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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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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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特别法 • 1、《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公布,同年 10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三章关于抵押权的 规定、第四章关于质权的规定和第五章关于留 置权的规定。另在第七章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 定义性规定(第92条)。 • 2、《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 年7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二章关于船舶所有 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 3、《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 1996年3月1日施行)。主要是其中第三章关 于民用飞行器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规定。 • 4、《矿产资源管理法》《森林法》《水法》 《渔业管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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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
• 现实交付模式: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转让和设立动产 质权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其他替代交付模式: • 第一,简易交付。 •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 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第二,让与返还请求权 •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 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 替交付。” • 第三,占有改定。 •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 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 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关系
配偶关系
精神性人格权
他物权关系
侵权关系
亲子、收养
物质性人格权
担保物权
不当得利关系
继承关系
用益物权
无因管理关系
占有 (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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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重要保护方法,是指在物 权受到侵害或者具有被侵害危险时,物权人享有 特定的请求权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 第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 第四、是否包括确认请求权? • 草案第37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 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物权概述●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权利的性质:支配权/请求权●效力范围:绝对权/相对权●客体:有体物和权利/行为●注意:物权客体不包括行为,也不包括智力成果等无形财产,但是为人力所支配的无形的自然能量(电力、光波、有线电视信号等),可以准用物权的保护。

\如果物还没有产生,则不产生物权。

●效力:优先【1.物权优先于债权a.所有权优先于债权b.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c.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优先于物权: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之间的是公示在先,就优先、追及【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排他【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注意: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他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平等●法定主义/任意主义●保护方法:物上请求权/赔偿损失●分类●动产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抵押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权利质权(客体的种类)●完全物权、定限物权(根据物权支配的范围)●用益物权-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交换价值(根据定限物权人支配物的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主物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大部分、从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地役权(物权有无从属性)●意定物权-抵押权、质权/法定物权-留置权●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种类法定●内容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动产公示构成要件:1、占有动产的事实2、占有人须有物权占有的意思●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客体●一个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变动●概念: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客体或内容、转让-主体、消灭(1、绝对消灭:a.标的物消灭 b.物权本身终局性消灭-抛弃 2、相对消灭-原物权人因转让而丧失物权。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法:物权法是通过规定各种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 :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 :物权的享有或存在和物权的变动,应当采取一种得为第三人及时识别的法定方式:当事人在物权变动时进行公示,法律就确定该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效力: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优先购买权: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物权行为: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物权公示: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记在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

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物权登记机关在其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全面的效力。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独占其所有物,并得以自己之意愿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实现其作为物之所有人之应享利益的权利。

占有权能: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

使用权能: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收益权能: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处分权能: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所有权的取得: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原始取得: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物权的名词解释

物权的名词解释

物权的名词解释
物权是指物的所有权,是一种权利,表示个人或组织拥有特定物的支配权。

物权是法律赋予个人或组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两大类。

动产物权包括一般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

物权的取得和转移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物权法等。

在现实生活中,物权与合同、侵权等法律关系密切相关,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物权与其他财产权比较,特别是与它联系最为密切的债权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物权是绝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而债权是相对权(或称对人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

(2)物权以物为客体。

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自然物、劳动产品,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有体物以及光、热、电、气等无体物。

其他事物,包括行为和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所谓支配,是指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4)物权具有排他性。

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即同一物上不容许有两个
以上相同内容的物权并存。

物权 名词解释

物权 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是指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财产权的一种,相对于债权而言。

除了人和钱之外,物权涵盖了大量的财产,例如房屋、汽车、洗衣机、农田等等。

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不同类型。

其中,所有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物权类型之一,是指对财产全面、自由地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利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享有的担保权利,例如抵押权、质权等。

物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它在财产管理和流转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物权的法律制度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此外,物权法律制度也是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成为物权客体的条件或要求
物权的客体为物,但并非任何物均可构成物权的客体。作为物权 客体的物通常是指:
有体物 特定物 独立物
一、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1、“有体物”为法律概念,自然界的物并非都能成为法律意义上 的物。
非人格性 民法上的“有体物”要求具备 可控性
效用性
问:在民法上,人体器官是物吗?日月星辰是物吗?
要点提示:
物权法关于物的独立性的确定,具有人为的或观念的色彩!
何谓“一个完整的物”?
单一物:在客观形态上能够独自成一体的物 “一物”的法律形态

