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浅析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及涉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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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

相应地,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而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的关键。

一、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对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具有融资性质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较长,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然而,目前有些商场为了促销,对于一些家电等产品也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不长,金额也不算很大。

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比较及协调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比较及协调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比较及协调一、分期收款销售及其类型分期收款销售是指销货方为了促销或为购货方提供融资,按照合同约定将商品发出后,分期收回货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由该定义可以看出,从开展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目的方面划分,可将其分成两种不同的类型:一般的分期收款销售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一般的分期收款销售其目的是基于企业的促销行为,特点是各期收回的货款合计金额与购货方现在一次性付款在金额上相等;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其目的是基于企业为购货方提供融资行为,一般收款期限较长(≥3年),特点是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各期收回的货款合计金额大于购货方现在一次性付款的金额,其差额相当于销货方延期收回货款而获得的利息收入。

二、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比较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主要差异表现在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以下从三个方面分析二者差异及其不同的经济影响。

(一)按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目的1.一般的分期收款销售。

(1)会计上的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是一个结算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因此,企业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2)税务上的处理。

在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指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七种情况,其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1款指出:“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浅析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及涉税筹划

浅析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及涉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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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风险 同等重要 , 必须 同时考虑 , 缺一不可。寻 求企 业的最 佳资本结 构 , 最大限 度地 降低税 务成本 , 高企业价值 , 提 权衡避 税 和财务风险的利 弊, 才是企业财务管理努力的方向。 另外பைடு நூலகம், 在利用债务形式进行筹集资金 的时候 , 还应该注 意以下
业在生产经营期 间, 向非金 融机 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 出, 高于金融 机构同类借款利息的金 额部分 , 不能从税前所得 中扣除。三是外商 投资企业 和外 国企业 的债务 利息如果高 于一般 商业贷款利率 , 其 高 出部分也不能从税前 扣除。四是企 业从 关联方取得 的借 款金额
超过注册资本 5 %的 , 0 其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从税前扣除。 以上四条均是 国家税务部 门的规定 , 业在纳税 的时候 必须遵 企 照执行。如果在这 四个 问题上想钻 法律 的空子 ,那是偷漏税 的行 为, 必然受到 法律 的制裁。 综上所 述 。 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以形成纳税上的差异 , 可 产生 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国家税收政策上的差别,这些差别使得负债
商 品实 质 上 具有 融 资 性 质 的 , 当按 照 应 收 的 合 同或 协 议 价 应 款 的公 允价 值 确 定 商 品销 售 收 入 金额 , 收 的 合 同或 协 议 价 应
款的公允价值 , 通常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 公 允价 值 确 定该 大 型设 备 的 销售 收入 金 额 。
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 同或协 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与涉税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与涉税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与涉税处理作者:张冰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4年第8期张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贵溪 335400)摘要:新会计条例对分期收款营销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文规定,它与目前的税务法规有一些出入,对涉税处理来说也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包含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明确、数额、会计处置等等,给有关公司带来一定的麻烦。

笔者探讨了分期收款营销的会计与涉税处置,希望为同行业者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分期收款;营销;会计;涉税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分期收款营销,是指产品已经移交,然而款项却分阶段回收的一类营销模式。

分期收款营销的特征是所营销的产品价值较高,例如:房屋、轿车、重型设施等等;其收款周期较长,一部分能够达到超过20 年的时间长度。

而在新会计制度下,分期收款营销的会计和涉税处置变得有据可依。

笔者首先探讨分期收款营销的会计处置,然后探讨其涉税处置。

一、分期收款营销的会计处置公司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指出,分期收款营销模式下的款项的明确倾向于严谨的准则,并看重款项的本质性实现,并以协约规定的数额在某一个时间阶段的数值为准,其款项差距作融资收入处置。

