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采购法》修订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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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精选篇)

政府采购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精选篇)

政府采购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精选篇)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为履行公务采购需求而进行的购买活动。

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对于保障公共利益、强化政府对市场的引导作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整改的任务就越发迫切。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的政府采购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

一、政府采购整改方案(一)加强内部管理1.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明确内部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采购档案的管理和归档,确保采购活动的规范进行。

2. 加强监管机构建设:设立独立的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效果。

3. 加强人员培训和监察: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监察机制,发现并纠正政府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二)加强规范管理1. 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管理:加强采购需求的申报和审批,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同时,建立健全采购评审和信息公示制度,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2. 完善供应商资质审查制度:建立健全供应商信用评价和资质审核制度,减少不合格供应商的参与,提高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质量和服务水平。

3. 优化采购流程和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优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和成本控制能力。

(三)加强风险防控1. 健全风险预警和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风险问题,确保采购活动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2. 加强合同管理和履约监督: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履约情况,提高合同执行的效果和效益。

3. 加强对评估和审计的监督:加强对政府采购评估和审计的监督,发现和纠正评估和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果。

二、整改措施(一)加强制度建设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要求,提高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效果。

浅议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问题及建议

浅议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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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州
浅议我 国政府采购制 度中的问题及建议
孙志忠 关慧君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市 4 0 1 1 2 O
摘要 : 在《 政府 采购法》 颁布 十周年之 际 , 审视我 国政 府采 动 执行 机 构 的职 责 。 购制度这十年来的发展 与完善 ,政府 采购的规模在 不断的扩 “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 绝 对的权力 导致绝对 的 大, 领域也在 不断的延伸 , 取得 的成效是 明显的 ; 但是 , 必须看 腐败 ’ 。因此要想政府采购按照法定 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 加强 到的是 , 采购制度 中的问题也是非 常突 出的, 解 决好 这些 问题 对采购行为 的监督和制约 , 完善采购过程和结果 的公开制度 , 对 于建设服务型政府 , 建设政府新形象十分重要 。 加 强问责和监督显得十分必要 , 政府采购 的主体是政府 , 政 府 关键词: 政府采 购 采购制度 监 管 是 国家 内最大 的消费者之一 , 购买力非常强大 。 目前 , 我国是 在财政部预算 司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处 。从长远来看, 建议设 立 我 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 政府采 购委员会。该机构可 以是有关部门f 包括 财政部 门、 计 政府采购 ,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 了 日常政务 活动或者为 委 、 外经委 、 审计 、 工商 、 法 院等) 参与 的协 调性 机构, 这样 既提 了履行政府公 共服务职能 , 使用公共资金 , 按照法定 的方 式和 高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的级次。 又有效协调了各部 门的关系。 程序从国 内外 市场上购买公共产 品和服务 的行 为。我国的政 2 、 加快法制建设 的步伐 , 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 府采 购在 短短 的十 年间保 持 了快 速增 长 的态 势 , 2 0 0 2年 为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政府采购法 》 的出台 , 顺应 了我 国市 场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投标 的。 《 适用 招标投标法 》但在实际操作 中, 。 很多政府l程 T 的采购 以适用 《 招标投标法 》 为由 , 逃避财政监管。 同时, 即使 我们把使用财政性 资金进行工程建设 的一些项 目纳入政府采 购 的范 围。但其招 投标 活动 的监督执法分别 由几个 行政 主管 部 门负责 , 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 财政部门若要参与使用财政性
( 2)“ 国货”的概念 和标 准不明 。 政府采 购法 》 《 规定优 先 购买 国货 , 但相关法律 与法 规却 没有界定什么是 “ 国货 ”, 以什么为标 准区分 “ 国货 ”与 “ 国货 ”。 如 , 公 司就指 非 例 某 出了政府采 购中一些 采购人员不采 购本 国产 品的现象 , 小到 铅笔、 电脑 接 口和 鼠标 , 大到 电梯 、 汽车和 重型 机械 都采 购 外 国的产 品 , 这严 重影响和 冲击 了国内产品 的市 场 。 由于没
建议 。

的规定 , 行政事业单位 、 政府有 关部 门 、 政府采购业 务代 理机 构包括财政 部门内部对 “ 财政性资金 ”的理解 与政 府采 购监 督 管理部 门的理解不一致 ,导致一些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 府 采购项 目没有 纳入政府采购 。 这是影响政府采购规模 的主
要 原因。
越 位行 为。
4 某 些 法律 规 定过 于 刚性 。 能 适 应 提 高行 政 管 理 效 率 . 不
}避 制度 、 口 J 供应商管 理制度 、 中采 购 目录 中有特殊要求 项 集 目的 自行采购 审批 制度 、 特殊情 况采用公开招标 以外 采购方
式的审批制度 、 采购 文件保 管制度 、 采购合同备案制度 、 集中 采购人员技能 和任 职管理制度 、 中采购机构 内部工 作人 员 集 培训 制度 、 应商不 良行为记录 与名 单管理制度等。 供 《 府采购法 》 政 明确规定 , 政府采 购应 当有 助于实现 国 家 的经 济和社 会 发展 目标 , 利 于 保护 环境 , 持 不发 达 有 扶

