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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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XX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指的是客户与银行就一定期限内的外币兑换业务进行协商并签订远期合约,按照合约约定的交割日汇率进行外币兑换的一种金融业务。

第四条:银行和客户在远期结售汇业务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制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并以诚实信用原则开展业务。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严格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确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六条:客户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申请表格。

第七条: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客户的身份和资质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审核通过的客户,可以与银行进行业务洽谈,确定远期合约的交割日、汇率和金额。

第九条:客户和银行签订远期合约,并按合约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第十条:远期合约生效后,银行根据合约约定的交割日和汇率,进行外币兑换。

第十一条:客户按照合约约定的交割日,支付剩余款项,银行向客户交付兑换的外币。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根据客户和市场的风险状况,设置合适的保证金比例,确保市场风险合理分担。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适当的风险监控机制,及时监测和应对潜在风险,并报告上级机构。

第十五条:在合约生效前,如果出现重大风险事件,银行有权终止合约并要求客户返还已支付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如果客户未按合约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款项,银行有权追偿剩余款项,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进行追索。

第四章:业务宣传和培训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宣传,提高客户的了解和认识。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定期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熟悉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提示,引导客户合理选择业务和风险管理手段。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态,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操作风险
定义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人为错误或系统故障而引起的风险 。
产生原因
内部流程不完善、人为错误或系统故障都可能导致操作风险。
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系统维护,确保业务 流程的顺畅进行。
04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实例
01
背景介绍
合约签订
按照交易合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备案登记
将远期结售汇合约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以备后续交 割处理。
交割处方式等,做好交割 前的准备工作。
交割执行
按照合约规定执行交割, 完成货币兑换和资金转移 等操作。
交割结算
进行交割结算,计算交易 双方的盈亏情况,并进行 相应的账务处理。
电子化服务
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化平台,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线上服务, 满足客户随时随地的交易需求。
跨境合作
加强与境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发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大远期结 售汇业务的市场覆盖面和影响力。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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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收益
客户可以通过远期结售汇 业务提前了解未来结售汇 的收益,有助于合理安排 投资计划,提高收益。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银行开 始推出远期结售汇业务,主要面 向外贸企业,提供规避汇率风险
的工具。
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末期到21世纪初 期,中国银行进一步推出人民币 远期结售汇业务,并逐步推广到
远期结售汇业务具有锁定汇率风险、避免汇率波动损失、降低成本、提高收益 等特点。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作用
01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保障业务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买卖业务、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等。

第三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客户与银行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同,约定在一定时间内按约定的汇率和金额进行买卖外汇的业务。

第四条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应遵循保密、合规、风险控制的原则,准确把握客户需求,提供标准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

第五条本规程的执行主体为XX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部门。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六条远期结售汇业务使用的外币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等,内币为人民币。

第七条远期结售汇业务仅限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客户。

XX银行应严格按照客户准入条件进行审查,并保留客户资料。

第八条客户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前,应向XX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相关资料,并签署远期外汇交易合同。

第九条XX银行应设定合理的保证金比例,客户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需按要求预存保证金。

第十条XX银行应明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敞口管理办法,合理评估风险,并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章业务操作第十二条XX银行应严格按照客户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远期结售汇操作。

并及时更新客户的资金信息。

第十三条XX银行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充分考虑市场汇率波动因素,进行合理的风险控制和监测。

第十四条XX银行应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XX银行应在远期结汇到期前进行资金结算和交割,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务监督第十七条XX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风险控制和合规检查等。

第十八条XX银行应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确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九条XX银行应定期对各个业务环节进行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与境内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资格银行”)合作为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相关业务。

第三条在本办法中我行为合作银行,负责与客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确认、交割,负责将代客交易与具备资格银行逐笔平盘;具备资格银行负责与我行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平盘的确认、交割。

第四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等我行国际结算的主要外币。

第五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的交易方式为固定期限的远期交易和择期交易。

第六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交易标准期限有7天、20天、1个月至12个月共14个期限。

如有特殊期限要求,可由经办机构向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提出申请。

择期交易期限根据择期交易的起始日和到期日确定,择期交易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七条客户申请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起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0万美元。

