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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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

关于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

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二1.“礼”是“更高的法律”毋庸质疑的是,“礼”是超越一般法律的基本规则。

儒学集大成者荀子极其强调“礼”的至关重要性。

他指出:“礼者,法之大分,群类之纲纪也。

”28 “礼”的主要功用在于维持各阶层的人所处的合适的等级,并为每一等级人的行为提供独立的指导。

如果说“乐”的共同欣赏把不同阶层的人合在一起,29 那么“礼”则按照道德、社会和经济地位把人们区分开来,并对他们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贤愚、能不能之分。

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悫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

”30 同样,在《礼记》中,“礼”被设想为每一项人间法律的依据,并约束着人们关系的各个道德层面。

因此,“夫礼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31“礼”对于传统社会是如此重要,以至被认为包括了自然法(“天道”)的一些基本要素。

“礼”从一种先验的道德来源,转换为塑造、规定、限制人的行为的基本准则。

荀子在受其影响的《礼记》曾谈到,“礼”来源于圣贤君主统治人类社会所依赖的天道:“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

”32 据称甚至连孔子也曾说过:“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

”“故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以阴阳为端。

……礼义以为器,人情以为田。

”33尽管“礼”体现了“天道”,它本身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是最终由人(尽管经常被假托为传说中的“圣哲”或“先王”)制定的基本法。

除了以下讨论的有限的稳定性以外,这也可以从两者之间的下列区别中看出来:“天道”如果存在的话(荀子或《礼记》都未能说明它到底是什么),一定是简明的;普遍约束人类行为的自然法则必然只有少数几个,尽管他们在特定社会中实际运用可以有很多。

《礼记》则无疑是一部巨著,它涵盖了约束日常生活最细微处的众多准则与惯例。

34 “礼”的复杂、冗长、不遗巨细,都表明了它不可能是自然法,而至多只能是“取象于天”的人造法(man-madelaw)。

宪法法律条款分析报告

宪法法律条款分析报告

宪法法律条款分析报告本报告旨在对宪法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关解释和观点。

本报告不按照传统的报告结构,而是就条款逐一进行分析和讨论。

1. 宪法法律条款一:个人权利与自由该条款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法律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民的基本利益和幸福生活的重要保证。

然而,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这些权利并非绝对的,可能会受到限制。

2. 宪法法律条款二:平等与非歧视该条款强调了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禁止歧视任何个人或团体。

这是社会公正和法治的核心原则,也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形式的歧视仍然存在,并需要法律制度的维护和改善。

3. 宪法法律条款三:司法独立与公正该条款保证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司法权不受干扰,为公民提供公正的司法保护。

司法独立和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础,为公民提供了信任和依靠的法律环境。

然而,司法独立和公正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

4. 宪法法律条款四:政府职责与权力制约该条款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并设立了相应的制约机制,以防止滥用职权。

政府的职责是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社会福利,而权力制约是保障公民自由和权益的关键。

然而,在实践中,政府职责的履行和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强化。

5. 宪法法律条款五: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该条款确立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在法律层面的重要性,并为政府行使相关权力提供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依据。

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任务,需要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前提下,加强对潜在威胁和风险的防范和打击。

然而,在平衡国家安全和个人权利的过程中,还需要更加注重法律程序和公正原则的保障。

以上仅为对宪法法律条款的初步分析,涉及的议题和问题还有很多,在实际情况中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背景和社会环境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解读。

本报告仅作为一个起点,为后续深入研究和讨论提供了一些思考和观点。

大学法学宪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大学法学宪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大学法学宪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法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法律知识的研究和应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法学学习的过程中,宪法学是一个重要的分支领域,它涉及国家政治制度、国家元首权力、公民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大学法学宪法学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

一、宪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规,它确定了国家组织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构成和职权,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主权、民主原则、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等。

宪法的制定和修订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通常包括立法机构的通过和公民的参与。

二、宪法的内容和结构宪法通常包括序言、总纲和具体章节。

序言部分通常包括国家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总纲部分概括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组织的基本框架,而具体章节则对国家机构的构成和职权,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规定。

三、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宪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

宪法通常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

公民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宪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如防止滥用言论自由、担任特定职务的限制等。

四、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构成和职权,同时也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运作和相互关系。

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通常包括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它们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和责任。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权力划分和制约关系,以确保各个机构之间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五、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的修改和解释是宪法学的重要内容。

宪法的修改通常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通过或全国公民的投票。

宪法的解释由宪法解释机关承担,它对宪法模糊或有争议的条款进行解释,以维护宪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六、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

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

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内容提要:从经济改革与社会开放以后,中国已开始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

但一个普遍的倾向是把儒家传统中的“礼治”误解为“人治”,应被彻底清除并被法治所替代。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本文认为,“礼”作为德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治并不矛盾;相反,在中国历史上,儒家的“礼”一直充当着凝聚传统社会的宪法。

