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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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2007年7月19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促进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稳健发展,进一步提升信托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的竞争力,在严格业务经营规则和强化风险控制的前提下,现对《信托投资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境外投资范围做如下调整并提出相关要求:一、《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的最后一款“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和工具”包括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一)已与中国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所批准或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或单一信托产品的投资对象全部为境外基金的,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集合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20%,该类基金投资组合中包含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二)已与中国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股票等投资产品),且满足以下条件:1.在任何时点上,单个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或产品中的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5%。

2.在任何时点上,投资于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20%。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7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自《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5〕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8号)印发以来,对规范信托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信息透明度、发挥市场约束效能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各项监管规章的不断完善,逐步暴露出反映信托特色不够充分、行业导向和宣传作用不明显、部分科目概念不统一、信息可比性较差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高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更好地体现信托行业特点,客观反映信托公司经营状况,银监会决定对信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格式进行修订完善,新的年报披露格式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围绕会计信息与《企业会计准则》接轨、科目概念和口径的规范和细化、补充体现信托特色业务信息等三个重点,对年报披露格式和年报摘要披露格式作出修订(修订后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

(一)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修订。

由于固有业务会计核算自2008年起已全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信托业务也将于2010年起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故信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中,需明确说明执行的会计制度均为《企业会计准则》,同时所有与会计有关的内容均做出相应修改。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1.“经营管理”部分,第二条“所经营业务的主要内容”披露的简报格式。

信托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目及答案

信托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目及答案

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部门::考试成绩:姓名:部门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D)起施行。

A、2000年4月28日;B、2000年10月1日;C、2001年4月28日;D、2001年10月1日;2.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C)。

A.委托;B.金钱;C.信任;D.股权3、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D)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A.国务院;B.中国银监会;C.中国人民银行;D.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4.受益人是由(D)指定的。

A.受托人;B.信托财产的保管人;C.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D.委托人5.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后,委托人对转移的这部分财产(C)处置权。

A.绝对拥有B.相对拥有C.不再拥有D.以上均不对6.信托业务中,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信托财产的风险由(A)负责。

A.委托人和受益人B.委托人和受托人C.受托人和受益人D.受托人和担保人7、受益人自(C)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A、自签订信托合同之日;B、自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之日;C、自信托生效之日;D、自信托终止之日8、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C)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A、工商行政管理局;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银监会;D、国务院9、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其最低注册资金为(C)元人民币。

A、1亿元;B、2亿元、C、3亿元;D、5亿元10、我国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B)元人民币。

A、1亿元;B、2亿元、C、3亿元;D、5亿元11、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D)A、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4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100%;B、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40%;C、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4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100%;D、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1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A)。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投资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投资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投资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投资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5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为进一步提高非现场监管效率,及时掌握和分析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和管理状况,实现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持续、审慎、有效监管,银监会制定了新的信托投资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托投资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内容新的信托投资公司非现场报表由固有业务报表、信托业务报表、补充报表和机构基础信息报表(原非现场监管保留报表)四部分组成。

(一)固有业务报表。

涉及报表12张,分别为《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流动性比例监测表》、《有价证券及投资情况表》、《资本充足率汇总表》、《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长期股权投资风险情况表》和《债券托管及证券交易保证金存放情况表》。

(二)信托业务报表。

涉及报表4张,分别为《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统计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信托财产状况统计表》、《信托项目到期情况统计表》、《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及客户集中度情况表》。

(三)补充报表。

涉及报表1张,即《异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监测情况表》。

(四)机构基础信息报表。

涉及报表4张,分别是《信托投资公司基本情况年报表》、《信托投资公司股东情况年报表》、《信托投资公司控股子公司情况年报表》和《信托投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年报表》。

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_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

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_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

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引言部分旨在介绍本文的主题和研究背景,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进行概括性的阐述。

首先,我们将讨论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定义和背景,然后介绍净资本计算方法以及净资本要求的意义和作用。

接着,我们将提供一些范文模板,并对其中的引言、正文和结论部分进行示例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如何撰写这一主题的长文。

1.2 文章结构接下来,文章结构部分将简要说明整篇长文的组织结构。

文章将按照以下顺序展开:引言、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范文模板及示例解析、概述说明和结论部分。

每个部分都有其特定的内容与目的,通过合理安排,帮助读者全面了解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相关内容。