第八条客户因合理原因无法按时交割的可申请办理展期,但展期次数最多两次,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远期交易期限的一半。

第九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中客户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至专用保证金账户,并确保保证金账户余额符合我行远期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地区分支机构均在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开展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其他地区分支机构在辖属分行办理该业务,未取得对公结售汇资格的机构暂不能办理该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为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政策管理及头寸管理,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对客户的报价。

第十二条总行计财部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会计经验:什么是远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流程

会计经验:什么是远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流程

什么是远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流程
什么是远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流程
 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

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

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

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对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都是适用的,这其中也包括了外商投资企业。

一般情况下,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是不付任何额外费用的。

银行的收益会通过买卖汇率差价来实现。

远期结售汇的汇率计算,采用国际市场远期外汇交易所通过的方法,远期汇率取决于即期汇率、美元与人民币的利率以及交割期限的长短。

 远期结售汇的申请条件
 1.经常项目下,凡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可办理结售汇的外汇收。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员工素质
关注员工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
系统安全
检查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性,防止因系统故障 或网络攻击导致的操作风险。
法律风险识别与评估
合规性审查
01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要求。
合同法律风险
02
审查交易合同中的法律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降低
市场需求与前景
市场需求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企业对规避汇率风险的需求越来越大。同时,随着人民币国际 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企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企业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
市场前景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前景非常广阔。未来,随着人民币国际 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远期结售汇业务将会更加活跃和多样化。同时,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 和应用,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也将不断提高。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要求
信息披露
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提高业务透明度。
建立信息披露机制
制定详细的信息披露流程和责任人,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与投资者沟通
积极与投资者沟通,提供业务信息和咨询服务,解答疑问,保障投 资者的权益。
05
远期结售汇业务案例分析与实 践经验分享
成功案例解析与经验总结
实践经验分享与交流互动环节
经验一
密切关注国际经济形势 和汇率市场动态,及时 调整策略,降低汇率风 险。
经验二
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 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探 讨适合双方的解决方案 ,实现双赢。
经验三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节基本操作要求第一条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和中国银行关于国际结算业务的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币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期限、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第三条服务对象:国内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三资企业,在符合实需原则的前提下,均可向我行申请叙做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包括:一、经常项下,凡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可办理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客户在远期结售汇交易到期交割时,需提供结售汇业务所要求的全部有效凭证。

二、资本项下的远期结售汇限于以下三个方面:(一)偿还我行自身的外汇贷款;(二)偿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借款;(三)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第五条交易期限。

远期结售汇的交易方式分为固定期限的远期交易和择期交易:一、远期交易期限分为7天、20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6个月、7个月、8个月、9个月、10个月、11个月、12个月共14档报价;二、择期交易期限由择期交易的起始日和到期日决定,起始日和到期日的确定应以上述远期期限为标准并与远期期限的任何一档相吻合,择期交易的最长期限为1年。

第六条交易币种。

远期结售汇的交易币种为美元、欧元、日元、港币、瑞士法郎、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等,总行将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状况增减报价币种。

第七条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一、客户资格审查。

向我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应在我行开立帐户。

二、客户须与我行鉴定书面协议客户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须与我行签定总协议,并逐笔提交申请书。

协议书和申请书应使用我行规定的固定格式,并由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与境内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资格银行”)合作为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相关业务。

第三条在本办法中我行为合作银行,负责与客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确认、交割,负责将代客交易与具备资格银行逐笔平盘;具备资格银行负责与我行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平盘的确认、交割。

第四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等我行国际结算的主要外币。

第五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的交易方式为固定期限的远期交易和择期交易。

第六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交易标准期限有7天、20天、1个月至12个月共14个期限。

如有特殊期限要求,可由经办机构向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提出申请。

择期交易期限根据择期交易的起始日和到期日确定,择期交易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七条客户申请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起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0万美元。

第八条客户因合理原因无法按时交割的可申请办理展期,但展期次数最多两次,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远期交易期限的一半。