政府采购问题的整改措施

政府采购问题的整改措施

政府采购问题的整改措施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对于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政府采购常常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如信息不对称、诚信缺失、程序不规范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果,也影响了社会公平和市场竞争。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以促进政府采购的公平性、透明度和效率。

下面将针对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进行详细阐述。

一、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在政府采购的整改过程中,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首要任务。

政府应当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建立起科学的决策机制和全面的制度框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合法、公正、透明。

首先,政府应加强与民主党派、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各方合作,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包容性的立法机制。

政府应建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定的专门的机构,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在制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政府应广泛听取各方的建议和意见,形成共识,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次,政府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于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至关重要,但如果没有良好的宣传和培训机制,这些法律法规也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因此,政府应组织相关培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与监督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政府采购的整改中,需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和监督,以防止信息不对称和非法行为的发生。

首先,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机制。

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法规,明确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公开方式。

政府应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专门网站,对政府采购相关的信息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公开。

其次,政府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的监督和审计。

政府应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的审核和审计机制,定期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政府采购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十条建议

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十条建议

48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十条建议□文/林日清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笔者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政府采购”定义关于第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的定义,应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扩大政府采购主体和客体范围势在必行。

建议对政府采购的内涵外延进一步精确确定,对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做好衔接,以避免误读误用。

(一)建议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方式和比例做进一步明确和限定。

1.“其他采购实体”通过补贴方式取得财政资金,其采购行为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2.增加对财政资金占混合资金项目总金额的比例限定。

如“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且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二)统筹考虑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衔接,便于基层理解与执行。

二、供应商门槛条件《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款以负面清单列举的方式,简化了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供应商的繁琐证明,并在第三款赋予采购人权利,对有不良履约记录的供应商可以限制其参与竞标。

为便利操作,建议做进一步明确和修改。

(一)关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尚欠缴应纳税款或社会保障资金”建议明确“欠缴”状态,是适用于整个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还是仅适用于截标时间或评审结束之前。

(二)关于第十九条第三款拒绝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认定。

“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以往履行与采购人及其所属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但应当提前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1.建议改“采购人及其所属单位”为“采购人及其关联单位”,以合理扩大适用范围。

实践中,遇到更多的情形是兄弟单位,如同一卫健委下属A、B等数家公立医院,如A医院遇到某供应商重大实质性违约,B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

2.建议删除“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因供应商是否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在判断上存在相当困难,可由采购人自行选择是否拒绝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供应商参与竞标。

23651362_对《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十五条建议

23651362_对《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十五条建议

36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公共部门,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对照《征求意见稿》原表述,本款共有三处修改:1.把“其他采购实体”改为“其他公共部门”。

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国际间交流。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中规定:“政府采购是公共部门以契约方式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将本条款中的“其他采购实体”改为“其他公共部门”,采用与《示范法》中完全相同的表述,有利于我国在加入GPA 后与国际惯例对接,便于国际同行之间顺畅交流。

二是有利于概念内涵的过渡。

从字面意义上看,“其他采购实体”的内涵十分宽泛,《民法典》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三大类主体,在从事采购活动时,除法条已经列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外,均可称为“其他采购实体”,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对《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十五条建议□文/张志军2020年12月,《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介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

本次公开挂网的《征求意见稿》有很多新理念、新亮点,展现了政府采购领域的诸多新举措、新要求。

笔者拟对《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条款提出一些修改建议,供立法者参考。

一、关于立法宗旨和目的《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该法条明确了《政府采购法》的五大立法目的:一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二是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是促进廉政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颁布的《立法技术规范(一)》第5.1款规定:“立法目的的内容表述应当直接、具体、明确……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间接、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排列。

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观点丨OPINION
本丈结合1:作实际和学习研究.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适 当预留弱竞争性采购项目竞争空间,为需要提供样品项H的投标人预留时间窗口等修攻慮见。
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文/吴登辉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硕士硏究生
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
的比重不得低于10%”统一提升为 50%以上,而相应的技术分和商务分 两项之和则必须低于50%。
(三)修改意见及主要考虑 相对于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市场价 格稳定度较低、体验要求度较高,提升 价格分权重时仍应加以区分,建议将采 取综合评分法的货物招标采购项目价格
分值提升至50%以上,服务招标采购项 目的价格分值提升至30%以B I由国改府采购
(二)法条理解 此条款主要是对需要投标人提供 样品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写明的内 容进行明确,为投标人制作样品、提 交检测报告提供基本依据,但并未考 虑制作样品、检测样品必要的时间和
74申国政府采购I 2021年第6期
OPINION丨观点
条件问题。 (三)修改意见及主要考虑 鉴于实务中存在着通过样品及
三、审慎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中的专家比例
(一) 法条原文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评标委员会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 评审专家组成,成员应当为5人以上单 数。成员组成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项目 特点自行确定,其中采用最低评标价 法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 代表组成。 (二) 法条理解 此条款主要是通过放开评标委员 会成员中评审专家比例限制,提高采 购人在评标过程中的话语权,强化采 购人主体地位,包含以下几种含义: (1 )评标委员会中一般必须同时有
一、适当预留弱竞争性采购项 目的竞争空间

政府采购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

政府采购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

政府采购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履行职权需要,通过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方式,从供应商那里获取必要的物资和服务。

