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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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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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防范结算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符合条件的客户(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资金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已在公司开户的客户。

融出方包含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四条公司根据与融入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的约定,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的格式向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清算结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证券冻结和资金划付服务。

第五条清算部对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结算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公司或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清算模式)作为融出方时,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资金交收的备付金账户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资金交收账户(以下如没有特指,均简称为“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自有资金交收账户”)。

上述资金交收账户由清算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融出方为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托管机构清算模式),资金交收账户由托管人统一管理。

第八条融入方账户包括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09年9月30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09年9月30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09年9月30日)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

证券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自营证券质押的,适用该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采取证券质押登记申报制度,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质押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姓名(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内容;(二)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应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三)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五)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银行招聘-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精选练习题三-精选练习题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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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招聘-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精选练习题三-精选练习题三九[单选题]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A.一B.二C.三D.六正确答案:D[单选题]2(江南博哥).()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的表内、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它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

A.声誉风险B.操作风险C,信用风险D.市场风险正确答案:D[单选题]3.邮政储蓄小额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A.存单到期日B.多张存单的不超过最后到期的存单的到期日C12个月(不含12个月)D12个月(含12个月)正确答案:D[单选题]4.公安部发布的《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中明确,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护的级别分为()级。

A,三B.四C.五D.六正确答案:A[单选题]5.上市公司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O指定的媒体发布。

A.国务院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B.证券交易所C.证券业协会D.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正确答案:A[单选题]6.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A.以另行记载的付款日期为付款日B.记载无效C.票据无效D.收款人认可的,该记载有效正确答案:B[单选题]7.有限责任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同J(≥J>OA.三分之一B.半数C.三分之二D.四分之三正确答案:B[单选题]8.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应建立独立的()机制,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业绩考核要独立于其他银行业务,注重经营绩效和风险管理相结合。

A.风险定价B.激励约束C.成本利润核算D.呆账核销正确答案:B[单选题]9.下列支出中,属于资本性支出的是O。

A.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支出B.购买材料支出C.支付职工工资D.购买商标支出正确答案:D[单选题]10.对贷款风险分类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A.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知名度,以及借款企业是民营还是国营企业B.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还款意愿C.借款企业所从事的是高新技术产业还是非高新技术产业、夕阳产业还是朝阳产业D.借款企业与政府关系的紧密程度正确答案:B[单选题]∏.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最近O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过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行为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公司权益人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会员业务指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具体明确了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规则,包括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是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架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整体风险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并设立风险应对政策,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整体风险进行监督与指导,确保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根据市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整体风险进行管理,全面负责此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与防范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一道防线,需审核客户资质、评估客户交易额度、确定客户质押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等,对对接产品设计要素进行风险评估、敏感性分析及压力测试,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并对其实施有效监控和预警机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业务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在风险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事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合规法务部与风险管理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二道防线。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13)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13)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1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股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指法人总部,下同),贷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物的法定登记结算机构。

第五条商业银行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五)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第十条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1目的为规范股权质押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根据《物权法》、《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安徽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及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1)股权:本文所指的股权是指在本地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法登记的可转让股权。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2)股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向本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3)股权质押贷款:,是指符合本行借款条件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质押,继而获得本行贷款,并按约定的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一种质押贷款方式。

以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3.2缩写与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5原则与基本规定5.1 基本规定5.1.1贷款条件5.1.1.1 申请本行股权质押贷款,法人客户需具备下列条件:1)借款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关经营证照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未了结的重大纠纷、行政处罚等可能对股权价值产生明显影响的事项;2)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稳定,一般纳税人单位;3)资信状况良好以上,法人及其股东征信记录良好,在本行及他行无不良贷款;4)经营业绩良好,负债(含或有负债)比例合理,净资产和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具有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5)借款申请人选择本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并优先与本行进行业务广泛合作;6)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5.1.1.2 申请本行股权质押贷款,个人客户需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本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3)征信记录良好,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行无不良贷款;4)有可靠的经营项目或实体,有稳定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5)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权质押管理制度

股权质押管理制度

股权质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质押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机构在转让股份权益或从事其他相关业务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质押活动。