第九条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中客户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至专用保证金账户,并确保保证金账户余额符合我行远期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地区分支机构均在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开展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其他地区分支机构在辖属分行办理该业务,未取得对公结售汇资格的机构暂不能办理该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为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政策管理及头寸管理,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对客户的报价。

第十二条总行计财部负责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01•【文号】汇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为提高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规避汇率风险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境内不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与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资格银行”)合作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相关业务。

二、合作银行总行(或总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2年(含)以上;(二)近2年(含)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三)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四)近2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五)具有完善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应取得其总行(或总社)授权,同时满足上述(一)、(二)、(四)条。

三、具备资格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银行总行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掉期做市商或综合做市商资格;(二)近2年(含)结售汇业务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三)完善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四)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合作银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指南_通用版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指南_通用版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指南(通用版)一、业务定义远期结售汇,是指客户与我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币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期限、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交易后,汇率立即锁定,免除汇率波动的影响。

二、我行业务特点1、币种多样,支持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澳元、加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等9种交易币别。

2、期限灵活,可锁定至未来的任一日期(非我国及该币种节假日)汇率(一般最长不超过1年),或1年内任一时间段的汇率。

3、多元服务:对大额(单笔大于等值USD100万)交易,分行提供盯盘、挂单、操作策略建议等服务。

4、交易系统先进:支持提前交割、部分交割、展期、违约等灵活操作。

三、交易前准备工作(一)客户准入客户经理填写并提交《客户分类和产品交易种类审批意见表》至分行资金交易中心(见附件1)。

(二)签署协议(以下资料首次办理时提供,须在交易前提交分行资金交易中心)1、董事会决议(见附件2)——客户签字加盖公章2、《远期结售汇总协议》(见附件3)——客户签字加盖公章,我行盖分行公章,一式两份,客户与分行资金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三)开立远期结售汇保证金户定活皆可,不可与客户其他类型的保证金户混淆。

客户所存保证金币种不限于人民币,若客户申请缴存外币保证金,需开立对应币种的保证金专户。

若客户有资金交易类额度且所办理交易满足完全占用额度的条件,可以不开保证金账户。

(四)提供客户信息以便资金中心发送报价补充《远期结售汇客户信息表》(见附件4),便于分行资金交易中心人员向客户提供报价、市场信息及操作策略建议。

报价模板如下:9月29日美元远期结汇报价(牌价)期限 结汇价 掉期点(BPS )贴水率 即期 6.6723 0 - 1M 6.6725 2 0.00% 2M 6.6695 -28 0.04% 3M 6.6665 -58 0.09% 4M 6.6602 -121 0.18% 5M 6.6542 -181 0.27% 6M 6.6475 -248 0.37% 7M 6.6414 -309 0.46% 8M 6.6354 -369 0.55% 9M 6.6295 -428 0.64% 10M 6.6232 -491 0.74% 11M 6.6170 -553 0.83% 1Y6.6105-6180.93%该报价仅供参考,具体交易价格以成交时为准注:1、远期价格=即期价格+对应期限的掉期点;2、掉期点由银行间外汇掉期市场形成,由两国货币利率差、市场预期等因素决定;3、贴水率为远期价格相较于即期价格的升值幅度。

商业银行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有关外汇管理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出台情况予以及时更新,执行中如有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相悖情况,以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为准。

第三条结汇是指我行按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我行暂未办理对私业务)
第四条售汇是指我行按一定的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我行暂未办理对私业务)
第五条收汇是指我行收到境外外汇,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办理入账的行为。

付汇是指我行根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要求,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办理外汇支付的行为。

(我行暂未办理对私业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国际业务部业务经理负责初收、付汇业务的办理。

第七条国际业务部外汇会计负责结、售汇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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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三条经办机构应对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可向客户提供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服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服务对象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客户。

第五条远期结售汇业务办理范围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进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一)经常项目下,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客户在远期结售汇交易到期交割时,需提供结售汇业务所要求的全部有效凭证。