1.3 目的最后,在此部分我们明确阐述了撰写这篇长文的目的。

本文旨在向读者介绍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相关内容,并提供相应的范文模板和示例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如何撰写这一主题的长文。

同时,我们还将进行相关概述说明,探讨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重要性和讨论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而深入的信息。

通过阅读本文,读者能够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更清晰的认识,并了解其在金融领域中的重要性。

2. 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2.1 定义和背景:在开始讨论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净资本的含义。

净资本是指公司在偿还债务后剩余的所有权益。

它是评估一个公司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在运营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客户资金和风险敞口。

监管部门为了保护客户利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制定了相应的净资本计算标准来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

2.2 净资本计算方法:根据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应按照特定方法计算其净资本。

通常采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text{净资本} = \text{核心一级资本} + \text{核心二级资本} - \text{风险敞口}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信托公司股东权益、一般风险储备等;核心二级资本主要包括优先股权益、次级债券等;风险敞口是指信托公司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的经济资本占用额。

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现将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分类监管,确保信托公司业务发展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内控水平相匹配,银监会对不同监管评级的信托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计算标准。

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为标准系数。

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在标准系数基础上下浮20%。

二、对于同时包含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应按照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风险系数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和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三、对于TOT(信托之信托)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应按照被投资信托产品的分类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除TOT和股票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外,其他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原则上应按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四、银信合作业务以及受益权发生转让导致受益人超过两人(含两人)的信托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银行理财资金成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视为银信合作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五、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信托公司对资金来自非关联方但用于关联方的单一信托业务应按照规定的风险系数额外计提附加资本。

六、银监会将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确保信托公司风险可控、科学发展。

七、各信托公司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监会监管政策导向积极调整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净资本各项指标要求。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信托公司,各银监局应立即暂停其信托业务,并追究该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八、各银监局应认真组织监管人员和信托公司学习净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有效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并将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2017.4.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

(2017.4.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

(2017.4.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篇一:4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已经2010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目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 ........................................................... . (1)第一章总则 ........................................................ ........................................................... . (1)第二章净资本计算 ................................................................................................................... . (2)第三章风险资本计算 ........................................................ ........................................................... (2)第四章风险控制指标 ........................................................ ........................................................... (3)第五章监督检查 ........................................................ ........................................................... .. (3)第六章附则 ........................................................ ........................................................... .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于银监会下发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的点评

关于银监会下发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的点评

关于银监会下发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的点评报告摘要:银监会下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的计算标准;2、制订了信托公司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系数;3、要求各信托公司在2011年底前达标。

净资本计算方式与证券公司类似。

在净资产的基础上,扣除五大类项目,分别是投资类、债权类、其他资产类、或有负债类和其他类。

其中投资类又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其他金融产品、股权和投资性房地产,债券的扣减比例为1-4%,基金的扣减比例为1-3%,股票的扣减比例为3-100%,其他金融产品的扣减比例为10-100%,股权的扣减比例为10-100%,投资性房地产的扣减比例为100%。

此外债权类又分为贷款、应收款项、长期应收款和拆出资金,贷款的扣减比例为10-100%,应收款项的扣减比例为20-100%,长期应收款的扣减比例为20-100%,拆出资金的扣减比例为1%。

我们预计行业的净资本大致相当于净资产的80%左右,各公司会因为资产结构的差异产生比较显著的差异。

对信托公司风险资本实施分类管理。

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为标准系数。

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在标准系数基础上下浮20%。

银信合作业务全部视为集合信托业务来计提风险资本。

银信合作业务以及受益权发生转让导致受益人超过两人(含两人)的信托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同时对于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贷款业务、受让信贷/票据资产业务的风险资本计算系数为9%。

限制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

将固有业务单独计提风险资本系数,其中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和贷款类的风险资本系数分别为5%、10%和10%。

相对信托业务来说,固有业务的风险资本系数明显要高出很多,显示监管层“促使信托公司回归信托主业、加快信托业务发展”的一贯监管方针。

鼓励公租房廉租房类房地产信托业务。

将房地产信托业务分为公租房廉租房类及其他类,其中集合信托中公租房廉租房类房地产业务的风险资本计提比例只有1%,而其他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计提比例高达3%,凸显了政策导向。

