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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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招生简章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招生简章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招生简章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招生简章一、招生背景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是中国科学院下属的重点研究机构,是国内唯一一家系统研究地球空间信息科学的综合性测绘研究院。

为了培养我国测绘科学领域的人才,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现面向全国高校优秀毕业生招生。

二、招生专业1.测绘工程2.遥感科学与技术3.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三、招生条件1.具有“三好”学生标准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身体健康;2.测绘工程、工程测量、土地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等相关专业本科毕业;3.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含英语三级考试)总分不少于285分。

四、报考流程1.考生需在网上进行报名,填写个人详细信息;2.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证书、成绩单、身份证等;3.报名截止后,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将组织面试,面试合格者将获得录取资格。

五、培养计划1.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为两年;2.第一学年学习基础课程;3.第二学年进行课程强化;4.研究生课程结束后,需完成科研论文。

六、研究方向1.地理信息系统与应用;2.卫星遥感技术与应用;3.数字测绘与测量。

七、奖学金及保障1.研究生学业期间,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和中国科学院奖学金;2.为研究生提供多项资助政策,以保障研究生的生活和学习需求。

八、招生联系方式报名时间:2022年3月1日-3月31日联系电话:************邮箱:*****************.cn以上为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招生简章的相关内容。

欢迎广大学子踊跃报名,共同成就测绘科学的未来!。

全国测绘事业单位一览表

全国测绘事业单位一览表

全国测绘事业单位一览表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全国测绘事业单位一览表北京市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勘察技术工程公司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华星勘查新技术公司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公司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北京海淀长地计算机公司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铁道部专业设计院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中国地图出版社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总公司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城建勘测设计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资料档案馆)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建设部遥感制图中心)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天津市海岸带公司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天津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天津市测绘院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中国地震局第一地形变监测中心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水利部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海上安全监督局海测大队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勘察院河北省河北省第三测绘院河北省建设勘察研究院河北省第二测绘院石家庄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冶金工业部第一地质勘查局测绘大队河北省第一测绘院地矿部河北地勘局测绘院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核工业第四勘察院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水利部河北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河北煤田地质局物测地质队河北省制图院保定地质图制印厂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测绘工程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测绘中心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北总队秦皇岛市测绘大队山西省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院山西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队山西省工程测绘院太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山西省第六地质工程勘察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水利部山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山西省地图集编篡委员会编辑部西山煤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田地质综合普查队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测绘院内蒙古自治区航空遥感测绘院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包钢集团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森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制印院包头市测绘院辽宁省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辽宁省第二测绘院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沈阳勘察研究总院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中煤矿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辽宁省第一测绘院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辽宁地矿测绘院辽宁省第三测绘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设计研究院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吉林省吉林市勘测设计院水利部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吉林省第一测绘院吉林省第二测绘院吉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吉林省地理信息工程院长春市测绘院吉林地矿测绘院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黑龙江省黑龙江地理信息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二大地测量队(黑龙江第一测绘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三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二测绘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三测绘工程院)哈尔滨地图出版社大庆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电力建设岩土工程公司黑龙江省测绘航空遥感中心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黑龙江航道局测量大队黑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黑龙江省测绘科学研究所齐齐哈尔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佳木斯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上海市上海市海事局上海达华测绘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市测绘院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勘察工程公司上海海洋石油局第一海洋地质调查大队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上海国康市政测量有限公司上海同济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江苏省江苏省地质测绘院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华东有色测绘院徐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江苏省测绘工程院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南京北极测绘研究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无锡市测绘院苏州市勘察测绘院南京市地籍信息中心南通市测绘院浙江省冶金工业部宁波勘察研究院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测绘大队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浙江省第一测绘院浙江省第二测绘院浙江省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浙江有色测绘院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宁波国土测绘院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安徽地质测绘技术院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安徽省第一测绘院安徽省第二测绘院安徽省第三测绘院安徽省第四测绘院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福建省福建省地质测绘院福州市勘测院福建省第一测绘福建省第二测绘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国家地震局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福建省地图出版社福建省航道局勘测大队福建省八闽煤田测绘院江西省江西省第一测绘院江西省第二测绘院江西省第三测绘院南昌市测绘勘察研究院地矿部江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大队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江西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江西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核工业华东地质局测绘院北京市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勘察技术工程公司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华星勘查新技术公司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公司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北京海淀长地计算机公司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铁道部专业设计院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中国地图出版社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总公司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城建勘测设计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资料档案馆)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