而这时的会计处置是:依照应收协约或所商定的账款金额,对资产类账户的增加计入“长期应收账款”项目,并依照应收协约或所商定的账款金额的公允市价明确;资产类账户的减少则计入“主要经营活动收入”项目,根据专门发票上写明的增值税金额,贷记“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并根据其相差数额,贷记“未兑现融资收入”;未兑现融资收入依照实际利息法明确利息收益,将资产类账户的增加计入“未兑现融资收入”项目、资产类账户的减少计入“财会消费”项目。

实例A:A 企业2008 年元旦运用分期收款模式卖给B 企业一台大型设施,协约规定从营销年度起始分4 年还清营销款,以后每年年终归还100 万,总计400 万(不包括增值税)。

假设在当前的营销模式下,该大型设施的售价为300 万,其现实成本为200 万。

会计经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和税务怎么处理

会计经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和税务怎么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和税务怎么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和税务怎么处理例:2009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

1.会计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通常超过3年),应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600万元,未来5年收款额的现值等于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为7.93%(略)。

(1)2009年1月1日实现销售时(单位:万元,下同)借:长期应收款2000(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银行存款340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未实现融资收益400借:主营业务成本1560贷:库存商品1560。

(2)2009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借:银行存款400贷:长期应收款4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26.88贷:财务费用126.88。

注:未实现融资收益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x实际利率,未实现融资收益属于长期应收款备抵账户。

2.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09年税法确认的当年收入为400万元。

3.财税差异分析2009年会计确认的收入为1600万元,成本为1560万元;税法确认的收入为400万元,成本为312万元(1560÷5);会计上确认的财务费用为-126.88万元。

此项业务2009年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减78.88(1600-1560+126.88-400+312)万元。

浅谈企业分期收款销售财务相关处理

浅谈企业分期收款销售财务相关处理

浅谈企业分期收款销售财务相关处理浅谈企业分期收款销售财务相关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分期收款销售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销售形式。

现针对此形式浅谈财务处理:一、会计准则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5条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应收或已收的协议或合同价款确定其商品销售收入金额,但是企业应收或已收协议或合同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如果企业采用递延方式所收取的协议或合同价款在实际上具备融资性质,企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就应以其协议与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为依据。

同时,应当在协议或合同期间内,运用实际利率法对公允价值与应收协议或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进行合理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由以上准则可知,分期收款销售并不能一概归为具有融资实质的情况,而我们很多考试丛书中只针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销售商品容易造成大家的误区,以下对两种情况进行分别讲解:二、例题分解1.不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分期收款的销售会计处理【案例一】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B种药品,合同总价为100万元(不含税),交货后甲向丙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金额117万元(价税合计)。

丙公司收到发票起每月月末分三次分别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该批货物成本90万元。

分析:从题面分析“每月月末分三次”判断为属于分期收款销售,但收款时间很短(远远小于3年)所有不具有融资性质,所有我们应当按照一般收入的确认原则,在开具发票当月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至于收款则在实际收到货款予以确认。

具体分录如下:(1)借:应收账款―丙公司117万元贷:主营业收入―B药品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万元;(2)借:主营业成本―B药品90万元贷:库存商品―B药品90万元;(3)月末收到货款:借:银行存款:39万元贷:应收应收账款―丙公司39万元。

2.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分期收款的销售会计处理【案例二】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税会实务】浅析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浅析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浅析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售出,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是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用于具有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等特点的商品交易。

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销货方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贷款。

新会计准则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分为两类:一是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小,收回时间较短(通常在三年以下),收取的货款不具有融资性质;二是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大,收回时间较长(通常在三年以上),收取的货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原则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的基本会计理论是实质重于形式。

企业销售商品,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通常为超过3 年,销货方大量的资金长时间被购货方占用,按照资金的时间价值计算销货方往往要求购货方在以后每期付款时按照占用资金数额的大小另外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作为代价,于是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往往高于公允价值,那么从实质上看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不能按照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

