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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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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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4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日期:2014/6/5 14:49:16 人气:7824一、总体要求(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

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采用催化燃烧、RTO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4、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5、对台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TO焚烧、低温等离子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处理。

6、对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高效净化处理:采用高效吸附、冷凝、催化燃烧等净化技术,对收集到的废气进行处理,降 低其污染物排放浓度。
过程控制技术
过程控制技术:通 过优化生产工艺和 设备,降低挥发性 有机物的排放。
废气处理技术:采用吸 附、吸收、冷凝、催化 燃烧等方法处理废气中 的挥发性有机物。
末端治理技术:通过 末端治理设备对排放 的废气进行处理,减 少对环境的影响。
破坏生态平衡。
人类健康危害: 长期接触高浓度 的挥发性有机物 会对人体健康造 成危害,如引发 呼吸系统疾病、 神经系统疾病等。
政策法规体系
排放标准制定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政策与标准概述 排放标准制定背景和目的 排放标准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排放标准实施效果和影响
环保税的定义和目的
环保税政策
环保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环保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环保税对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的影响和作用
源头控制技术
减少或替代: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减少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量。
优化生产工艺: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密闭与收集:将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密闭在系统中,并通过废气收集系统将其收集起 来。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 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政策与标准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案例分析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建议与展望
重点行业分布情况
重点行业:石化、化工、涂装、印刷等
技术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重点 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江苏省重点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挥发性有机物(VOCs),这些有机物的排放不仅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制约了江苏省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已成为江苏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文旨在为江苏省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提供指导,以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同进步。

二、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江苏省重点行业主要包括石油化工、医药制造、印刷、涂装等,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广泛使用有机溶剂、原料等,导致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据统计,江苏省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量占据了全省VOCs 排放总量的较大比例,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及策略1、源头替代: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溶剂,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和排放。

2、过程控制: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和治理效率。

例如,采用密闭式设备、高效废气收集系统等。

3、末端治理:对于难以替代或过程控制不佳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采取有效的末端治理措施。

例如,采用吸附、催化氧化、生物处理等技术对废气进行治理。

4、政策引导: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监管和管理,推动企业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

5、联合防治: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沟通与协作,形成联合防治体系,共同应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

四、实施控制技术的建议措施1、加大科研投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为行业提供更高效、更环保的污染控制解决方案。

2、提供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采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如给予税收优惠、环保奖励等。

3、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认识和环保意识。

4、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废气排放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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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一、引言1.1背景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化学品和溶剂的使用以及废气的排放会导致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被释放到大气中。

VOCs是一种重要的大气污染物,它们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风险。

因此,控制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1.2目的本技术指南旨在提供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技术指导,促进化学工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涉及使用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包括溶剂制造、化学品生产、涂料和油墨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等行业。

三、基本原则3.1应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VOCs的使用和排放。

3.2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替代高挥发性有机物。

3.3安装和使用有效的VOCs控制设备,包括吸附装置、燃烧装置等。

四、控制策略4.1生产工艺优化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VOCs的使用量和产生量,如优化工艺温度、压力和操作条件。

同时,减少泄漏和损耗。

4.2溶剂替代优先选择低挥发性有机物替代高挥发性有机物,或者使用水性替代品。

4.3涂料和油墨制造优化配方,减少有机溶剂的使用量。

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和油墨,减少溶剂挥发。

4.4喷涂过程控制选择合适的喷涂设备,减少溶剂的喷洒量。

优化若干操作参数,如喷气压力、喷涂速度等。

4.5VOCs收集和回收安装有效的VOCs收集装置,回收和再利用VOCs。

常用的收集装置包括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膜装置等。

4.6VOCs燃烧对于无法回收利用的VOCs,采用燃烧装置进行治理。

燃烧装置包括直接燃烧、催化燃烧等。

五、EIA要求进行化学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EIA)时,应充分考虑VOCs排放控制措施的设计和实施,确保项目的环保要求得以满足。

六、技术经济分析在采取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时,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包括投资成本、运营成本和收益分析。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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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日期:2014/6/5 14:49:16 人气:7824一、总体要求(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

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采用催化燃烧、RTO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4、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5、对台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TO焚烧、低温等离子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处理。

