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2013 101 关于旧城改造棚户区涉及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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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是指对城市中“棚户区”进行整治和改造,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

涉税问题是指在棚户改造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各种税收问题。

本文将分析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棚户改造项目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主要有土地出让金、城建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土地出
让金是指政府将棚户区土地转让给开发商时支付的费用。

城建税是指棚户改造后新建的房
屋要交纳的税费。

个人所得税是指新建房屋出售后所得到的收入要缴纳的税费。

在棚户改
造过程中,这些税费的合理计算和及时缴纳是非常重要的。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的具体分析和建议如下:
1. 增加纳税人的税收意识:政府应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居民对于税收的认识和意识,帮助他们了解棚户改造过程中的税收义务和相关政策。

2. 简化税收流程:政府应简化纳税流程,提供便捷的纳税渠道,减少居民办理税务
手续的时间和成本,鼓励居民积极主动履行税收义务。

3. 加强税收执法:政府应加大对棚户改造项目的税收执法力度,打击任何逃税行为,保证税收的公平和正常征收。

4. 建立税收激励机制:政府可以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居民参与棚户
改造项目,并提高他们的参与积极性。

5. 加强税收监管: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税收监管机制,加强对棚户改造项目的日常监管,确保税收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政府应加强税收宣传,简化税收流程,
并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以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和促进棚户改造的顺利进行。

政府还应建立
税收激励机制,加强对棚户改造项目的监管,保障税收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浅析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析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析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生、民心工程,有效改善低收入群体住房条件、促进消费、扩大投资,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分为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账务处理不一样,实物安置涉及产权置换的账务处理难点及各类税种,本文就棚户区改造的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的财税处理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标签: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实物安置;财税处理1、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及方式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实施。

实施棚户区改造,能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能够有效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有效拉动投资、刺激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同时国家相继出台相关财税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分为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

货币安置是指征拆主体对拆迁户的房屋进行补偿,根据评估价值支付征拆款,拆迁户自己处理住房。

实物安置也称产权置换,是指以房屋作为补偿方式安置被拆迁户,有异地安置和回迁安置两种;有等面积置换与超面积置换。

笔者根据某市一公司承接的棚户区改造案例提出关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及实物安置中涉及财税处理的思路和建议。

2、棚户区改造的账务处理2016年甲公司承接某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建设期三年,总投资11355万元,前期由甲公司对某地块上的200户居民进行征拆补偿,该栋楼占地面积4600平方米。

拆迁户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货币安置或实物安置,货币安置由甲公司根据评估公司对房屋的评估价值一次性补偿,该房屋产权证交由房产部门注销,实物安置也称为产权置换,是甲公司以新建的房屋作为补偿方式安置被拆迁人,甲公司以1:1.2的比例选择置换面积。

有50户选择实物安置,征拆房屋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评估价值1200万元,而拆迁户选择置换的面积为5000平方米,增加的140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由拆迁户根据政府文件按每平方米3000元结算;但甲公司需对产权置换的拆迁户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补偿,甲公司一次性支付装饰装修费15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财税[2013]6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9.30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为鼓励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将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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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棚户改造旨在改善城市的生存环境,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

但是随着棚户改造的推进,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也越来越多。

一些涉税问题如下:1. 土地使用税问题棚户改造需要占用土地,因此相关的土地使用税也需要纳税。

部分居民在改造后会拥有自己的住房,但是需要在改造过程中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对于没有拥有新房的居民,棚户改造后的占用地应当交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2. 印花税问题在棚户改造中,由于涉及到拆迁和补偿,涉及到的协议和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

这些费用需要由施工方或企业方支付,但是如果居民需要参与支付一部分的费用,那么他们也需要了解印花税方面的税务问题。

3. 个人所得税问题棚户改造过程中,一些居民可能会获得补偿款等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是在人口流动大城市的棚户改造过程中,补偿款的收入比例相对更高,这就需要精准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和缴纳。