合成物:由数个单一物合成为一整体,法律上或交易观念
视其为一物。如手机、汽车、电脑、一双鞋、一双 袜子、嵌有宝石的项链或戒指等
集合物: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法律上或交易观念
以 上视其为一物。如一群羊、以企业整体财产作为担保 物等。组成集合物的各个物本身具有独立性,集合 后又具有某种整体的经济效用和交易价值。
总结提示: A\物权的客体须为独立存在的“一物”,旨在保障对财产的正常使用和 支
配,同时避免交易的复杂和困难;
B\“物的一部分”通常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一间房屋的门窗、一
与债权的比较: (1)债权为最典型的相对权。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特 定的,债权的效力只能及于特定的人——债权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 约束力,债权人原则上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其权利,而不能对第三 人主张权利。 (2)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故物权可能被任何第三人所侵 害,任何第三人均有可能成为物权诉讼的被告;债权的义务人为特定的 债务人,故债权原则上只能被债务人侵害,通常情况下,只有债务人才 能成为债权诉讼中的被告。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物权名词解释 全

物权名词解释 全

物权与物权法物权: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法:物权法是通过规定各种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的占有关系:物质资料在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掌握、控制、支配下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的归属关系: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

物的利用关系:物的所有人基于其意思,将其所有物交他人优先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优先购买权: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所有权: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他物权: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动产物权: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占有:对物直接进行掌握控制之事实。

本权: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借用人基于债的关系而对物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

普通物权:由民事基本法——民法典或者物权法规定的物权。

准物权: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较大的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公平原则
在物权关系中,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在行使物权时,应当 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不
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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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物权种类
物权法规定了多种物权 种类,包括所有权、用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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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内容
物权法明确了各种物权 的具体内容,如所有权 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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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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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的原则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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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即物权的排他性。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客观可 以认定的方式展示,以获得社
会公信力。
物权保护方法
在流转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 关政策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 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 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 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等。
在流转过程中,应保障承包方和受让 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 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 的方式;受让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 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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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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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更的情形
物权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主体 变更如房屋买卖中所有权的转移,客体变更如房屋扩建导致 的物权范围变化,内容变更如地役权的设定或变更等。

物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物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物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具体物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

物权的名词解释涉及到其定义、性质、特点和法律保护等方面,下面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人们对特定的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力。

物权的定义主要体现了对特定的物体所具有的权益,这些权益是法律规定和保护的。

物权的定义中还强调了物权的内容,即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力。

物权的定义是对物权概念的具体界定,能够准确描述物权的特点和属性。

二、物权的性质物权的性质体现了其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

物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它是以特定的物体为客体,以个人或者法人的实际占有为基础,通过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关系。

物权是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即物权人对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具有绝对性,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同时,对于同一物体,只能有一个物权人享有物权,其他人都不能从中获取权益。

三、物权的特点1. 专属性:物权是绝对的、排他的,即物权人对物体所拥有的权利是独占而不受干扰的。

其他人无权插手、侵犯或干涉;2. 继承性:物权是可以继承和转让的。

在物权人死亡或者将物权转让给他人时,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转让的方式传递给其他人;3. 被动性:物权在未行使的情况下,不产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只有物权人行使了物权,才能够保护其合法权益;4. 终止性:物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终止。

例如物权人放弃物权、物权存在期限到期或者物权因法律原因被撤销等。

四、物权的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物权享有充分的保护。

《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的基本法律文件,明确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及其保护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人对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的行为都有法律保护。

同时,物权的保护还得到了其他相关法律的支持,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第1章 物权概述

第1章 物权概述

• 解析: • 作为房屋的新主人,丙完全有权在自己的花
园种植自己喜欢的花卉。显然,甲、乙之间 的合同约定对丙是无效的,即甲对乙的债权 对丙没有约束力,因债权是一种对人权,仅 仅在特定当事人间产生效力。在此情况下, 甲只能要求乙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 (四)排他性 • 内容相同的物权相互之间具有排斥性,即一物之上不能同时
• 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属性,相比较而言,债权则不具
有支配性,而仅仅是一种请求权,即债权人无法直接 有支配性,而仅仅是一种请求权,即债权人无法直接 支配物,而仅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履行债务。
• (二)绝对性 • 权利人不必依赖任何人的协助,仅凭自己的
意愿和行动即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 如所有权人使用和处分自己的物,用益物权
第二,物权客体必须是特定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 代替的物,如某辆汽车、某栋房屋。除了法 律有特别规定之外,集合物不能作为物权的 客体。 特定物,其时间判定的界点一般是指物权 设立时,但在依法设定浮动抵押的场合,该 特定化的时间判定界点可延至抵押权实现时。
二、物权和债权
• 物权具有如下不同于债权的特点: •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和具有排他性的
• 与物权相比,债权相互之间则不具有排他性,
而是具有可并存性。
• 如甲有祖传花瓶一个,某年某月星期一与乙签订合
同卖给乙,星期二又签订合同卖给丙,星期三再签 订合同卖给丁,对甲而言,乙、丙、丁三人均系合 法有效债权人,三人之间不存在谁排斥谁的问题。 如甲不慎将花瓶打碎,则应分别对乙、丙、丁承担 违约责任。
• •
• 法律上的集合物,是指由不同性质的财产为 法律上的集合物,是指由不同性质的财产为
共同目的而集合在一起的聚合体,如企业、 共同目的而集合在一起的聚合体,如企业、 遗产等。 遗产等。 • 作为集合物,企业由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 构成,此外它还包括了债权、知识产权等 “无体物”,甚至消极财产如债务也是构成 无体物” 该集合物的财产。