对客户不能按时提供相关凭证的,不得办理交割;(二)以下资本项目项下业务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1、偿还我行自身的外汇贷款;2、偿还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借款;3、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4、经外汇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5、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的外汇收入;6、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以上资本项目项下远期结售汇业务按照目前办理即期结售汇的程序进行审核,客户在交割日前应提供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的相关凭证,对客户不能按时提供相关凭证的,不得办理交割。

(三)客户应按远期结售汇合同中订明的外汇收入来源或外汇支出用途办理,不得以其他外汇收支充抵。

第六条受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一)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在我行开立相应的账户;(二)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必须与我行及具备资格银行签订总协议书并逐笔提交交易申请书,总协议书和交易申请书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三)客户应提供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及印模授权书);(四)客户交易保证金的比例按相关要求酌情收取。

XX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操作过程,保障业务的安全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业务申请第二条客户在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前,需先与XX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向银行申请专用账户。

第三章业务办理第三条客户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后,应向XX银行提交以下材料:1.远期结售汇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姓名、账号、远期结售汇金额、远期结算日期等信息。

2.外汇风险管理报告:申请人应提供企业的外汇风险管理报告,说明申请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原因、合理性和风险管理措施。

4.其他相关文件:根据具体业务需要,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条申请材料提交后,XX银行将进行审核,如审核通过,将签发远期结售汇合同。

第四章业务操作第五条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1.申请交易:客户通过XX银行的远期结售汇平台,提交交易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买卖币种、金额、汇率等。

2.系统确认:XX银行收到交易申请后,会进行一定的系统验证,确认申请人的合法性和交易信息的准确性。

3.签订合同:交易申请通过后,XX银行将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履约保证:客户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并向银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5.结汇/售汇:在远期结算日期,客户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汇或售汇操作,将资金划入或划出专用账户。

第五章账务管理第六条客户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资金将划入或划出专用账户,XX银行将负责对账户进行资金管理和监控。

第七条客户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结款或售汇义务,确保支付款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八条XX银行将根据客户的信用及风险评估结果,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监控。

第九条如客户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结款或售汇义务,将导致违约风险,XX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并保护自身权益。

第七章业务结算第十条在远期结算日期,XX银行将按照合同约定,将资金划入或划出客户的专用账户,并确保资金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广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管理办法

广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管理办法

广*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与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资格银行”)合作,通过与我行客户签订三方远期结售汇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币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等交易要素,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第三条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须具备实需背景,严格禁止投机交易。

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坚持客户“自主决定、自担风险”的原则,银行必须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不得代替客户作决定。

第四条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根据《广*银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和《广*银行贸易金融业务反洗钱操作指引》的要求开展尽职审查,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规定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贸易金融部作为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一)负责制订产品发展策略,管理、指导、支持辖内各机构的客户营销、业务拓展工作;(二)制定有关业务制度,开展业务培训I,落实总行风控制度和要求;(三)负责业务相关的外汇政策管理、合规指导和业务检查。

第六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分支行授信权限以外的授信业务进行审批。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组织对该业务的信用风险进行管理,将该业务纳入授信授权管理。

第八条法律与合规部对该业务的法律文本、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第九条辖属各分支行是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一)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对客户的准入资格进行审查,发起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授信审批流程;受理客户的交易、交割、展期和违约等申请,与客户签署相关业务协议或合同,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根据客户经营性质、交易经验等对客户进行评估,审核交易背景及客户印鉴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客户授信调查及申请,负责客户交易保证金交存或授信额度占用,负责客户交割资金的落实等;负责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跟踪汇率走势和企业经营变化,提示相关交易风险;(二)该业务的处理模式按照《广*银行贸易金融条线业务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执行(三)异地分行需要与具备资格银行直接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需要获得总行书面授权,并按照规定向属地外汇局提交申请。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三条经办机构应对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可向客户提供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服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服务对象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客户。

第五条远期结售汇业务办理范围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进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一)经常项目下,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客户在远期结售汇交易到期交割时,需提供结售汇业务所要求的全部有效凭证。

