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平等权看纠偏行动
宪法解读权力平衡
宪法解读权力平衡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
其中一个关键概念是权力平衡,即通过各个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确保权力行使的公正合理。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宪法中的权力平衡进行解读,探讨其原则、机制以及意义。
一、权力平衡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权力平衡的核心原则是合法性。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和职责,因此,各个机构只有在宪法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才是合法的。
合法性原则确保了权力的合法合理性,有效维护了公民权利的平等和尊严。
2. 分权原则宪法设立了具有不同职能的国家机构,如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等,通过分权原则将权力分散给不同的机构,以实现相互制约和互为平衡。
分权原则确保了各个机构在行使权力时相互制衡,避免了过度集中权力所导致的滥用和不公平。
3. 独立性原则权力平衡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各个国家机构的独立性。
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应相对独立于其他机构,以保证其在权力行使中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独立性原则确保了权力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效避免了权力被滥用或受到操控的可能性。
二、权力平衡的机制1. 四权分立宪法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司法权力和检察权力四个方面。
这四种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起到权力分散、制约和平衡的作用。
行政机关负责具体管理,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检察机关监督法律执行,确保各个权力有效运行,互相制衡,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2. 权力审查权力平衡的机制之一是权力审查。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当权力机关行使职权超出宪法规定范围,或者侵害了公民权利时,权力审查机制起到监督和限制权力的作用。
通过司法机关和宪法法院等机构的权力审查,确保各个权力机关的行为合法、合理和正当。
三、权力平衡的意义1. 防止滥权权力平衡作为一种体制机制,能够有效地防止滥权的发生。
各个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保证了权力的合法合理性,防止了权力被个人或某个机构滥用,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矫枉无需过正——浅析加强宪法平等权保护进程中的反向歧视
矫枉无需过正——浅析加强宪法平等权保护进程中的反向歧视作者:张巍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4期[摘要]平等是探讨正义问题的重要前提与基础之一,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在人权保障的呼声响彻中华大地的时候,人人拿起宪法捍卫自己的平等权利,应该说在法治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但回顾历史,我们发现,不计其数的运动、改革都走向了矫枉过正的误区,背离了美好的初衷。
基于前车之鉴,我们也应该对反向歧视保持应有的警觉,做到矫枉但不过正。
[关键词]平等差别对待反向歧视一部《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以独特的视角,深入的挖掘,悬念迭起的故事情节,现实逼真的演绎将“家庭暴力”这个多少年来人们不愿触及的话题晒在了太阳下,在观众的眼泪蒸发之后,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问题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声讨施暴者的“罪行”时,宪法第48条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文,一直是人们引经据典的对象,在贯彻这些法条的基础上,据《新京报》报导,“北京市检察系统首家办理家庭侵权案件的专业化办案小组‘家庭侵权案件主控组’在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成立。
该院公诉处3名经验丰富的女检察官将专职办理全区因为家庭纠纷引发的侵权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专门的女检察官办案组,让我们不禁担心性别是否会对法律实施产生影响。
身处一个崇尚权利的时代,我们自然就产生了这样的疑问:这样做有利于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吗?这样的办案模式会不会对于男性产生反向歧视?《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里的平等是不是要求立法者对一切公民都完全相同的对待?如果有差别性的规定,这个差别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即使是合理的差别,是不是应该有某种限度?在哲学上,合理性问题被认为是“20 世纪最棘手的问题之一”[1]。
完全形式上的平等和机会平等在实际生活的运作中常极大的背离了平等的初衷,这就是现代宪法部分的摒弃形式平等而转向实质平等的一大原因,合理的差别对待的存在正是对即存的不平等的一种再平衡,这是一种高技能的操作,需要立法者对社会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需要准确的掌握各阶层的历史与现状,但由于这项工作是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的,因而也就决定以期通过差别对待而达到实质平等只能是一种理想。
宪法的法理原则与权力制衡
宪法的法理原则与权力制衡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是规范国家政治制度与国家组织机构运行的基本法律文件。
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与责任,还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而宪法的法理原则及权力制衡机制则是确保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一、宪法的法理原则宪法的法理原则是指宪法制定和解释所遵循的原则与方法。
我国宪法法理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治国原则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也是权力运行的规范。
宪法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及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权利与利益。
2. 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人民有权通过选举和参与政治活动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对国家的政策与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
3. 国家分权原则我国采用了宪法赋予的权力制衡机制,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个独立的机关,并规定了它们的权力范围和职责。
这样可以避免过度集中的政治权力,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4. 保障公民权利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各个方面的权益。
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无论个人的地位、身份、宗教信仰、财富等都不应该影响法律的适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宪法中的权力制衡机制宪法的权力制衡机制是为了避免国家权力过度集中,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我国宪法中,权力制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机关的权力制衡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
立法机关对行政、司法机关有监督权力,可以制定法律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
2. 行政机关的权力制衡宪法规定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是行政机关,负责行政管理。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力制衡主要体现在政府内部的垂直和水平监督机制上,以及行政法院的独立运行。