本文分析了构成一部宪法的形式要素,论证了“礼”区别于一般法与自然法的宪法特性,反驳了几种有代表性的反对意见,同时指出“礼”本身的一些显著缺陷。

文章最后强调了礼治和宪政的内在关系及其对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重要作用,并突出了“礼”作为一部基本法不断随着时代进化以适合社会发展的必要性。

关键词:礼,宪法,自然法真正的宪法不是被雕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在公民的心中。

……它每天都获得新的力量。

当其它法律老化并消失的时候,它复兴并取代它们,把人民保护于其体制的精神之中,并不可察觉地使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

我所说的,就是道德与习惯。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篇第12章八十多年前,以陈独秀和李大钊为首的五四运动思想家把儒学视为现代宪政的死对头。

当时,他们激烈反对保守派要把孔孟之道作为“国教”而写入宪法的企图。

在今天看来,他们的这项努力显然是合理与进步的。

但他们的评论同时显示,中国的激进知识分子想做的远不止是这些。

他们认为,儒学是完全违背宪政精神的,并应作为中国社会与人格改造的障碍而被彻底抛弃。

陈独秀相当准确地把儒学等同于其礼治体系,而后者的一系列规则-从“三年之丧”到“三纲五常”-已经受到激烈批判。

2 李大钊则要求把孔子的名字从当时正在争论的宪法中删去,同时列举了儒学和西方宪政格格不入的多条理由。

3本文写作的目的之一,在于为儒学就其与宪政之间的关系提供部分辩护。

笔者认为儒学并不和宪政精神背道而驰。

恰恰相反,传统的礼治正是宪政的一种形式(或许是一种古典与极不完善的形式)。

儒家的“礼”看似陈旧迂腐、繁琐不堪,但实际上能被合适地定性为一部统治社会的“宪法”;4 它们体现了被当时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和原则,构成了统治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运行的道德基础。

(完整)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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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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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根据往年考试试题,集中核心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特征和本质1、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3、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宪法的特征以及宪法的本质;一、宪法与其他一般效力的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1。

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2。

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宪法的魅力

宪法的魅力

1【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是法律的功能。

∙A、维持秩序∙B、协调社会行为∙C、规范宪法∙D、给社会活动带来理性预期我的答案:C 得分:33.3分2【单选题】下列关于宪法的理解,正确的是()。

∙A、宪法的主要功能是限制公民权利∙B、在保护基本权利上,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功能是相同的∙C、法律限制宪法不必要地限制公民自由∙D、“宪法主要涉及制定环节,与法律不同”我的答案:D 得分:33.3分3【判断题】从法律功能主义的角度看,一般的法律是规定公民的义务。

()我的答案:√得分:33.3分法律是什么已完成成绩:100.0分1【单选题】“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是指法律的()。

∙A、基本要求∙B、基本条件∙C、基本原则∙D、基本规范我的答案:C 得分:25.0分2【单选题】关于法的性质,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律是一种规范。

∙B、法律适用对象有一定的范围。

∙C、法律是一种公权力行为。

∙D、法律是一种强制性义务。

我的答案:B 得分:25.0分3【单选题】下列关于中央议会与地方议会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联邦制国家,中央权力范围有限。

∙B、联邦制国家,在宪法授权范围内,中央立法高于地方立法。

∙C、在邦联制国家,地方政府一般有权不适用违反地方基本法的中央立法。

∙D、在单一制国家,中央立法等级高于地方立法,无一例外。

我的答案:D 得分:25.0分4【判断题】法是一种强制秩序,是制定制裁的初级规范。

()我的答案:√得分:25.0分宪法的理论基础已完成成绩:100.0分1【单选题】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A、《人权宣言》∙B、《苏俄宪法》∙C、《美国联邦宪法》∙D、《权利法案》我的答案:C 得分:33.3分2【单选题】首创现代自由主义的人是()。

∙A、洛克∙B、卢梭∙C、孟德斯鸠∙D、霍布斯我的答案:D 得分:33.3分3【判断题】普通法律的出发点是社会契约论。

()我的答案:×得分:33.3分近代宪法的起源已完成成绩:100.0分1【单选题】世界上第一部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是()。

宪法学知识点总结

宪法学知识点总结

宪法学知识点总结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学科,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的组成和权力的运行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学包括宪法的起源、内容、解释和适用、以及宪法制度在不同国家间的比较研究等方面的知识。

本文将结合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案例分析,对宪法学的若干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宪法的起源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各种政治组织形式的产生,早在古代希腊和罗马,就有因特定历史条件而产生的宪法。

然而,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主要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

17世纪的英国发生了著名的“光荣革命”,君主与议会之间爆发了严重的冲突,导致了王权的严重削弱。

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这一法案规定了君主与议会的权力分配,成为了英国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自此之后,宪法成为了民主国家的标志。

