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01114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3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具有精神活性,能够影响人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的药品。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管二类精神药品的各方。
第四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科学、合理、便捷。
第五条国家鼓励并支持二类精神药品的研发和创新,同时严格控制其销售和使用。
第二章二类精神药品的分类和命名第六条二类精神药品根据其药理作用、用途和风险等级,分为以下几类:(一)镇静催眠药类:用于治疗失眠、焦虑症等,具有镇静催眠作用的药品。
(二)抗抑郁药类:用于治疗抑郁症和情感障碍等,具有抗抑郁作用的药品。
(三)抗精神病药类:用于治疗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具有抗精神病作用的药品。
(四)镇痛药类:用于缓解疼痛症状,具有镇痛作用的药品。
(五)兴奋剂类:用于治疗注意力不集中、多动症等,具有兴奋作用的药品。
(六)其他类:包括其他具有精神活性的药品,如麻醉药、安眠药等。
第七条二类精神药品的命名应符合药品命名的原则和规范。
第三章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和销售第八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相关资质和条件,对于药品的研发、生产、质量控制等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第九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企业应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销售,不得违规售药。
第十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单位应指定专业人员负责药品的销售和咨询工作,确保用药安全。
第四章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第十一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应严格遵医嘱,不得擅自调整剂量和使用时间。
第十二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者应详细告知医生有关身体状况、用药史等信息,以便医生做出正确的用药决策。
第十三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者应定期进行复诊,接受医生的监测和辅导。
第十四条使用二类精神药品时,应注意药物的保存和使用方法,严禁超过药品有效期使用。
第五章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管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管工作,包括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XX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QW-YJ-056/A
一、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防止发生流弊现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三、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精二”专用处方。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严格保管、专人负责、专柜保存、专用账册、按使用日期消帐,按月盘存。
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
五、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严禁滥用,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天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3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是针对具有精神活性、具有治疗精神疾病作用的药品制定的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1. 药品生产和销售许可:精神药品的生产和销售需要获得相关的许可,包括药物生产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使用许可证等。
2. 药品分类和命名:二类精神药品按照其药理作用、使用方法和剂型等进行分类,并给予相应的通用和专用名称。
3. 药品包装和标签:二类精神药品的包装和标签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标示明确的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4. 药品广告宣传:二类精神药品的广告宣传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不得夸大疗效、不得误导患者等。
5. 药物处方和管理:二类精神药品一般需要医生处方才能购买和使用,而且医生在开具处方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包括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避免滥用等。
6. 药物使用和监测: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需要根据医生指导和监护,同时需要进行定期的监测,包括疗效监测和不良反应监测等。
7. 药品不良反应和处置:二类精神药品的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病例报告、药品召回等。
8. 药品质量控制和检验:二类精神药品的质量控制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生产企业需要进行质量检验和抽样检验等。
总的来说,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旨在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保护患者的权益。
这也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一环。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起抑制、兴奋、调节和影响作用,用以诊治心理和行为障碍的药品,主要包括镇静催眠药、抗抑郁药、抗焦虑药、抗精神病药等。
第二章生产环节的管理第四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保护民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具有缓解或改善某些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的药物,在使用过程中需要特别谨慎和管理的药品。
第四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原则是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章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管理第五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具备良好的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3.具备适当的生产设备、技术和人员。
4.具备良好的监测、分析和检测手段。
第六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生产活动,并将相关文件和记录保存至少5年。
第七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控可追溯。
第八条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报送产品质量和安全监测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第九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律规定的经营资质。
2.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制度。
3.具备专业的经营人员。
4.具备适当的储存条件和设施。
第十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货二类精神药品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检验,并留存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售出的药品进行记录和追溯。
第十二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储存设施,并保持储存环境的适宜条件。
第四章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单位和医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使用二类精神药品:1.根据病情和患者需求,选择适当的二类精神药品进行治疗。
2.遵守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和剂量用法等相关要求。
3.对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随访和评估,并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第十四条医疗单位和医生应当建立患者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档案,记录用药情况和效果。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保护民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具有缓解或改善某些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的药物,在使用过程中需要特别谨慎和管理的药品。
第四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原则是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章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管理第五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具备良好的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3.具备适当的生产设备、技术和人员。
4.具备良好的监测、分析和检测手段。
第六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生产活动,并将相关文件和记录保存至少5年。
第七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控可追溯。
第八条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报送产品质量和安全监测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第九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律规定的经营资质。
2.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制度。
3.具备专业的经营人员。
4.具备适当的储存条件和设施。
第十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货二类精神药品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检验,并留存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售出的药品进行记录和追溯。
第十二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储存设施,并保持储存环境的适宜条件。
第四章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单位和医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使用二类精神药品:1.根据病情和患者需求,选择适当的二类精神药品进行治疗。
2.遵守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和剂量用法等相关要求。
3.对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随访和评估,并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第十四条医疗单位和医生应当建立患者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档案,记录用药情况和效果。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以下是一个关于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的例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和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起有效作用,可影响精神活动的药品。