宪法平等原则的理论与现实——以美国平权行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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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美 国平 权 行 动 为例
吕亚 萍
摘 要 :美国在联 邦 所有 法域 引入 的 平权 行 动政 策 ,主要 是在 教 育和 就 业领 域 对 少数族 裔 群体 加 以 优待,这种针对少数族裔的优待措施,对不同种族群体 中的个人 实施 了差别待遇。平权行动导致的差别 待遇,必然与宪法第 14条修正案规定的法律平等保护形成张力。对少数族裔的优待措施 ,实际上是依据 种 族 差别 对待 个人 。在 美 国历 史情 境 下 ,一 方 面 ,难 免 种族 歧视 之 嫌 ,违背 了法律 平等 保护 的 直观 含 义 ; 另一 方 面 ,即便 平权 行 动的 目的是 改 变 少数 族裔 长 期 处 于底 层 的社会 结构 性 分层 和 种族 与 阶 级 的不 正 当 关联 ,其 最 终 目标也 沾染 了群体 平 等 的 色彩 。 因此 ,在 当代 美 国的 现 实语 境 中,平 权行 动 时 自由主 义 平 等理论 提 出了挑 战 ,法律平 等保 护 原则 的 宪法 解释 ,实 际上 重构 了政 治 哲 学上 的平 等概 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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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改 法种 族 分 类 ,而 要 视 种 族 分 类 背 后 的动 机 或 造 成 的影 响 ,比 如是 否 包 含 歧 视 的 目的 ,抑 或 是 具 有 种 族 污 名 化 的效 应 。
1.种 族 赋 权 、种 姓 制 度 与种 族 污名 化 平 权 行 动 将 某 些 机 会 和利 益 分 配 给 少数 族裔 ,必 然 引发 两个 问题 。第 一 ,有 将 机 会 或 资 源 的 分配从个 人权利转化 为群 体权 利之虞 ,导致对个体平 等的 自由主义基本原则 的违背 。第二 ,从群 体权 利延伸开去 ,以种族代 表性作 为平权 行动 的合法性 依据 ,在许多 由不 同种 族组成 的国家 ,大 多 数 群 体 都 能 够 主 张 政 府 或 私 人 曾在 历 史 中歧 视 过 他 们 ,因此 ,群 体 权 利 所 必 然 带 来 的逻 辑 后 果便是所 有的团体都 可以要求他们 的种族配额 ,从 而在偏离个人基本权利 的原则之外 ,还会将社 会 利 益 分 配完 全 理 解 为 一种 群 体 间 的 横 向瓜 分 ,沦 为 种 族 之 间 的利 益 分 赃 制 。 若 个 人 依 据 某 种 群 体性 身 份 获得 某 种 权 利 ,则 意 味 着该 社 会 存 在 某 种 种族 赋 权 体 制 ,或 是 不 同情 境 下 的种 族 种 姓 制 度 再 度 复 活 。 肯 尼 迪 大 法 官 在 地 铁 广 播 公 司 案 的 附 议 意 见 中表 示 ,按 照种族来分配利益 ,体现 了将个体视 为其所属种族 的组成部分 的陈规 陋识 。他认 为 ,种族分类专 断 地 认 定 同一 种 族 的成 员具 有某 些 相 似 的 本 质 特 征 ,本 质 上 否定 了人 的个 体 性 。 然 而 ,陈 规 陋 识 指 的 是 ,针 对 特 定 群 体 的个 体 成 员 ,对 其 加 以 某 种 不 利 于 他 们 的 类 型 化 思 考 。将 种 族 作 为评 价人 们 的 某些 品 质 的 基 础 ,比如 认 定 白人 不 如黑 人跳 得 高 ,而 禁 止 白人 学 生 打 篮 球 ,便 是 一 种 基 于种 族 的 陈 规 陋 识 ,这 种 陈 规 陋 识 因为 对 白人 的污 名 化 ,当然 会 侵 害 白人 学 生 的个体性 与个体 尊严。如果 以种族 为基础 的分类 与平权行动 并非基于 陈规 陋识 ,则针对少数族 裔 的赋权 和利益分 配 ,不一定会对其个体尊严造成伤 害。种族分类是 否有 污名化 的风险 ,与种族 的不 同意 涵 有 关 。 2.种 族 区 分 与 可 疑 分 类 美 国宪 法 学 者 伊 利 认 为 ,根 据 种 族 对 人 们 在 法 律 上加 以 区 分 ,是 一 种 可 疑 分 类 。 可疑 分 类 的 法 律 定 义可 以 根据 以下 两个 特 征 作 出 。第 一 ,分 类 特 征 的不 可 变 性 ,是 一 项 分 类 成 为可 疑 分 类 的 决 定 性 因 素 。 比如 ,纽 约 州 制 定 了针 对 酗 酒 与服 用 致 幻 剂 人 员 的管 制 规 定 ,但 是 针 对 酗 酒 与 服 用 致 幻 剂 人 员 的这 项 立 法 却 不 属 于可 疑 分 类 立 法 ,因为 这 类 人 员 的特 征 是 可 变 的 ,是 人 们 自由选 择 的结 果 。第 二 ,即便 是 根 据 不 变 的生 物 特 征 作 出 的分 类 ,是 否 可 疑 分 类 还 有 赖 于 这 一 分 类 上 附着 的文 化 意 涵 。基 于对 少 数 族 裔 的某 种 固定 不 变 的 “陈规 陋识 ”的一 般 化 分 类 是 可 疑 的 。 伊 利 将 可 疑 分 类 与两 项 主要 特 征 联 系 在 一 起 ,为 辨别 可 疑 分类 提 供 了 较 为 明 确 的 理 论 定 义 。 种 族 特 征 虽 然 具 有 不 可 变 性 ,但 基 于 种 族 的一 般 性 立 法 ,并 非 建 立 在 某 些 固定 不 变 的 “陈 规 旧识 ” 基 础 上 ,那 么 这 项 立 法 不 一 定 必 然 违 宪 。 换 言 之 ,对 可 疑 分 类 的 司法 审 查 的关 键 ,在 于 可 疑 分 类 与 用 来 证 明其 合 理 性 的立 法 者 心 中 实 际 追 求 的 目的之 间 的联 系 ,如 果 立 法 目的是 “善 意 的 ”,那 么 该 可 疑 分 类 就 是 合 宪 的 ,若 是 立 法 目的是 “恶 意 的 ”,因 此是 违 宪 的 ,那 么该 分 类 也 难 以立 足 。 同时 ,由于美 国曾经存在 的种族歧视和种族 隔离 的历史 ,平等保护条款需要打破历史原 因造
宪法解读宪法的平等与公正
宪法解读宪法的平等与公正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最高准则。
在宪法中,平等与公正是其中两个核心价值观,是保障公民权利与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石。
本文将从宪法解读宪法的角度,探讨宪法中平等与公正的含义以及如何实现。
一、宪法对平等的解读: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
根据宪法第二条,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最重要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原则,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宪法还规定了人民的平等权利,无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教育背景、经济状况和地位等社会地位,所有公民都应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权利。
二、宪法对公正的解读:宪法强调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宪法的第一条中有所体现。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宪法确立了人民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主导地位,保障人民的公正权益。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诉讼的公正性原则,并保障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实施。
三、平等与公正的实现途径:为了实现宪法所倡导的平等与公正原则,我国采取了多种途径。
首先,我国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例如《婚姻法》、《劳动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人们的平等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其次,我国加强了社会公正的建设。
通过推行社会公正的政策措施,如贫困扶助、教育改革、医疗保障等,以缩小社会阶级差距,提高社会整体公正水平。
再次,我国加大了法律实施的力度。
依靠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保证了法律公正的实施,打击了不平等不公正的行为。
四、平等与公正的现状与挑战:尽管宪法对平等与公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当前仍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财富和资源的不均衡分配导致一些群体的不平等待遇。
其次,法律执行的不足和普及度不高,导致一些不公正行为无法有效制约。
此外,某些关键领域的腐败等问题也制约了平等与公正的实践。
五、展望与建议:为了进一步弘扬平等与公正的精神,我国需要进一步改进法律体系以减少不正当分配以及不公正行为。
司法纠偏:让权力回归正轨
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纠偏成为了一项必要的任务。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权力的滥用和不正当行为是无法容忍的。
因此,我们必须努力让权力回归正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公平地受到司法的保护和待遇。
首先,司法的独立性是确保权力回归正轨的基础。