2014年度信托行业报告

2014年度信托行业报告
“八项责任”可以说是对“八项机制”以及“99号文”的诠释和细化,让信托业在“换服装”之后“换思想”,也是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对于高速发展的信托行业来说,“八项责任”不仅对信托公司的内部治理提出了新要求,更是对行业发展回归理性和信托本质的一种有力提醒。
保障基金
在信托业风险逐渐显现,部分项目风险爆发的背景之下,2014年12月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同月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意味着信托业保障基金正式启动。此举意在通过保障基金的介入,换取风险缓释和化解的“时间窗口”,将单体项目和单体机构的风险消化在行业内部,逐步释放存量风险、减少对金融市场乃至社会的冲击。
2014年,在泛资管背景下信托业正感受到来自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越来越大的压力,且这种竞争不仅仅局限于通道业务,也蔓延到了传统融资类业务。传统业务受限,创新业务也才起步,兑付高峰的重压,再加上股市回暖以及互联网理财导致的资金分流效应,都让信托的处境有些尴尬。在弱经济周期和强市场竞争的冲击之下,信托唯有加快转型步伐、调整业务结构,才能不断强化自身竞争力,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实质和核心。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仅仅是由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而非转移,这导致了信托财产的模糊。落实维权责任可以通过引入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这样既可以解决财产转移不足的问题,也可以有效促进信托业务领域的拓展。
八项责任
2014年12月,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在信托业年会上明确提出信托行业的“八大责任”,即受托责任、经纪责任、维权责任、核算责任、机构责任、股东责任、行业责任和监管责任。“八项责任”明确了信托市场中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各部分内容相互连贯相互递进,从信托设立、内部管理,到公司股东、行业群体和外部监管,都提示了责任定位。从“八项机制”到“八项责任”,其对于规范和促进信托行业稳健发展与转型的理念一脉相承、逐步深化,为信托业的转型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4•【文号】银监办发[2009]40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会计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8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提高信托业务有关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完善信托业务风险管理,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正常经营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均应执行新会计准则,原《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信托公司应在总结固有业务执行新会计准则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有关公允价值确认、贷款减值评估、金融工具分类等方面的要求,做好信托业务新、老会计制度转换和日常会计核算,以及信息披露等项工作。

二、为便于会计报表和信息披露等相关信息的对比分析,并尽量减少监管信息报送压力,在会计学会信托分会协助下,银监会设计制订了与《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相接轨的《信托项目资产负债及利润汇总统计表》(表样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各信托公司可参照报表格式设定符合本公司核算需求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

三、由于信托项目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核算主体,在信托权益、存续期间等方面和企业法人核算主体相比存在差异,导致核算处理的一些特殊事项。

为坚持《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严肃性,同时尽可能兼顾信托业务核算的特殊需求,银监会将采取多渠道持续收集核算中遇到的问题、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定期沟通研究、定期出台指导意见、以会计学会和信托业协会为平台定期公布的方式,确保及时、准确地指导信托行业各类特殊事项的会计核算问题(具体方案详见附件三)。

(2017.4.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

(2017.4.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

(2017.4.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4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目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 .. (1)第一章总则............................................................... ..................................................................... .. (1)第二章净资本计算............................................................... ..................................................................... .. (2)第三章风险资本计算............................................................... ..................................................................... . (2)第四章风险控制指标............................................................... ..................................................................... . (3)第五章监督检查............................................................... ..................................................................... (3)第六章附则.................................................................................................................................... ..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7号)现公布《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16日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我会调整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年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2.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附件1: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话:总经理:办公电话:财务负责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制表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附件2: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注:1. 包括股指期货、利率互换等衍生品,其中股指期货投资规模以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3%计算。

2. 证券公司委托基金公司进行的特定单一客户投资和委托其他证券公司进行的定向理财投资不受"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的限制,不必填报。