6、对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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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1.引言挥发性有机物是一类对环境和人体有害的污染物,化学工业是其中主要的源头之一、为了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江苏省制定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旨在提供化学工业企业在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的技术指导。

2.VOCs无组织排放的特点VOCs无组织排放是指指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排放源,没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直接将废气排放至大气中。

VOCs无组织排放具有流量大、浓度高、排放时间长等特点,易造成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损害。

3.VOCs排放控制技术3.1溶剂使用和储存控制技术(1)合理选择溶剂:选择低挥发性有机物作为溶剂;(2)密封储存:合理设置溶剂储罐,进行严密的储存;(3)再生利用:建立溶剂再生利用系统,将溶剂回收再利用;(4)设备和管道密封:使用密封性能好的设备和管道减少挥发。

3.2控制工艺设计技术(1)提升工艺装置的控制性能:通过优化生产过程和设备,减少VOCs的产生;(2)使用先进的蒸发、干燥和吸附技术:提高VOCs在废气中的浓度,便于后续处理;(3)使用气体燃烧技术:将废气中的VOCs燃烧成无害物质。

3.3自动监测和控制技术(1)建立废气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对废气中的VOCs进行实时监测;(2)自动控制系统:根据监测结果,实现对VOCs排放控制的自动调节。

4.VOCs排放控制的管理要求4.1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严格的VOCs排放控制管理制度;4.2核实排放数据:每年进行一次VOCs排放数据核实;4.3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有效运行;4.4监测和报告:建立废气排放监测体系,每年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5.示范工程实施和技术支持通过建设示范工程,推广先进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6.结论。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装卸、建筑施工、洗染、机动车维修、农药喷洒等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第三条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农业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

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推进洗染、机动车维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知识、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倡导消费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第九条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江苏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江苏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江苏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江苏省文件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江苏省文件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ICS:13.040.40Z60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3151—2016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chemical industry2017-01-10发布2017-02-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目次前言.................................................................................................................................................................... I I 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排放控制要求 (4)5监测要求 (6)6实施与监督 (9)附录A(规范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10)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11)附录C(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VOCs排放和控制台账的基本要求 (1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是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14】3号)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14】3号)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制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通过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设备,定期检测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控制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过程。

3.2清洁生产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轻或者消除对人体健3.33.43.53.63.73.8末端治理指污染物排放前针对大气污染物采取一系列成熟可靠、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对其进行物理、化学或生物过程的处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程度。

4总体要求4.1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应遵循“源头控制、循环利用、综合治理、稳定达标、总量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

4.2重点从源头控制废气污染物产生,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普及自动控制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减少污染产生和排放。

4.3废气治理设施应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净化工艺合理可行,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4.4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地方环保监管要求,避免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不良影响。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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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文档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专业整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4 —word格式文档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22]3号)[12页]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22]3号)[12页]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22]3号)[12页]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2〕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2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22〕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2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工作,防治化工行业废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我省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供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企业在环评、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参照采用。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11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50051-2002烟囱设计规范GB50234-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HG20640-97(A)、HG20640-97(B)塑料设备HJ2000-202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27-2022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22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T387-2007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T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22]第18号)《挥发性有机物(VOC)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22]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2]37号)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5日经省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8年1月22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装卸、建筑施工、洗染、机动车维修、农药喷洒等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第三条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农业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

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推进洗染、机动车维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情况。

(完整版)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完整版)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4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现状及政策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现状及政策

科技与创新┃Science and Technology&Innovation ·104·2020年第01期文章编号:2095-6835(2020)01-0104-02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现状及政策张黎1,张文英2(1.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京210000;2.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南京320102)摘要:中国VOCs管控与治理的工作起步较晚,约起步于2010年,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首次将VOCs 治理提升到国家层面,之后又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技术政策,逐步走上VOCs管控与治理之路。

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技术;技术规范中图分类号:TS210.1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ki.kjycx.2020.01.0391江苏省VOCs污染治理政策历程简述江苏省作为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近年来响应国家政策,陆续出台了一系列VOCs管理办法。

2012年,江苏省积极响应原环保部政策,针对环保部颁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十二五”规划》,对应出台了《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从政策层面首次明确提出了要减少VOCs 排放,并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2013年,江苏省针对原环保局颁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2〕第31号),配套印发了《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苏环办〔2013〕318号)。