建设部遥感制图中心)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天津市海岸带公司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天津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天津市测绘院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中国地震局第一地形变监测中心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水利部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海上安全监督局海测大队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勘察院河北省河北省第三测绘院河北省建设勘察研究院河北省第二测绘院石家庄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冶金工业部第一地质勘查局测绘大队河北省第一测绘院地矿部河北地勘局测绘院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核工业第四勘察院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水利部河北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河北煤田地质局物测地质队河北省制图院保定地质图制印厂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测绘工程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测绘中心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北总队秦皇岛市测绘大队山西省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院山西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队山西省工程测绘院太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山西省第六地质工程勘察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水利部山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山西省地图集编篡委员会编辑部西山煤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田地质综合普查队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测绘院内蒙古自治区航空遥感测绘院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包钢集团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森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制印院包头市测绘院辽宁省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辽宁省第二测绘院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沈阳勘察研究总院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中煤矿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辽宁省第一测绘院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辽宁地矿测绘院辽宁省第三测绘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设计研究院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吉林省吉林市勘测设计院水利部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吉林省第一测绘院吉林省第二测绘院吉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吉林省地理信息工程院长春市测绘院吉林地矿测绘院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黑龙江省黑龙江地理信息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二大地测量队(黑龙江第一测绘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三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二测绘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三测绘工程院)哈尔滨地图出版社大庆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电力建设岩土工程公司黑龙江省测绘航空遥感中心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黑龙江航道局测量大队黑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黑龙江省测绘科学研究所齐齐哈尔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佳木斯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上海市上海市海事局上海达华测绘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市测绘院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勘察工程公司上海海洋石油局第一海洋地质调查大队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上海国康市政测量有限公司上海同济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江苏省江苏省地质测绘院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华东有色测绘院徐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江苏省测绘工程院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南京北极测绘研究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无锡市测绘院苏州市勘察测绘院南京市地籍信息中心南通市测绘院浙江省冶金工业部宁波勘察研究院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测绘大队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浙江省第一测绘院浙江省第二测绘院浙江省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浙江有色测绘院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宁波国土测绘院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安徽地质测绘技术院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安徽省第一测绘院安徽省第二测绘院安徽省第三测绘院安徽省第四测绘院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福建省福建省地质测绘院福州市勘测院福建省第一测绘福建省第二测绘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国家地震局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福建省地图出版社福建省航道局勘测大队福建省八闽煤田测绘院江西省江西省第一测绘院江西省第二测绘院江西省第三测绘院南昌市测绘勘察研究院地矿部江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大队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江西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江西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核工业华东地质局测绘院。

全国测绘单位

全国测绘单位
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察局地质勘察研究院
大连九成测绘信息有限公司
辽宁经纬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公路规划设计院
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吉林省
吉林市勘测设计院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长春市测绘院
吉林省地理信息工程院
大庆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测绘航空遥感中心
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航道局测量大队
黑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黑龙江省测绘科学研究所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天津海事局海测大队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勘察院
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天津港湾水运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天津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测绘院
天津金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省
江西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
江西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核工业华东地质局测绘院
江西有色地质测绘院
江西省交通设计院
江西省瑞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国内研究所排名

国内研究所排名
0202 应用经济学 69 87802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62
0302 政治学 35 87902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 67
87802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64
0303 社会学 31 87802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64
0403 体育学 27 84601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 71
82913 中国航空研究院(621 研究所) 75
83801 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64
0808 电气工程 26 80148 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 78
83801 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64
0810 信息与通信工程 42 83000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电子科学研究院 78
83702 中国轻工总会环境保护研究所 63
85303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62
0903 农业资源利用 18 80126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97
1001 基础医学 29 84504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 67
87002 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 63
0706 大气科学 8 80058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84
85101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 71
0707 海洋科学 12 85301 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74
85303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68
0710 生物学 64 80100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81
0818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20 83306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分院) 67
0819 矿业工程 15 83311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开采所) 71
83304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67
0825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14 82937 中国航空研究院(640 研究所) 63