3. “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利率互换;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及证券公司委托基金公司、其他证券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不含购买的证券投资基金、集合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8.21•【文号】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施行日期】2007.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各证券公司:鉴于证券公司按规定从今年7月全面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规范证券公司净资本的计算,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证券公司有关业务和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我们调整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请遵照执行。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2、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1: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项目│行│期初│期│扣减│ 应计算的金额│││次│余额│末│比例├───┬───┤││││余││期初余│期末余│││││额││额│额│├─────────────────────────┼─┼──┼─┼──┼───┼───┤│净资产│1 │││\│││├─────────────────────────┼─┼──┼─┼──┼───┼───┤│减: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2 │││ \│││├─────────────────────────┼─┼──┼─┼──┼───┼───┤││3 │││\││││1、股票注1│││││││├─────────────────────────┼─┼──┼─┼──┼───┼───┤│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4 │││10% ││││数成分股│││││││├─────────────────────────┼─┼──┼─┼──┼───┼───┤│一般上市股票│5 │││15% │││├─────────────────────────┼─┼──┼─┼──┼───┼───┤│未上市流通的股票│6 │││20% │││├─────────────────────────┼─┼──┼─┼──┼───┼───┤│限制流通的股票│7 │││20% │││├─────────────────────────┼─┼──┼─┼──┼───┼───┤│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市值的比│8 │││40% ││││例超过5%的│││││││├─────────────────────────┼─┼──┼─┼──┼───┼───┤││9 │││50% ││││ST股票│││││││├─────────────────────────┼─┼──┼─┼──┼───┼───┤││10│││60% ││││*ST股票│││││││├─────────────────────────┼─┼──┼─┼──┼───┼───┤│已退市且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11│││80% ││││票│││││││├─────────────────────────┼─┼──┼─┼──┼───┼───┤│已退市且未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12│││100%││││股票│││││││├─────────────────────────┼─┼──┼─┼──┼───┼───┤││13│││ 1% ││││2、货币市场基金│││││││├─────────────────────────┼─┼──┼─┼──┼───┼───┤││14│││ 1% ││││3、短期融资券│││││││├─────────────────────────┼─┼──┼─┼──┼───┼───┤││15│││ 1% ││││4、国债│││││││├─────────────────────────┼─┼──┼─┼──┼───┼───┤││16│││ 1% ││││5、中央银行票据│││││││├─────────────────────────┼─┼──┼─┼──┼───┼───┤││17│││ 1% ││││6、特种金融债券│││││││├─────────────────────────┼─┼──┼─┼──┼───┼───┤││18│││ 2% ││││7、证券投资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19│││ 5% ││││8、可转换债券│││││││├─────────────────────────┼─┼──┼─┼──┼───┼───┤││20│││ 5% ││││9、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21│││80% ││││10、信托产品投资注2│││││││├─────────────────────────┼─┼──┼─┼──┼───┼───┤││22│││││││11、其他金融产品投资注3│││││││├─────────────────────────┼─┼──┼─┼──┼───┼───┤│减:衍生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23│││\│││├─────────────────────────┼─┼──┼─┼──┼───┼───┤││24│││20% ││││1、权证投资│││││││├─────────────────────────┼─┼──┼─┼──┼───┼───┤││25│││││││2、股指期货投资│││││││├─────────────────────────┼─┼──┼─┼──┼───┼───┤││26│││││││3、其他衍生金融资产注4│││││││├─────────────────────────┼─┼──┼─┼──┼───┼───┤│减:其他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合计│27│││\│││├─────────────────────────┼─┼──┼─┼──┼───┼───┤│拆出资金(合同期以内)│28│││ 0% │││├─────────────────────────┼─┼──┼─┼──┼───┼───┤│融出资金│29│││ 5% │││├─────────────────────────┼─┼──┼─┼──┼───┼───┤│融出证券│30│││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未逾期)│31│││ 