二、宪法的内容宪法的内容包括了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国家政府组织及职权的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宪法的修改程序等。

例如,美国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的三大分支、各分支之间的相互制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规定了中国的国家组织形式、国家的基本政治原则和国家的基本制度。

三、宪法的解释和适用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是宪法学的重要研究领域。

在宪法的解释方面,有针对宪法文字的解释和针对宪法精神的解释两种方式。

在宪法的适用方面,涉及到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宪法权利的实现方式等问题。

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判决:“种族隔离是违宪的”,这一判决对宪法权利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四、宪法制度比较宪法制度比较是宪法学的另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不同国家的宪法制度具有不同的特点,例如宪法的起草方式、宪法权利的保障方式、宪法的修改程序等。

宪法学家可以通过比较研究来总结不同国家宪法的特点,为各国宪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

例如,美国、英国和法国是传统的宪政国家,宪法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而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则是宪政民主国家,宪法具有较为灵活的特点。

宪法学知识点大一

宪法学知识点大一

宪法学知识点大一宪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是研究国家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对于大一法学专业学生来说,宪法学是他们的必修课之一。

在学习宪法学的过程中,有一些基本的知识点是学生必须要掌握的。

本文将介绍宪法学中的几个重要知识点,帮助大一学生建立起对宪法学的基础理解。

1. 宪法的定义和地位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机关的职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事项。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标准。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优先地位,并对其他法律具有约束力。

2. 宪法的分类宪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颁布形式的不同,宪法可以分为成文宪法和无形宪法。

按照修正方式的不同,宪法可以分为正式宪法和习惯宪法。

按照内容的不同,宪法可以分为政治宪法和社会宪法等。

3. 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涵盖了各个方面的规定。

其中包括国家的组织形式、国家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经济制度、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等。

大一学生首先要了解宪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4. 宪法的解释和适用宪法作为法律的最高规范,对于它的解释和适用有着特殊的要求。

宪法的解释权通常由宪法机关拥有,他们会以一定的方式来解释和适用宪法。

解释宪法的方法主要有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等。

在解释和适用宪法时,应当注重宪法的原意和宪法精神。

5. 宪法权利的保障宪法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给予了明确的保障。

这些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方式主要有立法保障、司法保障和行政保护等。

大一学生应当了解这些权利的内容和保障的方式。

6.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的修改和解释是确保宪法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宪法的修改一般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和条件,例如特定比例的议会通过、公民投票等。

宪法的解释则需要宪法机关进行,他们会根据需要解决宪法修正过程中的问题。

结语本文介绍了宪法学中的几个重要知识点,帮助大一学生对宪法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宪法学立法理论知识点整理

宪法学立法理论知识点整理

宪法学立法理论知识点整理宪法学中的立法理论是一个复杂但又至关重要的领域,它涵盖了从立法的概念、原则到具体的立法程序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对宪法学立法理论主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立法的概念与特征立法,简单来说,就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立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法定性:立法活动必须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

2、国家意志性:所立之法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3、权威性: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二、立法的体制立法体制主要涉及立法权限的划分。

我国实行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1、中央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地方立法: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在一定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立法的原则1、合宪性原则:立法活动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2、民主性原则:立法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3、科学性原则:立法要遵循客观规律,符合社会实际情况,使法律规范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立法程序1、法律草案的提出: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主体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

2、法律草案的审议: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进行审查、讨论和修改。

3、法律草案的表决:通过法定的表决方式决定法律草案是否通过。

4、法律的公布:法律经表决通过后,由特定的机关公布生效。

五、立法技术立法技术包括法律的结构设计、语言表达、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等方面。

良好的立法技术能够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理解性。

1、法律结构:一般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

2、语言表达:应当准确、简洁、明确。

六、立法监督为了保证立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立法监督。

1、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报送相关机关备案。

2、改变或撤销:上级机关对不合法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改变或撤销。

七、立法与其他法律活动的关系1、立法与执法:立法为执法提供依据,执法是立法的实践和落实。

宪法学简答题

宪法学简答题

第一章/同步练习/简答题1.简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 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简述宪法最核心的价值。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

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如何理解“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答: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就是全民意志论。

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

该理论认为,政府是人们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

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并重新签订契约,组织新的政府。

宪法学总结

宪法学总结

宪法学总结宪法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旨在研究和分析宪法的性质、原理、内容和适用等问题。

它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石和法律体系的核心。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宪法学进行一个总结,希望能够帮助读者对宪法学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宪法的性质与基本原理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书,它确定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宪法的性质包括宪政性质、国家性质和法治性质等。

首先,宪政性质意味着宪法所体现的是一种宪政制度,在这个制度下,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要遵循法律的限制和程序。

其次,宪法是国家性质的体现,它是一个国家的核心法律文书,决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和基本制度等。

最后,宪法具有法治性质,它通过对权力的界定和规范,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政原则、法治原则和民主原则等。