第四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应符合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GMP要求组织生产活动。
第六条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第七条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药品检验和监测机制,确保产品符合药品质量标准。
第八条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管理,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
第九条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药品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追溯可行。
第十条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查和外部质量评价,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建立药品追溯和流通监管系统,并确保药品流通环节安全可控。
第十三条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库存信息,确保药品的可供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质管理,确保药品销售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不良反应信息。
第十六条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配备专业药师,提供药品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应由医疗机构临床医生开具处方,并按照规定在药品监管平台进行电子处方备案。
第十八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应按照医疗机构规定的剂量、疗程和使用时机进行,并加强药品使用的监管和控制。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经科主任审核后,向指定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
(二)精神药品仅供本院使用,不可转售。
制剂、科研、教学需要的精神药品,需报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需“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人负责、专用帐册”。
调剂室应凭处方逐日统计,核对存量。
(四)医师应合理使用精神药品,除特殊需要外,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超过七日用量。
癫痫等特殊需要每张处方不超过二周量,须在处方上注明情况,药品不得缩写,处方一次有效,处方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精二”,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六)精神药品在储存中出现破损、缺少、变质等问题,应报告科主任处理。
(七)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使用过程中发现被骗取或者冒领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起调整、改变功能的作用,并具有较强药理活性的药品。
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治安的稳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以加强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药品分类根据药品的成分、性质和药理作用,将二类精神药品分为抗抑郁药物、抗焦虑药物、抗精神病药物等三个主要类别。
三、市场准入许可任何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如需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申请市场准入许可。
准入许可的程序和要求由有关政府负责部门另行制定。
四、生产管理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获得药品生产许可。
生产过程必须符合GMP规范,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五、销售管理1. 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只能在已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或医疗机构进行,个体经营者不得销售二类精神药品。
2. 对于购买二类精神药品的顾客,销售人员必须详细了解其用药需求,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3. 销售人员不得向未提供有效处方的顾客出售二类精神药品。
4. 销售记录必须详细记录顾客的购买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药品种类和数量等。
六、处方管理1. 开具处方的医师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遵循临床指南和标准,合理用药。
2. 处方必须清晰、准确,标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规格、剂量和使用方法等必要信息。
3. 医师和患者必须共同签字确认处方,并留存备查。
4. 药店或医疗机构必须保存处方,便于日后跟踪追溯。
七、禁止广告宣传禁止在媒体、互联网等渠道上进行任何与二类精神药品有关的虚假宣传和广告,不得进行夸大疗效、诱导购买等行为。
八、药品储存和运输1. 药品储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受潮、曝光和污染。
2. 药品运输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药品的完整性和质量。
九、不良反应报告生产企事业单位、药店和医疗机构应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记录药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性。
十、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安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处方、报告等管理活动,适用范围及定义如下:1. 适用范围包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医疗机构、药房、药品经营企业、相关科研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2. 定义:(1)二类精神药品:指对神经系统起作用,用于治疗心理疾病、精神疾病的药品。
(2)生产单位:指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3)销售单位:指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4)医疗机构:指依法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
(5)药房:指取得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药品经营企业:指依法从事药品批发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科研单位:指从事二类精神药品相关研究的科研机构、高校及其他单位。
第三条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要遵循科学、严谨、公正、规范的原则,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和病患权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依法行使权限,履行管理职责,不得私设门槛、妨碍正常使用。
第二章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管理第五条二类精神药品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取得相关药品生产许可证;2. 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3.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验、不良反应监测等环节;4. 药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5. 建立药品生产和库存记录,确保追溯能力。
第六条二类精神药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质量标准和药品注册批准文号生产,并按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生产信息。
第七条二类精神药品生产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严格执行药品检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二类精神药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药品生产过程中不良反应的收集、记录、报告制度,并按照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为了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二类精神药品指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具有镇静安定、催眠催情、抑郁作用的药品。
第三章分类与许可根据药品的危害程度和治疗效果,第二类精神药品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 A级:具有较小危害性,但是需谨慎使用的药品;2. B级:危害性较大,且使用需要严格控制的药品;3. C级:副作用较大,使用必须谨慎权衡利弊的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第二类精神药品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相关药品质量资料、临床试验报告、药品使用说明书等材料,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发放许可证。
第四章生产和销售1. 生产: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符合国家药品GMP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2. 销售:销售药店必须持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明确标明药品的许可证号码、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名称、批号等相关信息,并向购买者提供必要的用药须知。
第五章审查和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合规经营。
第六章处罚与责任1. 对于生产企业违反生产规定的,将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等处理;2. 对于销售企业违反销售规定的,将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理;3. 对于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1.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 对于已经获得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符合相关管理要求;3. 本管理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结语通过本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同时,也提醒广大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要严格依法经营,确保药品质量和合规操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精神药品产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三级医院)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确保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规范使用。
2.目标确保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保管、临床合理使用。
3.适用范围医院内管理、开具、调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专业技术人员。
4.名词定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
5.内容5.1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精神药品处方留存2年备查。
5.2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体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5.3本院购入的精神药品,只限本院使用,不得转售。