0% │││├─────────────────────────┼─┼──┼─┼──┼───┼───┤│应收利息│32│││ 0% │││├─────────────────────────┼─┼──┼─┼──┼───┼───┤│存出保证金│33│││\│││├─────────────────────────┼─┼──┼─┼──┼───┼───┤│其中:1、交易保证金│34│││ 0% │││├─────────────────────────┼─┼──┼─┼──┼───┼───┤││35│││10% ││││2、履约保证金│││││││├─────────────────────────┼─┼──┼─┼──┼───┼───┤││36│││ 0% ││││3、其他存出保证金│││││││├─────────────────────────┼─┼──┼─┼──┼───┼───┤│长期股权投资(不含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37│││\│││├─────────────────────────┼─┼──┼─┼──┼───┼───┤│其中:1、对证券公司股权投资│38│││10% │││├─────────────────────────┼─┼──┼─┼──┼───┼───┤││39│││10% ││││2、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40│││10% ││││3、对期货公司股权投资│││││││├─────────────────────────┼─┼──┼─┼──┼───┼───┤││41│││100%││││4、其他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42│││50% │││├─────────────────────────┼─┼──┼─┼──┼───┼───┤│固定资产│43│││\│││├─────────────────────────┼─┼──┼─┼──┼───┼───┤│其中:1、所有权权属明确的房产│44│││50% │││├─────────────────────────┼─┼──┼─┼──┼───┼───┤││45│││90% ││││ 2、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46│││\│││├─────────────────────────┼─┼──┼─┼──┼───┼───┤│其中:1、交易席位费│47│││50% │││├─────────────────────────┼─┼──┼─┼──┼───┼───┤││48│││100%││││2、其他无形资产│││││││├─────────────────────────┼─┼──┼─┼──┼───┼───┤│商誉│49│││100%│││├─────────────────────────┼─┼──┼─┼──┼───┼───┤│递延所得税资产│50│││100%│││├─────────────────────────┼─┼──┼─┼──┼───┼───┤│应收股利│51│││ 0% │││├─────────────────────────┼─┼──┼─┼──┼───┼───┤│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52│││100%│││├─────────────────────────┼─┼──┼─┼──┼───┼───┤│应收款项│53│││\│││├─────────────────────────┼─┼──┼─┼──┼───┼───┤│其中:1、账龄一年以内(含一年)│54│││10% │││├─────────────────────────┼─┼──┼─┼──┼───┼───┤││55│││50% ││││2、账龄一年至二年(含二年)│││││││├─────────────────────────┼─┼──┼─┼──┼───┼───┤││56│││100%││││3、账龄二年以上│││││││├─────────────────────────┼─┼──┼─┼──┼───┼───┤││57│││100%││││4、应收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款项│││││││├─────────────────────────┼─┼──┼─┼──┼───┼───┤│代理承销证券│58│││ 0% │││├─────────────────────────┼─┼──┼─┼──┼───┼───┤│代兑付债券│59│││ 0% │││├─────────────────────────┼─┼──┼─┼──┼───┼───┤│待转承销费用│60│││100%│││├─────────────────────────┼─┼──┼─┼──┼───┼───┤│抵债资产│61│││100%│││├─────────────────────────┼─┼──┼─┼──┼───┼───┤│长期待摊费用│62│││100%│││├─────────────────────────┼─┼──┼─┼──┼───┼───┤│其他│63│││100%│││├─────────────────────────┼─┼──┼─┼──┼───┼───┤│减:集合资产计划中的自有资金注5│64││││││├─────────────────────────┼─┼──┼─┼──┼───┼───┤│减: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合计│65│││\│││├─────────────────────────┼─┼──┼─┼──┼───┼───┤│其中:1、对外担保金额(公司为自身负债提供的│66│││100%││││反担保除外)│││││││├─────────────────────────┼─┼──┼─┼──┼───┼───┤││67│││││││2、其他或有负债注6│││││││├─────────────────────────┼─┼──┼─┼──┼───┼───┤│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合计注7│68│││\│││├─────────────────────────┼─┼──┼─┼──┼───┼───┤│其中:1、所有权受限等无法变现的资产(如被冻结)│69│││100%│││├─────────────────────────┼─┼──┼─┼──┼───┼───┤││70│││││││2、其他项目│││││││├─────────────────────────┼─┼──┼─┼──┼───┼───┤│加: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注7│71│││\│││├─────────────────────────┼─┼──┼─┼──┼───┼───┤│其中:1、借入的次级债务注8│72││││││├─────────────────────────┼─┼──┼─┼──┼───┼───┤││││││││├─────────────────────────┼─┼──┼─┼──┼───┼───┤│净资本金额│73│\│\│\│││├─────────────────────────┴─┴──┴─┴──┴───┴───┤│附1:期末或有事项│├───────────────────────────────────────────┤│附2: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注:1、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扣减。

