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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导读: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完整的纳税主体。

分公司是从属于总公司的。

一、在主体法律地位上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主体法律地位上它们是完全不同的:1、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2、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是说它在法律上是从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个体。

二、在关联关系上的区别1、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一般表现的是股份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也许是全资控制,也许是最大股东的控制。

子公司在经济和决策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

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为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具有从属的特性。

分公司在本质上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安置在异地的派出机构。

分公司一般都不是完全独立核算单位,盈亏只是一种业绩考核。

子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可能拥有子公司。

三、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一)子公司的处理子公司是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是完全独立的纳税人,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

(二)分公司的处理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适用总分机构的相关政策。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1、企业所得税方面(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税总2012年57号公告”)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国税函〔2008〕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2002年我部制定并颁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

该办法执行一年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经征求各地意见,我们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度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年初分配系数进行划解,有关调库等事宜,年终结算时统一处理。

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五日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具体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浙财建〔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8〕9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经合办(协作办):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分档承担帮扶资金筹措任务的市本级、县(市、区)名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8月23日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顺利推进,规范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浙江省助力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32号)和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是指浙江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安排的专项用于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四川省11个市(州)及所属40个县(市、区)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受帮扶的40个县(市、区)包括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壤塘县、阿坝县、红原县、若尔盖县、九寨沟县、黑水县、马尔康市、金川县、小金县、汶川县、理县、松潘县、茂县;凉山州的木里县;乐山市的马边县、峨边县、金口河区和沐川县;宜宾市的屏山县;南充市的嘉陵区、仪陇县、阆中市和南部县;广元市的朝天区、昭化区、旺苍县、苍溪县、剑阁县及青川县;绵阳市的北川县、平武县;巴中市的通江县、平昌县、南江县、巴州区;达州市的宣汉县、万源县;泸州市的叙永县、古蔺县;广安市的广安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十条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十条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9•【字号】浙政办发〔2022〕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十条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9日关于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部署要求,在落实好我省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外贸外资企业在人员出入境、要素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政策举措。

一、保障商务人员出入境证件应发尽发、能发快发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条件下,落实外贸企业白名单管理机制,引导各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开设商务人士服务专窗,实行“一对一”、24小时服务,实现商务人员出入境证件应发尽发、能发快发。

落实外籍人员来华邀请政策,优化办理外国客商来华签证邀请函,为来浙从事投资、创业、科研、经贸等活动的境外人员提供停留居留便利。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外办。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组织商务包机和定期航班畅通商务人员出入境通道加大对境外参展、海外营销、来浙采购、境外投资等商务人员出入境的支持力度,组织实施商务包机,推动增加定期航班航线和班次,加强对商务包机和定期航班的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省机场集团)三、鼓励企业以“代参展”等新模式开拓市场出台新一批省级重点类展会目录,重点支持境外专业展会不少于50场,支持企业以“代参展”等多种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帮助企业抓住国际展会回暖机遇,实现应展尽展、全力促展。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四、加大国际海运物流纾困力度通过“四港”云平台,面向省内中小微外贸企业直接投放不少于5万个标箱的平价舱位,积极化解订舱难、运费高等问题。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7•【字号】浙委[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委[2001]2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1年10月17日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外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外事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事工作管理体制(一)外交大权在中央,重大外事事项由省委、省政府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

(二)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外事工作。

省委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全省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省外事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省委、省政府对各地区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外事事项实行综合归口管理。

(四)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根据所授权限管理本地区的外事事项。

党委可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本地区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县(市、区)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重要外事事项实行综合归口管理。

二、外事事项的归口审批和管理(一)需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的外事事项。

1.我省涉及对外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广播影视、体育等方面的综合性长期计划或纲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3.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分类号】7-2-198【税种】企业所得税【级次】一般规定【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8〕28号【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政策解读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政策解读

税政管理二处便函二便函〔2010〕10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政策解读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近期,省局下发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274号),为便于各地正确理解文件精神,更好地运用于实际工作,现对总机构在我省内(包括宁波,下同)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征收管理说明如下:一、不同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征缴方式情况一:总机构只设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设二级分支机构省内项目部由总机构开具证明后,不就地预缴,回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省外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