应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加锁,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5.4建立精神药品收支帐,做到定期盘点、帐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查处。
出帐、入帐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
调剂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日清日结”。
5.5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帐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5.6医师应合理使用精神药品,满足患者医疗需求,作为其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
5.7医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违反《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为自己或他人开具处方,滥用精神药品者,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医院给予行政处分。
5.8药师调配精神药品处方时,按规定审方,包括临床诊断、用法、用量等,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按规定执行,否则拒绝调配。
5.9非法购买精神药品,为成瘾者提供精神药品,从中谋取暴利,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Ⅰ目的
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
Ⅱ 范围
适用于药学部。
Ⅱ 制度
一、定点采购。
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二、双人验收。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三、专柜储存。
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四、专用账目管理。
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
五、遵循专用处方和用量要求。
处方至少保存2年。
六、定期检查药品质量。
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七、按照规定审核处方,包括临床诊断、用法、用量等,对于
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原因并签字后,方可调配。
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
八、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逐级上报,药库、药房负责人报告药学部主任、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申报销毁。
Ⅳ参考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2.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第442号)。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二类精神药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人体神经系统产生影响,能够治疗精神疾病或者改变心理状态的药品。
第四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必须按照临床需要,合理使用,确保安全有效,防止滥用。
第五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六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应当强调安全、科学、合理使用的原则,提倡多学科、多模式、多途径并举的治疗模式。
第七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应当加强科研和创新,推动研发新型精神药品。
第八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正确使用药品的能力。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条件和范围进行。
第十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场所和技术条件,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制定、实施和更新相应的生产工艺和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必须建立和实施相应的质量记录,包括原料入库、生产过程监控、产品检验等。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五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条件和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必须符合药品销售管理规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销售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条件,包括销售场所、人员等。
第十八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销售,不得超过有效期。
第十九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必须建立和实施相应的销售记录,包括销售信息、购买者信息等。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规范二类精神药品的进销存及使用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购进管理1、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或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2、购进计划应以本院使用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购。
二、验收管理1、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当验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时必须双人签字,发现质量问题或破损、短少,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同时必须向药剂科负责人报告。
2、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办理转账登记。
三、贮存管理1、二类精神药品的贮存保管必须专柜加锁,具有防盗设施,并有明显的贮存标志。
2、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在库养护工作,防止过期变质,并做好养护记录,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登记停用。
并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3、药剂人员对二类精神药品药实行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四、使用管理1、开具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医生必须是获得处方权的医生,且必须使用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2、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发药人员药进行处方登记。
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对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应至少保存2年。
3、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空安瓿瓶实行回收。
4、一个病人或家属每天只能配药一次。
5、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6、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对不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附:二类精神药品包括以下品种地西泮针(安定针)地西泮片(安定片)錄硝西泮(錄硝安定片)艾司坐仑片咪唑安定针咪唑坦片苯巴比妥针(鲁米那针)苯巴比妥片磷酸可待因糖浆。
第二类精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确保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安全,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控管理措施,达到安全、合法经营的管理目标。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
四、内容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第二类”的药品和其它物质。
1、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2、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药品质量以及安全管理中,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
3、凡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均应按规定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4、建立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及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各项记录,记录实行计算机管理。
5、第二类精神药品购销业务中应票账货款相符。
6、第二类精神药品账册及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7、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应相对稳定,其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储存、运输等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业务培训,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严格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和出入库“见码必扫”操作,确保正确核注核销,及时处理系统预警信息。
加强对下游企业销售的管理,电子监管预警信息提示收货企业核注信息有误的必须立即暂停供货、进行调查,发现销售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异常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9、建立安全经营评价机制。
定期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保证制度的执行,并根据有关管理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并记录。
10、每月10日前及每季度末,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上月或上季度第二类精神药品购进、销售流向和库存情况。
一、目的严格把好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业务质量关,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经营质量安全。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相关规定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四、具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由医务处(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等,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对于精神病、癫痫、严重失眠患者等特殊情况经精神、心理专科医生确认,处方用量可延长到一个月量(或药品说明书剂量范围),但不得超出,且医师应当在病历及处方中写明诊断及使用理由。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应当逐日开具。
八、药剂科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后 3 年。
九、病房小药柜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护士长指派专人管理、单独存放、应做到标签明显、账物相符、注意检查效期;药剂科应定期进行检查。
十、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药剂人员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