外协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模板】

外协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模板】

测研院字〔2016〕76号关于印发《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科技项目外协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院属各单位:《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科技项目外协管理实施细则》已经8月30日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6日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科技项目外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院科技项目外协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协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外协是指依托院组织实施的项目(下称“主项目”)中确需院外单位(下称“外协单位”)协作完成,并按照项目进行独立管理的任务。

外协任务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服务、软硬件研发集成、测试化验加工、数据采购等。

第三条外协实施须严格维护我院利益,凡是院属单位及部门能够完成的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得外协。

外协经费占主项目总经费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

第四条院科技处是外协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审核外协任务的必要性,负责组织和指导外协单位的遴选及外协项目的执行、评估、验收、归档等;院财务审计处负责审核外协项目的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负责办理经费拨付及检查外协项目的决算执行。

第五条主项目负责人为外协任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外协申报材料、外协合同和任务书等,负责检查外协合同内容的执行情况,对外协项目的真实性、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负直接责任。

主项目执行部门负责对外协任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初审,监督外协合同执行并协调解决期间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合同签订与实施第六条外协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应具备承担外协任务相匹配的科技实力和支撑保障条件。

签订合同前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及业绩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第七条主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中已明确外协任务和外协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签署或计划下达后与外协单位按相关规定要求签订规范的外协合同。

外协合同的审核盖章手续按相关程序办理。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招生简章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招生简章

我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招生简章1. 介绍我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作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重要科研机构,一直致力于高水平人才的培养和科学研究。

其研究生招生简章是每年众多测绘科学相关专业学生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就我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招生简章进行深入探讨,为有意向报考该院研究生的同学提供全面的了解。

2. 基本情况我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设立有多个研究生培养单位,涵盖测绘工程、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等多个专业方向。

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3年,授予工学硕士和理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培养也在逐步完善中。

3. 招生要求研究生的招生要求通常包括学历、学术成绩、科研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

尤其是在测绘科学领域,学生往往需要具备扎实的数理基础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

对于不同专业方向的要求也可能有所差异,比如遥感科学与技术可能更加注重对图像处理和遥感应用的兴趣和能力。

4. 招生程序一般来说,我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的研究生招生程序包括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初试、复试、体检、录取等环节。

在初试和复试中,会有专业课笔试和面试环节,也可能需要提交个人的科研或实习成果等。

最终的录取结果往往是全面考量学生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后而做出的。

5.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是我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国家队,其研究生教育一直以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目标,招生简章也相对严格。

建议有意向报考的学生要提前了解该院的招生政策和培养方向,有针对性地准备考试和材料,争取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6. 总结我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招生简章是该院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了解并掌握其中的要点对于考生报考来说非常重要。

通过本文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各位有意向报考该院研究生的同学更加全面地了解招生简章的内容和要求,更好地备战考试,为自己的未来之路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本文章撰写过程中,我详细介绍了我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招生简章的基本情况,招生要求以及招生程序,并共享了我对该院研究生教育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全国测绘事业单位一览表

