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薪酬、福利、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公司要求,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公司文化、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培训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章使用与考核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确保其工作量与正式员工相当。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考核期内,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假期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第五章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等原因,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将其退回。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其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工义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劳动者的意愿和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保险等。

第六条用工单位不得因劳务派遣人员的性别、年龄、国籍、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其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匹配的岗位,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与派遣岗位不符的工作。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第九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选择和推荐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定期收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意见,及时与用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劳动派遣合同模板2. 劳动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其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2. 用工单位:指接受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3. 劳务派遣企业:指以从事劳务派遣为经营目的,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和监督考核。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安全问题。

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信息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把关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监督、库管、收费等重点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招用审批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用工单位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把关,提交分管领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第四章招用条件第九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照约定将其所招用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并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单位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用工单位是指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招聘、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第八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工资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务派遣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不得超过两年。

经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享受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待遇,包括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受到损害,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机制,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和机会。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并按时足额支付;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劳务派遣单位保证工资的支付。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第四章岗位管理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九章奖惩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招聘方式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

第四条派遣员工录用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等相关方。

第三条定义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协商一致对用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派遣的行为。

2. 劳务派遣企业:指经劳动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3. 用工单位:指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单位。

4.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指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劳务派遣企业的条件和义务第四条许可条件劳务派遣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1. 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2. 具备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3. 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4. 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5. 有劳务派遣业务风险管理制度;6. 有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的网站或公众号。

第五条信息报告和备案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下信息,并办理备案手续:1. 企业登记注册信息;2. 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主要负责人等情况;3. 劳务派遣业务信息,包括派遣工作人员的详细信息、派遣用工单位的信息等;4. 劳务派遣企业网站或公众号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劳务派遣企业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报酬等条款。

劳务派遣协议应写明派遣工作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注明劳务派遣期限。

第三章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2. 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 受到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4. 离职后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福利待遇。

企业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防范劳动用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公司各级用工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有关工作的劳动者。

第五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基本原则:(一)规范岗位。

结合企业实际明确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范围,细化各类岗位层级,依法履行劳务派遣岗位认定程序,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符合“三性”岗位要求。

(二)严控比例。

调整用工策略,优化用工结构,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10%比例要求。

(三)依法合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依法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防范用工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代管单位、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人资部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劳动用工政策研究,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二)审核下达公司各单位申报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三)指导监督公司各单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和公司相关规定,落实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规范本单位劳务派遣适用岗位。

(三)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的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

(四)负责分解公司批准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逐级下达至所属用工单位。

(五)指导监督所属用工单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六)负责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资质审核与备案管理,并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优选机制。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XX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学院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学院工作的人员。

劳务派遣机构为用人单位,学院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不是学院教职工,与学院之间仅产生用工关系,不产生劳动关系。

第三条学院应按照以下原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一)总量控制、按需设岗;(二)严格审批、择优使用;(三)强化考核、规范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申请第四条学院二级单位(团队、课题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论证后申请使用少量劳务派遣人员。

凡涉密及具有一定行政管理权限的岗位,尤其是涉及人、财、物管理的关键岗位,均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五条根据岗位性质,学院劳务派遣岗位分为以下三类:(一)管理辅助岗位。

主要从事支撑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相关事务性工作;(二)专业技术辅助岗位。

主要从事实验技术、图书档案文博、工程技术、编辑出版、会计、医疗卫生、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等与专业技术相关的辅助工作;(三)科研助理、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主要从事科研团队、课题组相关科研辅助及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劳务派遣岗位设置数量及申请流程。

(一)不论用工经费何种来源,学院按照不超过全院正式教职工总量的10%,控制全院劳务派遣用工总体规模。

每年3月、9月学院集中组织二级单位申请用工计划;(二)党政机关原则上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正式岗位人员空缺或确因专项工作需要,需要设置劳务派遣岗位的(包括职能部门使用专项经费,但岗位设置在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研财务助理),须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请学院机构与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三)教学科研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正式教职工数的5%。

在上述规定比例内且用工费用自理的,由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暂行规定》(精简版)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暂行规定》(精简版)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接收劳务派遣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公司为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

第三条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员工的用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员工录用及培训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录用员工须事先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招聘。

公司行政事务部编制员工的用人计划和职位说明书,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招聘手续。

第五条院委派到公司工作的员工,按照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按照国家劳动标准,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员工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第七条员工根据公司培训计划和岗位工作需求,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审批手续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员工薪酬及考核第八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确定其全年总收入和是否满足工作岗位要求。

第九条根据公司《薪酬制度》规定,员工的工资构成情况如下:第十条员工的月工资当月考勤,下月发放,月工资=基本工资+预发奖金.预发奖金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年限和当月工作量核定.年终奖金根据年度考核确定.第十一条员工享受公司工会福利待遇。