司法应当独立于政治和经济力量的干扰,以便公正地处理案件和制定判决。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或操纵。
司法独立是一个强大的防线,可以保护公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司法纠偏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纠正司法不当行为,避免权力被滥用。
这包括建立独立的监察组织和媒体的参与,以及加强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
透明度和公开性是监督的关键,只有公众对司法系统的运作有充分的了解和监督,才能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司法纠偏还需要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意识。
司法人员作为法治社会的守护者和执行者,应当具备高度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他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职责,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
同时,他们也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养,确保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除了以上提到的措施,司法纠偏还需要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和公平分配。
司法资源的短缺和不平等往往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审判。
因此,我们应当加大对司法系统的投入,提高司法设施和人力资源的配置水平。
同时,还需要改革司法程序,简化流程,缩短审判时间,确保公民的法律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最后,司法纠偏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在全球化的时代,法律问题跨国越来越常见。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司法水平和纠偏能力。
国际合作也可以加强对跨国犯罪和跨境纠纷的打击,保护国际社会的公共安全。
在司法纠偏的道路上,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动改革,让权力回到正轨。
只有通过建立独立、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强化监督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浅谈宪法中的分权制衡原则
宪法原则是宪法对国家形式的基本决定,是国家对其基本结构状态的决定,是宪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现代国家管理是以权利分工为基础的,以对权力的制衡为手段。
当国家机器随着生产力发展,社会事务复杂而日益庞大,国家权力渐进膨胀而形成垄断,必然产生官僚体制,使国家权力变的脱离人民群众,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对权力加以分立和制衡。
由此产生了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的确立对世界各国的政治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历史演变分权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
其在《政治学》一书中明确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它们共同构成政体的基础。
随后,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在继承上述思想的基础上,又结合了罗马混乱的政治实践,初步提出了分权制衡的主张。
他把政府分为人民大会、元老院、执政官三部分,并认为执政官是民主政体的因素,而元老院和和人民大会则分别是贵族政治和民主政体的因素。
他认为国家权力的这三个方面要相互配合、彼此合作,才能保证一个均衡、正常、稳定的国家结构。
“任何越权的行为都必然会被制止,而且每个部门自始就得担心受到其他部门的干涉……”近代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由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并完成的。
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
其中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应属议会;而执行权在君主制国家中应属于国王;对外权是关于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开展一切事务的权利,也应属于国王所有。
洛克还特别强调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因此他的分权其实是两权分立。
此外他认为如果由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会给人们的弱点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
孟德斯鸠在总结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主张把国家权力一分为三: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权(关于国际法事项行政权力)和法院有司法权(关于司法权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用这种方法来限制王权,防止国王暴政。
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及其在社 会各领域的应用
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及其在社会各领域的应用关键信息项:1、平等原则的定义和内涵2、平等原则在政治领域的应用3、平等原则在经济领域的应用4、平等原则在教育领域的应用5、平等原则在法律领域的应用6、平等原则面临的挑战和问题7、保障平等原则实施的措施和机制11 平等原则的定义和内涵平等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任何歧视。
平等原则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更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即考虑到个体的差异和社会的实际情况,为每个人提供公平的发展条件和机会。
111 形式平等形式平等指的是在法律上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考虑个体之间的差异,给予相同的待遇和权利。
例如,在法律面前,不论贫富、性别、种族,所有人都应受到相同的法律约束和保护。
112 实质平等实质平等则更进一步,认识到个体之间存在的差异,通过政策和法律的调整,为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提供特殊的保护和支持,以实现真正的公平。
比如,为贫困家庭的子女提供教育补贴,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12 平等原则在政治领域的应用在政治领域,平等原则体现在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
每个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政治决策,选举代表自己利益的政治人物,并且有平等的机会担任公职。
这确保了政治权力的分配是公平的,不被特定的阶层或群体所垄断。
121 选举制度的平等性选举制度应当保障每个选民的投票具有同等的价值,避免因地域、身份等因素导致选票权重的差异。
同时,选举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防止权力干预和舞弊行为,保障公民能够自由、公正地行使选举权。
122 政治参与的机会平等除了选举,公民还应当在政治决策的过程中有平等的参与机会。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民意表达机制,听取各方意见,确保不同阶层、群体的声音都能够被听到,从而制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
13 平等原则在经济领域的应用在经济领域,平等原则要求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经济活动,获取经济资源。
“纠偏行动”与少数人权利的平等保护