全国测绘事业单位一览表

全国测绘事业单位一览表北京市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勘察技术工程公司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华星勘查新技术公司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公司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北京海淀长地计算机公司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铁道部专业设计院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中国地图出版社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总公司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城建勘测设计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资料档案馆)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建设部遥感制图中心)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天津市海岸带公司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天津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天津市测绘院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中国地震局第一地形变监测中心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水利部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海上安全监督局海测大队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勘察院河北省河北省第三测绘院河北省建设勘察研究院河北省第二测绘院石家庄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冶金工业部第一地质勘查局测绘大队河北省第一测绘院地矿部河北地勘局测绘院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核工业第四勘察院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水利部河北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河北煤田地质局物测地质队河北省制图院保定地质图制印厂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测绘工程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测绘中心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北总队秦皇岛市测绘大队山西省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院山西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队山西省工程测绘院太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山西省第六地质工程勘察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水利部山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山西省地图集编篡委员会编辑部西山煤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田地质综合普查队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测绘院内蒙古自治区航空遥感测绘院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包钢集团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森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制印院包头市测绘院辽宁省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辽宁省第二测绘院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沈阳勘察研究总院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中煤矿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辽宁省第一测绘院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辽宁地矿测绘院辽宁省第三测绘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设计研究院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吉林省吉林市勘测设计院水利部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吉林省第一测绘院吉林省第二测绘院吉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吉林省地理信息工程院长春市测绘院吉林地矿测绘院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黑龙江省黑龙江地理信息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二大地测量队(黑龙江第一测绘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三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二测绘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三测绘工程院)哈尔滨地图出版社大庆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电力建设岩土工程公司黑龙江省测绘航空遥感中心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黑龙江航道局测量大队黑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黑龙江省测绘科学研究所齐齐哈尔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佳木斯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上海市上海市海事局上海达华测绘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市测绘院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勘察工程公司上海海洋石油局第一海洋地质调查大队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上海国康市政测量有限公司上海同济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江苏省江苏省地质测绘院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华东有色测绘院徐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江苏省测绘工程院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南京北极测绘研究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无锡市测绘院苏州市勘察测绘院南京市地籍信息中心南通市测绘院浙江省冶金工业部宁波勘察研究院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测绘大队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浙江省第一测绘院浙江省第二测绘院浙江省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浙江有色测绘院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宁波国土测绘院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安徽地质测绘技术院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安徽省第一测绘院安徽省第二测绘院安徽省第三测绘院安徽省第四测绘院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福建省福建省地质测绘院福州市勘测院福建省第一测绘福建省第二测绘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国家地震局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福建省地图出版社福建省航道局勘测大队福建省八闽煤田测绘院江西省江西省第一测绘院江西省第二测绘院江西省第三测绘院南昌市测绘勘察研究院地矿部江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大队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江西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江西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核工业华东地质局测绘院北京市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勘察技术工程公司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华星勘查新技术公司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公司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北京海淀长地计算机公司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铁道部专业设计院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中国地图出版社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总公司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城建勘测设计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资料档案馆)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建设部遥感制图中心)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天津市海岸带公司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天津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天津市测绘院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中国地震局第一地形变监测中心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水利部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海上安全监督局海测大队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勘察院河北省河北省第三测绘院河北省建设勘察研究院河北省第二测绘院石家庄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冶金工业部第一地质勘查局测绘大队河北省第一测绘院地矿部河北地勘局测绘院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核工业第四勘察院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水利部河北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河北煤田地质局物测地质队河北省制图院保定地质图制印厂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测绘工程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测绘中心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北总队秦皇岛市测绘大队山西省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院山西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队山西省工程测绘院太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山西省第六地质工程勘察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水利部山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山西省地图集编篡委员会编辑部西山煤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田地质综合普查队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测绘院内蒙古自治区航空遥感测绘院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包钢集团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森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制印院包头市测绘院辽宁省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辽宁省第二测绘院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沈阳勘察研究总院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中煤矿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辽宁省第一测绘院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辽宁地矿测绘院辽宁省第三测绘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设计研究院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吉林省吉林市勘测设计院水利部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吉林省第一测绘院吉林省第二测绘院吉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吉林省地理信息工程院长春市测绘院吉林地矿测绘院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黑龙江省黑龙江地理信息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二大地测量队(黑龙江第一测绘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三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二测绘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三测绘工程院)哈尔滨地图出版社大庆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电力建设岩土工程公司黑龙江省测绘航空遥感中心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黑龙江航道局测量大队黑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黑龙江省测绘科学研究所齐齐哈尔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佳木斯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上海市上海市海事局上海达华测绘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市测绘院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勘察工程公司上海海洋石油局第一海洋地质调查大队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上海国康市政测量有限公司上海同济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江苏省江苏省地质测绘院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华东有色测绘院徐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江苏省测绘工程院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南京北极测绘研究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无锡市测绘院苏州市勘察测绘院南京市地籍信息中心南通市测绘院浙江省冶金工业部宁波勘察研究院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测绘大队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浙江省第一测绘院浙江省第二测绘院浙江省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浙江有色测绘院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宁波国土测绘院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安徽地质测绘技术院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安徽省第一测绘院安徽省第二测绘院安徽省第三测绘院安徽省第四测绘院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福建省福建省地质测绘院福州市勘测院福建省第一测绘福建省第二测绘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国家地震局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福建省地图出版社福建省航道局勘测大队福建省八闽煤田测绘院江西省江西省第一测绘院江西省第二测绘院江西省第三测绘院南昌市测绘勘察研究院地矿部江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大队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江西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江西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核工业华东地质局测绘院。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关于收入分配管理的规定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关于收入分配管理的规定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关于收入分配管理的规定测研院字[2009]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工收入,统一收入渠道和标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原则。