政府采购的规模庞大,关系到国家财政的安全和效益,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弊端,如权力滥用、不公正竞争、腐败和浪费等。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提高采购效率和公正性,必须对现有制度进行全面整改。

一、整改方案1.加强立法和监管(1)制定《政府采购法》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和原则,完善政府采购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审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腐败行为;(3)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2.完善政府采购流程(1)规范公告和招标程序,确保公平竞争。

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避免个别供应商获得特权,维护公共利益;(2)实施电子招标和电子竞价系统,提高采购效率。

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全面,提高中标率和降低采购成本;(3)建立评审和监察机制,加强对供应商资质和质量的监督。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确保供应商的资质和质量符合要求。

3.加强供应商管理(1)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供应商的信用监督。

对违法失信的供应商进行处罚和限制,提高供应商的诚信意识和行为规范;(2)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减少不合格供应商的参与。

采购机构要对供应商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参与采购活动;(3)加强对供应商的考核和监督,确保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

采购机构要加强对供应商的考核,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合同执行。

4.加强市场监管和竞争环境的营造(1)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加强对市场竞争的监管。

加大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2)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结构,减少中小企业的市场壁垒。

Part9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大结局)

Part9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大结局)

Part9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结局)导读: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案》有关要求,完善招标采购⽅式,财政部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热⼼⼈⼠积极参与修法⼯作。

预算单位那些事公众号将分期推送#强词说理对本次修法建议,欢迎⼤家积极参与讨论,⼀起为修法建⾔献策。

本次推送为终结篇,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第六⼗⼀条 对于投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字、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以书⾯形式要求投标⼈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涉及投标⽂件资格部分的,由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涉及投标⽂件其他部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

投标⼈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书⾯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投标⼈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投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件的实质性内容。

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不得暗⽰或者诱导投标⼈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接受投标⼈主动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修改建议与理由:1. 增加“对同类问题表述不⼀致”为法定可以启动澄清机制的其中⼀种情形。

(否则第六⼗⼆条第⼀款第(⼀)项就没有基础了,不存在了)2. “投标⼈”改为“供应商”。

3. 删除“ 涉及投标⽂件资格部分的,由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涉及投标⽂件其他部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

”采购⼈、评标委员会的各⾃职责已有相关规定了,不重复,以珍惜⽴法资源。

4.“更正”改为“修正”(主要针对计算错误)5. 删除“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签字、盖章等具体形式由招标⽂件规定好即可。

6. 删除第三款的⼀个“不得”。

将第⼆个“不得”搬到第⼀款。

7.增加“构成投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为:修改为:投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致,明显⽂字或者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时采购⼈或者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修正;但是,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修正。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工fE交遜与实贱Work Practice Exchange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王岫辛振铭(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130051)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颁布实施,以及各方面制度的完善和采购人员素质的提升,政府采购范围和采购规模持续扩大,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日渐趋于成熟,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善。

本文主要从对政府采购概况的阐述,分析政府采购实际工作效果中尚需完善之处,并从五个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建议,期望为未来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有所启示,不断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一、政府采购概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近年来,相继出台实施了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了我国政府采购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二、目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采购程序不规范。

由于对依法采购认识不深、采购程序意识不强、规章制度宣贯力度不够等原因,一些单位采购工作缺乏计划性和主导性,采购方式随意性较大,未履行采购申请便达成采购事实、采购程序手续不规范或有意规避政府采购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了部分采购资金浪费或采购质量问题。

此外,采购管理工作的相关配套制度出台不够及时,如2016年出台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为中央行政单位采购配置办公设备提供了标准依据,但暂未明确规定业务类设备的采购标准,在实际采购操作中会存在着较大的不规范和随意性。

二是监管职能落实不到位。

现行监管机制更侧重于对采购结果的监管,如巡视、审计、专项检査等多对采购行为进行事后监督检査,而采购过程的监管力度不够,未实现监管的全流程覆盖,专业化监管手段也相对弱化,导致监管效果易受人为因素影响,存在未按规定采购目录擅自采购或降低采购方式的标准选择等部分采购环节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建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建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建议作者:宋军来源:《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6年第19期摘要:对于财政部近期公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征求稿,笔者基于多年工作实践,对此提出了多方面的意见以供讨论。

关键词:18号令;意见征求稿;基本原则;突出问题公开招标是我国法定的主要采购方式,由于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所以,为了完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行为,财政部于2004年以18号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通过实践,发现18号令存在一些不足,财政部近日公布了18号令修改意见征求稿(以下简称“征求稿”),细读征求稿,笔者认为有许多可以更加完善的地方。

一、修订的基本原则招标采购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能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但由于18号令是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初期颁布的,不免存在理念不新、定位不准的问题,所以对于修改18号令应围绕五个原则进行。

1.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原则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规范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18号令的修订要突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体现政府采购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想,要落实政策导向机制,促进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的落地,在体现公平竞争的同时,充分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2.物有所值原则物有所值是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在政府采购中普遍推崇的原则。

所以,18号令的修改要向从重程序向重结果转变,突出物有所值原则,在保证采购质量、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节约财政资金。

3.落实主体责任原则在整个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是采购标的的使用者或管理者,因此,采购人是第一责任人。