平等 呢?罗尔斯在 《 正 义 论》 中认 为 ,国家应 当保 障少 数人 的 权利 , 不能让处于弱势地位 的人更加弱势 。也就是说 ,国家不仅要 以一种消极 的方式 去保 障人 与人之 间的平等 ( 不 干涉),而且还应 当以一种 积极 的 方式 ( 干涉或是赋权 )去保障人 与人 之 间平等 ,以防止 少数 人 的权利 保 障进一步恶化 。那 么国家可 以采取哪些方式?叉应 当以何 为限?如果 坚持 以一种不平等 的方式去拯救 以往造成 的不平等 ,那产生 的实际上的 不平等又该靠什么去拯救 ?“ 纠偏行动 ”显然就陷入 了这种量的困境。 现代意义上 的平 等权 ,已完 全超 越 了古典 自然 正义 所宣 扬的平 等 权 。脱离 了 自由而谈平等 ,只会造成更多 的不平等 。 “ 平等权并不 是 自 由权 以外 的一种额外 的权利 ,而是权利的一种保障形式 。平等本 身不创 造权利 ,也不能超越任何实体权利而抽象存在 ,而只是保护权利不 以某 种特定 的方式受限制和剥夺” 0 在法律 上 ,平等权是 由 自由权所决 定的 。 不 自由就不可能平等 ,所以 自由权应当是法律首要保 护权利 。在一个 多 民族的 国家 ,少数 民族的权利保 护应 当通过对其 自由权 的保障而 实现。 例如 ,少数 民族的 自治权 ,言论 自由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 ,应 当是通 过宪法 的保障实现 。对 自由权的宪法上的保护 ,应当从 实体保护 向程序 保护转变。既是从赋予特殊权利向宪法程序保 护的转 变。这不仅要 求有 部 “ 活着的宪法” ,还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 的司法审查制度。 在我国 ,还出现了新的繁杂情况 ,既弱势群体的问题 。中国社会弱势 群体与传统意义上的少数 ^ 群还无法直接划等号。传统意义上的少数是指因 民 主制度的合理运行而产生的,是代议制度本身缺陷所造成 的必然结果。而 我国弱势群体 , 很大部分是因为资源 占 有分配不均所造成的。这些问题的解 决,都要依赖宪法上 自由 权的保障。(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宪法平等权对立法者的拘束力及其实现方式——以选举法的修改为主线
为那 个 时代 反抗 封 建 专 制 、 对抗 专 制 权 力 的一 个
突 出标 志 。1 1 《中华 民 国临 时 约 法 》 5条 9 2年 第 规定 , 中华 民 国 人 民 于法 律 上 无 种 族 、 “ 阶级 、 宗
教 之别 , 匀 平 等 ” 14 均 。 9 6年 《中华 民 国宪 法》 第 7条规 定 : 中华 民 国人 民 , 分 男女 、 教 、 族 、 “ 无 宗 种 阶级、 派 , 党 在法 律上 一 律平 等 。 两 者 相 较 , 者 ” 后 明显 扩 大 了或者 说进 一 步 明确 了 “ 等 ” 内涵 , 平 的 将“ 阶级 ” “ 派 ” 入 进 来 , 当 时 特 殊 的历 史 、党 纳 在 背 景之 下 , 以将 之 视 为 国共 两党 的政 治 角力 在 可 宪法 文本 上 的一 个延 续 ; 另外 , 者采 用 了各 国较 后 为常 用 的“ 法律 上一 律 平 等 ” 在 的表 述 , 应 世 界 顺
由与 平等 , 有 权 保 持 这 种 状 态 。社 会 区别 必 须 并 基 于 普遍 福 利 。 不 论 是 保 护 抑 或 是 惩 罚 , 律 ”“ 法 必 须 对所 有人 一 样 。 至 此 , 等原 则 作 为 一 种 道 ” 平 德 诉 求 和价值 观 念 , 直接 转 变 成 为宪 法 所 确 认 的
收 稿 日期 :0 1—1 21 2—1 5
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公 民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 “ ”
作 者 简 介 : 健 I 92 ) 男 , 苏省 盐城 市 人 , 法 与 行 政 法 学 专 业 博 士 生 , 胡 18 一 , 江 宪 主要 研 究 方 向 为 完 法 、 法 法 、 澳 基 本 立 港
宪法解读平等和正义的追求
宪法解读平等和正义的追求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书,具有指导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地位。
作为最高法律,宪法彰显了法治精神,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其中,平等和正义的追求是宪法的核心理念之一,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本文旨在对宪法中关于平等和正义的追求进行解读,以期深入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精神。
一、平等的追求平等是宪法所追求的一项重要价值观。
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原则,旨在保障人民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
平等不仅指个体在法律面前应当受到平等对待,还涉及到社会经济领域的平衡发展和公正分配。
在平等权利方面,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包括言论、选举、财产、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平等。
在平等机会方面,宪法强调了应保障每个公民平等参与生活和发展的机会,不允许任何个体或群体因性别、种族、阶级、宗教等因素受到歧视。
平等的追求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口号,更是实践中的具体行动。
政府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所有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
同时,公民也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剥夺他人的平等权利。
社会不平等问题需要通过公正的调整和改善,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平等的社会环境。
二、正义的追求正义是宪法所追求的另一个核心价值观。
宪法中强调了社会公正和法律公正的重要性,旨在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在社会公正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基本的经济、文化、社会权益,确保社会利益最大化,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在法律公正方面,宪法要求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正义的追求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和源泉。
政府应当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确保每一个人的权益都能得到司法保护。
同时,公民也应当自觉维护社会正义,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不为个人私利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三、平等与正义的关系平等和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正义是基于平等的追求,只有实现平等,才能真正实现正义。
平等意味着人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平等享有各种权利和机会。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一、本文概述平等权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它不仅是实现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本文旨在探讨平等权的宪法保护问题,通过对平等权概念、内涵及其历史演进的阐述,分析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现状,进而提出完善平等权宪法保护的路径和建议。
文章首先界定了平等权的基本概念,明确了平等权的内涵和外延,接着回顾了平等权的历史发展,包括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的演变过程。
在此基础上,文章重点分析了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包括宪法原则、宪法条款以及宪法实施机制等。
文章还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揭示了我国平等权宪法保护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如平等权与差别对待的界限模糊、平等权司法救济途径不畅等。
文章提出了完善平等权宪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包括明确平等权与差别对待的界限、完善平等权司法救济机制、加强平等权教育宣传等,以期为我国平等权宪法保护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二、平等权的理论基础平等权作为人类追求的理想之一,其理论基础深厚且多元。
在宪法学的视野中,平等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自然法学说、社会契约论以及人权理论。
自然法学说认为,人类生而平等,这是天赋的权利,不可剥夺。
自然法学家们主张,每个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而平等权则是这些自然权利中的核心。
在自然法的逻辑下,任何国家或政府都无权剥夺或限制人们的平等权,其唯一的任务就是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社会契约论则从一个不同的角度为平等权提供了理论支撑。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建立了国家和政府。
这种契约的本质是平等的,因为它要求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同样的规则,享有同样的权利。
因此,平等权不仅是人们自然拥有的权利,也是他们通过社会契约赋予自己和后代的权利。