12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

12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一)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 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 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 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 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二)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 权利主体 权利的内容 权利存在的期限 所有权: 所有人 完全物权 无期物权 其他物权:非所有人 限制物权 有期物权
(3)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按照一物一权原则,物只能在整体上 成立一个所 有权,而一物的某一部分如尚未与该物完全分离, 则不能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 ,尤其是对于那些 附属于主物的从物而言,只能是主物的一部分, 如房屋的墙壁和门窗等只 能是房屋的一部分,不 能与主物分离。 在交易上,主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从物也随之 移转 。
6.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1年版 7.王泽鉴《民法物权》、郑玉波《民法物 权》、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史尚宽 《物权法论》。 8.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 求权基础理论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9、《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 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7年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 解与适用》,黄松有主编,人民法院 出版社,2007版。 11、《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 法律出版社,2007版。 12、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 律出版社1997年版。

13年酝酿:1993——2007.3.16 8次审议 :2002.12——2007 11543件民意 会议延长1至2天 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通过了物权法

物权的定义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近代民法财产权利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了物权的概念: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学理上,物权可以定义为: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物权是绝对权一方面,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直接地支配其物,无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亦不需依靠他人的行为作为实现权利利益的前提条件。

另一方面,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

•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的客体是“物”。

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虽然不占据一定空间或具备一定形状,但是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电磁波等物。

•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支配和管领物权是一种享受物的利益的财产权,其享受利益的方式就是对物的管领和支配。

因此,从权利的效力上看,物权属于支配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所谓“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性质与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同一房屋是否能拥有两个所有权?一、物权的效力概说•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作为排他的支配权所具有的法律强制之力。

物权的效力并非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内容,而是物权内容所体现出的法律效果。

物权的效力可以包括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

•优先效力是指在一个物上存在多个权利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权利的特性。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包括物权优于债权和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两部分。

•优先效力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三、物上请求权效力•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正在或可能遭受侵害或妨害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预防妨害而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的特征•案例•甲的儿子丙在外地工作,甲在自己的一幢房子里独自居住,由于没有其他亲人,所以一直由保姆乙照料其生活。

物权

物权

第二部分物权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为有物体。

(5)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

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

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二)物权的客体——物1.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概念: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特征:1、须人身之外 2、为权利人实际操控和支配 3、满足社会需要4、独立一体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分类: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其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物可分为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间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根据其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根据其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根据其在交易中确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根据其可否由他物替代,物可分为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什么是物权

什么是物权

什么是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关于什么是物权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物权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

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2、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2)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3)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

(4)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

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

(5)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概述
经济法
一、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由之物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整、最充分的支配 权;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它依附于所有权,是一定程度的支配权,如土 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
第7 页
三、物权的形成与变动 (二)物权的变动
第8 页
2.动产交付 与不动产物权登记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根据《物权法》第23、 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 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 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4.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第5 页
三、物权的形成与变动 (一)物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不依赖 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如汽车、电视、家具等。
3.独立物权和从物权 独立物权是指不以权利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如所有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
第4 页
二、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律制度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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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1、甲在某风景区兴建别墅,与其邻居乙约定,乙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

半年后,乙将其房屋出售给丙,丙欲拆除旧房,兴建大厦。

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提出异议,要求丙停工
B、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丙提出异议,要求其停工
C、甲得与丙协商停工事宜
D、甲可依债权协议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2、李某与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李某租用于某的房屋,合同履行期间,于某又将出租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因急需利用此房经营,要收回李某租用的房屋,那么,下述表述不正确的有
A、李某与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所有权变更而自动失效
B、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房屋承载租赁合同而无效
C、因租赁合同期间未满,王某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李某有权继续租赁承租的房屋直到租赁合同期满
3、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因乙要求甲交付玉器不得而发生纠纷。