第三条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作为质押物,向质权人借款或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股权质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出质人、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当的业务规模和专业化程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第六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的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七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防范相关风险。

第八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加强对股权质押业务的监控和风险评估。

第九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加强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合作,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做好风险预警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实施第十条质押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质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质押物证明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质押方在办理股权质押手续时,应当履行公告、登记等程序,确保公平、公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质押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提供信息披露、配合监管等义务,确保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质权人有权要求质押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质押物证明和相关资料,并依法进行相应的登记、公告和监管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股权质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准入、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

第十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需要对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管检查,要求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日前,中国XX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

《通知》说,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国XX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20XX年2月2日中国XX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XX年2月2日由中国XX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XX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XX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公司自营的XX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股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指法人总部,下同),贷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物的法定登记结算机构。

第五条商业银行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XX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第七条中国XX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64、《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64、《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办法、业务指南及相关事项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要求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第三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

回购到期日证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其融入资金,支付相应的收益。

第四条质押物标准为:1.现金;2.符合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信用类债信用级别应当为AA级以上);3.基金专户份额;4.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其中,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基金专户的投资范围可以包括:(1)现金类品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利率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

(3)信用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融。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投资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制度、交易方案、交易操作、成交回馈和每月取得对账单,确保业务合规、客户合规;落实专人每日盯市及异常情况报告;杜绝业务风险及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问题整改。

(三)财务部负责银行资金转入证券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转出、账户对账及会计核算工作。

(四)稽核部负责对业务完成后的资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资部各岗位职责如下:(一)前台交易员岗:负责在证券公司官网/手机APP 进行要素确定、业务审批及操作、取得回单、资料归档等工作。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新规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新规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新规近期,我国证券市场迎来了一项重要的改革,即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新规的实施。

该新规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新规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行为。

股票质押可以为股东提供融资渠道,帮助他们解决资金需求,同时也可以提高股东的财务杠杆效应。

然而,股票质押也存在风险,一旦股票价格大幅下跌,质押人可能会面临强制平仓风险,进而导致财务危机。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于2021年1月份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业务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相关要求和操作规程,对上市公司、质权人和融资方都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股票质押的上市公司必须满足的条件。

上市公司需要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且近期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对质权人和融资方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质权人需要是金融机构或其他符合资格的机构,且具备一定的质押担保能力。

融资方需要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三是对股票质押的监管要求进行了细化。

上市公司需要及时披露质押比例、质押金额和质押方的信息,以便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新规的实施对于市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该新规有助于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通过明确质押行为的条件和要求,可以防止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主体参与质押行为,减少市场的风险。

其次,新规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要求及时披露质押信息,投资者可以及时了解到相关风险,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此外,新规还能够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通过规范股票质押行为,可以减少股票质押导致的市场波动,保持市场的稳定运行。

然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新规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中小型上市公司可能会面临融资难的问题。

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

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

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股票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质押物,向质权人获取贷款或履行其他债务的一种金融交易方式。

股票质押具有灵活性高、融资成本低等优势,对于企业和个人融资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明确股票质押交易的流程和要求,相关部门制定了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

一、股票质押登记流程1. 质权人申请登记质权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提供质押合同、质押登记申请书、股票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

登记机构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核实质押物与合同的一致性,以及质押人的资质等。

2. 登记机构审查登记机构对质押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质押物的核实、质权人的资质、合同的合法性等进行验证。

同时,还需核对质押物是否存在其他权利纠纷,以及是否有其他登记权益人等。

3. 登记机构公告经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会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公示质押登记信息,包括质押物的种类、数量、质押期限、质权人与质押人的身份等内容。

4. 登记机构登记在公示期满后,质押登记正式办理。

登记机构将质押权利登记在相应的股权登记册上,并颁发《股票质押登记证明》给质权人,确认其对质押股权的优先权和权益。

二、股票质押登记的要求1. 合法合规质押登记需确保质权人和质押人的身份合法合规,质押合同应合法、有效。

质押物所属企业应是合法注册的企业,且股份所属人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权益。

2. 质押比例限制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和风险控制,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对质押比例进行了限制。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股权登记机构可能对质押比例进行限制,以控制风险的扩散。