人权理论则是现代平等权理论的重要来源。
论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
论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平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兴起于启蒙时代,于二战之后得到迅速发展。
平等权的理论根源于人权的普遍性,其实质在于反对歧视,是国家权力正当化的基础。
国家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需要有合理的理由,且采用一定的审查标准。
平等权不仅是理论上的权利,也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
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应当制定保障公民平等权的宪法性法律——《反歧视法》,以保障公民宪法平等权的实现。
平等本来是一个十分朴素的观念。
在近代以来,平等一直是激励人们进行革命斗争和争取自由权利的口号,法国思想家菲·邦纳罗蒂甚至喊出了“为平等而密谋”的口号。
近代国家的宪法都确立了平等这一法治的最基本原则,平等成为现代法律的特征之一,如果法律不能做到起码的形式上的平等,那么就绝对不是公正的法律。
平等的原则被载入宪法已经很久了,为什么还需要重新提出来讨论呢?因为平等不仅是一种价值,也是一种宪法权利,更重要的是,平等权在当今的中国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维护公民平等权利的活动有增多的趋势,也出现了与平等权有关的诉讼。
因此,宪法平等权究竟具有什么内涵,宪法如何保护平等权,就值得我们深思。
一、平等价值的思想渊源平等的价值具有悠久的思想渊源,在古希腊的哲学就存在着平等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阐明了平等的思想。
他提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
他把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
二、平等权的理论基础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无利益方面都没有差别,但并非绝对平等,而是禁止根据通常认为不合理的理由而进行区别对待。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平等亦即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没有差别。
并非绝对平等,其实质在于人人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禁止歧视——即在法律上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这里的法律包括所有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也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
从宪政浅谈平等权
从宪政浅谈平等权外国语学院 1402120123 娄琪翔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我们探讨平等的宪法依据。
老师上课曾问我们:奥巴马在学校发表演讲,为什么家长可以强烈反对?因为奥巴马首先是一个公民,其次他才是一个总统,即使是总统,他也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他只能行使宪法规定的行政权。
再者,美国崇尚民主,自由,平等,所以家长和总统是平等的,他们有权利抗议在学校演讲。
平等是作为人所应当拥有的一种资格,而平等权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合法公民依法所应当享有的一种原始权利。
平等不仅体现着人与人之间在这个社会上的人格尊严,更重要的是它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不被排挤和歧视。
而平等权作为一种原始权利,基于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尊严和地位更是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因为只有通过平等权的实现才能保障平等的客观存在,平等权也是公民实然存在于这个世界的一种法律例证,因为这种例证它证明的不仅是公民的生存状况,更有效的证明应当是公民基于生命的最初意愿,即平等而且享有尊严和保障地位的存在着。
平等必须通过平等权的实施来实现,而这种实现的途径不能仅限于宪法的文字规范,当然,文字规范是得以实践的唯一合法根据,我们的平等需要宪法规范性文件加以载明并宣告,但不停留于此,它必须长途远行。
从宪政言,享有平等和行使平等权的宪政主体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各种社团,但主要是对于公民言平等和平等权的。
这里有一个前置,即只要是一国合法公民,则毋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地位、出身背景、宗教信仰、教育背景、贫富状况都享有平等和平等权。
毋论国家元首、普通民众、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干部、群众、妓女、乞丐都享有平等和平等权。
毋论其行为合法、非法、守法、违法都必须依据法律享有平等和平等权。
但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在宪法实践中却被无情地践踏,任何一个非眼盲的公民都能读懂立在施行宪政面前的国情,这个国情,是一种对宪政最蛮横、最无知的刁难。
平等权的行使和平等的实现,必须有真正体现平等的良性法律来保障,必须有真正能够居中裁判的司法机关来保障,这种保障,必须有能够权衡把握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法官来操作。
宪法中的社会公正原则
宪法中的社会公正原则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范围和人民的基本权利。
社会公正原则是宪法所倡导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平等的核心价值观。
本文将从宪法中的社会公正原则的内涵、具体内容以及实现途径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宪法中社会公正原则的内涵宪法中的社会公正原则是指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要求社会在分配资源、保障权利和实现发展中要遵循公平、正义和平等的原则。
具体而言,宪法中的社会公正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 平等原则:宪法要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特权。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幸福和实现自己的理想,无论其出身、种族、性别、宗教或经济地位如何。
2. 公平原则:宪法要求社会在资源的分配、机会的提供和福利的享受上要公平合理。
这意味着社会应该确保贫富差距的适度,促进社会安定和谐,并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3. 正义原则:宪法要求社会的法律和制度要公正合理,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公正的司法保障。
这意味着法律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权力不被滥用,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4. 公共利益原则:宪法要求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都要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这意味着在社会组织、经济发展和决策制定等方面,要把社会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避免个人或特定群体的私利损害公众福祉。
二、宪法中社会公正原则的具体内容宪法中的社会公正原则体现在多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1. 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基本权益,避免了权力的滥用和不公正的现象。
2. 促进社会公平:宪法要求国家采取措施促进社会公平。
这包括在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提供平等的机会和福利,减少贫富差距,推动社会的平衡和谐发展。
3. 维护社会稳定:宪法规定了人民有维护自身利益和权益的权力,包括罢工、示威、抗议等合法的表达方式。
女士优先_的宪法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 D911
一、女士优先” “ 引发争议