宪政原则强调政府的权力应受限制和制衡,通过设立各级政府和相互制约的机制来实现。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的行为应受法律的规范,政府不得违法乱纪。

民主原则则是宪法的灵魂,它体现了人民的主权和公民的参与,通过选举和公民投票等方式来实现民主决策。

二、宪法的内容与适用宪法的内容包括宪法的法定程序、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和国家政策等。

宪法的法定程序规定了宪法的制定和修订程序,确保宪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基本权利部分涵盖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国家机构部分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机构和权力分配,包括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等。

国家政策部分则体现了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如经济改革、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等。

宪法的适用涉及宪法的解释和适用的问题。

宪法的解释一般由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进行,它们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确认宪法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宪法的适用一般包括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

直接适用指的是公民可以直接依据宪法的规定来主张权益,而间接适用则要通过其他法律来实现,如行政法和刑法等。

三、宪法学的发展与挑战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演变。

宪法的魅力尔雅满分答案

宪法的魅力尔雅满分答案

—————————————————————————————宪法能为你做什么1下列选项中,()不是法律的功能。

A、维持秩序B、协调社会行为C、规范宪法D、给社会活动带来理性预期正确答案:C2下列关于宪法的理解,正确的是()。

A、宪法的主要功能是限制公民权利B、在保护基本权利上,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功能是相同的C、法律限制宪法不必要地限制公民自由D、“宪法主要涉及制定环节,及法律不同”正确答案:D3从法律功能主义的角度看,一般的法律是规定公民的义务。

()正确答案:√法律是什么1关于法的性质,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律是一种规范。

B、法律适用对象有一定的范围。

C、法律是一种公权力行为。

D、法律是一种强制性义务。

正确答案:B2“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是指法律的()。

A、基本要求B、基本条件C、基本原则D、基本规范正确答案:C3下列关于中央议会及地方议会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联邦制国家,中央权力范围有限。

B、联邦制国家,在宪法授权范围内,中央立法高于地方立法。

C、在邦联制国家,地方政府一般有权不适用违反地方基本法的中央立法。

D、在单一制国家,中央立法等级高于地方立法,无一例外。

正确答案:D4法是一种强制秩序,是制定制裁的初级规范。

()正确答案:√5法律效力的等级中中央行政立法高于议会立法。

()正确答案:×宪法的理论基础1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A、《人权宣言》B、《苏俄宪法》C、《美国联邦宪法》D、《权利法案》正确答案:C2首创现代自由主义的人是()。

A、洛克B、卢梭C、孟德斯鸠D、霍布斯正确答案:D3普通法律的出发点是社会契约论。

()正确答案:×近代宪法的起源1世界上第一部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是()。

A、《权利法案》B、《美国联邦宪法》C、《大宪章》D、《人权宣言》正确答案:C2宪法具有独特的作用,它不是()。

A、普通法律B、国家政策C、政治纲领D、以上都对正确答案:D3封建制是现代法治、民主、人权和联邦的萌芽。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1、联系:(1)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都主要取决于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区别:(1)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的等等。

而普通法律知识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定。

(2)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表现在:①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人们通常把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③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3)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提出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则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总之,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所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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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基础知识总结

宪法学基础知识总结

宪法学基础知识总结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性。

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石。

了解宪法学的基础知识,对于我们每一个公民来说,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这表现在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一般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以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它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一系列权利和自由,如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它通过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运行方式,将人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成果固定下来,为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世界各国的宪法都有其独特的发展历程。

英国是近代宪法的发源地,其不成文宪法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

美国于1787 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和联邦制的政治体制。

法国的第一部宪法则诞生于1791 年,对欧洲大陆的宪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宪法的发展也经历了曲折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即 1954 年宪法、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

现行宪法是 1982 年宪法,并经过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三、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

制宪权是一种根源性的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学总结

宪法学总结

宪法学总结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国家稳定发展的法律框架。

它规定了国家政体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权力和职责。

在现代社会,宪法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器。

本文将就宪法学这一学科进行总结,并探讨其在现代社会的作用。

宪法学,是对宪法的体系和原则的研究,包括法学、政治学、行政学、司法学等学科,以宪法为核心,集中研究宪法的起源、性质、内容、解释和实施等问题。

它是一门复杂而有广泛影响的学科,要求学生熟悉法理学和法律实践,能够理解和应用宪法的基本原理。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文本和宪政实践。

宪法文本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础,它包含了国家政体的基本原则、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解读和分析,可以揭示宪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宪法的内在联系。

宪政实践是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指的是国家在政治、行政和司法等各个领域如何实践宪法的规定和原则。

通过对宪政实践的研究,可以了解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作方式和具体效果,以及国家如何在实践中弘扬宪法的精神。

宪法学的基本原理是宪法必须服从宪法。

这个原理体现了宪法的最高性质和地位,它要求一切政府行为和法律规定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宪法必须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衡国家的权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宪法的权威不仅来自于法律,也来自于人民的信仰和共识。