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应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实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及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浅析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浅析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2016年12月第19卷第23期中国管理信息化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Dec.,2016Vol.19,No.23浅析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鲁绪海\叶璋礼2(1.安徽省桐城市财政局青草分局,安徽桐城231490;2.淮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安徽淮北235000冤[摘要]分期收款销售是企业促销的一种方式,会计、增值税和所得税由于其站立的视角不同,对分期收款销售在收入、成 本等方面的确认也就不同,准确理解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和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对于规范账务处理、正确计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增值税;差异分析doi: 10. 3969/j.issn. 1673 - 0194. 2016. 23. 013[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3-0026-03分期收款销售是企业销售商品的一种特殊方式,通常具有 融资性质。

对于分期收款销售,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在收人、成本的确认方式、确认[收稿日期]2016-07-15企业发展及时进行改进、完善,财务管理人员在企业中只扮演 了“记账会计”的角色,而在筹资、投资决策和营运资本管理等 财务管理方面工作不到位,跟不上企业自身发展及外界市场的 需要。

财务管理体制的落后不利于企业发展。

3应对措施3.1开源节流,降本增效要开拓市场抓机遇,科学组织生产,增强盈利能力,加强管 控成本,明确管控重点,确保营业成本增长低于营业收人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实现稳中有升。

(1)增收措施:葬.开拓市场抓机 遇,深人研究国家政策及市场形势,合理制定市场开发策略,如 转型升级、国际化市场战略、多元化战略,抢抓市场机遇。

遭.加大在建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力度,努力完成全年营业收人总体 目标。

糟.盘活存量提效能,严格控制,清理两金占用规模,加大 内部资源整合力度,盘活资产提升资产效能。

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例解

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例解

作者: 王文平
作者机构: 平煤集团天成实业分公司
出版物刊名: 财政监督
页码: 58-59页
主题词: 分期收款销售 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 例解 市场经济条件 赊销方式 财政收入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在竞争中取胜,越米越重视商业信贷和赊销货物。

分期收款销售就是一种特殊的赊销方式,它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或者劳务的价款定期分次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同时,税法也秉着组织财政收入、价值转移与实现的原则,对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也进行了规定。

本文在新会计准则下对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比较分析。

浅谈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与增值税处理

浅谈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与增值税处理

浅谈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与增值税处理【摘要】新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的规定与旧准则相比有较大差异,同时和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也存在一定差异,造成企业实务操作中的困惑。

本文结合实务对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与增值税处理的规定及差异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分期收款;会计处理;增值税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

相应地,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而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的关键。

一、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对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具有融资性质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较长,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然而,目前有些商场为了促销,对于一些家电等产品也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不长,金额也不算很大。

会计实务: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

会计实务: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采用这种销售方式,核算销售业务时,要增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

该账户的借方登记发出商品的原进价;分期分批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登记在贷方。

余额在借方,表示分期收发出商品尚未转入商品销售成本的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

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分摊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

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例如:光明公司2002年4月30采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方式,售给广利商场电视机200台,每台单位成本4000元,售价5000元,增值税税率17%,共计货款1170000元。

双方合同规定,广利商场分三个月支付全部款项,每月30日付款,付款比例分别为:30%、30%、40%。

①2002年4月30发出200台电视机时,作如下分录: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广利商场800000贷:库存商品800000②5月3日收到第一批30%的货款时,作如下分录:借:银行存款35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同时,结转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240000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广利商场240000③6月30日收到30%的货款时,作相同的分录。

汇算清缴实务: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实务: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实务: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汇算清缴实务: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彭怀文【案例】甲公司生产数控机床,有两种销售政策:现销和分期收款两种。

2019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乙公司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进甲公司的数控机床2台。

协议约定:乙公司在2019年7月1日前支付首付款100万元(不含税),余下的货款每个季度末支付115万元(不含税),连续支付8个季度。

增值税税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时的法定税率计算确定,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实际按照加税合计金额支付货款。