不享受公司其他行政福利.第十二条员工业绩突出,满足以下1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应聘公司编制的岗位,经公司班子讨论通过后,可办理录用手续。

(一)具备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二)通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以上资格考试或通过ccnp,MCSE,MCSD,MCDBA,OCP。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员工表现优秀,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应聘公司编制的岗位。

(一)获得过院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二)具备初级资格(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三年以上,具备中级技术职称一年以上;(三)在系统集成部工作的员工,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主持监控系统设计、上下位机软件编写、电气设计、招投标工作,近两年考核优秀;(四)在软件开发部工作的员工,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主持软件系统设计、数据库设计、程序开发,近两年考核优秀;(五)在本公司连续工作6年以上。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暂行)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操作规范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严格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劳务派遣人员。

3定义、缩写和分类3. 1定义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派到本行从事一般操作岗位工作的人员。

3. 2缩写无3. 3分类无4职责权限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本行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应本着总量控制、统一管理、依法合规、 则进行。

5.2基本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本行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 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

6管理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1)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规划, 提交劳务派遣人 员需求计划,报经省联社批准后实施;2) 本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 。

3) 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

4) 劳务派遣期限一般为 2年,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

对 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应退回劳务派 遣机构。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2) 踏实肯干,爱岗敬业,进取心强; 3) 身心健康,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 4) 年龄在25周岁以下;5) 学历必须为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专业必须为经济金融、工商管理、 市场营销、财政会计、国际贸易、计算机、法学、文秘 专业。

6) 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 条件。

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1)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 要的岗前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及时建立和更新劳务派 遣人员信息台账,掌握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情况。

2) 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政治思想、 职业 道德、劳动安全、商业秘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不断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讲求效益的原岗位要求和阶段管理/操作要求风险提示6.1劳务派 遣人员的使 用程序及条件6.2劳务派遣 人员的管理阶段管理/操作要求风险提示务派遣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

某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某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某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规范劳动用工机制,维护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公司工作的人员,简称派遣人员。

第三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建立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按法律的规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负责派遣人员的管理并督促派遣人员遵守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派遣任务。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

派遣员工应遵守用工单位及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我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在我公司派遣工作期间的劳务费用;对派遣人员在我公司派遣工作进行管理。

派遣人员岗位所在的我公司部门为劳务派遣使用部门,简称使用部门,使用部门负责对派遣人员的提供的劳务活动进行管理,并根据派遣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表现等通过我公司向劳务派遣单位反馈相关情况,提出处理建议,直至要求更换派遣人员。

派遣人员应该自觉遵守我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我公司和使用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制度,办理接收和退回派遣人员手续、做好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作联络,衔接协调、费用支付,指导使用部门对派遣人员的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派遣人员的选派和选派期限第六条派遣人员的选用由劳务派遣单位应我公司要求、根据我公司工作需要进行派遣。

第七条派遣人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同时还必须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从事国家就业准入制度规定职业的派遣人员,须持有相应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劳务派遣已经成为许多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灵活运营的一种用工方式。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并讨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影响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一章:总则《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的总则阐明了劳务派遣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行为。

该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与资质要求为了保证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管理办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合法设立,并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并获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这些资质评定标准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配备、资信状况等。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对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得到保障。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务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薪金,并保证其享有与用人单位内部员工相等的待遇。

第四章: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管理办法对其工资支付、劳动保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劳动者提供与用人单位内部员工相同或相近的劳动条件,并给予劳动者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五章:日常监督与检查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得以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这包括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履行情况的核查以及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等进行定期检查。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

本规定共分为八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劳务派遣业务管理、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管理、企业劳务派遣的条件与审批、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监测与日常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下面将对各章节进行具体解读。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含义以及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合同,将自己招用的劳动者派遣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履行工资支付、工时管理等劳动条件的义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劳务派遣活动。

第二章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本章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注册管理、业务活动及备案、工资支付等要求。

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资信状况良好,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章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管理本章规定了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条件、培训要求、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规定。

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格,通过考试或培训获得从业资格证书。

另外,劳务派遣从业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企业劳务派遣的条件与审批本章规定了企业劳务派遣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企业劳务派遣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劳务派遣人数等。

同时,企业劳务派遣也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劳务派遣合同本章规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签订、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条款,并经双方书面签订。

变更或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本章规定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合格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并支付其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国务院部委规章之一,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而颁布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全文内容。

一、规定的适合范围1.1 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定义及适合范围,明确了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务派遣人员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1.2 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劳务派遣,包括用人单位因特定情况需要短期用工、暂时替换、技术性工作等情况。

1.3 规定了哪些情况下不得进行劳务派遣,包括用人单位正常用工岗位、用于长期用工的情况等。

二、劳务派遣的条件2.1 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数量等方面的要求。

2.2 规定了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包括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健康状况符合要求等。