宪法学在现代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为社会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法律框架。

它保护公民的自由和平等,限制政府的权力,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方向和保障。

宪法也是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基石,它规范了公民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的秩序,促进了法治的实施。

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也对社会和个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激发了人们追求公正和进步的热情。

宪法学的概念理论方法

宪法学的概念理论方法

宪法学的概念理论方法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学科,主要包括宪法的概念、理论和方法。

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学的目标是研究宪法的实质和内涵,解释和应用宪法条文。

首先,宪法学的概念是指研究宪法的一门学科。

它涉及了宪法的起源、发展、内容和作用。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宪法文件,通过比较研究不同国家的宪法,可以发现不同国家之间宪法的异同点,验证宪法的普遍性。

其次,宪法学的理论是指对宪法原理和原则的研究。

宪法理论的核心是宪法原则,即宪法所包含的根本原则。

例如,民主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原则等。

宪法理论的发展是通过对不同宪法的研究和比较,总结出适用于各个国家的普适性原则,为宪法的制定和解释提供理论依据。

再次,宪法学的方法是指研究宪法的科学方法。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历史学方法、比较法方法、制度学方法、实证法方法等。

历史学方法是通过研究宪法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揭示宪法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比较法方法是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宪法,找出宪法的共同点和差异,为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

制度学方法是通过研究宪法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揭示宪法的功能和效果。

实证法方法是通过实证研究,考察宪法规定的实际运行情况,评估宪法的有效性和改进空间。

总之,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研究的是宪法的概念、理论和方法。

通过研究宪法的概念,我们可以认识到宪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通过研究宪法的理论,我们可以从原则上认识到宪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通过研究宪法的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运用科学方法研究宪法,提供宪法的制定和解释的理论基础。

最终目标是通过宪法学的研究与实践,建设具有民主法治体制的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宪法法律的相互关系与合理解读

宪法法律的相互关系与合理解读

宪法法律的相互关系与合理解读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并以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方式,为社会秩序和公正提供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宪法法律解读的难题,这就引发了对于宪法法律相互关系如何理解与合理解读的讨论。

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权力机构的构成以及政府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其目的是确保国家的公正与稳定。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严谨的程序,确保了其与社会大众的共识和权益有关。

而法律则是宪法的具体化和实施的工具,是对宪法的细化和补充,以详细规定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关系和规则。

宪法和法律的关系可以看作是总章程与分章程的关系,一方面宪法为法律奠定了基础和框架,同时法律也要与宪法相一致,不能违背宪法的原则和规定。

然而,在宪法和法律之间存在着一些模糊的地带,例如在宪法与法律之间发生的冲突或解读差异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

其中一个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宪法的“最高质量”的解释来引导法律的解释,确保法律符合宪法的原则和规定。

同时,法律的解释也需要尊重和保护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价值观,避免法律解释与宪法相悖。

此外,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制定背景、社会需求和现实情况等因素,以进一步确保宪法和法律的相互关系的稳定和合理。

在法律的解释过程中,司法机关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司法机关作为宪法与法律的最高解释权力的具体行使者,需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进行判断和裁决。

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机关需要以宪法为依据和指导,同时又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解释应当是有理有据的,既不能扩大宪法的权力范围,又不能缩小法律的适用范围,确保宪法和法律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和法律的相互关系并不是静止不变的,它们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适当调整和解释。

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

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

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 Rechtspositivismus),为与德国之法律实证主义(Gesetzspositivismus)区分,严格上称为法实证主义,或称法实证论、实证法学,是当代的一种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

法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论针锋相对。

自然法认为在法律和公正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而法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无关。

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问世之后,英美的法实证主义与牛津语言哲学紧密结合,其所依赖之“描述社会学”的方法,被认为源自奥斯汀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理论,并与韦伯的社会学方法有耦合之处。

在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发表之后,法实证主义在回应德沃金“法律原则说”的过程中,分裂为以哈特、科尔曼为代表的包容的法实证主义(soft legal positivism)与以拉兹(Joseph Raz)为代表的排他的法实证主义(hard legal positivism)。

前者主张法律与道德可以有偶然的联系,后者则相反,认为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截然相分。

在欧陆方面,凯尔森亦被认为是法实证主义的代表,其纯粹法学理论被认为法律作为“规范”,是与事实及道德相分的第三领域。

法实证主义乃当今英美法律理论的主流理论,上述两派皆为有力说。

不过,法实证主义理论亦有诸多弱点,比如,无法完备解释法律之合法性-正统性来源,无论是哈特的“承认规则”还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皆是如此。

名词解释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社会学: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考点理解宪法与普通法的关系自觉维护宪法尊严