3. 财产权益保护质权人进行股票质押登记后,其质押股权具备优先受偿权,但质权人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如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质押股权等。

登记机构会对质押股权的变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质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4. 监管机构的监督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了相关的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对质押登记实施进行监督,严格审核质权人的资质和质押物的合法性,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招商银行招聘笔试真题题库100题

招商银行招聘笔试真题题库100题

招商银行招聘笔试真题题库100题一、招商银行笔试题型构造1、根底知识局部(70题左右)〔1〕时事政治。

简单地说就是本年度发生的国内、国外重要或者典型事件。

〔2〕专业知识。

涉及宏观经济学,会计学,证券投资学,法律,人力资源管理,计算机技术等综合知识。

〔3〕招行知识。

招行的广告语,招行核心资本充足率,招行黄金产品名称,招行校园招聘宣传口号等内容。

2、行政能力测试(70题左右)〔1〕语言题。

形式是选词填空和段落排序。

〔2〕逻辑判断。

〔3〕资料分析。

一般有三道大题。

3、英语阅读(20题左右)〔1〕2021 年招行英语考试与工行、中行不同。

招行给了四篇阅读,每篇阅读有5问,共20题,三十分钟必须做完。

〔2〕这四篇英语阅读讨论的问题分别是:商店男女扒手比例及原因、中国援助非洲问题,英国对对欧元区债务危机的矛盾之处,英国局部图书馆被取消引起的抗议。

〔3〕文章难度一般,问题非常简单,一般都可以在原文迅速找到答案。

4、性格测试二、招商银行笔试题库100题1、商业银行贷款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的原那么有 ( D )A:平安性、方案性、效益性 B:方案性、择优性、归还性C:平安性、方案性、择优性 D:平安性、流动性、效益性2、按贷款期限划分短期贷款是指( C )A: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B、六个月以内C:一年以内(含一年) D、一年以内3、按贷款方式划分,贷款分哪些种类( B )A: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B: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C:信用贷款、保证贷款、票据贴D: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4、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是( A )A: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B:正常、可疑、逾期、呆滞、呆帐C:正常、次级、关注、可疑、损失、D:关注、逾期、可疑、呆滞、呆帐5、自营贷款的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 C )A:五年 B:八年 C:十年 D: 十五年6、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款比例指标,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 A )A:不超过75% B:不超过120%C:不超过100% D:不超过70%7、商业银行年末存贷比例不得高于( C )A:70% B:75% C:80% D:65%8、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B ) A:100% B:120% C:70% D:80%9、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中资产利润率为( D )A:利润总额与全部资产的比例不抵于10%B:利润总额与全部资产的比例不抵于5%C:利润总额与全部资产的比例不抵于0.1%D:利润总额与全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0.5%10、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C )A:一年 B:半年 C:原借款期限 D:原借款期限的一半11、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中一般要求企业的流动比率应高于( D ) A100% B50% C资产负债率 D200%12、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合同债务人可不承当违约责任( A )A:不可抗力 B意外事故 C标的物灭失 D逾期履行13、以下那个担保形式不属于物权担保 ( D )A抵押 B质押 C留置 D保证14、对担保合同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A )A:被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属于主从合同关系B:担保合同为主合同C:被担保合同为主合同D:担保合同本身能够独立存在15、商业银行再贴现业务是指( C )A:商业银行持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请求贴现B:商业银行持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非银行融资机构请求贴现C:商业银行持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请求贴现D:商业银行持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企业请求贴现16、动产抵押质权人最主要的权利是( C )A:留置质物的权利 B:救济质物的权利C:优先受偿权 D:代位权17、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种类主要为( B )A:商业贷款 B:自营贷款 C:委托贷款 D:农业贷款18、商业银行核销呆帐贷款的程序是( D )A:先金额小后金额大 B:呆帐形成三年以后核销C:上级要求核销 D: 先认定后核销19、对最大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 A )A:本行资本总额的 10%B:本行资本总额的30%C:本行资本总额的 20%D:本行资本总额的 40%20、贷款利息收回率指标表达正确的选项是( D )A:贷款实收利息占贷款利息收入的比例不抵于75%B:贷款实收利息占贷款利息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C:贷款实收利息占贷款利息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5%D:贷款实收利息占贷款利息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0%21、抵押人不履行合同时,抵押权人有权( A )A:变现抵押物优先受偿 B:占有并使用抵押物C:没收抵押物 D:退还抵押物22、有关保证的以下说法中,错误的选项是( A )A:主合同被确认失效后,保证人不再承当任何责任B: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C:不管保证人承当的是履行责任还是赔偿责任,保证人都可能承当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时间:2004年11月02日来源:(2004年11月2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银发〔2004〕256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二章贷款人、借款人第三章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第四章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五章第五章贷款风险控制第六章第六章质物的保管和处分第七章第七章罚则第八章第八章第九章附则第十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股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指法人总部,下同),贷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物的法定登记结算机构。