“女士优先” 在西方被认为是表现绅士风度的一种社交礼仪。 , 在 我国, 也有不少人在呼吁, 要求遵循这种体现现代文明的规范, 在公共 场所实现女士优先。当然, 笔者认为, 单纯将女士优先树立为一种道 德规范应该还是具有可行性的, 尽管有不少男士反对, 不少女士不接 受。但如果将其提升为一种政策规范, 甚至是法律规范, 观点的交锋 以及是否合适合法的争辩在短时间内难以平息, 带来的争议或是引发 的冲突那可能是超乎想象的。 去年 5 月四川省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实施办法》 的修订草案中规定: 在选拔任用干部时, 应坚持男女平等原 则, 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任用女干部。 “优先任用女干部” 该条 的规定 被解读为 “女士优先” 的规则, 一公布就引发公众热议, 终因反对的声 浪太大而在法规正式通过时没有保留。无独有偶, 同年 9 月底, 河南 省信阳市制定了 《信阳市关爱女性实施意见》 在多个条文里规定有优 , 待女性或妇女优先的内容, 其初衷是让当地的女性获得实实在在的好 处和实惠, 同样也被媒体通俗化为 “女士优先” 的规则。 文件出台后引 起河南省乃至全国的关注。 前述两个事例中都有优待女性的内容, 其显现的趋向是我国的一 些地方机构, 针对女性在社会受到不平等甚至歧视对待的现状, 试图 用立法或行政资源予以一定程度的改变。单凭引发争议这一点就是 否可否定其合理性?这类行动是否又具有合法性呢?在宪法学上又 该如何定性或准确予以定位呢? 答案并不是简单地肯定或否定那么容易。 二、 各国对待纠偏行动的不同态度 从西方的宪政实践来看, 他们把前述行为类似的优待行动称为纠 偏行动, 对应的英文为 “Affirmative Action” 翻译为中文时学者们还 , 有积极行动、 正面行动等不同的译法。 纠偏行动起源于 20 世纪 60 年 代的美国, 当时的总统肯尼迪于 1961 年签署总统令, 要求公共工程承 包商必须为少数族裔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 不得有种族、 信仰、 肤色等 方面的歧视。 后在约翰逊总统执政期间, 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陆续颁 布了一系列范围更为广泛的纠偏行动法案。随后的总统有不少继续 了这个传统。如理查德・尼克松总统于 1969 年 8 月签发行政命令, 要求所有的联邦机构和部门实施纠偏计划以实行禁止歧视的政策, 并 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并授权就业平等委员会对这一计划进行监管。 尽管很难对纠偏行动给出一个精确的定义, 但我们可在阅读众多
宪法解读权力平衡与制衡
宪法解读权力平衡与制衡在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中,权力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概念。
权力的运行方式和分配方式直接影响到政府的运作和社会的发展。
为了确保政府权力的合理、公正和有效行使,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权力平衡与制衡的制度安排。
它们通过将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层级和利益集团中,以防止权力滥用和统治者独断专行。
本文将重点围绕宪法对权力平衡与制衡的解读展开讨论。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与权力制约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和社会的运行。
它是权力平衡与制衡的基础,既为不同利益集团提供了发挥作用的空间,又规定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宪法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并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不违反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三权分立与权力平衡在权力平衡与制衡的体系中,三权分立是一个核心原则。
行政、立法和司法是现代国家政府权力的三个主要领域,宪法将它们分别赋予不同的机构和部门。
行政权由行政机构行使,立法权由立法机构行使,司法权由司法机构行使。
这种分立并不意味着彼此独立,而是相互联系和制约。
三、权力平衡与制衡的运作机制权力平衡与制衡的运作机制取决于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宪法规定。
其中,一些常见的机制包括:1. 内部制衡机制:通过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内部建立相互制约的机制,来实现权力的平衡。
例如,在立法机构中,多数党与反对派之间的相互制衡,可以防止单一政党滥用权力;在司法体系中,独立的司法审查机构可以监督并制衡法院的权力行使。
2. 外部制衡机制: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者消除权力过度集中,来实现权力的制衡。
例如,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以监督政府的行政部门;同时,一些国家实行地方自治制度,使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程度的权力平衡。
3. 选举与舆论监督:选举机制与舆论监督也是权力平衡与制衡的重要手段。
通过选举产生的政府代表和领导人必须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媒体的独立与舆论的自由可以有效制衡政府的权力。
四、宪法对权力平衡与制衡的保障宪法对权力平衡与制衡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宪法解读宪法中的社会公正原则
宪法解读宪法中的社会公正原则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利义务、公民权益等内容,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宪法中的社会公正原则是指国家要确保社会中的资源、机会和权益在各个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平衡,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本文将对宪法中的社会公正原则进行解读。
一、平等权利保障宪法明确规定了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
基于社会公正的原则,宪法要求国家对每个公民一视同仁,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
这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各个方面。
这意味着每个公民在享受权利和机会时,不会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二、财富分配公平宪法中的社会公正原则还要求国家在财富分配方面保持公平。
财富分配不公会导致社会阶层的不平等和社会不稳定。
因此,宪法要求国家采取措施,确保财富的合理分配,减少贫富差距。
这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公平竞争机制等方式实现。
三、就业机会平等宪法中的社会公正原则还要求国家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和就业。
国家应该通过法律和政策来禁止就业歧视,并提供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
只有通过确保就业机会的公平性,才能实现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四、教育公平在宪法解读中,教育公平也是社会公正原则的重要内容。
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不论他们的出身、种族、性别等。
国家应该提供公平的教育资源,确保教育的质量和机会均等。
这可以通过公立学校的建设、贫困地区教育的支持、教育经费的合理分配等措施来实现。
五、社会保障体系宪法中的社会公正原则还要求国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这意味着国家应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方面。
这样可以提高社会的稳定性,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社会保障体系应该覆盖到每一个有需要的人,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基本的保障和公平对待。
六、权力制衡与监督宪法中的社会公正原则也要求国家通过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来维护社会公正。
国家权力应该受到限制,确保不会滥用权力损害公民的权益。
宪法解读宪法中的司法公正原则
宪法解读宪法中的司法公正原则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公正原则旨在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保持中立和公正,以维护法律和社会的稳定。
作为一项核心原则,司法公正在宪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宪法中的司法公正原则进行深入解读。
一、司法公正的概念司法公正是指依法行事、公正无私的原则。
它要求所有的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律,并且不偏袒任何一方,使其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司法公正确保了司法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司法公正原则的重要性1. 保护公民权益:司法公正确保了公民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平等的对待,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2. 维护社会稳定:司法公正原则的执行能够减少冲突和争议,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3. 增强法治意识:司法公正使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观念,增强了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