2.3 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条件,包括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等。

三、劳务派遣的管理3.1 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

3.2 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等。

3.3 规定了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包括获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享受社会保险等。

四、劳务派遣的监督和检查4.1 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和权限。

4.2 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监督和检查工作的义务。

4.3 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劳务派遣行为将采取何种处罚措施。

五、其他规定5.1 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5.2 规定了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举报的渠道和保护措施。

5.3 规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归属等相关事宜。

结语:通过本文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内容的详细介绍,使读者对该规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希翼各方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劳务派遣市场的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指经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组织,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保障等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用人单位员工一致。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按时领取工资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和方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人员提供与岗位相适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确保其工作环境安全、卫生。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受教育、培训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劳动纠纷解决和救济渠道,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和统计制度,记录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信息、派遣情况、劳动合同等。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指导,并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卫生。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工时、休假等情况进行核对和调整。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并按劳动合同薪酬发放形式由劳务派遣机构直接支付薪酬的劳动者。

第四条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享有法定用工单位权责,并承担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第五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有关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用工单位的合作机制,保持合理的派遣规模,并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第七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实行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和合理用工的制度,确保向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能力。

第八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确保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劳动合同、薪酬发放记录、工作情况等。

第三章用工单位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反馈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岗位需求等信息。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并按要求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虐待或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人身权益。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费用等。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给劳务派遣机构。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及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与管理第三条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能够承担相应数额的劳务派遣风险;(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劳务派遣服务证明;(三)说明劳务派遣计划、选派标准、合同样本等情况的书面材料;(四)提供派遣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重新申请:(一)变更办事场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重要事项;(二)发生股权变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三)其他需要重新申请的情形。

第四章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六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经历和掌握的技能等情况;(二)派遣劳动者工作地点、岗位、工作内容和期限等情况;(三)派遣劳动者的报酬和支付方式;(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五章劳务派遣的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派遣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合同签订情况和工作情况等。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严格按照申请的人员和期限实施劳务派遣;(三)向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岗前培训,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四)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保障措施;(五)建立劳务派遣风险保障制度;(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维护劳动秩序,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劳务派遣管理工作。

第二条定义1.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与集团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按照协议规定被派遣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工作的人员。

2. 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3. 劳务派遣岗位: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中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的岗位。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与解聘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一)集团公司委托劳务派遣服务机构进行招聘工作,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条件;(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公开、公平、公正,遵守平等就业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三)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根据集团公司的职位需求,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薪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等要求;(四)选拔合格的人员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协助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包括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办理社会保险等。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一)在合同期满之前,劳务派遣人员如发生违纪、严重失职等行为,集团公司有权解除劳务派遣协议;(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发现劳务派遣人员有不良行为,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劳务派遣协议;(三)集团公司有权对表现不佳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警告、停工、罚款等处理措施;(四)劳务派遣人员在集团公司工作期间如发生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由集团公司取消其劳务派遣资格。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条件(一)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不得将劳务派遣人员歧视对待;(二)劳务派遣人员接受委派单位统一管理,参加正式员工的培训、考核和晋升机制。

第六条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一)集团公司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二)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和工作时间等;(三)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劳务派遣服务机构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劳务派遣活动。

第三条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就派遣劳动者的事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

第四条劳务派遣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互利的原则,确保劳动者人身权益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有与劳务派遣工作相适应的用工岗位,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良好待遇。

第二章劳务派遣合同第七条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活动的法定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用工单位名称、住所。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姓名、性别、联系件号码。

(三)劳务派遣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四)劳务派遣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劳务派遣期限。

(六)劳务派遣期限届满,是否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安排。

(七)劳务派遣期限届满,与劳务派遣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安排。

(八)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人员享有的待遇和福利。

(九)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合同经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就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

第十条劳务派遣合同自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之日起生效,并自动解除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务派遣登记第十一条劳务派遣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劳务派遣活动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登记制度,及时报告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不得因为身份不同而歧视。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条办理劳务派遣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资质条件,设立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委派专人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好岗位需求评估和招聘工作。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录用和合同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需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派遣规则,提出用工申请,并进行岗位需求评估和用工计划编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甄选等方式,录用劳务派遣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并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期限普通不得超过两年,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延长时应当与劳务派遣人员商议一致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岗位素质。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劳务派遣人员档案,完善相关信息记录和管理。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合同备案、未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赋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超范围从事劳务派遣活动、虚假招聘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赋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撤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附件: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样本2. 劳动派遣合同范本3.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档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的经营许可证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

第九章奖惩
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
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招聘方式
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
手续。

第四条派遣员工录用
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

用工单位应在派遣前向公司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