2014〕50号82项
48.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国发〔2014〕50号82项
49.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U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国发〔2014〕50号82项
50.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国发〔2014〕50号82项
32.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国发〔2014〕50号82项
33.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发〔2014〕50号82项
34.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1996〕7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与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价格评估鉴证人员队伍,保持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得专业素质不降低,发挥行业协会得服务功能,维护会员得合法利益,根据《评估法》以及国务院与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为落实中国价格协会《关于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行政许可取消后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得通知》(中价协字〔20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就是指对各类商品、货物、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灭失财产、无形资产(权益)、整体与组合资产等)以及各类服务收费项目得价值进行估价,并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得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机构,就是指经工商部门注册、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公告,具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委托,从事第二条相关事项价格评估业务得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包括价格鉴证师、国家人社部门认可得专项价格评估师等,以及其她具有价格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得价格评估从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就是指通过价格鉴证师全国职业资格考试得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国家人社部门认可得专项价格评估师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等。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就是指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得公民,在一个价格评估机构从业,具有价格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得人员。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与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实行分类登记。

凡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前(2016年2月3日以前),已经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核准认定过价格评估机构与价格评估人员,为存量机构与人员。

此后得为新增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在中国价格协会登记得价格评估机构与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名册,在中国价格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价格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与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承担。

湖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湖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湖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湘价服[2006]147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湘价服[2006]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其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估价机构。

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对其资质进行认定管理: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在处置过程中,需要有关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抵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正等情形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需要,有关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评估机构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

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涉诉涉讼中,从事当事人(司法机关委托除外)委托的涉诉涉讼财物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

第四条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机关工商注册登记前,必须事先通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价格评估机构提出申请,各类甲、乙级资质认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28•【文号】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价格评估机构。

对于涉及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需要对其资质进行认定管理:一是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二是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第三条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评估机构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

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涉诉涉讼中,从事当事人委托的涉诉涉讼财物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

符合涉诉讼类条件的专业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可同时取得相应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按资质等级在其所在行政区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不能跨地区接受委托。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评估标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评估标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全省价格认证机构和价格认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其工作责任感,提高全省价格认证工作质量,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陕西省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价格认证机构建设,充分调动价格认证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价格认证工作质量,推动价格认证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编制部门批准的价格认证机构及价格认证人员工作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办法进行,考核内容总分为100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实行逐项扣分制。

(一)价格鉴定(认定)工作质量(65分)1、价格鉴定(认定)案件的受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不按规定程序受理价格鉴定(认定)业务的,扣2分。

2、价格鉴定案件都要制订工作方案,没有制订工作方案的,每案扣0.5分。

3、价格鉴定(认定)勘验现场时,勘验笔录内容记录不规范的,每案扣0.5分;勘验笔录上相关人员没有签字确认或者相关人员拒绝签字而鉴定人员未在记录上载明情况的,每案扣0.5分。

4、无法进行实物勘验的标的物,价格鉴定(认定)人员应要求委托(提出)方提供标的物状况的文字说明,没有文字说明的,每案扣1分。

5、价格鉴定(认定)过程中,需要委托(提出)方提供标的物的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鉴定(认定)人员未要求提供的,每案扣1分。

6、价格鉴定(认定)过程中,鉴定(认定)人员市场调查记录内容应规范,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应签字,如被调查人不签字,鉴定(认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川价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5月23日川价发〔2006〕116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号令)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33号令)以及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省政府法制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省工商局研究、讨论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我省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工作制定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号令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33号令(以下简称“双认定”)以及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双认定”工作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两项行政许可工作,对于规范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价格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条四川省物价局是全省“双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助四川省物价局进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制部门是“双认定”工作的牵头单位。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是“双认定”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认[2012]36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9.03
【实施日期】2012.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
通知
(闽价认〔2012〕36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价格评估机构:
为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及三年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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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23•【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施行日期】1998.06.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贺国强1998年6月23日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所有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系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各类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价和估算的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省、市(地)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由物价、房管、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执行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政策、法规;(二)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人员的资格审核、认证;(三)协调、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市(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由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申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资质证书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机构依法执业,促进价格评估机构逐步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

第四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六)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估价师自律守则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估价师自律守则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注册从事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定义)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经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的从事房地产评估的公司或事务所。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执业房地产估价人员,是指通过国家或者本市考试,依法取得资格,并按规定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估价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房地产估价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资质等级及资格认证制度)本市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年检、抽查、评议制度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注册登记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估价人员管理第六条(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经国家建设部、人事部组织的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按规定注册,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方具有执业资格。

土地估价师应当经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后,按规定注册,方具有执业资格。

协助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员,应当通过本市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员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考试合格证》后,按规定注册,方具有执业资格。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注册分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续期注册和撤销注册.房地产估价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当自该证书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房地资源局授权的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074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工作的管理,减少价格纠纷,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认证工作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开展价格认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加强对价格认证的管理,制定统一规范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正确管理、引导、规范市场价格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工作。

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价格认证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页脚内容1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工作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证性认定。

第三条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因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等情形,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证明时,可以向价格鉴证机构委托进行价格认证。

第四条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为了证实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价格认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价格认证书》。

第五条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当事人可以作为举证的证明。

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办理各类案件的证据。

关于“资产评估业务资质是否应当由物价部门认证”等问题的答复

关于“资产评估业务资质是否应当由物价部门认证”等问题的答复

中国资产评估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业务资质是否应当由物价部门认证”等问题的答复各资产评估机构:近期,经常有资产评估机构反映“资产评估业务资质是否应当由物价部门认证”等问题。