考点理解宪法与普通法的关系自觉维护宪法尊严

考点理解宪法与普通法的关系自觉维护宪法尊严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

而在法律之中,宪法与普通法是两个不可忽视的部分。

宪法是最高法律,是基本法律,而普通法则是宪法之下,对具体事务进行规定的普通民法。

而理解宪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以及维护宪法尊严的意义,则是非常重要的。

理解宪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宪法与普通法是有层级关系的。

在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最高地位,是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是其他法律规定的基础。

普通法则是宪法之下的,是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具体事务进行规定的普通民法。

也就是说,宪法规定了民众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普通法则是在此基础上具体细化和操作。

其次,普通法需要符合宪法的规定。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的规定是最高的,其他法律则需要与宪法相符。

普通法也不例外,它需要与宪法相符合,不能违反宪法,否则就是无效的。

同时,当普通法与宪法产生矛盾时,宪法应该具有优先权。

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也有体现,宪法的规定是“有限度的、条文的、具体化的,而不是抽样的”(第16条)。

最后,宪法也需要普通法的配合与实施。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权的体制、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职责,而普通法则是实现这些职权和职责的重要手段。

国家机关的职能具体化需要靠普通法的配合,如制定各方面的法律、规章、决定和命令等。

只有普通法的有序制定与实施,才能够使宪法规定的国家政权体制、权力机构能够得到有效体现。

,宪法和普通法是有着密切关系的,是一个整体的法律体系。

宪法是最高的法律,是其他法律规定的基础,而普通法则是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具体细化和操作。

维护宪法尊严的重要性作为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宪法的地位显然非常重要。

而维护宪法尊严则是维护法律法规体系整体稳定的关键。

宪法被认为是一国的基本法,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国家公文。

因此,维护宪法尊严意味着维护法律的根本原则,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在现实中,如果不自觉地维护宪法尊严,则可能导致宪法或法律体系的破坏,甚至严重危及国家政权稳定。

宪法学大一知识点总结

宪法学大一知识点总结

宪法学大一知识点总结宪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对于学习和理解法律体系以及国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宪法学大一的主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以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相关内容。

一、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学科,它是一门关于国家根本法律规范的理论学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政权机构设立与运行的依据,是国家权力的最高限度和最高原则。

二、宪法学的起源与发展宪法学起源于古代哲学家的思想和法律观念,以荷兰法学家门斯基为代表的“现代宪法学派”对宪法学的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中国,宪法学的发展经历了较长的历史进程,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中国的宪法学得到了快速发展与完善。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包括宪法的基本权利原则、国家的基本组织原则、宪法的基本程序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宪法的灵魂,确保了国家的政权机构正常运行和国民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四、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它规定了国家制度和权力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立与职权等方面的内容。

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序言、宪法的总纲、各章节内容等。

五、宪法的修改与解释宪法的修改是指对宪法内容进行变更,一般需要通过国家机关的决议、公民的公民投票等形式来完成。

宪法的解释是指对宪法内容进行解释和解读,以确定宪法条款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六、宪法的实施与监督宪法的实施与监督是确保宪法有效执行和保障宪法权威的关键环节。

宪法的实施依赖于国家机关的具体行动和法律制度的健全,而宪法的监督则包括宪法的宪法审查、司法监督等多种形式与渠道。

七、宪法学热点问题与发展趋势宪法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热点问题和发展趋势。

其中包括宪法与司法实践、宪法的适用与约束等问题,以及宪法学国际化、法理学研究等方面的趋势。

总结:通过对宪法学大一知识点的概括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宪法学的基本概念、起源与发展、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修改与解释、实施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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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内容提要:自从经济改革与社会开放以后,中国已开始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

但一个普遍的倾向是把儒家传统中的“礼治”误解为“人治”,应被彻底清除并被法治所替代。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本文认为,“礼”作为德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治并不矛盾;相反,在中国历史上,儒家的“礼”一直充当着凝聚传统社会的宪法。

本文分析了构成一部宪法的形式要素,论证了“礼”区别于一般法与自然法的宪法特性,反驳了几种有代表性的反对意见,同时指出“礼”本身的一些显著缺陷。

文章最后强调了礼治和宪政的内在关系及其对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重要作用,并突出了“礼”作为一部基本法不断随着时代进化以适合社会发展的必要性。

关键词:礼,宪法,自然法。

真正的宪法不是被雕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在公民的心中。

……它每天都获得新的力量。

当其它法律老化并消失的时候,它复兴并取代它们,把人民保护于其体制的精神之中,并不可察觉地使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

我所说的,就是道德与习惯。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篇第12章八十多年前,以陈独秀和李大钊为首的五四运动思想家把儒学视为现代宪政的死对头。