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

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

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信托公司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参与者之一,其净资本计算标准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人员对其有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信托公司的净资本是指其净资产减去净资产中不可抵债的项目后的余额。

净资产包括公司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而不可抵债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资产、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等。

因此,净资本计算的核心在于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准确清晰的界定和计算。

其次,根据监管要求,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应当满足一定的标准。

具体来说,监管机构通常会规定信托公司净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总额之比不得低于一定比例,以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本来覆盖其风险敞口。

这一比例通常被称为资本充足率,是监管机构评估信托公司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

此外,信托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的项目。

例如,对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和分类、资产减值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等项目都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准确计算,并在净资本中予以合理调整。

这些调整将直接影响到信托公司的净资本水平,因此公司需要对这些项目进行仔细审慎的处理。

最后,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维护足够的净资本水平不仅是一项监管要求,更是保障公司自身稳健经营和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充足的净资本可以为公司提供充足的风险缓冲,保证其在面临市场波动和风险冲击时能够稳健经营,同时也能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和信任。

综上所述,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

公司需要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准确计算净资本,确保其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并在经营中始终保持足够的净资本水平。

只有如此,公司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健的价值回报。

解读99号文

解读99号文

解读99号文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99号文,下称“征求意见稿”)至各信托公司。

这是自20XX年1月印发原标准以来,银监会首次提出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并对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的定义及各方所需承担责任予以说明。

下文是关于99号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99号文《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解读尽管对于国内的信托公司是否属于“影子银行”,业界一直存在争议,但对信托公司所开展的资金池业务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业界基本达成共识。

今年1月,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一份旨在厘清影子银行概念、明确影子银行监管责任分工,以及完善监管制度的文件正式下发。

其中明确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1/ 5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虽然上述文件并未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属于“影子银行”,但其中提到,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托公司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因此,本次下发的《通知》继承了国务院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精神,也是影子银行监管的触角在信托领域纵深化推进的最新延伸。

实际上,在20XX年底,监管部门就曾对信托公司的资金池业务进行“窗口指导”,当时主要是出于防范接盘即将兑付项目的流动性风险。

北京某信托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去年的风险暴露并没有预期的那样严重,“因流动性而出现问题的项目更多是被暗中接盘,但是通过期限错配进行接盘,最后的接棒者面临的风险巨大。

”20XX年12月,银监会原副主席蔡鄂生就曾警告:“要高度重视潜在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着力加强风险防范的前瞻性。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信托公司的资金池产品发行逐渐升温,并出现一些新的“变种”,资金池产品大有卷土重来之势。

案例解析:读懂信保合作新规的2大放松与6项收紧

案例解析:读懂信保合作新规的2大放松与6项收紧

案例解析:读懂信保合作新规的2大放松与6项收紧宽严相济,案例解析如何具体理解144号文的二宽六严——附144号文与38号文逐条对比《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下称“144号文”)下发后,一石激起千层浪。

不少人认为,该文件是对保险投资信托产品的松绑;不过笔者认为其实是宽严相济、张弛有度。

我们在逐条对比144号文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下称“38号文”)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下称“91号文”)后,总结了二宽六严,供大家参考:一、144号文的“二宽”(一)降低合作信托公司的门槛在当前强监管的环境下,信托公司受到处罚已经屡见不鲜。

144号文放宽了原38号文可合作信托公司的资格要求,把近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改为近一年内未受重大行政处罚。

此举使得几十家信托公司终于可以跨过信保合作的门槛,因而对保险资管业影响重大:一方面使得信托公司在可用资金渠道受资管新规影响渐收紧的情况下得以打通保险资金合作渠道,开拓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因可获取合作机构的增多,保险机构在合作费率上也可能获得优势议价地位。

但是,什么是“重大行政处罚”?目前银保监会并未直接明确此处的“重大”如何定义。

案例:X信托公司一年内曾受银保监局200万人民币处罚,是否可以作为信保合作渠道?有从业人士提出,可以根据《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1】对需进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定义。

如依据此定义,则上述案例之信托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

我们通过检索,发现目前银保监会别无其它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处罚”之含义。

至于144号文是否可以直接参照适用前述文件,可能有待监管在制度执行中进一步明确,有待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进一步摸索实践。

如果暂且依据《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行政处罚标准来判断,则具备合作资质的信托公司如下:可能具备合作资质的信托机构清单(白色底色机构即为可能具有合作资质的信托机构)近一年信托机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注:数据来源为银保监会官网、各信托公司年报。

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司监管相关处室、银监会直管信托公司: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各信托公司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净资本各项要求。为有效落实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规定,同时为做好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监管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银行理财资金作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直接交付给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业务和银行理财资金间接受让信托受益权业务一律视为银信合作业务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融资类不得超过银信合作业务余额30等相关要求予以监管在计算风险资本时也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
(二)银行理财资金作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直接交付给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业务和银行理财资金间接受让信托受益权业务,一律视为银信合作业务,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融资类不得超过银信合作业务余额30%等相关要求予以监管,在计算风险资本时也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三、为进一步做好银信合作转表工作,请各银监局督促信托公司填写并上报《截至2011年底信托公司尚未到期的银信合作应转表项目清单》(以下简称项目清单,见附表)。我部将协调银行监管部门要求各商业银行对上述项目是否已经转表予以确认,并将结果反馈给各信托公司。
四、各信托公司应依法合规开展信托产品营销推介工作,严格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请各银监局于7月1日前将净资本试算相关报表和试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银信转表项目清单以电子版方式上报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一、请各银监局以2011年5月底数据为基础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进行试算,填写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及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2.06•【文号】银监办发[2005]4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会计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45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保护信托财产安全,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颁布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以下简称《核算办法》) . 《核算办法》的实施从报表格式上为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监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统一了口径;为信托投资公司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信托登记制度、税收制度的建设的标准化打下了基础。