第三条院收入分配总额,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指标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收入的构成第四条职工收入由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绩效收入和其它收入构成。

第五条国家规定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国测人字[2006]38号)执行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统称。

第六条津贴和补贴包括未纳入工资的补贴、领导职务补贴、综合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信费。

(一)未纳入工资的补贴是指院于1993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资套改后未纳入工资部分的补贴。

(二)领导职务补贴是指院于1993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资套改后按管理岗位级别确定的补贴。

(三)综合补贴是指院参照《关于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补贴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发放的适当补贴、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发放的职务补贴及根据《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出勤补贴暂行办法》([94]测研院字第59号)规定发放的出勤补贴等费用的统称。

(四)住房提租补贴是指根据《关于发放房租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测研院字[2000]105号)发放的补贴。

(五)通信费包括座机通信费和移动通信费,是指根据《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研究院关于电话安装与管理规定的通知》([94]测研院字第20号)和《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研究院移动通讯费发放暂行规定》(测研院字[2004]12号)发放的通信费。

第七条绩效收入包括绩效津贴、评审费、劳务费、编写费、加班费。

(一)绩效津贴是指院承担各类项目经费中按规定提取用于个人收入分配的部分。

(二)评审费是指院工作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项目评审活动的个人收入。

(三)编写费是指院工作人员参加项目书与有关制度编写的个人收入。

国内研究所排名

国内研究所排名

0201 理论经济学 37 87802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640202 应用经济学 69 87802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620302 政治学 35 87902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 6787802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640303 社会学 31 87802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640403 体育学 27 84601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 710504 艺术学 39 84201 中国艺术研究院 7784202 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 650601 历史学 39 87802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640701 数学 62 80002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940702 物理学 57 80008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9582801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700703 化学 51 80032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960704 天文学 11 80025 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 8080022 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 780705 地理学 26 80076 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 860706 大气科学 8 80058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8485101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 710707 海洋科学 12 85301 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7485303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680710 生物学 64 80100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8180103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770712 科学技术史 10 80029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 770801 力学 42 80007 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 880802 机械工程 73 80139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70 83303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 6483801 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630803 光学工程 28 80139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85 80142 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850804 仪器科学与技术 27 82932 中国航空研究院(304 研究所) 680805 材料科学与工程 72 80144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9282913 中国航空研究院(621 研究所) 7583801 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640808 电气工程 26 80148 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 7883801 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640810 信息与通信工程 42 83000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电子科学研究院 78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71 83801 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630815 水利工程 20 82306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720816 测绘科学与技术 11 86001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720817 化学工程与技术 41 83310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所) 64 0818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20 83306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分院) 67 0819 矿业工程 15 83311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开采所) 7183304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670825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14 82937 中国航空研究院(640 研究所) 630827 核科学与技术 12 82817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8082702 机械科学研究院(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 6282805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64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 73 80042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81 85301 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6783702 中国轻工总会环境保护研究所 6385303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620903 农业资源利用 18 80126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971001 基础医学 29 84504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 6787112 北京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 6388002 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 631002 临床医学 32 84601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 6487113 北京市创伤骨科研究所 6488911 广东心血管病研究所 6487110 北京市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 6387112 北京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 6387120 首都儿科研究所 631005 中医学 9 84502 中国中医科学院 781006 中西医结合 10 84502 中国中医科学院 831008 中药学 14 84502 中国中医科学院 82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 53 80002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81 1203 农林经济管理 21 89101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621205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 17 84502中国中医科学院 70。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外聘人员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对院属各公益研究机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公益性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外聘人员包括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和返聘人员:(一)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是指具有业务工作需要的专业技能,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受聘在院工作的人员。