第五条商业银行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贷款人、借款人第八条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二)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三)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四)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股票质押贷款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股票质押贷款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It's not that you have the courage to speak, but you cultivate courage while speak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股票质押贷款的相关规定有哪些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在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将自己的股票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这种方式被称为股票质押。

如果债务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处理股票,将处理股票所得作为自己的赔偿。

那我国相关法律中对股票质押贷款都有哪些规定?将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

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

(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

这说明国外银行用以衡量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也是看其“质地是否优良”。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

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All things come to those who wa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导读:第二条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贷款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股权质押贷款泛指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保函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都了解过股权质押贷款,而且甚至有的企业也用股权质押贷款,帮助公司度过难关。

但是有很对人认为这毕竟是关系这很多人财产的问题,出现问题我们应该找谁负责,想哪些部门机关寻求帮助呢?下面就来和我们的一起来了解一下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一、股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办法据了解,目前还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

此次《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

《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委托贷款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此为特点之一。

第二章则规范了委托贷款的申请前提、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合同要求、账户管理、账务处理等。

在资金来源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严禁接受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以及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在资金用途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

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股票质押给券商的融资方式

股票质押给券商的融资方式

股票质押给券商的融资方式
股票质押给券商的融资方式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它允许股票持有人将其股票作为抵押品,向券商借入资金。

这种融资方式的优势在于,它可以使股票持有人获得所需的资金,同时保持其股票的持有权。

股票质押给券商的融资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评估股票:券商会评估股票的质量和市值,以确定质押的金额和融资的成本。

2. 签订协议:股票持有人与券商签订质押融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交付股票:股票持有人将股票交付给券商,券商会根据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和托管。

4. 支付融资款项:券商根据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股票持有人提供所需的资金。

5. 还款:股票持有人通过卖出或赎回质押的股票,向券商归还融资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股票质押给券商的融资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因此,在选择这种融资方式时,需要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谨慎决策。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0]40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2月2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质押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股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借款人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押物的法定登记机构。

第五条 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六条 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贷款人、借款人第七条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二)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三)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三)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四)在近一年内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五)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六)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各地村镇银行。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第七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月息 6.6‰、结息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或不定期归还。

股票质押融资新规

股票质押融资新规

股票质押融资新规
一、融入方变化
1、融入主体不得为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
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

2、融入额度限制:首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此后每次交易
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3、黑名单制度: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3年内,不得向其提供
融资。

4、质押标的:初始交易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
可的证券。

明确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接受的标的为A股。

补充质押除外,可以为A股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且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

5、资金用途:只能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二、融出方变化
1、融出方为资管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

质押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协议终止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

2、融出方为证券公司: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
本的30%。

证券公司在提交初始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渠道查询相关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

除此之外还有净资本限制: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

股权质押贷款实施方案

股权质押贷款实施方案

股权质押贷款实施方案一、背景股权质押贷款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或股权证券质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相应的贷款资金。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质押贷款可以为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有资金需求的股东或股东控股的企业,希望通过股权质押获取贷款资金的情况。

三、具体步骤1. 申请资格审查股东或股东控股的企业首先需要向拟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股东身份证明、股权证明、财务报表等。

金融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股权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具备贷款资格。