当时,他们激烈反对保守派要把孔孟之道作为“国教”而写入宪法的企图。

在今天看来,他们的这项努力显然是合理与进步的。

但他们的评论同时显示,中国的激进知识分子想做的远不止是这些。

他们认为,儒学是完全违背宪政精神的,并应作为中国社会与人格改造的障碍而被彻底抛弃。

陈独秀相当准确地把儒学等同于其礼治体系,而后者的一系列规则——从“三年之丧”到“三纲五常”——已经受到激烈批判。

[2]李大钊则要求把孔子的名字从当时正在争论的宪法中删去,同时列举了儒学和西方宪政格格不入的多条理由。

[3]本文写作的目的之一,在于为儒学就其与宪政之间的关系提供部分辩护。

笔者认为儒学并不和宪政精神背道而驰。

恰恰相反,传统的礼治正是宪政的一种形式(或许是一种古典与极不完善的形式)。

儒家的“礼”看似陈旧迂腐、繁琐不堪,但实际上能被合适地定性为一部统治社会的“宪法”;[4]它们体现了被当时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和原则,构成了统治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运行的道德基础。

概言之,本文的论点大致分为两部分。

在第一部分,笔者尝试论证,把“礼”定性为一部宪法是合适与可取的。

和某些学者的论点不同,笔者认为“礼”并不是自然法,但它是高于一般法律与社会习俗的基本规则,并且具备一个控制体系中大量次要规则的价值核心。

且因为一部宪法是被人为设计来统治一个庞大的社会,它至少在理论上允许不断修正以适应社会成员的多种不同需要。

在第二部分,笔者针对几项预料中的挑战为以上对“礼”的宪法学定性辩护。

在简要回应五四时期对“礼”的批评之后,笔者主要集中于讨论以下3种反对意见:(1)“礼治”主要是人治而非法治;(2)“礼”仅规定了对家庭和国家的责任与义务,而未能授予任何个人权利,因而和宪政精神格格不入;(3)“礼”的体系因不能演变而过于老化,因而对于今天的世界而言毫无意义。

当然,在进入这些讨论之前,笔者首先必须澄清宪法与宪政的意义以及衡量一种规范体系是否能构成“宪法”的标准。

至少自从五四运动开始,儒学一直面临着包括政治民主、个人自由与权利等一系列西方价值观的系统挑战。

不断被争论的问题是儒学是否能充分更新,从而在保留自身特点的同时,使自身和今天的主流价值观念相吻合。

这篇论文试图论证占据儒学主导地位的“礼”不仅不和宪政精神相抵触,而且正是宪政的一种形式。

通过建立儒学和宪政之间的联系,笔者希望在东西方的法学对话中引入一个十分重要而至今仍被忽略的层面。

且由于一部宪法总是可通过不断修正而获得进化,我们有理由相信,一直作为中国社会凝聚力的价值体系能够更新自身,并继续为今天的社会及其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

当然,没有人再会像上世纪初期的卫道士那样坚持把古代的“礼”搬回到现代化的中国;在今天,这种努力无疑将是滑稽可笑的。

本文显然不是要论证“礼”作为传统社会规范在实体上的合理性;从现代的眼光看,五四时期的知识分子对“礼”的具体规定进行激烈的批判与否定,是完全正当甚至必要的。

但笔者仍然认为,“礼”的精神为治理今天的社会提供了一点有益的启示。

至少,它体现了一种严格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中国传统,而这种传统对法治的建立与维持是不可少的。

“礼”的历史存在及其对传统中国社会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为它在新时代的重建提供了希望;没有它,就难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传统,“法治国家”也就只不过是一厢情愿的奢望或空想而已。

一、宪法是什么?在论证“礼”是宪政的一种形式之前,首先必须澄清宪政与宪法的含义。

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ism),就是以宪法治国的政治体制,是法治的最高形式。

所谓“宪法”,在汉语中就是根本大法的意思,也就是规定人类活动的一套基本准则。

应该指出,“宪”这个字在中国古典中很早就出现了:“率作兴事,慎乃宪;”[5]“先王克谨天戒,臣人克有常宪;”[6]“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7]“先王之书,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是故古之圣王,发宪出令,设以为赏罚以劝贤沮暴;”[8]“君乃出令,布宪于国。

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首宪既布,然后可以行宪。

”[9]“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

”[10]这里的“宪”,都是法度、典章的意思,但又比一般的法更为基本和永久。

“宪,法也,言圣王法天以立教于下。

”[11]因此,“宪”常带有先祖成规之意,不论成文与否,皆不得轻易改变。

当然,尽管“宪”这个字在汉语中早已出现,“宪法”在中国社会的实际生活中并不是一个常见的字眼,且似乎也没有获得一个准确的定义。

作为一种政治理论,宪政学说形成于西方的近现代,并随着自由主义的兴起而发展成熟。

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译自英文的“constitution”。

根据词典定义,它是“规定政府性质、职能及其限制的根本性法律或原则”;[12]是“整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政府宪章”,是“民族或国家的基本组织法,用以确立其政府的特性与观念,对政府的内部运作规定其所必须服从的基本原则,组织政府并调节、分配及限制其不同部门的职能,并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与方式”。