2014年,江苏省颁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明确了要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加强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并要出台相关行业VOCs废气治理技术规范,后又印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还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政发〔2014〕128号)等文件,针对化工、表面涂装、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印刷包装、纺织印染、人造板制造、制鞋、化纤、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提出了具体的VOCs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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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4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3.1 化学工业chemical industry根据GB/T 4754,本技术指南所指化学工业包括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化学原料制造(261)、农药制造(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合成材料制造(265)、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医药制造业(27)、化学纤维制造业(28)等行业。

3.2 清洁生产cleaner production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3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指25℃时饱和蒸气压在0.1mmHg及以上或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260℃以下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但不包括甲烷。

3.4 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 organic liquid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高于20%(重量比)。

3.5 真实蒸气压true vapor pressure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 8017测定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3.6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指挥发性有机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3.7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volatile organic liquid tank指用于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密封容器,通常可分为固定顶罐(立罐和卧罐)、外浮顶罐、内浮顶罐和压力罐等。

3.8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volatile organic liquids stevedoring指挥发性有机液体从储罐向汽车、火车和船舱装车或从汽车、火车和船舱向储罐卸车的过程。

—5 —3.9 生产工艺单元process unit指通过管线连接在一起,对原料进行加工生产产品的设备的集合。

通常包括:化学反应单元、产品分离、产品精制单元、产品干燥单元、物料回收单元,以及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储存单元等。

3.10 生产过程物料转移material transfer in production process指生产原料和产品在储罐区/仓库与生产车间或运输车辆之间转移,以及中间产品在生产工艺单元之间转移。

3.11 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eak detection and repair(LDAR)指通过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设备,定期检测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控制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过程。

3.12 废水集输系统wastewater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指用于废水收集、储存、输送设施的总和,包括地漏、管道、沟、渠、连接井、集水池等。

3.13 废水处理系统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指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原理和方法对含高浓度污染物废水进行净化处理,去除废水中污染物,达到防治水环境污染、改善和保持水环境质量、实现废水资源化目的。

3.14 固废(液)贮存系统solid wastes storage site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临时存放固废(液)的设施或场所。

3.15 非正常工况malfunction/upsets指化工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参数不是有计划地超出装置设计弹性变化的工况,包括装置开停工和检维修等。

3.16 气相平衡技术vapor balancing technology指利用罐体进、出料过程中内压变化特点,通过气相平衡管使呼吸尾气形成闭路循环,以消除原料储罐、计量罐呼吸尾气无组织排放。

3.17 蒸气收集系统vapor collection system指装载操作时用以收集被置换出之挥发性有机气体的设备。

3.18 废气治理设施installation for controlling gaseous waste指采用冷凝、吸附、吸收、燃烧、过滤、生化等方式处理大气污染物的冷凝器、吸附装置、吸收塔、焚烧炉、除尘器、生物处理等设施。

—6 —4 总体要求4.1 化工企业应根据GB 50016、GB 50019、GB 50160、GB 50489、HG 20546.2等规定进行总图布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将易产生VOCs的重点污染源远离敏感点布置,使用功能或检修要求相似的设备适当集中布置,厂房设计采用多层,充分利用层高位差进行物料转移,有高差要求的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高差。

4.2 企业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提升工艺装备水平,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工艺单元操作过程损耗、废水集输处理和固废(液)贮存系统逸散、生产设备密封点泄漏、开停工及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排污,实现VOCs无组织排放全过程控制。

4.3 企业应采用连续化、自动化、密闭性生产工艺,对于不能实现密闭的单元,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式,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做到“能收则收”。

各个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较高的收集效率,另外要综合考虑防腐、防火防爆、耐高温、结露、堵塞等因素。

4.4 化学工业VOCs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地方环保监管要求,避免对周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4.5 化学工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应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5技术指南5.1 储存和装卸废气控制5.1.1 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前提下,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安装回收或处理设施的拱顶罐,避免采用桶装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配有呼吸阀、液位计、高液位报警仪以及防雷、防静电等设施。

5.1.2 储存真实蒸气压≥76.5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鼓励储存异味较强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如胺类)亦采用压力储罐。

5.1.3 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的设计容量≥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5kPa的设计容量≥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以下规定之一:(1)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2)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用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3)采用拱顶罐,安装蒸气平衡系统,或呼吸尾气密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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