建议1. 做好税务宣传工作因为居民对税务问题理解不够深入,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税务宣传,将居民纳税意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例如可以开展税务知识讲座、发放宣传单和发放手册等方式,让居民了解税务方面的问题。

2. 严格按照政策并约束施工方棚户改造涉及到的税务问题非常复杂,而受益者是最处于劣势地位的居民群体,因此在税收方面应当认真对待。

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收费,同时对违规施工企业进行约束和惩罚。

3. 强化税务协调总之,实行涉税政策和程序,提高透明度,对于棚户改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升,更为重要。

政府部门应认真对待涉税问题,加强税务宣传,加强税务协调,最终实现棚户改造惠及更多的居民。

在棚户区改造中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如何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棚户区改造中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如何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棚户区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3}101 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 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 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该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 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 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 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 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 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 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改 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现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城市更新拆迁补偿中的涉税问题

城市更新拆迁补偿中的涉税问题

城市更新拆迁补偿中的涉税问题城市更新中的重要一环便是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拆迁补偿安置包含前期摸底、房屋测绘、拆迁谈判、拆迁补偿款项的申请与支付等一系列工作,为了更好的梳理旧改项目拆补安置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问题,岁冰今天整理了房企应关注的拆迁补偿涉税问题,如果需要文中的资料原件,可以到文末找获取方式哈。

一、拆迁补偿涉及哪些主体与税务种类?拆迁补偿安置一般涉及这些主体:征收决定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政府职能部门或委托单位被征收对象(公民、法人等)拆迁安置实际承担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谈具体的拆补税筹分析前,我们先从相关政策中剥离出常见的税种及政策要点:增值税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在城市改造建设中支付给被拆迁户得拆迁补偿收入,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广东省《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企业所得税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管理的思考及对策

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管理的思考及对策

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管理的思考及对策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管理的思考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的提速及中心城区的发展,旧城改造已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的重要选择,相应的拆迁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自然呈上升的趋势,带来的是对税收征管的新要求。

面对目前日常管理滞后、控税手段单一、政策执行混乱的现状,笔者认为加强对拆迁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税收征管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当前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一)日常管理滞后,未进行项目登记。

由于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均为政府的重点工程,政府投入的精力、人力、物力、财力都很大,在各部门的审批环节都开通了“绿色通道”,很多项目都实行了边审批边施工,有些项目甚至在工程完工后,部分审批手续都没办下来,给我们的征收管理带来了无限的挑战,造成了很多项目在安置房建成后需分户安置时,才来办理立项审批和税款核算,有些项目被政府以历史遗留问题作为特事来办,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

(二)纳税义务发生,未自行申报纳税。

由于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立项纳入日常管理,开发企业和建设施工企业仗着政府重点工程的“牌子”,即使发生了纳税义务,也不会主动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大量的税款滞留,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更有甚者,有的项目最后在政府的直接干预下,为尽快给拆迁户办理产权证,由地税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立项审批手续、拆迁安置合同等资料制作《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申报汇总表》和《拆迁安置户税款核算表》,开发企业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核算表缴纳税款,而不是自行填报工程项目申报表缴纳税款。

(三)控税手段单一,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由于拆迁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及时纳入项目管理,造成日常管理不到位,因此建筑施工单位所产生的税收不能及时入库,有的项目因为种种原因至使房屋延期交付,或交付使用了但产权证几年或十几年没办下来,造成拆迁户群体上访。

政府为平息社会矛盾,往往要求地税部门暂时搁置施工企业的建筑劳务税收,先核算房地产开发应纳税额,及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契税票,以便尽快为安置户办理产权证。

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税收

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税收

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税收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一、营业税及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财税2016年3号财税2016 39号(涉及安置房拆迁回迁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基本很少,可以参考原营业税下的税收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房屋改造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垦区;2、独立矿区、林区、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3、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实施不齐全;4、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区户数不低于50,其中实际居住在棚户区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75%以上;5、棚户区评定为危险房屋、严重损害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区建筑面积的25%;6、棚户区改造已经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在所得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棚户区改造支出及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说明;三、土地使用税(财税2013 101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印花税一、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安置房房源且增值额没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六、契税对于经营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契税;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2013年7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

