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府发〔2008〕22号
【发改办法】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减少投资浪费和损失,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国家有关YYY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各区级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政府性融资建设的项目。
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项目业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决策与审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项目储备库由区发改委负责设立。
区发改委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收集各相关部门项目建设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
每年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
第七条项目业主在申请立项前应做好前期工作,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八条立项审批程序项目业主及主管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改委提出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区发改委综合平衡,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征询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区发改委分别下达立项批复。
杨礼群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礼群与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3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张华荣【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张华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礼群;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杨礼群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杨礼群【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礼群【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及《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规定,永川规资局负责永川区范围内与土地管理和监督相关的工作,具有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偿安置的相应法定职责,永川规资局具有作出本案所涉回复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证据不足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及《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规定,永川规资局负责永川区范围内与土地管理和监督相关的工作,具有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偿安置的相应法定职责,永川规资局具有作出本案所涉回复的法定职责。
关于永川区规资局作出的涉案《回复》是否合法的问题。
永川区规资局作出的《回复》以征地批复以及征地部门与村民小组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认定杨礼群应适用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规定,但与杨礼群在二审中提交的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在查询信息载明的杨礼群征地农转非时间并不一致,永川区规资局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杨礼群办理征地农转非的过程和事实,因此永川区规资局作出的《回复》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5日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电网改造、农业开发、装饰装修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生产性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用工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关于转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建委〔2004〕199号)要求执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发放施工许可证)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取和管理,并按照《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永财行〔2008〕9号)要求缴入区财政局开设的保证金专户,专款专用。
永川拆迁安置补偿条例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住房安置标准的通知永川区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住房安置标准的通知永川府发〔2010〕37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住房安置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解决征地拆迁户的住房保障问题,根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08〕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永川实际,经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调整全区征地农转非安置房建安造价、综合造价以及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山路、南大街、胜利路、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建安造价调整为9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调整为1700元/平方米;多层普通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调整为2600元/平方米。
二、三教、朱沱、松溉镇:建安造价调整为8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调整为1300元/平方米;多层普通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调整为1600元/平方米。
三、其他镇街:建安造价调整为7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调整为900元/平方米;多层普通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调整为1300元/平方米。
本文件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在本文件执行前已实施征地拆迁的住房补偿安置按原标准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渝文备[2008]65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08〕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重庆市永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管理,保障征收集体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川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川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永川府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川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永川府发〔2016〕3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科学的地价管理体系,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发挥政府的指导调控作用,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区县(自治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平衡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649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永川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制定土地税费、核算土地资产收益的主要依据,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土地收益系数由区国房局另行公告发布。
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永川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2.重庆市永川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册3.重庆市永川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6年11月3日附件1永川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备注1.基准地价的内涵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级别、不同用途、设定容积率和土地开发程度下,某一估价期日,特定年限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2.基准地价对应的的价格表现形式为楼面地价。
3.基准地价对应的期日为2016年1月1日4.基准地价对应的使用年限为商业、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5.基准地价对应的容积率为商业、办公3.0、住宅2.5、工业1.0。
6.基准地价对应的土地开发程度为:商业、办公、住宅“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及宗地内场地平整;工业“五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场地平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8〕173号)2008年12月05日区政府办公室永川府办发〔2008〕173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重庆市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我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住房〔2007〕1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和《重庆市廉租住房申请办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我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
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全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资产的筹集与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建设、发改、规划、财政、民政、统计、公安、工商、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一)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8〕2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8〕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8年5月29日重庆市永川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水平,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投资稳定增长,实现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一)符合国家、市、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二)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建设、商贸、旅游、社会事业、农业、基础设施等项目。
(三)区内已纳入市级的重点项目。
(四)区委、区政府要求纳入区级重点建设进行管理的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重庆市永川区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简称区重点办)设在区发改委,负责全区重点项目的统筹安排、调度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市有关重点项目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全区重点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全区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区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调度,统筹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要素支持和资源配置中的相关事宜,研究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四)负责监测全区重点项目建设的运行情况,每季度定期督促检查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并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意见。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永川府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7〕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7年9月21日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区级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
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发改委是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对概算管理各环节履行监督职责。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以及相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承担概算监督相关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投资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管控。