各银监局要抓紧组织所辖信托投资公司学习《核算办法》,加强培训,统一认识,并制定有关落实《核算办法》的具体措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信托投资公司应从2005年1月开始严格按照《核算办法》的规定编制信托业务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对外信息披露,对存续中的信托业务也应按《核算办法》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

调整工作应于2005年5月31日前完成,6月1日起,各信托投资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信托项目汇总统计数据,均应按照《核算办法》的规定进行统计汇总。

二、各银监局应尽快将《核算办法》转发给辖内所监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检查、督促信托投资公司执行《核算办法》,并及时搜集《核算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汇总上报银监会。

各银监局应于2005年6月15日前,将检查、督促所辖各信托投资公司执行《核算办法》的情况书面报告银监会。

三、各信托投资公司在执行《核算办法》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银监会反馈。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号)(略)二○○五年二月六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及到期信托计划清算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托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5]87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4.20
【实施日期】2005.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及到期信托计划
清算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87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落实2005年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防范信托业新老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现就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业务清理以及到期信托项目清算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逐月考核制度,加强对原有负债业务清理工作的监管
(一)各银监局要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信托投资公司原有业务清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03〕37号)有关要求,严格考核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业务清理工作进度。

对2004年底前原有业务清理不力,没有完成清理计划的信托投资公司,应督促其重新制定清理计划,列出时间表,逐月报告清理情况,确保2005年底前清理完毕。

对不能按期完成清理任务的信托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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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几年来,信托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业务模式不断创新,原有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已不能适应信托业务的创新发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要求,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根据信托行业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现将信托公司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对信托当事人真实意图、交易目的、职责划分、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效辨识的基础上,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可以区分为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和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两类。

二、本通知所称事务管理类信托,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 1 -
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

事务管理类信托可以是单一、集合、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

三、在信托合同中同时明确体现以下特征的信托业务确定为事务类信托业务:
(一)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委托人相应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

受托人有权利对信托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确认信托项目合法合规。

(二)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

(三)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四、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如下条款是判断事务类信托的重要特征,但不是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
(一)信托报酬率较低;
(二)信托合同约定以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

五、本通知下发后,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交叉产品,应在信托合同- 2 -
中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

按照事务信托合同中明确信托公司为通道主体的信托业务,未明确信托公司为通道主体的信托业管理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务,按照非事务管理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六、公益信托纳入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七、非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分为投资类和融资类信托业务,按照相应风险系数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非公开市场金融(一)投资类信托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产品投资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等,不设有预期收益率。

受让信贷或票据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二)资产、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以融资为目的的财产与财产权信托(准资产证券化)、各类收益权信托和已开展的非标资金池等业务。

设有预期收益率是融资类信托业务的主要特征。

区同时包括上述投资类和融资类的混合型信托业务,(三)分投资类和融资类信托业务,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四)对全部委托人为机构的集合类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可按照单一信托的系数计算风险资本。

八、非事务管理类的以下业务,信托公司应按照规定的风险系数额外计提附加资本:
(一)对已开展的开放式融资类信托业务和开放式混合型信托业务(同时包含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信托公司应按照有关- 3 -
规定进行清理,在清理完毕之前应对其承担的流动性风险计算附
加资本。

有期限错配和申购赎回安排是开放式信托业务的主要特征。

开放式设计的公开市场金融产品投资类信托业务不需要计算附加资本。

(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信托公司对资金来自非关联方但用于关联方的单一信托业务。

九、银监会将根据信托业务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确保信托公司风险可控、科学发展。

十、信托公司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银监会监管政策导向积极调整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确保在年月日前达到净资本各项要求。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要求的信托公司,各银监局应按照《银监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采取暂停暂停业务等监管措施。

十一、各银监局应督促信托公司有效落实净资本监管相关要求,并将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十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同时废止。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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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2、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表
3、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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