18号令的修改要分清职责、落实责任主体,保证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的一致。

4.详尽采购需求原则采购需求是采购项目的技术性指标,它也是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前提条件。

采购项目是否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制定采购需求是关键。

关于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一、现行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个别县、市、区未实行采管分离,对监督管理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2、由于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迟迟未出台,造成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操作性和实务性不强;3、政府采购专家在数量上还是不能完全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加之对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和评审约束不够强,政府采购结果评审不够公平的结果时有发生;4、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其权利太大,出现问题又得不到有效的监督,采购人的不公平是造成质疑投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5、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急待加强,在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两方面必须大力提升才能真正满足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需要。

6、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个系列的法律之间,多年来一直存在交叉、冲突和矛盾。

二、对策和建议1、建立形成一整套内外结合、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方面要内、外监督相结合。

外部监督包括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引入司法公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社会公众和新闻监督。

内部监督要形成决策、执行、履约三阶段的制约监督机制,决策与采购执行分开、采购执行与合同履约监督分开,规范操作规程使各操作环节之间具有一个严密的监督制约,做到记录详实,交接有序,追朔有源,整体上形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完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另一方面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将从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开始到供应商产生、专家选评、评标过程及结果、中标考察、合同履约等全过程均纳入监督范围。

达到对某一项目在采购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将不公正和腐败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彻底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工程”。

2、呼吁监管部门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使采购活动能够在一个较为规范的法律体系下开展工作。

我国进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探索才短短的几年,与西方200多年的发展历史相比,我们还处于尝试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商务 部制 定 的 机 电产品 国际招标 投 标实 施 办法 , 商 务 部是 机 电产品 国际招 标 的 主管 部 门 。 商 务部 确 定 机 电国际招标范 围 , 机 电产品国际采 购采用 国际招标方 式
进行。 厦 门是市 经信 局机电产品进 出口办公室 ( 机 电办)
( 三) 《 政府 采购 法》 存 在矛盾缺陷 。
因此成 为世界难题 。
度 目前也 是个制 度空 白; 法律 上对于采 购监管 部f - l  ̄ u 何
调查 取证 , 如采 购文件造 假行 为, 也缺 乏相应 的授权 ,
遇到 采购人或供应 商和其他部 门不配合的 , 缺 乏相应有
力的 法律 手段 ; 对供应 商 、 采 购人、采 购代理 机构 现实
2 0 1 5 / 7・ 总第 1 7 o 期 6 7
不一致的做 法。 2 . 机 电产品国际招标 与政府 采购 的分割 。 根据 国家
来 的困扰 。 有 “ 政 府采 购第一 案”之称 的现 代沃 尔 公司 告国家财政部行政不作为一 案, 反映出 ( ( 招标 投标法 和 《 政 府 采购 法》之 间在 法理 上深 层次 的冲突 , 也 反映了 政府 部门之 间的责任权 力缺乏清晰 的划分。
政府采 购与个人购买最 大的不 同和难 点就在于 政府 采购 是 “ 花 别人 的钱 为别人买 东西 ”, 而个人购买是 “ 花
采 购 代理 机 构 资 质审批 取消 后 , 如 何 管 理没 有出台办
法; 采购代理 机构工作人员是 否要实行 职业资格 准入制
自己的钱 为 自己买 东西 ” 。如何做 到平 衡价 格、质量 、 效 率 三者 之间关 系, 同时 有效 预 防廉政 风 险 , 政府 采购 也