第二章概算编制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工程预备费以及各专项费用概算。
第六条凡总投资估算批复额度在200(含)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批。
技术简单的小型工程,在立项批准后,只需开展施工图设计,同时编制项目概算报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概算编制能力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的编制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2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提升全区规范性文件质量,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补充报备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评议意见》以及市备案审查工作组于2015年9月22日对我区未报备的173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集中审查意见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第二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7〕18号)等8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后公布(见附件2)。
上述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需修改后公布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各责任部门应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拟文报区政府同意后重新公布。
各责任部门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部门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1.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要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1日附件1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备注1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7〕18号2007.4.102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永川府发〔2010〕6号2010.1.27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区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发〔2010〕59号2010.11.3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公务机动车辆安全事故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1〕61号2011.3.20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既有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9〕118号2009.6.116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永川府发〔2011〕39号2011.4.87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川府发〔2013〕4号2013.2.168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8〕3号2008.1.119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国有产权转让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8〕4号2008.1.1110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8〕5号2008.1.1111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城乡规划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0〕15号2010.2.912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2010〕61号2010.5.281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2〕85号2012.5.31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3〕120号2013.11.121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发〔2009〕48号2009.6.2316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8]173号2008.12.217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通知永川府发〔2009〕69号2009.12.2918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土地管理的通知永川府发〔2009〕72号2009.12.2919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的通知永川府发〔2009〕56号2009.9.220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0]135号2010.7.2321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大气污染划定基本无煤区的通告永川府发〔2008〕19号2008.5.822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4〕112号)2014.12.182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环境保护四清四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4〕44号2014.5.82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7〕127号2007.8.62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桥梁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9〕157号2009.8.426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永川府发〔2010〕30号2010.4.1627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以奖代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发〔2012〕29号2012.4.1328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办发〔2010〕149号2010.8.1629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永川府发〔2011〕61号2011.8.1530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发〔2012〕43号2012.7.1831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办发〔2013〕6号2013.1.1032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1〕169号2011.8.293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通知永川府发〔2007〕47号2007.6.213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告永川府发〔2009〕53号2009.9.23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意见永川府发〔2010〕66号2010.12.1636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永川府发〔2011〕70号2011.11.937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1〕138号2011.7.2638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发〔2011〕60号2011.8.1639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实施万户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办发〔2012〕171号2012.11.940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永川府办发〔2013〕144号2013.12.2741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0〕66号2010.4.2142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林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1〕151号2011.8.114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发〔2008〕15号2008.5.54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办发〔2012〕138号2012.8.64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发〔2012〕51号2012.9.346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3〕78号2013.6.2747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0〕100号2010.6.348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0〕175号2010.9.349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永川府办发〔2011〕169号2011.8.2950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永川府发〔2012〕20号2012.3.1451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办发〔2012〕64号2012.4.952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3〕75号2013.5.315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1〕97号2011.5.175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1〕206号2011.10.195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商业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办发[2011]68号2011.10.2856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办发〔2011〕242号57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早餐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办发[2011]256号2011.12.858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菜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办发[2012]4号2012.1.659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7]174号2007.10.2660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0〕146号2010.8.661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1〕51号2011.3.2262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办发〔2011〕180号2011.9.196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7]185号2007.11.216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永川府发[2010]44号2010.6.296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1]130号2011.6.2766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创建重庆市文明城区门前三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1]139号2011.7.2667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3]72号2013.5.1368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3]92号2013.6.2669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城市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4]26号2014.3.1870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自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9〕49号2009.4.771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国有水库财产不受侵犯的通告永川府发〔2009〕57号2009.9.1772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国有水库偷钓偷捕鱼的通告永川府发〔2014〕40号2014.12.127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永川府发〔2007〕81号2007.11.137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关于重庆市永川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7〕178号2007.11.87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0〕21号2010.2.2176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医疗纠纷预防处置调解试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0〕128号2010.7.1577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0〕141号2010.7.2278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8〕141号2008.9.579