情况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不设项目部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情况三:总机构既设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又设二级分支机构,但二级分支机构仅在省内设立省内项目部由总机构开具证明后,不就地预缴,回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省外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在扣除已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情况四:总机构既设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又设二级分支机构,但二级分支机构在省内、省外都有或只在省外设立所有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都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总机构对省内项目部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在扣除已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的认定在情况一的条件下,对总机构只认定为独立纳税人,不进行总分机构的认定;在情况三的条件下,对总机构认定为省内跨市、县总机构;在情况四的条件下,对总机构认定为跨省总机构;在情况二的条件下,根据分支机构在省内外设立情况认定总机构为跨省还是省内跨市、县总机构。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居民企业总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部机构、场所等信息。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适用对象说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第六条.(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第三点。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部机构、场所等信息。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地税函﹝2010﹞274号【发文日期】2010-07-07【实施时间】200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直属稽查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内跨市、县(含宁波,下同)经营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的规定执行。

二、凡总机构设立在我省境内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其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凡在省外只设直接管理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的,对其在省外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对其在省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仍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凡在省外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对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对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省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省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该怎么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该怎么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该怎么申报缴纳增值税⽹友提问: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律师解答:《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条第(⼀)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机构不在同⼀县(市),但在同⼀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般情况下,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应向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若符合财税〔2012〕9号)⽂件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条第(⼀)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机构不在同⼀县(市),但在同⼀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般情况下,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应向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若符合财税〔2012〕9号)⽂件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浙江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等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

浙江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等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

浙江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等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杭州海关【发布日期】2010.03.19【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杭州海关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区各关(各办事处),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53号令,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杭州海关等部门对2005年颁布的《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贸技术〔2005〕64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杭州海关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战略需要。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有关代收机构:为提高非税收入现代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优化非税收入缴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2023年10月30日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方便缴款人缴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效率、保障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稳定运行、确保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和数据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的管理。

(一)代收机构定义及分类。

本办法所称代收机构,是指受托办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按其职责权限分工不同,分为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

管理机构为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总部。

总部在浙江省外且在浙江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由浙江省内最高分支机构承担管理机构职能。

管理机构负责开发代收业务平台、建立本机构代收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业务操作规范等配套制度。

执行机构为代收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受托经办各地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标 签】跨区域总分机构【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浙财预字﹝2009﹞1号【发文日期】2009-01-07【实施时间】2009-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54号)精神,现对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浙财预字〔2008〕9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时财政部所确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名单附后),其在省内跨市县(不含宁波)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均为省级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属省级收入的全省电力行业(包括宁波电力局、北仑电厂等)、金融业和跨地区经营等企业(包括浙江移动、沪杭甬高速浙江段等),不实行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缴库办法仍为汇总缴纳,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2008年已就地预缴的税收收入经省财政确认后轧入年终结算。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除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外,省内跨市县(含宁波)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执行。

企业统一计算的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50%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

各分支机构间按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进行分摊预缴,三个因素的统计口径、计算比例和计算方法等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规定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浙国税函[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27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浙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浙财预字〔2009〕1号)下发后,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不少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浙财预字〔2009〕1号)第二条所指省级收入企业,不实行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由省内法人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分支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税务机关确认的《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