浅议现阶段政府采购的不足及几点建议

浅议现阶段政府采购的不足及几点建议
关键词 : 政府采购; 涵义 ; 见 意r 的地方 ,集 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也存 效维持 ,症结就在于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有 在诸多混乱现象 ,难以保 障在全 国范围 内对该 分歧 。 ’ 机 构 的监 管 。 这 一分歧 是关 于政府采 购合 同到底 为 民 集 中采购机 构和集 中采购工 作是我 国政 事合 同还是行政合 同之争 。当初在 ( 府采购 ’ 敏 府采购 的基石 。不设立集 中采 购机构 的行 为 , 法》 的立法过程 中,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定性 明显违反 了 ( 府采购法》 的规定 ,还可能使 曾引起争论 ,最后 儆 府采购法》 规定适用合 敏 规模采购的收益流入营利性组织之手。 同法 。这一定性带来 了不少问题 ,一些行政领 儆 府 采购 》6 条规定 “ 0 采购代理机构 导干部 出于私利违法干预政府采购 ,检察机关 与行政机关不得存 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 和审判机关很少从公共利益角度关注政府采购 系” ,对 于采购代理机构 的正确 理解应是 指社 案件 。 会中介机构 ,而非集 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 政府采 购合 同 民事 性 ,还 对保 护 国内供 构是 由 政府 设立 的公共事业单位 ,而在中国的 应商利益非常不利。美国政府采购规则中有一 同时把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也纳 行政体制下 , 不建 立行政隶属关系的行 政机关 项专门针对政府合同的特殊规则 ,允许政府 出 入政府采购统一管理范围。三是强调购买方式 与公共事业 单位之 间根本就不能形成有 效的监 于政府利益的考虑终止合同 ,供应商则可获得 的转变 。将过去 由财政部门提供经费 ,再 由各 管。所 以 ,才出现 了各地集中采购机构的主管 相应补偿 。而这一规则在欧洲大陆国家早有规 个单位分 散购买 所需 货物 、工程 和服务 的方 部 门不统一 的现状 , 这样非常不利于形 成全国 定 ,都表明了政府采购合同是 行政合同。如果 式,转变为在政府的管理 和监督下 ,按照规定 管理集 中采 购机构 的统一体制 ,也无法推动全 在加入 Wr 儆 府采 购协议》 后 ,我 国政 府 O 的方法和程序 ,集中和分散购买相结合 的管理 国集 中采购 机构工作 的统_ 进行。 。 ! 采购立法不作出相应的改变 ,不但不利于保护 模式 。 2 高权威的综合监管协调机构缺位 . 3 我国的公共利益 ,而且对 我国供 应商在国际市 2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不足 政府 采购 监管机 构在财政 部 门中地位不 场上的法律待遇也有失公 正 , 利于他们参与 不 我 国从 1 8 90年 开始 引入政 府采 购制度 , 高 ,削弱 了政府采购综合监管职能的有效性 和 国际竞争。 到 20 03年 《 政府采 购法》 的正 式颁 布实施 , 及时性 ,影 响了对供应商权益保护 的程度 。 3加快 我 国政 府采 购制度 建设 的几点 意 短短的几年时间,政府采购工作已在全国范围 财政 部 门承担 了管理 国家 财政收支 的重 见 内展开 , 已形成 了方兴未艾之势 。尽管有诸 要职能 ,全面管理一个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可 并 我认为 ,我 国政府采 购工 作的 总体 目标 多佳绩 , 却面临着供应效率低下、腐败现象 能会使其不堪重负 、难以给予特别重视 。更何 是 ,从我国国情 出发,建立与 国际法要 求相衔 但 增多 、发展 前景模糊等问题 。从 目前政府 采购 况财政部门与采购人 ( 机关)行政层级平 接 的 , 政府 符合 市场经 济规范 和公共财政框 架要 求 工作的整体 运行情况看 ,存在的主要 病症有 : 行 ,缺乏行政管理的权威性 ,难 以有效统筹协 的政 府采 购制度 ;逐步确立政府采购 的法律体 2 节约资金成 了政府采购的唯一 目 . 1 标 调平行机 关采购工作进行 综合 监管 。尤其 是 , 系 ,依法 管理、监督政府采购行 为;从制度 上 很 长 时间 以来 ,许多政府 采购人 和行 政 我国行政权威主要来源于行政层级 ,单纯地依 强 化财政支 出管理和杜绝采 购 中的腐 败现 象。 监管部 门 ,多把节约财政资金作为政府采 购的 靠法规、规则 ,难以形成约束机制 。 我们要提 高认识 ,加快政府采购工作 步伐 ,尽 首要 目 ,甚 至是唯一 目标。往往在评标 中将 标 2 政府采购的路越走越窄 . 4 早实 现这一 总体 目 。今后 ,我 国将 围绕政 府 标 价格低廉作为 主要标准 ,并将资金节 约率作 为 当前 政府采 购的路子 越走越 窄 。这 是人 采购 工作 的总体 目 以及党 中央 、国务 院的总 标 评价业绩 的主要指标 ,似乎实行政府 采购制度 们对政府 采购制度范畴认识 的局限性造成 的 。 体部 署 , 点抓好 以下几个方面 的工作 : 重 的 目的就是为 了省下一些财政资金 。 现在 的政府 采购 工作基 本集 中在货 物采 购方 31 . 明确政府 采购的宗 旨。政府机关首 先 这些 认识是 对政 府采购 制度及其 宗 旨的 面 ,对工程 采购 和服务 采购涉 之甚 少 。实际 需要 重新理 解政府采购制度 的宗 旨 , 立服务 树 误解 。 儆 府采购法》 规定其宗旨是 , “ 高 上 ,工程采 购是 政府采 购所 占资金 最 多的部 于提高 政府 职能 ,实现 效率 的正 确观 念 。其 提 政府采购资金 的使用效益 ,维护国家利益 和社 分 ,但由于历史原因,工程采购早 已集 中到发 次 ,调整评标标准 的设置 、采购工作绩 效评 价 会 公共 利益 ,保 护政府 采购 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而没有纳入集 中采购机 体 系等规定 ,以公共效益 与商业效益相 统一 为 益 , 进廉政建设 ” 促 。提高采购资金 的使用效 构操作 和管 理 ,当然就 减少 了政府 采购 的范 原则 。 益的含义 ,是统一公共效益和商业效益 ,不局 畴。 3 加强 法制建设。政府应 当通过法律 解 . 2 限于商业性的经济效益。财政 资金花销是否 值 此外 ,在 服务采 购方 面 ,采购 人和集 中 释或 者国务 院文件统一规定各级人 民政府设 立 得 ,是看购置物品和服务与实现政府职能 的比 采购机构 只将 服务采购看成购买 车险等事 宜 。 的集 中采购机构 的主管部 门,并建立行 政隶 属 率关系是否合理 , 微 府采购 法》从未规定节 这种看法过 于狭隘和近视 了。 《 政府采购 法》 关 系。 19 年初 , 儆 府采 购法》 已正式 列 98 约资金是实行政府采购的唯一 ,甚至主要 的宗 为服务 的定义是 “ 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 入 仇 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立 法规戈 》 J 『 ,并确定 旨。对政府采购宗 旨的这种误解带来 了两方面 府 采购对象 ” ,这是一个无 限概 括的表述 。至 为 由全 国人大 财经 委员 会起 草 的一部 重要 法 后果 。一是 ,因 注重资 金节 省忽视 了供应 效 于具体 的种类 ,应 当根据客观需求和政府采购 律 ,该法拟于 20 年 由全 国人大 常委会审议 02 率 ;二是 ,购置结果不符合真实需求 ,贻误 了 规则 的特征来决定 。 通过 。在 《 府采购法》 颁布 以前 ,财政部将 攻 政府职能的有效实现 。 2 政府采购合同是民事合同 . 5 根据 开展采购工作 的需要 ,继续制定一 系列实 2 集 中采购机构落地无根 、 散混乱 . 2 分 目前虽然关 于政府 采购的争议案 件很 多 , 施办法 ,包括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采 妁 府 采购法》 实施三年来 ,仍有部 分地 但是法 院的判决少 、检察院的起诉 少、政府对 购投诉受理程序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及供 攻 区政府拒绝设立集 中采购机构 ,而是 委托 营利 投诉 的处理也少 ,致使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不能 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等 。 性社会 中介机构操作 。即使设有集 中采购 机构 得到有效保障 ,政府采购市场秩序难 以得 到有 3 建立政府采购监管 ( . 3 下转 2 8 ) 8 页 1政府采购的涵义 政府 采购 ,也 称公共采 购 ,是 指各级 政 府为 了开展 日常政务 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 提供 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要 ,使用政府的财 政性资 金按照法�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本期特稿 I SPECIAL CONTRBUTION《中华人民冉和M政府采购法(修订P案征求意见稿)》怵现r政府采购m以采购名求Cl计采购结果.以结果为导向的政策倾向,汫求绩效治理。