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川区公共体育设施对公众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4〕120号2014.12.3080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重点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0〕157号2010.8.2381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创建基本无煤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9〕191号2009.10.2282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设施保护的通告永川府发〔2009〕58号2009.9.198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夜市街区建设发展的意见永川府发〔2011〕72号2011.11.8附件2需要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责任部门备注1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办发〔2013〕25号2013.2.22区教委2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激励机制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免费家庭保健长效服务机制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8〕117号2008.08.04区卫计委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通知永川府办发〔2011〕205号2011.10.18区卫计委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1〕26号2011.2.14区卫计委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办发〔2011〕155号2011.8.15区卫计委6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3〕49号2013.4.23区卫计委7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发〔2013〕26号2013.4.27区卫计委8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永川府发〔2009〕3号2009.1.22区环保局9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镇级志愿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9〕42号2009.3.31区公安局10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试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2〕88号2012.4.25区工商局11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鼓励科技人员下乡科技创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3〕119号2013.10.21区科委12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科技人员下乡科技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办发〔2013〕115号2013.9.24区科委——结束——。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审批相关领域中介服务改革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审批相关领域中介服务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06•【字号】永川府办发〔2019〕107号•【施行日期】2019.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审批相关领域中介服务改革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行政审批相关领域中介服务改革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6日永川区行政审批相关领域中介服务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区”,永川区中介治理工作小组针对反映强烈的中介服务质量差、办理时限长、收费不规范、多头中介等市场乱象,在全面系统收集和摸排中介服务事项、深入企业和园区调研的基础上,特制定此改革方案。
一、改革事项按照“减事项、减时限、减流程、降费用、提效能”的总体要求,旨在构建公平普惠、渠道多元、便捷高效、监管有力的中介服务体系,针对40项中介服务事项,作如下改革:(一)取消及优化14项中介服务事项。
一是直接取消1项。
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取消白蚁防治中介服务。
二是提供免费服务1项。
全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验资,由相关银行免费提供验资报告服务。
三是开展区域评价,园区企业直接申请使用12项。
在工业园区及区新城建管委规划区内特定区域,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本底值监测)、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水土保持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危化品项目除外)、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交通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文物影响评价报告、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等12项中介事项,由工业园区及新城建管委试行开展区域整体评价,评价成果供入驻企业直接使用。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依法行政建议书制度规定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30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依法行政建议书制度规定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依法行政建议书制度规定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3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川区依法行政建议书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1日永川区依法行政建议书制度规定第一条为完善监督体系、强化行政监督,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保证2020年法治政府的基本建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渝委发〔2016〕27号)、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永川委发〔2017〕2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26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依法行政建议书,是指针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以及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整改向其作出的,旨在建议完善制度和改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行政文书。
第三条依法行政建议书的制作应当遵循合法性、可行性、针对性原则,并对依法行政具有指导和监督意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3•【字号】永川府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永川府发〔2017〕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三十一条、《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永川府发〔2015〕26号)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2017年11月20日前区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经审核、确认,现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发〔2016〕19号)等16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1)。
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4〕42号)等15件规范性文件需修改后重新公布(见附件2)。
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河流域水生态综合治理管理职责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79号)等4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3)。
上述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需修改后重新公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各责任部门应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拟文报区政府同意后重新公布。
各责任部门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部门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1.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要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7年12月3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3.14
•【字号】永川府办发〔2014〕32号
•【施行日期】2014.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招标投标规范
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4〕3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2〕208号)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883号)要求,按照合法
性、适用性、可行性原则,我区相关部门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需要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继续有效的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5.需要修改的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6.废止的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永川府办发〔2014〕122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4〕1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5日永川区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煤炭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我区煤炭产业健康、安全发展。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4〕43号)要求和全市煤矿关闭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永川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精神,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深入推进煤矿关闭工作,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区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关闭一批”、“升级一批”、“保留一批”的原则,计划在2015年至2017年关闭煤矿24个,使我区煤矿事故发生率和百万吨死亡率持续下降,确保全区煤矿安全质量达标、管理上台阶。
二、关闭对象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且生产能力在的9万吨/年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煤矿。
三、关闭方式(一)分年度实施永久性关闭。
(二)凡列入关闭计划的煤矿,须向永川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
(三)凡列入2015年关闭计划的煤矿,须在2014年12月30日前,与永川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关闭协议。
四、奖励补偿办法(一)奖励补偿标准对自愿申请关闭的煤矿按照市级配套资金600万元/矿的标准奖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鼓励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鼓励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永川府办发〔2016〕162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鼓励政策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6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有力推进全区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工作,切实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5〕12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209号)精神,结合永川实际情况,现就明确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鼓励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货币化补偿鼓励政策(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对于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按时搬迁腾空房屋的,在按照《永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永川府办发〔2011〕146号)(简称“146号文”)规定标准计发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费基础上,再给付以下奖励:1.住宅房屋按“146号文”规定标准一次性奖励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按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费)再奖励5%的货币补偿补助费。