4. 促进公正与平等:司法公正原则确保了司法机关对所有人平等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因素。
三、宪法中体现的司法公正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明确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能因个人身份、背景或其他原因而偏袒一方,必须保证公民的平等权利。
2. 确立独立审判权:宪法规定,审判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不受干预。
这确保了司法公正的实现,避免了滥用权力和不公正的审判。
3. 公开、公正、公正的审判:宪法规定了审判过程应当公开,以确保公众监督和公正的实现。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法官的权益和条件,以保证其独立性和无私性。
4. 法律保障与司法救济:宪法保障了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规定了司法救济的程序,确保了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和补救。
四、加强司法公正的措施1. 加强司法独立性:建立完善的司法机构和制度,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和专业性。
2. 完善法律保障:制定和修改符合社会需要的司法法律,以确保法律的透明性和适用性。
3. 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对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的公开,让公众能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论宪法中的平等权
论宪法中的平等权【摘要】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告“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时至今日,把“平等”这一原则或权利规定于成文宪法之中,为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所遵循。
“平等”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理念体现在宪法条文中,它深刻的内涵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及探讨。
【关键词】平等;平等权;平等权的宪法保护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是谓大同。
——康有为康有为,戊戌变法的领导者,在其《大同书》中勾勒了一个“去国界合大地”,人与人之间过着和睦相处,平等而富裕生活的理想社会的画面。
“平等”是随着私有制的形成,阶级的产生而逐渐出现的一个词语。
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是人类所追求的理想之一。
1776年,杰斐逊在其起草的《独立宣言》中宣称:“人人生而平等”,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宣布: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成文宪法都把“平等”这一原则或权利列入其中。
如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加拿大《宪章》第15条规定的每一个人享有“法律面前和法律之下的平等以及法律的平等保护和法律的平等权益”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在其第一款也规定:“法律的平等保护是任何人的宪法权利”。
“平等”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理念体现在宪法条文中,它深刻的内涵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及探讨。
一、平等的涵义(一)平等的含义何谓“平等”?目前对“平等”含义的界定,学界尚无一个明确的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平等”一词的定义为: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同时又泛指地位的相等;萨托利认为,平等包含着公正,“公正也要求平等观念”。
“一如公正是个平等问题一样,不公正就是不平等;因而希望建立公正的人就是在试图变不平等为平等。
”“平等是个两面玲珑、而且是唯一的一个能够同时与相同性和公正联系在一起的概念。
”[1]本文作者认为,平等,是指人与人在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一种横平状态的比较,这个比较追求过程与结果上的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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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平等看纠偏行动-------以少数民族高考优惠政策为例摘要:高等院校录取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标准的依据,是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这一项权利的具体应用,照顾录取是实施宪法有关各民族一律平等规定的必要措施,这种纠偏行动一方面要求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平等原则,既要求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必要的倾斜、照顾,以符合实质平等的要求,也要求照顾的对象、范围和条件应当在宪法平等原则的限度之内。
本文就以少数民族高考优惠为例谈谈纠偏行动。
关键词:纠偏行动优惠政策宪法平等一、引言2009年重庆市文科高考状元民族成分造假风波除了暴露出考生民族成分认定中间存在的制度漏洞外,事件引发的关于应否在高考院校录取中以加/降分投档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形式照顾少数民族考生的争议亦成为激辩但又未能得到充分回应的公共话题。
去掉围绕该话题所有非理性和情绪化的表达,对少数民族优待和照顾的非议,联想到人类文明世上曾经存在过基于血统、种族等决定资源配置的否定性先例,我国当下对少数民族的优待是否冲撞宪法平等,显然属于必须直面的问题,长久以来,学界对此论战不休,形成“歧视论”和“平等论”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前者视照顾政策为特权,认为对于享受同样教育资源的考生,如果单独对少数民族施以照顾,将会造成对汉族考生的不公平。
后者则强调少数民族在人口、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弱势地位构成国家权力干预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向少数民族倾斜的道义基础,因而认为这种对少数民族考生开放的优惠政策属于合理公平的纠偏行动。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移民地区对于移民的吸引力主要在于高校对这类地区考生的优惠录取政策,“高考移民”喧宾夺主,抢占了当地考生的名额,反而是自己成为了纠偏行动的主要受益者,从而扭曲了高等教育纠偏政策的初衷。
所以,对于纠偏行动的平等性的讨论和研究是必要的。
二、纠偏行动的概念所谓“纠偏行动”(affirmative action),也称为肯定性行动,是指政府为了纠正少数民族或妇女在历史上遭受不公平待遇而身处劣势的状况所采取的积极措施。
早在20世纪60年代,肯尼迪总统在优惠少数种族的行政命令中就用了这个词,以后一直为这类联邦或各州政策所沿用。
如果说歧视一般涉及政治上的强势团体对弱势团体在法律上采取的不利行动,那么纠偏行动则是出于对历史的反省而对弱势团体所作出的主动让步。
但和歧视一样,纠偏行动也涉及针对种族、性别或其他特征的分类,因而同样也可能违反平等原则。
三、相关案例(一)、美国的纠偏行动起源于高等院校的录取过程,以后也主要集中于该领域。
近年来,某些州在选区划分上也采取了纠偏行动,因而出现了一些宪法判例,所有这些判例都局限于种族领域。
纠偏行动的第一个主要判例是1974年的“加州医学院录取案”。
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的医学院为了弥补以往种族歧视的遗留后果,对少数人种的申请者采取了特殊录取项目,在100个名额中明确为少数人种保留了16个。
一名本来符合录取标准、但是因特别录取项目而未获录取的白人申请者,宣称特别录取项目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
最高法院以5:4表决,判决加州大学的“纠偏行动”违宪。
对基于何种标准来审查的“纠偏行动”,法院并未达成多数意见。
不过多数法官同意,大学在录取中可以把种族考虑为一个因素,但不得仅基于种族就剥夺白人原告的录取机会或利益。
法院意见认为,公立大学考虑录取少数民族来促进学生团体的多样化,本身是合法的政府目标,但为此目的而明确保留最低数量的名额,即构成明显歧视而无效。