对客户不能按时提供相关凭证的,不得办理交割;(二)以下资本项目项下业务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1、偿还我行自身的外汇贷款;2、偿还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借款;3、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4、经外汇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5、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的外汇收入;6、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以上资本项目项下远期结售汇业务按照目前办理即期结售汇的程序进行审核,客户在交割日前应提供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的相关凭证,对客户不能按时提供相关凭证的,不得办理交割。

(三)客户应按远期结售汇合同中订明的外汇收入来源或外汇支出用途办理,不得以其他外汇收支充抵。

第六条受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一)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在我行开立相应的账户;(二)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必须与我行及具备资格银行签订总协议书并逐笔提交交易申请书,总协议书和交易申请书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三)客户应提供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及印模授权书);(四)客户交易保证金的比例按相关要求酌情收取。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保证金的估值与相应处理
客户远期售汇估值=〔我行估值使用的售汇价—该笔 交易约定的远期售汇价〕×远期售汇本金
保证金的估值与相应处理
如因市场变化造成的估值亏损到达保证金的50%,资金部通过经办网点,通知客户增加保证金,经办网点将增加的保证金金额书面通知资金部。如果客户没有及时增补保证金,在估值亏损到达保证金额的90%时,资金部将该笔交易视为违约,对外叙做平仓交易,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并通知经办网点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远期结售汇的操作流程
.经办支行向总行资金部询价〔此时客户必须接受我行回复的价格〕,同时发送客户的《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
.资金部填写《深圳安全银行远期结售汇成交确认书》,发送回网点。
资金部进行平盘交易
网点填写《远期结汇/售汇证实书》交给客户。
客户远期结汇估值=〔该笔交易约定的远期结汇价—估值使用的结汇价〕×远期结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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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结售汇到期正常交割
经办网点根据本网点的《远期结售汇交易台账》,在交易履约时提醒客户进行资金交割,完成与客户的资金清算。 客户如期交割头寸后,将释放其保证金账户中的金额。清算中心与经办网点应同时完成相应账务处理。
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展期
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可以申请展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为防止违约,应提醒客户尽可能准确预测收付汇日期。客户办理展期手续时,应填写《远期结售汇提前交割/展期申请》,该申请必须在交割日前两个工作日上午送达经办网点,经办网点在交割日前两个工作日上午12:00以前将展期申请加盖本网点公章 至资金部。
远期结售汇的操作流程
远期结售汇牌价的发布
客户确认接受,办理业务
远期结售汇的操作流程
按规定收取保证金〔资金部可以根据市场趋势的判断来调整保证金比率〕。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适合度评估操作规程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适合度评估操作规程

xx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适合度评估操作规程xx总发〔xx〕107号附件3,xx年6月1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客户端管理,促进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zz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xx银行(下称“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旨在规范我行与机构客户叙做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的适合度评估工作。

机构客户指除个人客户和金融机构客户以外的企业客户(下称“客户”)。

我行与客户叙做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风险,认真分析机构客户对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认知度及承受能力,选择与适合的客户叙做交易,以降低客户的履约风险及我行的信用风险、声誉风险。

第三条适合度评估工作主要以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受理行为主开展。

业务部门指接受客户交易申请的单位,可以为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各有权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行,以及各业务受理行的客户部门。

本规程规定的评估工作主要由各业务受理行的客户部门来完成。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定位于有真实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的客户为规避金融风险叙做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各业务部门。

各业务部门叙做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应依据本规程要求针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产品适合度评估工作。

第二章适合度评估原则及评估维度第六条“产品与客户相匹配”为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适合度评估工作的首要原则,具体要求应包括:(一)叙做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的客户原则上应符合我行授信准入相关规定;不符合我行授信准入规定的交易对手须提供足额交易保证金。

(二)叙做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的客户应具有真实交易需求背景并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业务部门应向叙做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的客户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四)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得叙做投机性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

远期结售汇特征,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

远期结售汇特征,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

远期结售汇特征,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
一,特征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在将来某个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汇率、币种、金额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兑换货币间的兑换。

银行经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币种为英镑、港币、美元、日元、欧元等五种可兑换货币。