本文作荇针对《中9人民冉和M政府采购法(修i]'兑案征求意阽椋)》提出了一咚修改逑汶。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文/周浩然天津工业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李德华天津城建大学副教授《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开始 施行,辅之以相应的配套措施,我国 开启了依法办事、依规治理的政府采 购之路。

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开始施行,除了追求程序上的法 定与统一,政府采购开始注重结果导 向,发挥采购需求的引导作用。

2020 年是政府采购的改革之年,为了贯彻 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追求价值的实现和绩效治理,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政部研究 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 称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征求意 见稿规定了电子化米购,加强对米购 需求的管理,重视结果导向,讲究绩 效管理,完善了政府采购的监管机制,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注入了生 机与活力,响应了《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 P A)的规则,此举将大 大提升我国政府采购的水平,体现我 国法制建设的进步。

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规定,还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下文将进行阐述。

一、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问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机关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机关从以前设区的市一级放宽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这就扩大了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扩大了政府采购的广度。

在追求高效发展的信息时代,政府采购曰益电子化,在电子政府采购大容量、高速度的发展趋势下,考虑到不同层级的政府经济实力、技术水平有所差异,提高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级别应是更优选项,政府采购应当首先考虑规模效应,降低设立机关的层级有悖于政府采购的规模追求。

我国《政府采购法》修订的重点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法》修订的重点问题

SPECIAL CONTRIBUTION I本期特稿本文作者从三个方面归纳了《政府采购法》修订的问题。

首先,确立基本原则,应当秉持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优惠待遇原则等。

其次,调整视角与范围,从宪法、行政规制视角。

第三,注意解决四个难题,包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深刻分析我国加入GPA的机遇与挑战,从法律层面有效调节地方政府采购,解决“两法合一”的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法》修订的重点问题文/任际辽宁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曹荠辽宁省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2002年,我国颁布了《政府采购 法》,随后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初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法律化。

但就法律体系而言,还未全面健 全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体系。

并且,该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或出现一些 现实问题和需要完善之处,所以,仍 然需要立法完善和立法建设。

2020年 2月26日“财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 安排”中,《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 条例被列入了重要的修订内容,这一 工作将是对《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 条例的立法升级,也是解决政府采购 实践问题和难题的实施方案。

笔者以 此归纳了此次《政府采购法》修订的 三个重点问题,以期法律完善。

一、确立基本原则笔者提出《政府采购法》的修订 内容,应当秉持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优惠待遇原则等基本原则。

(一)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市场、包括多边贸易的重要准则,它要求政府采购的国内公开、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进而提供政府采购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所以,它既是政府采购市场规律要求,也是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要求,并且,W T0《政府采购协议》也对参加方予以透明度原则的准入规范。

在法律上,作为政府采购法的透明度原则,是在于对法律制度的产生、运行、实施等过程和后果,以及法律设定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内容、法律程序等,都应当被公众、被社会所了解或所知晓,至少在一定程度赋予其了解和知晓渠道,而且,法律政策应当公开一致。

《政府采购法》修订应处理好三个基本问题

《政府采购法》修订应处理好三个基本问题

32年颁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强制招标范围为预算资金(200万,且占比10%)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政府采购法》原本就调整财政性资金,在我国申请加入GPA第七次出价清单中已经包括一些垄断性国企,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有将适用范围扩大到部分提供公共服务的非竞争性国企的意愿。