总分机构信息如有变化,须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认定。

二、省内跨市、县设立直营门店的连锁企业所得税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执行。

三、省内跨市、县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的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四、省内跨市、县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应加强对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各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等管理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布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等263家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财税政[2013]1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3.12.11【实施日期】2013.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布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等263家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浙财税政〔2013〕18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宁波不发),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9〕7号)有关规定,现将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等263家社会团体名单公布如下:一、新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等31家社会团体(名单详见附件1)获得2013年度、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2014年度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浙江省慈善总会等232家社会团体(名单详见附件2)继续获得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附件:1.新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2.2014年度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2013年12月11日附件1新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1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2金华市永远的荣光艺术教育基金会 3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教育基金会4浙江文达教育基金会5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6浙江宏达教育基金会7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浙江海洋学院教育基金会9嘉兴市温商慈善基金会10浙江钟伟嵊泗中学教育基金会11浙江传媒学院教育基金会12浙江省瑞安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14文成县人民教育基金会15文成县陈伯远教育基金会16浙江省实方慈善基金会17浙江吃亏是福慈善基金会18浙江省弘毅公益基金会19杭州市江干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20温州市温商慈善基金会21浙江同一慈善基金会22杭州市公羊会公益基金会23浙江省寅幸慈善基金会2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5浙江省杭州滨江阳光公益基金会26温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27杭州市金城高尔夫体育发展基金会28杭州市下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29温州市龙湾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30平阳县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31洞头县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附件22014年度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1浙江省慈善总会2杭州市慈善总会3杭州市拱墅区慈善总会4杭州市萧山区慈善总会5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6杭州市高新开发(滨江)区慈善总会 7建德市慈善总会8淳安县慈善总会9温州市瓯海区慈善总会10瑞安市慈善总会11乐清市慈善总会12苍南县慈善总会13泰顺县慈善总会14湖州市慈善总会15湖州市南浔区慈善总会 16诸暨市慈善总会17嵊州市慈善总会18兰溪市慈善总会19义乌市慈善总会20东阳市慈善总会21永康市慈善总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2014年全国税务系统国际税收工作会议和全省国际税收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开展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为核心的国际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落实政策措施,规范工作程序,服务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税发〔2012〕41号)和省委、省政府“十二五”时期发展我省开放型经济的总体战略部署,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税收工作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跨境税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意义重大、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根据经济全球化新形势,总结我国30多年对外开放实践,提出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新要求。

在我国对外开放战略深入实施和国际经济形势发生新变化的新的历史时期,以跨境税源管理为核心的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在促进开放型经济水平全面提高,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遏制和打击跨国公司日益严重的逃避税行为,彰显我国税收治理能力,创造良好税收环境,全面提高我国税收现代化、国际化等方面,正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也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特别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为缓解国内财政困难和社会问题,纷纷通过税收立法、调整税制、加强征管、强化组织保障、主导国际组织强化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等措施,掌握境外金融资产及账户的涉税信息,强化对跨境税源的管控力度,导致各国之间税收管辖权划分纷争、跨境税源争夺激烈。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8.13•【字号】浙委办[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浙委办[2002]39号2002年8月13日)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基层政权和组织的正常运转,保障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统筹考虑各市县因取消乡统筹费、调整农业特产税和取消屠宰税等减收因素,对大部分市县的净减收部分,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现就规范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行为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原则(一)统一与规范。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规定精神,采用统一的客观因素,按照统一的数据口径,进行规范的计算。

(二)公正与合理。

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财政状况不同,农村税费改革减收增支程度不一,因此将全省各市县划分类别,合理确定省财政对不同类别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公开与透明。

转移支付计算方法和采用的数据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二、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一)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综合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农村税费改革后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分为五类(计划单列的宁波市农村税费改革所需资金,除省分配的中央财政转移资金外,由宁波市筹措解决。

为分类方便,此处分类包括宁波市):第一类为24个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衢江区并入衢州市计算)和4个海岛市县(舟山市、岱山县、嵊泗县、洞头县),转移支付系数为1。

第二类为除第一类之外的其他2个“两保两挂”市县 (金华市、安吉县),转移支付系数为0.6。

第三类为除上述第一、二类共30个市县以外的8个由省给予国家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的市县,即桐庐县、临安市、建德市、长兴县、兰溪市、浦江县、平阳县、临海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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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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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建筑安装企业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发﹝2009﹞52号
【发文日期】2009-08-02
【实施时间】2009-08-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统一规范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浙财预字[2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有关所得税管理统一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内跨市、县(含宁波,下同)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总分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和浙财预字[200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判定标准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分支机构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二)分支机构持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三)由总机构出具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一)。

三、对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如二级分支机构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持《外管证》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供由总机构出具并经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
明(样式见附件二)后,该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四、本通知是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与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联系。

附件:(编者略)
1、证明
2、证明
关联知识: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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