已知:该2台机床现销的销售价格为900万元(不含税价),税率签署合同时为13%。

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19年度都依照合同按时履约。

假定甲公司机床的成本为600万元。

问题:甲公司2019年度的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解析:一、会计处理分析(一)收入的确认甲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规定进行分析与判定:因此,甲公司应在2019年6月发出机床时,确认收入的发生。

(二)收入的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乙公司如果采用现金支付付款的话,销售价格是900万元。

因此,应以现销的900万元作为甲公司收入的计量金额,而乙公司实际付款1020万元(即100+115×8)与900万元之间的差额120万元,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并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合同期内(8个季度)摊销。

二、税务处理分析(一)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涉税处理浅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涉税处理浅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涉税处理浅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一般为三年以上)的商品销售。

该销售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式、确认时间和确认金额等方面存在着差异,给企业带来了烦琐的纳税调整。

一、会计与税务处理规定(一)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规定:满足销售实现条件时,分期收款销售实质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依据《准则》,企业在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收入金额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按其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抵减处理。

[例]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2008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该大型设备成本为78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市场价格),所得税率25%(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计量单位:万元)。

(1)销售成立(企业发出商品)时借:长期应收款117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未实现融资收益200同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780贷:库存商品780上例中,未实现融资收益200万元,应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按实际利率法确定为利息收入。

为此,应先计算出实际利率,即将每年末分期收款的200万元折成现值为当前售价800万元。

800=200×(P/A,i,5)利用内插法可求得实际利率为7.93%,每期计算的利息收入金额如表1。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2)第一年末(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借:银行存款234贷:长期应收款234同时确认利息收入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3.44贷:财务费用63.44以后年份依此类推,不再赘述。

分期收款销售行为的纳税分析

分期收款销售行为的纳税分析
用 。 20 而 07年 1 2月 6 日国 务 院 颁 布 的 《 业 所 得 税 实 施 条 企
其他方式销售商品相比, 其商品在销售时 已经发 出, 但货款是
分期收回的, 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 , 其实质是销售方
向购货方提供 的信贷 , 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价款 ( 长期应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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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期 收 款 销 售 行 为 的 纳税 分 析
湖南怀化 尹 芳 湖南方兴会计师事务所 况社 生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4号——收入》 的规定 , 有融 资 具
性质 的分期收款( 收款期 限通常超过 3年 ) 销售商品 , 企业应
当按 照 应 收 的合 同或 协议 价 款 的公 允 价 值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期 应 收 款 的账 面 价 值 大 于 其计 税 基 础 ,两 者 的差 额 会 造 成 未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 经营者 的混合销售 行为 , 视为销 售货物 ,
应 当缴纳增值税 。 因而 , 分期 收款 方式销售 商品属 于典型 的
混合 销售行 为 , 除商 品应纳增值税外 , 融资收益 应一并缴 其


增 值 税 问题

新收入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的税会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的税会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的税会分析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是指商品一次性交付,但货款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在财务工作中,不少财会人员对此促销手段如何进行正确的税会处理存在疑惑,本文拟结合2017年新修订的收入准则(下文简称新收入准则)对此进行分析,期望对你有些许帮助。

一、会计处理新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新收入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按照以上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满足条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即企业交付商品时,依据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改变了原准则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规定,规避了“公允价值”不易把握的困境,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可靠性要求。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新收入准则第十五条强调,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来说,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就需要考虑合同中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新收入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分期收款销售行为的纳税分析

分期收款销售行为的纳税分析

分期收款销售行为的纳税分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收款期限通常超过3年)销售商品,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融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且应税收入金额为合同约定分期收取的价款,这无疑将产生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问题。

一、增值税问题1.融资收益是否应纳增值税。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与其他方式销售商品相比,其商品在销售时已经发出,但货款是分期收回的,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提供的信贷,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价款(长期应收款)应包括商品的价款和利息收益。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上在发出商品时将未来分期确认的融资收益从长期应收款中剥离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收款时,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相对于增值税来说,利息收入属于非应税劳务收入,而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则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因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除商品应纳增值税外,其融资收益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对长期应收款入账价值的影响。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应是未来收款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扣除产生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销售商品收取的增值税实质上是为国家代收的款项,收取时扣除当期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增值税已支付给供应商)后以现金方式流出企业,因而,销售商品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应为未来收取的价款扣除相应的增值税后的差额,也即不含增值税的商品价款。