4名持反对意见的法官认为,禁止任意或有害歧视的严格审查,并不适用于未弥补以往歧视而给少数民族提供特殊利益的“纠偏行动”。
因此,如果种族分类的目的是补救以往歧视的遗留后果,且不玷污任何特定种族的声誉,表示某一种族低人一等,那么这类“良性分析应受到“中等程度”的审查,按照这个标准,如果州法是为了促进重要的政府目标,且分类手段与合法目标充分相关,那么州法就符合平等保护,在此,少数意见认为加州大学的纠偏行动符合中等审查的标准。
(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6点规定,对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适量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一考生如果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2006年,广东少数民族高考招生具体政策出台,少数民族考生可在省划定的录取最低分数线降低30分照顾录取,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少数民族考生照顾范围为: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天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涉足3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或自然村。
教育部门表示,符合上述照顾范围的少数民族考生,凡报考有关民族院校、民族班以及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的,单独划线录取。
上述考生报考部(省)、市属大专院校的,可在省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降低30分照顾录取。
《新疆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9条规定,回族考生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第51条规定,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兹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11个少数民族的考生,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参加民族语言统考并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汉族及其它民族考生,在录取时与上述11个民族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教育部和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少数民族考生可以享受低分录取,新疆规定最多可以加50分,超过了教育部20分的规定,之所以对少数民族做出前述特殊的照顾政策,是由少数民族自身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经济条件决定的。
它是公权主体基于多方面原因采取的一种“纠偏”行为,意图实现少数民族和汉族考生在事实上的平等。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平等的法律保护,但是对于历史上受歧视的某些种族并没有提供明确的纠偏措施条款。
与美国不同的是,中国教育部和上述高校的行为由宪法的明确支持,尽管中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这种平等不是绝对的完全相同。
宪法多处允许对少数民族实行纠偏措施的差别对待。
如《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这里的文化显然是广义的,包括了教育。
该条还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89条第11项规定,国务院和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力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力。
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1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执行职务,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务、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宪法授权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71条规定,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入,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教育事业,提高各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民族高等学校,在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专门或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且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照顾。
各级政府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
国家在发达地区举办民族中学或者在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实施中等教育。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和培训各民族教师。
国家组织和鼓励各民族教师和符合任职条件的各民族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这些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纠偏式的优惠录取提供了依据,因而没有被认为违反平等原则,问题在于纠偏录取的幅度。
对于中国来说,校园多元化不仅同样被认为是正当目标,而且对于维护国家统一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大学是各民族、各阶级、各地区青年才俊汇聚一堂的文化熔炉和思想交流中心,而这种交流对于拉近不同民族和阶层的距离、缔造共同的国家意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大学保证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的少数民族学生不仅是为学校增添几个亮点,而且也为维护国家统一作出不可替代的贡献。
至于美国法院否定的加分制度,未尝不可为中国所采取,尤其是在没有更合适的操作方式的情况下,直接对少数民族加分不失为一种实现校园多元化的便捷措施。
当然,民族多元化本身尚不足以构成招生优惠政策的充分和全部理由。
之所以要对少数民族特殊照顾,主要因为少数民族一般聚居在偏远地区,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都不发达,因而对这些地区的考生采取的纠偏行动主要用来补偿这些地区考生因当地基础教育而造成的考分落后。
然而,经济和教育不发达地区并不仅限于少数民族自治区,边远地区、西部地区甚至发达地区的某些贫穷角落也都存在同样问题,因而也应该被认为有资格获得“纠偏行动”的补偿。
然而,虽然招生纠偏政策可以在宪法上找到依据,但是具体方式仍有待斟酌。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地区优惠录取政策不仅可能产生个体公正问题,而且也是导致“高考移民”的重要原因。
四、宪法平等的内涵我国宪法平等原则具有丰富的规范内涵,宪法在设定各民族公民基本权利时,秉承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互统一的理念。
形式平等的功能在于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实质平等的要义则是承认合理的差别对待,这两个方面在我国宪法平等权的理论体系和规范结构上成为了互为一体的关系。
(一)、形式平等指的是任何人都有法律上的人格和尊严,在自由人格的形成上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
换言之,人作为具体的人,必须在种族、性别、门第、天资、能力等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差别,但作为独立自由的人格主题,则应该在法律上是无差别的。
形式平等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确立的宪法理念,其主要功能在于防范等级特权、法律恣意或故意歧视行为。
形式平等的规范内涵表现为法律应当“相同情况相同对待”,或法律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二)、我国宪法的平等原则并非仅仅要求形式平等,而是在形式平等基础上追求实质平等。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自然生理或社会经济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以上差异不仅难以通过个人的努力加以克服,并且从根本上决定着社会竞争的成败,如果法律无视这些差异,进而将所有人视为抽象的无差别的人格主题,并赋予相同的权利义务,最终将加剧社会阶层与民族群体之间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