2. 股权质押登记通过资格审查后,股东或股东控股的企业需要将质押的股权进行登记,包括向相关登记机构提交质押登记申请、签署股权质押合同等。

登记机构将对质押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3. 贷款发放质押登记完成后,金融机构将根据贷款申请的具体情况,对贷款资金进行审批,并在审批通过后将贷款资金划入贷款人指定账户。

贷款人可以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合理利用,用于企业经营发展、项目投资等方面。

4. 贷款偿还贷款期限到期后,贷款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同时,质押的股权也将解除质押,贷款合同终止。

四、注意事项1. 在进行股权质押贷款时,贷款人需要充分了解贷款合同的内容,包括贷款利率、期限、偿还方式等,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2. 股东或股东控股的企业在质押股权时,应当确保股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避免因股权纠纷等问题导致贷款风险。

3. 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人需要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避免因拖欠还款而影响企业信用记录。

五、总结股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和灵活性。

但在实施过程中,贷款人需要谨慎对待,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同时,企业也需要谨慎选择质押股权的对象,避免因股权纠纷等问题导致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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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质押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股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贷款人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押物的法定登记机构。

第五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六条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贷款人、借款人第七条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二)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三)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三)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四)在近一年内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五)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六)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第九条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 个月。

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

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十条股票质押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

第十一条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押物:(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以司股票;(二)前6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生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第十二条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

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质押率=贷款本金/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市值= 质押股票数量X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四)用作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五)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六)贷款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作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额。

第十六条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查同意后,根据有关法规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

第十七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后,双方应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证券登记机构应向贷款人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代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还贷款本息。

同自行终止。

贷款人应在贷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面证明退还给借款人。

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第二十条 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 5%。

第二十一条 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 流通股票的 10%。

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 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生股份的 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 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 20%。

上述比率由证券登记机构负责监控。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 需要适时调整上述比率。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自行协商建立主办行关系, 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定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有权向证券登记机构核实质押物的真实性、 合法性, 证券登记机构 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真实地提供上述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随时分析每只股票的风险和价值, 选择适合本行质押贷款的股票, 并根据其价格、 盈利性、 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指标以及股票市场的总体情况 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质押股票及其质押率的名单。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随时对持有的质押股票市值进行跟踪, 并在每个交易日至少评估 一次每个借款人出质股票的总市值。

第二十六条 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

警戒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X 100%^ 130%平仓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X 100%^ 120%在质押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 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

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 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 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 余款清退给借款人, 不足部分由借款 人清偿。

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 贷款合 并将股票质押登记书15%;贷款人对一定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第六章质押物的保管和处分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押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帐户(以下简称资金帐户),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

存放在特别席位下股票的处分权和存放在资金帐户资金处分权均属贷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除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动用或冻结。

第二十八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将出质股票转移至贷款人特别席位下存放。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进行部分(或全部)质押物的置换,经贷款人同意后,由双方同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变更登记。

质押变更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质押物登记书面证明。

第三十条在质押合同生效期间,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贷款人进行部分(或全部)质押物的卖出,卖出资金必须进入贷款人特别资金帐户存放,该资金用于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多余款退借款人。

第三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追加质押物、置换质押物或增加在贷款人资金帐户存放资金:(一)质押物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警戒线以下;(二)质押物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的情况之一。

第三十二条未经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不得单方面处分质押物。

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可单方面处分质押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一)质押物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平仓线以下(含平仓线);(二)贷款合同期满后,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应将质押物归还借款人;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对质押物进行处分:(一)由贷款人通过特别席位卖出质押物,所获资金用于清偿贷款本息;(二)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资产保全。

第三十三条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和暂停、取消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二)为不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三)发放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超过6 个月的;(四)接受本办法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押物的;(五)质押率、警戒比率和其他贷款额度控制比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六)未按统一授信制度等规定和谨慎原则发放股票质押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七)泄露与股票质押贷款相关的重要信息和借款人商业秘密,并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和暂停、取消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二)用非自营股票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三)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造成贷款损失的;(四)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五)套取贷款牟取非法收入的;(六)拒绝或阻挠借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七)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商业银行贷款的。

第三十六条证券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贷款人要求核实股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二)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办理质押股票的冻结和解冻;(三)一家上市公司被质押登记的股票超过全部流通股的20%。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查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查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证券登记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条贷款人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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