同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那么企业就该销售方式开具转移所有权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时间可以为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可以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分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方案-新会计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影响

方案-新会计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影响

新会计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影响'\r\n [摘要]2006年2月15日部发布了《企业准则14号——收入》,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

本文对新会计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纳税影响一、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界定的差异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

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收入”都作出了界定。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利益的总流入”;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显然,《税法》与《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是不同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收入总额的确认不同《税法》不仅包括企业的基本收入(日常活动形成)。

还涵盖各种利得,这些都作收入处理。

(二)确认条件不同《准则》只对“日常活动”形成的收入作收入处理,其他利益来源或作所有者权益,或直接作利得计入损益。

且必须符合以下5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的继续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税法》则没有这些限制条件。

(三)在特定条件下,确认收入的方式与时点也存在差异如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时,《企业准则》认为具有融资性质不确认收入,而《税法》上确认收入。

二、分期收款销售在会计与税法上的处理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 4号——收入》明确:“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实质上是有融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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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及涉税筹划
'\r\n 【摘要】由于
与税法对
业务处理的出发点不同,导致会计与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存在差异,企业因此可就分期收款销售业务进行纳税筹划。

本文用实例简要阐述了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及涉税筹划。

【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核算;筹划
会计与税法对经济业务处理的出发点不同,财会人员应在掌握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熟练运用税法的有关规定,为企业争取纳税上的利益。

会计与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存在差异,笔者用实例对其会计处理及涉税筹划作一简要阐述。

一、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
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

核算分期收款销售业务需要设置“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等会计账户。

[例1]20×6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 000
万元,分4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 56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
1 700万元。

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

甲公司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为其大型设备的现销价格
1 700万元,与合同约定金额
2 000万元相差较大,故应采取公允价值确定该大型设备的销售收入金额。

用未来4年收款额的现值=商品现销价格,即500×(P/A ,i,4)=1 700,采用插值法求得折现率i=6.84%。

则每期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表1所示。

根据表1的计算结果,甲公司各期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6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2 000万元
银行存款34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 7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3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1 560万元
贷:库存商品1 560万元
2.各年末收款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500 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500万元
3.20×6年12月31日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16.28万元
贷:财务费用116.28万元
20×7年12月31日摊销未实现融资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90.03万元
贷:财务费用90.03万元
20×8年12月31日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1.99万元
贷:财务费用61.99万元
20×9年12月31日摊销未实现融资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1.70 万元
贷:财务费用31.70万元
二、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增值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增值税。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高于其公允价值的部分,实质是价外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但根据税法规定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增值税。

按税法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额分期确认应
入,分期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在销售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发票送交购买方,从而开始计算到期日,而税法规定,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销售,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这会造成纳税期提前。

所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相应增值税不能一次收回而是随货款分期收回,为了不占用自有资金缴纳增值税,则于合同约定收款日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期缴纳增值税,以减少资金占用利息。

[例2] 如[例1],假定销售当期不能收回全部价款的增值税,而是分期收回货款及增值税,则应于合同约定收款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当期销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20×6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2 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 700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300万元
合同约定各年年末收款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585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85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各期摊销的账务处理同[例1]所述。

如果在货物发出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于20×6年1月1日确认应税收入2 000万元,全额计算应缴增值税;如果于每年12月3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四年于每年年末计算缴纳增值税,则纳税期延后1—4年,减少了资金占用利息。

三、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所得税筹划及会计处理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其收款期通常超过3年,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应按其公允价值于销售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分期确认融资收益,冲减财务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与所得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收入和相应成本进行纳税调整,将需要调整的金额分别填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或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中,并将该附表中的有关数据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据此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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