棚户改造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的形象和生活质量。

在棚户改造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针对棚户改造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棚户改造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房地产税问题。

在棚户改造中,原本是自建房的居民可能需要交纳房地产税。

这对于已经经济困难的居民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如何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征收标准,让居民能够负担得起,是当前棚户改造涉及到的重要问题。

二是个人所得税问题。

棚户改造后,一些居民可能因为房屋价值的提升而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对于原本经济条件有限的居民来说同样是一种负担。

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规定,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居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增值税问题。

棚户改造涉及到的房屋建设、维修等方面的工程,也会触发增值税的征收。

一些改造项目的投资规模庞大,涉及到的增值税也较高。

如何减轻企业的税负,鼓励其参与到棚户改造中,是有效推动棚户改造工作的关键。

针对上述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建议完善棚户改造涉税政策法规。

目前,我国对于棚户改造涉税问题的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制定明确的规定。

政府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居民的经济状况,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让居民负担得起。

二是建议加强税收宣传和咨询服务。

对于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很多居民可能并不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

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和咨询服务,帮助居民了解相关政策,并提供相应的税务咨询服务,解答居民的疑问。

三是建议加强税收监管和执法力度。

在棚户改造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涉税问题谋取私利的情况。

政府需要加强税收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让居民能够承担得起,还需要加强税收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居民对涉税问题的了解度,同时加强税收监管和执法力度,维护税收秩序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棚户改造是指将城市中的“棚户区”进行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棚户改造过程中,涉及到各种税收政策和制度,因此涉税问题成为一个关键和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两个方面对棚户改造涉税问题进行探讨。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的分析。

棚户改造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主要包括: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

房地产税是指对房地产交易和房产租赁所征收的税费,对于棚户改造来说,这一税收政策的调整会直接影响到开发商和居民的利益。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收入所征收的税费,对于居民来说,如果通过棚户改造获得住房,可能会增加其财产和收入,从而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是指对商品和服务增值部分所征收的税费,对于开发商来说,如果通过棚户改造销售房产,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

对于棚户改造涉税问题的建议。

应该制定和完善涉税政策和制度,保护好居民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对于居民来说,应该对其通过棚户改造获得住房所需缴纳的税费进行合理规定,避免对其造成过大的负担。

对于开发商来说,应该对其通过棚户改造销售房产所涉及的税费进行明确和透明的规定,避免出现争议和纠纷。

应该加强税收管理和监管,确保税收政策的执行和效果。

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棚户改造涉税问题的宣传和解释力度,增强居民和开发商对涉税政策的理解和认同。

加强对涉税活动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确保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是一个复杂和关键的问题,需要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和制度,保护好居民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需要加强税收管理和监管,确保税收政策的执行和效果。

这样才能顺利推进棚户改造工作,实现城市的良性发展。

旧城改造中拆迁补偿费涉税

旧城改造中拆迁补偿费涉税

旧城改造中拆迁补偿费涉税拆迁补偿,又名征收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

在城市旧城改造和城市规划过程中,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工程涉及到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公司多方。

企业和个人的搬迁大致可分为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

政策性搬迁因为涉及到政府对城市的规划或其他主导原因,会有许多税收优惠。

而商业性搬迁是由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自由协定为依据而进行的一种市场行为,政府不参与其中。

在税收上适用各种不同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税务对此类搬迁的认定是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如果没有,则一般不会认同为政策性搬迁,从而将此类涉税处理界定为商业行为。

目前,城市改造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

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城市改造的搬迁安置,具体由政府土地收储中心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将拆迁安置的土地先行收回进行重新规划,妥善处理好出让地块内的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再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