十一、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第一节: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二、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专锁。
对进出专柜第二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统一登记。
三、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的专用处方。
四、药房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该核对姓名、性别、年龄和临床诊断。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每天交接班,并逐日登记消耗数。
五、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核对用法用量,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不得大于一周常用量,注射剂一张处方仅限一次常用量。
需要特殊延长的,医生应当注明理由,并报医务科,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配。
六、药剂科要定期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检查。
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医生进行培训。
第二节: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一、根据临床医疗工作需要,根据实际库存作出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的详细计划,在计划时,应保持合理库存。
二、根据采购计划,药库派专人送于中心药房,中心药房在接收到第二类精神药品立即逐一清点至最小包装。
数量准确无误后将信息反馈至药库。
第三节:第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药房带锁的保险柜里,实行双人管理, 药库应装有铁门、防盗及报警装置,保安员每天要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后应及时登记,药房保持合理的库存三、科室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专锁管理及交接班制度。
第四节: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一、执业医师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 由医院医务科授予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得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内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签名留样留存药房备查。
二、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医师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用量不得超过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之中的规定。
三、医院为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存档。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单位应按照精神药品购用计划,向指定的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第三条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
除特殊需要外,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遇特殊情况:如癫痫、精神病等,需要长期服用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二类精神药品口服剂型的门诊处方用量,可延长至三十日常用量。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使用二类精神药品,须开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处方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签写开方医师姓名,配方实行双人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必须签名。
对不符合规定的精神药品处方,药剂人员应拒绝调配。
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
第五条二类精神药品要单独存放,库存或备用的二类精神药品要定期清点,保持帐物相符。
破损、缺少应书面报告药剂科主任,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处理。
第六条各病区及手术室应根据医疗实际需要,申报备用二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的品种、数量,上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批准,到住院药房办理相关手续备案,由住院药房发给备用量。
并建立二类精神药品备用基数管理台帐。
第七条各临床科室需要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到指定部门领用,并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二类精神药品凭医嘱单每日发一日用量,出院带药及特殊情况凭医嘱单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药。
第八条在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向药剂科反馈,并及时处理。
如发生失窃情况应及时向院长及保卫科及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规范二类精神药品的进销存及使用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购进管理1、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或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2、购进计划应以本院使用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购。
二、验收管理1、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当验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时必须双人签字,发现质量问题或破损、短少,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同时必须向药剂科负责人报告。
2、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办理转账登记。
三、贮存管理1、二类精神药品的贮存保管必须专柜加锁,具有防盗设施,并有明显的贮存标志。
2、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在库养护工作,防止过期变质,并做好养护记录,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登记停用。
并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3、药剂人员对二类精神药品药实行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四、使用管理1、开具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医生必须是获得处方权的医生,且必须使用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2、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发药人员药进行处方登记。
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对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应至少保存2年。
3、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空安瓿瓶实行回收。
4、一个病人或家属每天只能配药一次。
5、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6、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对不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附:二类精神药品包括以下品种地西泮针(安定针)地西泮片(安定片)錄硝西泮(錄硝安定片)艾司坐仑片咪唑安定针咪唑坦片苯巴比妥针(鲁米那针)苯巴比妥片磷酸可待因糖浆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作一个有用的人才。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新)
(新)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为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做其他非医疗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1、定点采购。
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
2、采购计划。
保持合理库存,根据临床医疗工作需要,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作出采购的详细计划。
3、双人验收。
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4、储存。
第二精神药品实行专人管理、专柜专锁,逐日登记。
药品专柜存放,严防药品丢失。
5、执业医师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医院医务科授予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得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内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签名留样留存药房备査。
5.专用账目管理。
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
调剂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日清日结”。
6、精二处方。
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的专用处方。
7、遵循专用处方和用量要求。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诊断并双方签字后,方可调配。
注射剂一张处方仅限一次常用量且只能院内注射。
对于不合格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防止重复取药,患者应实名就诊,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
8、定期检查药品质量。
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经药学部门签字后销毁,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应逐一登记品名、规格、批号、有效期、报废数量, 报废日期,报废后药剂科、医务科应做好相应的记录。
(原)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防止发生流弊现象,按照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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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1、定点采购。
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2、双人验收。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3、专柜加锁储存。
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4、专用帐目管理。
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
5、遵循专用处方和用量要求。
处方至少保存2年。
6、定期检查药品质量。
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7、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
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作好用药指导,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原因后,方可调配。
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
8、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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