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对“资产评估业务资质是否应当由物价部门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和《关于评估机构是否参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如遇类似问题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关于对“资产评估业务资质是否应当由物价部门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安徽省评协:你会“关于资产评估业务资质是否应当由物价部门认证问题的请示”及有关材料已收悉,针对材料中提到的相关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依法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属财政部门的职责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规定,根据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设置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等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

2004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监督机构作了相应调整,规定由财政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2005年,财政部颁布《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规定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二、资产评估不等同于价格评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不等同于价格评估。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规范价格评估活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它是价格评估工作的管理规定,旨在提高价格评估的质量和准确性,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管理办法规定了价格评估的范围和对象。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价格评估适用于国家确定或由政府指导价格的商品、服务和资源。

管理办法对价格评估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定,包括各类商品的买卖、租赁和经营权转让等。

其次,管理办法明确了价格评估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价格评估应当依法、公正、公平进行,并遵循真实、准确、科学的原则。

价格评估的程序包括受理申请、组织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审核认定等环节,要求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工作。

再次,管理办法对价格评估人员的条件和行为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了价格评估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从业行为,要求价格评估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同时,管理办法还对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以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最后,管理办法对价格评估的监督与管理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加强对价格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价格评估机构的报告和信息公示要求,以保障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能够提高价格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通过规范价格评估的程序和标准,能够避免主观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确保价格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二,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可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对价格评估的监督与管理,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价格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能够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度和竞争力。

通过规范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行为,能够提高价格评估的专业水平和信用度,增强市场主体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考试试卷(78)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考试试卷(78)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3分,每题1分)1. 依据经济学上的需求理论,价格升高则需求减少。

但奢侈品与这一经济学理论相悖,即价格越高越好卖,价格低反而不好卖。

因这类炫耀性的商品价格弹性是逆向的,所以其违背了价值规律。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2. 从理论上讲,同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利润,无论是采用哪种利润率和与之相应的计算基数来估算,所得出的结果都是相同的。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3. 流动资产价格鉴证是单项价格鉴证,不需要以其获利能力进行综合性价格鉴证。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2、单项选择题(108分,每题1分)1. 在企业的流动资产中,按变现速度由快到慢排列正确的顺序是()。

A.银行存款、存货、在制品B.存货、银行存款、在制品C.在制品、银行存款、存货D.银行存款、在制品、存货答案:A解析:按照变现的快慢排序,首先是货币形态的流动资产,即随时可用的资金如银行存款,其次是可在短期内出售的存货和近期可变现的债权性资产,再次是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在制品及准备耗用的物资。

2. 重置成本是按()市场条件下重新购建一项全新财物(或资产)所支付的全部货币额。

A.基准日B.委托受理日C.实物勘验日D.购买日答案:A解析:重置成本又称现行成本,是指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

采用重置成本计量时,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A项,当前市场条件也就是基准日市场条件。

3. 待鉴证债券为4年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面值10000元,年利率为8%,单利计息,至鉴证基准日该债券已发行2年。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考试试卷(3145)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考试试卷(3145)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3分,每题1分)1. 投资利息的计算中,应计息项目包括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2. 烟叶收购价格包括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3. 文物最适宜用市场法鉴证。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2、单项选择题(108分,每题1分)1. 某大学修建一游泳馆,计划作为大学生运动会的水上项目场馆,但是建成后发现,游泳池的规格不符合比赛要求,因此被取消作为运动会场馆的资格。

此时若计算其重置成本,应计算其()。

A.功能性贬值B.经济性贬值C.时间性贬值D.磨损性贬值答案:A解析:重置成本法运用的大前提是不改变价格鉴证对象的用途且以持续使用为假设前提的。

根据引起建筑物贬值的原因,建筑物贬值分为:①物质贬值(也称实体性贬值),包括自然经过的老化、正常使用的磨损、意外破坏的损毁、延迟维修的损坏残存。

②功能贬值(也称功能性贬值),也称为无形损耗,包括功能缺乏贬值、功能落后贬值、功能过剩贬值。

③外部贬值(也称经济性贬值),是因建筑物以外的各种不利因素造成的建筑物价值减损。

不利因素可能是经济因素(如市场供给过量或需求不足)、区位因素(如周围环境改变,包括原有的较好景观被破坏、自然环境恶化、环境污染、交通拥挤、城市规划改变等),也可能是其他因素(如政府政策变化、采取市场调控措施等)。

2. 2年前的100张5年期债券,每张债券面值100元,年利率10%,已上市交易。

现在交易市场上的收盘价为每张110元,这些债券的价格鉴证值应为()元。

A. 11000B. 12000C. 12100D. 13310答案:A解析:3. 在估算土地收益额时,()一般来说能用于价格鉴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6号--2010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6号--2010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6号--2010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第二批)、2010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第二批)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22
【实施日期】2010.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0年第36号)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对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重新办理了认定手续。

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共20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共447人)予以公告。

此次重新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持证机构和人员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
手续,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认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未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的,我委将通过有关初审机关告知申请人。

附件:一、2010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第二批)
二、2010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2010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第二批)
共计:20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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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涉及价格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6.22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
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机构依法执业,促进价格评估机构逐步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

第四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
(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乙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七名;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甲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十名;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二)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
(三)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四)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
(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第九条申请乙级或者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除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
要提供五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和丙级或者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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