3.每户增加给付5000元的提前签约(搬迁)奖励费。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对于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且按时腾交房屋的被拆迁安置对象,在按照《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08〕22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住房安置标准的通知》(永川府发〔2010〕37号)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永川府发〔2013〕45号)规定标准计发有关补偿、补助费的同时,再给付以下奖励:1.按12000元/人的标准给付提前搬迁奖励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6〕43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6〕4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日永川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努力提高规划科学化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修改工作,明确规划刚性要求,提高控规修改效率,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规划管理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规划主管部门要努力提高控规编制与修改的科学性,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的要求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主动优化完善控规。
第三条控规修改要有利于我区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健全综合交通体系、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质、注重城市设计、传承城市文脉、突出美丽山水城市特色。
第四条控规修改中,应对绿地与广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工业、物流仓储、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等用地的调减进行严格限制;已实施的公园绿地不得调整为商住开发建设用地;对居住及商业商务用地的调增严格限制并严格控制其调增计容建筑面积总规模。
第二章控规修改类型第五条修改经批准的控规中确定的土地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公园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强制性内容,以及纳入招拍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应按控规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8.20
•【字号】永川府发〔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0.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现行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司发〔2020〕3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做好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现行规定清理结果后续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补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8〕68号)等7件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0日附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的,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一)原经营性非住宅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按征地时相邻区位普通商品非住宅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二)原经营性非住宅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20平方米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补偿;超过 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原住房补偿标准(见附表2)提高100%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附表2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应在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货币安置款按下列公式计算:货币安置款额=多层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应安置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多层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按附表3执行,下同。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的奖励额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
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管理,保障征收集体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每户500元,3人以上每户6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拆迁在批准使用时限内的临时建筑和无规定使用期限实际使用2年以内的临时建筑按砖混结构80元/㎡、砖瓦结构50元/㎡、土瓦结构30元/㎡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用途为准。
擅自将住房改变为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迁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生产性非住宅,持有效营业执照、纳税凭据,且正在生产的集体企业房屋,按重置成新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房屋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人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计算。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且无统一修建安置房的地区,可以按照规划管理要求和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的标准划拨住宅用地,由住房安置对象自建住房,并予以补助。
自建住房的,按照每人30平方米和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房屋建安造价予以补助,对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划拨宅基地。
(一)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二)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三)征地公告之后迁入的人员或新出生婴儿。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第三十一条 实行统建安置的,按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减免税费,但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征地公告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公式对其一次性进行货币补助:
货币补助款额=(多层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建安造价×50%)×每人30平方米。
农业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使用情况的指导。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四条 征地公告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的下列人员依法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员;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五条 下列被征地人员可办理农转非手续,不予补偿安置:
镇(街)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第四条 按照依法、公开、公平、有偿的原则,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的各项费用必须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禁止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第三十条 有统一修建安置房屋条件的,可以依照城区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统一修建安置房屋。统建安置补偿、安置采取“分别计价、合并结算差价”的原则。房屋补偿按照附表2计算,房屋安置应以户为单位,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以土地征收时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多层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购买。
拆迁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农村公益公共设施房屋的,按重置成新价格计算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按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的15%计算。确需迁建的,由被拆迁人自行迁建。
前款所称重置成新价格按照附表2提高90%计算。
第二十二条 拆迁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经营性非住宅,持有效营业执照、纳税凭据,且正在营业的非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附表2的标准上浮50%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地公告之日前具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按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下同)进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选择货币安置或统建安置时,可享受15平方米安置面积。其中,统建安置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第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拆迁征地范围内的具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应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拆迁不具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时限的临时建筑和无规定使用期限且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统筹费专户的管理及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实施及征地统筹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征地农转非安置房、定向销售给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普通住宅房屋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城镇居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第三十四条 户口分别在两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一户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在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一次。
一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两处以上住房被拆迁的,合并一次安置。
第二十九条 按照城市规划、区域房源及购房需求等情况,区人民政府可划拨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用于修建普通住宅房屋,并由建设单位参照本区经济适用房价格标准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
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拟征地公告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住户安置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多层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实施单位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前款所称房屋建安造价、综合造价、多层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按附表3执行,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适时调整附表3所列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
第二十六条 征收城市规划区外因住房被拆迁且未农转非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不进行住房安置,由征地实施单位按每户3000元一次性支付宅基地调整补助费。
第三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和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的划转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及服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及时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办理农转非人员户籍的审核、确认、登记及统计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权变更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 持有水、电、气单独户头的被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时安装费用补偿。
持有线广播电视线路、数据通讯线路单独户头按征收土地时的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状况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实施单位补足并计入征地成本,专项用于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