(二)返聘人员是指在院和其他单位退休后,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受聘在院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院属各公益研究机构在有明确的工作需要时,可聘用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应具有所聘岗位需要的文化程度,对从事机动车驾驶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聘用外聘人员时,须事先向院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院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聘用。

外聘人员按类别分别填写《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审批表》(见附件一)或《返聘人员审批表》(见附件二),并按要求提交被聘用人员相关材料。

职能部门聘用外聘人员的,不用填写审批表中有关涉及科研岗位内容。

第五条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凡与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三)的,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其中签订劳动合同满六个月以上的,可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院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外聘人员有关社会保险等事宜;已在院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须将有关材料报院人事部门备案。

(三)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受聘人员承担。

外聘人员应缴纳的有关费用由各用人单位填写《费用备案表》(附件四),并在每月5日前报院人事部门备案。

(四)返聘人员只签聘用协议,不签劳动合同。

第六条外聘人员劳动报酬或报酬标准的核定:(一)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的报酬,按不高于院相应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核定。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重点实验室项目申请指南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重点实验室项目申请指南

我国测绘科学研究院重点实验室项目申请指南1. 前言我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测绘院”)作为国家测绘行业的权威机构,承担着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重要任务。

在测绘院的科研体系中,重点实验室项目是其科研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篇文章将深入探讨测绘院重点实验室项目的申请指南,以期为您提供一份全面、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指导。

2. 重点实验室项目申请指南在进行重点实验室项目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要全面了解测绘院相关政策和规定,包括项目申请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的准备和提交要求、评审标准等。

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关学科背景和研究经验,同时要对即将申请的重点实验室项目有深刻的理解和规划。

申请人需要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研究计划、团队构成、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确保材料的全面、详细和可行性。

申请人需要按照测绘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时、按格式提交申请材料,并参与评审过程中的答辩和交流等环节。

3. 如何撰写高质量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评审申请项目的重要依据,因此其质量直接关系到项目最终的评审结果。

为了撰写高质量的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准备。

研究计划要有明确的目标和创新点,能够准确把握测绘科学研究的前沿动态和重点方向,同时结合国家需求和社会现实,提出有价值、有意义的研究课题。

团队构成要能够匹配项目的研究内容和实施规模,包括科研人员的学术水平、研究经验和团队协作能力等,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预期成果要有科学性和实用性,能够为国家测绘事业的发展和产业创新做出贡献。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撰写高质量的申请材料时,我认为申请人需要具备扎实的学术背景和丰富的科研经验,同时要有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能够面对科研工作中的各种挑战和困难。

申请人需要不断学习和进取,时刻关注国内外测绘科学领域的最新发展和研究成果,以便不断提高自身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5. 总结与回顾通过本篇文章的全面介绍,相信您对测绘院重点实验室项目申请流程和要求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掌握。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成立于1959年6月,隶属于自然资源部,是我国唯——家面向测绘领域科技创新的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

自建院以来,先后走出5位院士,取得一批重大研究成果,引领了测绘的技术变革,为我国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测绘科技保障。

现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3名,国家百千万人才8名。

在模拟测绘时代,完成了全国天文大地网平差,建立了国家重力网、究破了大相幅多光谱航空摄影、微分法空中三角测量等技术。

进入21世纪,研发了JX-4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空天地一体化的航摄系统、高分辨率遙感影像数据一体化测图系统(PixelGrid)、大型分布式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软件(NewMap)、无极地图工作站(WJ-III)、政务地理信息服务平台(GeoWindows)、车载激光建模测量系统(SSW)等技术产品,推动了从模拟测绘到数字化测绘的历史性变革,逐步向信息化、智能化测绘迈进。

建院以来,主持或支撑了500多项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应用,如珠穆朗玛峰高程测量、全国土地遥感动态监测、国家西部测图工程、海岛(礁)测绘、数字(智慧)城市建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与应用、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