这样一来,《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资金范围也将涉及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

两法逐渐走向合一可能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此次修法想要解决两法冲突问题,可能需要更高级别的政府(即国务院)或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做出决断,也可以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来解决。

即使目前做不到两法合一,也要避免两法表述上的不一致,如现行两部法律中的“废标”与“否决所有投标”“无效标”与“否决其投标”“中标公告”与“中标公示”等等,更不能出现两法在一些重要问题规定上的不一致。

政府采购合同的属性定位问题问题《征求意见稿》保留现行法律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属性定位,只是将“合同法”三个字改为“民法典”。

虽然现行《政府采购法》规《政府采购法》修订应处理好三个基本问题□文/付大学 朱海峰实施十七年的《政府采购法》首次迎来大修。

在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指导下,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法律作了大幅度的修订,受到业界积极评价。

然而,由于受现行体制机制所限,对一些影响重大的基本问题仍然裹足不前,需要通过后续修改进一步突破。

本文仅就对本法实施有重要影响的三个基本问题展开分析,以引发业界讨论。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关系问题从现行《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日起,其与《招标投标法》在实施过程中的诸多冲突和不协调持续招致业界的批评和诟病,两法关系问题一直成为业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现行《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一指示性条文难以解决两法关系冲突的问题。

23226546_对征求意见稿的12条建议

23226546_对征求意见稿的12条建议

43对征求意见稿的12条建议□文/丁敏近日,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对现行采购法进一步完善,创新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对此,笔者根据从事招标代理工作遇到的实际情况,提出12条问题与建议。

1.第十四条【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问题:既然是全行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的就不仅是行业协会,应将采购代理机构纳入其中。

建议:修改为“有关行业协会、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第十七条[采购人]其他采购实体是指实现政府目的,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其他实体。

适用本法的其他采购实体及其采购项目范围,由国务院确定。

问题:国务院确定之前,如果有央企或国企利用财政性资金,且有某种正式文件可以显示项目是为实现政府目的而采购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此类情况是否可以纳入政府采购法考虑?建议:在国务院确定前,以“参考”等方式考虑将以上情形在一定程度上纳入政府采购法,以帮助企业提前适应我国加入GPA后新的政府采购规则。

3.第十九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件]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以往履行与采购人及其所属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但应当提前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问题:重大实质性违约的定义是什么?如何认定或者由谁来认定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载明的内容都包括哪些?如果出现供应商对采购人的证据不予认可,应如何处理?建议:修改为:“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被采购人收缴合同违约金的,采购人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但应当提前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或者修改为:“有关供应商在以往履行与采购人及其所属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了其违约责任的,采购人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但应当提前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其他论文文档]分析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其他论文文档]分析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分析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指出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特点相对于私人采购而言,政府采购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采购主体特定性。

采购人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二,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政府采购使用的是政府公共财政资金;第三,采购对象的广泛性。

采购对象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多个领域;第四,政策性。

由于采购使用的是公共资金,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每个环节都有规范的法律法规的约束;第五,公开性。

整个采购过程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

二、政府采购的意义1.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实践证明,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公开透明的采购制度。

从国际经验来看,实行政府采购一般资金节约率为10%以上。

2.强化宏观调控。

发挥政府在过敏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等政策的实施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法。

3.活跃市场经济。

3.1政府作为一个购买者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面向市场采购政府正常运转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极大的活跃市场经济;3.2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促使企业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等。

3.3政府宏观调控,加大投资,促进内需,大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来进行。

4.厉行节约,防止腐败。

铺张浪费,贪污腐败,商业贿赂,往往在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过程中多发易发,屡禁不止,给党和政府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的形象。

治理腐败问题不仅需要运用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更需要从经济源头加以预防。

大量的案例表明,在实现政府采购市场体制化与公开化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可以促进政府采购主体的行为规范,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5.保护民族产业。

在政府采购市场中适度保护民族产业是发展中国家在对外开放过程中的必要措施,根据法律规定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保护民族产业的一个合理、合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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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卷第3期2019年3月
Vol.7,No.3M a r. 2019
61
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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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法》修订的几点建议
袁颖达
(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51)
收稿日期:2018-11-07
作者简介:袁颖达,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全国注册招标师,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全国注册建设工程造价员,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四川省评标专家,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四川省建设行业评标专家.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及采购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中的不足之处也影响到政府采购工作的创新。

值此财政部门提出修法建议之际,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政府采购法》的修订特提出以下建议,供同行探讨及决策者参考。

1 建议对供应商的界定更具体,同时对供
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分类别规定
1.1 对供应商的界定
《政府采购法》第21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但是,该法未对“其他组织”进行界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也未对“其他组织”进行界定。

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对此不好掌握,例如,个体工商户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时,应将其归为其他组织,还是归为自然人。

又如,电信基础服务商、银行、保险等单位,都是大型企业,其在各地的服务机构都是分公司,而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但各分公司一直都在参与当地的政府采购项目。

对此,可否将其归为其他组织,如果不将其归为其他组织,则导致分公司无法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那么以前已经参与的就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建议,对《政府采购法》第21条进行修订,对 “其他组织”、“自然人”予以准确界定。

1.2 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分类别规定《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如果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要求其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不现实的。