二、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境内机构及境内居民个人,其中居民个人限于办理符合规定的境外投资项下人民币购汇或理财项下的远期结汇业务。

三、办理业务流程:
1、客户填写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揭示书并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业务总协议;
2、客户填写结售汇业务申请书;
3、客户交存一定比例的远期结售汇保证金;
4、客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提交结售汇用途证明材料;
5、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审核客户提交资料;
6、银行与客户约定远期结售汇汇价、到期日等信息,完成成交确认;
7、到期日前客户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所需的外汇或人民币资金划入开立在银行的账户,银行在到期日按照约定的汇价办理远期结售汇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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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总发〔xx〕107号附件2,xx年6月15日印发
为规范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防范交易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收付汇管理有关规定,和《xx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客户申请。

客户向我行业务部门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客户需提交如下单据。

(一)当客户为首次办理业务时需提供的单据:
1、经客户有权签字人(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式四份(见附1),如协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署时,应同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业务授权书(格式由客户拟定,如果该被授权人需转授权其他第三人签署总协议项下具体交易申请书,则应在本授权书中授予该被授权人转授权权限。

)正本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2、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为协议的有权签署人和每笔具体交易申请书的有权签字人,客户法定代表人也可以针对每笔具体交易申请书的签字人员进行授权,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见《协议》附件2)。

3、客户递交《协议》的同时交送一份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如采用现汇保证金的形式,需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

5、缴纳交易保证金。

如客户通过授信的形式,由业务部门配合客户发起授信或对现有授信额度进行切分。

如客户通过缴纳保证金的形式,客户应在交易前将保证金存入客户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账户按活期利率计息。

保证金金额=交易金额х保证金率(其中保证金率须按照《三方协议》载明的我行与合作银行逐笔协定的标准执行)。

远期结售汇的保证金币种为本交易项下的外币或人民币,如为外币,应为国际上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6、客户根据外汇收支情况,向业务部门查询最新的交易价格(业务部门向总行计划财务部电话查询最新价格,总行计划财务部向具备资格行电话或传真咨询价格后确定我行报价)并逐笔提交《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客户版,见《协议》附件1)或其它相关交易申请书,及未来相应时间段内的
外汇资金流收支信息书面文件。

(二)当客户为非首次办理业务,即在协议有效期内叙做业务时只需提供第一条(一)款4、5、6条规定的内容。

第二条业务部门受理客户申请。

(一)当客户为首次办理业务时
1、审核协议文件
业务受理行应对以下文件进行审核:
(1)《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三方协议》
客户应将《协议》填写完全,如证实书寄送地址、账户、账号等内容;业务部门根据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审核客户协议签字人是否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公司加盖公章。

(2)《业务授权书》(客户版)
《业务授权书》(客户版)为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授权具体每笔交易的有权签字人,为《协议》的一部分,业务部门应审核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具有转授权权限)签字及公司公章。

(3)客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协议》原件的保管由分支行信贷部门,分支行信贷部门应对协议进行编号,编号方法为XY加网点清算代码号加年份加三位顺序号。

2、揭示风险
业务部门须向客户出具《远期结售汇风险揭示书》(见附2)并由客户签章确认。

3、交易适合度评估
业务部门须按照《xx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适合度评估操作规程》对客户进行适合度评估。

4、交易日业务背景审核
客户叙做业务时,业务部门对客户交易背景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

(总行营业部及有外汇经营权的分支行自行审核,无外汇经营权的分支行将相关资料递交总行国际业务部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受理范围及规定:(1)经常项目下,凡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可办理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客户在远期结售汇交易到期交割时,需提供结售汇业务所要求的全部有效凭证,对客户不能按时提供相关凭证的,不得办理交割。

(2)资本项下的远
期结售汇限于以下方面:1)偿还我行自身的外汇贷款;2)偿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借款;3)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4)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5)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的外汇收入;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以上资本项目项下远期结售汇业务按照目前办理即期结售汇的程序进行审核,客户在交割日前应提供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的相关凭证,对客户不能按时提供相关凭证的,不得办理交割。

