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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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

李世寅

一、法律职业化的生成和界定

伴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发展,法律开始以习惯为主的“自然生成”法,进化为日益浩繁的抽象的成文法,并以其“法律形式主义”规则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持着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保障着其治下成员的自由和权利。当私力救济让位于公立救济,社会开始由统一的整合走向分化和多元时,管理社会的职能也分化为精细而严密的专业,于是职业化的群体的出现,成为现代社会中维系庞大的国家和社会机器正常运转的必不可缺少的工匠,这种工匠在其特有的程序中,以其在长期从业中养成的独特的思维执行着社会功能某一部分,发挥着社会某一子系统的效能,成为社会整合系统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当自然的正义已经不能解决日益繁多纷杂的纠纷时,理性的正义就担负起矫正社会正义,维持社会公正的重任,于是正义和公正的化身法官带着神的光芒诞生到人

间,职业化的法官群体,便以正义和公正作为其职业的产品,以一手执剑一手执天平的神的形象,以其正当的程序为运作手段,以其视而不见的敏锐的观察、判断、分析力和对法律虔诚的信仰及精湛的理解,以其公正的中立的地位,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着正义,向世间宣示着“神的圣谕”——正义、公正。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在经济交易活跃的社会中,用以调整有关利害当事人关系的法律日益增加和复杂,因而对法律专业知识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为此能够把当事人的主张准确无误地翻译成法庭标准用语的律师,能够创造新的合同形式和法律概念并使之得到审判官承认的法律顾问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职业法律家也是加强法的形式合理性的前提条件。”时代的发展呼吁职业法律家出现,来完成历史赋予其的使命。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一个行业的发展,一个阶层的壮大,都必须以这个行业形成同质一体的联合力量为前提,唯有此,才能宣示自己的力量,才能辉煌自己的事业。正是由于罗马法律家群体的出现,创造了至今仍为世人敬仰的罗马法的辉煌。当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抛弃了盲目的个人

权威的崇拜,呼吁理性崇拜的创立时,作为“理性形式主义”的法律,以永恒的正义的化身开始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号召粉墨登场了,作为法律剧场上的主人公—职业法律家—应运而生,正是在这些职业法律家(尤其是职业法官)的不懈的抗争和努力下,创造了普遍法的辉煌。正如美国法学家梅利曼所说:“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人们,对于法律是熟悉的。在我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伟人,甚至是有父亲般的慈严。普通法系中有许多伟大的名字属于法官:科克,曼斯菲尔德、马歇尔、斯托里,霍尔姆斯、布兰代斯、卡多佐。普通法系最初创建、形成和发展,正是出自他们的贡献。”

当人类跨入二十一世纪,在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已经展开,人民对法律的尊重,对正义的渴望,使司法界的窘迫倍增。司法环境的不良,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低下,体制的弊端,司法腐败的蔓延,使正义不彰,人民对法律的期望值大大打了折扣,二十余年我们所进行的司法改革,成果颇丰,但司法公正的局面与其肩负的历史使命与人民的期望、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们的

差距还甚远甚远。其关键在于我们还没有认识到司法特有的性质,没有依其独有的品格建立起法律职业化群体。正如贺卫方先生在法制建设二十年回顾中指出的:“最可警者,如此驳杂的群体(法律家群体)会带来伦理与纪律执行机制的匮乏和无力。在法制建设开展20年后的今天,我们突然面临着司法界的腐败似乎愈来愈加剧的势头。本来肩负着惩治腐败职能的司法机关自身却走向腐败,无疑会在已有的社会矛盾上平添新的矛盾和冤情。对此,许多人寄希望于大众媒体、权力机关或检察院等更严厉监督,但是,在我看来,更重要的是来自职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在司法职业中,人们对伦理规则的理解各不相同,加之选任方面的低标准导致人们名节感和荣誉感的匮乏,要确保司法界的廉洁和公平,真正是断无可取的事情。”正是在这样的困境和呼吁中,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召开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法律职业化建设的伟大工程。肖扬院长指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对于所谓法官职业化,司法界和学界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最高人民法院给法官职业化定义为: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地位。”学者们也对法官职化提出不同界定: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不仅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责,而且更重要的是属于特别职位,以特殊的工作方式,实现特别的职能——法律裁判职能。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官的职业化是指人们一旦成为法官,便应与政治事务、经济行为和繁芜感性的社会思潮长期稳定地保持相对疏离,中立地、恪尽职守地从事审判工作,而不应在担任法官的同时从事其他社会经营以获取利益,国家则应为法官的职业行为提供成熟有效的保障和约束规范作为制度基础,包括法官的职业资格制度、法官的职业培训制度、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法官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机制。第三种观点,英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职业是指“一群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

宗旨”。以上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强调法官职业化的特点,值得肯定,但也存在着不足的方面。我们认为,法官职业化具有下特点:其一,法官职业的权力来源是国家的审判权。其二,法官职业的特点要求职业的独立性,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其三,法官职业的精英化,包括专业化、同质化。其四,法官职业培训,包括职前的培训和职后的继续教育。其五,法官职业道德。其六,法官职业的产品是公正和效率。基于以上特点,现我们给法官职业化定义为: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依托,在正当的法律程序制约下,根据自己对法律的娴熟的理解及信奉,通过独特的敏锐的分析和判断力,以其中立的、毫无偏私的良心,在内心确信的状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判以实现社会正义的精英化的职业群体。

二、法官职业化的价值

人是社会关系最活跃的、最革命的因素,作为法治体系中核心地位的法官,它的素质、地位、道德观念如何将直接反映一个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水平,近代法治现代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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