问题: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1996年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1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

以上几次转让均未私房过户手续。

在丁居住期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

该房屋所有权应该属于谁?
5、1998年,吴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银行提出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吴某即交出房产证,房产证记载吴某为产权人。

银行与吴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期满,吴某因无力还款,银行正准备拍卖该房产时,突然接到一纸诉状,吴某之弟在诉状中提出,抵押房屋系其父母购置,应归他们兄弟二人共有,现在吴某私自抵押,请求法院判决该抵押关系无效。

经查,该房屋为吴某兄弟年幼时其父母为其兄弟二人所购置,但只以吴某姓名登记,其间并无其他记载。

问题:共有房屋的公示与实际权利归属不一致时,其外部效力如何?为什么?
6、下列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的有
A、某甲误将某乙的一颗钻石加工成钻石戒指,某乙补偿某甲料钱、工钱后取得戒指所有权
B、国家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所有权
C、王某将左邻李某委托看管的一匹瘸腿马直接卖给赵某,赵某因善意取得该马的所有权
D、农民收割自家责任田中的庄稼,并因此取得收获物的所有权
7、下列属于继受取得方式的有
A、买卖房屋获得价金10万元
B、房屋所有人取得附合于自己房屋的财产所有权
C、通过受赠取得的100台电脑的所有权
D、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8、村民张某为耕田向王某租得一头母牛,后因子女上学经济困难,就将牛牵到集市上卖给刘某。

张某的卖价比较合理,刘某并不知道张某的牛来路不明。

后母牛产下一牛犊。

王某得知后,要求刘某返还母牛和牛犊。

问题:刘某能否取得母牛的所有权?牛犊的所有权归谁?
9、1996年5月1日,某甲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条项链丢失。

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

在行政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无人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规定将项链交给了带售店拍卖。

这条项链后来被某乙以拍卖价买下。

1997年秋,某乙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项链被小偷偷走。

1998年1月,
这个小偷被抓获。

在审讯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已将该项链以4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某丙,某丙并不知内情。

经查,项链的失主为某乙。

某乙即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

而某甲也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条,要求某乙返还,某乙不允;某丙也认为项链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

该项链应该归谁所有?
10、甲将一幅古画寄存在乙处,乙死亡,该古画由乙的两个儿子丙、丁占有,丙、丁以为古画为其父所有,送权威机构鉴定该画价值50万元,两人约定,该画归丙所有,丙付给丁25万元。

丙是否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11、养牛专业户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王某恐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传染给了别的牛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于是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

刘某经过时发现了,将牛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病愈并成为一头高产奶牛。

半年后,王某听说此事,向刘某索要此牛。

12、甲在处理家中旧物时,将一件旧棉袄当作垃圾扔掉,没发现妻子藏在口袋中的3000元国库券,乙拒不归还。

13、1995年韩玉笙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张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

王天民,1938年7月5日”。

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

王大水一家解放后定成分为中农。

该500块银元:
A、应归韩玉笙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
B、应归王大水所有
C、应由韩玉笙与王大水平分
D、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14、王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了一块奇石,误认为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其好友刘某见后十分喜欢,以价格5万元购买之。

后张某向王某索要该石时,方知道该石系其父借用观赏。

该石当时价值8000元。

双方就返还该石发生纠纷。

问题:王某将奇石雕刻后的石雕所有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刘某能否取得该石雕的所有权?为什么?
15、甲乙丙对某套房屋享有共有权,甲占有50%的份额,乙占有30%的份额,丙占有20%的份额。

三方约定,该房屋轮流分别由甲乙丙使用5个月、3个月和2个月。

问题:(1)设甲现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丙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如何处理?
(2)设甲抛弃自己的份额,该份额归属如何?为什么?
(3)设甲在居住期间,其花盆掉落,砸伤行人,责任如何承担?为什么?
(4)设乙在居住期间,房屋廊檐因年久失修掉落,砸伤行人,责任如何承担?为什么?
16、甲和乙按份共有房屋三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

现丁要向戊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三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

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若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乙
C、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若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丙
D、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17、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二人结婚已有10年。

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

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入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

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

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13万元,债主找甲要帐。

甲有存款14万元,这14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

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
B、甲的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故甲有还债义务
C、应按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而为乙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债务中的适当份额
D、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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