同时应提示客户:交割日前客户须根据相应的即期结售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备齐相应单据及相关申报手续,以确保交割日的正常交割。

5、审核客户提交的申请书
(1)核实客户交易申请书的签字人同客户协议中预留的一致。

(2)计算客户所需保证金金额,按照《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将相应金额存入客户保证金账户,或切分相应的授信额度。

(3)根据保证金落实情况,分支行填写《保证金落实确认书》(附3),由分支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

6、业务分级审批
业务部门完成上述操作后逐级填写《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呈批表》(以下简称《呈批表》附4),随附相关资料经国际业务部逐笔审批后递交计划财务部。

(二)当客户为非首次办理业务时,即在协议及交易适合度评估有效期内叙做业务时,业务部门按照本文第二条(一)款4、5、6条进行办理。

第三条计划财务部向具备资格行申请业务。

(一)审核业务部门提交的《协议》并负责和具备资格行签署《协议》,签署完毕的《协议》一份经业务受理行退客户,一份由分支行信贷部门留档,一份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留存。

(二)接受业务部门电话询价,向具备资格行电话或传真咨询价格后确定我行报价。

(三)收到业务部门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后的《呈批表》及客户交易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审批通过后向具备资格行逐笔提交《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合作银行版,见《协议》附件1)。

第四条交易及证实
(一)业务部门按照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后,应立即对交易的申请书进行编号,编号方法为SQ加网点清算代码号+年份+三位顺序号,并在申请书右上角的位置填写。

业务部门将签字盖章后的《远
期结/售汇申请书》、《保证金落实确认书》及保证金账户转账输机流水传真至总行计划财务部并电话进行确认。

业务部门与总行计划财务部的交易将通过电话进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同业务部门核对交易内容并审核《保证金落实确认书》分、支行签字是否完备。

总行计划财务部交易人员同具备资格行进行平盘,如交易价格没有变化,则总行计划财务部交易人员再次同业务部门电话确认交易内容后立即与具备资格行成交。

如果事后双方对交易内容发生争议,以交易时总行计划财务部电话录音记录为准。

如果交易价格发生变化,总行计划财务部将向业务部门报出最新的市场价格,由业务部门通知客户重新填写申请书并重复本条上述步骤。

(二)业务部门同总行计划财务部完成交易的同时总行计划财务部同具备资格行完成交易的平盘工作,在完成交易后,总行计划财务部立即将《呈批表》、《交易申请书》、《保证金落实确认书》、保证金账户转账流水及与具备资格行《平仓交易单》送交会计部门。

(三)会计部门对总行计划财务部同业务部门完成的交易、计划财务部与具备资格行的交易进行后台审核及总分支行间的账务处理后,出具《交易证实书》(附5)。

会计部门将《交易证实书》通过传真分别发送至业务受理行及国际业务部,并将《交易证实书》原件寄送客户。

业务部门在收到会计部门传真的交易证实书并核对无误后,同客户申请书原件、《保证金落实确认书》原件一并进行归档留存。

(四)交易结束后,业务部门及会计部门开始对客户保证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控。

(五)为便于日常管理及到期交割相关业务的开展,业务部门应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建立交易台账(见附6),其中,各业务受理行必须由专人进行负责,以确保提醒客户如期办理交割手续。

第五条交易风险监控
总行计划财务部每日对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交易敞口头寸(即客户未交割头寸)进行估值。

估值在具备资格行每日对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敞口头寸进行估值的基础上进行。

(一)当客户未实现亏损超过保证金金额50%(含)时,总行计划财务部立即通知业务部门。

业务部门负责通知客户增补保证金事宜,并由专人跟踪,直到客户补足为止。

对采取保证金账户方式办理业务的客户,应立即通知客户补缴;对采取扣减授信额度的客户,由业务部门负责增加扣减授信额度,如出现授信额度不足的情况,不足部分应要求客户以交纳保证金方式替代。

(二)无论任何原因,在客户未实现亏损超过保证金余额80%(含)时,计划财务部再次书面通知业务部门及会计部门,此时经业务部门追缴保证金,在客户仍旧不补缴的情况下,总行将有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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