[13]在西方定义中,宪法也不一定必须是成文的(否则戴西就不可能写一本有关英国的《宪法学导论》了),[14]或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

在《现代宪法》一书中,韦尔对宪法作了如下定义:“在有关任何政治事务的日常讨论中,‘宪法’一词通常被用于两种意义。

首先,它被用来描绘一国政府的整套体制,即建立并调节或统治政府的规则之汇总。

这些规则部分具备法律效力,因为普通法庭承认并运用它们;另一些规则却并不带有法律效力,而是采取成例、常识、习俗、常规的形式;虽然法院并不承认它们是法律,它们对政府的调控却和那些被严格称为法律的规则同样有效。

”[15]韦尔教授对宪法的定义比较宽松,且不依附于任何特定的意识形态,因而本文把它作为宪法的“标准”定义。

在《立宪政府与民主》一书中,弗瑞奇教授讨论了“宪法”一词的含义与职能在西方历史上的演化。

[16]在哲学意义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把宪法(希腊语politeia)视为整个城邦的政治秩序。

在人类有历史记载的民主开端--雅典民主时期,人们并不认为政府和个人之间存在着不可调谐之矛盾。

国家只是一种特殊的社团而已:它是所有公民为追求幸福而形成的一种“公共”(public)组织,即包括一切有限社团的普遍社团。

宪法即为规定这种普遍社团的组织结构之法律文件。

虽然古希腊哲学家很早就阐述了政体变换的机制,且早在雅典民主与罗马共和时期就出现了权力平衡和利益代表的体制设计,基于秩序和谐的传统政治理论一直持续到中世纪结束。

那时发展起来的自然法理念和基督教有关个人意志自由之教义,虽然对国家权力有所制约,却并未从根本上挑战政治哲学的传统观念。

相对于国家而言,个人仍然缺乏被承认为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只是到16与17世纪,部分由于宗教势力的衰微和新兴商业阶层与封建贵族之间的利益冲突,西欧出现了中央统一政府的需要,由此兴起了霍布斯(thomashobbes)等提倡的绝对君主学说。

但与此相对应,反对无限君权的权限说亦从此崛起。

尤其在洛克(johnlocke)于1689年发表的《二论国民政府》之后,西方人对政府与个人关系的认识发生了显著转变,以至到今天,政府权力被视为个人权利的对立面。

宪法也被赋予新的意义,它被认为是一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文件。

因此在职能上,现代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于对政府权力所施加的有效限制。

弗瑞奇教授指出:“权力限制的全部总和构成了特定社团的‘宪法’”;“除非程序限制得以确立并有效运行,真正的立宪政府并不存在。

”[17]由此可见,宪法概念在近代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

现代宪法不仅规定了政府结构及其运作程序,而且定义了政府不得超越的权力范围以及不得侵犯的个人权利。

本文认为,除了必须是具有实际约束力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法”之外,一部“真正的宪法”主要有3个方面的“形式要素”(formalelements):超越性、规范性与稳定性。

首先,如上所述,宪法必须是“更高的法”,能够控制一般法的制订、意义与范围。

其次,宪法是一部规定国家与社会的基本价值规范的文件。

[23]这种规定可以是直接的(如公民基本权利的列举),也可以间接地通过具体规则反映出来(如美国宪法规定政府的三权分立结构反映了多元主义的政治设想,《礼记》中所记载的“三年之丧”则体现了传统中国社会的家庭中心观念)。

同时,这样一部基本文件不应该是各种规则的杂乱无章的堆积,而应该形成一个价值规范的有序等级结构。

如果没有一部像美国或德国联邦宪法那样清楚体现价值等级结构的文件,那么这个结构也应至少能从普遍接受的学说中推断出来。

最后,宪法作为一部基本文件应该是相对稳定与持久的,不应该像普通的法律那样经常变化。

应该指出的是,宪法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

根据以阿奎那(thomasaquinas)为代表的经院学派的定义,自然法是上帝为了统治人类社会而刻在人心上的基本法则,是一切人类道德与法律的最高源泉。

既然是由上帝制定的,自然法当然是不可变的(至少是不可被人类自己改变的)。

[24]相反,宪法则是完全由人所制订并可被人改变的基本法;只是因为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与原则被认为应该是相当持久与稳定的(但这种稳定性又不是永恒的),不应该经常改变,因此制订与修改宪法的程序要比一般法复杂。

笔者在以下论证,根据上述定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应该被定性为一部统治社会与政府运作的宪法。

尽管从现代角度看,“礼”是一部相当不完善的宪法,但这种定性相对而言仍然是最合适的;作为凝聚传统社会的价值体系,“礼”是获得普遍遵从与实施的基本法。

二、“礼”的宪法学定性如其词义所示,“礼”代表着人们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特殊场合下所遵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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