取得的系列创新成果,获世界地理空间信息杰出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3项、二等奖20项,国家发明奖3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200余项,制定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41项,授权国家专利100多项。

科技成果广泛应用于国土调查监测、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应急救灾、电子政务、海洋测绘、深空探测及国防建设等方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科技优势。

新时代、新征程、新定位,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将紧紧围绕自然资源部职能定位,攻坚克难、勇于创新,引领创建新型测绘体系,为自然资源监管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涉密地形图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涉密地形图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涉密地形图资料管理暂⾏规定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涉密地形图资料管理暂⾏规定测研院字[2008]39号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院涉密地形图资料的管理和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测绘科技信息中⼼(以下简称信息中⼼)在院科技处指导下,负责院涉密地形图资料的管理⼯作。

第三条院属各中层机构和职能部门使⽤涉密地形图资料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章地形图购买第四条项⽬或课题(以下简称项⽬)需购买地形图资料时,经办⼈⾸先填写《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地形图资料购买申请表》(附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到院图书馆办理购图⼿续,填写《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申请表》(附件⼆)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证明函》(附件三),并经院科技处审批后,⽅可前往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购图。

购图经办⼈必须为我院正式职⼯。

第五条地形图购回后,经办⼈必须带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受理通知书》、《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决定书》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发图通知单》,以便核实购图数量。

如因机器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带回通知单,应要求发图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条购买的地形图资料必须先登记后使⽤。

⼀旦发现不登记等情况,院科技处有权中⽌其购图资格,并追究相关⼈员责任。

购图发票必须由信息中⼼资料管理⼈员加签后⽅可报销,否则院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

第三章地形图⼊库第七条信息中⼼资料管理⼈员根据发图通知单及时核对购图名称、数量,逐⼀编制院资料编码,加盖院资料章,并按要求登记造册,录⼊计算机数据库。

第⼋条院图书馆应妥善保存购图申请表、使⽤受理通知书、准予使⽤决定书和发图通知单等原始凭证,以备检查。

第四章地形图资料的借阅、使⽤和归回第九条项⽬组需使⽤地形图资料时,借阅⼈应填写《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地形图资料借阅登记表》(附件四),并经本⼈签字、单位领导同意后到院图书馆办理借阅⼿续。

第⼗条地形图资料借阅期为三个⽉,到期仍需使⽤时,借阅⼈必须办理续借⼿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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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外事和香港澳门台湾事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院外事和香港、澳门、台湾事务(以下简称港澳台事务)的管理,确保各项外事和港澳台事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外事和香港澳门台湾事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测外发〔2013〕2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外事和港澳台事务是指院属在编人员赴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邀请、接待上述国家或地区人员到院进行合作研究、技术交流、技术考察、经贸洽谈、出席国际科技学术会议、出席国际科技展览会、访问、学习、劳务等活动。

第三条院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年度因公出国(境)项目计划的编制第四条院属单位年度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计划的制定应围绕当年的院中心工作进行,突出重点,保证质量。

因公出国(境)计划制订应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第五条院属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外事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计划与人选建议。

外事办公室对项目计划与人选建议进行汇总、审核,形成院年度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计划建议,报经院务会讨论审定后,形成院年度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项目计划,报送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院对外和与港澳台交流工作原则上按局批准的交流项目计划进行。

第三章因公出国(境)的管理第六条经局批准的院年度出国(境)计划项目,在实际执行时应提前2个月逐案报批。

第七条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员应与出访人员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

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八条出访团组人员构成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严格控制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达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

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出席国际会议及培训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

出国培训团组的有关安排严格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院领导班子成员出访,应与其公职身份相称,不得接受与其所管辖的业务有关并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决策的境内外企业的资助。

院及院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能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出国(境)团组执行公务:(一)不属于院在编人员的;(二)属于退(离)休人员的;(三)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四)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六)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七)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出国(境)的。

第十一条院领导班子成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经分管外事与港澳台事务的院领导和院长审核;院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经分管(联系)院领导及分管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的院领导审核;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经所在院属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的院领导审核。

在办理上述人员拟出国(境)任务审批的同时,需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见附件1),送人事教育处办理相关手续。