另外,要求自然人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也是不现实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具有缴纳社保记录规定的本意,就是要求参与竞争的单位要履行缴纳社保资金的义务。

单位所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在职工自己的工资收入中提取交纳的资金,即个人交纳部分,另一部分是按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在单位的收入中提取交纳的资金,即单位交纳部分。

我们认为,《政府采购法》第
62第 7 卷
招 标 与 投 标
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针对的就是第二部分。

如果是自然人,自己是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完全是自愿原则;同时,自然人就没有单位,如何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因此建议,对《政府采购法》第22条进行修订,分别规定不同类别的供应商所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

2 建议增加PPP项目的内容,并对PPP 项目属性予以界定
2015年以来,PPP项目爆发式增长。

地方政府从当地产业发展与民生改善的角度出发,正以极大的热情促进本地区的建设项目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PP方式)落地实施。

《政府采购法》因颁布和前次修订的时间较早,未涉及PPP项目的内容。

虽然财政部、发改委都相继出台了有关PPP项目的规章,但此类规章层级较低,因此亟需在法律层级上对PPP项目应有相应的规范。

《政府采购法》第2条对政府采购项目属性进行了界定,包括工程、货物、服务。

而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规章制度,都是按照工程项目、货物项目、服务项目的属性制定的,如财政部87号令。

采购人在项目采购的实施过程中,也都是严格按这一属性开展相关工作的。

但是,PPP项目却不同,既有项目的工程建设,又有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护服务。

目前,将该类项目(即PPP项目)是应当归为工程建设类项目(基础设施领域)还是服务类项目(公共服务领域),存在极大的争议,如将其归为工程建设类项目(基础设施领域),就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的法规政策,可现行的操作模式又与工程类项目的常规操作模式相悖;如归为服务类项目(公共服务领域),虽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的法规政策,其工程施工的工作方式及采购方式又与工程类的法律法规有冲突。

目前,这一矛盾已经影响了这一类型PPP项目的运作。

因此建议,在本次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时,增加PPP项目的相关内容,同时对PPP项目的属性
予以界定,或者提出界定PPP项目属性的方法和标准。

3 建议增加“响应有效期”的内容
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中,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响应采购工作有效期期限这一概念,致使采购人或供应商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中找到依据。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有“投标有效期”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方式除招标方式外,还有非招标方式,如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等。

不论采用哪种采购方式,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后,响应文件应有一个有效期。

但在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却没有与投标有效期相类似的规定。

目前,在实际的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方一般都照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投标有效期的概念,但这一概念严格地讲并不能用于非招标采购方式,因为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时,供应商是作出响应而非投标。

不久前,笔者提出了“响应有效期”的概念。

具体请参见2017年第3期《招标采购管理》杂志中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购PPP项目采购方式优劣比较及时间限制浅谈》。

因此建议,在本次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时,增加“响应有效期”的相关内容。

4 建议明确界定“采购过程”
《政府采购法》明确供应商的权利包括询问、质疑、投诉。

而供应商能够质疑的事项,只有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但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并未对“采购过程”作出明确界定。

通常情况下,采购过程被理解为从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采购(招标)公告起,到发布成交(中标)公告止。

但是,政府采购工作在资格预审公告或采购(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就已经开始,例如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论证、对拟采购的项目进行需求论证等,
第3期63
这些工作都是在前述相关公告发布之前进行的。

如果供应商认为进口产品论证不充分、项目需求论证不充分、论证程序不规范,能否对此提出质疑,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此类质疑,供应商该怎么办?
因此建议,对“采购过程”的具体时间或具体事项应予以明确。

5 建议增加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关系
时需要规避的条文
在现实的政府采购工作中,会出现某项目的采购人与参与该项目竞争的供应商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这种情况。

见图1。

图1 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网络截图
袁颖达:对《政府采购法》修订的几点建议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却没有对这种状况进行限制。

如果某项目的采购人与参与该项目竞争的供应商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我们认为,首先,这对其他供应商是不公平的,有失公平原则。

其次,采购人与该供应商有串通的可能和嫌疑。

因此建议,增加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需要规避的条文。

6 建议增大法律处罚力度
《政府采购法》中有专门一章阐述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力度较轻,尤其是对负有责任的个人。

例如,《政府
行全面修订,加大对违法违规责任主体,尤其是个人的处罚力度,增大其违法违规的成本,使其不敢、不想、不愿、不能主动去做各种违法违规的小动作。

参考文献:
[1]袁颖达. 环保项目招投标工作常见问题释疑 [J].招标采购管理.2016.(5):59—61页
[2]袁颖达.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园区PPP项目竞争分析事项浅论
[3]袁颖达.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购PPP项目采购方式优劣比较及时间限制浅谈[J].招标采购管理.2017.(3):29—32页
[4]网络截图来源:/forum.php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时,仅仅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时,只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却没有对供应商负有责任的个人进行处罚。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人的因素极其重要,因为所有问题的根源都出自人。

我们认为,目前《政府采购法》中对个人的处罚力度,根本达不到使政府采购工作中各环节中的每个人不敢、不想、不愿、不能主动做违法违规小动作的程度,从而导致其违法违规的成本很低。

公开曝光的违法违规案例很多,也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建议,对《政府采购法》中的法律责任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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