房地产公司通过参加招标或拍卖,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此模式下,城市的拆迁改造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本文阐述旧城改造中涉及税收问题(假定全部为政策性搬迁),下面由小编来为各位梳理一下旧城改造中拆迁补偿费涉税政策。

一、增值税(及营业税)1、被拆迁企业或个人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免征增值税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篇: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一、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具体为:①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购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

②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的限制)免征契税;对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

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二、个人所得税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营业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各市州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最小户型面积标准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立项计划和当地拆迁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等,实际拆迁棚户区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

——摘自《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第二篇:2012年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范文)2012年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企业进行棚户区改造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明确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业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造福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家庭。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棚户改造是指针对存在危险隐患或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临时房屋进行改造,提供安全、便利的住房。

在棚户改造中,涉税问题成为了一个让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分析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棚户改造涉及征收税费的问题。

在棚户改造过程中,居民需要支付拆迁费、安置费等费用。

涉及税费的问题包括: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安置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等。

对于改造后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也存在疑问。

棚户改造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由于改造过程中需要重新规划土地用途,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动。

居民需要搬迁到新的安置房,对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或使用权出让金。

如何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费和缴费方式,以及如何保障居民的土地权益,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棚户改造涉及到对房屋的加固和改造。

棚户房屋一般是简易结构,不符合建筑标准。

在改造过程中,需要对房屋进行加固和装修,涉及到增值税和建设工程税的问题。

对于改造后的房屋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税费,以及如何界定改造的范围和标准,需要明确规定。

在解决上述问题的过程中,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建议: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提高居民的税收意识。

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向居民普及涉税知识,让他们充分了解税收政策和缴费义务。

这样可以提高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意识,避免在棚户改造中存在漏税或逃税行为。

建立健全涉税政策和法律法规。

政府需要制定明确的涉税政策和法规,对棚户改造项目涉及的税费问题进行规范。

这样可以为居民提供明确的纳税指导,避免出现漏缴税费或缴费不规范的情况。

加强税收征管和监督执法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棚户改造项目的税收征管和监督执法力度,对涉嫌逃税或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加强对税收征管部门的培训和监督,确保税收政策的执行和税收的公正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

政府可以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和居民的参与,形成对棚户改造涉税问题的共识。

加强监督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举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的规模和人口数量也不断增长。

城市的高速发展导致了城市化过程中一些棚户区、旧城区、老小区以及危旧房等问题的出现,这些问题给城市的环境和市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和困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推出了棚户区改造计划。

然而,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会涉及到税收问题。

本文将分析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并提出建议。

1. 增值税在棚户改造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或者城市投资人将改造后的住宅进行售卖,所涉及到的租赁等服务收费都会涉及到增值税。

在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原材料、道路建设、河道疏通等环节中也会涉及到增值税。

2. 所得税在棚户改造后,业主通过售卖产权或者出租房屋获得的利润需要缴纳所得税。

3. 资产税房地产开发商所持有的房地产将会缴纳资产税,而业主售出的产权所得也需要缴纳资产税。

二、棚户改造涉税问题的影响1. 财政收入通过棚户改造所获取的税收将能够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

2. 企业成本棚户改造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3. 社会投入棚户改造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也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投入,使得社会各方面的经济负担增加。

1. 将棚户改造视为重点支持领域,政府应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减少企业和社会的负担。

2. 政府可以在棚户改造项目中设立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棚户改造在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等方面的作用。

3. 同时也应加强宣传,提高社会群众对棚户改造的认识,加大政府的宣传投入,帮助居民理解棚户改造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和重要性。

结论棚户改造项目是当前城市化进程中一个特别重要的举措,可以对城市和社会做出巨大贡献。

但需要注意的是,棚户改造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需要得到充分认识和应对。

在政策和实践层面,应对棚户改造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进行更加精准和全面的规划和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10]42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0.05.04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现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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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013.12.2
(财综[2015]5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
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
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

2013年7月4
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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