人事教育处对拟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相关表格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外事办公室。

第十二条院属在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外事办公室按规定审核报局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持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为其办理的护照或赴港澳台证件,参加其他部门或地方团组出国(境)。

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按规定报人事教育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除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严禁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也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因公出国(境)证件须在回国(境)后7日内交回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保管。

第十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对商定的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甚至随意取消,对达成的协议和做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抓好落实。

出访团组应客随主便,尊重对方安排,不得提出过高要求。

要避免在往访国大选、重大节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节点往访。

团组在外期间,如遇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外事办公室、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和我驻外使领馆报告。

第十四条院及院属单位无出国(境)审批权,不得组织双跨团组出国(境)。

第十五条院属在编人员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由人事教育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根据局或院与国(境)外对口部门或单位签订的人才培养协议,以单位公派(局或院派遣)身份出国留学,由外事办公室和人事教育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局根据与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性质的国际测绘地理信息组织签署的合作文件和与其他国家的对口部门和相关单位签署的合作文件,派遣院属在编人员出国参加为期3个月以上的挂职工作、培训学习等活动,由外事办公室参照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活动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日期范围内,按照出访预案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外事办公室请示。

第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所在单位要做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要事先通过院网站、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团组回国(境)后,应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总结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

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出访团组或人员,要认真核实;确有问题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出国(境)团组,不予审核,不予报销出国(境)费用。

严禁在公示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因公出国(境)团组回国(境)后应在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交团长签送外事办公室,同时抄送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逾期不报的单位或个人,将暂停审核其出国(境)执行任务。

第十八条护照和签证办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护照和签证办好后,申请人须在出发前持经外事办公室审核的出访预案,到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接受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外事教育培训,并领取护照及签证。

领取护照时需交纳申办护照签证手续费及护照押金。

第十九条出访团组应当事前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2),由外事办公室和财务审计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

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因公临时出国(境)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严格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见附件3。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因公临时出国费用报销单》(见附件4)。

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对于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费用,如参展费、场租费等,应提供会议通知、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接待来访人员的审批和管理第二十条院属单位正式邀请国(境)外对口部门或单位有关人员来院进行合作研究、技术交流、技术考察、经贸洽谈、访问、学习、劳务等活动(以下简称接待),接待负责人需提供被邀请人单位简介、个人信息、来访目的、接待计划及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相关信息,经所在院属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在预定来访日期的1个月前报外事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处审核并办理相关邀请手续。

邀请重要外宾来访,按中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院属单位邀请已经在华的国(境)外有关人员顺访本部门或单位,需填写《中国测绘创新基地外宾来访审核备案表》(见附件5),经所在院属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外事办公室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院属单位邀请台湾地区有关人员来大陆访问或参加会议,须提供被邀请人单位简介、个人信息、来访目的、接待计划及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相关信息。

经所在院属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在预定来访日期的1个月前报外事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处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外宾接待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3号)执行。

第五章对外签署双边合作文件的管理第二十五条院与外国对口单位或部门签署单位间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合作文件(包括协定、协议、议定书、谅解备忘录等,以下同),需报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院属单位不得以院名义与国外有关单位或部门签署合作文件;以其本单位名义与外方签署的非商业性合作文件,须报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院属单位原则上不能同已与院签署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合作文件的外国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或部门另行签署合作文件;确有必要另行签署合作文件的,文件文本须事先报外事办公室审核。

第六章举办国际测绘地理信息会议的审批第二十八条以院名义申办国际测绘地理信息会议,应按规定提前报批;申办成功后,在办会前仍需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以院名义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在华举办国际测绘地理信息会议,应提前半年经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局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举办国际测绘地理信息会议原则上经费自筹,努力做到以会养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要合理编制预算,严格管理各项开支,不得利用举办会议之机从事其他与会议本身无关的活动。

第七章纪律监督与问责第三十一条因公出国(境)团组的派出实行谁派出、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所有涉及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出访任务和有关规定组团和派团,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二条外事办公室和院属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不符合外事管理规定的团组要明确提出调整或取消出访的要求,不得弄虚作假、搞变通或疏于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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