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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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2017年版)
201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门诊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到医院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5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250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
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三、住院起付标准
三级含三级以上医院:7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
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400元、300元、200元。
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300元、200元、100元。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类及普通诊疗费在职职工支付为85%
退休人员支付:90%。乙类药品支付75%高精尖支付70%。
职工医疗保险慢病和特殊疾病、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元。甲类及普通诊疗支付80%,乙类为75%高精尖为70%。
【温馨提示】因为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目前统筹层次为地市级。不同的省市,因为经济水平的不同。给予报销的比例也不同。具体报销比例可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免费咨询。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一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4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2017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查询方法
1、社保中心查询: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全国医保在线查询:全国医保卡余额查询(选择所在城市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触摸屏查询: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2017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用人单位如何进行参保登记和缴纳医疗保险费?
申请参保的单位到医保处参保登记窗口进行登记,核定职工身份、人数、年龄、工资总额、缴费数额,经医保处分管主任审定,再到基金征缴窗口复核、电脑登录单位和个人基础数据,打印《缴费结算单》,并缴纳医疗保险费领取医保手册、IC卡。
医疗保险费实行预缴制。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前预缴下月的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的下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费,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费。因工致残和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退休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处方药须凭定点医院医师开具的处方,非处方药(OTC)可自行选购,购药费用凭个人帐户IC卡刷卡支付,IC卡上的资金不足部分,用现金支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四、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项目与报销标准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CT)、γ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含数字减影)、核磁共振(MRI)、单光子发身电子计算机扫描(SPECT)、彩色多普勒、彩色B 超、动态心电图、脑地形图、直线加速器;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射频治疗、电视腹腔镜手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脏、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
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心脏起搏器、起搏导线、冠脉支架、球囊、指引导管、指引导丝、人工全髋关节、人工股骨头、钛合金钢板、钛合金空心钉、肛肠吻合器、胃肠吻合器、骨水泥及其配套器械等),均按限额参与计算。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以上特检特治项目,住院期间参保人员均按省有关政策先自付10%-30%后,再并入普通住院医疗费分段计算按比例报销。
五、以下情况不可报销
(1)符合医疗照顾人员条件的参保劳模、专家等特殊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特殊医疗费用,仍由所在单位负责按原有规定执行。
(2)参保职工因工伤、职业病、血吸虫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待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后,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4)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失业后,从失业登记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5)参保职工因医疗事故或药事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肇事的医疗机构、药店和直接责任人承担。
(6)参保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肇事责任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